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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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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doc

    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2011版)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指引 一、一般商品分销(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1)新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并购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设立商业企业,申请人应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2)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中外合资/合作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章程)和上报材料,以及拟设立或新开设店铺是否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等进行审核;(3)经营所在地与企业注册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审核上报材料的同时,应征得企业经营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同意;其中,注册地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将批复同时抄送企业注册地和经营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4)中央管理企业与外国投资者合资合作商业领域的,按总投资属地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上述程序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二)申报材料1、新设立商业企业(1)申请书;(2)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下同)及其附件;(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5)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6)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7)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8)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9)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0)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店铺营业面积不包括公司办公区域、仓储区域及公共区域,下同);(11)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在地市级以下城市开设店铺,不需提供符合当地商业规划的证明文件,下同)。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下同)。2、并购境内商业企业(1)申请书;(2)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3)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下同)及其附件;(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5)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6)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7)被并购境内公司有国有资产的,应提供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及备案材料;(8)并购后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9)并购后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方董事委派书;(10)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11)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12)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13)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14) 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3、已设立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1)申请表;(2)外商投资企业关于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3)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修改协议;(4)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6)外商投资企业原合同章程复印件;(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缴足的验资报告。4、再投资设立商业企业(1)申请书;(2)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3)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4)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6)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7)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8)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9)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缴足的验资报告;(10)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11)被投资公司的章程;(1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特殊商品分销(一)汽车分销1、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根据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涉及汽车分销的,包括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应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经征求同级工商管理部门意见后,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2、申报材料汽车品牌销售企业除符合一般商品分销所要求材料外,还需提供:总经销商:(1)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上报函。(2)投资各方签署的企业设立申请书,主要包括:i项目概况:企业名称,公司注册地及分支机构地址,总投资、注册资本,投资各方基本情况,出资比例及方式,经营范围、规模及期限。ii建设及配套 iii专业化汽车营销能力分析:市场调研、营销策划、广告促销,网络建设及其指导,产品服务、技术培训与咨询,配件供应及物流管理的具体内容、组织机构、人员设置及构成。其中:网络建设应明确网点建设布局、规模及进度。(3)汽车生产企业出具的汽车总经销商授权书(范本见附件1,下同)。其中汽车生产企业为境外企业的,应提供企业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4)拟设立企业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5)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6)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7)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8)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品牌经销商:(1)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上报函。(2)投资各方签署的企业设立申请书,主要包括:i项目概况:企业名称,公司注册地及分支机构地址,总投资、注册资本,投资各方基本情况,出资比例及方式,经营范围、规模及期限。ii建设及配套内容:设立分支机构(含店铺)数量、营业面积,新设店铺应提供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商业发展规划的意见;主要设施;经营商品来源,采购、配送方式;环保、消防安全方案。iii汽车经营范围、规模与场地、设施、专业技术人员相适应的分析说明。(3)汽车供应商(汽车生产企业或汽车总经销商,下同)出具的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书(范本见附件2,下同)。其中经营进口汽车的,应提供其在境内的汽车总经销商出具的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书。(4)拟设立企业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5)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6)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7)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8)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9)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店铺除外。(二)成品油分销1、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涉及成品油分销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以批准的,应说明理由。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证、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申领等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第23号)的规定执行。2、申报材料成品油批发企业除符合一般商品分销所要求材料外,还需提供:(1)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证明文件;(2)具有全资或控股的、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证明文件;(3)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证明文件;(4)油库及其它设施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证明文件;(5)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文件;(6)符合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的要求证明文件;(7)各项管理制度文件。成品油零售企业除符合一般商品分销所要求材料外,还需提供:(1)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2)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证明文件;(3)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证明文件;(4)加油站建设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证明文件;(5)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文件;(6)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提交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证明文件。