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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款保险制度.doc

    • 资源ID:4155362       资源大小:24KB        全文页数: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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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款保险制度.doc

    金融监管论文论文题目: 关于我国是否应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探讨 班级: 08金融学2班 学生姓名: 李旭 学号: 0824312022 存款保险制度的定义从广义上说,存款保险包括隐性存款保险和显性存款保险。隐性存款保险是指国家没有对存款保险作出制度安排,但是由于政府在以往银行倒闭时对存款人提供了某种形式的保护,因而形成了公众对存款保护的预期。显性存款保险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存款保险的要素、机构设置以及有问题机构的处置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它要求吸收存款的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参加存款保险,并服从于存款保险制度的管理,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由存款保险机构通过资金援助、赔偿保险金等方式,保证其清偿能力。存款保险制度既是为金融体系提供一张安全网,防止个别银行的危机扩散到其他银行而引起银行恐慌和金融危机,还有助于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通常所说的存款保险仅指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分析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由成员银行分担个别机构经营失败风险,是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做法。目前有67个国家和地区先后建立了存款保险体系,主要发达国家都有比较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这些国家和地区多年的实践证明,良好的存款保险制度,在提高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信心、形成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减轻政府负担、降低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存款保险制度与金融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以及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功能共同构成金融安全网的三大基本要素。 从近几年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实践看,国家事实上承担了对银行存款的保险责任。在对金融机构实施市场退出的过程中,中央银行和地方政府承担退出机构的债务清偿;对个人债务实行全额偿付;机构债权人只能参与退出机构支付个人债务之后的剩余财产清盘。这种做法对保护个人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曾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金融改革的不断推进,其严重弊端也不断暴露出来,必须尽快转变。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降低金融风险,防止挤兑发生及危机扩散。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为金融体系建造一道安全网,当个别银行出现流动性风险时,存款人因为有了相关的法律制度作保证,不再产生巨大的恐惧心理,避免该银行发生挤兑风潮、传染其它与之有业务联系的金融机构,同时还给其解决问题带来时间上的缓冲。因此,存款保险这种事后补偿措施起到了事前监督的作用,有效消除发生大面积挤提的系统性风险。(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减轻政府负担。目前我国的隐形存款保障制度因未能提供明确的处置依据而导致了一些银行问题越拖越恶化,加大了事后处理的经济成本。清晰规定存款保障范围、限额及对问题银行及时处置的存款保险制度不仅警醒成熟的银行大债权人施加市场纪律、减少银行资产损失,而且使国家只对明示保障范围内的存款具有担保支付责任。国家在该制度下实际所需注入的资金肯定比目前对所有存款人全额隐形担保所需的资金少得多。 (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多元化的金融竞争。目前,我国众多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市场竞争已日益激烈,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国内金融业还要接受国际竞争的挑战,优胜劣汰在所难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就是在金融体系中建立一个竞争机制和破产机制,使得个别银行在经营不利时可顺利退出,又不会损害到广大储户利益,为激烈的金融竞争提供了安全保护。 (四)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金融机构存在较高风险,金融风险需要相应的保险措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就有专门的保险机构集中管理并有效运营保险基金,行使法律所赋予它的权利。在投保银行面临支付危机时提供救助,在投保银行破产倒闭时依法清偿存款人的存款,从而保护了存款人,尤其是小额存款人的利益。(五)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我国金融改革的需要。由于信用风险、内控机制和监管手段等因素,农村信用社出现倒闭肯定是存在的。在这种情况下,农村信用社因经营不善无法偿付债务时,地方政府不可能用财政资金“兜底”,中央银行也不可能用“再贷款”偿付农村信用社的债务,建立存款保险是必然的制度安排。对于拟实施或正在实施股份制改造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国家应当依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不宜再由国家信用对存款做全额担保,将它们纳入存款保险体系也是较好的制度安排。 (六)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金融法制的建设。在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建立风险补偿制度已成为金融监管的惯例和法律规范,并成为国家法律制度不可缺乏的部分,存款保护制度就是其中重要的内容。我国长期实行的“国家担保”,既无法律约束,又无具体制度规范,没有任何条文规定,只是根据不同时期不同情况实施监督和保护,实质上是行政干预,是人治而不是法治,而且没有公开性和透明性可言。这种无法律条文规定的“国家担保”形式易于被人为地暗箱操作,储户作为债权人无法依法监督银行的经营行为,从而滋生了中国众多的金融犯罪案例。