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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副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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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副本.doc

    齐齐哈尔市市区联社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开展市区联社公司业务,努力探索新业务领域,增加市区联社服务功能,积极稳妥地拓展市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市区联社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存货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信用社能够接受的存货质押办理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信用社通过与借款人以及符合信用社条件的仓储公司签署三方合作协议,仓储公司接受信用社委托对货物进行有效看管,从而实现信用社对质押存货的转移占有。第二章仓储公司具备条件第三条与信用社合作的仓储公司需具备的条件:(一)资信状况良好,综合实力当地排名前5位;(二)公司所在地必须选择在同城;(三)拥有法人资格或经法人授权;(四)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经营年限2年以上;(五)具备对库存商品进行估价和质量检验的能力;(六)有良好的管理能力和现代化的管理技术,经营正常、财务指标良好,有较强抗风险能力;(七)无任何悬而未决的争议和纠纷。第四条拟与信用社合作的仓储公司需提交以下资料:(一)仓储公司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二)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三)无独立法人资格的仓储公司应提供法人授权书原件;(四)公司简介(公司概况、业务范围、仓储管理能力状况、现代技术水平、风险预警方案等);(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第五条对合作仓储公司的调查公司业务部对合作仓储公司进行实地调查,共同完成调查报告。第六条对合作仓储公司的审批调查报告完成后,有关资料经公司业务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由联社信贷咨询委员会集体审议。仓储公司只有通过集体审议同意后,信用社才可以与其合作开展业务。第三章借款人和质押货物条件第七条借款人必须满足如下条件:(一)生产经营正常且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二)主要产品占有较大市场份额,有稳定的购销渠道;(三)在信用社保持一定的存款规模和结算量;(四)无任何悬而未决的争议和债权债务纠纷;(五)有良好的信誉和履约记录,银行贷款无逾期和欠息;(六)无欠缴税款;(七)信用社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第八条所质押存货必须满足如下要求:(一)货物的产权必须明确;(二)质押物的物理、化学性质稳定,在信用社债权的诉讼时效及诉讼期间,质押物不会发生物理、化学变化; (三)该货物必须具有活跃的交易市场,价格稳定(一年内价格波幅不得超过20%),易于折价变现;(四)货物规格明确,便于计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五)货物必须有明确依据确定其实际价值,包括增值税发票、进口报关单、商检证明等;不能提供明确价值依据的,由信用社根据货物市场价格评估定价,并与仓储公司达成共识。 第四章业务审批及操作流程第九条在评级授信阶段,由信用社首先审核借款人与质押存货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章所列的基本条件,对初步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货物,应要求借款人按照信用社授信流程要求提交材料并提交贷款书面申请。第十条在贷前调查阶段,信用社除了对借款人的经营以及财务状况等条件进行调查外,还应重点对质押货物的性质以及市场行情等情况进行调查。第十一条如企业在信用社申请存货质押贷款以外还申请其他授信,则须完全按授信流程规定执行,由各级有权审批人在审批权限内审批。