(三)药品分销1、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意见,或由申报企业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企业筹建意见书或药品经营许可证,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以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2、申报材料除符合一般商品分销所要求材料外,还需提供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意见或企业筹建同意意见书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四)音像制品分销(零售)1、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中外合作音像制品零售企业向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立项或不予批准立项的决定; 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后,中外合作音像制品零售企业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企业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经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2、申报材料(1)设立申请书;(2)合作各方共同编制或认可并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3)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对该合作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4)由合作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拟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合同、章程;(5)(如果中国合作者以国有资产作为合作条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中国合作者拟投入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6)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文件、资信证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7)拟设立合作经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8)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9)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审核要点(一)新设立商业企业1、明确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以及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差额部分如何解决,经营范围应符合产业政策,企业设立符合商业网点规划;2、明确中外方(特别是外方)投资者背景情况(包括实际控制人、国内外投资情况等),涉及境内企业/自然人境外投资后转投境内新设立企业的,应提交境外投资的批准文件/外汇登记材料;3、明确出资方式和期限,外国投资者应以外汇出资,以人民币利润出资的,应由相应的利润以及相关完税证明;4、涉及技术转让、许可协议的,应作为合同附件一并上报审批;5、涉及商标、品牌、商号及同业竞争等问题的,合同章程中应约定相关内容。6、涉及环保、土地的,应取得相关部门批准;明确员工使用及对就业的贡献情况(人数、教育学历、农民工等成分构成)。(二)并购境内商业企业1、明确公司并购前设立手续是否完备(包括环保、土地手续是否齐全),明确注册资本及出资情况、国内所投资企业情况及经营状况、市场份额、排名情况;2、明确公司并购后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及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差额部分如何解决,经营范围应符合产业政策,需要前置审批或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应提交相关批准文件或取得相关书面意见,且合同、章程中的上述相关内容应与其一致;3、明确中外并购各方的主体,特别是外国投资者背景情况(包括实际控制人、国内外投资情况及经营状况、市场份额、排名情况等),与被并购企业是否存在同一实际控制人以及关联关系;4、明确股权转让、认购增资或资产并购的作价依据及对价支付方式及时间,涉及国有资产转让,需评估并履行国资备案手续、进场交易,如协议转让未进场交易,原则上应省级以上国资管理部门批准;增资并购的,应明确增资用途。5、涉及职工安置的,是否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或当地劳动部门备案,如解雇职工,则安置方案应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6、涉及技术转让、许可协议的,应作为合同附件一并上报审批;6、涉及商标、品牌、商号及同业竞争等问题的,合同章程中应约定相关内容;7、涉及外国投资者并购上市公司股权或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应按照战略投资的有关规定报商务部审批;8、了解公司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如员工使用及对就业的贡献情况(人数、教育学历、农民工等成分构成),节能减排开展情况。(三)已设立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1、明确公司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以及原出资情况、环保、土地手续是否齐全;2、明确经营范围变更是否涉及新增投资或资产并购等情况,需要前置审批或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应提交相关批准文件或取得相关书面意见,且合同、章程中的上述相关内容应与其一致;3、涉及鼓励类变更为允许类的,应核实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是否到期,是否存在补缴税款问题;4、涉及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专项管理商品的,应先办理相关申请立项手续;5、了解公司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如员工使用及对就业的贡献情况(人数、教育学历、农民工等成分构成),节能减排开展情况。(四)再投资设立商业企业1、注册资本已缴清;2、开始盈利;3、依法经营,无违法经营记录;4、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比照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5、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属于限制类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之前,应征求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6、被投资公司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规定办理。7、了解公司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如员工使用及对就业的贡献情况(人数、教育学历、农民工等成分构成),节能减排开展情况。(五)涉及配额许可证专项管理商品分销除一般商品分销外,企业经营范围中应注明“以上商品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出口许可证等专项管理的商品”。涉及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专项管理商品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设立,须先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申请进出口配额许可证。 四、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备案要求 (一)备案范围新设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及现有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变更涉及信息表中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填写内容的部分,均需填写(更新)信息表。(二)具体备案要求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备案是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称系统)中商业企业信息表(以下称信息表)的要求填写和更新相关内容。备案工作应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复同步进行。现有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未在系统中填写信息表的,依据现有审批权限,由企业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知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完成补录工作。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关闭门店可单独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或在变更申请时一并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填写和更新信息表。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商品的,应在备案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在获得相应资质后方可开展经营。我部将在系统中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各地执行情况,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备案的,将视情况在商务系统内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未改,收回审批权限。(三)备案表及说明商业企业信息备案表 说明:1、以上内容将根据情况不断完善和修改。2、注明多选填报的内容,由系统以下拉框的形式提供选项,其中:重点商品包括:钢材、贵金属、铁矿石、燃料油、天然橡胶、图书、报纸、杂志、汽车、药品、农药、农膜、化肥、原油、成品油、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分销方式包括:批发、零售等经营业态包括:食杂店、便利店、折扣店、超市、大型超市、仓储会员店、百货店、专业店、专卖店、家居建材店、购物中心、厂家直销中心、电视购物、邮购、网上商店、自动售货亭、电话购物等17种业态。涉及汽车品牌销售的,应在店铺/加油站明细表中说明授权企业名称、授权销售的汽车品牌、授权使用的店铺名称。填报原因包括:新设、变更经营范围、新设店铺、新设加油站、变更股权结构、外方实际出资人及关闭店铺等。3、外方实际出资人:要求企业披露其投资方的实际控制人。 五、其它(一)关于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申报分销业务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可依法申请分销权。经批准取得分销权后,该企业可自行办理报关及外汇核销等手续,并以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将货物分销至境外商投资道路运输等部分行业审批指引一、外商投资道路运输(旅客运输)(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申请人应先向公司注册地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在收到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批件或者变更批件后30日内,由公司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初核后,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颁发或者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省级商务主管部负责审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以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二)申请条件:外商投资道路旅客运输业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道路运输业发展政策和企业资质条件,并符合拟设立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所在地的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的要求;投资各方应当以自有资产投资并具有良好的信誉。