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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保险代位求偿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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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保险代位求偿权.doc

    浅析保险代位求偿权及其部分争议摘要: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民法中的债权让与制度在保险法律关系中的适用,是民商法代位权制度与保险理赔制度相结合的产物。保险代位求偿权具有避免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防止加害第三人脱免责任、促使社会大众小心预防意外发生、增加保险人责任财产、降低社会大众之保险费负荷等五项规范价值,因此在法律制度中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本文将首先阐述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性质及法理渊源,然后对其成立要件及权利限制做一定的分析,继而提出其在发展中出现的一些争议及解决途径。关键词:保险 代位求偿权 权利限制 保险人 被保险人一、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基本内涵(一)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也称代位追索权, 是指保险人在按照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赔付了被保险人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以后, 得在其赔偿金额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害的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确立, 对于保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制裁不法第三人的侵权或违约行为, 防止被保险人与第三人对保险人利益的共同损害, 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保险代位求偿权最重要的法律特征有两个:一是来源的法定性,即保险代位求偿权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属于保险人的法定权利,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而改变。二是属性为债权的请求权。代位求偿权并非属于债权,而只是债权的请求权,是保险人将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地位,代替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行使债权的请求权,这种债权的请求权并非是保险人对第三人的债权,而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二)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性质代位求偿权是保险合同赋予保险人所特有的一项权利,乃民法理论中债权人代位权在保险法律关系中的运用。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性质,学界大致有三种学说,即债权法定移转说、赔偿请求权附属说和广义形成权说。债权法定移转说认为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保险人对第三人债权的“法定受让”,无须被保险人的让与意思表示,也勿须债务人的同意;赔偿请求权说认为保险人自给付保险金时起,便取得与已消灭之债权同一的赔偿请求权;广义形成权说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也是行使他人权利的权利,并且由于其实现效果导致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被保险人不得再向第三人主张赔偿请求权,所以保险代位求偿权属于广义的形成权。在我看来,债权法定移转说在民法理论体系内为保险代位求偿权找到了归宿,具有逻辑上的合理性,是对保险代位求偿权法律性质的合理解释。保险代位求偿权不是形成权或者其他权利。请求权是权利人得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形成权是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向第三人请求支付特定金额的权利,因而是请求权。保险代位_陈斌、胡进:论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法学评论1991年第2期。求偿权成立之时,被保险人即丧失对第三人的债权,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与否,并不影响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而不是形成权。