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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海洋与海洋环境保护.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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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海洋与海洋环境保护.ppt

    第6章 海洋与海洋环境保护,6.1 海洋法基础知识6.2 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6.3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6.4国内环境保护法规,6.1 海洋法基础知识-海域概念及其法律地位,1、港口“港口”是指港湾或河流上具有天然条件或人工设施的用于船舶停泊、装卸货物和上下乘客的地方。(分为开放和非开放两种)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提及的港口是指海港。2、内水泛指的“内水”系指由一国领海基线和陆上国境线所包围的水域,包括湖泊、河流及其河口、内海、港口、港湾、海峡以及其他位于领海基线以内的水域。陆地内的水域称为内陆水,领海基线与陆地之间的水域称为内海水。海洋法将内海水简称为“内水”。3、内水的航行权内水同陆地领土一样,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沿海国对其拥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有权禁止外国籍船舶内水航行、外国籍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6.1 海洋法基础知识-海域概念及其法律地位,4、领海“领海”,通常是指处于某沿海国主权之下,与该国陆地领土和内水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海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5、领海基线划定领海宽度用的起算基准线称为领海基线。划定领海基线的基本方法有两种:正常基线法和直线基线法。将两种基线法结合使用的称为混合基线法。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6.1 海洋法基础知识-海域概念及其法律地位,6、领海宽度根据海洋法原则,沿海国有权确走一定宽度的海域作为自己的领海。各国确定的领海宽度差异很大,从3-200海里不等。为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为止。7、领海航行权领海是国家领土在海中的延续,属于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国家对领海行使主权,但通常不得剥夺外国籍船舶在领海的“无害通过权”。8、无害通过权“通过”是指为下列目的通过领海的航行: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停靠内水的泊船处或港口设施;驶往或驶出内水或停靠这种泊船处或港口设施。,6.1 海洋法基础知识-海域概念及其法律地位,8、无害通过权“无害通过”是指通过时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且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9、紧追权紧追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舶进行紧追的权利。10、油污干预权油污干预权是指沿海各国在公海上发生油污事件,如有根据预计到会造成严重影响,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或消除对本国海域的有关利益产生严重和紧急的油污或威胁的权利。,石油污染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包装有害物质污染生活污水污染船舶垃圾污染船舶大气污染船舶压载水污染船舶涂层污染,MARPOL73/78附则I,X、Y、Z和OS类物质,IMDG code,COx、NOx、SOx,船舶污染物质的种类,美国和德国的研究小组计算中国船检2008(2):全球航运CO2排放量为12亿吨/年,占全球CO2 排放量的4.5%,26艘8000TEU的集装箱船的SOx排放量相当于全世界汽车的SOx排放量。每年船舶排放120-160万吨的悬浮颗粒,470-650万吨的SOx以及500-690万吨的NOx。绿色和平组织报告指出,过去30年(2006年),共有超过1万件海上油轮意外发生,估计有超过600万吨的浮油于海上漂流。近50年(2006年),全世界因油类污染,已使1000多种海洋生物灭绝,海洋生物逐年减少,累计已达40。,船舶污染的危害相关数据,欧盟船舶造成污染法令于2007年4月1日起实施。法令规定在任何欧盟成员国海岸19km内造成水域污染的船舶,其责任方都将面临刑事处罚。由粗心或大意所致事故的使责任人被判处入狱3年;如是蓄意造成大范围环境污染或人员伤亡责任人将判处3-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0.03.01),违反本条例发生污染事故的责任人员处1-2万元罚款,并暂扣证书1-3月。,健康危害 安全危害 环境危害:-对海洋生态的危害;-对海洋生物和动物的危害;-对渔业和水产业的危害;-对岸线和旅游资源的影响;-对鸟类和其它动物的危害;-对大气造成的危害;-对社会生活的影响。,皮肤接触或不慎吞入或吸入,火灾/爆炸,船舶污染物质的危害特性,北海、北大西洋每年因油污染而死亡的海鸟达15-45万只。,19702009年溢油超过7吨的事故数,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中国海事局统计,1973-2006年,我国沿海共发生大小船舶溢油事故2635起,其中溢油50吨以上的重大溢油事故共69起,总溢油量37077吨,平均每年发生2起事故,平均每起污染事故溢油量537吨。2008年我国沿海石油运输量达4.31亿吨,航行于沿海水域的各类油轮为162949艘次,平均每天446艘次的油轮在我国海域航行。相关组织统计,每装卸1t石油将损失10g左右,如此以来2008年造成跑、冒、滴、漏(操作性)造成的溢油量为:4310吨。,我国海域安全和防污染面临的形势,1、“东方大使”:1983年11月25日,装载原油4.3万吨的东方大使号油轮搁浅在青岛港中沙礁上,造成3343.6吨原油泄漏,污染胶州湾岸线达230km,重污染区4.7km,污染面积104.7km2。而最终的经济赔偿仅仅为1775万元。2、2004年7月8日,1320时,Transporter(骏马输送者、15万NDW)”轮自泉州福炼港区空载出港,在湄州湾外剑屿以东1.6海里海域(2457.4N/11904.0E)与重载进港的“Cape Bowen(海角、16万NDW)”轮发生碰撞,造成两船船体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事故。,我国海域安全和防污染面临的形势,45m,15m,沿海:43个高风险20个较高风险11个一般风险12个,长江干线:18个 高风险8个 较高风险7个 一般风险3个,我国海域安全和防污染面临的形势,高风险、较高风险区主要分布在:沿海五大水域渤海湾长江口台湾海峡珠江口琼州海峡长江干线下游库区,我国海域安全和防污染面临的形势,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该公约的重点:放在日常操作所产生的污染方面,对防止海洋油污染起到一定积极作用。不足:仅对操作性溢油进行规定,对事故性溢油污染问题没有涉及。