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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金基金管理运营流程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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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金基金管理运营流程规范.doc

    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流程规范目 录总则11定义和释义22职业年金基金资产账户及交易单元管理43计划建账134缴费管理145归集户利息管理166待遇支付/转移管理167投资变更188基金报价和成交处理199清算交收2410会计核算2811费用管理3012投资风险准备金管理3113投资监督3314信息披露报告3515审计3516计划变更和终止管理3617指令发送及各方指令人权限和印鉴3718附件40总 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为提高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效率,降低协作成本,实现职业年金基金标准化管理,规范各业务环节操作流程,特制定本规范。本规范是对代理人和管理机构之间、各管理机构间开展职业年金基金运营管理所遵循的运营流程的统一规定,对于本规范未约定的业务可在本规范基础上进行补充约定。委托人与代理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的经办管理规范参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经办规程。本规范所列工作时效,指正常情况下的工作时间,不包含因特殊情况或第三方原因导致的工作延时。本规范涉及的单证参见附件部分,交互数据标准参见职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单证与职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的对应关系参见附件中的单证与数据集对应表。若有与本规范内容相关的新的法律法规颁布,则本规范的相关内容依据新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1 定义和释义在本运营流程规范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1.1 职业年金: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1.2 职业年金基金:指依法建立的职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基金。1.3 委托人:指依法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1.4 受益人:指依法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5 代理人:指根据国务院规定,代理委托人集中行使委托职责并负责职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的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及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及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理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1.6 受托人:指受托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法人受托机构。1.7 托管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1.8 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1.9 统一计划:指多计划统一计算收益率情况下,在代理人系统里建立的多计划之上的,用于记录个人账户明细信息的虚拟计划。1.10 统一计划收益率审核人:指代理人为实现多计划统一计算收益率指定的负责审核统一计划单位净值和收益率等工作的受托人。1.11 统一计划收益率计算人:指代理人为实现多计划统一计算收益率指定的负责计算统一计划单位净值和收益率等工作的托管人。1.12 个人账户:指用于记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单位缴费、个人缴费、改革前缴费、投资收益、税收情况等信息的账户。1.13 投资组合代码:指为规范投资组合管理,对投资管理人投资组合和受托人直投组合编制的唯一性编码。1.14 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交易所规定的交易时间。1.15 工作日:指除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以外的时间。1.16 定价日:指代理人确定的特殊估值日,该日的估值结果作为职业年金计划资产分配、资产提取、收益分配的依据。1.17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社会政治动乱和战争、以及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交易和结算机构的交易系统故障。2 职业年金基金资产账户及交易单元管理2.1 投资组合代码及名称管理2.1.1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实行统一编码原则,投资管理人负责编制投资管理人投资组合代码及名称,受托人负责编制受托人直投组合代码及名称。投资管理人和受托人应保证其所管理的投资组合编码的唯一性。2.1.2 投资组合代码长度为8位,投资管理人投资组合代码编制方法为“3位投资管理人机构代码+Z+4位序列号”,投资组合的名称至少包括职业年金计划全称和投资管理人简称。