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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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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doc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标准文本) 项目名称:××××××××项目项目委托方:×××××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公室项目代建方:×××××××公司项目使用方:××××××× 签订日期:二一年×月××日签订地点:宁夏××市 委托代建合同书委托方:×××××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公室代建方:××××××××公司使用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为保证自治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规模,经委托方、代建方与使用方三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一、项目概况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项目批文: 项目总投资: 投资方及资金来源: 建设规模: 建设内容: 建设工期: 二、代建管理范围和内容:××××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委托方”)委托×××××××公司(以下简称“代建方”)对位于××××位置的×××××××项目进行代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竣工并向×××××(以下简称“使用方”)移交资产和资料之前,代建方作为本项目的项目法人,享有项目法人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代建管理的范围和内容:(一)按照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编报;(二)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建设(装修)标准和概算总投资,组织设计、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的招标采购;(三)负责办理年度投资计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开工和消防、土地、环保、园林绿化、市政等工程竣工前的有关手续;(四)负责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并对施工和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五)按照项目进度向委托方提出投资计划申请,并按月向委托方、使用方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六)组织工程的中间验收;(七)审核施工企业工程决算,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报审计、财政部门审计、审批;(八)整理工程档案资料,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移交,按工程建设形成并批准的固定资产价值向使用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九)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按照保修合同承担保修责任。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投资控制金额:×××万元人民币(如有变动,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为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进度控制目标:自本代建合同签订日起×××月内完成全部代建工作。安全管理目标:保证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四、代建服务费代建服务费××××万元,此费用不因项目实施过程中设计变更导致的投资调整而增减。代建服务费支付方式: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代建服务费的30%,计××万元作为前期管理费用;主体工程封顶之日起支付代建服务费的20%,计××万元;项目主体工程和各单项工程全部完工之日起支付代建服务费的20%,计××万元;项目移交使用方之日起10日内支付代建服务费的20%,计××万元;余款待保修期结束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五、履约保证金本项目履约保证金按代建服务费的30%计取,即××万元,由代建方以现金或银行保函形式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委托方提供。待项目建成并竣工验收后,经财政部门审核,项目财务决算比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或者调整后的概算有结余或者基本相符的,委托方及时退还代建方履约保证金及利息。代建项目超出概算增加投资的,按照本合同约定赔付。六、本合同组成文件1、委托代建合同书2、代建中选通知书3、投标文件及其附件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批复文件8、各类商洽、变更及补充协议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顺序进行解释。七、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委托方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代建人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九、代建方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代建任务。十、使用方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协助代建人完成代建工作。十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三方可根据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签订本合同的补充条款。委托方、使用方和代建方三方共同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也将视为合同书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十二、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执份,宁夏自治区财政厅备案一份;副本若干份,由三方分执。委托方:××××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公室(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地 址: 邮 编:电 话:代建方:××××××公司(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地 址: 邮 编:电 话:使用方:×××××××(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地 址: 邮 编:电 话:本合同签于二一年×月××日第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第一章 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第一条 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项目”是指委托方委托实施代建的项目。(2)“代建”指委托方与使用方委托代建方,按本合同的要求进行本项目的代理建设与管理。(3)“委托方”是指承担投资责任,代表政府履行代建制管理并委托代建任务的一方,即宁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公室。(4)“代建方”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代建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5)“使用方”是指对代建项目提出使用功能,协助代建方完成项目建设工作并在项目建成后实际接收、使用、管理的一方。(6)“项目经理部”是指由代建方组建并代表代建方实施具体代建工作的机构。(7)“项目经理”是指由代建方任命并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8)“正常工作”是指三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方委托的代建工作。