(三)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理渊源 代位求偿权法律制度源于罗马法, 在英国的衡平法中也有代位权的规定。代位求偿权是民法中的债权让与制度在保险法律关系中的适用, 它实质上是一种债的主体变更, 债权让与即债权人变更, 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具体内容情况下, 债权人将其债权的全部或一部分让与第三者享有。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理依据是保险损失补偿原则和民法中的公平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指保险事故发生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须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失进行补偿。其具体内容有:第一,保险赔偿金额应当公平合理,充分补偿,协商一致。第二,保险金额是计算赔偿数额的依据,一般不允许超值保险。第三,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海上保险合同是对被保险人的保险保障措施,并非其牟利的手段,所以要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第四,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依法律和海上保险合同予以限制。因此,如果保险事故是第三者所致, 被保险人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该第三者请求损害赔偿, 又可以从保险人处获得保险赔偿金, 这样被保险人就可能取得双倍于其实际损失的赔偿, 这与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是相违背的,这时保险代位求偿权就可以对被保险人的双重求偿起到有效的制约作用。在民事法律关系中, 为维护公平原则保障民事权利的实现, 要求公民履行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并不得实施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人在推定全损的情形下享有索赔部分损失或全部损失的选择权。这就使被保险人的这种主动权受到了限制, 因为保险人可以在被保险人未行使选择权之前向其作出全损赔偿, 以此解除对保险标的的义务。所以,如果说损失补偿原则禁止被保险人在从保险人处获得足额赔偿后再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那么公平原则要求第三者履行其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二、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成立条件和限制(一)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 所谓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成立要件是指构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所不可缺少的条件。各国保险法对代位求偿权成立要件的规定不尽一致。我国经济合同法第25 条规定:“被保险财产的损失, 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 如果投保方向保险方提出要求,保险方可以按照合同规定先予赔偿, 但投保方必须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方, 并协助保险方向第三者追偿。” 由此可以看出,保险代位求偿权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方能成立:第一,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第二,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第三,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_许良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理探源和实务,保险研究1999年第2期。(二) 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过程中的限制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过程中的限制主要包括行使名义限制、行使对象限制、行使金额限制等一系列法律限制和自我限制。首先,在取得代位求偿权后, 保险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还是以被保险人名义行使呢?早期保险人均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但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以及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现在许多国家承认保险人既可以自己的名义,也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人请求给付。