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保险产品专项合作协议11页.doc
XX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分公司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保险产品专项合作协议 银行保险产品专项合作协议甲方:XX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分公司地址: 乙方: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地址: 为促进双方银行保险代理业务的共同发展,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并在双方已签署的全面业务合作协议的框架约定下,就建立乙方代理甲方个人银行保险产品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合作产品种类(一)甲乙双方在甲方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保险产品中,共同选择适合银行渠道销售的保险产品及团体保险产品进行代理合作,合作内容包括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收保险费、代付保险金等。1、本协议确定代理的银行保险产品详见附件。2、代收保险费包括银行柜台现金支付和自动转账交付保险费两种方式,其中自动转账交付保险费是指已在乙方所属机构开立活期账户的投保人通过签署保险费银行自动转账付款授权书,对甲方及本人指定之开户银行(即乙方)做出授权后,甲方根据客户所须缴纳保险费的金额及相应的授权扣缴账户制作扣款信息,通过甲乙双方约定的数据传送方式和数据格式传送给乙方,乙方依据甲方传送来的扣款信息在该客户授权的自动转账账户内依据约定时间自动扣款。3、代付保险金采用自动转账方式给付保险金,即甲方向已在乙方所属机构开立活期账户的投保人以自动转账方式给付保险金。甲方向乙方送交转账申请及数据,由乙方在约定给付的日期内从甲方对公结算账户向投保人或保险受益人所指定转账的活期账户内给付保险金,并于当日将给付信息返至甲方核销。根据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如甲方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客户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单笔有超过5万元,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经双方商定,以本协议作为统一的付款依据。(二)如需调整银行保险代理产品,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代理个人银行保险产品专项合作补充协议形式协商有关事宜,“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第二条 手续费标准(一)兼业代理手续费标准乙方以兼业代理方式开展业务的,甲方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的计算依据为乙方代理销售个人银行保险产品的保费收入总额及手续费率(代理保险产品手续费率见附表一)。计算公式为:乙方当期代理手续费甲方当期收到的代理销售保费总额×当期手续费率。乙方以电脑系统出单方式销售甲方保险产品的手续费标准,双方另行规定。乙方代理甲方新产品,或遇费率调整,或相关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出台关于代理手续费的新规定,则在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立“补充协议”加以执行。(二)代收代付业务手续费标准 乙方采用代收代付方式代理甲方收取续期业务保费和支付保险金的,甲方支付乙方手续费的计算依据为乙方代理收付甲方相关费用的笔数及单笔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为0.5元/笔。(三)手续费结算方式 手续费(包括兼业代理手续费和代收代付手续费)每月结算一次,甲方于次月第10个工作日之前向乙方支付上月代理保险业务手续费,同时乙方应提供相应金额的保险中介服务发票。(四)培训费标准乙方以兼业代理方式开展业务的,甲方为乙方提供包括法律法规、业务知识、销售技能等多方面培训,并确保每年的培训时间不少于监管部门规定时数;建立互派员工进行工作性锻炼的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开发、营销技巧、客户服务、业务系统、考核激励等;不定期举办市场营销方面的培训;双方通过定期会面,建立有效的沟通和推动业务的平台。甲方承担相关和必要的培训费用,并以营销培训方案或以“补充协议”加以执行。(五)结算账户开户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之前,在乙方分支机构开立结算账户,作为保费代收代付资金结算账户。第三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乙双方共同负责组织推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双方分支机构应按本协议精神开展紧密地业务合作。如有具体特殊合作事项,应在此框架下达成补充协议。(二)甲乙双方对保险代理业务的开展共同承担宣传推广的职责。(三)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所需硬件安装、软件开发、维护和升级的费用支出,在营销推广、客户服务工作中所产生的费用支出由甲乙双方分支机构协商确定。(四)因甲乙双方系统故障、人力操作失误等因素造成本业务无法正常进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共同采取各种补救措施完成客户委托。(五)如因保险代理业务与客户发生纠纷,甲乙双方不得在损害另一方利益的情况下单独与客户处理相关纠纷事宜,应通知对方并商榷共同处理。(六)甲方有义务积极配合乙方提取相关保险代理业务数据,以供乙方进行客户数据分析和管理。甲乙双方应建立联系人制度,并制定专门部门及专人负责并及时核对业务相关数据。为支持乙方营销统计工作,甲方在次月第5个工作日内应向乙方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及电子邮件形式提供以下有关资料:当月代理保险业务支行明细报表、当月代理保险业务品种支行明细报表。(七)甲乙双方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所互相提供的重要凭证(如客户资料、投保单、承保单等)均应制定专人管理,在交接过程中应建立严格的交接签收制度,并有双方经办人员及主管签字盖章确认(双方续互送签字样本备查),双方定期进行核对。发生遗失或泄密情况,由责任方负责。(八)甲方在开展代理业务过程中取得的乙方客户资料,不得用作与乙方合作范围之外的用途。日后甲方对该类客户做二次营销时,需首先征得乙方同意,并对成功交易按约定费率向乙方支付营销费用。(九)加强甲乙双方在产品开发中的合作与交流,甲方应充分利用自身专业优势、经验,协作开发适合乙方客户的保险产品,由乙方代理销售。(十)甲方应主动、及时地向乙方提供开展代理业务所必须的保险条款、费率、相关单证、投保规定、宣传资料及营销技巧和产品培训。(十一)甲乙双方通过数据库营销、联合促销、发放联名卡等方式共享客户资源;通过渠道销售、宣传广告、队伍培训、考核激励等方式合理利用双方的客户资源,为双方客户提供金融一体化服务,促进各自业务发展;结合双方客户在个人贷款、银行卡、保险、基金理财及贵宾服务的特点,细分市场,开发与网点渠道、电话销售和网上销售相结合的个人银行和保险产品;甲方在乙方的柜台业务系统、网上销售系统及电话营销方面给予协助和支持。(十二)甲方为保户办理代缴保费和退保业务时优先选择乙方银行卡作为约定转帐账号。甲方优先委托乙方利用乙方银行卡为甲方员工代理发放工资;为甲方营销员或代理人代理发放奖金、佣金及代扣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纳税资料随其他资料移交甲方。(十三)宣传广告。