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DOC文档下载  

    江西省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doc

    • 资源ID:4158907       资源大小:1.14MB        全文页数:40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8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8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江西省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doc

    ICS点击此处添加ICS号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DB江西省地方标准DB XX/ XXXXX2014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点击此处添加标准英文译名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本稿完成日期:2014-7-28)2014 - XX - XX发布XXXX - XX - XX实施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引言11范围22规范性引用文件23术语和定义23.1养老机构23.2消防安全专门培训24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24.1一般规定24.2消防安全责任人34.3消防安全管理人34.4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34.5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44.6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员44.7自动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44.8志愿消防队员4 4.9 保安员员工(包括护理员)入住老年人5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55.1一般规定55.2消防安全制度要点55.3消防安全操作规程66场所设置要求66.1建筑的耐火等级和安全布局66.2安全疏散76.3建筑消防设施86.4建筑内部装修107消防安全管理措施107.1一般规定107.2消防安全重点部位107.3电气防火管理107.4火源管理117.5 用气防火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防火管理7.5安全疏散设施管理127.6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管理128防火检查158.1一般规定158.2防火巡查158.3防火检查158.4建筑消防设施功能测试检查169火灾隐患整改169.1一般规定169.2整改要求1610消防宣传教育培训1710.1一般规定1710.2宣传教育培训内容1710.3消防安全专门培训1711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1711.1一般规定1711.2预案内容1811.3演练1812火灾事故处理1813消防档案1913.1一般规定1913.2档案内容1913.3保管19引言为进一步指导、规范养老机构的消防安全工作,推行消防安全管理标识化、标准化、信息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和江西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场所设置要求、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火灾事故处理及消防档案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江西境内所有养老机构。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506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A654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JGJ122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200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3 术语和定义3.1 养老机构主要是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3.2 消防安全专门培训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其他具有消防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的专业消防安全知识培训。4 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4.1 一般规定(1) 养老机构应当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2) 养老机构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类人员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责任人,接受社会监督。(3) 养老机构应按有关界定标准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4)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履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职责。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4.1.1 鼓励和引导养老机构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4.2 消防安全责任人养老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b) 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统筹安排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为本单位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确保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c)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d) 建立定期消防安全评价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形势分析会,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检查;e) 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f) 组织建立单位内部的志愿消防队,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4.3 消防安全管理人4.3.1 养老机构应当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履行下列职责:a) 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b) 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c) 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督促落实整改火灾隐患;d)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e) 组织管理义务或志愿消防队组织;f) 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g) 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价,每半年至少向消防安全责任人专题报告一次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h)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4.3.2 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养老机构,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承担本条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能。