在这个问题上,各国立法规定不一, 我国的保险法和以前的相关法律对此都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但从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4条、95条等法律来看,我国立法倾向是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第三人(债务人)请求或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代位求偿方式。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更符合我国的诉讼实践,因为如果以被保险人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 会给保险人带来很多掣肘和不必要的麻烦, 比如保险人对第三者提起诉讼时, 就会涉及主要资格以及授权委托等问题。其次,从行使的对象来看,任何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义务的第三者都可以成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对象,但是各国一般都规定不得对被保险人本人及其一定范围的亲属或雇员行使代位求偿权, 除非保险事故是由上述人员故意造成的。比如我国保险法规定的限制对象就是“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及其他组成人员”。限制行使对象的必要性在于,如果没有第三人的范围限制就不能实现财产保险损害填补之目的,其实际效果无异于“左手给付,右手索还”。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组成人员与被保险人具有密切的联系,被保险人组成人员造成的损失常须由被保险人来承担责任,而被保险人家庭成员间密切的人身关系常常决定了其财产上的密切联系,它们在经济上息息相关。一般来说,被保险人受到损失的,其家庭成员或组成人员的利益也会受到损失,反之亦然。再次,保险代位求偿权只在财产保险中适用, 人身保险中不存在代位求偿权。根据我国保险法第68 条“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 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之规定, 我国的保险代位求偿权仅限于财产保险。人身险不适用补偿原则和保险代位制度的原因在于生命、身体的无价性。当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完整性时,因其无法以金钱价值计算,所以被保险人所获赔偿与其损失之间无法进行比较衡量,也就不存在被保险人借由保险超额获利。相反,财产险中的损失是可以用金钱衡量的。但是最近几年以来,一些学者例如台湾学者梁宇贤等人主张, 对一些具有补偿性质的人身保险, 如健康保险( 疾病保险) 或意外伤害保险中涉及的医疗费用给付等也应适用代位求偿;台湾学者江朝国认为“并非所有人身保险皆不适用保险代位权之规定, 而系仅性质属定额保险者, 如人寿保险或残废保险是, 若依其性质属损害保险者, 如医疗费用或丧葬费、分娩费用等, 其契约之目的仅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所支出之费用而已, 此种消极利益之损害并非不可以金钱价值计算之, 故理论上应仍有保险人代位规定之适用”。从上述两位学者所述来看,保险代位求偿权在人身保险领域也是具有一定现实意义,符合我们社会发展需要的。_王林清,杨心忠: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限制理论问题研究,法律适用2011 年第5 期。霍艳梅:论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法律限制,河北法学2006年第1期。 复次,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金额也是有一定限制的,这体现在:第一,保险人只能在其赔付金额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 不得超过此限对于保险人已赔付的部分,也就是说,被保险人相应部分的损失已得到填补,就该部分损失,其不得再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第二,如果保险人从第三者取得的赔偿超过其给付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 多余部分应返还被保险人, 同时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得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因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本是被保险人的权利, 保险人仅在其已支付的保险金范围内取得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 其支付范围内的赔偿请求权仍应由被保险人享有,所以,保险人取得的超过其赔偿金范围的数额应退还给被保险人。三、 保险代位求偿权发展中的部分争议1995年我国制定保险法时引入保险代位权制度。