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教案讲义社会保险与政策保险.doc
第十章 社会保险与政策性保险本章学习目的重点掌握社会保险、政策保险、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死亡与遗嘱保险等概念。领会社会保险和政策保险的特点、原则已及它们与商业保险的关系。熟悉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结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保险筹资与保障模式、政策保险的主要种类。了解我国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和农村合作医疗体系。第一节 社会保险概述一、社会保险的概念及种类 社会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它以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方式,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即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年老、疾病、失业、伤残、生育、死亡等情况下的基本生活需要,给予经济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核心组成部分,是人类步入现代社会的产物,它起源于德国,迄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源于1952年劳动保护条例的颁布,经过不断变革,形成了当前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制度相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根据具体保障范围的不同,社会保险主要分为: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死亡与遗嘱保险等(见图10-1)。图10-1社会保险种类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保险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社 会 保 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死亡与遗嘱保险其他社会保险二、社会保险的特点及原则(一) 社会保险的特点由于世界各国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传统不同,社会保险涵盖的内容也不尽相同,但各国社会保险具有一定的共性,如参保对象是全体劳动者,实施手段具有强制性,保障标准是满足劳动者基本生活等。总的来说,社会保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特点:1、保险经营具有非营利性 作为政府一项重要的社会政策,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不以经济效益决定保障水平。社会保险通常由政府设立专门机构来管理和经营,以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需要为经营方向,以社会效益作为实施重点,以维护社会稳定作为总体目标,其保障水平的高低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国家财政状况以及政府政策目标等因素。2、保险实施具有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主要体现在社会保险由国家通过立法方式强制实施,一方面,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纳保费义务;另一方面,社会保险保障对象、保障范围、缴费标准以及给付水平等内容,都由国家立法确定,具有统一性,任何企业和个人均无权变更。3、保险保障具有普遍性 依法享受社会保险是每位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社会保险不仅对所有参保劳动者具有普遍的保障责任,而且把劳动者普遍面对的危险都列入相关的保险项目,劳动者依法缴纳了保险费后,如果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劳动机会,就能够依法获得收入损失补偿,保障其维持基本生活。4、经济上具有互济性由于社会保险覆盖面广,承保人数多,承保风险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充分分散,危险损失能够由全体劳动者共同承担,从而表现出在职者与退休者代际之间、高收入与低收入者之间、健康者与体弱者之间经济上互济互助的特点。(二) 社会保险的原则 1、强制性原则强制性原则是指社会保险由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强制实施,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劳动者个人必须无条件参保,并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强制性原则是社会保险的首要原则,保证了社会保险具有广泛的承保范围和庞大的被保险人群体,既有利于充分分散危险,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又有利于防止逆向选择的发生。2、基本保障性原则基本保障性原则是指社会保险以满足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为目标,致力于保障劳动者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伤有所疗,育有所护,失业有所扶助,死亡有所安顿,遗属有所安排,稳定其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安定。3、公平性原则公平性原则是指社会保险具有明显的社会福利性和政策性,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社会保险一般由政府举办,体现政府的职能和责任,往往更倾向于保障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通常劳动者缴纳的保费与收入正向相关,收入高则缴费多,但其受益并不一定等量上涨,差额的积累由低收入者分享,保障水平具有一定的统一性,从而有利于社会公平。 4、互助共济性原则互助共济性原则是指通过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分配,实现劳动者空间上和时间上的互助共济。空间上的互助共济是指,社会保险基金在不同行业、不同地域范围内资金调剂,实现全国范围内劳动者间互助共济的原则。时间上的互助共济是指,劳动者工作时缴费退休后受益、健康时缴费生病后受益、未孕时缴费受孕后受益的原则。 三、社会保险的功能与意义(一) 社会保险的功能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重要手段。