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养老保险中的骗保行为毕业论文.doc
浅析我国养老保险中的骗保行为目 录摘要.- 1 -Abstract.- 1 -一、我国社会养老保险概述- 2 -(一)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 -(二)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 2 -1养老金发放方式社会化- 2 -2参保对象社会化.-3-3管理服务社会化.-3-4资金筹措社会化.-3-(三)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中存在的问题-3-二、我国养老保险“骗保”的主要形式-3 -(一) 死亡人员家属继续从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养老金-4 -(二)新参保企业伪造退休人员名册骗领养老保险金-4 -(三)墓改年龄, 提前领取养老保险金- 4 -(四)虚报特殊工种, 以便提前领取养老保险金- 5 -(五)虚增视同缴费年限(工龄)- 5 -(六)重复参保- 5 -(七)虚名冒领养老金- 6 -三、社会养老保险骗保行为的危害.- 6-(一)造成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运行效率低下-6-(二)破坏社会公平-6-(三)使国有财产遭受巨大损失.-7-(四)导致社会道德的逐步沦丧-7-四、我国养老保险骗保行为产生的原因- 7 -(一)社会观念原因- 7 -1社会因素 - 7 -2企业因素- 7 -3人为因素- 8 -(二)体制原因 - 8 -1社会养老保险的准公共品特征- 8 -2社会养老保险的产权界定不清晰- 8-3多方利益主体参与导致利益协调难度增加- 8 -(三)法制原因- 9 -五、解决我国养老保险骗保行为的对策-9-(一)提高监管部门的工作效率-9-1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9-2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的监管.-10-3 加大稽核力度, 开展专项反欺诈活动-104规范管理社会保险经办工作.-10-(二)利用新技术、共享各种信息-10-1完善异地协查和部门联动机制, 全方位联防养老金欺诈.-10-2利用科技手段, 严防养老金欺诈.-10-(三)强化社会监督, 建立举报奖励机制-11-(四)加强宣传,提高认识-11-(五)对欺诈行为实施惩罚-11-结论.-11-致谢.-12-注释.-12-参考文献.-12-浅析我国养老保险中的骗保行为摘要: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然而近年来层出不穷的社会养老保险骗保问题正严重威胁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序运行。从全国各地曝光的社会保险骗保案例来看,这种欺诈行为呈上升趋势,而且手段呈多样性,这对于本已不堪重负的养老保险基金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这些欺诈行为引起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高度警觉。关键词:养老保险; 骗保行为 ; 对策; Analysis of cheating behavior in the pension insurance in ChinaAbstract: State social pension insurance system and society according to certain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resolve labor obligation of workers to meet the State of labor age limits, or because of old age, incapacity to quit labor after the post basic life and establish a social security system. I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social security system and social insurance of the five most important insurance coverage. However in recent years many of the social endowment insurance fraud problem is a serious threat to social old-age insurance system in order to run. From exposure of social insurance fraud cases across the country, this upward trend in the fraud, and diversity of means, which for the already overburdened Pension Fund, was undoubtedly worse. This fraud caused by the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s of labor security and vigilance of the social insurance agencies.Key words: endowment insurance; Fraud behavior; countermeasures在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稳步发展的同时,伴随而来的是层出不穷的养老保险欺诈行为。各类社会养老保险欺诈行为严重影响着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良性运行,它们不仅造成资源配置的低效率,而且破坏社会公平。