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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保融资业务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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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保融资业务操作规程.doc

    根据是否对供应商保留追索权,可分为有追索权信保融资业务和无追索权信保融资业务。有追索权信保融资业务项下,不管何种原因,只要应收账款逾期未能收回,我行有权向供应商追索融资本息。无追索权信保融资业务项下,一旦买入应收账款,我行的付款为终局性付款,放弃对其行使追索权。但是,在下列情况下我行保留追索权:1、违反销售合同的规定,合同项下存在争议或纠纷,导致到期未能付款;2、因违反保单条款、赔款转让协议等原因导致我行未能从中信保公司获得赔付;3、因法院止付令、禁付令、冻结令或其它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司法命令导致我行未能获得偿付;4、欺诈,出售给我行的不是源于正当交易的应收帐款;5、出售给我行的不是合格应收帐款;6、未履行与我行签署的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或违反其声明与承诺;7、中信保公司在定损核赔时的有关扣除款项;8、由于保单除外责任导致我行未能从中信保公司获得赔付。第二章业务受理基本原则1、中信保公司出具了保险单;2、按照保单条款或双方缴纳保费协议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及时申报并缴纳保费;3、与我行和中信保公司三方签订了赔款转让协议第八条 办理信保融资业务,各经办行对供应商的融资金额应不超过对应业务的申报金额和中信保公司批复的信用限额(余额)两者中的低者乘以保险单规定的最高赔付比例的低者。第九条 禁止对涉及国家机密/安全的物品的相关业务办理信保融资业务。第十一条 对于拟办理信保融资的业务,各行应根据总行金融机构部和国际结算部的有关规定,按照融资金额全额领取对中信保公司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第十二条 从国外收到足额款项或从中信保公司获得足额赔付后,各行应按规定及时核销已占用的相关授信额度。第四章 业务操作流程第十三条 审核申请人(供应商)资格。参照第二章第六条有关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核。第十四条 办理赔款权益转让手续。供应商有办理信保融资业务的意向,应首先签订赔款转让协议。短期信保融资业务项下,业务经办行须与供应商及中信保公司三方签订赔款转让协议(格式见附件三)。赔款转让协议中第二条第5款及第三条第2款“丙方指定的帐户”须按如下方式填写:所有附件中关于要求中信保公司将赔款付至我行帐户的,我行帐户信息均按上述方式填写。第十五条 短期信保融资业务项下,各行可根据具体情况在赔款转让协议中约定是否由供应商授权我行向中信保公司报可能损失和索赔。如供应商在赔款转让协议中授权我行向中信保公司报可能损失和索赔,供应商须向我行提交由其签字盖章后的委托索赔授权书(格式见附件七)。第十六条 审核融资申请书。供应商每次申请办理信保融资业务时,须提交融资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供应商初次申请办理无追索权信保融资业务时,应首先与我行签署无追索权信保融资业务合同(格式见附件二)。第十七条 审核单据。信用证或托收业务项下办理信保融资业务,各经办行应要求供应商向我行提交办理一般业务所要求的单据,包括货运单据、发票等,并通过我行处理有关单据。审核单据并留存复印件后寄单。赊销项下办理信保融资业务,各经办行应要求供应商将发票、运输单据及合同交我行审核并留存复印件,并指定我行为收款银行,正本单据可由供应商自寄进口商。办理无追索权信保融资业务时,供应商除提供上述单据外,还应向我行提交款项转让书(格式见附件十四)、向债务人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L/C项下除外,格式见附件十五)。第十八条 审核投保凭证。受理短期信保融资业务申请时,业务经办行须要求供应商提交中信保公司出具的短期信用保险承保情况通知书并审核相应内容,以确认供应商申请办理的信保融资业务确已按规定投保了信用险。短期信用保险承保情况通知书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单号、赔款转让协议编号、买方名称、信用限额、信用限额支付方式(O/A支付方式的信用限额可用于O/A、D/A、D/P项下的信保融资业务;D/A支付方式的信用限额可用于D/A、D/P项下的信保融资业务;D/P支付方式的信用限额只可用于D/P项下的信保融资业务;L/C支付方式的信用限额只可用于L/C项下的信保融资)、信用限额生效日期、信用限额余额、发票号、申报金额、申报日期、出运日期、申报支付方式、是否已缴纳保费等。对于中长期信保融资业务(或短期信保融资业务经办行认为有必要),应要求供应商向我行提交构成完整信用保险单的单据,包括但不限于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明细表(含费率表)/批单、保费通知书、保险申报单;同时要求供应商提交缴纳保费凭证或双方签署的缴纳保费协议等,以确认供应商能够按照保单条款或双方缴纳保费协议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及时缴纳保费。如拟办理无追索权的信保融资业务,各经办行须全面了解保单内容,特别是保险公司免责条款和供应商义务。第十九条 领用额度。