具有分散劳动风险,补偿经济损失,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等功能。1、分散劳动风险的功能社会保险通过收取保费的形式,实现劳动风险在空间上和时间上的分散。空间上将集中在劳动者个人或单位上的,因遭遇劳动风险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分摊给每位劳动者。时间上将集中在劳动者某一时间段因年龄、健康状况、生理情况或偶然事故失去劳动收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在劳动者工作的不同时间段内加以分散。2、补偿经济损失的功能社会保险补偿损失的功能表现为,在特定情况下为劳动者补偿收入和提供服务。补偿收入是指当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暂时失去劳动机会时,为其或者遗属提供经济补偿。提供服务指在劳动者患病、伤残、生育或失业过程中为其提供治疗、护理、就业指导等特殊服务。3、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功能社会保险促进经济发展的功能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平滑经济周期。当经济萧条,就业下降,出现需求不足时,社会保险基金的发放会增加有效需求;相反,当经济繁荣时,失业救济金等会自动减少。另一方面,社会保险基金的有效利用能够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从而促进经济的持续繁荣。4、促进社会公平的功能社会保险作为国民收入再分配的重要渠道之一,具有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差距,实现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的功能。社会保险基金的分配以公平为主,兼顾效率,通常对高收入者加以一定限制,对低收入者给予一定保证,从而促进收入再分配,缩小收入差距,减轻由贫困引起的社会痛苦。(二) 社会保险的意义1、社会保险的微观意义第一,有利于维持家庭基本生活。劳动是人们获得物质生活来源的主要手段,一旦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劳动机会,本人及家庭的正常生活也难以维持。社会保险作为劳动者家庭的最后一道防护网,通过经济补偿和提供服务,能够保障劳动者或遗属基本生活需要,维持其家庭基本生活。第二,有利于优化企业人力资源队伍。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充分解决职工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死亡等保障问题,不仅有利于维持职工队伍的稳定,增强企业凝聚力,而且有利于吸引优秀人的加盟,优化人力资源队伍,增强企业竞争力。第三,有助于促进企业结构调整。社会保险可以通过向职工提供再就业补助金帮助职工就业,可以通过向职工提供转业培训费、向雇主提供职业发展费等方式,对职工技术培训和教育方面给予帮助,以提高劳动者素质,从而促进企业发展和企业结构调整。2、社会保险的宏观意义第一,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由于社会保险覆盖面非常广泛,参保人群特别多,不仅能够促使劳动风险在全国范围内充分分散,提高劳动者防范化解风险意识,而且有利于团结劳动者,增强社会凝聚力,促进社会和谐。第二,保障劳动力再生产顺利进行。劳动危险是客观存在的,劳动者由于遭遇劳动危险而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劳动机会,会直接影响劳动力再生产过程。社会保险通过补偿劳动者失去劳动后的收入,来保障劳动力扩大再生产的正常运行。社会保险的这一功能弥补了当劳动者退休、失业、患病、负伤或死亡等情况下,工资无法再继续保障劳动力扩大再生产的缺陷。第三,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社会保险通过积累劳动者和企业缴纳的保险费以及政府拨款,形成规模巨大的社会保险基金。通过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提高其投资经营效果,将有效带动国家基础产业的成长,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与完善,促进经济发展。第四,有助于促进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社会保险促进社会财富再分配,推进社会公平,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首先,从企业与劳动者方面讲,由于企业或雇主也缴纳了一定比例的保险费,而且此比例通常高于劳动者个人缴纳的比例,但他们并不享有社会保险金给付,他们缴纳的保险费带来的利益由全体劳动者分享,即国民收入向更有利于劳动者的方向进行了重新分配。其次,在劳动者之间,由于保费的缴纳比例通常与工资正向相关,高收入的劳动者所缴纳的保险费比低收入者多,但劳动者是否能受益或受益多少取决于其是否满足某些条件,缴税多的人受益并不一定等量上涨,即国民收入向更有利于低收入者的方向进行了重新分配。四、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一)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第一,保险关系建立的依据不同。社会保险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建立,以有关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并不对等,劳动者缴纳保费的多少取决于投保时的收入水平。商业保险保险人与投保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建立,以签订保险合同为依据。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是对等关系,体现等价交换,即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第二,保险目的不同 。社会保险是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基本目的是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具有明显的社会福利性和政策性,要求在体现社会公平的同时兼顾效益。商业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通过提供保险服务获取利润,遵循等价有偿的商业原则,根本目的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第三,实施方式不同。社会保险一般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主要服从国家社会政策的支配,其保险保障范围、缴纳保费标准、给付水平等都依法规定,被保险人无权选择,社会保险出现赤字,由国家财政负最终责任。商业保险作为一种商业活动,遵循投保自愿的原则,被保险人对保险人、投保险种、保险金额等都有一定自主选择权,商业保险受市场竞争和价值规律的制约,自负盈亏。