硕士论文船舶融资租赁过程中的风险防范研究.doc
摘 要船舶融资租赁是一种新生的交易方式,是融资租赁的一种。船舶融资租赁的出现,使资本得以更方便地进入海运市场,并得到较高的回报。同时也使海运业得以更好地发展,对国际贸易的高速增长起到了促进和保障作用。船舶融资租赁具有高风险高回报的特点。在船舶融资租赁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遇到诸多的问题,如果没有很好的防范意识那么就会遭到巨大的损失。因此本文分四章分别对船舶融资租赁的基本概念、船舶融资租赁过程中的风险和防范措施以及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进行论述。第一章主要对船舶融资租赁的基本概念进行了全面的介绍,为本文的论述奠定一定的理论基础。首先对船舶融资租赁的概念进行了阐述。其次对船舶融资租赁的基本类型进行了介绍。最后通过与经营租赁和光船租购相比较,以准确地把握船舶融资租赁的特点。第二章主要介绍了在船舶融资租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首先介绍了船舶融资租赁过程中的金融风险,包括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其次介绍了建造中船舶的物权性质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第三对于目前违反客户资信所带来的风险问题进行了介绍。第四则是介绍了一些政治风险,包括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所在国的政治风险,船旗国的政治风险,船舶营运地区的政治风险以及国际组织及政府对船舶运行的行政管制。最后介绍了对第三人责任的风险,这些是其他融资租赁所没有的特殊风险,包括船舶优先权的风险,船舶留置权的风险和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的风险。第三章针对前面介绍的风险,笔者分别提出了风险防范的措施,对于船舶融资租赁中的特殊风险即对第三人责任的风险,笔者通过对这些风险进行分析提出了具体的措施,包括保函、船舶抵押、船舶保险等手段。第四章对完善我国船舶融资租赁的风险防范机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首先分析了现有法律法规对控制船舶融资租赁过程中的风险不完善的方面及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对我国船舶融资租赁发展的必要性,其次根据我国现有的风险防范机制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关键词:船舶,融资租赁,风险防范 ABSTRACTShipping financing lease is a new style of trade and a type of the financing lease. Shipping financing lease, make capital can be more easily into the sea market, and have higher returns. Also make shipping industry better and play a role to promote and safeguard the high-speed growth of the international trade.Shipping financing lease has characteristics of high risks and high returns. In the process of shipping financing lease inevitably encounter problems, if not a very good awareness the party will suffer so huge losses. Therefore this paper discuss by four chapter in basic concepts of shipping financing lease, the risks and the prevention measures in the process of shipping financing lease and the perfection of our countrys legal system.Chapter 1 mainly comprehensively discusses the basic concepts of shipping financing lease and lays the theoretical foundation in discussing for this paper. First, the concepts of shipping financing lease are expounded. Second, the basic types of shipping financing lease are introduced. At last, by comparing the operating lease and the capital lease, the writer gives the way to seize the characters of shipping financing lease correctly.Chapter 2 mainly discusses the possible risks of shipping financing lease. First, introduces the financial risk of shipping financing lease such as interest rate risk and exchange rate risk. Second, introduces the nature of real