受托人直投组合代码编制方法为“3位受托人机构代码+Z+4位序列号”,投资组合的名称至少包括职业年金计划全称和“直投户”字样。投资管理人机构代码、受托人机构代码参照职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执行。2.1.3 管理流程2.1.3.1 职业年金计划确定投资管理人后,投资管理人在取得计划确认函且开始正式投资运作之前,对其管理的投资组合进行编码,并告知受托人;受托人对受托人直投组合进行编码。2.1.3.2 受托人在取得计划确认函且开始正式投资运作之前将开户资料和投资组合代码、名称发送托管人进行账户开立。2.1.3.3 新增投资组合时参照上述流程对新组合进行编码。2.1.3.4 受托人变更,原受托人直投组合代码停止使用且不得被再次使用,投资管理人投资组合代码继续使用,代码信息由原受托人随同转移资料发送新受托人。2.1.3.5 投资管理人变更,原投资管理人投资组合代码停止使用且不得被再次使用,新投资管理人参照上述流程对投资组合进行编码管理。2.1.3.6 托管人变更,投资组合代码继续使用,由受托人发送新托管人。2.1.3.7 合同续签时,投资组合代码继续使用。2.2 职业年金基金资产的账户开立2.2.1 资金账户:指托管人根据受托人的授权,以职业年金计划的名义开立的受托财产托管账户(以下简称“受托户”)和投资资产托管账户(以下简称“投资户”)(包括直投户)。2.2.1.1 受托户是指托管人开立的、专门用于接收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的资金、向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划拨资金、向受益人支付职业年金待遇、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支付职业年金管理费用或转移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用存款账户。受托户的管理参照职业年金基金受托户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2.2.1.1.1 托管人接受受托人的委托,每个职业年金计划开立一个职业年金受托户。2.2.1.1.2 受托户的账户名称为“托管人简称+XX职业年金计划受托财产”,预留银行印鉴为“托管人简称+XX职业年金计划受托财产”专用章和托管人被授权代表名章。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2.1.1.3 受托人收到计划确认函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提供受托户开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职业年金计划确认函复印件;(2)关于开立XX职业年金基金相关账户的授权委托书。2.2.1.1.4 托管人在收到受托人提交的完整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账户开立,并在账户开立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受托户账户信息以双方约定的方式递送给受托人。2.2.1.1.5 受托人在收到受托户账户信息后的1个工作日内以双方约定形式递送给投资管理人。2.2.1.2 投资户是指托管人开立的、专门用于所托管的职业年金基金因投资运作而发生的资金清算交收的专用存款账户。2.2.1.2.1 托管人接受受托人的委托,为投资管理人投资组合或受托人直投组合分别开立职业年金投资户。2.2.1.2.2 投资户的账户名称为“托管人简称+XX职业年金计划投资资产”,预留银行印鉴为“托管人简称+XX职业年金计划投资资产”专用章和托管人被授权的代表名章。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2.1.2.3 受托人在收到计划确认函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提供投资户开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职业年金计划确认函复印件;(2)关于开立XX职业年金基金相关账户的授权委托书。(3)投资组合代码、名称信息。2.2.1.2.4 托管人在收齐账户开立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账户开立,并在账户开立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投资户账户信息以双方约定的方式递送给受托人。2.2.1.2.5 受托人在收到投资户账户信息后的1个工作日内以双方约定形式递送给投资管理人。2.2.1.3 受托户中的资金划拨根据受托人指令以非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户中的资金划拨根据受托人或投资管理人指令以非现金方式进行。银行账户维护费用、与清算相关的费用支付,由托管人按照收费标准直接扣收,同时告知投资管理人或受托人。2.2.1.4 受托户产生的利息收入,扣除银行账户维护费用、汇划手续费以及其他应由职业年金基金承担的费用后,由受托人报代理人同意后,按约定的分配规则指令托管人将相应资金划付至各投资组合,托管人、投资管理人或受托人以投资收益形式计入各投资组合。2.2.2 结算备付金账户2.2.2.1 由托管人以自身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职业年金基金资产的资金清算与交收。2.2.3 证券账户2.2.3.1 托管人根据受托人的委托,按每个职业年金组合以“XX职业年金计划托管人简称”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以用于职业年金的交易所证券投资,并保管账户资料。投资管理人向托管人指定专用的交易单元,用于场内证券投资交易。2.2.3.2 受托人需向托管人提供证券账户开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职业年金计划确认函复印件;(2)开立证券账户的委托授权书及法规、有关登记机构要求的材料等。2.2.3.3 证券账户开立后,托管人应及时将证券账户信息以双方约定的方式通知受托人,受托人通知投资管理人。