4.4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养老机构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应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明确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并应履行以下职责:a) 熟悉消防法律法规,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和消防工作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b) 提请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提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建议;c) 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督促落实整改措施;d) 管理、维护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e) 组织开展消防宣传,进行教育培训;f) 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g) 记录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完善消防档案;h) 完成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4.5 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是所在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a) 掌握本部门消防安全情况,贯彻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全面落实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b) 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督导有关人员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规定;c) 加强用火、用电、用油、用气设备、设施及压力容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特殊工种岗位禁止无证人员上岗操作;d) 落实每日防火巡查,确保本部门所在区域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灭火器材、消防设施和疏散指示标志完好有效;e) 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组织整改,重大情况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f) 发生火灾时,组织员工按预案疏散人员,扑救火灾;g) 接受单位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检查和监督,完成其他消防安全工作。4.6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员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应当持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并履行下列职责:a) 掌握消防控制设备的功能和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测试自动消防设施功能,保障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b) 对火警信号应立即进行确认,火灾确认后应立即报火警并向消防主管人员报告,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c) 对故障报警信号应及时确认,消防设施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部门主管人员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d) 不间断值守岗位,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和值班记录。4.7 自动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应当持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并履行下列职责:a) 掌握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和操作规程;b) 按照制度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有关阀门处于正确位置;c) 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及时上报;d) 做好运行、操作和故障维护记录。4.8 志愿消防队员养老机构应组建志愿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员应履行下列职责:a) 熟悉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本人的职责分工;b) 参加消防业务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了解消防知识,掌握灭火与疏散技能,会使用灭火器材;c) 做好本部门、本岗位日常安全防火工作,宣传消防安全知识;d) 发生火灾时立即赶赴现场,服从指挥,积极参加现场救援。4.9 保安员保安员应履行下列职责:a) 进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现问题应及时报告;b) 发现火情应及时报火警并报告主管人员,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协助灭火救援;c) 劝助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4.10 员工(包括护理员)员工(包括护理员) 应履行下列职责:a) 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及安全操作规程;b) 班前班后检查本岗位设施、设备、场地,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并向上级主管报告;c) 熟悉本工作场所灭火器材、消防设施及安全出口的位置,发生火灾时,应及时组织引导人员安全疏散;d) 指导、督促老年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4.11 入住老年人a) 应当共同维护机构安全,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b) 发现安全隐患或违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及时报告;c) 参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应急演练,了解消防常识、逃生路线。5 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5.1 一般规定养老机构应按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根据变化适时修订。5.2 消防安全制度要点5.2.1 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应包括会议召集、人员组成、会议频次、议题范围、决定事项、会议记录等要点。5.2.2 消防组织管理制度应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工作职责、例会、教育培训、活动要求等要点。5.2.3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频次、培训对象、培训内容、考核办法、情况记录、奖惩办法等。5.2.4 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检查频次、参加人员、检查部位、内容和方法、火灾隐患认定、处置和报告程序、整改责任和看护措施、情况记录等要点。5.2.5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应包括责任范围和职责、突发事件处置程序、报告程序、工作交接、值班人数和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5.2.6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制度消防设施、器材主要包括安全疏散设施、自动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等,管理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备登记、保管及维护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5.2.7 燃气、电气设备和用火、用电管理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施登记、操作资格、动火审批程序、检查部位和内容、发现问题的处置、情况记录等要点。5.2.8 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制度应包括预案制定和修订、责任部门、组织分工、演练频次、程序、注意事项、情况记录、演练的小结与评估等要点。5.2.9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考评目标、内容和办法、奖惩办法等。5.2.10 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养老机构还应该制定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管理和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消防安全档案管理等制度。5.3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养老机构应制定下列消防安全操作规程:a) 自动消防设施操作规程;b) 变配电室操作规程;c) 电气线路、设备安装操作规程;d) 燃油燃气设备安全使用操作规程;e) 电、气焊操作规程;f) 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6 场所设置要求养老机构的建筑结构、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安全疏散、建筑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建筑内部装修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并取得合法手续。6.1 建筑的耐火等级和安全布局6.1.1 耐火等级6.1.1.1 养老机构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有困难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但老年人居住和活动用房不应超过二层。