right of abuilding ship and the possible risks of abuilding ship. Third, introduces the risk problems of violating custom credit. Forth, introduces some political risks such as political risk of ship owners or managers country, political risk of country of flag, political risk of ship operating area and the administrative controls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and governments in ship operation. Finally, introduces the risks of third party liability which are the special risk difference from other financing lease such as the risk of maritime lien, the risk of lien and the risk of liability for damage in oil pollution.Chapter 3 referring to risks as mentioned above, the writer proposes risk prevention measures respectively. Regarding the special risk in the shipping financing lease, namely the risk of possible liability to the third parties, based on the analysis on these risks, the writer further proposes concrete measures such as obtaining letter of undertaking, ship mortgage, ship insurance, etc.Chapter 4 the writer proposes opinion to perfect our shipping financing lease risk guard mechanism. First, analyzes the imperfect law and regulation in respect of controlling the risks in the process of shipping financing lease and necessity of perfect risk guard mechanism for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 shipping financing lease. Second, according to our country's existing risk guard mechanism puts forward some improvement Suggestions.Huo Tianjun(International Law)Directed by: professor Shen QiumingKEYWORDS: ship, financial lease, risk prevention目 录引 言1第一章 船舶融资租赁概述2第一节 船舶融资租赁的概念2第二节 船舶融资租赁的基本类型3一、简单融资租赁3二、融资转租赁3三、售后回租3四、杠杆租赁4第三节 船舶融资租赁与其他船舶租赁方式的区别4一、船舶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区别4二、船舶融资租赁与光船租购的区别5第二章 船舶融资租赁中的风险8第一节 金融风险8一、利率风险8二、汇率风险9第二节 新建船舶的风险10第三节 客户资信风险12第四节 政治风险13一、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所在国的政治风险14二、船旗国的政治风险14三、船舶营运地区的政治风险14四、国际组织及政府对船舶运行的行政管制16第五节 对第三人责任的风险16一、船舶优先权的风险17二、船舶留置权的风险18三、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的风险19第三章 风险防范的措施21第一节 金融风险的防范措施21一、利率风险的防范21二、汇率风险的防范21第二节 船舶融资担保22一、保函24二、船舶抵押25第三节 船舶保险26第四节 对第三人责任的风险防范27一、船舶优先权的风险防范27二、船舶留置权的风险防范27三、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的风险防范28第四章 .对完善我国船舶融资租赁风险防范机制的思考30第一节 完善我国船舶融资租赁风险防范机制的必要性30第二节 目前我国船舶融资租赁的风险防范机制31第三节 完善我国船舶融资租赁的风险防范机制的建议33结 语36参考文献37致 谢40引 言目前,随着世界航运业的蓬勃发展,船舶的吨位也随之水涨船高,而相应的船舶造价也变的十分昂贵,一艘大型船舶的造价动辄就上亿,仅仅依靠航运公司自有的资金难以购买船舶,所以船舶融资就在此环境下产生了,而在众多的船舶融资的方式中,融资租赁以其自有的一些优势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融资租赁可以减少船公司避免向商业银行贷款所产生的还款压力,同时也可以避免由于自己公司规模不大,商业信誉不足无法向银行贷款而无法获得自己的船舶。