仅对油污染进行限制,对化学品污染未涉及。,1、1954年国际防止海洋石油污染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2、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1967年后,人类认识到事故性污染更为严重和对于干预公海事故的必要性。宗旨是:“使沿海国免于遭受海上事故引起的海上和海岸油污危险的严重后果”。不足:没有对化学品事故作出相关规定。,解决:石油污染造成沿海国经济损失问题,并规定载运2000t以上的散装油类船舶,要强制保险。不足:赔偿额小,2000金法郎(约143美元)/吨,最高限额2.1亿金法郎(约1500万美元)。远远不能弥补沿岸国的经济损失。,3、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4、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基金公约,为解决向油污染受害人提供适当补充赔偿,制定该公约。资金来源:海上污染的经济后果,不应全部由海运业来承担,而需要部分地由货主、石油企业担负。(石油企业和货主每运输1t石油向该基金会缴纳一定数额的费用,用于向受害人提供补充赔偿。)最高可获得9亿金法郎(6500万美元)。,除石油运输外,还有大量有害物质在海上运输;对是否遵守公约的情况检查不严,不能很好地预防事故发生;大型、超大型油轮、化学品船大幅增加,海洋污染面临的形势更严峻;人们的环保意识的增强。,5、MARPOL73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6、MARPOL73/78公约,73公约未生效的原因:防污设备问题:高效能的油水分离器和排油监控装置,一般发展中国家不能生产;接收设施问题:建设接收设施须投入大量资金,并要解决一定的技术问题,很多发展中国家不能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化学品船问题:73公约对散装化学品船的结构和设备要求很高,绝大多数化学品船不能满足公约要求。,海上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时,将造成不同国家受到危害,处理事故时国际上缺少一种有效的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机制。要想减少重大油污事故和避免重大灾难,就有必要建立一个国家、区域和全球性的有效防备和反应系统。目的:便于重大油污事故处理中的国际合作和相互援助。,7、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8、2001年船舶燃料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韩国现代重工设计的9000TEU集装箱船,耗油量:235.9t/d。往返一个航次30天计,燃油柜容积为7077m。一旦发生事故,危害程度绝不亚于1艘小型船舶的货油的溢油量。该公约的制定填补了:非油轮造成燃料油污染的空白。,当船舶发生有害物质事故时,船舶船长或负责管理该船的其他人员,应毫不延迟地按本议定书规定,对事故作出详细报告。,MARPOL73/78公约(议定书 I),1、报告的责任,2、报告的时间,(1)不论何种原因,包括保证船舶安全或救助人命而进行的油类和有毒液体物质的超过允许排放标准的排放或可能排放;(2)排放或可能排放包装形式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可移动罐柜、公路和铁路槽罐车以及船载驳船装载的有害物质);(3)15m以上船舶发生:影响安全的损坏、失灵及故障(碰撞、搁浅、火灾、爆炸、结构失效、浸水及货物移动);影响航行安全设备/设施故障(操舵装置、推进装置、发电系统和导航设备失灵或故障等);(4)营运期间排放的油类或有毒液体物质超过公约允许的排放量或瞬间排放率。,(1)船舶的特征;(2)事故发生的时间、种类和地理位置;(3)有害物质的数量和类别;(4)援助和救助的措施。,MARPOL73/78公约(议定书 I),3、报告的内容,4、报告的程序,可利用的最快的电信通信渠道,最优先地发给最近的沿岸国。,5、补充报告,(1)对最初的报告补充并提供有关事态进一步发展的情况;(2)尽可能地满足受影响国家索取有关补充资料的要求。,有害物质是指任何进入海洋后易于危害人类健康、伤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损害休息环境或妨碍对海洋其他合法利用的物质,并包括本公约控制的任何物质。,6、有害物质,1、油类:系指包括原油、燃料油、油泥、油渣和石油炼制品在内的任何形式的石油。(MARPOL73/78,8类44种。)2、油性混合物:系指含有任何油类的混合物。3、油船:建造为或改建为主要在其处所装运散装油类的船舶,包括油类/散货两用船及全部或部分装运货油的化学品船。4、特殊区域:由于其海洋学和生态学的情况及其运输的特殊性质等方面公认的技术原因,需要采取特殊的强制办法以防止油类物质污染。(地中海区域、波罗的海区域、黑海区域、红海区域、“海湾”区域、亚丁湾区域、南极区域、西北欧区域、阿拉伯海的阿曼区域以及南部南非海域)。5、油量的瞬间排放率:指任何一瞬间每小时排油的升数除以同一瞬间船速节数的值,(L/n mile)。6、清洁压载水;7、专用压载水;8 舱底含油污水。,MARPOL73/78公约(附则 I),一、总则-定义,MARPOL73/78公约(附则 I),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以上的其他船舶,应进行初次检验、定期检验、期间检验、不定期检验或强制性年度检验。通过检验的船舶,发给或签署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OPP证书,有效期5年。)签发机关:主管机关或其正式授权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签发,还可委托另一缔约国政府签发。IOPP(oil)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即行失效:(1)如果有关检验未在本附则规定的期限内完成;(2)如果证书没有按照本附则的规定予以签注;(3)船舶改悬另一国国旗时。,MARPOL73/78公约(附则 I),一、总则,2、检验与证书,(1)残油(油泥)舱 凡400GT及以上的船舶,应设置一个或几个足够容量的残油舱。进出残油舱管系,除标准排放接头外,应无直接排向舷外的接头。(2)标准排放接头为了使接收设备的管路能与船上机舱舱底和油泥舱残余物的排放管路相连接,在这两条管路上应装有标准排放接头。,MARPOL73/78公约(附则 I),二、防油污结构的要求,1、对所有船舶机器处所的要求,(1)专用压载舱 在1982年6月1日以后交船的载重量为20000t及以上的原油油船及载重量为30000t及以上的成品油油船,均应设置专用压载舱。每艘在1982年6月1日或以前交船的载重量为40000t及以上的原油油船,均应设置专用压载舱。(2)污油水舱 150GT及以上的油船,应设有污油水舱装置。7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油船至少应设置两个污油水舱。,MARPOL73/78公约(附则 I),二、防油污结构的要求,2、对油船货物区域的要求,(1)凡400GT及以上但小于10000GT的任何船舶,应装有保证通过该系统排放入海的含油混合物的含有量不超过15ppm的滤油设备。(2)凡10000GT以上的任何船舶,应装有保证通过该系统排放入海的含油混合物的含有量不超过15ppm的滤油设备,并应装有警报装置,在不能保持这一标准时发出警报。该系统还应装有在排出物的含油量超过15ppm时能保证自动停止含油混合物排放的装置。,MARPOL73/78公约(附则 I),三、防油污设备的要求,1、所有船舶的机器处所,(1)排油监控系统 150GT油船应装一个经主管机关批准排油监控系统。