各投资账户的证券账户开设和使用,仅限于满足该投资账户业务的需要,托管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亦不得使用这些账户从事投资管理合同、托管合同以及本流程规定以外的活动。2.2.4 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受托人选择职业年金基金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时,应委托投资管理人代理职业年金基金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申请办理债券交易联网手续;委托托管人代理职业年金基金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清所)申请办理开立债券托管账户。2.2.5 开放式基金账户根据投资管理人的申请,受托人授权托管人为职业年金基金向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登记、存管职业年金基金各投资组合持有的开放式基金。投资管理人准备开户资料,填写前期需投资管理人确认的开户资料,托管人负责填写其他相关资料及盖章确认并办理开户手续,基金账户按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每个组合开立,名称至少含组合名称。账户开立后,托管人向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以双方约定的方式传递账户开立的相关资料。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不得擅自变更开放式基金的账户信息。2.2.6 养老金产品账户2.2.6.1 投资管理人投资组合投资养老金产品,由投资管理人在注册登记人(本流程规范中的注册登记人是指负责办理养老金产品注册登记业务的管理机构)处以投资组合的名义开立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账户,开户名称应当与投资组合名称一致。2.2.6.2 受托人直投组合投资养老金产品,由受托人在注册登记人处以职业年金计划的名义开立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账户,开户名称应当与职业年金计划名称一致。2.2.6.3 投资管理人、受托人申请投资养老金产品时,需向注册登记人提供持有该养老金产品的投资组合代码,注册登记人应准确记录该投资组合代码。2.2.7 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开立投资管理人应在托管人处以投资管理人名义开立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此账户是用于存放从投资管理人管理费中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专用账户,专项弥补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亏损。2.2.7.1 账户名称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名称为“投资管理人简称+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2.2.7.2 预留银行签章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的预留银行签章为“投资管理人简称+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专用章和投资管理人的授权代表章。专用章由投资管理人保管和使用;投资管理人的授权代表章由托管人负责保管和代为使用。2.2.8 实物证券实物证券的保管根据相关规则办理,按规定存放于相应的托管机构。若无规定的,应存放于托管人处。保管凭证由托管人持有,投资管理人持有复印件。投资管理人在其他机构存管的证券以及在托管人以外开立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由托管人保管投资管理人提供的相关凭证,不负责辨别实质性真伪。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2.2.9 其他投资账户根据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作的需要及法规许可,受托人与托管人协商,并委托托管人为职业年金基金开立其他投资账户,托管人在办理相关手续或者签订协议后及时书面通知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受托人同意将开户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账户卡)及投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存款存单、保险投保单等)交与托管人保管。受托人及投资管理人承诺在托管合同执行期内不做出上述证明文件挂失、重新登记、确认、质押等行为。托管人承诺妥善保管上述证明文件,投资管理人因投资需要可使用上述证明文件,投资管理人应提前书面通知托管人后向托管人取用。2.3 印鉴管理2.3.1 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并严格按照国家法规、规章规定及受托人或投资管理人的指令使用预留印鉴。2.3.2 托管人应按照托管合同及本流程要求保管和使用预留印鉴。托管人保管预留印鉴期间,受托人或投资管理人不得擅自申请将预留印鉴挂失或进行复制。若受托人或投资管理人需要变更移交的预留印鉴,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托管人并提出合理理由,托管人应配合受托人进行预留印鉴的变更。2.3.3 预留印鉴移交当日托管人向受托人或投资管理人出具授权代表印鉴样本通知书。2.4 职业年金基金资产证券交易单元2.4.1 投资管理人按照投资管理合同的约定,为职业年金资产办理证券交易单元。证券交易单元开通后,投资管理人需将相关信息通知受托人和托管人。若投资管理人租用交易单元,则需向托管人提供交易单元的租用协议复印件及书面的佣金计算标准。经托管人确认交易单元相关信息联通后,投资管理人方可开始进行投资交易。