第十二条具体业务操作流程存货质押贷款程序包括:贷款营销、授信评级、业务受理、贷前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议审批与报备、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第十三条 贷款营销:符合贷款营销的借款人及质押存货具备的条件如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 授信评级:客户授信评级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客户借款申请书(含企业简介);(二)营业执照(经工商部门年检合格);(三)税务登记证;(四)组织机构代码证(经质监部门年检合格);(五)贷款卡正本、副本(经人民银行年检合格);(六)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身份证明(有效期内);(七)成立满三年的客户提供最近财务报表及近三年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供自成立以来的经审计的近期财务报表及财务报告(经审计合格);(八)借款企业的近期完税凭证;(九)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注册资金及验资证明;(十)公司章程(含修改变更等)及企业法人履历证明(经工商局调档,盖章核准);(十一)董事会(股东会)同意借款或提供担保的决议、授权书原件;(十二)董事会(股东会)同意以存货作为质押的声明;(十三)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十四)董事会(股东会)成员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所有股东签字样本、身份证明及简历、员工情况等;(十五)与借款用途有关的其他资料;(十六)按用途提供购销合同或购销证明材料; (十七)特殊行业的企业须提供有权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经工商部门年检合格);(十八)作为质押的货物清单;(十九)信用社要求的其他资料。第十五条 业务受理:(一)受理客户存货质押贷款申请,向客户出示所需资料清单。(二)签订协议书及履约程序:1、三方达成合作意向后,仓储公司派人对企业进行第一次调查,主要包括质押物基本情况、存储场地、周边环境、监管人员食宿情况等,并要求借款人提供与信用社同等条件资料;2、仓储公司工作人员按照要求将客户资料录入微机进行报备,并上报上级公司审批,审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3、仓储公司上级部门审批通过后,仓储公司派人对企业进行第二次详细调查核实,包括质押物的规格、型号、数量、产地、质保书和增值税发票等文书;4、仓储企业、借款人和信用社签订仓单质押监管协议(附件3);同时仓储企业与信用社签订不可撤销的协助行使质押权保证书(附件4);仓储企业与借款人签订租赁监管协议(附件5),实现形式上所有权的转移;5、仓储公司根据信用社出具的出质通知书(附件1)列明的内容核查借款人交付信用社质押的货物,向信用社签发质物清单(附件2),质物监管开始。信用社要求借款人背书记载质押事项,背书后的质物清单作为重要权利凭证交放款部门统一保管;6、仓储公司正式派监管员进驻借款企业,履行监管职责;7、提货方式(可分为设立保证金账户或直接还款方式):(1)设立保证金账户方式:借款人在每次提货前要将与货物相对应的款项打入其在信用社的保证金帐户,并根据信用社要求的格式拟制同等金额的提货通知单(附件6),提货通知单上加盖预留印鉴及指定人员签字。由信用社签发单证的指定人员在核实保证金已足额入帐后,签字、加盖预留印鉴,完成提货通知单的制作;仓储公司审核提货通知单,在确认无误后为借款人办理提货通知单相对应货物的出库手续;借款企业补足相应保证金的货物后 ,信用社根据仓储公司提供的入库明细,凭以解冻保证金。(2)直接还款方式:借款人在每次提货前要将与货物销售额等同款项打入其在信用社的指定还款帐户,并根据信用社要求的格式拟制同等金额的提货通知单(附件6),提货通知单上加盖预留印鉴及指定人员签字。由信用社签发单证的指定人员在核实还款已足额入帐后,签字、加盖预留印鉴,完成提货通知单的制作;仓储公司审核提货通知单,在确认无误后为借款人办理提货通知单相对应货物的出库手续;8、仓储公司每天向信用社通过邮箱等报送一份质物的周转量及库存质物的数量、价值清单。信用社每月至少进行两次与仓储公司进行对帐,并实地核查货物;9、贷款结清后,经办机构的委派会计核实无误后,信用社指定人员向仓储公司签发质押业务终结通知书(附件7),通知仓储公司解除对该笔贷款项下质押货物的监管,借款人提取剩余货物不需信用社出具提货通知单。(三)监管费用界定按照费用约定书(附件8)规定,企业在约定时间内,一次性向仓储公司指定账户支付约定的监管费用。第十六条 贷前调查:(一)查验客户资料,确保客户资料真实、有效、合法;(二)调查客户资信情况及财务经营状况及货物的市场行情等。(三)撰写调查报告。超权限的由市区联社前台部门做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第十七条 贷款审查:(一)联社相关职能部门(授信审批部)对基层社提交的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查。(二)撰写审查报告。第十八条 贷款审议与审批:联社贷款审批委员会根据调查及审查报告真实、合法、有效性在权限范围内审批贷款,并由联社理事长作最后审定。需要上报咨询的,要按照信贷相关程序上报市社咨询。第十九条 贷款发放:(一)借款企业应根据信用社的要求办理有关保险,并指定信用社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据原件交与信用社保管。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二)签订借款合同及动产质押合同;(三)柜台帐务处理,发放贷款。