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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社(银行)项目融资指引.doc

    • 资源ID:4160902       资源大小:41KB        全文页数: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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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社(银行)项目融资指引.doc

    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信用社(银行)项目融资指引(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省农村信用社项目融资贷款审慎经营管理,提高项目融资贷款经营管理水平,防范信贷风险,促进项目融资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和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等法规、制度,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项目融资业务是以对融资项目专门成立的项目法人为借款人,以项目自身现金流和收益为主要还款来源,以项目资产为保障而提供的融资,项目融资业务具有贷款期限长、金额巨大、大多都以银(社)团方式组成等特征。第三条 项目融资业务纳入信贷业务授权授信管理,业务办理程序执行参照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第四条 项目融资借款人应符合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实施细则(试行)贷款准入条件,控股股东或主要股东应具有较高的行业地位,或具备与项目建设和管理相适应的能力、经验和实力。第五条 办理项目融资业务的经办机构应配备具有较强的项目风险识别、评估和管理能力的客户经理、风险经理等人员,对于金额较大、情况较复杂的项目融资业务,应组建专业团队进行评估论证和管理。根据需要要求借款人委托符合经办机构规定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方面的专业意见或服务。第六条 对项目融资业务的调查执行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的有关制度要求外,还需重点调查以下内容:(一)借款人主体的合法性、注册资本金到位情况、高级管理层信用记录、能力和经验是否适应项目建设管理需要、法人治理结构等。(二)项目控股股东或主要股东的行业背景、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能力等,对工艺复杂、技术含量高、生产设备有特殊要求的生产性项目,还应重点了解借款人主要股东是否具有相关的行业背景和较强的专业技术力量。(三)项目所在行业情况及项目建设的背景、目的、必要性,项目建成后对项目所在行业的影响及项目前景,项目建成后的营运管理模式及财务管理模式。(四)项目资本金、负债性资金的来源及到位的可靠性,了解是否存在因股东投资意愿、资金实力等下降引发的项目资本金不能按期按比例到位风险、金融机构等负债性资金供给方不能按计划提供融资支持引发的资金缺口风险。(五)项目融资的担保情况,是否有足值、有效、易于变现的第二还款来源。第七条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固定资产项目,由省联社统一组织指导县级行社进行项目评估。县级行社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有评估能力的可组成固定资产项目评估小组对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进行独立评估,不具备评估能力的由省联社统一组织评估(房地产贷款项目除外);超过县级行社审批权限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由省联社统一组织评估;沈阳、大连市联社权限内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可组成固定资产项目评估小组对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进行独立评估,也可委托具备AA级(含)以上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房地产贷款项目除外);超过沈阳、大连市联社审批权限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由省联社统一组织评估。项目评估按照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具体要求进行。第八条 评估人员应根据项目特点设计科学合理的评估模型,通过定量评价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进行全面评价分析,提出可行的项目融资方案。第九条 项目融资业务评估应对项目偿债能力进行科学、合理、审慎的分析与判断,重点从项目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和还款来源可靠性等方面评估项目风险,充分考虑政策变化、市场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对项目的影响,审慎预测项目的未来收益和现金流。根据项目建设期、经营期不同的风险特征,充分识别和评估项目融资中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第十条 按照国家和省联社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风险水平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资本金比例和贷款金额。第十一条 项目融资贷款期限和还款计划应综合考虑项目预测现金流和投资回收期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可通过再融资方案调整或优化原贷款期限和还款计划。第十二条 按照风险收益匹配原则,综合考虑项目风险、风险缓释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根据项目融资在建设期和经营期等不同阶段的风险特征和水平,可采用不同的贷款利率。第十三条 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和/或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应为贷款设定担保,并可以根据需要,将项目发起人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为贷款设定质押担保,必要时应追加其他第三方担保。第十四条 根据项目融资的风险特征要求借款人为项目投保相应的商业保险,并将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设定为经办机构,或采取其他措施有效控制保险赔款权益。第十五条 办理项目融资业务应要求借款人或者通过借款人要求项目相关方签订总承包合同、投保商业保险、建立完工保证金、提供完工担保和履约保函等方式,最大限度降低项目建设期风险;必要时,可要求借款人签订长期供销合同、租赁合同、使用金融衍生工具或者项目股东提供资金缺口担保等方式,有效分散经营期风险。第十六条 对项目融资业务,应充分考虑和设计与项目融资方案配套的综合金融服务方案:(一)经办机构通过自有服务方式提前介入项目运作,及时与项目法人建立合作关系,对符合规定的项目提供进一步的融资服务。(二)组合运用经办机构能够提供的各种金融服务和金融衍生工具,拓宽金融合作范围,分散或降低融资风险。(三)将项目相关方可能发生的一系列融资服务需求纳入项目融资综合金融服务方案一并予以考虑。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时,应按照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落实账户管理、贷款资金支付、借款人承诺、财务指标控制等重大约定事项,并视情况要求借款人股东出具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贷款清偿前不分配利润的承诺等。第十八条 经办机构按照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和资金需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发放贷款资金。贷款发放前,应当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严防借款人直接或间接抽逃项目资本金。第十九条 根据项目现金收支特点及风险控制管理需要,要求借款人开立专门的贷款账户。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可要求借款人、独立中介机构和承包商等共同检查设备建造或者工程建设进度,并根据借款人出具的、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共同签证单进行贷款支付。第二十条 项目融资业务应要求借款人设定专门的收入账户,并要求所有项目收入进入约定账户,并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对外支付。第二十一条 项目融资业务贷后管理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分析资金使用与项目进度是否匹配,对项目进度明显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的,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二)监督检查借款人按规定程序采购主要设备及物资,并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采购资金支付手续,对资金支付不符合约定支付方式或用途、与用款计划不符、价格波动较大等情况,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三)持续监测项目经营情况,监督所有项目收入进入约定账户,并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对外支付,对账户资金流动出现异常的,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四)根据贷款担保、市场环境、宏观经济变动等因素,定期进行风险评价,及时进行风险预警。(五)项目融资贷后检查在满足以上条件基础上按照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实施细则(试行)执行。第二十二条 经办机构可通过银(社)团贷款等方式,分散大额授信集中风险。第二十三条 对主要还款来源来自融资项目自身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补充还款来源来自项目法人其他综合收入的借款人,可比照本细则办理。第二十四条 对竞争性优势项目同时涉及融资、再融资需求的,可在同一融资方案中一并予以考虑。第二十五条 多家银行参与同一项目融资的,原则上应当采用银团贷款方式,银团组建及职责分工、融资管理等执行相关制度规定。第二十六条 对文化创意、新技术开发等项目发放的符合项目融资特征的贷款,参照本指引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未尽事宜按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制度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由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九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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