第四,保费来源与计算方法不同。社会保险保费一般由企业和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保险费,以及政府拨款组成,各方承担的比例,因险种不同、经济承受能力不同而各异。由于工资水平、利率变动、人口数量等指标难以进行长期有效的准确预测,社会保险一般事先测算出当前或以后的给付需求总额,然后按一定比例强制分摊给每位参保人。商业保险保险费完全由投保人承担,同时投保人还负担了保险人的营运管理费用,因此商业保险的收费标准一般高于社会保险。商业保险保险费率是严格按照数理统计理论,用精算方法计算出来的。第五,保险金额与给付标准不同。社会保险的保险金额由国家立法统一规定,只提供基本的生活费、基本医疗保健费用,保险给付的多少并不取决于劳动者个人负担保费的多少,给付金额与所缴纳的保费额无绝对联系,而以被保险人基本生活需要为标准。商业保险中的财产保险保险金额由保险利益的价值决定,人身保险保险金额由投保人的需要及其支付能力所决定,而且被保险人未来享有保险金额的多少,一般由投保人所缴纳保费数额的多少和投保期限的长短决定。第六,保障范围与保障水平不同。社会保险具有普遍性特点,其保障范围是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范围内的所有劳动者,其保障水平一般在贫困线以上,而在一般水平以下,过低无法满足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过高则容易产生依赖和懒惰的副作用,社会保险有利于低收入阶层及退休者保障基本生活。商业保险遵循投保自愿原则,保障水平是满足人们对保障的特殊需要,投保人可根据其面临的风险和经济承受能力确定险种和保险金额,保障水平高低悬殊,有利于高收入阶层巩固自己的生活保障。(二)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联系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虽然有很大区别,但二者稳定社会生活、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是相同的。从它们的社会角色来看,二者既有明确分工,又相互合作。第一,在保障目标和险种设置上二者相互补充。一方面,社会保险开设了商业保险所不宜承保的险种,如失业保险,有助于解决失业产生的家庭生活危机和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有助于社会稳定。另一方面,社会保险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主要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其险种项目较少;商业保险作为一种商业行为,其根本动机是获得利益的最大化,因而要求各保险人提供全面性、差异化的产品,从而弥补了社会保险在保险产品上的不足,满足了社会成员更高层次的风险保障需求。第二,在保障水平上二者相互补充。商业保险属于商业行为,主要适用于有经济条件参加保险的人,实施范围比较窄,高收入者一般能得到较好保障,而低收入者往往无力参加。社会保险具有社会性特点,面向全体劳动者,保险范围广泛,对象众多,而且往往更有利于保障低收入阶层及退休者,能很好的弥补商业保险在保障水平上的不足。第三,在实施过程中二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一方面社会保险实施具有强制性,保障对象具有普遍性,要求符合条件的劳动者都参加保险,这有助于劳动者在实践中提高对保险的认识和理解,增强保险意识,从而有助于商业保险的开展和普及。另一方面,商业保险的发展,为社会保险的实施过程,提供了投资技术、管理经验等方面的借鉴。此外,由于社会保险的发展直接或间接地降低了商业保险的利润水平,削弱了商业保险的发展,因而刺激了商业保险为寻找、弥补社会保险之不足而不断设计新险种,创造新业务,又进一步推动了商业保险更加迅速的发展。案例:农民工的社会保险费能否发给个人?某铁路建工集团公司招用了不少农民工,由于农民工流动性较大,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并不高,希望把社会保险费纳入工资发给个人。因此,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打算把企业应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农民工工资20的社保费和工资一起发给本人,由本人自愿去办理社会保险,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列入约定条款,认为这样不但省事,而且受农民工欢迎。问题:1、农民工能否参加社会保险?2、社会保险费能否当作单位福利发放给个人?来源:四川财经职业学院网站 第二节 社会养老保险一、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结构(一)社会养老保险定义及特点1、社会养老保险的定义社会养老保险,又称老年社会保险或退休收入计划,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对于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给予一定的经济保障、物质帮助和服务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对象是社会中的老年者。对于老年者的衡量一般以法律制度规定的年龄为标准确定。出于促使社会劳动力不断更新,保证社会生产正常发展的目的,社会保险的给付条件上,一般除了规定被保险人必须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必须缴足一定期间的保险费外,还要求被保险人完全退休。即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后,无论其实际劳动能力是否丧失,都应按时退休,这是他们在享有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时应该放弃和解除劳动义务的前提。社会养老保险的给付方式有一次性给付和年金给付两种,多数国家采取按照劳动者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按年、半年、季度或月分期支付的方式,并适时调整社会养老保险保险金给付标准,避免劳动者老年生活水平因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而降低。2、社会养老保险特点第一,社会养老保险是一种最普遍、最重要的社会保险险种。社会养老问题关乎国家安定,几乎所有开展社会保险的国家都设置了社会养老保险项目,把发展养老保险项目作为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突破口。社会养老保险项目是社会保险的核心,也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中最为重要的项目之一。第二,社会养老保险保障的是全体劳动者,对象极其广泛。社会保险保障的是劳动者在年老、疾病、失业、伤残、生育、死亡等情况下的基本生活需要,其中年老退休是每一个劳动者都无法回避的事实,因此全体劳动者都属于社会养老保险保障对象。第三,社会养老保险具有积累性。