第二十条贷后管理(一)客户经理对质押物和借款人每月至少进行两次与仓储公司进行对帐,并实地核查货物;检查应重点包括仓储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发生变化、质押货物是否完好以及其市场价格是否发生变化等内容, 如在监管协议有效期间,出现质物的市场价格发生跌价,信用社应及时向监管公司下达质物价格调整通知书(附件9),如果实际监管数量低于依据质物价格调整通知书得出的最低监管数量,信用社和监管公司都应向借款人提出补足货物要求,借款人应根据其与信用社的约定及时补足货物或追加保证金。检查中如发现仓库、借款人以及质押货物出现任何异常情况对信用社贷款的安全构成影响的,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将有关情况上报信贷管理部及风险合规部。第二十一条存货质押贷款全部本金、利息、费用还清后,信贷管理员在贷款资料的卷宗右上方加盖“结清”印章,将全部资料归档封卷。 第六章 违约责任第二十二条 三方按照合作协议明确违约责任,因信用社违反协议对借款人、仓储公司造成损失的,承担借款人、仓储公司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因以下情形对信用社和仓储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一)质物进仓混有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及易腐等特殊货物,造成仓储物或仓库损坏,人员伤亡的;(二)因未能及时投保,在监管期间出现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质物毁损灭失、变质、短少、受污染等的;(三)未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要求对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的;(四)因借款人原因,质物本身受到司法机关或政府或任何管辖机构的限制或禁止的;(五)如存放质物仓库为借款人所有或借款人租赁使用,则因仓库安全等保管条件原因、质物自身原因、及其他非仓储公司故意行为引起的质物毁损、失少、损耗的。本款所称的仓库安全系指仓库的防震、防水、防潮、防火、防盗抢等预防自然灾害和人为恶意行为的能力与措施;(六)因借款人违反本协议给信用社和仓储公司造成损失的其他情况。第二十四条 仓储公司因以下情形给信用社及借款人双方造成损失的,承担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但信用社就其实际损失享有优先受偿权:(一)监管期间,除不可抗力的事件外,由于仓储公司未尽到保管责任导致质物变质、短少、受污染的;(二)仓储公司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办理放货的;(三)因仓储公司原因,存放仓储质物的仓库受到司法机关或任何管辖机构的限制或禁止的;(四)因仓储公司违反协议约定,未及时通知信用社和借款人或未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的;(五)监管期间,质物的市场风险(即价格波动风险)仓储公司不承担责任;(六)因仓储公司违反本协议给信用社及借款人造成损失的其他情况。第七章风险控制及授信管理第二十五条对质押的存货在质押期间必须落实保险手续,保险第一受益人为信用社,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第二十六条存货的质押率不得超过60%;质押货物价值的确定遵循发票价值和当前市场孰低原则,具体由市区公司业务部进行确定。第二十七条信用社应指定专人对辖内存货质押业务有关的商品行情进行日常跟踪,建立信息库,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要求客户补充保证金或增加质押货物等防范措施,防止由于价格的大幅波动可能给信用社带来的损失。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区联社负责解释、修订。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附件:附件1:出质通知书附件2:质物清单附件3:质押监管协议附件4:不可撤销的协助行使质押权保证书附件5:租赁监管协议附件6:提货通知书附件7: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附件8:费用约定书附件9:质物价格调整通知书 附件1 出质通知书 编号 公司(监管人):根据 公司(出质人)与 银行 分行 支行(质权人)签署的编号为 号的质押担保协议的规定,出质人将下列货物(明细见下表)质押给质权人。货物品名数量单位( )重量单位( )单价金额货物是否在库备注 公司库存质押物质押期间应始终符合如下要求(最低数量、质物品种比率):,请贵方审查执行!现将出质事实及质物情况通知贵司,请贵司根据出质人、质权人与贵司签署的编号为 质押监管协议,对质押货物进行监管,并严格履行贵司在监管协议中的义务。质权人: 银行 分行 支行 (预留印章及指定签字人签字)年 月 日附件2质物清单 编号: 致: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支行(质权人) 出质人将下表货物交由我方(监管方)进行监管。