6.1.2 消防安全布局6.1.2.1 养老机构应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合理规划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养老机构与周围其他建筑之间应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6.1.2.2 养老机构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当必须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h的楼板与其它场所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6.1.2.3 厨房、烧水间等明火作业部位应单独设置,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不燃烧体,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6.1.2.4 养老机构不应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老年人建筑层数宜为三层及三层以下,四层及四层以上应设消防担架电梯。6.1.2.5 完全不能自理和半自理的老年人优先安排在便于疏散的地点。6.2 安全疏散6.2.1 安全出口6.2.1.1 老年人居住和活动用房应设置外窗且除窗帘外,不应用其他材料遮挡。每个外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5 m2,且短边不应小于0.8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2 m。6.2.1.2 养老机构的安全出口数不应少于2个。老年人公寓的疏散尽量采用环形走道和外廊设计,每一间老年人居室有门通向外廊或相连的外阳台。6.2.1.3 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独立设置,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 m。6.2.1.4 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户,不应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等。疏散门内外1.4 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安全出口处不应设置门槛、台阶、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6.2.1.5 疏散楼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疏散走道地面不宜有高差,当有高差时应设置坡道并有明显标志。6.2.2 疏散距离、疏散宽度6.2.2.1 对公用走廊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5 m,公用楼梯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2 m。6.2.2.2 安全疏散距离,疏散楼梯、走道及首层疏散外门的各自总宽度,还应符合GBJ16、GB50045、GB/T50340-2003、JGT 122-99等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6.2.3 疏散楼梯间6.2.3.1 下列养老机构建筑应设置封闭楼梯间:a) 老年人居住和活动用房(敞开外廊建筑除外);b) 裙房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不超过32 m 的二类高层民用或高层民用建筑裙房;c) 其它应设置封闭楼梯间的建筑。6.2.3.2 下列养老机构建筑应设置防烟楼梯间:a)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超过32 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b) 其它应设置防烟楼梯间的建筑。6.2.3.3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GBJ16、GB50045等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6.2.4 超过二层的老年人建筑宜配备一定数量的简易防护面罩、手电筒、保险绳、轮椅、急救担架等必要的火场逃生避难器材。6.3 建筑消防设施6.3.1 消火栓6.3.1.1 下列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a) 超过5层或体积不小于5000 m3 的建筑;b) 高层民用建筑。6.3.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6.3.2.1 下列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c)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 m2老年人建筑;d) 设在高层民用建筑及其裙房内的养老机构。6.3.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6.3.3.1 下列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养老机构内的老年人建筑。6.3.4 防排烟系统6.3.4.1 老年人居住和活动用房应有良好的防排烟措施。采用自然通风时,其窗户等开口的有效通风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2%,并宜根据具体要求采取有组织通风措施;当开窗面积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补偿。6.3.4.2 不超过6 m净高的老年人居住和活动用房应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面积不应大于500 m2,每个防烟分区均应设有排烟口,排烟口距离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 m。6.3.5 火灾应急照明6.3.5.1 下列部位应设有火灾应急照明:a)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b)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他房间;c) 单层、多层建筑内使用面积超过400 m2的公共餐厅;d) 疏散走道。6.3.5.2 火灾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要求:a) 人员密集场所内地面中心线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 lx;b) 楼梯间内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c) 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lx;d)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他房间,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6.3.5.3 火灾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a) 火灾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上或出口的顶部;b) 火灾应急照明灯具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材料制作的保护罩;c) 火灾应急照明灯具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min; d) 正常电源断电后,火灾应急照明电源转换时间不应大于15s。6.3.6 疏散指示标志6.3.6.1 养老机构公共餐厅、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上方、疏散走道应设有大型灯光疏散指示标志。6.3.6.2 大型养老机构宜采用集中控制型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6.3.6.3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 m2的地上养老机构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6.3.6.4 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a) 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醒目,方向指示标志图形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b) 设置在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上方的疏散指示标志,其下边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0.3m;c) 设置在墙面上的疏散指示标志,标志中心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m(不易安装的部位可安装在上部),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d) 设置在地面上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5m;e)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f)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min;工作电源断电后,应自动接合备用电源。6.3.7 灭火器6.3.7.1 灭火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a) 扑救A类(固体)火灾应选用水型、泡沫、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b) 扑救B类(液体)火灾应选用干粉、泡沫、二氧化碳型号灭火器,扑救极性溶剂B类火灾不得选用化学泡沫灭火器;c) 扑救C类(气体)火灾应选用二氧化碳、干粉型灭火器;d) 扑救带电火灾应选用干粉、二氧化碳型号灭火器;6.3.7.2 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6.3.7.3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应小于1.5 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0.15 m。6.4 建筑内部装修6.4.1 养老机构内的装修应根据GB50222、GB/T50340-2003、JGT 122-99等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采用不燃和难燃材料,严禁采用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装修材料。