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银行和储户都是法定当事人,在存款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存款人和投保行、存款保险机构各自的权利、义务,使各方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减少了当事人的经营随意性,有利于中国金融法制建设,可有效地遏制中国金融腐败行为,对中国金融发展将具有不可估量的贡献。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分析我国以前实行的是“大统一”的国家直接金融管制,随着我国各类金融机构陆续出现,同时各金融机构逐渐成为独立经营的经济法人。在这种情况下,如上所述,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供需存在着严重的不均衡,存款保险就是针对风险防范制度供求不均衡的一种反应。然而,供需的不均衡并不足以说明制度的出现具有可行性,制度创新最后的成功离不开其他先决或辅助制度条件的建立。第一,金融改革的深化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创造了微观基础。国有商业银行开始实施股份制改造,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全面铺开,其他商业银行也在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和加强内部管理,风险控制和自我约束机制正在逐步完善,将形成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并存,功能齐全、形式多样、分工协作、互为补充的多层次机构体系。这些银行类金融机构的股权趋于多元化,历史包袱已经摘除,在金融市场上是相互独立的竞争主体,优胜劣汰的规律已经显现,银行不倒闭的神话已被打破,社会公众的金融风险意识已经明显增强。 第二,金融监管进一步加强,成立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使存款保险体系能够获得制定完善的差别保费的依据。 第三,建立存款保险可进一步促进外部条件的成熟。与发达国家相比,尽管我国银行业风险控制能力和监管水平还有差距,但从东欧转轨国家的实践看,这阶段更需要存款保险制度,其建立未必等到外部条件完全具备。 第四,国际经验相对充分,可将负面影响降低到最小。从一些国家的经验看,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也有可能带来负面影响。一是可能引发“存款搬家”,二是如果制度设计不当可能导致道德风险。 所以说,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已具备可行性。关于我国建设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议    通过参考国外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必须加快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设步伐。由于大量具有高风险的中小金融机构及与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等原因,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研究了10年却仍迟迟无法出台,致使我国的金融安全网仍存在着严重缺陷。当前,我们应当利用流动性过剩、中央财力相对充裕、金融机构运行平稳等历史上难得的有利条件与时机,加快推进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设进程。第二,不要过于苛求制度的完美。存款保险制度有很大的作用与影响:一是救助和纠正传统的存款类金融机构;二是作为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部分地增强对金融体系和市场的信心;三是在处置重大危机时,作为重整机构可以发挥桥梁作用;四是作为专业的清算机构,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过程中发挥作用。 美国次贷危机提醒我们,传统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不可能很完善,也不可能具有很强的功能和作用。所以,目前我国在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设计上还在力求制度和功能上的完美。 这是因为,其一,存款保险公司只能对投保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进行管理和理赔,对贝尔斯登公司等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危机救助会显得无能为力。其二,与中央银行不同,存款保险公司不具备货币创造能力,其赔付能力和资源是有限的,也无法有效地应对类似美国次贷危机这样的危机。其三,随着风险管理技术的广泛应用,现代金融机构的业务和管理日趋复杂,越来越依靠金融市场的流动性和融资功能,金融机构的倒闭往往不具备可预见性,致使市场投资者和监管机构缺乏足够的时间来采取措施。因此,存款保险体系的早期干预和纠错功能可能无法发挥预期的作用。其四,现代金融的发展,催生了一些巨型的金融集团,对这些巨无霸的危机救助,仅靠一国存款保险体系恐怕是“力不从心”的,还需要国际上各监管当局间展开充分合作,这就要求各国在监管标准和监管法规上进行融合或妥协。 上述分析显示,我国不要因追求完美的功能设计而延误存款保险体系的诞生,且存款保险体系的功能需要通过不断适应市场变化而逐步完善。 第三,存款保险制度设计要有前瞻性。在存款保险体系的设计上,我们应充分考虑我国国情、金融系体现状及其未来改革需要,如在存款保险机构架构设计上,既要考虑存款保险机构市场融资等市场化运作的需要,也要兼顾存款保险管理职责的发挥而应具备的行政资源。但是,在组建初期,不宜为了追求功能强大而赋予过多的权力,以免造成监管资源的分散,更重要的是可以避免因监管机构之间较高的摩擦成本而导致危机处理的低效率。 第四,我国存款保险体系的设计应兼顾地方利益,要充分估量制度变化所带来的风险。由美国次贷危机显示,不仅金融体系存在着脆弱性,同样市场投资者也是相当脆弱的。正因为如此,金融市场的流动性可以瞬间逆转,并迅速在信贷市场、债券市场以及各国市场间传导。    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即意味着对各类存款实施了显性的有限度的存款保护。如果处理不当,将有可能造成高风险、低信誉的中小金融机构存款向稳健的国有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转移,从而会加剧现存的金融风险。在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初期,要像实施外汇体制改革那样进行风险预警监测,做好流动性分析和预测,加强相关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制定相关预案,在我国现有体制和国情下,在问题银行的救助处理机制的设计上要充分考虑和发挥地方政府在稳定社会、稳定金融方面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邹晓梦 浅谈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财经纵横2009.5葛艳 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湘潮2008.8 孙亚 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若干问题的研究金融论坛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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