监管方同意按照相关协议对上述货物履行监管责任。本质物清单为编号为 的动产质押监管协议不可分割的附件。货物明细为:货物品名数量单位( )重量单位( )单价金额货物是否在库备注出质人签章(预留印鉴): 年 月 日 监管方签章(预留印鉴): 年 月 日附件3 质押监管协议甲方(质权人):地址: 负责人:联系人: 电话: 乙方(出质人):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 电话:丙方(监管人):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 电话:鉴于,甲方和乙方签署的质押担保协议(协议编号为 ,协议金额为 ,质押率为: ,质押担保期限为 )要求乙方将质押担保物(见下文定义)交付甲方,甲方和乙方同意指定丙方为质押货物提供监管服务。为了保证甲乙双方质押担保协议之有效执行,丙方同意根据本质押监管协议的约定接受甲方委托并按照甲方的指示提供监管服务。第一条 法律关系及定义1.1本协议项下的甲方为质权人,乙方为出质人,丙方为甲方委托的监管人,代理甲方监管质物。本协议项下所称的监管是指对出质人进行监督、对质物进行监控。对出质人监督是指对出质人对质物的入库、提货等过程进行监督,一旦发现违反本协议约定之行为丙方应及时制止并向甲方报告;质物监控是指对质物的品名、数量等进行查验、核对,及时向甲方报告质物状况,如有不符之处丙方应及时报告甲方,并采取相应措施。1.2丙方提供的监管服务,并不表明丙方对乙方贷款及其他行为的担保;也不表明丙方对质物的品质、权属和价值的担保;也不表明丙方承担质物的保管责任。1.3 在本协议中,下列术语的含义为:1)质物:是指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质押担保协议,乙方质押给甲方的、且甲方委托丙方监管的货物。2)监管区域:监管区域是指经三方确认的,交由丙方监管,存放质物的仓库、堆场、货场、码头等专门区域,或汽车、火车、轮船等运输途中的交通工具。3)占有:本协议所称的占有,是指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乙方将质物存放于指定监管区域并交付丙方,丙方在约定监管区域接收质物,并对质物的进出库进行记录和管理。三方认定此时甲方通过丙方实现了对质物的占有。4)监管责任结束:当丙方根据甲方要求,将全部质押货物解除质押后,丙方监管责任结束;或当本协议根据相关规定终止后,丙方监管责任结束。 第二条 质物2.1乙方质押给甲方的质物品名: 2.2质物的计量方式为: (按件/按吨/按容积);质物的价值计算方式为: 2.3 乙方应保证交付给丙方监管的质物,符合本协议以及质押担保协议要求的品名、品质、权属和价值等要求,保证不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否则给甲丙双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2.4 丙方对监管的质物采用表面审查原则,对于包装货物,丙方只负责对于外包装进行核对;无包装货物,丙方通过外表观察、标记等进行核对。丙方不对质物的品质、权属和价值承担负责。2.5 如甲方需要丙方对包装货物进行抽检,对质物的权属、品质等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和确认,三方确认的抽检、审查和确认方法如下(可另行附件说明):2.5.1 2.5.2 2.6、若本协议下质物属于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易腐烂、有保质期的农副产品和食品,贵金属、工艺品等高价值物品,以及其他需要特殊装卸、搬运、保管技术和条件的物品,乙方必须保证提供的保管条件和专业操作技术符合质物的装卸、搬运、保管等要求。由于保管技术和条件不当而造成的一切损失,丙方不承担责任。 三方确认本协议下质物需要乙方提供以下特殊保管要求(可另行附件说明): 2.6.1 。2.6.2 。2.6.3 。第三条 监管区域3.1本协议下质物存放的监管区域在:。根据业务需要,三方协商可以增加监管区域,并用备忘录等形式确认。3.2在监管区域内,丙方享有对质物的监管权,负责对质物的数量、品名以及提货、交接、装卸、搬运、运输等操作进行监督监控。乙方在监管区域内对质物进行任何操作,都必须按照丙方的指令和管理要求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丙方的正常监管工作,若发生乙方不听从丙方的监管指令,强行出货等情形,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3.3监管区域质物的进出库,交接,计量和其他操作流程如下(可根据具体项目另行附件表述):3.4在 监管区域内,其中以下 项操作工作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操作责任。