融资租赁最早产生于二战后的美国,由于其符合现代经济的发展要求,所以在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迅速的发展起来,并涉及了包括飞机、船舶等诸多领域。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务是在改革开放之初为了解决资金的缺乏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需要,从日本引进了融资租赁的概念。 李鲁阳主编:融资租赁若干问题研究和借鉴,当代中国出版社2007年版,第1页成立了第一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为其后融资租赁在中国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融资租赁的大力发展为船舶融资租赁的发展提供了可能,因为世界经济要向前迅速发展,作为贸易手段的航运业也必然更快地加以发展,各国投资力度的加大,当然使得船舶融资租赁飞速地发展起来。 船舶融资租赁具有投资额大、周期长、涉及面广等特点,而且经营过程中,存在着许多不可控制的因素,这些都导致了船舶融资租赁当事人会面临许多的风险。本文笔者对船舶融资租赁过程中的具体风险进行了介绍并提出一些风险防范的措施,同时笔者认为完善我国船舶融资租赁的风险防范机制以保障船舶融资租赁中各方当事人的权益是非常有必要的。许多国家通过立法或政策为防范船舶融资租赁过程中的风险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障,如1972年美国的船舶融资法(Ship Financing Act)。在我国,还没有专门规范船舶融资租赁融资的法律法规,在风险防范方面存在很大的法律缺陷,这对保障我国船舶融资租赁中当事人的利益十分的不利。笔者根据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对完善我国船舶融资租赁的风险防范机制提出了几点建议,希望可以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对我国船舶融资租赁未来的良性发展提供帮助。第一章 船舶融资租赁概述第一节 船舶融资租赁的概念现代航运业是一个投资回报比较缓慢的行业,许多航运企业对于资金的庞大需求使得他们需要寻求更多的资金筹措渠道,船舶融资租赁的方式的出现无疑很好的解决了这样的问题。船舶融资租赁是以船舶为标的物的融资租赁交易。在交易中涉及了三方当事人:船舶卖方、船舶买方(出租人)、船舶承租人。在实践中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船商和船舶的选择,出资向供船商购买船舶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通过分期支付租金的方式来支付船价款的一种融资模式。在租赁期内船舶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船舶所有权即转归承租人所有。通过这种方式,承租人可以用较少的资金解决营运需要,出租人既可获得丰厚的利润回报,又有较为可靠的债权保障,因此承租双方完全可以实现双赢。 陈晓铃:“浅谈船舶融资租赁及其优势分析”,载于中国水运,2008年第3期1988年5月由55个国家在加拿大渥太华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的国际融资租赁公约中的第1条将融资租赁定义为:一方(出租人),按照另一方(承租人)的规格要求同第三方(供货人)订立一项协议。根据该协议,出租人按承租人就涉及其利益的部分所认可的条件取得成套设备、资本货物或其它设备(设备),并且,同承租人订立一项协议(租赁协议),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授予承租人使用设备的权利。船舶融资租赁归根结底属于融资租赁的一种,但由于船舶本身的特点,又使得它不同于一般的融资租赁,我国法律中对于船舶融资租赁没有明确的定义,只对融资租赁做了宽泛的解释。我国合同法第237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2006年12月28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的第3条将融资租赁定义为:“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由此可知,在船舶融资租赁中是由三方当事人所构成的,即承租人、出租人和供货商。在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船舶的所有权,需要指出的是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并不是必然取得船舶的所有权,有赖于承租人的选择权。第二节 船舶融资租赁的基本类型根据实践中整个船舶融资租赁行业的做法,具体的融资租赁的类型主要包括:一、简单融资租赁也称直接融资租赁。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于船舶和船厂的选择,在对租赁项目风险进行评估后愿意购买并将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然后按照固定的利率和租期,承租人按照租约支付每期租金,期满结束后再根据合约的约定以一个名义价格将船舶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或者第三方。在整个租赁期间承租人没有所有权但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维修和保养租赁物件。出租人对所购买的船舶的好坏不负任何的责任,设备折旧也在承租人一方。二、融资转租赁融资转租赁即租赁公司先以承租人的身份,从其他船东处租入船舶,再以出租人的身份将船舶转租给承租人。在实践中也是存在的,但是由于经历2次租赁,所以承租人所需支付的租金可能要比直接购买时要高,所以转租赁在船舶融资中并不是十分的常见。