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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

    • 资源ID:4160518       资源大小:15KB        全文页数: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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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促进中央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引导和规范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等投资行为。第三条国资委依法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监督管理,督促中央企业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引导中央企业防范境外投资风险,指导中央企业之间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避免恶性竞争。第四条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国际化经营战略需要制定境外投资规划,建立健全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提高决策质量和风险防范水平,组织开展定期审计,加强境外投资管理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各级子企业境外投资活动的监督和指导。中央企业各级子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严格遵守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规定,加强境外投资决策和实施的管理。第五条境外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境外投资产业政策;(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国际化经营战略,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四)投资规模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实际筹资能力和财务承受能力相适应;(五)遵守投资所在国(地区)法律和政策,尊重当地习俗。第六条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应当报国资委备案。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境外投资指导方针和原则;(二)境外投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三)境外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四)境外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五)境外投资评价、考核、审计及责任追究制度;(六)对所属企业境外投资的监督管理制度。第七条中央企业应当根据境外投资规划编制年度境外投资计划,并按照有关要求按时报送国资委。年度境外投资计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境外投资总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二)重点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内容、股权结构、投资地点、投资额、融资方案、实施年限、风险分析及投资效益等)。重点投资项目是指中央企业按照内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其最高投资决策机构研究决定的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投资的项目。第八条列入中央企业年度境外投资计划的主业重点投资项目,国资委实行备案。对境外投资项目有异议的,国资委应当及时向企业出具书面意见。第九条未列入中央企业年度境外投资计划,需要追加的主业重点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在履行企业内部投资决策程序后报送国资委备案,对项目有异议的,国资委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书面意见。第十条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有特殊原因确需投资的,应当经国资委核准。中央企业应向国资委报送下列核准材料:(一)申请核准非主业投资的请示;(二)中央企业对非主业投资项目的有关决策文件;(三)非主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等相关文件;(四)非主业投资项目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报告;(五)其他必要材料。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主要从非主业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企业发展战略和主业发展的影响程度、企业投资承受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予以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第十一条在重点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项目内容发生实质改变、投资额重大调整和投资对象股权结构重大变化等重要情况时,中央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国资委。第十二条根据国家境外投资管理有关规定,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决定、批(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当将有关报批文件同时抄送国资委。第十三条中央企业应严格执行内部决策程序,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发挥境内外社会中介机构和财务、法律等专业顾问的作用,提高境外投资决策质量。第十四条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境外投资风险管理,收集投资所在国(地区)风险信息,做好对风险的定性与定量评估分析,制定相应的防范和规避方案,加强风险预警,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风险发生后的退出机制,做好风险处置。第十五条中央企业应当参照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国资发规划200592号)对境外投资实施后评价管理。第十六条境外投资形成产权的,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境外产权管理工作。第十七条中央企业违反本办法的,国资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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