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期限长,劳动者参保后即开始缴费,一直到退休止。劳动者退休后受益的保险金实际上是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及政府补贴的长期积累。社会养老保险的积累性与商业人寿保险相似。第四,社会养老保险负担重。一方面庞大的社会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加重了资金运营的困难。另一方面随着社会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赡养率不断提高,社会养老开支逐年增加,大大加重了国家财政负担,甚至出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入不敷出的状况。(二)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结构社会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体系的核心,它的影响面大、社会性强,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和经济的发展。纵观各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其体系结构一般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其中,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和保障需求的差异,基本养老保险又分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和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以及商业养老保险,构成了我国养老体系的三大支柱。1、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制定的,以保障城镇劳动者依法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为目的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是各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主体。2、企业年金保险企业年金保险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企业在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和发展需要而建立的,旨在为企业员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3、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制定的,以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需要为目的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养老保险是对土地保障、家庭代际养老等农村传统养老保障方式的有效替代,是对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有效扩充,在农村人口老龄化趋势不断加深、农村城镇化进度不断加快的时代背景下,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二、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筹资与保障模式(一)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模式目前世界各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模式主要有现收现付模式和基金模式,其中基金模式又分为完全积累模式和部分积累模式。1、现收现付模式现收现付模式指在一段时期内,政府根据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支出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本期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的制度安排。现收现付模式主要有以下特点:第一,即收即付。该模式下城镇基本养老保险金根据每年实际需求从在岗劳动者工资中计提,本期征收,本期使用,不积累基本养老保险储备资金。第二,期限不长,操作简单。该模式下预测期一般较短,因此养老金测算、养老保险费率制定等过程相对简单,易于操作。第三,筹资规模不大,负担较轻。该模式下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筹资规模不大,无论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的费用都不大,当期不形成缴费负担。第四,不留存积累资金,管理较为方便。该模式下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无须为以后时期养老金支付留存大笔积累资金,只留有少量储备金以供周转使用,因此不涉及资金投资运用等问题,管理较为方便,且不受经济波动或通货膨胀的影响。第五,属于“代际赡养”,实现横向平衡,利于收入再分配。该模式下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以同一时期正在工作的一代人的缴费来支付已经退休的一代人的养老金支出,体现了世代互助互济的特征,有利于实现收入再分配。第六,难以适应人口老龄化的趋势。该模式下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大,在岗劳动者的负担日益加重,容易影响劳动者工作积极性,可能出现基本养老基金收不抵支的现象,从而引发养老金支付危机。2、完全积累模式完全积累模式是政府在综合考虑死亡率、出生率、退休率、工资增长速度和物价指标等社会经济发展指标的基础上,对未来时期城镇基本养老保险金支出进行预测,确定一个能够在相当长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的总保费率,并以此筹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制度安排。完全积累制遵循先积累、后受益的原则,从长远目标考虑养老保险金收支平衡,并对已经积累起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进行有计划的投资运营,再将征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投资回报返还给投保人。完全积累模式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有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不会出现寅吃卯粮、收不抵支的问题。