不是迫切的需要某种国外只租不卖的先进设备时,承租人一般不会采用这种租赁方式。 张贵友:“融资租赁的类型、流程及应注意的问题”,载于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3年 07期三、售后回租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第4条的规定:“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这种方式在不影响船东使用船舶的基础上,将固定资产转化为了一定量的货币资本,提高了企业的资金利用率。四、杠杆租赁作为出租人的融资租赁公司通过自有资金负责所购买船舶总价值的20%30%,然后再以该船作抵押,通过转让租金来偿还贷款的方式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用以支付船舶价值剩下的70%80%。然后再把新船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贷款方支付租金以替出租人偿还贷款。杠杆租赁与其他融资租赁方式相比较,它所涉及的关系较多,至少要有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贷款人,有时当事人可多达七方,即除上述三方当事人外,还涉及了包括经纪人、制造商等等。交易形式比较复杂,涉及的金额也比较大。 吕靖、张明、李玖辉编著:海运金融船舶投资与融资,人民交通出版社2001年版,第219220页所以对于船舶这种大型的财产,通常利用杠杆租赁的时候比较多。第三节 船舶融资租赁与其他船舶租赁方式的区别一、船舶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区别船舶的经营性租赁主要指的是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赁。航次租船(voyage charter)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舱位,载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船舶租赁。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始终负责船舶的航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定期租船(time charter)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船舶租赁方式。光船租赁(bareboat charter)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船舶租赁。 门小玉:“有关船舶融资租赁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上海海事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3页经营性租赁是航运企业在日常的营运过程中使用的比较多的方式,在资金有限,只需要短期使用船舶而不想占有船舶的情况下,采用这些方式是非常有用的。可以根据不同的货物租用不同的船舶,使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灵活性得到加强。但相比较融资租赁而言,经营性租赁营业税以租金收入为基础征收5%,而融资租赁的营业税则以租金收入减去出租货物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基础来征收;融资租赁印花税0.05%,经营租赁为0.1%。这些税收优惠会最终反映在租金上面,使得承租人可以间接享受到税收优惠带来的低租金。 同上 反映在企业的经营上就可以提高自身的资金利用率。对于一些想要寻求发展的航运企业来说,融资租赁无疑是更好的选择,因为在租赁期满时可以获得船舶的所有权,最终拥有船舶。而经营租赁不仅要应对航运市场的风云变化,无法控制成本,而且更重要的是无法扩大船队规模。这对企业的向前发展是不利的。而且融资租赁也不想经营租赁那样没有保障,不会出现出租方以船东未及时、足额支付租金的时候提前收回船舶,而且这在航运市场良好,租金上涨时尤其明显。在这方面对于出租人的好处也是显而易见的,融资租赁的目的在于融资而非像经营租赁看重的是租赁,所以一般出租人在按照承租人的指示购买了船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时,合同中一般都会订有禁止承租人中途解约的条款。而且出租人对于租赁物的质量瑕疵和灭失风险均不负责,承租人负有支付每期租金的绝对义务。我国海商法第6章中对于经营租赁中的光船租赁做了相应的规定,而关于融资租赁的规定却没有。这与上世纪90年代初光船租赁的兴盛和融资租赁的低迷有着一定的关系,在经营租赁中光船租赁是与融资租赁最相似的。但二者又有着一定的区别,首先融资租赁对于出租人的资质有着严格的限制。这在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第2章有明确的规定。而光船租赁的出租人则没有这方面的限制。再者融资租赁一般涉及了三方的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船商,而光船租赁中只涉及出租人和承租人两方。要区分开出租人和承租人在不同租赁方式下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船舶融资租赁与光船租购的区别光船租购合同又称船舶租购合同(Bareboat Charter with Hire Purchase),是船舶光租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运营并在约定的期间届满时将船舶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而由承租人支付租购费来购买船舶的合同。 