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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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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oc

    ICSC8013.220.20备案号:43738-2014DB36江西省地方标准DB 36/ T8072014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范Pension agency fire safety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2014 - 11 - 11发布2015 - 05 - 01实施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6/ T8072014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消防安全职责15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36场所设置要求57消防安全管理措施68防火巡查和检查99火灾隐患整改1010消防宣传教育培训1211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1212火灾事故处理1313消防档案13附录A(资料性附录)建筑消防设施标识化设置要求及图例15附录B(资料性附录)消防控制室标准化管理细则20附录C(资料性附录)消防水泵房标准化管理细则22附录D(资料性附录)防火巡查、检查记录24附录E(资料性附录)建筑消防设施的功能检查、测试要求26前言本标准按照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西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肖纯栋、曾勇、万灏、王荣辉、张振球、黄颖、熊铭、朱显华、未小刚、任新华、罗永青、叶新林、郑辉。31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场所设置要求、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火灾事故处理及消防档案。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养老机构。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6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6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T 50340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GB 25506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A 654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JGJ 122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文件。3.1养老机构主要是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3.2消防安全专门培训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其他具有消防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的专业消防安全知识培训4 消防安全职责4.1 一般规定4.1.1 养老机构应当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4.1.2 养老机构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类人员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接受社会监督。4.1.3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养老机构应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履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职责。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4.1.4 各级民政部门应履行对养老机构的消防监督管理责任,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养老机构目标管理考核内容。4.1.5 养老机构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承包、租赁或委托管理关系时,应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4.1.6 鼓励和引导养老机构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4.2 消防安全责任人养老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a) 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统筹安排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为本单位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确保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b)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c) 建立定期消防安全评估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形势分析会;d)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e) 组织建立单位志愿消防队,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4.3 消防安全管理人4.3.1 养老机构应当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履行下列职责:a) 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b) 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c)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d)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e) 组织管理单位志愿消防队组织;f) 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g)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养老机构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其他养老机构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安全评估结果向消防安全责任人专题报告,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h)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4.3.2 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养老机构,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承担本条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能。4.4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养老机构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a) 熟悉消防法律法规,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和消防工作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b) 提请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提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建议;c) 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督促落实整改措施;d) 维护管理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e) 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f) 制定和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g) 记录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完善消防档案;h) 完成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4.5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并应履行下列职责:a) 掌握消防控制设备的功能和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测试消防设施功能,保障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b) 对火警信号应立即进行确认,火灾确认后应立即报火警并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c) 对故障报警信号应及时确认,消防设施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上级主管人员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d) 不间断值守岗位,做好消防控制室的值班记录。