劳动者一般从工作的第一天起,就必须依法定期缴纳一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些国家还规定企业或雇主也必须为职工缴纳一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保费积累形成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通过投资运营保值增值。第二,有较强的激励作用。该制度强调“谁积累谁受益”,劳动者依法缴纳保费后,退休后定期或一次性获得基本养老金,受益的多少与缴纳的数量相关,这有利于调动人们劳动和参保的积极性。第三,期限长,指标多变,操作复杂。该模式要求对未来很长一段时期内的通货膨胀率、利息率、死亡率、生活费用指数等指标做出准确预测,以此评估未来对于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需求,计算平均缴费率。由于这些指标本身很难预测、难以控制,易受经济波动的影响,因此该模式下保险费率的预测和养老金给付额度的确定都非常复杂。第四,筹资规模大,管理较为困难。该模式在实施初期一般费率相对较高,保费收入大于支出,出现顺差,形成储备金。积累的基本养老保险储备金可用于弥补支大于收的年份出现的逆差,但其庞大的数额为资金的保值升值带来了压力,使得资金的投资管理较为困难。第五,属于“同代自养”,即本代人养本代人,年轻时积累资金年老时受益。这种模式一般缴费率较高,能够积累巨额基金以保证充足的支付能力,因此不必担心人口老龄化的影响,但易受经济波动尤其是通货膨胀的冲击。3、部分积累模式部分积累模式是以上两种模式的结合。该模式以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一段时期内的收支平衡为重点,在确保养老金充分给付的条件下,按照偏低的积累率,计提一部分基本养老保险储备金,以应对退休高峰期和意外风险条件下对保险资金的需求。与现收现付模式和完全积累模式相比,部分积累模式有以下特点:第一,当期筹集的资金一部分用于已退休劳动者的养老金支付,另一部分用于在岗劳动者将来退休后的支付,既能实现同时期本代人与上代人收支的横向平衡,又能达到本代人年轻时与年老时的纵向平衡。第二,既能实现现收现付模式下养老金的代际转移、收入再分配功能,又继承了完全积累模式刺激缴费、提高工作效率的优点。第三,既保留现收现付制操作简单、管理方便的优点,又继承完全积累模式积累资本、应付老龄化危机的制度优势。第四,既能够减轻现收现付模式福利支出的刚性,又能够化解完全积累模式下企业缴费负担过重问题与基金保值增值的压力。(二)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模式目前,世界各国现行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模式,主要有三种:普遍保障模式、强制储蓄模式和收入关联模式。1、普遍保障模式普遍保障模式也称全民保险模式或国家型养老保险,该模式下劳动者无须缴纳任何费用,只要达到规定的年龄条件后,均可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普遍保障模式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补贴,养老金按统一水平支付,与个人收入状况无关。该模式强调政府责任,政府负担重,不利于调动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2、强制储蓄模式强制储蓄模式也称公积金模式,一般采用固定缴费模式,由国家立法要求企业和劳动者各缴纳定额保险费存入银行,缴费及利息计入个人账户,专款专用,当投保人年老或死亡时,个人账户上的资金按月支付或用于继承。该模式透明度高,政府责任小,负担轻,充分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突出个人自我保障,实质上是一种储蓄制度。该模式的缺点是缺乏互济性,不利于保障低收入者老年生活需求。3、收入关联模式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社会养老压力逐渐增大,出于节省开支、合理分担养老责任的目的,多数国家采取收入关联制,由国家、企业和劳动者个人三方负担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其中企业往往承担大部分,国家财政给予一定的补贴,个人在不影响其生活水平的条件下也承担一定的比例。收入关联模式保险金的给付结构和水平受收入替代率(即劳动者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占退休前收入的比例)制约,保险金与物价波动、工资增长水平等建立某种关联,一方面使养老保险金随在职劳动者平均工资的提高而提高,一方面防止养老保险金因通货膨胀而贬值。(三)我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模式我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最初实行现收现付制,由于该模式弊端不断显现,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我国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模式。2005年12月,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发布实施,进一步调整了相关机制,扩大了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一方面,要求建立个人养老账户。规定用个人投保费的全部和企业投保费的一部分,组建成为劳动者每人持有的个人养老账户资金。2010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随工作调动跨省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个人账户资金属于个人财产,死后可由法定继承人享有。个人养老账户实行长期积累,主要用于解决退休劳动者所尽的缴费义务不同,从而养老金收入不同、生活宽裕程度不同的问题。另一方面,要求建立社会账户。社会账户以企业缴费为主,此外,如果投保人过世且无继承人,那么应当继承的个人账户资金也一律归入社会账户。与个人账户资金不同,社会账户表现基本养老保险公平的一面,用于发放基础养老金以及救助基本养老金不敷晚年享用的受保人。社会账户实行当年现收现付,主要用于解决退休劳动者最基本的生活来源问题。我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承保对象是城镇一切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的员工,以及工商个体劳动者,由法律强制实施,违者受罚。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投保、企业投保、资金运营增值以及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导致的滞纳金、利息及罚款收入等部分组成。基本养老金的给付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资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按退休前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20%给付,体现公平原则。