1)质物进入监管区域的入库搬运;2)质物搬出监管区域的出库搬运;3)质物装卸;4)防止质物被盗,丢失的保安工作;5)防止质物过期,变质、腐烂等质物保管工作;6)防止质物爆炸、燃烧等事故和损失的工作;7)防止质物发生意外事故和损失的工作;8)其他工作;第四条 质物监管4.1受甲方委托,乙方同意,丙方提供的监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并对这些服务承担责任:1)成立专门项目小组设计监管方案,与甲、乙方协商确认后组织实施;2)派驻监管员在监管现场查验、核对、清点质物,获取和记录质物状况数据;3)定期将质物状况数据上报甲方和乙方;4)对质物进行监控,发现质物不足或其他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甲方和乙方,并采取措施制止、纠正;5)对乙方进出库等操作过程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本协议要求和违规行为或其他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甲方和乙方,并要求乙方采取措施制止,纠正;4.2质物监管开始。三方约定,当甲方向丙方签发出质通知书(附件一),丙方根据本协议要求,根据通知书列明的内容核查乙方交付甲方的货物之后,丙方向甲方签发质物清单(附件二),质物监管开始。4.3监管责任结束。三方约定,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之外,当甲乙双方质押担保合同到期,本协议项下监管质物提取完毕,甲方向丙方签发解除质押通知书(附件五)时,丙方的监管责任结束。或根据本协议规定终止本协议,则丙方的监管责任结束。丙方监管责任终止,不妨碍丙方根据约定继续向乙方提供其他约定的物流服务。4.4监管期间,三方约定质物的提取按照如下流程:1) 质物的实际数量超出甲方要求的最低数量的,乙方就超出部分提货或者换货时,可直接向丙方申请办理提货或换货,丙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予以办理,并保证提货或换货后处于丙方监管下的质物的货物数量始终不得低于出质通知书要求的质物的最低数量。2)质物的实际数量等于甲方要求的最低数量时,凭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附件四),向丙方办理提货。3)质物的实际数量等于甲方要求质物的最低数量时,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为乙方(含乙方的指定人,下同)办理提货及质物出仓、出库的唯一有效凭证。没有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乙方不得提货,丙方不得给与乙方提货,否则构成乙方在质押担保协议和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行为,甲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宣布授信提前到期、停止乙方使用授信、要求乙方偿还授信、支付违约金、资产保全、仲裁或者诉讼等措施。4.5本协议监管期间应与甲乙双方的质押担保协议的有效期间保持一致,若需延长,应由三方另行签署新的监管协议。4.6三方应对质物监管过程中签发单证的签字和印鉴进行约定,并三方留底备案。第五条 其他服务5.1受甲方委托,乙方同意,丙方提供的其他约定服务有:第六条 质物价值的确定6.1、甲方可通知丙方变更本协议规定的质物最低数量、最低价值,变更后的质物最低数量、最低价值以甲方最新送达给丙方的质物价格调整通知书(附件三)为准。6.2、本协议所指的质物价值按照下列标准确定:质物价值质物价格×质物数量第七条 责任和义务7.1在监管期间,甲方承担如下责任和义务:1)甲方应及时向丙方提供质押担保协议的相关信息、如果本协议的要求与质押担保协议要求不一致,丙方不承担责任。2)甲方应及时给予丙方关于质物、出质、提货、价格、最低控货数量和其他要求的书面指示,如果由于这些书面指示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丙方不承担责任。3)甲方应对丙方的监督监控给予协助和支持,乙方出现未能按监管要求操作,甲方应协助丙方要求乙方改进。4)当乙方发生停产关闭、负责人逃匿、强行提货、无法偿还贷款等违约行为,导致丙方不能正常监管时,甲方应快速采取措施并向丙方提出书面处理质物的指示,与丙方共同执行。7.2在监管期间,乙方承担如下责任和义务:1)乙方承诺用于质押和监管的质物的规格和数量符合甲方和丙方的要求;保证所提供的质物的品质和所有权不存在任何瑕疵。2)乙方承诺提供符合质物监管要求的监管区域,或根据丙方要求对监管区域进行改进。3)乙方承诺按照丙方对监管区域的监管要求提供质物装卸等操作服务。进出库的操作流程、操作标准、内部单证、信息采集、信息系统管理等均按丙方要求执行,所有参与质物保管操作的乙方人员,可由丙方调度和使用,乙方全力支持丙方为做好质物保管进行的调整和改进。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物保管过程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4)乙方承诺遵从丙方的监管指令,不强行提货,否则承担由此给甲方和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5)在质物交付和质物换取的过程中,承诺不用不符合甲方质押标准的质物进行替换,以次充好,以假充真。6)根据协议约定,代甲方按时向丙方支付监管费和相关费用。7.3在监管期间,丙方承担如下监管义务与责任:1)妥善、谨慎监管质物,在质物出现不利于甲方的情况时,及时通知甲方。2)接受甲方对质物的勘验、检查、查询,接收质物后,签章确认质物清单。3)按照甲方的书面指示和本协议的约定给予乙方提货或换货,办理甲方对质物的提货。