4.6 志愿消防队员养老机构应根据需要,结合单位实际组建志愿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员应履行下列职责:a) 熟悉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本人的职责分工;b) 参加消防业务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了解消防知识,会报警、会使用消防设施器材、会组织疏散、会扑灭初期火灾;c) 做好本部门、本岗位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制止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d) 发生火灾时立即赶赴现场,服从指挥,积极参加灭火救援。4.7 员工(护理员)a) 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b) 班前班后检查本岗位设施、设备、场地,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并向上级主管人员报告;c) 熟悉本工作场所消防设施器材及安全出口的位置,发生火灾时,按照预案做好通讯联络、疏散引导、安全救护等工作。5 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5.1 一般规定养老机构应按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根据变化适时修订。5.2 消防安全制度5.2.1 消防组织制度应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工作职责、活动要求等内容。5.2.2 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应包括会议召集、人员组成、会议频次、议题范围、决定事项、会议记录等内容。5.2.3 防火巡查、检查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改正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检查频次、参加人员、检查部位、内容和方法、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认定、处置和报告程序、改正责任和看护措施、情况记录等内容。5.2.4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应包括责任范围和职责、突发事件处置程序、报告程序、工作交接、值班人数和要求、情况记录等内容。5.2.5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施器材登记、保管及维护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内容。5.2.6 危险源管理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施登记、操作资格、动火审批程序、检查部位和内容、发现问题的处置、情况记录等内容。5.2.7 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制度应包括预案制定和修订、责任部门、组织分工、演练频次、程序、注意事项、情况记录、演练的小结与评估等内容。5.2.8 宣传教育培训制度消防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频次、培训对象、培训内容、考核办法、情况记录、奖惩办法等内容。5.2.9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考评目标、内容和办法、奖惩办法等内容。5.2.10 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养老机构还应该制定仓库管理、消防档案管理等制度。5.3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养老机构应制定下列消防安全操作规程:a) 建筑消防设施操作规程;b) 变、配电设备操作规程;c) 电气线路、设备安装操作规程;d) 燃油、燃气设备安全使用操作规程;e) 电焊、气焊操作规程;f) 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6 场所设置要求6.1 一般规定养老机构的建筑结构、耐火等级、平面布置、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器材、建筑装修必须符合GB 50016、GB 50222、GB 50140、 GB/T 50340和JGJ 122和管理规定的要求。6.2 耐火等级和安全布局6.2.1 老年人建筑层数宜为三层及三层以下,四层及四层以上应设置可容纳担架的电梯。6.2.2 老年人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三层;当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二层。当必须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对于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6.2.3 失能或半失能的老年人优先安排在便于疏散的地点。6.3 安全疏散6.3.1 老年人活动场所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单独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6.3.2 多层的老年人建筑(敞开外廊建筑除外)应设封闭楼梯间。6.3.3 老年人居住和活动用房应设置外窗且除窗帘外,不应用其他材料遮挡。每个外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5 m2,且短边不应小于0.8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2 m。6.3.4 老年人公寓的疏散尽量采用环形走道和外廊设计,每一间老年人居室有门通向外廊或相连的外阳台。6.3.5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并应符合双向疏散要求。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 m。6.3.6 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应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等。疏散门内外1.4 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疏散楼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疏散走道地面不宜有高差,当有高差时应设置坡道并有明显标志。6.3.7 老年人建筑公用走廊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5 m,公用楼梯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2 m。6.3.8 超过二层的老年人建筑宜配备一定数量的简易防护面罩、手电筒、保险绳、轮椅、急救担架等必要的火场逃生避难器材。6.4 建筑消防设施6.4.1 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1000 m3除住宅外的居住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6.4.2 设置在高层公共建筑或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内的老年人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500 m2单、多层老年人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6.4.3 老年人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6.4.4 消防应急照明6.4.4.1 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a)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b)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他房间;c) 单层、多层建筑内使用面积超过200 m2的公共餐厅;d) 疏散走道。6.4.4.2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上或出口的顶部。6.4.5 疏散指示标志6.4.5.1 大型老年人建筑宜采用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6.4.5.2 老年人建筑公共餐厅、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上方、疏散走道应设有大型灯光疏散指示标志。6.4.5.3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 m2的地上老年人建筑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6.4.5.4 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a) 养老机构应在醒目位置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方向指示标志图形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b) 设置在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上方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其下边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0.3m;c) 设置在墙面上的疏散指示标志,中心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m(不易安装的部位可安装在上部),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d) 设置在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5m。