(9)“附加工作”是指:委托方委托代建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方或使用方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10)“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方和使用方原因而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11)“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2)“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13)“专业工作单位”是指承担本项目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第二章 各方的权利委托方权利第四条 委托方依法依规监督代建项目全过程的组织实施。第五条 委托方依法依规对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进行确认。第六条 委托方依法依规参与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并参与研究并确认代建方依法组织的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招标方案、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拟签合同。第七条 委托方有权要求代建方赔偿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第八条 委托方有权要求代建方更换不称职的工作人员。代建方权利第九条 代建方根据委托方和使用方的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1)依法依规按程序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商,并与其签订合同,严把质量关;(2)管理各类承包合同、文件和图纸;(3)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4)进行项目各参与方的协调工作;(5)提请使用方安排管理人员参加项目运营、维护的技术培训和项目移交接收工作;(6)对项目建设资金依据合同享有管理权,在与专业工作单位合同约定的价格范围内,享有价款支付的审核权、签认权。第十条 代建方有权取得代建报酬。第十一条 代建方有权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种费用支出和损失。使用方权利第十二条 使用方依法依规对代建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对各种违规行为以及不符合初步设计批复对项目功能要求的各种问题要求代建方予以纠正。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方反映。第十三条 使用方有权对代建方提出的工程变更内容提出意见,对变更内容签字确认。第十四条 使用方依法依规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设计审查、招投标和工程验收。第三章 各方的(合同)义务委托方义务第十五条 委托方应负责协调代建方、使用方及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第十六条 委托方应在项目建成且各专项验收合格,并通过决算审批后组织代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移交。第十七条 委托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协调财政部门向代建方核拨建设资金和代建项目服务费。第十八条 委托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代建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第十九条 委托方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第二十条 委托方应在代建工作完成后,组织对代建人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绩效评价。代建方义务第二十一条 代建方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方和使用方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二条 代建方应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代建管理服务需要的项目管理部,指定具有相应资格和工作经验的项目负责人,切实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代建工作,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方、使用方报告代建工作进展情况。项目负责人一经确定至代建项目竣工移交使用方前不得更换。第二十三条 代建方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代建人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使用方签署意见后,由代建方报委托方核准。第二十四条 代建方应按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商,并接受委托方和使用方监督。与之签订的有关合同、协议应报委托方和使用方备案。第二十五条 代建方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向委托方提出投资计划申请。第二十六条 代建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委托方和使用方监督。代建方根据工程实施情况确需动用预备费时,需征得使用方同意,并书面报委托方审核批准后方可动用。第二十七条 代建方应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等进行管理,组织各单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在项目建成后,组织消防、环保等专项验收,编制竣工决算并按规定报批。协助委托方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使用方办理移交手续。第二十八条 代建方应在项目移交前,签订保修服务协议。第二十九条 代建方应根据使用方提出的项目运行管理方案,配合使用方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第三十条 代建方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代建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方和有关部门移交。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项目有关的保密资料。使用方义务第三十一条 使用方应为代建工作提供必要条件:(1)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额,提供详细的项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2)负责办理项目建设用地手续;(3)协助代建人办理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种审批手续;(4)按合同约定为代建人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第三十二条 使用方负责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自筹资金的筹措,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承担因资金不能及时拨付而延误工期造成误工费用的索赔责任。第三十三条 使用方应按代建方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对项目的相关技术文件进行会签和报批。第三十四条 使用方应参与项目初步设计等其他设计方案的审查工作,参与代建项目专业工作单位的选择。第三十五条 使用方应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配合完成工程验收,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接收手续。第三十六条 使用方应授权专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第三十七条 使用方应提出项目运行管理方案,在代建方配合下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第三十八条 配合参与竣工验收。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接收手续和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通知代建方。第四章 会议协商第三十九条 在代建的过程中,使用方对代建方报送的材料有异议的,可与代建方就相关问题进行磋商。第四十条 对于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使用方和代建方可定期(也可临时)召开会议,协商有关事项。可就有关事项形成会议纪要,经各方签章后,视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第四十一条 三方中任何一方提出重大问题会议协商时,另两方必须在约定的时间内准时参会,否则视为对相关事件处理的弃权。第五章 回避制度第四十二条 代建方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代建项目相关的施工、监理、安装以及设备和材料供应等业务。第四十三条 使用方不得要求代建方聘用其推荐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供应商等。