排油监控系统应设有一个记录器,用以提供每海里排放升数和总排量或含有量和排放率的连续记录。这种记录应能鉴别时间和日期,并至少应保存3年。,MARPOL73/78公约(附则 I),三、防油污设备的要求,2、对油船货物区域的要求,(1)排油监控系统 每当有排出物排放入海时,排油监控系统即应开始工作,并应保证在油量瞬间排放率超过30升/海里时,即自动停止排放任何油性混合物。排油监控系统遇到任何故障即应停止排放。排油监控系统如遇任何故障,可使用一种手工操作的替代方法,但该有缺陷的装置应尽快予以修复。,MARPOL73/78公约(附则 I),三、防油污设备的要求,2、对油船货物区域的要求,(2)油水界面探测器150GT及以上的油船应备有主管机关认可的有效的油/水界面探测器,以便能迅速而准确地测定污油舱水中的油水分界面。(3)原油洗舱每艘在1982年6月1日以后交船的2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原油油船,应设置使用原油洗舱的货油舱清洗系统。装有该系统的油船,必须设置惰性气体系统。,MARPOL73/78公约(附则 I),三、防油污设备的要求,2、对油船货物区域的要求,四、防止操作性污染的排放标准,1、排油的控制(所有船舶机舱处所),(1)特殊区域内/外的排放,(2)在南极区域,禁止任何船舶将任何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四、防止操作性污染排放标准,2、排油的控制(货舱处所),(1)特殊区域内/外的排放(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五、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六、油类记录簿,1、配备,六、油类记录簿,2、记录,MARPOL73/78公约(附则 I),六、油类记录簿,2、记录,1、化学品液货船:系指建造为或改建为用于装运国际散装液体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第17章所列液体货品的船舶。2、有毒液体物质货船:指建造为或改建为用于装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货物的船舶,包括全部或部分装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油船。3、有毒液体物质:系指IBC规则第17或18条污染类一栏中所指明的或临时评定的X、Y或Z类的任何物质。,MARPOL73/78公约(附则 II),一、定义,MARPOL73/78公约(附则 II),二、有毒液体物质的分类,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船舶,应进行初次检验、换新检验、中期检验、年度检验、附加检验。通过检验的船舶,签发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NLS:Noxious Liquid Substance证书,有效期5年),中期检验、年度检验应在该证书上签注。签发机关:主管机关或其正式授权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签发,还可委托另一缔约国政府签发。NLS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即行失效:(1)如果有关检验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2)如果证书没有按要求进行签注;(3)船舶改悬另一国国旗时。,MARPOL73/78公约(附则 I I),三、检验与证书,MARPOL73/78公约(附则 I I),四、货物记录簿,MARPOL73/78公约(附则 I I),五、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洋污染应急计划,1、有害物质:系指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IMDG Code)规定为海洋污染物。2、包装形式:系指IMDG Code所规定的有害物质的盛装形式。,MARPOL73/78公约(附则 III),一、适用范围,除另有规定外,本附则适用于所有包装形式的有害物质(或集装箱运输有害物质的船舶)。,二、定义,三、其他,1、凡以前曾用于装运有害物质的空容器,除已采取预防措施保证其已没有危害海洋的残余物,否则将其本身视为有害物质。2、有害物质的包件应永久地标以正确的技术名称(不得仅使用商业名称),标记在海水中至少浸泡3个月后仍然清洗可见。,1、新船:在本附则生效之日或以后签订建造合同的船舶,或无建造合同但在本附则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或在本附则生效之日后经过3年或3年以上交船的船舶。2、现有船:非新船。,MARPOL73/78公约(附则 IV),一、定义,3、生活污水:系指 任何型式的厕所和小便池的排出物和废弃物;医务室(药房/病房)的面盆、洗澡盆和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装有活畜禽货处所的排出物;或 混有上述排出物的其他废水。,MARPOL73/78公约(附则 IV),一、定义,二、适用范围,适用于下列国际航行的船舶:(1)400总吨及以上的新船;(2)少于400总吨但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以上的新船;(3)本附则生效之日5年后,400总吨及以上的现有船舶;(4)本附则生效之日5年后,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以上,400总吨以下的现有船。,所有船应接受初次检验、换新检验和附加检验。经过附加检验或换新检验后,应发给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ISPP:Sewage证书,有效期5年)。签发机关:主管机关或其正式授权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签发,还可委托另一缔约国政府签发。ISPP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再有效:(1)如果有关检验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2)船舶改悬另一国国旗时,只有在签发新证书的政府认为船舶完全符合本附则有关要求时才签发新证书。,MARPOL73/78公约(附则 I V),三、检验与证书,MARPOL73/78公约(附则 I V),四、生活污水排放规定,MARPOL73/78公约(附则 I V),四、生活污水排放规定,1、垃圾:系指在船舶正常的营运期间产生的并要不断地或定期地予以处理的各种食品、生活和工作用品的废弃物(不包括鲜鱼及其各部分),但本公约其他附则中所规定的或列举的物质除外。2、特殊区域:由于其海洋学和生态学的情况以及运输的特殊性质等方面公认的技术原因,需要采取特殊的强制办法以防止垃圾污染。(地中海区域、波罗的海区域、黑海区域、红海区域、“海湾”区域、北海区域、南极区域、墨西哥湾和加勒比海的大加勒比海区域)。,MARPOL73/78公约(附则 V),1、定义,MARPOL73/78公约(附则 V),2、垃圾处理规定,1、垃圾告示:总长12m及以上的船舶应张贴垃圾告示。告示以船上工作语言编写,船舶(国际)还应以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书写。,MARPOL73/78公约(附则 V),1、垃圾告示、垃圾管理计划和垃圾记录簿,2、管理计划: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经核定可载运15人及以上的船舶,应备有船员应遵守的垃圾管理计划。计划就收集、储存、加工和处理垃圾及船上设备使用等提供书面程序,还应制定负责执行计划的人员。