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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海上保险的可保利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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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海上保险的可保利益.doc

    论海上保险的可保利益 Discuss Insurance Interest of Marine Insurance 内容摘要 海上保险是一种古老的保险制度,可保利益在海上保险制度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是构成海上保险合同的主要条件。可保利益这一概念最早是在174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中出现的,而当时的学者将可保利益仅仅视为所有权。随着海上保险制度的发展,这种朴素认识的狭隘性很明显地显现出来。本文将从海上保险的保险标的与可保利益,海上保险可保利益的定义、构成要件和作用,主要的海上保险可保利益以及具有海上保险可保利益的时间几个方面对海上保险的可保利益这一问题作简单论述。Abstract Marine Insurance is an ancient system of Insurance,Insurable Interest,constituting the main condition of the contract of Marine Insurance.The concept-Marine Insurance,was originally found in “Marine Insurance Act 1746”.And,the scholars at that time merely viewed it as Title.Then,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ystem of Marine Insurance,This marrow and limited knowledge prominently showed up.In this article multiple questions regarding the dedfinition,constitutional condition and function of Subject Matter of Insurance,Insurable Interest and Insurable Interest In Marine Insurance will be simply covered.Besides,certain points will be also futher introduced,such as the main Insurable Interest in Marine Insurance and the time concerning the Insurable Interest in Marine Insurance.关键词 海上保险 保险标的 可保利益 海上保险可保利益Key words Marine Insurance Subject Matter of Insurance Insurable Interest Insurance Interest of Marine Insurance 一、海上保险的保险标的与可保利益: 在订立海上保险合同时,必须明确投保的对象,即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提供或者要求保险保障的目标或对象,是构成保险关系的重要依据。保险标的作为保险事故发生的承受体,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来说,就是肯定了他们所要转嫁风险或需要取得保险保障的对象,对保险人来说则明确了他所要承担责任的具体目标。保险标的是构成保险关系的重要依据。有观点认为,保险标的就是海上保险合同的客体。然而,持相反意见的观点则认为,保险标的并不是保险合同的客体。原因在于:保险标的作为保险事故发生的承受体,当它因保险事故发生而遭到损失时,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索赔,然而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不是保证保险标的不发生以外事故,而只是对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的损失或损害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补偿责任。可见,保险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拥有的经济利益,即可保利益。点击查看全文其他参考文献:1.赵慧芝.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几点思考J.现代经济信息,2010(12). 2.付林,李冬叶.高校科研经费的使用监管机制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9(11). 3.江轶.高校科研经费管理若干问题探析J.福建财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4). 4.李红宇.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有效性探究J.财会通讯·综合(中),2009(1). 5.石勉.对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和审计的探讨J.经济师,2010(10). 6.林大静.构建高校科研经费内部审计机制的思考J.审计月刊,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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