为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全国各地均建立了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在监督委员会的领导下,社会养老保险的反欺诈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一、我国社会养老保险概述 (一) 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依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 为解决劳动者在劳动年龄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界限, 或因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劳动岗位后保障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一般来说,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由国家立法, 强制实行, 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和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 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 由于其具有社会性, 影响很大, 享受人多并且时间较长, 费用支出庞大,所以必须设立专门的机构,实行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同意规划和管理。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的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模式。从缴费方式看,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个人按自己工资总额的8%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且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企业按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费,其中一部分计入个人账户,另一部分形成统筹基金。基本养老金的计发采用结构式的计发办法,即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它强调了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激励因素和劳动贡献差别: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存储额除以120.因此,该制度既吸收了传统型的养老保险制度的优点,又借鉴了个人账户模式的长处;既体现了传统意义上的社会保险的社会互济、分散风险、保障性强的特点,又强调了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和激励机制。(二)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 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化取向决不仅仅是指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一个方面, 应包括参保对象社会化、管理服务社会化、发放方式社会化和资金筹措社会化等方面。这四个方面又是紧密结合, 互为依存, 缺一不可的。这些方面的内容共同组成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化的目标方向。通过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的构建, 把社会成员从单位所有变为社会所有, 最终实现人的社会化, 以适应市场经济和城市化发展的需要。1养老金发放方式社会化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是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开端。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明确承担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机构(组织) 的基本职责。委托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搞好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 并指导街道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机构开展接收、管理退休人员档案工作, 逐步建立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库, 掌握和提供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资格情况。目前一些困难企业挪用、截留社保机构下拨的养老保险费用, 致使离退休人员苦不堪言。只有采取社会化的发放方式, 才能确保养老金的按时按量发放, 使离退休人员安享晚年。2参保对象社会化继续扩大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覆盖面, 覆盖到城镇各类企业全体劳动者和个体经济组织。社会保障计划应该和能够覆盖到哪些人群, 是由生产力发展水平、劳动力市场发育状况和政府的行政管理能力决定的。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及要求看, 养老保险制度应逐步全面覆盖所有与城市化、工业化过程紧密联系的群体, 包括所有的城镇就业者及逐渐城镇化的乡镇工薪收入者。目前养老保险已覆盖到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同制职工) , 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等灵活就业人员, 改变了原来制度覆盖面窄的状况, 遏制了参保人数和缴费人数下降的趋势。