司玉琢主编:海商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35页。我国海商法第154条规定可以通过订有租购条款的光船租赁合同来购买船舶。在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出租人付清 租购费时,船舶所有权即归于承租人。从形式上看船舶融资租赁交易与船舶光租租购交易有某些相似之处,在船舶光租交易的基础上发展出的船舶租购交易,确实有着与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相同的融资功能,这使二者更易混淆。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属于一种新型的合同,是买卖合同和融资合同结合体。 王冰路:“试论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和法律特征”,载于企业经济,2002年 08期笔者认为二者之间还是有很大的区别:首先作为出租人的资质不同,各国法律对光船租赁条款采用合同自由主义,而对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多数国家有强制性的法律规定,我国亦是这样。考虑到船舶融资租赁的融资性,在我国出台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第2条明确规定了只有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且具备了一定的资质的公司才可以从事融资租赁交易,所以船舶融资租赁中的出租人,有着法律上的限定性,而船舶光船租购交易中的出租人则无此约束,不存在合同主体的法定性问题,而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不适格则合同无效;其次,合同关系方不同,在船舶光租租购往往只涉及两方,出租人与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涉及出租人、承租人、船舶建造人或出卖人三方当事人;最后,法律关系不同,在光船租购合同中仅涉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而融资租赁合同种则包含着资金融通、船舶买卖、船舶租购三个民事法律关系 郑田卫:“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适用研究”,载于中国海商法年刊,第15卷。船舶融资租赁与光船租购除了上述提及的三个方面的区别以外,最重要的是在关于船舶所有权转移方面二者的不同。船舶租购交易具有保留所有权买卖的性质,承租人的意图是非常明显的,即在支付船舶全部价金之后取得船舶所有权,因此承租人拥有一项重要的权利所有权的期待权,有学者认为该项权利乃物权而非债权。在租购交易中,通过承租人支付租金,船舶的所有权随着租金的支付一点点的向承租人转移。而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也有可能取得船舶的所有权,然而 承租人是否取得船舶的所有权具有极大的或然性,在于承租人的选择。承租人可能选择在期末取得船舶,也有可能不选择在期末取得船舶,而且船舶所有权的转移,往往是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结束之后,再根据合约的约定以一个名义价格将船舶的所有权一次性地由出租人转移给承租人,而非像船舶租购交易那样随着时间逐渐转移。但在实际当中期末转移所有权给承租人的融资租赁与租购很难从形式上加以严格的划分,事实上从取得船舶所有权的角度看,两类交易的作用是相同的,而且同样具有融资功能。但是,在实践中把船舶融资租赁就等同于船舶租购也是绝对错误的:其一,在某些融资租赁交易中承租人可能并不注重船舶期末的归属而注重于船舶的使用权,承租人在期末并不取得船舶的所有权,所以将船舶融资租赁就等同于船舶租购的观点首先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即把所有的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的目的都视作取得船舶所有权;其二,船舶融资租赁交易有一种非常巧妙的形式售后回租,这种交易形式一方面盘活了航运企业的固定资产,另一方面使航运企业仍可使用船舶继续其航运业务,其巧妙之处以融资租赁的理论来解释就是船舶出卖人与承租人合二为一。这种交易形式所具有的盘活企业固定资产的作用是租购所不具有的。而且在两种交易中承租人对于船舶所有权的态度截然相反,在租购中承租人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得到船舶所有权,而在回租中承租人将其本已拥有的船舶所有权转移给出租人以换取流动资金,明显表现出承租人对船舶所有权的“轻视”态度。所以笔者想再次强调的是,船舶融资租赁的精髓所在并非通过融资取得船舶所有权,而是通过融资来达到“租赁”的目的,特别是在承租人对船舶有特殊要求的情况下使承租人获得船舶的使用权。第二章 船舶融资租赁中的风险风险是客观上存在的由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对财产造成的不确定的经济损失。 汪鹏南著:海上保险合同法详论,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页航运业是一个充满机会的行业,其中蕴含着巨大的投资机会,同时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也为航运业的发展提供了大量的机遇。船舶融资租赁作为航运业发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被越来越多的人所重视,但是船舶融资租赁作为一项复杂的经济活动,投资金额大、租赁周期长、所需协调的环节多、涉及面广,从买卖合同和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签订到履行,存在着许多不可控制的因素。