7 消防安全管理措施7.1 一般规定7.1.1 养老机构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或变更使用性质时,应当依法将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备案,经审核合格或备案许可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或备案,验收合格或备案许可后方可投入使用。7.1.2 对建筑进行改建、扩建和装修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应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7.1.3 养老机构应按附录A的要求设置消防安全布局标识、消防设施器材标识、消防安全疏散警示标识等消防标识。7.1.3.1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主要出入口、消防车道、防火间距等位置应分别设置(总)平面布局标识、消防车道标识、防火间距标识等消防安全布局标识。 7.1.3.2 建筑消防设施所在位置应设置认知标识、操作使用标识,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标识等消防设施器材标识。7.1.3.3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楼梯、主要疏散路线等部位应设置消防安全疏散警示标识。7.1.3.4 建筑消防设施标识应规范统一,使用材质经久耐用,使用单位应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标识的维护管理。7.1.4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该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对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建筑消防设施的防火巡查、检查、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等重点部位和管理环节实施标准化管理。7.1.5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消防联动控制系统、防排烟系统)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宜安装使用消防巡检系统,实行建筑消防设施信息化管理。7.1.6 使用的建筑消防产品,其质量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7.2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养老机构应当将药品库房、供氧房、液化气瓶间、厨房、锅炉房、变配电室、消防控制室等容易发生火灾、容易蔓延、人员和物资集中、重要设备用房等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7.3 电气防火管理7.3.1 一般规定7.3.1.1 电器线路和设备应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检查和维护,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7.3.1.2 防爆、防雷、防静电、防潮、防尘的部位电气设备安装应符合有关安全要求。7.3.1.3 每年应定期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必要时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电气安全检查。7.3.2 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的防火要求7.3.2.1 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a) 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难燃PVC管保护,导线不应裸露,并留有1-2处检修孔;b) 开关、插座应安装在难燃或不燃材料上;c) 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不燃材料或导线穿越可燃或易燃材料时,应采用不燃材料保护隔热;d) 保险丝不应用铜线、铝线代替。7.3.2.2 电气线路的安装和线路的敷设还应符合GB50303、GBJ16、GB50045等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7.3.3 电气防火管理要求养老机构应加强电气防火管理,采取下列措施:a) 电气线路改造、增加用电负荷应办理审批手续,不得私拉乱接电气设备;b) 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c) 老年人居住和活动用房均应设置用电超载保护装置,禁止超负荷或带故障运行、使用电气设备;d) 使用电气设备时,电气设备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安全距离。e) 应设置电瓶车固定充电插座,安装继电保护装置,严禁电瓶车车主私拉电线给电瓶车充电。7.4 火源管理:a) 动用明火应办理动火证,动火证应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b) 加强对碳火、蚊香和蜡烛使用的安全管理,老年人居住用房不应使用明火取暖、照明;c) 除指定区域外,禁止吸烟,不得乱扔烟头、火柴。7.5 用气防火管理:a) 燃气管道及器具的安装、调试应由具有相关安装资质的单位、人员进行,不应私自拆除、改装、迁移、安装、遮挡或封闭燃气管道及器具;b) 定期检查燃气管道及器具,防止泄漏;c) 使用燃气时应保持室内通风良好,应安装熄火自动关闭燃气的装置,确保使用后关断气源;d) 以燃气为燃料的厨房、公用厨房,应设燃气泄漏报警装置;e) 高层建筑严禁使用和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7.6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防火管理:a) 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宜独立设置,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配置专人负责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b)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要进行检查,发现包装破损、跑冒滴漏现象的禁止入库;c)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贮存应按性质分类存放,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注明品名、特性、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 d) 严格执行危险品领取登记和清退制度,禁止超额储存;e) 厨房内排烟罩、排烟管道内的油垢应每季度清洗一次。7.7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养老机构应落实下列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措施:a) 设有防火门、防火卷帘、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照明、火灾应急广播等设施的,应配置齐全,完好有效;b) 应在老年人居住房内的房门或床头及主要通道设置安全疏散图示,安全疏散图示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c) 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应遮挡、覆盖疏散指示标志,妨碍人员安全疏散;d) 禁止将安全出口上锁,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装卷帘门、栅栏等影响疏散的设施;房间的外窗及设置开敞式的阳台或凹廊,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应急救援的固定栅栏;e) 常闭式防火门应保持关闭,楼梯间、走道等部位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7.8 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管理:7.8.1 一般规定7.8.1.1 养老机构应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日常管理,确定专职人员或单位进行消防设施、器材的定期维护保保养,保证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齐全,并能正常使用。维护保养,应当保留记录。7.8.1.2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场所,应当与具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能力的组织或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每年至少应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测试,出具全面检查测试报告,并送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7.8.1.3 消防设施所使用的标志分为“使用”、“故障”、“检修”、“停用”四类。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与消防设施的特点,制定符合实际的使用标志,指定人员根据消防设施的状态及时调整,并进行记录。单位应采取措施确保标志的完好,不因时间及责任人员的变动导致标志的损毁、迁移和错挂。7.8.2 消防控制室7.8.2.1 消防控制室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控制室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志。7.8.2.2 消防控制室应按照附录B的要求在显著位置悬挂三项制度及资料,存放单位基本情况资料和动态管理标准化档案资料,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7.8.2.3 消防控制室应实行每日24h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确保及时发现并正确处置火灾和故障报警。