参保职工人数从1998 年初的8671 万人增加到2002 年底的11128 万人;参保的离退休人员从2533 万人增加到3603 万人。近5 年,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收入平均每年增加240 亿元, 基金收缴率一直保持在90 %以上。3管理服务社会化由于各种原因, 全面实施社会化管理服务需要一个过程。过去相当一段时间, 职工退休后一直得到原单位的关心和周到的服务。随着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化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不断完善, 将逐步实行对离退休人员由原单位管理向社会管理过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拓展服务范围, 帮助街道、社区建立健全服务网络, 强化社区功能, 引导社会力量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生活照料、医疗卫生保健,开展文化健身等活动。经济较发达、社区组织比较健全的地区, 可以主要依托社区开展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社区组织还不健全的地区, 可以由劳动保障部门及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退休人员实行直接管理, 或与社区联合管理; 在远离城市的地区或大中型企业比较集中的职工生活区, 可指导企业组织开展退休人员管理服务逐步向社会化管理过渡。4资金筹措社会化建立稳定的、多元化的筹资渠道除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外, 要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预算资金投入社会保障的比例, 通过变现部分国有资产、发行长期债券、征收特别税等办法和途径多方筹集养老保险基金, 以应对老龄化高峰期的支付需求。改造基金统筹调剂制度可以考虑实行养老金全国统筹与地方统筹相结合的叠加型体制, 既可提高统筹层次, 增强互济能力, 又可照顾到地区发展的差异。 (三)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与服务的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 主要有:(1) 全国各地建立的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信息库没有统一规范的标准模式。(2) 全国各地乃至同一省内的不同地市执行的统筹项目和标准很不统一。(3) 执行机关事业工资与执行企业工资的离退休人员混杂, 而退休金标准不一, 相互攀比。 (4) 社会保险统筹层次低, 实行社会化管理有困难。(5) 社区建设还不成熟, 社区服务达不到需求。对很多大城市来说, 社区建设普遍存在站点少、覆盖率低等问题, 已有的社区针对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场所和服务项目很少, 有些已建立的离退休人员活动中心也因经费问题无法正常开展活动。(6) 缺乏统一的、科学的离退休人员生存状况认证制度, 冒领养老金现象突出, 而且查处养老金冒领问题缺乏执法依据。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曾对异地安置的离退休人员和精简回乡人员的生存验证显示, 被调查人中有2000 多人已死亡, 5000 多人开具的证明无效, 但仍按期发给养老金、生活费。二、我国养老保险“骗保”的主要形式商业保险中的“ 骗保术”相信一般人都不陌生。但养老保险中的“ 骗保术” 却不太为一般人所知, 因为一般而言, 骗取的金额相对不大。但是, 养老保险中的“ 骗保术” 会造成资源配置的低效率,严重阻碍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损害国家利益, 对于诚实守法的投保人也是极大的不公正, 应当引起我们的关注。养老保险的骗术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死亡人员家属继续从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养老金这是一种最常见的骗保行为, 也是最让社会保险机构头疼的问题之一。因为退休人员居住地相对分散, 许多退休人员原所在的单位或改组改制或者破产, 因此, 退休人员的生存状况调查成了社保工作的一大难题。这类问题比一般人想象严重得多 一个退休人员如果死亡后瞒报一年, 社会保险机构就要多支出养老金数千元乃至上万元。这个问题近年来引起了各级社会保险机构的重视, 采取了各种措施进行退休人员生存状况调查, 如每年定期进行退休证年检, 对居住在外地的退休人员委托当地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调查, 或者要求退休人员寄回持有特定标志物的照片等。但是, 效果并不显著, 受委托的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对于与己无关的任务往往不太热心, 而且在电脑技术十分普及的情况下, 伪造一张照片也绝非难事。2004年9月9日,许某继父在湘乡老家去世。许某隐瞒继父去世的消息,并多次使用湘乡市东郊乡碧星村村委会提供的证明材料,持其继父身份证到湘乡市新研邮政储蓄所冒领许的养老金。自2004年10月至2010年10月,许某冒领养老金共计82953.40元人民币。(二)新参保企业伪造退休人员名册骗领养老保险金。这种情况虽不多见, 但是危害极大。笔者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曾查处过类似的案例, 某企业在参保时虚报 名退休人员, 冒领养老金达 年之久, 金额达数万元, 直到社会保险机构接到群众举报才被查处。由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力度在加大, 新参保的企业众多, 人员情况复杂, 社会保险机构有可能疏于调查, 从而使行骗的企业得手。某企业在新参保时虚报名退休人员,冒领养老金达年之久,金额达数万元,直到社会保险机构接到群众举报才被查处。