我国的船舶融资租赁交易刚刚起步,市场远未成熟,市场规则尚未完善,难免带来各种各样的风险。这些风险有的可预测可监控,有的却无法预测和防范。下文主要对船舶融资租赁的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作相关的介绍,使各方当事人对于自身所面临的风险有个相应的了解。第一节 金融风险美国学者对租赁业风险的认识是一种广泛性的认识,即任何商业活动都可能面临的风险。但就国际融资租赁本身而言,它所面对的风险很大程度上是一种金融风险(Financial Risks),这是由其自身的金融性质所决定的。 刘敬东:“国际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78页而金融风险在船舶融资租赁交易中,主要表现为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这两种风险中,后者较前者风险更大,更难防范。一、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军事等原因,促使银行利率的变动致使借贷双方遭受经济损失。决定或影响利率有许多因素,主要是平均利润率、借贷资金的供求状况、国家的经济政策、物价水平及国际利率水平等。 张贵乐、艾洪德主编:货币银行学教程,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6版,第106-112页在船舶融资租赁交易中,利率风险是个复杂的问题,船舶作为一种价值较高的标的物,而且租期也相对的较长,出租人为购买船舶往往需要向第三人筹借中长期资金,面临较大的贷款利率风险,因为在长期的租赁期间内,国家经济政策是不确定的,利率有可能会受之影响而上下浮动、变动无常。然而,租金一般又是固定的,是不受市场利率变动的影响的。这样,必然在利率变动时会使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受损。比如,当发生通货膨胀、货币贬值,支付同样租金的承租人可因此而获利,但是出租人虽然收到同样的租金但是由于币值的降低实际上是遭受了损失。同样的,承租人在利率上升时会支付相比较原来更多的租金而遭受损失。例如在上世纪70年代,香港船东正是因融资的美元利率上升而损失惨重。由于在船舶融资租赁的过程中,利率一般由银行来控制和把握,所以银行在利率变动的情况下所要承担的风险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计。而同样作为出租人的融资租赁公司则相比较银行来说利率的浮动所带来的风险要更大的多。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区别于银行的一种特殊的金融中介机构,一方面向外通过租赁的形式提供融资,另一方面也要通过各种渠道去筹措资金,比方说股权融资即通过公司增资扩股、债权融资向银行借款或者同业拆借等。所以融资租赁公司面临着金融中介机构共有的利率风险,主要有以下四种:一是利率敏感性缺口风险,即负债业务与资产业务利率敏感性的不一致导致的风险;二是机会成本风险,即由金融市场筹集资金的市场价格变动而形成的机会成本风险;三是利率结构风险,即贷款利率波动幅度不一致或短期存贷款与长期存贷款利率波动幅度不一致造成的风险;四是利率选择权风险,即客户选择提前还款或提前要求客户还款等风险。 曹垣裙、徐琼:“针对金融租赁利率风险特性的管理方法”,载于浙江金融,2005年第3期所以说,在国家经济政策变动,利率浮动的情况下,承租人和作为出租人的融资租赁公司所面临的风险要更明显一些,而同样作为出租人的银行,在应对利率变化的时候则要更从容一些。二、汇率风险航运业作为一个全球性的行业,其发展是依赖全球经济的共同发展,所以不可避免的在船舶融资租赁这种中长期项目中,要与国外的客户进行接触。船舶的购买不可能仅仅局限于国内,很多特别是二手船的买卖都是与国外的客户进行洽谈的。所以船舶融资的交易大都会涉及到外汇的结算。而随着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彻底瓦解,宣告了固定汇率被浮动汇率所取代,与固定汇率制相比,浮动汇率制由于不再规定本国货币对外币汇率上下波动的幅度,中央银行原则上不再承担维持汇率稳定的义务,各国根据外汇市场的供求自行调整本币汇率,外汇市场的波动大幅加剧,为外汇投机带来良机,外汇风险不断增大。 陈琦伟著:国际金融风险管理,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52-253页虽然当今国际社会致力于金融监管,但影响汇率的因素众多,国际金融市场依旧动荡不安,汇率升降剧烈,这对于船舶融资的当事人双方来说,当双方支付的货币币种不同的时候,投资所带来的风险尤为突出。国际航运业中,通常船舶资本成本是用造船厂所在国货币或贷款国货币支付,除本国以外的港口使费以港口国货币或硬通货币通常是美元支付,还有许多其他成本开支都涉及到外汇。因此,外汇汇率的变动会直接影响到出租人的经济效益,也会对承租人贷款的偿还产生或好或坏的结果。例如中远上世纪90年代初利用日元贷款在日本建造3800TEU的第四代全集装箱船,当时的造价是每艘船100亿日元,汇率为120:1相当于8300余万美元,但是由于日元对美元汇率大幅上扬至100:1,升幅达20%,每艘船的造价一下子超过1亿美元,单船损失高达1700万美元。因此若不对汇率的变动有一个准确预期,租金或贷款的偿付都会受到很大的直接影响。 霍煜:“银行在船舶融资租赁中的风险及其规避”,上海海事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第38-39页第二节 新建船舶的风险由于船舶的投资周期长,所需的资金高。所以造船厂不可能像其他设备厂商那样先将船舶建造出来再等待买家,而是在有订单的情况下才会着手建造。