计划用船员工作语言编写。,MARPOL73/78公约(附则 V),1、垃圾告示、垃圾管理计划和垃圾记录簿,3、垃圾记录簿:(1)配备:400GT及以上的船舶和经核定可载运15人及以上的船舶,从事海底勘探、开发的所有固定和浮动平台应配备垃圾记录簿。(2)记录:每次排放作业或完成焚烧,应记录并由作业负责人在当日签字,记完1页由船长签字。记录用船旗国官方文字和英文或法文2种文字。焚烧或排放应记录日期和时间,船舶位置,垃圾说明及估算数量。记录簿保留在船上,记完最后1项记录后留船保存2年。发生例外的排放、泄漏或意外落失时,应记录相关情况和原因。,1、排放:系指从船舶上向大气或海洋释放受本附则控制的任何物质。2、船上焚烧:系指把船舶正常作业时产生的废弃物或其他物质在船上进行焚烧。3、SOx排放控制区:系指要求对船舶SOx排放采取特殊强制措施以防止、减少和控制SOx造成大气污染以及随之对陆地和海洋区域造成不利影响的区域。4、残油:来自燃油或润滑油分离器的油泥,主机或辅机的废弃润滑油,或舱底水分离器、油过滤装置或油滴盘的废油。5、消耗臭氧物质:本附则释义的相关受控物质,如溴氯二氟甲烷(Halon 1211)、溴三氟甲烷(Halon 1301)等物质。,MARPOL73/78公约(附则 VI),1、定义,大于等于400GT的船舶和每一固定或浮动钻井装置及其他平台应接受初次检验、换新检验、中期检验、年度检验和整体或部分附加检验。通过检验的船舶,发给或签署国际防止大气污染证书(IAPP:air证书,有效期5年。)签发机关: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正式授权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签发或签,或由另一缔约国政府签发或签注。在下列任何情况下IAPP证书应失效:(1)如果在本附则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完成相关检验;(2)如果证书没有按照本附则的规定予以签注;(3)船舶改悬另一国国旗时。,MARPOL73/78公约(附则 VI),2、检验与证书,MARPOL73/78公约(附则 VI),3、限制排放和焚烧,我国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法规,我国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法规,一、总则,1、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之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2、主管机关(1)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部门;(2)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我国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法规,一、总则,2、主管机关(3)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4)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渔业污染事故。(5)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我国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法规,一、总则,3、海洋环境监督管理(1)国家根据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需要,制定国家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计划。(2)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3)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船舶重大海上溢油污染事故应急计划。(4)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倾倒费,排污费、倾倒费必须用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治理。,我国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法规,二、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1、一般规定(1)在中国管辖海域,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2)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舱、洗舱作业活动的,必须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3)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在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时,应当如实记录。(4)船舶应当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因碰撞、触礁、搁浅、火灾或爆炸等引起的海难事故,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我国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法规,二、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2、申报批准船舶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批:(1)在港区使用焚烧炉;(2)在港区进行洗舱、清舱、驱气、排放压载水、残油、含油污水接收、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等;(3)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4)船舶冲洗沾有污染物、有害物质的甲板;(5)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6)从事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我国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法规,二、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3、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1)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代理人,必须事项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国境停留或装卸作业。(2)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必须编制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并配备相应的溢油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4、油污损害民事赔偿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5、监视报告义务 所有船舶均应监视海上污染的义务,在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立即向就近执法部门报告。