随着我国保险实业的迅速发展和理论深入研究,在2002年和2009年修订保险法时,该制度得到了修正和发展。然而,作为保险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现有立法规定过于宽泛、笼统,保险代位求偿权在司法实践中需进一步明确的问题仍然很多。近年来,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存在的法定性和必要性受到质疑,制度废除呼声鹊起,必须寻求新理论作为其制度构建的正当性依据。下面将对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些争议和问题作简要分析。(一)对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的质疑和思考从民法理论考察,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的根据使他人遭受损害而自己获得利益。对被保险人来说,无论是对保险人的请求权还是对第三人的请求权,都有合法根据,不属于不当得利。反过来,保险代位求偿权使得保险人没有合法根据获得了一个额外针对第三人的求偿权。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行为是基于签订保险合同时所承担的保险事故风险,是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有甚者认为,“保险人根据合同理应付出一笔资金,然而代位权的行使却又使它获得了填充,实际上等于保险人没有履行合同,这不仅是获得了不当得利,而且从严格意义上说,是对被保险人的欺诈。”针对被保险人获利质疑,从“利得禁止原则”角度可以得到解释。“利得禁止原则”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害进行填补,但该项填补不能使被保险人因此而获益。该原则注重保险的结果是否产生额外获益,而不对这种获益的性质进行价值判断,有助于实现保险防范道德风险和杜绝赌博的目的。英美合同法中的“对价理论”可以回答保险人获利的质疑,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费的支付和保险事故风险承担的转移之间形成了对价;保险理赔时,保险金的支付和对第三人债权的转移之间形成了对价,且在数额上相对对等。所以,保险代位求偿权能有效的防止被保险人因损害额外利益,防范道德风险滋长。(二)对追究第三人损害赔偿责任,实现社会公平的质疑和思考 有学者认为,从法律上直接规定被保险人在其从保险人处获得的保险赔偿金限度内,禁止其向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就能达到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这种做法,对防止被保险人基于保险合同双重请求获益,避免道德风险的滋生有一定作用,但是忽视了对第三人行为的惩罚。从民法损益相当和公平原则出发,第三人必须为其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不能因为被保险人责任竞合获利。从侵权和违约责任来看,不能对第_吴丹:我国现行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弊端及完善研究,商业文化2012年5月。三人免责或脱责,打破原有的合同或侵权法的基本价值体系,这样不利于我国社会稳定和法制建设。因此,对第三人责任的追究很有必要,这一制度不可以被废除。需要探究的问题是:侵权行为人的轻微过失能否免责?现代侵权法立法主要目的在于赔偿受害人,因此对轻微过失也课以损害赔偿责任。然而,被保险人出于事先风险预防目的购买保险,获得保险人及时赔偿的条件下,轻微过失侵权人责任是否仍有必要追究?将其纳入保险代位求偿权中会不会过于加重一般人注意义务?事实上,从制度稳定性方面考虑,不宜将轻过失从保险代位求偿制度中踢除。保险实务中,追偿诉讼效率低,成本高,极少行使;随着保险行业的发展,人们风险防范意识提高,求偿权落到同一保险人或不同保险人之间,追究功能往往大打折扣。但是,不能因为保险预防意识的提高,就否定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追究第三人责任和实现社会公平的制度价值。 总之,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宗旨是为被保险人提供双重保障,以确保被保险人的损失得以充分补偿。同时,也不至于由于保险赔付而使被保险人过分受益。保险人应在保险补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因此,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基本概念、法律渊源、成立条件及其发展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必然有助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正确运用。同时,立法部门应尽快完善中国的保险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从而充分发挥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功能,更好地指导保险实践,保障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权益。参考文献: 1陈斌、胡进:论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法学评论1991年第2期。 