个人账户养老资金由缴费记录在15年以上的,投保人历年累计连本带利的个人账户资金除以120,作为月养老金。此外,为保证养老金分享在业者的经济成果,我国政府规定只要在业者工资提高,一律按后者的平均水平适度提高退休金。三、企业年金保险的筹资与保障模式(一) 企业年金的定义企业年金保险是企业在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和发展需要而建立的,旨在为企业员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保险是一种辅助的养老金计划, 是对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的一种有效补充,通常要求建立个人帐户的方式,实行规定缴费制,用于增加实力雄厚企业的退休员工的养老金收入,它是企业树立良好形象、增加吸引力、招揽人才的有效措施。1、对于劳动者个人而言,参与企业年金计划主要有两点作用。第一,有效分散风险,改善老年生活质量。企业年金保险作为辅助养老金计划,为职工建立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的第二道养老保障,它使得养老责任在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得到更加均衡合理的分担。同时能够有效弥补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下降,基金空账等不足,有利于改善劳动者退休后的养老生活水平。第二,保障养老资金安全。企业年金基金运作采用信托方式,通过钱、权分离能够有效降低运营管理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同时企业年金基金专款专用,只能用作养老金给付,且不因公司管理层变更或企业破产等而改变其支付目的,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2、对于企业而言企业年金有助于优化企业人力资源。第一,企业建立完善的企业年金,能够提高职工综合福利保障水平,有利于吸引优秀人的加盟,增强企业竞争力。第二,差异化的福利保障体系有利于在企业内部形成良好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职工工作的积极性,激励其最大限度的发挥自身的潜力,为企业发展做出贡献。第三,企业年金制度、特别是与职工期权计划融合的企业年金计划,可起到维系人才、减缓企业劳动力流动的作用,从而有利于稳定企业职工队伍,增强企业的凝聚力。3、对社会和国家而言企业年金具有以下作用。第一,企业年金保险的建立,既能充分分散养老风险,有助于适应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又能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有助于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发展。第二,企业年金保险的建立有助于降低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实现养老保障责任由国家向企业和个人的部分转移,减轻国家财政负担。第三,企业年金基金是一国长期资金的主要来源,且其投资运用相对自由,有助于优化资金配置,促进资本市场发展。(二)企业年金保险筹资保障模式目前,纵观世界各国企业年金保险,根据缴费方式的差异,可以将其分为现收现付模式和基金模式;根据实施方式的差异,可分为自愿模式和强制模式;根据支付和保障方式的差异,可以分为DB模式和DC模式。1、现收现付模式与基金模式与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一样,现收现付模式企业年金,采取以支定收,即收即付的筹资模式;基金模式企业年金,采取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筹资模式。现收现付与基金模式特点,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模式中已介绍,不再赘述。2、自愿模式与强制模式自愿模式企业年金,一般通过国家立法制定企业年金基本规则,企业自愿参加,凡参加的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方式运作,但具体实施方案、待遇水平、基金模式、筹资方法可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或选择。强制模式企业年金,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所有企业都必须为其雇员投保,年金待遇水平、基金模式、筹资方法等完全由国家立法规定。 3、DB模式与DC模式DB(Defind Benefit)模式是待遇确定型模式的简称,是指政府和企业作为企业年金计划管理人或企业年金计划的发起人,向计划参与者做出承诺,保证按照约定标准向其发放养老金的企业年金模式。该模式的给付确定,以支定收,而缴费是不确定的。DC(Defind Ccntribution)模式是缴费确定型模式的简称,是指企业年金计划的参与者,定期按照约定向养老金计划缴费的企业年金模式。该模式的缴费确定,以收定支,缴费纳入每个职工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水平具有不确定性,由个人账户的缴费金额及其投资收益的积累额决定。这两种模式对职工和企业而言,具有不同的特色。第一,DB模式中,企业的责任和风险较大,企业需要承担投资风险或者承担经济不景气时大量支付养老金的风险;而职工的养老金待遇相对比较有保障。DC模式中,企业只履行缴费义务,对职工将来的养老金水平没有任何承诺,风险相对较小,而职工的风险相对较大,其将来的养老金依赖于缴费资金投资回报的高低,具有不确定性,养老金受金融环境的影响存在缩水的风险。第二,DB模式中所有权不明晰,待遇确定型计划的流动性不足,职工流动时企业年金积累额不太容易随同转移。DC模式采用个人账户式管理,企业年金的所有权明晰,便于职工流动时转移。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基本养老保险都采用自愿模式下的现收现付制,企业年金保险中几乎所有的DB计划也都采用现收现付制,而DC计划则大多采用基金制。(三)我国企业年金保险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起步于上世纪90年代,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并在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年金实行缴费确定型模式,即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能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年金保险是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应以基本养老保险的建立为基础,并根据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确定企业年金保障水平。第二,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企业只有在依法履行了纳税义务的前提下,才能进行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内部分配,包括建立企业年金为职工提供补充养老保险。