6.4.6 灭火器6.4.6.1 灭火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a) 扑救A类(固体)火灾应选用水型、泡沫、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b) 扑救B类(液体)火灾应选用干粉、泡沫、二氧化碳灭火器,扑救极性溶剂B类火灾不得选用化学泡沫灭火器;c) 扑救C类(气体)火灾应选用二氧化碳、干粉灭火器;d) 扑救带电火灾应选用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6.4.6.2 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6.4.6.3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应不大于1.5 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15 m。6.5 装修材料养老机构内的装修应采用不燃和难燃材料,严禁采用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装修材料。7 消防安全管理措施7.1 一般规定7.1.1 养老机构新建、改建、扩建、室内外装修或变更使用性质时,应当依法将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或备案;工程竣工时,应当依法申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验收或备案。7.1.2 对建筑进行改建、扩建和装修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应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7.1.3 养老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对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建筑消防设施定期检查和试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等重点部位和管理环节实施标准化管理。7.1.4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应分别按照附录B、附录C要求严格落实标准化管理细则。7.1.5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消防联动控制系统、防排烟系统)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宜安装使用消防巡检系统,实行建筑消防设施信息化管理。7.1.6 使用的建筑消防产品,其质量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7.2 消防安全标识管理7.2.1 养老机构应按附录A的要求设置消防安全布局标识、消防设施器材标识、消防安全疏散标识等消防安全标识。7.2.2 消防安全标识应规范统一,使用材质经久耐用,使用单位应加强对消防安全标识的维护管理。7.3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养老机构应当将药品库房、液化气瓶间、供(用)氧房、变配电间、厨房、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老年人居住和活动用房等重要用房、容易发生火灾、容易蔓延、人员和物资集中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标明“消防重点部位”和“防火责任人”,实行严格管理。7.4 电气防火管理7.4.1 一般规定7.4.1.1 电气线路敷设和设备安装必须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要求。7.4.1.2 电器线路和设备应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检查和维护,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7.4.1.3 每年应定期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必要时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电气安全检查。7.4.2 电气线路敷设和设备安装的防火要求a) 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难燃PVC管保护,导线不应裸露,并留有1-2处检修孔;b) 配电箱、开关、插座应安装在难燃或不燃材料上;c) 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不燃材料或导线穿越可燃或易燃材料时,应采用不燃材料保护隔热;d) 严禁用铜线、铝线代替保险丝。7.4.3 电气防火日常管理要求a) 电气线路改造、增加用电负荷应办理审批手续,不得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和设备;b) 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c) 老年人居住和活动用房均应设置用电超载保护装置,禁止超负荷或带故障运行、使用电气设备;d) 使用电气设备时,电气设备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安全距离;e) 应定期检修变压器和配电盘,查看线缆接头等部位的接触或温度情况,做好防护措施;f) 应设置电瓶车固定充电插座,安装继电保护装置,严禁电瓶车车主私拉电线给电瓶车充电。7.5 用火管理a) 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应办理动火证,动火证应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消防措施等内容;b) 加强对碳火、蚊香和蜡烛使用的安全管理,老年人居住用房不应使用明火取暖、照明;c) 除指定区域外,禁止吸烟,不得乱扔烟头、火柴;d) 使用稻草、秸杆等为燃料的厨房应在火源前设置防火凹槽。7.6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a) 配置专人负责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b) 药品库房、供(用)氧房、液化气瓶间等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措施,并划定禁火区域,设置明显禁火标志;c) 供氧房内的氧气空瓶和实瓶应分开存放,并应做好标识。输氧结束后应关闭气阀、撤出氧气瓶并送回存放室,不应将氧气瓶留存在老年人居住房间内;d) 使用燃气时应安装熄火自动关闭燃气的装置,其场所应设燃气泄漏报警装置;e) 定期清洗厨房排烟罩、排油烟管道,且在厨房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f)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要进行检查,发现包装破损、跑冒滴漏现象的禁止入库;g)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贮存应按性质分类存放,并设置醒目安全警示标识,标明品名、特性、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 h) 严格执行危险品领取登记和清退制度,禁止超额储存。7.7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a) 设有防火门、防火卷帘、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照明、火灾应急广播等设施的,应配置齐全、完好有效;b) 老年人居住房内的房门或床头及主要通道应设置安全疏散图示,安全疏散图示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c) 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应遮挡、覆盖疏散指示标志,妨碍人员安全疏散;d) 禁止将安全出口上锁,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装屏风、卷帘门、栅栏等影响疏散的设施;外墙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e) 常闭式防火门应保持关闭,楼梯间、走道等部位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f) 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如设有门禁系统或其他控制措施)的疏散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要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7.8 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管理7.8.1 一般规定7.8.1.1 养老机构应按照GB 50261、GB 50166 、GB 25201和GB 25506和管理规定的要求,加强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管理,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职能部门和人员,保证建筑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并能正常使用。7.8.1.2 自身不具有维修、保养能力的养老机构应当与具有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能力的单位签订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每年至少应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记录应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7.8.1.3 消防设施设备运行状况标识分为“正常”、“故障”、“拆除”、“停用”四类。