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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展民间融资规范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doc

    • 资源ID:4162018       资源大小:23.50KB        全文页数: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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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展民间融资规范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doc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民间融资规范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近日,省政府批准我市开展民间融资规范管理试点工作。为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加强民间借贷监管、防范民间高利贷风险的要求,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促进我市经济金融持续健康发展,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18号)精神,现就我市开展民间融资规范管理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开展民间融资规范管理试点工作的意义及指导思想1、民间融资是指在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市民间融资日趋活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中小微型企业和“三农”融资难题,增强了经济运行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在弥补正规金融不足、满足部分市场主体融资需求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开展民间融资规范管理试点工作,是引导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建立多层次信贷市场,满足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的有效手段,对于增强民众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发挥民间资本投融资的重要作用,激发经济增长内生动力,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以改革创新精神解决民间融资中存在的问题,大胆探索,开拓创新,为开展民间融资规范管理工作闯出路子,积累经验。2、指导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央和省促进民间融资、促进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按照民间融资不能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不能扰乱宏观调控大局、不能扰乱社会稳定的原则,坚持规范与发展相结合、稳定与创新相结合,统筹考虑经济、法律和社会效益,立足于服务中小微型企业、“三农”和居民融资需求,稳妥试点,有序推进,规范管理,促进我市民间融资健康发展。二、加强对民间投融资的合理引导,推动民间融资规范发展3、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实体经济。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鼓励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探索开展民间资本投资服务,畅通民间投资渠道。降低民间投资准入门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等领域,进入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领域,进入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领域。鼓励和引导企业、投资机构通过合法途径集聚民间资本,参与县域经济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可以按国家、省有关规定设立政府引导基金和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吸引更多民间资本通过股权、债权方式流入实体经济。4、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地方金融业发展。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村镇银行、资金互助合作社、典当行等机构数量,并鼓励已设立的机构增资扩股,增强对民间资本的吸纳能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组设立,引导民间资本更多进入金融产业。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发更多的适合民间资金投资需求的金融产品与服务。5、积极开展民间融资服务公司试点工作。制定出台市民间融资服务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在我市试点兴办民间融资服务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为500万元。由市民间融资规范管理试点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对全市民间融资服务公司规范管理试点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市金融办负责拟定全市民间融资机构管理政策,负责全市民间融资机构的设立、变更审核和业务监管工作。对民间融资服务公司制度设计坚持法律法规规定,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在其资金来源、资金投放、投资收益等方面体现包容性和灵活性。其资金既可从事民间融资,也可以进行各类投资;经市民间融资服务公司主管部门同意后也可以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借款资金来源必须是主要法人股东的自有资金,借款利率一般不超过同期银行融资利率;经市民间融资服务公司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在本市范围内民间融资服务公司之间进行资金调剂。根据监管力量,优先在有独立金融办的县区进行试点,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对达到小额贷款公司标准的民间融资服务公司,优先推荐成为小额贷款公司。6、规范整顿民间融资行为。按照省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积极开展调查摸底工作,托清民间融资机构底子,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我市民间融资机构的规范整顿,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健康发展。一是认真搞好调查摸底工作。市金融办、工商、公安、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对全市各类有民间借贷行为的投资公司、咨询公司、理财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民间融资公司进行摸底,掌握民间融资公司数量、借贷资金规模、利率等情况,为规范整顿工作提供基础资料。二是制定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市民间融资规范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制定规范整顿标准。建立市民间融资规范管理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广泛宣传发动,强化指导督导。三是集中规范整顿。利用3个月左右的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规范整顿活动。