,我国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法规,三、法律责任,(1)对于单位或个人的排放污染、不符合标准、违反报告、违法工程建设规定、妨碍执法以及其他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的违法行为,有关主管部门有权依法采取警告、责令其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对造成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向海洋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超过标准排放;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我国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法规,三、法律责任,(3)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部门应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未配备防污设施、器材的;船舶未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不按照规定记载排污记录的;从事水上和港区水域拆船、旧船改装、打捞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船舶载运的货物不具备防污适运条件的。(4)违反法律规定,船舶、石油平台和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不编制溢油应急计划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责令限期改正。,我国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法规,一、总则,1、适用范围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适用本条例。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2、主管机关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具体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我国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法规,二、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一般规定,(1)港口、码头、装卸站和从事船舶修造的单位应当备有与其装卸货物种类和吞吐能力或者修造船舶能力相适应的污染物接收设施,并使该设施处于良好状态。(2)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污应急设备和器材,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专项验收。(3)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的单位,应当对配备的防污应急设备和器材定期检查维护,确保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要求。,我国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法规,三、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和接收,(1)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向海洋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有毒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以及压载水,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标准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要求。(2)船舶不得向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海域排放污染物。,我国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法规,三、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和接收,(3)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在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单证,并由船长签字确认。(4)船舶处置污染物,应当在相应的记录簿内如实记录。船舶应当将使用完毕的船舶垃圾记录簿在船上保留2年;将使用完毕的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记录薄船舶上保留3年。,我国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法规,四、船舶有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1)从事船舶清舱、洗舱、油料供受、装卸、过驳、修造、打捞、拆解,污染危害性货物装箱、充罐,污染物清除作业以及利用船舶进行水上水下施工等作业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并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污染的措施。(2)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的船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告知作业地点,并附送过驳作业方案、作业程序、安全和应急措施等材料。(3)船舶燃油供给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燃油供受单证,并将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提供给船舶。船舶和船舶燃油供给单位应当将燃油供受单证保存3年,并将燃油样品妥善保存1年。