7.8.2.4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在岗在位,认真记录控制器运行情况,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自检、消音、复位功能及主、备电源切换功能,并按规定填写记录相关内容。7.8.2.5 正常工作状态下,报警联动控制设备应处于自动控制状态;若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应有确保火灾报警探测器报警后,能迅速确认火警并将手动控制转换为自动控制的措施;严禁将自动灭火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7.8.3 消防水泵房消防水泵房应按照附录C要求悬挂水泵房标准化管理四项制度,水泵房管理人员应按操作规程和制度要求定期做好维护保养和应急处置工作。7.8.4 灭火器材管理7.8.4.1 应加强灭火器日常管理和维护,建立维护、管理档案,记明类型、数量、部位、充装记录和维护管理责任人。7.8.4.2 灭火器应保持铭牌完整清晰,保险销和铅封完好,应避免曝光曝晒、强辐射热、潮湿等环境影响。7.8.4.3 灭火器应放置在不影响疏散、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摆放稳固,不得挪作他用、埋压或将灭火器箱锁闭。7.8.5 消火栓系统管理消火栓系统应达到下列要求:a) 消火栓不应被遮挡、圈占、埋压;b) 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c) 消火栓箱不应上锁;d) 消火栓箱内配器材配置齐全,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7.8.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达到下列要求:a) 洒水喷头不应被遮挡、拆除;b) 报警阀、末端试水装置应有明显标识;c) 定期进行测试和维护;d) 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7.8.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a) 探测器等报警设备不应被遮挡、拆除;b) 不得擅自关闭系统,维护时应落实安全措施;c) 应由具备上岗资格的专门人员操作;d) 定期进行测试和维护;e) 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7.8.8 防排烟系统管理防排烟系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a) 自然排烟外窗不应被遮挡;b) 布局调整时,每个防烟分区均应设有排烟口且满足规范要求;c) 排烟口平时应关闭,其手动开启装置应醒目,并设置标识,方便使用;7.8.9 防火卷帘管理防火卷帘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a) 电动防火卷帘两侧的长、降按纽不宜上锁;b) 防火卷帘手动控制装置应便于操作,并应有明显标识;c) 防火卷帘下方不应堆放物品;d) 加强维护保养,保证防火卷帘封闭性能;e) 防火卷帘投影下方两侧应设置黄色警戒线或“消防卷帘门下请勿堆放物品”的提示语。7.8.10 供氧房、用氧部位a) 供氧房应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b) 供氧房与热源、火源和易燃、易爆场所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c) 供氧、用氧设备及其检修工具不应沾染油污;d) 供氧房内的氧气空瓶和实瓶应分开存放,并应做好标记。氧气罐装应由专职人员操作,不应在供氧房内灌装氧气袋;e) 输氧结束后应关闭气阀、撤出氧气瓶并送回存放室,不应将氧气瓶留存在老年人居住房间内。7.8.11 液化气瓶间a) 气瓶组不应与燃气器具布置在同一房间内,应设置在单层专用房间内;b) 应采取良好的通风措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c) 空瓶和实瓶应分开放置,液化气瓶间不应存放任何可燃、易燃物品;d) 液化气瓶间周围应划定禁火区域,并设置明显的禁火标志。7.8.12 变配电间a) 室内应保持整洁,不应存放木箱、纸箱等可燃物;b) 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应安装在可燃和易燃的装修材料上;c) 应定期检修变压器和配电盘,察看线缆接头等部位的接触或温度情况,做好防护措施。7.8.13 锅炉房a) 应每年检修一次锅炉。点火前,应检查锅炉安全阀、水力计、压力表等,发现问题应及时检修;b) 锅炉周围应保持整洁,不应堆放可燃物;c) 应每年检修一次动力线路和照明线路,明敷线路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且与锅炉和供热管道保持安全距离;d) 对于燃油、燃气、锅炉房,应定期检查供油供气管路和阀门的密封情况,并保持良好通风。设有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锅炉房,应查看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工作状态是否正常。7.8.14 厨房a) 厨房排烟罩应每日擦拭一次,排油烟管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b) 厨房应建立油锅管理制度,每天工作结束后,应关闭所有燃料供给阀门,熄灭火源,切断除冷冻设备以外的一切电源;c) 设置在建筑内或贴邻老年人居住建筑建造的厨房,其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d) 使用稻草、秸杆等为燃料的厨房应在火源前设置防火凹槽。8 防火检查8.1 一般规定8.1.1 养老机构应对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情况进行巡查和检查,并确定巡查、检查人员、部位、内容。8.1.2 巡查、检查要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内容及样式详见附录D)。巡查、检查人员、主管人员、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存入单位消防档案。8.1.3 防火巡查、检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理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期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8.2 防火巡查8.2.1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养老机构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防火巡查的频次可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巡查应以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消防设施为重点。老年人居住区应当加强夜间巡查。8.2.2 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a)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情况;b)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疏散走道两侧的扶手是否完好;c) 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正常工作状态,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d)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关闭严密,防火卷帘下方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e) 重点部位员工是否在岗;f) 其它需巡查的情况。8.3 防火检查8.3.1 养老机构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全面防火检查,还应根据消防安全要求,开展年度检查、季节性检查、专项检查等形式的防火检查。8.3.2 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a) 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b) 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施的情况,是否具备轮椅、急救担架顺利通行条件,疏散走道两侧的扶手是否完好;c)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状况;d) 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e)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情况;f) 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人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g)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h)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及其它重要场所防爆、防火措施落实情况;i)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j) 防火巡查情况;k)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和完好、有效情况;l) 其它需检查的内容。8.4 建筑消防设施功能测试检查8.4.1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附录E的要求,定期对各类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功能性检查,并按规定填写相应的记录。8.4.2 火灾探测器的清洗火灾探测器投入运行二年后,应每隔三年全部清洗一次。清洗

    注意事项

    本文(江西省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doc)为本站会员(文库蛋蛋多)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