2许良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理探源和实务,保险研究1999年第2期。 3霍艳梅:论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法律限制,河北法学2006年第1期。 4吴丹:我国现行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弊端及完善研究,商业文化2012年第5期。 5郑萍:保险代位求偿权法律问题探析,保险研究2002年第3期。 6郭建标:保险代位求偿权若干法律争议问题之探讨,法律适用2011年第5期。 7王林清:保险代位求偿权法律适用问题探讨,法律适用2010年第5期。 8王林清、杨心忠: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限制理论问题研究,法律适用2011年第5期。 9张慧斌: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范围和时效的探讨,金融与经济1999年第3期。 10王乐宇:论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权利限制,法学论坛2007年第5期。我的大学爱情观目录:一、 大学概念二、 分析爱情健康观三、 爱情观要三思四、 大学需要对爱情要认识和理解五、 总结1、什么是大学爱情:大学是一个相对宽松,时间自由,自己支配的环境,也正因为这样,培植爱情之花最肥沃的土地。大学生恋爱一直是大学校园的热门话题,恋爱和学业也就自然成为了大学生在校期间面对的两个主要问题。恋爱关系处理得好、正确,健康,可以成为学习和事业的催化剂,使人学习努力、成绩上升;恋爱关系处理的不当,不健康,可能分散精力、浪费时间、情绪波动、成绩下降。因此,大学生的恋爱观必须树立在健康之上,并且树立正确的恋爱观是十分有必要的。因此我从下面几方面谈谈自己的对大学爱情观。2、什么是健康的爱情:四、 尊重对方,不显示对爱情的占有欲,不把爱情放第一位,不痴情过分;五、 理解对方,互相关心,互相支持,互相鼓励,并以对方的幸福为自己的满足; 六、 是彼此独立的前提下结合;3、什么是不健康的爱情:1)盲目的约会,忽视了学业;2)过于痴情,一味地要求对方表露爱的情怀,这种爱情常有病态的夸张;3)缺乏体贴怜爱之心,只表现自己强烈的占有欲;4)偏重于外表的追求;4、大学生处理两人的在爱情观需要三思:(三) 不影响学习:大学恋爱可以说是一种必要的经历,学习是大学的基本和主要任务,这两者之间有错综复杂的关系,有的学生因为爱情,过分的忽视了学习,把感情放在第一位;学习的时候就认真的去学,不要去想爱情中的事,谈恋爱的时候用心去谈,也可以交流下学习,互相鼓励,共同进步。(四) 有足够的精力:大学生活,说忙也会很忙,但说轻松也是相对会轻松的!大学生恋爱必须合理安排自身的精力,忙于学习的同时不能因为感情的事情分心,不能在学习期间,放弃学习而去谈感情,把握合理的精力,分配好学习和感情。3、 有合理的时间;大学时间可以分为学习和生活时间,合理把握好学习时间和生活时间的“度”很重要;学习的时候,不能分配学习时间去安排两人的在一起的事情,应该以学习为第一;生活时间,两人可以相互谈谈恋爱,用心去谈,也可以交流下学习,互相鼓励,共同进步。5、大学生对爱情需要认识与理解,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一) 明确学生的主要任务“放弃时间的人,时间也会放弃他。”大学时代是吸纳知识、增长才干的时期。作为当代大学生,要认识到现在的任务是学习学习做人、学习知识、学习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在校大学生要集中精力,投入到学习和社会实践中,而不是因把过多的精力、时间用于谈情说爱浪费宝贵的青春年华。因此,明确自己的目标,规划自己的学习道路,合理分配好学习和恋爱的地位。(二) 树林正确的恋爱观提倡志同道合、有默契、相互喜欢的爱情:在恋人的选择上最重要的条件应该是志同道合,思想品德、事业理想和生活情趣等大体一致。摆正爱情与学习、事业的关系:大学生应该把学习、事业放在首位,摆正爱情与学习、事业的关系,不能把宝贵的大学时间,锻炼自身的时间都用于谈情说有爱而放松了学习。 相互理解、相互信任,是一份责任和奉献。爱情是奉献而不时索取,是拥有而不是占有。身边的人与事时刻为我们敲响警钟,不再让悲剧重演。生命只有一次,不会重来,大学生一定要树立正确的爱情观。(三) 发展健康的恋爱行为 在当今大学校园,情侣成双入对已司空见惯。抑制大学生恋爱是不实际的,大学生一定要发展健康的恋爱行为。与恋人多谈谈学习与工作,把恋爱行为限制在社会规范内,不致越轨,要使爱情沿着健康的道路发展。正如马克思所说:“在我看来,真正的爱情是表现在恋人对他的偶像采取含蓄、谦恭甚至羞涩的态度,而绝不是表现在随意流露热情和过早的亲昵。”(四) 爱情不是一件跟风的事儿。很多大学生的爱情实际上是跟风的结果,是看到别人有了爱情,看到别人幸福的样子(注意,只是看上去很美),产生了羊群心理,也就花了大把的时间和精力去寻找爱情(五) 距离才是保持爱情之花常开不败的法宝。爱情到底需要花多少时间,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有的大学生爱情失败,不是因为男女双方在一起的时间太少,而是因为他们在一起的时间太多。相反,很多大学生恋爱成功,不是因为男女双方在一起的时间太少,而是因为他们准确地把握了在一起的时间的多少程度。(六) 爱情不是自我封闭的二人世界。很多人过分的活在两人世界,对身边的同学,身边好友渐渐的失去联系,失去了对话,生活中只有彼此两人;班级活动也不参加,社外活动也不参加,每天除了对方还是对方,这样不利于大学生健康发展,不仅影响学习,影响了自身交际和合作能力。