4)定期将质物出入库和库存清单和盘点表报送给甲方,报送方式可以是进入外运监管业务信息系统网上查询(网址为: ),传真(指定接收传真机号码为: ),电子邮件(指定接收邮箱为: )等。甲方可与丙方就电子信息数据服务的内容和权利义务另行约定并签署相关协议。5)建立完善的出入库台帐登记记录,登记、核实乙方提货或换货后的质物最低价值是否符合本合同的规定。6)丙方在乙方质物办理入库后,应当对相关的质押物以粘贴质押标签或以竖立标牌等方式设立质押标识。监督乙方将质物分开放置以便识别。7)在质物价值接近/等于银行最低控货线要求时,及时通知银行。第八条 其它物流服务81受甲方委托,乙方同意,丙方提供的其它物流服务有:82 对于丙方提供的其他物流服务,丙方应根据相应法律法规承担责任,并向甲方提供质物在物流状态下的相关信息。第九条 费用9.1根据本协议规定,甲方委托丙方提供监管等服务,甲方应承担支付相关费用的责任。在此三方约定,质物监管的费用由乙方代甲方支付。若乙方在付款日到期后十五天内不付款,甲方有义务督促乙方付款;若乙方在甲方催促之后十五天内仍不付款,则应由甲方承担付款责任。9.2三方约定,当发生甲方在本协议下委托丙方监管事项之外的任何附加服务时的费用时,应由甲方向丙方按时支付,也可由甲乙双方约定由乙方代为支付。9.3 对于丙方提供的货代、仓储、运输等物流服务,由三方约定付款事宜。9.4丙方未足额收取上述相关费用前,享有对质物的留置权。9.5 本协议项下甲方(或乙方)应支付丙方的监管等服务费用和支付方式如下:1) 监管费:2)(如果不提供该项服务,免收该项费用)监管区域搬运,装卸管理费;3)(如果不提供该项服务,免收该项费用)质物权属、品质等证明文件审查服务费:4)(如果不提供该项服务,免收该项费用)质物运输、仓储、货代等物流服务费:5)(如果不提供该项服务,免收该项费用)其他服务费用:9.6 关于费用的详细约定请见附件六费用约定书。第十条 特殊质物及铁路运输的免责条款101、对于危险品、贵重物品、易腐烂和易变质食品等特殊物品,在监管期间的存放、保管、装卸、搬运、输送、防盗防抢等特殊设施由乙提供,特殊操作方法由乙方负责,操作责任由乙方承担。丙方不对由于设施、保管、操作不当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10.2、三方理解,由于中国铁路运输的特殊情况,如果甲方要求丙方在铁路运输途中对质物进行监管,在铁路途中出现的货物丢失、损坏、变质、短少等造成甲方损失,按照铁路法等有关规定由实际责任人负责向甲方赔偿,丙方将积极协调铁路和相关部门解决赔偿和其他有关问题。第十一条 协议终止虽然本协议对协议终止有上述规定,但在以下情况发生时,各方约定可以解除本协议:11.1丙方在下述情况发生时,可以随时通过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立即终止本协议:1) 甲方或乙方未能给予丙方及时准确的信息和指示;2) 甲方或乙方违约的行为构成对本协议条款的实质性违反,并且未能在接到丙方相关通知后15天内得到解决;3) 乙方停产、乙方负责人逃匿、乙方进入清算程序或已实际丧失偿债能力或破产;4)乙方未能按时付款,付款日到期后15天仍未付款而甲方也未能偿付的。11.2甲方在下述情况发生时,可以随时通过书面通知丙方立即终止本协议:1)丙方未能及时执行甲方指示;2)丙方的行为构成对本协议条款的实质性违反,并且未能在接到甲方相关通知后15天内得到解决;3)丙方或其代理人进入清算程序或丧失偿债能力,或破产;4)丙方在本协下的承诺和保证不再真实和正确。11.3若丙方发出终止协议的通知,丙方应在收到甲方关于该通知的回执之后,向甲方提交关于质物情况的说明书;并给予甲方60天的时间寻找新的监管方。在此期间,丙方仍应承担本协议下的监管义务并享有收取费用的权利以及留置权。第十二条 跌价处理12.1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若出现乙方用于质押担保由丙方监管的质物的市场价格发生跌价,甲方应及时向丙方下达质物价格调整通知书,如果实际监管数量低于依据质物价格调整通知书得出的最低监管数量,甲方和丙方都应向乙方提出补足货物要求,乙方应根据其与甲方的约定及时补足货物或追加保证金。12.2 质物发生跌价可能造成的货物价值的减损,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为避免任何歧义,甲方在此确认,丙方监管质物是基于质物的数量,对于质物价值的变化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向丙方提供质物的单价等价值信息仅用于丙方计算质物的总价值,其目的仅为提供甲方参考,丙方对于该价值信息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13.1 丙方因以下情形给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承担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但甲方就其实际损失享有优先受偿权:13.1.1 监管期间,除不可抗力的事件外,由于丙方未尽到保管责任导致质物变质、短少、受污染的。13.1.2 丙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办理放货的。13.1.3 因丙方原因,存放仓储质物的仓库受到司法机关或任何管辖机构的限制或禁止的。13.1.4 因丙方违反本协议4.3款的约定,未及时通知甲方和乙方或未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的。