2.4.2 投资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有关业务规定协助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办理交易单元的清算。2.4.3 投资管理人申请和变更投资证券交易单元时,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若投资管理人变更证券交易单元,应至少提前10个交易日将新的证券交易单元有关资料信息书面提交受托人和托管人,并协助托管人办理与新交易单元的衔接。2.5 账户变更和注销管理托管人根据受托人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账户开立所在地办理账户变更和注销事宜,并将相关账户信息于变更或注销后1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3 计划建账3.1 代理人根据合同信息,确定计划的基本信息、定价日等内容;受托人与代理人商定投资组合分配方案。3.2 在多计划统一收益率下的计划设置3.2.1 为满足计划统一收益需求,在计划设置时,代理人建立统一计划,指定其中一个托管人和受托人作为“统一计划收益率计算人”和“统一计划收益率审核人”;明确统一计划的资金分配及赎回方案;在记账方面,在统一计划下记录各单位和个人账户的资产情况。3.2.2 在计划建账前代理人确定统一计划收益率审核人、统一计划收益率计算人后,向各受托人发送说明函,并抄送统一计划收益率计算人。3.2.3 统一计划收益率计算人职责:计算统一计划单位净值及收益率。3.2.4 统一计划收益率审核人职责:审核统一计划收益率计算人计算的统一计划单位净值及收益率;协调解决统一计划收益率计算人与代理人资产核对数据出现的差异。3.2.5 代理人及统一计划审核人应该为多计划建立一个统一计划,并为统一计划进行建账、记录相关信息。3.2.6 资金分配及赎回方案内应规定职业年金在各个计划的投资分配规则和支付赎回方案。对于每笔支付赎回应指定从一个职业年金计划进行赎回。资金分配及赎回方案可动态调整。3.3 代理人和受托人完成计划设置后的1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将计划基本信息、投资组合信息发送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4 缴费管理4.1 代理人在处理缴费、转入、记实等业务时:在单计划估值情况下,代理人将资金足额划至受托户,同时向受托人发送资金划款通知。在多计划统一收益率情况下,代理人根据资金分配及赎回方案将相应款项划至各计划受托户,同时向受托人发送资金划款通知。注:根据资金性质在资金划款通知中注明划款收账类型。4.2 收账处理4.2.1 受托人先收账模式4.2.1.1 受托人在收到资金划款通知且资金已到账的1个工作日内,完成缴费资金的匹配,生成资金到账通知,并发送托管人。4.2.1.2 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到账通知的1个工作日内完成收账工作,并按双方约定的方式反馈受托人。若对受托人发送的资金到账通知有异议应及时通知受托人。4.2.1.3 受托人完成缴费资金匹配后,在2个工作日内向代理人发送资金到账信息。4.2.2 托管人收账确认模式4.2.2.1 受托人在收到资金划款通知的1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收账通知发送托管人。4.2.2.2 托管人在收到资金收账通知的1个工作日内完成收账工作,并按双方约定的方式反馈受托人。若对受托人发送的资金收账通知有异议应及时反馈受托人。4.2.2.3 受托人收到托管人的收账反馈后,在1个工作日内向代理人发送资金到账信息。4.3 受托户短溢缴处理若收账时出现短溢缴情况,受托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生成退缴指令发送托管人,托管人在1个工作日内将缴费全额退款至代理人来款账户并反馈受托人,受托人通知代理人。4.4 代理人根据资金到账信息对缴费进行确认处理。4.5 托管人每工作日10:00前按约定方式向受托人提供前一日(周一提供上周五至周日)的受托户资金流水明细及受托户余额。5 归集户利息管理5.1 职业年金归集户产生的利息收入,由代理人按季度划入职业年金基金受托户。5.2 后续流程参见4.1-4.3。其中:资金划款通知中划款收账类型为“归集户利息收账”。5.3 受托人按约定的分配规则指令托管人将相应资金划付至各投资组合,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投资收益形式计入各投资组合。6 待遇支付/人员转移管理6.1 在待遇支付、人员转移时,代理人在未来最近定价日(T日),按T日定价计算支付权益:6.1.1 在单计划估值情况下,代理人在T+3日16:00前将支付通知、支付明细或转移报告和计划投资成交汇总发送受托人。6.1.2 在多计划统一收益率情况下,代理人在T+4日16:00前将支付通知、支付明细或转移报告发送确认资产赎回计划的受托人,将统一计划投资成交汇总发送统一计划收益率审核人。6.2 受托人根据支付金额进行资产赎回,赎回的业务流程参见8.3.2.3-8.3.2.6和8.4.1.3-8.4.1.5。6.3 在支付时,受托人于资产赎回后的1个工作日内以约定形式向托管人发送支付指令;在人员转移时,受托人于资产赎回后的1个工作日内以约定形式向托管人发送转移指令。6.4 托管人对指令的真实性审核无误后,在收到指令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的划拨。对于待遇支付将资金划往指定受益人的收款账户,并根据受托人提供的受益人个人所得税扣缴指令进行代扣代缴;对于人员转移业务将资金划往转入职业年金计划的归集户或转入企业年金计划的受托户,在确认支付结果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支付结果反馈受托人。6.5 受托人将支付结果反馈代理人,代理人收到待遇支付成功的反馈后,扣减个人账户权益。6.6 待遇支付时若发生因户名、账号有误等原因导致支付划拨失败,托管人应及时向受托人反馈。受托人将支付失败信息反馈代理人,代理人通知委托人修改账户信息,受托人根据修改后的信息进行退票支付(不含税款)。7 投资变更7.1 根据投资需要代理人和受托人协商后,可对职业年金基金计划下的投资组合进行组合间的资产调整,受托人发送具体调整指令。