,我国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法规,五、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1)船舶污染事故分为以下等级: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是指船舶溢油1000吨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亿元以上的事故;重大船舶污染事故,是指船舶溢油500吨以上1000 吨以下,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事故;较大船舶污染事故,是指船舶溢油100吨以上500吨以下,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一般船舶污染事故,是指船舶溢油100吨以下,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我国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法规,五、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3)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向就近海事机构报告,内容如下:船舶的名称、国籍、呼号或者编号;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名称、地址;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气象和水文情况;事故原因或者原因的初步判断;船舶上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载位置等概况;污染程度;已经采取或者准备采取的污染控制、清除措施和污染控制情况以及救助要求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我国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法规,五、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4)船舶发生事故有沉没危险时,船员在离船前,应当尽可能采取关闭所有货(油)舱(柜)管系的阀门、堵塞货(油)舱(柜)通气孔等措施。(5)船舶发生事故沉没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燃油、污染危害性货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性质、数量、种类、装载位置等情况,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清除。(6)处置船舶污染事故需要使用化学消油剂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说明计划使用化学消油剂的名称、化学性质、计划用量和使用地点,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方可使用。,我国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法规,六、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1)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国务院交通主管等部门组织事故调查;重大船舶污染事故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事故调查;较大船舶污染事故和一般船舶污染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组织事故调查。(2)组织事故调查的机关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根据事故调查处理的需要,可以暂扣相应的证书、文书、资料;必要时,可以禁止船舶离港或者责令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直至暂扣船舶。(3)组织事故调查的机关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事故调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制作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我国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法规,七、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1)船舶发生污染事故,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战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船舶,应当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险或者取得其他财务担保。但是,1000GT以下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除外。(3)已投保或者取得其他财务担保的中国籍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合同或者其他财务担保,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我国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法规,八、法律责任,(1)船舶、有关作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据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停止作业、强制卸载,禁止船舶进出港口、靠泊、国境停留,或者责令停航、改航、离境、驶向其他制定地点。(2)违反本条例规定,船舶的结构不符合要求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3)违反本条例规定,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擅自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国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法规,八、法律责任,(4)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船舶未取得并随船携带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船舶、港口、码头、装卸站未配备防治污染设备、器材的;船舶向海域排放本条例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船舶未如实记录污染物处置情况的;船舶超过标准向海域排放污染物的;从事船舶水上拆解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我国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法规,八、法律责任,(5)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万10万元罚款:危险品运输船舶不符合污染危害性货物适载要求的;危险品运输船舶未在具有相应安全装卸和污染物处理能力的码头、装卸站进行装卸作业的;船舶发生事故沉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未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燃油、污染危害性货物及其他污染物的性质、数量、种类、装载位置等情况的;船舶发生事故沉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未及时采取措施清楚船舶燃油、污染危害性货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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