外商投资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业务,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主要投资者中至少一方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从事5年以上道路旅客运输业务的企业;外资股份比例不得多于49;企业注册资本的50用于客运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改造;投放的车辆应当是中级及以上的客车。(三)申请材料1、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批件或者变更批件;2、申请书;3、可行性研究报告;4、合同、章程(外商独资道路运输企业只需提供章程);5、董事会成员及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7、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区的法律证明文件及资信证明文件;8、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二、城市规划服务(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申请人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接到经初审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材料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二)申请条件:外方是在其所在国或者地区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的企业或者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城市规划、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及相关工程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20人以上,其中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25,城市规划、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专业的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1人;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具备其他中国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三)申报材料1、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2、二、投资方编制或者认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及企业设立方案(包括专业人员配备、技术装备计划和工作场所面积等);3、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和章程(其中外资企业只需提供章程);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投资方法人登记注册证明、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6、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7、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8、外方投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银行资信证明;9、外方投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学会、公证机构出具的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经历及业绩的证明。三、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申请人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质检部门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做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申请人凭质检部门的许可文件,向商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以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二)申请条件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应当是在本国独立注册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合法机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中方投资者或投资一方应当是以第三方身份,在国内专门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独立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35万美元;具有与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技术资源;具有固定的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和跨国经营能力;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从事检验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且取得从业资格的人数不少于机构总人数的2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申报材料1、国家质检总局对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许可文件;2、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文件;3、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大型企业的国务院主管部门同意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意见;4、董事会成员名单及任命书;5、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项目建议书;6、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7、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和章程;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四、国际船舶运输、代理(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申请人向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交通管理部门许可后,申请人应根据国家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凭交通管理部门的许可文件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申请,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0日以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形式设立,外商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申报材料1、申请书;2、交通部的许可文件;3、可行性研究报告;4、合营合同和合营公司章程(独资企业只报送章程);5、投资者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及资信证明文件;6、拟设立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身份证明;7、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五、光盘复制生产(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申请人向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许可后,申请人应根据国家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凭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的许可文件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申请,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以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二)申请条件允许设立外商投资可记录类光盘生产企业;允许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只读类光盘复制单位,但中方必须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禁止设立外商独资只读类光盘复制单位;设立只读类光盘复制单位的,已由新闻出版总署审批;设立可录类光盘生产单位,已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三)申报材料1、光盘复制经营许可证2、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3、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4、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5、合营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其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6、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7、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审批指引 一、审批部门及权限(一)省级商务管理部门注册资本折合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及注册资本折合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的(公司转制按照评估后的净资产计算)企业设立(含增资)、变更由省级商务部门审核。(二)商务部注册资本折合1亿美元以上鼓励类、允许类及注册资本折合5000万美元以上限制类的(公司转制按照评估后的净资产计算)企业设立(含增资)、变更由省级商务部门上报商务部审核。二、申请材料(一)发起设立1、下级商务部门的转报文2、发起人签署的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应有委托书);3、投资方签署的发起人协议、章程;4、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其中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资信证明文件;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6、注册地址使用证明。7、如属于实业投资类,应提交发改部门项目核准批复、土地管理部门、环保部门意见;8、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9、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的文件清单及联系人(电话、传真、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地址)。(二)募集设立1、下级商务部门的转报文2、投资方签署的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3、投资方签署的发起人协议、章程、招股说明书;4、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其中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资信证明文件;5、中国发起人应提供其近3年经合法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外国发起人应提供经其居所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7、注册地址使用证明。