总结:男女之间面对恋爱,首先要摆正好自己的心态,树立自尊、自爱、自强、自重应有的品格,千万不要盲目地追求爱,也不宜过急追求爱,要分清自己的条件是否成熟。要树立正确的恋爱观,明确大学的目的,以学习为第一;规划好大学计划,在不影响学习的条件下,要对恋爱认真,专一,相互鼓励,相互学习,共同进步;认真对待恋爱观,做健康的恋爱;总之,我们大学生要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念,让大学的爱情成为青春记忆里最美的风景,而不是终身的遗憾! 我的大学爱情观目录:六、 大学概念七、 分析爱情健康观八、 爱情观要三思九、 大学需要对爱情要认识和理解十、 总结1、什么是大学爱情:大学是一个相对宽松,时间自由,自己支配的环境,也正因为这样,培植爱情之花最肥沃的土地。大学生恋爱一直是大学校园的热门话题,恋爱和学业也就自然成为了大学生在校期间面对的两个主要问题。恋爱关系处理得好、正确,健康,可以成为学习和事业的催化剂,使人学习努力、成绩上升;恋爱关系处理的不当,不健康,可能分散精力、浪费时间、情绪波动、成绩下降。因此,大学生的恋爱观必须树立在健康之上,并且树立正确的恋爱观是十分有必要的。因此我从下面几方面谈谈自己的对大学爱情观。2、什么是健康的爱情:七、 尊重对方,不显示对爱情的占有欲,不把爱情放第一位,不痴情过分;八、 理解对方,互相关心,互相支持,互相鼓励,并以对方的幸福为自己的满足; 九、 是彼此独立的前提下结合;3、什么是不健康的爱情:1)盲目的约会,忽视了学业;2)过于痴情,一味地要求对方表露爱的情怀,这种爱情常有病态的夸张;3)缺乏体贴怜爱之心,只表现自己强烈的占有欲;4)偏重于外表的追求;4、大学生处理两人的在爱情观需要三思:(五) 不影响学习:大学恋爱可以说是一种必要的经历,学习是大学的基本和主要任务,这两者之间有错综复杂的关系,有的学生因为爱情,过分的忽视了学习,把感情放在第一位;学习的时候就认真的去学,不要去想爱情中的事,谈恋爱的时候用心去谈,也可以交流下学习,互相鼓励,共同进步。(六) 有足够的精力:大学生活,说忙也会很忙,但说轻松也是相对会轻松的!大学生恋爱必须合理安排自身的精力,忙于学习的同时不能因为感情的事情分心,不能在学习期间,放弃学习而去谈感情,把握合理的精力,分配好学习和感情。4、 有合理的时间;大学时间可以分为学习和生活时间,合理把握好学习时间和生活时间的“度”很重要;学习的时候,不能分配学习时间去安排两人的在一起的事情,应该以学习为第一;生活时间,两人可以相互谈谈恋爱,用心去谈,也可以交流下学习,互相鼓励,共同进步。5、大学生对爱情需要认识与理解,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七) 明确学生的主要任务“放弃时间的人,时间也会放弃他。”大学时代是吸纳知识、增长才干的时期。作为当代大学生,要认识到现在的任务是学习学习做人、学习知识、学习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在校大学生要集中精力,投入到学习和社会实践中,而不是因把过多的精力、时间用于谈情说爱浪费宝贵的青春年华。因此,明确自己的目标,规划自己的学习道路,合理分配好学习和恋爱的地位。(八) 树林正确的恋爱观提倡志同道合、有默契、相互喜欢的爱情:在恋人的选择上最重要的条件应该是志同道合,思想品德、事业理想和生活情趣等大体一致。摆正爱情与学习、事业的关系:大学生应该把学习、事业放在首位,摆正爱情与学习、事业的关系,不能把宝贵的大学时间,锻炼自身的时间都用于谈情说有爱而放松了学习。 相互理解、相互信任,是一份责任和奉献。爱情是奉献而不时索取,是拥有而不是占有。身边的人与事时刻为我们敲响警钟,不再让悲剧重演。生命只有一次,不会重来,大学生一定要树立正确的爱情观。(九) 发展健康的恋爱行为 在当今大学校园,情侣成双入对已司空见惯。抑制大学生恋爱是不实际的,大学生一定要发展健康的恋爱行为。与恋人多谈谈学习与工作,把恋爱行为限制在社会规范内,不致越轨,要使爱情沿着健康的道路发展。正如马克思所说:“在我看来,真正的爱情是表现在恋人对他的偶像采取含蓄、谦恭甚至羞涩的态度,而绝不是表现在随意流露热情和过早的亲昵。”(十) 爱情不是一件跟风的事儿。很多大学生的爱情实际上是跟风的结果,是看到别人有了爱情,看到别人幸福的样子(注意,只是看上去很美),产生了羊群心理,也就花了大把的时间和精力去寻找爱情(十一) 距离才是保持爱情之花常开不败的法宝。爱情到底需要花多少时间,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有的大学生爱情失败,不是因为男女双方在一起的时间太少,而是因为他们在一起的时间太多。相反,很多大学生恋爱成功,不是因为男女双方在一起的时间太少,而是因为他们准确地把握了在一起的时间的多少程度。(十二) 爱情不是自我封闭的二人世界。很多人过分的活在两人世界,对身边的同学,身边好友渐渐的失去联系,失去了对话,生活中只有彼此两人;班级活动也不参加,社外活动也不参加,每天除了对方还是对方,这样不利于大学生健康发展,不仅影响学习,影响了自身交际和合作能力。总结:男女之间面对恋爱,首先要摆正好自己的心态,树立自尊、自爱、自强、自重应有的品格,千万不要盲目地追求爱,也不宜过急追求爱,要分清自己的条件是否成熟。要树立正确的恋爱观,明确大学的目的,以学习为第一;规划好大学计划,在不影响学习的条件下,要对恋爱认真,专一,相互鼓励,相互学习,共同进步;认真对待恋爱观,做健康的恋爱;总之,我们大学生要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念,让大学的爱情成为青春记忆里最美的风景,而不是终身的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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