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民事诉讼中法院的法律观点指出义务:法理、规则与判例.doc
民事诉讼中法院的法律观点指出义务:法理、规则与判例 民事诉讼中法院的法律观点指出义务:法理、规则与判例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民事诉讼中法院的法律观点指出义务:法理、规则与判例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民事诉讼中法院的法律观点指出义务:法理、规则与判例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 内容提要大陆法系各国的民事诉讼将法院对法律适用的释明称为法律观点指出义务,其与对事实的释明一道构成法院“实体性诉讼指挥”的核心。在德国,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立法化是落实宪法规定的听审请求权,避免突袭性裁判的需要。它要求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应就法律适用与当事人进行讨论,指出当事人在辩论中未提出的,而法院可能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观点,并赋予当事人表明意见的机会。违反法律观点指出义务构成程序瑕疵,当事人可通过上诉、提起宪法诉讼以及提出异议等救济手段维护其程序权利。法律观点指出义务为当事人提供了对法院的法律判断权施加影响的机会,保障了当事人在法律适用领域中的程序参与权,值得我国借鉴。关键词法律观点指出义务实体性诉讼指挥突袭性裁判作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法院在诉讼中承担相应的职责是民事诉讼的当然要求。对法院而言,其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不能仅止于推动诉讼程序的运行层面,更应在作为裁判基础的事实、证据与法律适用等裁判资料的形成层面给予当事人适当的协助,以求得当事人对审判过程与审判结果的双重认可,使审判获得正当性。在德国、日本、法国等大陆法系代表性国家的民事诉讼中,法院在裁判资料的形成层面给予当事人的协助被称为“实体性诉讼指挥”。其中,法院通过履行释明义务,为当事人主张事实、收集证据提供协助;而在法律适用层面给予当事人的协助,则要通过法律观点指出义务得以完成。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目前对释明义务已有深入探讨,但对于法律观点指出义务则研究者寥寥。本文以德国民事诉讼为中心,拟从法理、规则与判例三个角度,就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的法律观点指出义务予以考察,旨在对我国民事审判制度改革有所裨益。一、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涵义界说近代的审判制度虽未明文规定法官知法原则,但该原则长期以来都被视为不言自明的诉讼原理而为大陆法系各国广泛承认和援用。依此原则,法律的解释与适用属法院的专有权限,无需当事人介入,“当事人提供事实,法院适用法律”成为分担当事人与法院在诉讼中的权能与责任的基本准则。法官知法原则虽保护了对法律无知的当事人,并由此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但在该原则的支配下,法官解释与适用法律的权限被无限放大,当事人参与法律适用的权利一定程度上被剥夺了。当事人在不了解法官的法律见解时,难以展开有效的攻击与防御活动,结果常常不得不面临来自适用法律的突袭性裁判。法律观点指出义务正是防止突袭性裁判的重要手段。所谓法律观点指出义务,是指法院欲适用当事人在辩论中没有提出的法律观点作为判决的基础时,必须就此向当事人指出并给予其表明意见的机会的义务。这里的法律观点,系指法院以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证据为基础而形成的法律评价。从范围上看,它涵盖法律的解释与适用、判例的适用与变更、作为请求基础的法律构成要件以及证明责任分配与证据评价的运用等。按照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要求,在诉讼中,法院应就法律适用与当事人进行讨论;法院欲将当事人没有提出的法律观点作为判决的基础时,应当预先向当事人开示,给予当事人发表意见的机会,否则不得作为裁判的依据。在大陆法系各国的民事诉讼中,为了平衡当事人辩论能力的差异,避免在实体上享有正当权利的当事人可能因无法于诉讼中作适当的主张及陈述而遭致败诉的判决,以确保裁判的实体公正,均规定了法院的释明义务。该义务要求法院应就诉讼中的有关事项向当事人发问,促使当事人提出主张与证据。传统上,通常认为释明义务的根据在于补正辩论主义的不足,释明的范围主要针对事实问题。虽然在诉讼过程中,由于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有时难以区分,法官对事实的释明常常离不开对相关法律适用的解释与说明,但其主要目的还是为了明确事实关系,而缺少对当事人参与法律适用,并由此防止突袭性裁判的来自程序保障的关怀。有鉴于此,从防止突袭性裁判的视角出发,德国、日本、法国等大陆法系代表性国家的民事诉讼均对释明义务作扩大解释,法院的释明不仅针对事实问题,还包括指出当事人法律上主张的错误,并给予当事人补正的机会。为与传统的释明义务作适度的区分,将法院在法律层面的释明称为“法律观点指出义务”。为此,一些国家还专门在立法上予以明确。例如,德国1976年通过简素化法的修改,明文规定了法律观点指出义务,并将其视作法院实体性诉讼指挥的核心。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16条也作了相应的规定。日本新民事诉讼法虽仍把法律观点的开示视为释明义务的种类之一而将其规定在有关释明的条款之中,但晚近的学说更倾向于将之作为一种独立的形态来把握。从赋予当事人充分提出诉讼资料的机会,免受来自法院突袭裁判的程序保障观念出发,这种法律观点指出义务近年来得到了进一步的强调。当然,正如法官知法原则所要求的,在诉讼中,法律的解释适用仍属法院的专权,原则上并不受当事人法律见解的约束。即使法院开示自己的法律见解,当事人拒绝适用,也并不妨碍法院基于该法律观点作出判决。但在诉讼中开示法律观点,使当事人不仅就事实问题,而且对法律适用也能充分地表明自己的意见,进行辩论,既有利于当事人适时提出与法院的法律评价相对应的有关事实与证据,防止突袭性裁判,又能提高审判的透明度,使当事人易于理解和接纳裁判,审判的正当性容易得到认同。同时法律观点指出义务也向人们昭示这样一种新的司法理念:法律的判断权并非法官独占,应当为当事人提供对法官的法律判断权施加影响的机会,以保障当事人在法领域中的程序参与权,协同发现法之所在。