(三)墓改年龄, 提前领取养老保险金。按照国家现行的政策法规, 男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分别是男年满60周岁, 女工人年满50 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才能办理退休手续。但是有些人为了达到提前领取养老保险金的目的, 通过各种方式篡改退休年龄。有的人走关系托人情, 通过户口登记机关改年龄, 甚至重新办理一个改了年龄的新身份证 有的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强调退休年龄要参考档案记载,于是有的投保人用各种手段涂改档案材料, 以便在提前办理退休手续时蒙混过关。如果劳动保障部门疏于审查, 这种欺诈行为极易得手。2002年8月,赵可将同单位职工父亲赵某年龄改大6岁,擅自提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向武汉市江岸区社会保险管理处申报退休。江岸区社会保险管理处负责养老金业务的毛虹,明知赵某不符合退休条件,仍为赵某办理了领取养老金的手续,在此之后至今年2月,共拨付赵某养老保险金2万余元。(四)虚报特殊工种, 以便提前领取养老保险金这是一种较常见的骗保行为。国家规定, 对于从事高空、高温、有毒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和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工种达到一定年限的职工, 可以提前办理退休手续。但是, 国家对于特殊工种是有严格限定的。由于企业大量的改组改制和兼并破产, 原企业职工的档案材料管理混乱, 企业管理层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也鼓励职工“提前退休” , 因此,虚报特殊工种的现象十分普遍。有些并非特殊工种集中的企业也出现了大半普通职工乃至管理人员都变成特殊工种的事例。一个职工少交5年的养老保险费,多领取5年的养老金, 对于社会保障事业的危害是不言而喻的。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对上海、山东、广东等地的调查,19951997年间,这几个省市的提前退休人员占到了各年新增退休人员总数的23%、33%和37.7%,每年支付的提前退休养老金总额达3.3亿元、6.6亿元和 8.9亿元,占各年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支付总额的 16.5%、26.2%和27.7%。又如,1998年1至8月全国新增的202.5万退休职工中,违反国家规定的提前退休人数就达71.3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数据显示,武汉等全国10大城市 19972000年共有640785人办理退休,其中提前退休人员有187611人,占总数的29.3%;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1年共审批10693人退休,其中提前退休的4954人,占退休总数的46.3%,这些数据表明提前退休人员已大大超出了正常可能的范围,既加重了养老保险基金压力,又增加了劳动力市场的就业压力。(五)虚增视同缴费年限(工龄)这个问题也十分普遍。国家规定, 对于参保职工在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前的工作年限视同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而缴费年限越长, 投保人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就越高。因此有的投保人千方百计地找路子虚增缴费年限, 把国家规定不能计算工龄的年限也计算成养老保险年限。主要方式是通过假证明材料和涂改档案材料的办法蒙混过关。(六)重复参保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存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等多种养老保险制度并存的格局。不同参保人员随着人员性质和工作地点的变更,养老保险关系在不同险种和不同地点之间转移。由于各地各险种系统不联网、数据不共享,加之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在职人员重复参保、退休人员重复领取养老金的问题尤其突出。经审计分析,重复参保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在两个单位同时参加企业保险。如一些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下岗后原有身份没有改变,原单位仍继续为其缴纳保费,新单位也为其新参加企业保险,从而退休后同时领取两份企业保险养老金。二是参加企业保险又参加新农保。原在农村务农的新农保参保人员进城务工,劳动关系没有转移,所在单位又为其参加了企业保险,同时缴纳企业保险和新农保,从而退休后同时领取企业保险和新农保养老金。三是参加事业保险又参加企业保险。事业人员或离岗创业,或在其他单位兼职,原单位、新服务单位分别为其缴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企业保险费,退休后形成了同时领取事业养老金和企业养老金。四是同一人跨地区重复参保。如同一人在一个地区就业参加工作,由于跨地区跳槽等因素去外地企事业单位参加工作,社保关系没有及时转移,在新工作的地区新的单位重新参加养老保险。(七)虚名冒领养老金虚名冒领养老金被认为是一种事后的道德风险。虽然我国的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手段已经从当年的口头认证、纸质认证经过数次转变后,发展成目前的电子认证,认证程序也不断优化,但虚名冒领养老金的事件任然层出不穷,且形式多种多样,手段也比较隐蔽。北京某诈骗团伙使用虚假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等文件,到社保经办机构为多名北京市民补填了1992年10月到1997年12月这段“断档”的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并顶替他们领取养老金,这就是有名的“北京社保诈骗第一案”。