第三,具有经济承受能力。这是建立企业年金最重要或最根本的条件。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经济效益状况,直接决定着企业是否具备建立企业年金的条件和所建立年金保障水平的高低。第四,具有现代企业制度管理体系、较好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健全的企业内部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组织以及集体谈判制度,是建立企业年金的必要条件。四、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体系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我国从2009年开始,逐步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指政府根据农村实际情况,以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为目标,按照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要求,以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新农保承保对象是: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要求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国家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人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新农保养老金给付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量农民工进城务工,针对农民工的劳动就业特点,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和能衔接的要求,制定了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对于在城镇就业并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转移接续和待遇计发等问题做了相关规定,以有效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总的来说,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坚持以下基本原则:第一,坚持参保农民自愿参加,被保险人先缴费后受益,责任共担,权利与义务相适应的原则;第二,坚持以保障农民年老后基本生活为目的、保障水平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第三,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和农民自身经济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原则;第四,坚持保险资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共同筹集的原则;第五,坚持建立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第六,坚持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互为补充的原则;第七,坚持自助为主,互济为辅,采取储备积累,略有结余的原则。第八,农村务农、务工、经商等各类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新农保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社保措施,共同构成了我国多层次的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逐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农村老年人老有所养问题,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案例:高薪能替代养老保险吗?某外商独资公司,高薪聘用了一位博士毕业生赵某,担任副总经理。当时,在谈到工资待遇时,公司说:“董事会给你定的月薪为1.2万元,再没有其他福利待遇了,医药费报销、养老等问题都得自己解决,公司概不负责。”工作以后,赵博士为了解除自己的后顾之忧,每月从工资中拿出1000元,向保险公司投了一份养老保险。几个月后,由于赵博士与董事长在公司的经营管理等重大问题上,产生了分歧,被董事长炒了“鱿鱼”。赵博士不服,双方为此打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赵博士提出公司未给他缴纳养老保险,是侵犯他合法权益的行为。但公司认为不为你缴纳养老保险,是事先跟你讲好的,协议已经达成,你现在无权反悔,再说,你不是自己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了养老保险了吗?问题:1、赵博士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养老保险,能代替社会养老保险吗?2、外商公司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吗?3、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资料来源:北京劳动法律网 第三节 社会医疗保险一、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结构(一)社会医疗保险定义及特点1、社会医疗保险定义社会医疗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由国家、企业和劳动者个人集资建立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向遭遇疾病风险的劳动者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帮助其恢复劳动能力,并提供疾病津贴,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这里的疾病指一般疾病,发病原因与劳动无直接关系。社会医疗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患病后能尽快得到医治,恢复劳动能力重新从事劳动取得经济收入。有关医疗保险的给付条件,各国虽有不同规定,但大致都有以下几项:第一,被保险人必须因病而失去劳动能力并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第二,被保险人因患病不能从原雇主方获得正常工资或病假工资。第三,被保险人必须到达国家规定的最低工作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