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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保险公估业的困境和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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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保险公估业的困境和对策.doc

    我国保险公估业的困境和对策 摘要:保险公估是一种技术性服务,我国的保险公估业发展至今,取得了不错的成,但是我国的保险公估有些滞后和缺位。本文分析了我国保险公估业的现状,现行保险公估制度的困境,提出从严规范,健全保险公估人制度的对策以及保险公估业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保险公估业的现状困境对策保险公估是一种技术性服务。对于一份保单,承保时公估公司为保险公司做风险评估与标的的价值评估,理赔时做责任勘定与金额估算。理赔时,保险公估人作为保险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中立地进行责任事故的定性和定量,故而也被形象地称为“保险裁判”。从保险史来看。公估人与保险公司一样古老,它的出现和存在是基于保险公司对专业化分工的需求以及市场对公平的要求。有资料显示,在保险业高度发达国家。保险公估人处理赔案的比例高达80%以上。一、我国保险公估业的现状保险公估在我国可谓“舶来品”,起步较晚。1990年。内蒙古诞生了第一家保险公估机构保险理赔公估技术服务中心。而国内首家专门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正式保险公估公司是1994年2月成立的深圳民太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保险公估机构大体源自保险公司派生:保险公司与商检部门或其他专业机构合资联办;商检部门派生。到2005年年底。经各地保监局批准在我国境内开业的共有219家保险公估公司,2005年全年公估费收入达到了2.97亿元,同比增长了98%.而且实现赢利2024万元(数据来源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公布的二00五年保险中介发展报告)。但是,“保险公估”在国内。还仍是一个不为圈外人所知的专有名词。公估主要服务的财产险领域。中国人保占有全国财产保险51.5%的市场份额,加上太平洋、平安,三大公司垄断了市场的72.6%(数据根据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网站公布的2005年1-12月各财产保险公司保费收入表)。而这些公司建立起了门类齐全的庞大系统,提供定、审、理赔等一揽子保险服务。这样的市场格局之下,保险公估人几乎没有立足之地。以保险市场较为发达的深圳市场为例,从1996年到1998年3年时间里。保险公估赔案不到8%.相对于另外两个保险中介(尤其是保险代理)而言,我国的保险公估显得有些滞后和缺位,主要表现在起步晚、数量少、规模小,市场供求矛盾突出;由于宣传力度不够,市场的认同度较低,发展空间受到限制,经营难以开展,业务量明显不足;政策法规相对滞后。保险公估市场离规范化运作差之甚远:数据及经验的积累薄弱,专业水平相对偏低,高级人才严重匮乏。公估机构目前从事的业务主要是技术含量不太高的项目,诸如航天及核电站之类价值大技术复杂的公估项目却由海外的同行“享用”:市场监督手段单一,约束机制尚未完善,短期行为和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加之行业自律组织缺位,使得制约乏力,其公正性受到挑战。二、我国现行保险公估制度的困境(一)保险公估的市场认知度太低一方面,设立保险公估公司的注册资金门槛较低。目前已经开业的保险公估公司除少数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上外,一般都是法律、规定的最低注册资金50万元,大多数保险公估公司没有相应的宣传费用;另一方面,虽然保险公估公司可以接受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委托,但是目前的保险公估大多由保险公司委托业务,因而,保险公估公司经营者认为只要对保险公估有足够的宣传即可获得业务。(二)保险公估人的中立性、公正性由于其业务来源的单一性而受到冲击(三)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素质以及合格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数量不能满足市场需求保险公估业务性质要求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必须掌握包括保险、法律、会计等专业知识;同时,还必须掌握损失对象的专业知识,如工程、建筑、医药、电子电器及其价格等,还要求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广博的知识。影响公估业发展的因素从外部环境看,主要是保险公估法律、法规不尽完善,新保险法仍未增加保险公估部分的法律内容公估费的收取没有一定的方法和标准,财税部门没有具体的对该行业的优惠和扶持政策;保险司法纠纷处理方面。未有让公估人对保险标的参与的制度和办法,更无国际惯例中保险纠纷和争议“优先采信公估人结论”的习惯。此外,保险公司在认识上存在局限。认为保险公估的产生使其“理赔”这一利益主体的支配权掌握在他人之手,怕公估人不能高效益、高质量地搞好理赔、影响时效:怕公估人介入收取一定的费用,提高了经营成本;加上保险公司已形成现有的查勘理赔队伍,认为若让公估介入,势必会影响其队伍的稳定性以及造成设施的闲置。还有社会公众不了解公估公司,误认为“公估公司和保险公司是一家子”,会站在保险公司的立场上,能少赔就少赔。而不会去维护投保人权益,即使有客户了解公估公司的作用。也往往觉得自己买了保险,赔总比不赔强,出险后只要“赔一些就行了”,并不知道自己实际可得多少赔款。另外,由于一些非保险机构的不正当竞争,诸如交警、物价、商检等权力机构也来从事公估业务,形成了权力干预公估市场的情形。从内部因素看,主要是国内保险公估公司大多企业规模小,不具备与保险公司对话的实力。因此,在公估公司获得保险公司委托的业务时,一般都会偏向于保险公司。从而失去了其独立性。专业人才的缺乏使其开展业务时捉襟见肘。公估业务不但需要“保险型”的公估人,而且还需要各种“专业技术型”的公估人,有的公估公司仅有几名正式的公估人员,而当业务来临时,只能临时高薪聘请各方面的专家,从而加大了经营成本。公估公司的业务来源狭隘,90%以上的业务来源于保险公司的委托,而且主要集中在一般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保险公估公司的管理水平较低,一些公估公司缺乏成熟的经营理念,热衷于短期行为,实用主义盛行。经营模式尚待形成。也阻碍了行业发展。 