据国家劳动保障部有关资料统计,1999年全国发现冒领养老金7511人,冒领金额2032万元;2000年发现10440人,冒领3119万元,比上年增加39%;2001年发现15500人,冒领3909万元,比上年增加48%;2002年1-6月份发现冒领9670人,1935万元。淄博市自2000年以来,借离退休人员换证登记,建立养老保险指纹身份鉴别系统等工作的开展,进行了防冒领养老金大检查,累计查处冒领养老金人员31人,占当年领取养老金人数的0.03%;冒领最短时间1个月;最长时间6年9个月;冒领金额12.2万元,目前已追回金额10万元。可见,解决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后的冒领问题,已成为当前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以上列举的几种骗保术只是最常见的几种。值得注意的是, 这些问题在有些地方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有些地方的领导认为, 不管社会保险工作出现多大漏洞都没关系, 反正最后会由国家“买单” , 这种认识是十分错误的。首先社会保险机构有义务维护国家的利益, 国家的利益同时也是全民的利益。其次骗保行为致使职工的“养命钱”大量流失, 如果不加遏止会加重养老保基金的支付危机。再次, 让弄虚作假的人获益, 是对诚实守法的参保人的不公。最后还有很重要的一点, 弄虚作假的行为会严重损害社会保险的信誉。因此, 有理由提请各级领导给予足够的重视。三、社会养老保险骗保行为的危害社会养老保险骗保行为不仅影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耐性的效率,还破坏了社会公平,并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一)影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发展 骗保行为使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营成本高于社会最终收益,造成其效率低下,虚名冒领养老金、造假提前退休的骗保行为将导致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率不断提高,并高于实际应缴费率;逃费和欠费行为将不断扭曲劳动市场的运行规律,企业为了躲避缴费向地下经济和非正规部门转移,减少了课税基础,这种畸形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又会进一步助长逃费行为。(二)背离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原则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旨在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同时实现社会公平,而形形色色的社会养老保险骗保行为对养老保险制度实现社会公平构成了直接威胁。社会养老保险计划参与者利用自己的资源优势、社会地位优势以及信息优势赚取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不属于自己的那部分利益,或者回避自己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的责任,这都将导致缴费者与未缴费者之间的不平等,而且弱化了社会养老保险的收入再分配功能。此外,各种社会养老保险骗保行为的不当利益获取成功会进一步刺激当事人投机取巧的倾向,而且产生示范效应,使周围的人群也产生行使社会养老保险骗保行为的动机。(三)使国有财产遭受巨大损失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发放标准是从精算学的角度进行了严格定义的,因而各种骗保行为将造成养老保险基金在征收、管理和等环节上的大量流失,让国家财产蒙受巨大损失。由于政府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充当了最后付款人的角色,这使得社会养老保险被保险人的个人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从而也导致了养老保险受益者对养老保险这种产品的过度需求。骗保行为的存在将更加扭曲这种制度的供给与需求,同时进一步吞噬国有财产。(四)导致社会道德的逐步沦丧 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上一些人经不住诱惑,做一些见利忘义、损公肥私之事。贪欲之心不断膨胀,违法乱纪欺诈行为侵蚀着养老金。养老金骗保问题正考验着我们的社会道德。一些人通过骗保作为他们赚钱的便捷途径,他们的道德正逐步沦丧。四、我国养老保险骗保行为的成因分析以某“骗保”案为例湖北某国有化工企业,在近年来退休的681名职工中,违规提前退休的比例达到85%,而检查机构最后发现其中真正符合病退条件的仅有59人。但是因为时隔几年后再检查时绝大多数的违规提前退休者都已经达到了法定年龄,因而稽查机构并未对欺诈者进行严重的惩罚,有些甚至是不了了之。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该企业已经连续多年亏损,职工的工资也相对较低,企业职工从自身利益考虑选择了提前退休。因为提前退休后,他们既可以领取养老金,又可以再继续工作获得其他收入,这两项收入加总起来远比退休前的所得要高。还有少部分积蓄较多的职工,他们的财产已经足够使自己过一个充裕的晚年,因而转向重视闲暇和享受,而不愿意继续再工作,所以这部分职工也利用特殊工种的“通道”或采取虚假手段办理了提前退休。另外,为了转嫁企业责任和负担,该企业瞄准了提前退休这一“契机”,积极鼓励员工提前退休,并协助职工办理虚假的“病退”材料,还故意放宽条件,采取允许职工改动档案、户口等,将本应由企业担负的这部分怎人推向了社会。(一)社会观念原因1社会因素随着改革开放以及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社会上一些人经不住诱惑,做一些见利忘义、损公肥私之事。贪欲之心不断膨胀,违法乱纪欺诈行为侵蚀着社保基金。过去只在商业保险行业中发生的骗保、骗赔等商业保险欺诈惯用手法,亦逐步侵袭到养老保险中来。