7.2 投资变更分为投资比例变更和投资转换。7.3 投资比例变更是针对将来缴费分配于不同投资组合账户的比例变更,变更后的各投资组合的投资分配比例合计数为100%。7.3.1 代理人在计划建立时需明确首次投资比例,在后续年金运营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投资比例变更。在投资比例变更之前,缴费均按事先约定的投资分配比例分配于投资组合账户中。7.4 投资转换是对投资组合存量资产进行的组合间资产转换。7.4.1 代理人与受托人商定计划内投资组合转换方案。7.4.2 受托人根据投资转换方案制作资金划拨指令和投资分配指令,并发送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7.4.3 投资管理人收到资金划拨指令后的3个交易日内完成头寸准备,并将确认后的资金划拨指令发送给托管人。7.4.4 托管人收到投资管理人确认的资金划拨指令后完成资金赎回的划拨,根据投资分配指令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投资分配资产划拨,并反馈受托人。8 基金报价和成交处理8.1 职业年金计划采用份额法计量,按月定价。具体可采用单计划估值和多计划计算统一收益率的方式。8.2 定价日期(T日)由代理人确定,代理人在每年年末应将下一年的定价日安排通知受托人,受托人通知托管人及投资管理人,对于新计划上线,需在上线前确定当年的定价日安排。若定价日发生调整变更,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受托人,受托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及投资管理人。8.3 多计划统一收益率的基金报价和成交处理8.3.1 多计划统一收益率单位净值的计算:所有计划下各投资组合资产净值合计除以代理人提供的统一计划的总份额,得出统一计划的单位净值。流程图和计算方法参见附件。8.3.2 估值定价8.3.2.1 首期投资分配8.3.2.1.1 受托人完成首笔缴费到账确认后,填写XX统一计划初始投资运作确认单发送统一计划收益率审核人,统一计划收益率审核人制作关于XX统一计划初始单位净值的说明,发送代理人。8.3.2.1.2 代理人按初始单位净值将T日前已确认的实账缴费金额转换为份额,生成统一计划投资成交汇总,并在T+4日16:00前提交统一计划收益率审核人。8.3.2.1.3 统一计划收益率审核人将统一计划投资成交汇总发送统一计划收益率计算人。8.3.2.2 续期投资分配及支付赎回8.3.2.2.1 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负责对组合资产估值信息和组合资产估值明细核对一致。投资管理人于T+1日14:00前将组合资产估值信息和组合资产估值明细发送给托管人。8.3.2.2.2 托管人收到核对一致的组合资产估值信息和组合资产估值明细后,于T+1日17:00前将组合资产估值信息、组合资产估值明细发送受托人。8.3.2.2.3 受托人于T+2日10:00前将组合资产估值信息发送统一计划收益率计算人、统一计划收益率审核人、代理人。8.3.2.2.4 统一计划收益率计算人计算统一计划单位净值和收益率,于T+2日14:00前发送统一计划收益率审核人,统一计划收益率审核人对统一计划单位净值核对一致后,于T+3日10:00前将统一计划单位净值发送代理人。8.3.2.2.5 代理人收到统一计划单位净值后进行复核,根据T日的统一计划单位净值生成统一计划投资成交汇总,并在T+4日16:00前提交统一计划收益率审核人,同时通知赎回计划的受托人进行资产赎回。8.3.2.3 统一计划收益率审核人在T+5日10:00前将统一计划投资成交汇总发送统一计划收益率计算人。同时将统一计划投资成交汇总发送各受托人,通知各受托人进行投资分配。8.3.2.4 受托人根据投资组合分配方案制作投资分配指令,赎回计划受托人制作投资分配指令和资金划拨指令,于T+5日15:00前将投资分配指令和资金划拨指令发送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若为首次投资,受托人还需制作关于XXX计划开始投资运作的函一并发送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 8.3.2.5 投资管理人在收到资金划拨指令后的3个交易日内完成头寸准备,并将确认后的资金划拨指令发送给托管人。8.3.2.6 托管人在下一个工作日前根据指令完成资金的划拨,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受托人、投资管理人。8.3.3 代理人收到组合资产估值信息和统一计划单位净值后核对相关信息,发现问题及时与统一计划收益率审核人和统一计划收益率计算人协商处理。8.3.4 统一计划收益率计算人收到统一计划收益率审核人发送的代理人出具的统一计划投资成交汇总后核对总份额和统一计划资产单位净值。8.4 单计划估值的基金报价和成交处理8.4.1 估值定价8.4.1.1 首期投资分配8.4.1.1.1 受托人完成首笔缴费到账确认后制作关于XX年金计划初始单位净值的说明发送代理人。8.4.1.1.2 代理人按初始单位净值将T日前已确认的实账缴费金额转换为份额,生成计划投资成交汇总,并在T+3日16:00前提交受托人。8.4.1.1.3 受托人将计划投资成交汇总发送托管人,托管人以计划投资成交汇总中记录的份额为准计算计划单位净值。8.4.1.2 续期投资分配及支付赎回8.4.1.2.1 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负责对组合资产估值信息和组合资产估值明细核对一致。投资管理人于T+1日14:00前将组合资产估值信息和组合资产估值明细发送给托管人。8.4.1.2.2 托管人收到核对一致的组合资产估值信息和组合资产估值明细后,托管人计算计划单位净值,于T+1日17:00前将组合资产估值信息、组合资产估值明细和计划单位净值发送受托人。8.4.1.2.3 受托人对计划单位净值核对一致后,于T+2日10:00前将组合资产估值信息和计划单位净值发送代理人。8.4.1.2.4 代理人根据T日的计划单位净值生成计划投资成交汇总,并在T+3日16:00前提交受托人。