三、规范健全我国保险公估人制度的对策中外保险业发展表明,一个保险市场的成熟和快速发展离不开保险中介市场的支持,公估人作为中介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严格规范。加强自我约束,充分体现公估人的公正性、独立性、技术性、规范性和中介性特征。(一)严格保险公估执业人员资格认定目前,尽管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公估人的具体要求存有差异,但对保险公估执业人员资格严格把关已成世界各国立法的通例。良好的职业声誉和较高的职业水准是公估人在行业中立足的基础。为使我国保险公估业能与国际接轨,确保其健康有序发展,就应参照国际惯例,从严把握保险公估人员的从业资格,实践中,可借鉴相关法律,如律师法、注册会计师法、保险代理法中关于律师、注册会计师、保险代理人资格取得的规定来具体操作。(二)规范保险公估人市场准入组织形式在国际上,独立保险公估人的组织形式可以采取个人、法人和合伙制,而我国由于行业自律不严格、个体资金缺乏、保险监管水平较低,采取合伙或个人制皆不切实际。根据现有法律环境,有限责任公司是保险公估人组织形式的最佳选择。公估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受公司法和保险法的规范约束。保险公估公司的设立。依法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审批,保监会向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申请者颁发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申请者向主管部门缴足营业保证金或投保责任保险,并据此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始得开业;公估人内部组织机构应严格按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设置,形成约束制衡的科学管理模式;其变更、解散也应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办理。(三)创设保险公估业的执业担保机制保险公估人是基于保险人或投保人及其他委托方委托,从事保险标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向委托人收取合理费用的中介人,其业务不同定,收入欠稳定,管理上也具有非连续和非周密性。另外。保险公估人从事的业务往往技术复杂、专业性强,评算稍有过错就可能导致保险人或投保人的重大损失,而其地位超然独立。不属于保险合同中保险当事人任何一方,对造成的损害必须承担独立责任。这就决定建立保险公估人的执业担保机制的必要性。借鉴我国保险法第127条对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执业担保机制的规定,参考我国经济发展实际状况。保险公估人执业担保形式应采用缴存保证金或投责任险的方式,具体操作可采取向中国保监会指定的银行缴存营业保证金,未经同意不得动用;投保职业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不少于应缴保证金,保险期间不少于经营期;或允许交部分营业保证金,部分投保职业责任险,保险金额不少于应交保证金差额部分,保险期间不少于经营期。执业担保机制的确定。不仅能够起到防范、制约、监督公估人的作用,而且能够达到增强保险公估人执业时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目的。(四)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大保险公估的监管力度除了现有的政府监管外,还要补充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这在我国目前还是个空白。应尽快成立“全国保险公估人协会”,强化协会的监督、协调功能,建立保险公估人的沟通机制,遏制不正当竞争。维护公估市场的正常秩序。(五)健全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提升整体业务水准社会监督即公众监督,主要是通过建立保险公估资信评级制度和社会舆论监督(包括保险公估投诉受理中心和举报电话等)来实现。评级机构对公估人的考核指标至少应包括:资本金、资产规模、业务收入、市场占有率、盈利能力、人才结构、客户投诉率、客户资源的稳定性以及奖罚情况等。通过资信评级的信息披露。增加保险公估市场的透明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因信息不对称给消费者所造成的误判,最终起到约束及规范保险公估人行为的作用。四、保险公估的发展趋势随着高科技的发展,电子网络的兴起。其他领域的保险变得越来越复杂。巨灾风险的发生、尖端技术的滞后以及复杂多变的环境令保险人望而却步。为了更好地服务于保险人,发挥自身的中介优势,保险公估人应将其业务领域扩展,从承保的保险标的资产评估、风险识别与衡量到防灾防损、灾后理赔以及建筑物火灾保险、普通财产保险、海上保险、特种保险、责任保险。不一而足。这充分显示了保险公估业发展的巨大潜力与动力,也预示了保险公估这一中介产业的最终发展方向。公估行业在我国是一个全新的行业,也是一个朝阳行业。目前的市场格局还远远没有确定。今后公估公司有三个发展趋势:一是大资本的介入。现在公估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是资本金太小,这样难以形成人才、网络与技术方面的优势;二是强势股东的介入。现有的保险公司正走向集团化,下一步会不会成立公估公司,把理赔作为类似集团的一个事业部来发展,现在还不好说;三是品牌优势。现在的公估公司在最近的3至5年的时间就会有一个整合,会形成一些强势品牌。这些强势品牌会垄断保险公估市场的绝大部分市场份额。其他参考文献:1.赵慧芝.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几点思考J.现代经济信息,2010(12). 2.付林,李冬叶.高校科研经费的使用监管机制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9(11). 3.江轶.高校科研经费管理若干问题探析J.福建财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4). 4.李红宇.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有效性探究J.财会通讯·综合(中),2009(1). 5.石勉.对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和审计的探讨J.经济师,2010(10). 6.林大静.构建高校科研经费内部审计机制的思考J.审计月刊,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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