所以在实践中,船舶融资租赁业务中有新造船舶的融资租赁,其基本形式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船舶和造船厂的选定,依照承租人与船厂签订的造船合同关于付款节点的约定,直接将资金按期投放给造船厂,等船舶建造完毕后,所有权登记为出租人,由承租人在一定期限内租用该船舶,租赁期满出租人以名义上的价格将船舶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从字面上理解,所谓“建造中船舶”似乎是指正在建造之中的或尚未完成建造的看似船舶的物。 李海著:船舶物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73页在我国海商法中,对于“建造中的船舶”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且第三条中所规定的船舶也不包括“建造中的船舶”。中国海商法问答一书中认为:“在建船舶”往往是船舶建造合同签订后,船舶建造完毕并交付订造人之前,所有用于建造该船的材料和部件的总和。 司玉琢主编:中国海商法问答,人民交通出版社1993年版,第19页传统的民法一物一权的理论认为:“物权客体是特定的,一项物权的客体应限于一个独立的物”。 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8页这就需要确定“建造中的船舶”是否属于民法上所规定的物。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船舶在建造完成之前,某些建造材料和部件是独立之物,甚至在其上有着不归属于建造人的独立的所有权,所以 “建造中的船舶”并不能成为法律上指称的物。但是由于当今船舶建造资金巨大,“建造中的船舶”往往会成为一种债权的保证而在其上设定相应的抵押权。根据现代民法理论的进一步发展,“一物”的衡量标准发生了重大变化,是指在“法律观念上”具有特定性与独立性的一物,而不局限于客观的独立的一物。这一理念在2007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简称物权法,下同)中得到了体现: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我国海商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这一规定间接地承认了“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权的存在。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条例)中对“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权规定得更为明确,第13条第3款规定“就建造中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仅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笔者认为,从上述法律、法规中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船舶融资租赁中“建造中的船舶”为了保障当事人各方的利益,以及简化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需要,是间接承认“建造中的船舶的所有权的。在新建船舶融资租赁项目中,作为出租人所要面临的风险比直接融资租赁和售后回租方式的融资租赁要大的多。首先,对于造船款项来说,出租人是按照一定的时间节点来支付,而这时船舶还没有成型,并不是一个完整的物。我国法律对于这样的“建造中的船舶”的所有权的登记和相关规定还不是十分的完善,而且船舶的建造周期又非常的长,可能在建造的过程中由于一些不可预料的原因或者由于造船厂本身的原因导致造船厂无法继续建造船舶,在这样的情况下出租人想要行使取回权是非常困难的。我国的船舶登记主管机关对于没有成型的船舶即构成船舶的材料和配件是不能进行所有权登记的,当造船厂违约的时候,出租人由于没有登记所有权是不能享有取回权的,而只能作为普通的债权向造船厂进行索赔,如果造船厂破产,那么出租人就要承担不能收回投资的巨大风险。此外即使出租人可以行使取回权,如何界定哪些财产是属于出租人的是个比较困难的事情。1967年5月27日在布鲁塞尔第12届海洋法外交会议上通过的1967年建造中船舶权利登记公约第8条没有给出关于“在建船舶”的准确定义,但为缔约国制定国内法提出了一个可供参考的方案:“国内法可以规定建造中的船舶上登记的各种权利应适用于位于船厂辖区内,并己用标志或其他方法清楚标明将要安装在船上的材料、机器和设备。”其中包含了以下两个必不可少的条件:首先,建造船舶的这些材料、机器和设备己经处在造船人的船厂范围之内,即处在造船人的占有之下;其次,这些材料、机器和设备己经用加标记或其他方法能被清楚地识别为将被用于某一船舶。但在实务中,船厂很难标记仓库中哪些材料或机器是用于特定的船上,因此出租人想取回这些材料或机器是比较困难的,而且作为一家金融企业来说,即使有可能将这些材料或机器取回,如何在市场上变现也是个很大的难题。雕钢:“关于船舶融资租赁风险防范的研究”,上海海事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4页新建船舶中的风险还包括船舶存在质量瑕疵、船舶上存在担保物权、船舶迟延交付的风险。关于“船舶瑕疵”的风险,出租人一般是可以免责的,因为船舶一般由承租人选定,或者指定船舶的规格等,在我国的法律中也有这样的规定,如合同法第244条的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第三节 客户资信风险客户资信风险也称信用风险是指租赁交易三方当事人各自所承担的由于对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损失风险。 承租人在船舶保险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