8、如属于实业投资类,应提交发改部门项目核准批复、土地管理部门、环保部门意见;9、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10、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的文件清单及联系人(电话、传真、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地址)。(三)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转变为股份公司1、下级商务部门的转报文2、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3、原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关于企业改组的决议;4、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关于终止原合同、章程的决议;5、发起人(包括但不限于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协议;6、股份公司章程;7、原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8、公司验资报告、最近连续3年的财务报告;9、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10、原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11、发起人的资信证明;12、设立股份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13、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的文件清单及联系人(电话、传真、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地址)。(四)内资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发行B股的方式申请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下级商务部门的转报文2、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书;3、股东大会对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决议、董事会决议;4、原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5、股份有限公司重订章程;6、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开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的文件;7、公司验资报告、营业执照;8、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的文件清单及联系人(电话、传真、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地址)。(五)内资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等方式申请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下级商务部门的转报文2、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书;3、股东大会对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决议、董事会决议;4、原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5、股份有限公司重订章程;6、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境外上市的文件;7、境外证券机构批准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文件8、境外上市的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情况;9、公司验资报告、营业执照;10、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的文件清单及联系人(电话、传真、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地址)。(六)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发行股票1、下级商务部门的转报文2、公司申请书;3、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其上市发行股票的文件;4、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的决议;5、验资报告;6、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7、上市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说明,涉及增加产能和实业投资的,提供项目核准、土地、环保批准文件;8、股份有限公司重订章程;9、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上市发行股票向证券管理部门提交的申请文件;10、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的文件清单及联系人(电话、传真、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地址)。(七)并购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参见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许可办事指南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材料1、下级商务部门的转报文2、 被并购境内公司变更设立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的申请书;3、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4、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5、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章程;6、被并购境内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7、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8、被并购境工商登记有关问题解答-国家工商总局外资局王磊处长提供 一、公司登记机关审查职责与内容(一)内外资公司登记注册的比较外资公司投资主体 外方公司、企业、自然人()中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不含自然人)设立程序 章程审批登记登记机关 总局和授权的地方工商局(348)组织机构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公司董事会是权力机构;外商独资的公司股东/会是权力机构 投资方向 产业政策限制(限制类、禁止类)注册资本 认缴制(设立时零首付)内资公司中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直接登记县级以上各级工商局(2200)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是权力机构无产业政策限制实缴认缴制(设立时交付20%以上) (二)公司登记机关的审查职责预先核准公司名称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名称受法律保护(条例第11 、 17条)。审查公司设立登记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法第6 、 7条)。审查公司变更登记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公司法第7条)审查公司注销登记公司清算结束后,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公司法第189条)审查公司章程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修改(公司法第11条,条例第23条)。法律责任对不符合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条件的不予等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公司法第209条)。(三)预先核准公司名称环节名称组成是否符合规范(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名称中是否含有禁用语言(损害国家利益、党政机关名称、同行业他人注册的字号等)。 是否使用已经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一定期限的名称。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的是否属于外商独资企业或外方控股企业的外方字号。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名称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名称中不使用行业表述的,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四)审查公司设立登记环节1、是否有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2、是否已经外资审批并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90日内到登记机关申请。3、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是否已经相应审批机关批准。4、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是否符合规定。5、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产生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6、公司住所证明是否符合规定。7、公司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规定。8、公司注册资本是否符合规定。(五)审查公司变更登记环节1、变更名称的,是否符合名称管理的相关规定。2、变更公司住所的,其住所证明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跨审批机关管辖区域的,是否已经审批的批准。3、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新法定代表人的产生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4、拟变更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批准的项目,是否经相应审批机关批准。5、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外商投资的公司合并、分立;跨审批机关管辖的地址变更;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其章程修改是否经过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申请登记。6、新进入公司的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是否符合规定。(六)审查公司注销登记环节1、是否由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注销登记申请书>,清算报告是否依法经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备案、确认。2、因营业期限届满而解散注销的,是否有公司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3、因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是否有裁判文书。4、因违法被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是否有相应的法律文件。5、因经营期限未届满而提前解散的,是否有原审批机关批准其提前解散的文件。6、是否有公司清算组在报纸上公告通知债权人的证明。有分公司的,是否有分公司已经注销的证明(七)审查公司章程1 、公司章程的概念及意义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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