对各类有民间借贷行为的公司重新确定注册登记范围,对符合规范整顿要求的允许其转为民间融资服务公司,从事民间融资活动;对资本金充足、经营情况好的公司优先推荐转制为小额贷款公司;对存在非法金融业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其他不符合条件的公司限期整改或清理。四是建立民间融资规范发展长效机制。探索建立民间融资备案和监督检查管理制度,建设民间融资监测体系,全面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监测和管理。7、加大对民间融资中违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以欺骗手段或者以高利率为诱惑,吸收单位和他人资金从事放贷的行为坚决予以取缔。对民间融资利率或变相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的,其超出部分利息不受法律保护。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和暴力讨债行为,严厉打击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进行高利转贷的行为。强化对投资类机构、担保公司、典当行等企业的监管,防止其借用各种名义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和套取银行信贷资金、高利放贷等非法行为。对民间融资活动中有关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设立两大服务平台。一是设立民间融资信息管理平台。在为民间借贷提供供求信息、公证、登记及法律咨询等服务的同时,开展民间融资登记备案管理。建立企业和个人非银行信息采集系统,加强民间融资服务组织登记备案和民间融资交易登记备案工作,切实解决民间融资交易隐蔽、高趋利性、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二是设立金融服务网。向中小微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金融业务咨询、融资业务推介、融资需求咨询等服务,为中小微企业融资与银行资金、民间资金对接开辟畅通渠道。三、加强民间融资规范管理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9、明确管理责任。各县区政府对本地民间融资管理负总责,认真落实“属地管理”原则,明确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各项具体工作。市民间融资规范管理试点工作联席会议要加强工作指导,协调解决民间融资管理和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本着不争论、不设障、试点先行、鼓励创新的原则,加大支持和指导力度,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认真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切实负起对从事民间融资相关业务机构的监督责任。要指导建立民间融资组织协会,充分发挥其自律功能,促进其合规经营。尽快成立地方金融监管服务中心,切实加强对没有主管部门和不需要前置审批的具有民间借贷行为的各类机构的监管,确保不出现风险。10、加强协调配合。市金融办牵头做好组织协调和沟通衔接工作,积极争取省金融办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支持,确保民间融资有序规范发展。工商部门要积极配合,对确认符合条件的公司做好注册登记、变更和年检工作。人民银行负责关注民间资金流向,指导相关金融机构为民间借贷资金的发放和回收提供便捷服务。银监部门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信贷管理,严防信贷资金流入民间借贷领域,严禁银行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活动。经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做好完善民间融资服务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等工作。公安机关要保持对相关领域违法犯罪打击的高压态势,依法查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暴力催债等违法犯罪行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民间融资服务公司的财务管理监督工作。司法、仲裁等机关要积极提供法律支持,维护各方正当权益不受侵害。11、强化风险管理。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把加强民间融资风险管理摆上重要位置,做好各方面工作。建立科学的民间融资监测机制,监测民间融资总体规模、地区分布、期限结构、资金流向、利率水平和还款情况等,为社会融资总量统计、加强民间融资管理提供信息支持。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认真分析评估试点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密切关注有关社会不稳定因素,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重大风险事件,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对发现的紧急情况和重大风险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做好应急管理和风险处置,维护好金融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附件:市民间融资规范管理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市民间融资规范管理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民间融资规范管理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是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清晰、分工明确、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原则,建立的旨在加强有关部门之间沟通与协作、加强民间融资规范管理的协调合作制度。联席会议的总召集人由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召集人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金融办主任担任。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由市金融办主任兼任主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科室负责人为联络员,承担成员单位间的日常联系、信息沟通和联席会议服务等具体工作。市金融办负责牵头做好组织协调和沟通衔接工作,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市工商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做好注册登记、变更和年检工作。市人民银行负责关注民间资金流向,指导相关金融机构为民间借贷资金的发放和回收提供便捷服务。银监分局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信贷管理,严防信贷资金流入民间借贷领域,严禁银行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活动。市经信委负责做好完善民间融资服务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工作。市公安局负责保持对相关领域违法犯罪打击的高压态势,依法查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暴力催债等违法犯罪行为。市财政局负责做好民间融资服务公司的财务管理监督工作。主题词:金融 民间融资 规范 意见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法院,市检察院,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6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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