因此,有意无意中把养老保险基金当作了“唐僧肉”,有些人抱着“不吃白不吃、吃了也白吃”的心理,挖空心思钻管理上的空档,侵占社保基金。案例中这些企业职工为了自身利益,采用各种虚假手段办理提前退休,领取养老金。加重了国家的负担。2企业因素当前,仍有许多企业对社会保险认识不够,光考虑自身利益。忽略了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企业员工利益与企业自身利益的关系。具体体现在企业法人代表对参保的抵触,就是参加社会保险却恶意少报瞒报企业缴费工资和参保人数,隐瞒参保职工身份,少缴、漏缴、拖欠养老保险费。从而造成养老保险基金在征缴过程中的大量流失,这也属于欺诈手段。案例中该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连年亏损,为了转嫁企业责任和负担,就采取各种虚假手段给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本应属于企业的责任推向了社会。3人为因素有许多企业职工仍还没有认识到参保的重要性以及给自身带来的好处,只顾眼前的利益,加上企业不愿给职工参保所作的负面宣传影响,使得一些工资偏低、生活困难的职工对参保有抵触情绪,反而帮企业想办法逃脱参保,并且有这种意识和行为的人,在外资和私营企业中具有广泛性。在支付养老金方面,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冒领养老金欺诈行为极为严重。近几年,各地社保经办机构虽然加强了管理,每年对退休人员开展一次生存状况验证工作,但由于时间差等局限性,如果有的退休人员在某月份做完生存状况验证工作,次月就病故,他还可以继续冒领退休费一年,甚至时间更长,直到下次生存状况活体验证为止。在调研中发现,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多领23个月退休费现象较为普遍,在外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就更难及时掌握信息。(二)体制原因1社会养老保险的准公共品特征 任何的公共品或者准公共品都会诱发一定程度的道德风险。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市场失灵现象导致必须由政府提供必要的公共物品。但是,信息不完全也可能引发政府职责失灵,甚至产生不经济的寻租行为。公共品的两大特性是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这两大特性表明,消费者在公共品上“搭便车”是必然的,此时,公共品或者准公共品的供给就回出现低效率。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是一种准公共品。在一些人眼里,养老金有如公共草原,可以肆意的使用甚至破坏,形形色色的养老保险欺诈行为使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背负了沉重的压力。2社会养老保险的产权界定不清晰产权指主体对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权。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属于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相结合的模式,虽然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担的原则已经确立,但是各方的具体责任划分并不清晰。这种制度设计上的模糊,给各种机会主义提供了可乘之机,使得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过程中存在大量基金被挪用、浪费,甚至被部分官员挥霍的违规操作现象,也不利于制度的正常运行和可持续发展。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的个人账户是一种强制性储蓄,其积累的资金本质上是缴费者的私人财产,个人对其享有完全的做主产权。按照产权的定义,缴费者在缴费期内享有其个人账户资金的自由转移的权力,并更可以通过选择较高的管理水平的经营者投资,实现个人财产的收益权,在此情况下个人也会有强烈的风险意识和动机去关注资金的使用情况。但我国目前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强制性使个人账户基金的产权受限,特别是当政府承担起养老金的运营责任时,不仅使个人普遍产生“搭便车”的心里,而且使政府不具备足够的责任心来管理好这笔基金,往往把个人账户资金作为一种廉价的资本来源,用于平衡政府财政预算、补偿政府的债务,甚至是违规操作。3多方利益主体参与导致利益协调难度增加虽然国家和政府是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最终负责人,但其利益主体是多元的,包括养老保险基金的出资者(政府、企业和个人)、受益者和管理者,甚至还有基金监管者,这几类主体内部以及主体之间都存在复杂的利益关系。而且,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是一种生产财富的制度,而是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和社会共济实现社会公平的制度,它在一定程度上将个人对于社会养老保险的支付和回报割裂开来,通常是高收入者支付较多,低收入者获益较多。同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不容忽视的负效应“富贵病”,即部分社会成员生活有保障而缺乏工作的动力,二是想方设法的“提前退休”。这种格局使得社会养老保险计划的参与者缺乏多投入的动机,二是增加了制度设计时“激励与约束相容”的难度,也从一定程度上滋生了社会养老保险欺诈行为。(三)法制原因199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确立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由于配套措施及实施细则相对滞后, 对欺诈行为所负的经济、行政、法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 打击欺诈力度不够, 使一些欺诈冒领养老金的人员乘虚而入。