8.4.1.3 受托人根据投资组合分配方案制作投资分配指令和资金划拨指令,并于T+4日15:00前将投资分配指令和资金划拨指令及计划投资成交汇总发送给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若为首次投资,受托人还需制作关于XXX计划开始投资运作的函一并发送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8.4.1.4 投资管理人在收到资金划拨指令后的3个交易日内完成头寸准备,并将确认后的资金划拨指令发送给托管人。8.4.1.5 托管人在下一个工作日前根据指令完成资金的划拨,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受托人、投资管理人,同时托管人按清算份额扣减或增加投资资产份额。8.4.2 代理人收到组合资产估值信息和计划单位净值后核对相关信息,发现问题及时与受托人和托管人协商处理。8.4.3 托管人收到受托人发送的代理人出具的计划投资成交汇总后核对总份额和计划资产单位净值。8.5 巨额赎回的处理8.5.1 若投资转换加上支付赎回的金额总数扣除申购金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次定价日资产净值总额的10%即认定为发生了巨额赎回,应遵循巨额赎回规定办理。8.5.2 巨额赎回有全额赎回和延迟赎回两种处理方法。8.5.2.1 全额赎回是指当投资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巨额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并在3个交易日内完成执行赎回申请。8.5.2.2 延迟赎回是投资管理人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延迟赎回符合当时情况,则可向受托人发出申请,经受托人认可后延迟执行赎回申请至5个交易日(遇特殊情况,如证券停牌等,经受托人认可,可再行延迟)。8.5.2.3 出现延迟赎回受托人应及时通知代理人。8.6 在非巨额赎回情况下,投资管理人必须按时效准备充足的头寸。头寸准备确有困难的,投资管理人可与托管人协商挂账等处理方式,并通知受托人,确保定价日正常执行。9 清算交收9.1 交易所清算9.1.1 托管人根据受托人和托管人签署的托管合同承担职业年金基金资产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责任。9.1.1.1 托管人根据交易规则及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清算数据自动执行职业年金基金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之间的资金交收和证券交割业务。若交易所清算数据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结算数据不符,托管人应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结算数据为准进行资金清算。9.1.1.2 若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双方佣金计算出现差异,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以交易单元租用协议中的计费依据计算准确数据为准。9.1.1.3 因托管人自身原因造成清算交收未能及时完成的,按照受托人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9.1.2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规定,在每月前2个交易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投资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及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结算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应从职业年金财产中支出。若因调整备付金后造成透支,投资管理人应在调整备付金当日12:00之前补足透支款。9.1.3 托管人于每个交易日9:30前,将职业年金各基金投资组合当天日初可用资金头寸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投资管理人提供头寸信息。投资管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职业年金基金资产在T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资金交收。9.1.4 因投资管理人未事先通知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投资管理人承担;若因为投资管理人未事先通知资产证券化、权证行权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投资管理人承担;因投资管理人超买或者超卖及回购欠库等原因造成托管人未能及时完成清算交割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投资管理人及受托人。投资管理人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于交割日12:00前将透支款及时划入投资组合托管账户,并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要求及时补足欠库券。因投资管理人自身原因造成清算交收未能及时完成的,按照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签订的投资管理合同相关规定处理。 9.1.5 实行场内T+0非担保交收的资金清算按照交易规则及托管人相关规定执行。9.2 银行间交易清算9.2.1 投资管理人应及时将交易资金划拨指令及成交通知单或转让合同等相关附件复印件发送至托管人并电话确认。9.2.2 托管人根据交易资金划拨指令的要求完成证券交割和资金交收。相关交易费用的支付方式,由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确定。9.2.3 转托管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参照上述流程办理。