二、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立法沿革在德国,虽然1877年民事诉讼法典制定之时就对释明义务有所涉及,但当时的释明只针对事实问题,法官知法原则导致的突袭性裁判时有发生。对此,民事诉讼法颁行不久,有学者即主张以规定释明义务的条款为依据,通过法官适度表明法律见解而加以化解。实务界亦不乏支持法官应开示法律见解者,并认为这一义务具有担保法律判断的正当性、促进诉讼及确保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信赖等功能。当时还出现了以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为依据,在将当事人没有主张的法律观点作为判决基础时,赋予当事人表明意见的机会的判例。不过,在1924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前,上述观点并未形成通说,因为当时有关释明义务的范围并不包括法官对法律适用的解释与说明。对释明义务的理解发生本质性改变的是1924年德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该法有关释明义务的条款增加了法官在法律层面与当事人讨论的义务,从而将法律观点指出义务作为释明义务的类型之一,即法律层面的释明。立法的积极转变给学说带来很大影响,当时学界普遍认为法院不存在隐藏自己法律见解的动机,法院与当事人讨论当事人没有提出的,而法院考虑的法律见解符合民事诉讼目的。相反,那种留待判决中说明理由,有可能造成突袭性裁判的做法并不可取。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判例表明,如果法官指出新的法律观点后,当事人存在补充事实与证据的可能性时承认有关法律的释明。不过,20世纪30年代的判例仍继受了20年代的消极倾向,法律层面的释明并未得到广泛普及。由于难以 知晓诉讼中哪些事实与法律观点对裁判是重要的,当事人往往将无用的事实和不重要的法律观点带入诉讼中,进一步加剧了诉讼的延迟与审理的形式化。为改变前述状况,自上世纪60年代起,德国实务界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改革,尤其以司徒加特模式的成功试验为契机,加快了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立法步伐。按照该模式,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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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案件的重要的法律观点,并赋予当事人对此表明意见的机会。如与法官进行有关法律适用的讨论,说服法官改变其主张;或者及时修正自己的法律见解,并适时提出与法官的法律见解相适应的主张,补充新的事实与证据等。在当事人就法律适用充分表明意见后,最终的裁判才能真正为当事人所信服,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上诉案件的数量。四、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内容在德国,立法虽然明文规定了法律观点指出义务,但并未就该义务的适用给出翔实的答案,有关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具体内容多来自学术上的探讨。通常认为,法律观点指出义务包括如下内容:第一,指出义务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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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进一步举证的机会。该判例明确了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立法根据,即防止突袭性裁判和落实宪法规定的听审请求权。判例三:本案涉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所有人甲与承租人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承租时即使房屋存在瑕疵也不得减少租金。后因租金发生纠纷,甲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乙以承租时房屋存在瑕疵为由主张减少租金。双方当事人在辩论中并没有引用前述约定条款,第一审法院在没有向当事人指出的情况下,就适用该条款,支持了甲的请求,于是乙提起上诉。第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判。二审法院认为,在本案中,法院应当指出的法律观点也包括合同条款的适用与否,原审法院应赋予当事人就有关合同条款的解释表明意见的机会。即使法院指出法律观点,当事人也不能补充新的事实,其指出亦不应省略。这一判决有两点值得关注:其一,明确了合同条款的适用在法院应予指出的法律观点的 民事诉讼中法院的法律观点指出义务:法理、规则与判例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民事诉讼中法院的法律观点指出义务:法理、规则与判例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民事诉讼中法院的法律观点指出义务:法理、规则与判例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范围内;其二,具有补充事实陈述的可能性并非指出义务的要件。本案中,实际上即使发回重审,乙继续补充事实的可能性几乎没有,但这并不妨碍上诉审法院认定违反指出义务而发回重审。六、对我国的启示在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末至今仍在进行着的民事审判制度改革,通过强化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弱化法院职权,已初步实现审判模式的现代转变,值得肯定。然而,仔细探究十余年的改革历程便不难发现,改革仍存在诸多误区。例如,我们在强调程序正义的同时,却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发现客观真实这一民事诉讼永恒的目标;我们在主张弱化法院职权的同时,却不适当地加重了当事人的责任与义务。这被学者概括为“新职权主义”的种种表象,已经通过制度存在及运行的方式实质地影响着中国民事诉讼制度的走向。在这样的诉讼构架下,审判的正当性难免遭致怀疑。究其原因,虽不乏司法机构的利己因素,但与学界对当事人主义的误读亦不无联系。