13.1.5 监管期间,质物的市场风险(即价格波动风险)丙方不承担责任。13.1.6 因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其他情况。(以上黑体字为我社根据中外运协议添加的丙方违约责任)13.2 乙方因以下情形对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13.2.1 质物进仓混有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及易腐等特殊货物,造成仓储物或仓库损坏,人员伤亡的。13.2.2 因未能及时投保,在监管期间出现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质物毁损灭失、变质、短少、受污染等的。13.2.3 未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要求对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的;13.2.4 因乙方原因,质物本身受到司法机关或政府或任何管辖机构的限制或禁止的。13.2.5 如存放质物仓库为乙方所有或乙方租赁使用,则因仓库安全等保管条件原因、质物自身原因、及其他非丙方故意行为引起的质物毁损、失少、损耗的。本款所称的仓库安全系指仓库的防震、防水、防潮、防火、防盗抢等预防自然灾害和人为恶意行为的能力与措施。13.2.6 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失的其他情况。13.3 甲方因违反本协议对乙、丙方造成损失的,承担乙、丙方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第十四条 质物处置14.1 当乙方发生停产关闭、负责人逃匿、强行提货、无法偿还贷款等违约行为,导致丙方不能正常监管时,甲方可以与丙方协商对质物采取转移、保全等处置。处置的具体方法,甲方和丙方另外签署协议约定。第十五条 印鉴为保证本协议的履行,三方同意,在本协议相关单证中使用专门的印鉴和人员签名。甲方签发单证的指定人员为: ,其签字式样为: ;甲方的预留印章式样为:乙方签发单证的指定人员为: ,其签字式样为: ;乙方的预留印章式样为:丙方签发单证的指定人员为: ,其签字式样为: ;丙方的预留印章式样为:第十六条 保险本协议的有效期间,甲方和丙方有权要求乙方就质押监管的货物进行投保,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投保的险种、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应当符合甲方和丙方的要求。明确保险第一受益人为甲方。第十七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协议时产生的任何争议,由当事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5.1 本协议项下争议依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向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由_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第十八条 协议效力本协议自三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丙方履行监管责任完毕之时终止;或根据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情况终止;或与甲乙双方签署的质押担保协议的贷款期限一致,贷款期限到期,本协议终止,监管责任终止。监管责任期限应为上述情形中较短的一个为准。甲方单位盖章: 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乙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丙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附件4 不可撤销的协助行使质押权保证书 (质押权人):为保证双方监管协议的顺利履行及质押权人的权利能得到实现,我公司特向贵方承诺如下:1、保证质物清单与商品存储情况相符、手续齐备,加强对质押货物的监管,发现仓储货物变质或损坏时及进通知贵方;2、质押期间无贵方同意不向借款人或任意第三人发货;3、我公司全力协助贵方行使质权,不以存货方未付有关保管费为由阻挠、干涉、妨碍贵方行使质押权;4、客户提货应在贵方的监管下采取提货通知单提货,见单即交付仓储货物;5、当贵方提出检验仓储物或提取样品时,我公司不得拒绝,将全力配合协助。 保证人: 二0一一 年 月 日附件6提货通知书(质权人签发)编号: 致: (监管方)根据编号为 的质押监管协议的约定,本行同意 公司前来办理下表中质物的解除质押手续,提货的经办人为 、身份证号码 : 。请贵公司予以审核并办理以下货品的提货、出仓和出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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