9.2.4 经投资管理人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上清所申请,投资管理人可以从中央债券簿记中心系统、上清所综合业务系统查询、打印任一时间点的托管账户总对账单。9.2.5 投资资产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投资管理人应代表本受托财产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9.3 场外交易清算9.3.1 投资管理人应及时将交易资金划拨指令、合同要素表及转让合同或缴款通知书等相关附件发送至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发送后电话向托管人确认。9.3.2 托管人根据交易资金划拨指令的要求完成证券交割和资金交收,并根据相关规定支付交易费用。对于基金赎回、基金分红等业务产生的相关确认单凭据,未收到基金公司确认单的一方可向对方索要,收到方负责传递。9.3.3 新股申购参照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9.4 指令经托管人形式审查无误后,由托管人负责具体办理资金汇划和证券交割手续。9.5 场外交易结算指令若需指定出款时间,需给托管人预留足够的处理时间。对于场外交易结算指令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在场外交易合同未生效的情况下托管人应拒绝执行交易资金划拨指令,并及时通知投资管理人,同时报告受托人。9.6 若发生清算延迟的情况,清算延迟责任由责任方承担。若责任方为第三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各参与方共同负责追偿。若为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如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故障等,各参与方免责。10 会计核算10.1 建账与核算10.1.1 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关于发布扩大投资范围后新增投资产品估值核算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人社监司便函20145号)及修订后的相关会计准则,并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等规定执行,开展职业年金基金资产的会计核算工作。对于特殊核算事项,由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协商一致后提出核算方案,经受托人确认后予以执行。10.1.2 托管人应对托管资产独立建账、独立核算。10.1.3 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当分别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托管资产会计核算与账册保管。10.2 估值10.2.1 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双方每个交易日对职业年金基金资产进行资产估值和对账。托管人应根据双方约定的方式及频率向受托人提供每日估值表。10.3 对账10.3.1 资金对账。托管人当日17:00之前将反映当日该时点前的资金明细信息以约定形式提供给投资管理人。10.3.2 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建立定期对账制度。10.3.2.1 托管人应对各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定期进行全面的账实核对。若出现账实不符,托管人应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并记录不符的情况、原因、解决办法和处理结果,同时报告受托人,由受托人报告代理人。10.3.2.2 若双方的账目核对不符,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账册记录内容相符。若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原因时,以托管人账册为准。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记录核对不符的情况、出现的原因及解决办法等,同时报告受托人。10.3.2.3 当委托投资资产估值出现错误时,托管人应该立即报告受托人,并说明采取的措施,在受托人同意后,立即更正。若因为资产估值的错误造成计划或统一计划单位净值的错误,受托人应报送代理人,协商解决方式。若损失可以追回或补救,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积极配合予以追回或补救。10.4 为确保受托人及时、准确地履行投资监督职责,托管人应及时向受托人发送估值核算数据。10.4.1 为保证数据传输的时效性,托管人在T+1日17:00前向受托人发送T交易日的组合资产估值明细、余额表。10.4.2 在估值核算数据传输后,托管人或受托人若发现数据存在错误的,托管人应通知受托人,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正确的数据重新发送至受托人。11 费用管理11.1 日常管理费和业绩报酬11.1.1 受托管理费、投资管理费、托管费的计提标准和支付方法详见受托管理合同、投资管理合同和托管合同及相关文件。运作前或计提标准、支付方法发生变更时,受托人应将各项费用费率和计提方式以书面方式通知各方。11.1.2 对于与业绩挂钩的管理费,在考核期结束后投资管理人将投资管理费业绩报酬计提/回冲计算底稿(电子版)和业绩报酬确认单(盖章件)发送给托管人复核,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在业绩报酬确认单上盖章,并将投资管理费业绩报酬计算底稿(电子版)和业绩报酬确认单(双章)发送给投资管理人,由投资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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