办理有追索权的短期信保融资业务,各经办行须按照融资金额全额通过省行国际结算部申领总行金融机构部对中信保公司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此外,各经办行还应综合考虑供应商的信用评级、财务经营状况、履约能力、供应商品市场行情、保单条款等各种因素,部分占用供应商授信额度(或金融机构额度,特指L/C项下贴现业务或单证相符的押汇业务),所占授信额度原则上不低于同类非信保融资应占额度的50%;对授信评级连续两年在BBB级(含)以上的供应商办理信保融资业务,如经授信发起部门审核认为基于中信保公司的付款保证,我行授信风险已基本得到了覆盖,各经办行可在不占用供应商授信的情况下为该供应商办理信保融资业务,并采取适当方式,确保就业务相关信息与客户关系管理部门保持良好沟通。办理有追索权的中长期信保融资业务,亦按照上述办法领用额度,其中供应商授信额度必须为供应商的中长期授信额度。办理无追索权的信保融资业务,各经办行只须按照融资金额全额领用总行金融机构部对中信保公司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即可,无需占用其他额度。第二十条 发放融资款项。融资金额。对供应商的融资金额应不超过对应业务的申报金额和中信保公司批复的信用限额(余额)两者中的低者乘以保险单规定的最高赔付比例的低者。融资利率。办理信保融资业务时,融资利率根据总行司库对于贸易融资业务的利率授权执行。在授权范围内,各经办行可在综合考虑是否保留追索权、客户信用评级、财务经营状况、履约能力和与进口商的往来关系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融资利率;在同等条件下,办理无追索权信保融资业务的融资利率原则上应高于办理有追索权信保融资业务的融资利率。融资手续费。有追索权信保融资业务手续费按一般贸易融资业务手续费标准收取。无追索权信保融资业务除收取融资利息外,还可根据情况收取手续费。其中L/C项下无追索权信保融资业务手续费参照福费廷手续费标准上浮,上浮幅度原则上为福费廷手续费的50以上;D/P、D/A、O/A项下无追索权信保融资业务手续费参照供应商业发票贴现手续费标准上浮,上浮幅度原则上不低于供应商业发票贴现手续费的50。各经办行可按上述标准上浮手续费,上不封顶,所有无追索权信保融资业务手续费全部入福费廷手续费5365会计科目。融资款发放。对于有追索权的信保融资业务,各经办行将融资款项划入供应商账户,融资利息可视情况采取预收或利随本清的方式。无追索权信保融资业务项下,各经办行须向供应商提交无追索权信保融资业务确认书(格式见附件十六),供应商如接受所列条件,应签署该确认书。在满足我行规定的各项前提条件后,各经办行可根据无追索权信保融资业务确认书在扣除利息和有关费用后将款项净额支付给供应商。第二十一条 加强授后管理。向供应商提供融资后,各经办行应采取措施,随时跟踪供应商及相关融资业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条:1、随时跟踪供应商的资信变化、交易的执行情况,密切跟踪融资项下的应收款项,在应收款项到期日前及时向国外或督促供应商向国外催收有关款项;2、办理赊销(O/A)项下信保融资业务,应注意加强对客户收款帐户的监控;3、要求供应商在解除或变更保单条款等有可能影响我行融资安全的事宜之前,必须征得我行和中信保公司同意;4、监督供应商履行其作为被保险人的应尽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对同一保单适用范围内的、没有从我行取得融资的业务及时向中信保公司申报并缴纳保费;及时向中信保公司报送可能损失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八);留存索赔可能需要的单证或函电等。第二十二条 短期信保融资业务项下,各经办行应在每月15日之前将上月供应商短期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收汇结算情况书面通知供应商和中信保公司(格式见附件十七)。第二十三条 收回融资款项1、正常收汇。一旦已办理融资的收汇款项到帐,不管融资是否到期,应立即归还我行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余款(如有)支付给供应商。2、逾期未收汇。(1)各经办行应督促供应商及时向中信保公司填报可能损失通知书,并行使索赔权。如供应商在赔款转让协议中授权我行向中信保公司报可能损失和索赔,各经办行应要求供应商立即向我行提交由其签字盖章的可能损失通知书,并由经办行向中信保公司递交可能损失通知书。此后,经办行应要求供应商及时向我行提交由其签字盖章的索赔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九)、委托代理协议书(格式见附件十)、Collection Trust Deed(格式见附件十一)、短期信用保险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格式见附件十二)和Export Credit Insurance Payment Receipt and Subrogation Form(格式见附件十三)、索赔单证明细表(格式见附件十八),并由经办行提交中信保公司行使索赔权。在我行行使索赔权的情况下,所有索赔文件均需复印一份留存我行。(2)对于有追索权信保融资业务,各经办行原则上应首先从供应商在我行开立的账户中主动扣款,以偿还我行融资本息;对于无追索权信保融资业务出现例外情形(本操作规程第三条规定的除外情形),各经办行应向供应商主张追索权;(3)如中信保公司同意赔付,各经办行应要求其按照赔款转让协议或赔款转让回执确认书将赔款直接支付给我行,用以偿还融资本息,如仍有余款则支付给供应商;如赔款不足以偿还融资本息,则要求供应商支付差额部分款项。(4)如中信保公司不同意赔付,同时各经办行向供应商行使追索权(包括无追索权信保融资业务出现例外情形)未能从供应商处追索回融资本息和有关费用,各行应及时通知授信部门,并暂时停止对该供应商办理其他融资业务。3、如果融资到期前,保单条款列明的保险责任事故已经发生,致使收汇损失可能或已经发生,各行应立即向中信保公司或督促供应商及时向中信保公司填报可能损失通知书,并行使索赔权。第二十四条 归还授信额度。收回融资款项后,各经办行应及时核销已占用的相关授信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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