有鉴于此,受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普遍强化法院职权的改革趋势的启发,近年来,学界与实务界均深刻认识到,摈弃绝对的当事人主义与绝对的职权主义,强调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与法院的合作似应成为我国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方向。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存在于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立法中的释明制度在我国得到了广泛认同,并为相关司法解释部分采纳。就目前学界的分析来看,多数学者认为释明的范围仅限于事实问题,而不包括对适用法律的释明。相关司法解释也要求法官在判决之前不得向当事人透露有关法律适用的信息,并不得与当事人辩论。审判实务中,寻找裁判所适用的法律似乎仅仅是法官的任务,并未给当事人参与法律适用预留空间,法官完全可以在当事人所阐述的法律观点之外适用法律作出裁判,并不需要预先向当事人说明,这就导致法律性突袭裁判时有发生。而实际上,寻找法律是法官和当事人共同的任务,那种认为当事人只需提供事实,法官只需寻找法律的观点,是对裁判活动的误解。由于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均是经过法律构成要件所过滤的事实,当事人在确定诉讼标的、提出事实主张以及提供证据等方面,都是在一定的法律观点的支配下展开的。如果当事人不能适度预测法官欲适用的法律,尤其是在当事人所主张的法律观点迥异于法官欲适用的法律观点时,就难以展开充分有效的攻击与防御。现时实务直至作出判决时当事人才了解法官所适用法律的做法,致使当事人丧失了在同一个审级中补充事实与证据的机会。尽管当事人可以通过上诉审表达自己的诉求,但从提高诉讼效率和充实一审的视角出发,这显然并非最佳选择。从前述有关介评中我们不难发现,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向当事人适度表明法律见解具有重要的作用。一方面,通过法官与当事人对法律适用的讨论,能够修正法官在法律适用方面可能存在的疏漏;另一方面,当事人也会及时修正自己的法律观点,为主张事实、收集并提出证据指明了方向,使双方均能够围绕事实与证据展开充分的攻击与防御,避免了在法律适用方面的突袭性裁判。笔者注意到,目前有些地方法院为了使当事人能够接纳判决,正着手推行所谓法官“判后答疑”制度。虽然设立该制度的宗旨在于说服当事人服判息讼,与前述法律观点指出义务重在防止突袭性裁判还有着不小的距离,但从中也可窥视出司法机构期待审判获得正当性的努力。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判后答疑”制度值得肯定。然而,依据程序法定原则,很难将“判后答疑”作为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而得到立法的认可。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判决已经作出,即使当事人对判决仍有不满,也无法在同一审级中通过再次开庭以弥补有关事实与证据的不足。可见,“判后答疑”尽管有可能消弭当事人对判决的疑虑,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因法官未适度表明法律见解而使当事人不能充分展开攻击与防御所带来的遗憾,难以真正说服当事人。只有在立法上确立法律观点指出义务,才能让当事人真正理解与接纳判决,从而使审判获得正当性。德国民事诉讼有关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立法值得我国借鉴:首先,在立法中规定法院的法律观点指出义务。参考德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我国民事诉讼法应明确法院的法律观点指出义务,规定法院欲适用当事人明显忽略或认为不重要的法律观点以及法院的法律观点不同于当事人时,应向当事人表明法院的法律见解,赋予当事人就此陈述意见,补充事实与证据的机会。否则,不得将其作为裁判的法律依据。其次,明确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范围。笔者认为,该范围不能仅限于法院欲在裁判中适用的实体法律规范,而应涵盖所有影响裁判结论的法律问题,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前者如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的认定、合同条款的解释、有关法律构成要件的理解等;后者包括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据规则的运用等。当然,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范围应受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约束。再次,明确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适用阶段。法官履行法律观点指出义务应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即从法院立案后至最终的法庭辩论结束前。应当指出的是,虽然开庭审理是法官指出法律观点最为集中的阶段,但从提高诉讼效率、充实法庭审理的需要出发,法官在审前准备阶段就应与双方当事人针对适用法律展开讨论,从而为当事人提出事实与证据指明方向,避免当事人在收集证据资料过程中的无序与茫然。当然,在审理之初,法官对有关法律适用的认识还处于摸索阶段,在此阶段指出法律观点容易产生疏漏并影响法官履行指出义务的积极性。但应当认识到,在诉讼中寻找裁判所适用的法律乃是动态的过程,法官与当事人就有关法律适用进行讨论,有利于法官发现错误并加以改正。即使审判之初法官所指出的法律观点有误,还可以在其后的程序中不断修改与完善。最后,明确违反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法律后果。法官如果在审判过程中超越界限指出法律观点则违反法官中立原则,而不履行指出义务会影响裁判结果的妥当性,这些均属违反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行为。为此,法律应当为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救济手段。对于明显超越指出义务界限而有违公正性的法官,当事人可以申请其回避;而未尽指出义务导致当事人败诉的,二审法院可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也可以剥夺辩论权为由申请再审。责任编辑:朱广新其他参考文献Ba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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