双方在公关和市场宣传方面充分合作,共同举办社区活动、博览会、公益活动等公关宣传活动;甲乙双方利用各自广泛的营销渠道包括销售网点、客服中心、DM直邮、短信平台等为双方业务销售开展宣传工作,并推荐甲方客户到乙方办理相关业务。(十四)凡由乙方代理销售的甲方保险产品,其退保、支付理赔金、支付保险金等应通过乙方办理。(十五)在双方均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甲方应选择乙方作为其代收保费的优先合作银行。第四条 合作方式甲乙双方根据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保险兼业代理关系,乙方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一)双方可另行签署专项协议,开展保单质押贷款业务的合作。(二)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在适当时机合作推出联名卡,用于保险费收取、保险金支付等业务,并共同探讨在借记卡领域多方位的合作。第五条 信息交流(一)甲乙双方加强对客户市场变化、客户需求等个人金融市场信息进行交流。每月定期会晤,共同推进业务合作进展。(二)甲乙双方具体经办部门,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业务拓展会,完善已有的合作项目,探讨新的合作领域及拟定下半年度的业务合作计划。第六条 保密条款(一) 甲乙双方均有义务为对方严守商业秘密,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不得向外提供任何有关业务经营的资料和信息。(二) 甲乙双方未能遵守前款规定的保密义务的,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三) 甲乙双方约定,本保密条款不因协议的终止而失效。(四) 甲乙双方应确保其各自相关人员需遵守以下规定:1、对所有应保密的资料(宣传资料、条款、费率、投保单证、保险单除外)履行完全的保密义务; 2、除非得到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外,不得将有关保密资料特别是客户资料(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泄露给他人; 3、不得将保密资料用于本合同之外的目的; 4、各保密资料的复印件的保存标准应与原件一致;5、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其他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均不得泄露及不正当使用;6、甲方或乙方因泄露及不正当使用保密资料及其他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七条 法律责任(一)甲方保证对由乙方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提供及时理赔和其他相关服务,乙方并不因代销甲方保险产品而承担或连带承担甲方在保险契约项下的任何责任,也不承担甲方与其代理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受益人之间可能发生的任何纠纷调解或仲裁诉讼之责。但因乙方过错的责任除外。(二)乙方在代理销售甲方保险产品的过程中,甲方应及时为乙方提供培训等销售支持工作。如因甲方产品的合法性、完整性、精确性问题所引起的任何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三)双方在合作过程中,若一方发生违反本协议内容之行为,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单方面终止合作。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甲乙双方同意在具体合作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未果,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条 不可抗力及违约责任(一)如本协议的一方因受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的影响而不能履行本协议,受影响的一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应立即采取有效手段防止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二)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后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以电话、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应在此后的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供有关部门签发的有效合法的证明作为证据。(三)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的过错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对另一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由双方根据各自过错的大小分别承担责任。 第十条 协议生效、期限、变更、终止和修订(一)双方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代理手续费费率、资金结算以及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每年进行修订或变更,签订补充协议。(二)本协议经双方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合作期限为一年。(三)本协议的修改或者变更仅可采用书面协议形式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公章且须经双方采取适当的法人行动批准而作出。任何一方如有变更协议的要求,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任何一方如有终止协议的要求,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得变更或者终止。 (四)协议终止1、下列情形本协议自动终止:(1)本协议有效期届满且双方不顺延的;(2)乙方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但未及时办理续展的或者因其他原因失效的; 2、下列情形本协议按照一方通知确定的终止日终止:(1)一方提前3个月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确认;(2)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经另一方通知后在30日内仍未书面答复的,另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五) 若因中国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发生改变而影响本协议条款的执行,双方应按本协议的宗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对受影响的条款及时予以修订,以消除或尽量减少有关规定的改变对执行该等条款带来的影响。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XX人寿保险有限公司XX省分公司(公章)乙方: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公章)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日期: 年 月 日签字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