尤其是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以后, 对异地领取、居住偏远分散的离退休人员的冒领行为不能及时有效防范。目前尚未建立异地协查制度, 社保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渠道不畅、信息资源不能共享, 给有效掌握生存认证带来了很多困难, 也给一些人欺诈冒领养老金提供了机会。部分地区社保部门内部工作规程和审计制度不够严密, 造成一些人通过涂改、伪造材料等手段骗取养老金。五、解决我国养老保险骗保行为的对策我国养老金相关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受诸多因素影响,是一个尚待解决的全局性问题。其中,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城市与农村的关系、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政府与公民的关系、企业与职工的关系、老企业与新企业的关系、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关系、上代人与下代人的关系等均是左右我国养老金政策制定与实施的重要因素。因此,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反欺诈工作更加显得复杂。当前,我国关于社会养老保险反欺诈的研究还处于起步状态,无论是政府部门决策还是学术研究都不够成熟,找出合理有效的社会养老保险反欺诈对策还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一)提高监管部门的工作效率1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目前我国。建立良好的社会保险法制环境是防范养老金欺诈行为的制度保证。国家应尽快出台社会保险法, 完善养老金反欺诈机制, 明确界定对欺诈冒领行为的处罚措施和标准, 综合采取行政、经济、法律手段来制裁欺诈冒领养老金的行为。健全养老金资格审查制度, 严格按规定、程序和条件审批退休,从源头上制止欺诈养老金行为。制定养老金反欺诈的操作办法和规程, 界定社会保险欺诈行为, 明确调查方式和手段, 确定处罚原则、标准和各部门在反欺诈工作中的职责。通过加快立法, 健全机制, 使养老金反欺诈体系建设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2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的监管要充分发挥审计部门的职能作用,对企业上报的职工工资总额和参保人数有少报瞒报行为的,每年开展一次专项审计,发现有欺诈行为的要补缴外,还要罚交滞纳金。要发挥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街道各社区工作人员的作用,让基层工作人员在辖区内对领取养老金的人和事实行监督,发挥“社保侦探”的作用,对举报有功者给予奖励。3 加大稽核力度, 开展专项反欺诈活动。组织专门稽核力量, 开展专项治理, 清理违规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 加大对欺诈冒领养老金的查处力度, 追回欺诈冒领的养老金。在全国范围内, 开展专项反欺诈活动, 集中统一时间, 定期开展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或者年审认证。4规范管理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2一是要规范企业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缴费关,凡是企业上报的工资总额和参保人数,业务经办员都要认真审核,严防企业少报瞒报缴费总数。二是要规范职工办理退休审核和待遇审核,必须建立由经办业务人员、审计稽核员、分管领导三人共阅需办退休人员档案,对疑难问题共同商定是否符合办理退休条件。预防因人情关系为人提前办理退休欺诈行为。三是在费用支付上形成岗位相互制约,具体流程是:经办员制作台帐,审计稽核员稽核,分管领导检查把关,局长签发执行,确保每支出一笔费用都真实可靠。(二)利用新技术、共享各种信息1利用科技手段, 严防养老金欺诈。一是建立指纹认证识别体系。建立电子指纹信息采集系统, 通过采集全部退休人员指纹,输入电子程序, 每年向退休人员采集新指纹进行核实。全国要统一技术标准, 实现资源共享, 建立反欺诈协查体系。二是建立全国联网离退休人员生存健康验证系统。通过异地协查和指纹认证系统建立全国查询系统, 使异地查询离退休人员生存健康状况成为可能。三是建立全国社会保险信息联网查询平台。加强金保工程建设, 使社会保险参保、缴费、领取待遇等信息全国共享, 有效防止重复享受待遇, 欺诈养老金。2完善异地协查和部门联动机制, 全方位联防养老金欺诈。多数冒领行为发生在异地领取人员中, 为此, 应把完善异地协查作为反欺诈工作的重点。建立与在职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相类似的异地安置人员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制度, 同时将异地安置人员逐步纳入居住地社区进行管理, 异地社区有义务配合异地安置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经办机构进行待遇年审和指纹采集,及时反映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变动情况。明确对跨地区、跨省市冒领养老金的情况由当地社保部门负责追回, 追回冒领养老金归入当地社保基金。要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联合财政、审计、公安、民政、邮政、社区等部门, 建立跨部门的公共信息平台, 加强对领取待遇人员的信息监控, 从而对欺诈冒领养老金行为实施全方位、立体化联防。(三)强化社会监督, 建立举报奖励机制。拓宽信息渠道, 依靠社会力量查处冒领行为。对外公布举报电话或设立举报信箱, 制定奖励办法, 鼓励知情者在第一时间举报欺诈冒领养老金行为, 经稽核部门核实后, 适当奖励举报人, 并为举报人保密, 形成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