第六章 工程变更第四十四条 代建方在不改变项目的技术标准、使用功能、建设规模及建设总投资的前提下,通过与使用方协商,可对项目进行适度优化设计变更,变更方案需报委托方备案。第四十五条 涉及本项目技术标准、使用功能、建设规模和总投资的工程变更,代建方应及时书面报告使用方,经代建方与使用方协商一致后,由代建方报委托方按程序批准后才能实施。委托方应依照国家现行的基建程序和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审核,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委托方承担增加的费用。第七章 竣工与验收第四十六条 代建方在申请正式竣工验收前应办理质监备案,并完成消防、环保、安全生产、档案等专项验收工作,取得相关手续。第四十七条 委托方在代建方协助下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及专家组,依照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及其他批复文件,和使用方共同进行工程竣工的验收工作。第四十八条 经批准的竣工验收报告作为项目资产移交的依据,使用方不得拒绝接收资产移交。第四十九条 代建方负责完成竣工验收的相关准备工作,并对工程的验收结果负责。第八章 项目的移交第五十条 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代建方应在三个月内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方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第五十一条 代建方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在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方和有关部门移交。第九章 赔偿责任第五十二条 若代建方未能完全履行本合同全部内容,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将相应扣减项目代建费或用履约保证金补偿;仍不足的,代建方应以自有资金进行赔偿。第五十三条 代建方在项目的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安装等过程中,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委托方可中止有关合同的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方负责赔偿。第五十四条 委托方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或者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五十五条 使用方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或者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十章 知识专利第五十六条 本合同项下任何设施、设备、材料及资料的专利或版权不得进行转让,委托方和使用方保留对有关规范、图纸和其他文件的相应权利。代建方保证在未经委托方和使用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条件下,不将有关内容泄露给他人。第五十七条 对有关本项目的所有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合同及合同内容等均应保密。代建方保证在未经委托方和使用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条件下,不将有关内容泄露给合同之外的其他方。第十一章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五十八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第五十九条 由于委托方或使用方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终止,代建方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方,委托方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由于委托方未采取相应措施,代建方可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业务,直至提出解除合同。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条 当代建方未按期提交履约保证金,以及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义务,而又无正当理由,委托方要求其在5日内继续履行,否则可发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代建方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1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六十二条 代建方与使用方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并经委托方审核通过工程决算,代建方收到代建报酬尾款后,本合同即终止。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第六十三条 如委托方、使用方与代建方之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条款、规定或条件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则这种情况不应被视作违反本合同。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又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六十四条 援引不可抗力条款的一方应:1、五日内书面通知对方不可抗力的性质和迫使该方暂停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该方义务的程度。同时,将本通知一并抄报委托方。2、不可抗力状况一经结束,尽快恢复履行义务。3、如在竣工之前遇到不可抗力,各方应讨论修改工程竣工的时间表,由委托方审批。4、尽管有第2和3款的规定,如不可抗力超过90天,各方应讨论本合同继续执行的基础和条件,如各方均认为本合同不能继续执行,应讨论减少损失的办法,由委托方审批。5、各方应互相协商,采取一切合理的步骤将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第一条 合同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代建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二条 代建服务费计算方法:(1)代建服务费金额:按××××××××计取。(2)附加工作报酬计算方法:实际发生时,由合同各方另行协商签署协议。(3)额外工作报酬计算方法:实际发生时,由合同各方另行签署协议。第三条 委托方、代建方、使用方三方同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使用方负责组织接收。第四条 代建方应在签订委托代建合同后,向委托方报送代建项目实施阶段资金计划。委托方对代建方提出的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审核并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并协调自治区财政厅向代建方核拨代建项目服务费和向代建方管理的合同单位核拨建设资金。第五条 委托方和使用方应当在20日内就代建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第六条 委托方的联系人: 第七条 代建方的项目负责人: 第八条 使用方的联系人: 第九条 代建方应在每月5日前,以书面形式将上月工程形象进度、投资完成情况、监理月报和当月投资计划情况报告委托方和使用方。第十条 代建方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及设备、材料等的招标采购。(1)代建方应事先拟定选择各专业工作单位的工作方案,报委托方、使用方。(2)在选择过程中,代建方应接受委托方、使用方及其他相关部门或机构的监督。(3)正式确定专业工作单位后,应及时报告委托方和使用方。第十一条 因代建方责任造成投资失控、工程质量不合格、工期延长,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1)项目实际建设投资金额超过合同约定投资控制金额的,按超出数额赔偿。(2)项目经验收,因受某部分工程的影响,经整改、返工后最终无法达到合同约定合格标准的,按该部分评估的直接经济损失和代建方应负责任予以全额或部分赔偿。(3)由于代建方原因未按约定期限完成代建工作,按实际延长日历天数×2000元进行赔偿。第十二条 因非代建方原因造成投资增加或工期延长,有关事宜由三方共同协商解决。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部门协调,协调后争议仍未解决时,提交××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在调解和仲裁过程中,各方应保证工程建设正常进行。第十四条 未尽事宜三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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