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与消防设施设备的运行状况,及时调整并进行记录。单位应采取措施确保标识的完好,不因时间及责任人员的变动导致标识的损毁、迁移和错挂。7.8.2 消火栓系统管理a) 消火栓不应被遮挡、圈占、埋压;b) 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c) 消火栓箱内器材配置齐全,消火栓箱不应上锁;d) 加强维护管理,定期检查和试验,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7.8.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理a) 洒水喷头不应被遮挡、拆除;b) 报警阀、末端试水装置应有明显标识;c) 加强维护管理,定期检查和试验,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7.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a) 探测器等报警设备不应被遮挡、拆除;b) 不得擅自关闭系统,维修保养时应落实安全措施;c) 应由具备上岗资格的专业人员操作;d) 加强维护管理,定期检查和试验,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7.8.5 防排烟系统管理a) 自然排烟外窗不应被遮挡;b) 排烟口平时应关闭,其手动开启装置应醒目,并设置标识,方便使用;c) 加强维护管理,定期检查和试验,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7.8.6 防火卷帘管理a) 电动防火卷帘两侧的升、降、停按钮不宜上锁;b) 防火卷帘手动控制装置应便于操作,并应有明显标识;c) 防火卷帘下方不应堆放物品;d) 防火卷帘投影下方两侧应设置黄色警戒线或“消防卷帘门下请勿堆放物品”的标识;e) 加强维护管理,定期检查和试验,保证防火卷帘封闭性能。7.8.7 灭火器材管理7.8.7.1 灭火器应保持铭牌完整清晰,保险销和铅封完好,应避免曝晒、强辐射热、潮湿等环境影响。7.8.7.2 灭火器应放置在不影响疏散、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摆放稳固,不得挪作他用、埋压或将灭火器箱锁闭。8 防火巡查和检查8.1 一般规定8.1.1 养老机构应对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情况进行巡查和检查,并确定巡查、检查人员、部位、内容和频次。8.1.2 防火巡查、检查要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内容及样式详见附录D)。巡查人员、检查人员、核查人员、主管人员、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并做好保存和归档。8.1.3 防火巡查、检查人员应当及时责令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期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8.2 防火巡查8.2.1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养老机构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防火巡查的频次可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老年人居住区应当加强夜间巡查。8.2.2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养老机构应当保证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每日巡查一次,其他单位每周至少巡查一次。8.2.3 防火巡查主要内容a)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情况;b)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疏散走道两侧的扶手是否完好;c)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d)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关闭严密,防火卷帘下方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e) 重点部位员工是否在岗;f) 其他需巡查的情况。8.3 防火检查8.3.1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养老机构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全面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养老机构还应根据消防安全要求,开展年度检查、季节性检查、专项检查等形式的防火检查。8.3.2 防火检查主要内容a)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改正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b) 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施的情况,是否具备轮椅、急救担架顺利通行条件;c)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状况;d) 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e)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情况;f) 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人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g)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h)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及其他重要场所防爆、防火措施落实情况;i)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j) 防火巡查情况;k)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和完好、有效情况;l) 其他需检查的内容。8.4 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定期检查和试验养老机构应当按照附录E的要求对各类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定期检查和试验,并按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有关规定填写相应的记录。9 火灾隐患整改9.1 一般规定9.1.1 养老机构对存在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应当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见附录D),并及时消除。改正完毕,应当将改正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未能及时整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的个人或部门,养老机构应根据相关奖惩措施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9.1.2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提出改正复查申请书。对于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限期内改正完毕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辖区派出所提出书面延期申请。9.1.3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改正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消防安全。9.2 改正要求9.2.1 发现下列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应责令立即改正:a)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b)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c) 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d) 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e)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f)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的;g)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违章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h)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i)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吸烟、乱扔烟头和火柴的;j)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k) 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l) 违章使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高热灯具等用电器具的; m) 常闭式防火门关闭不严,防火卷帘下方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n) 消防设施值班(操作)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o) 其他可以立即改正的行为。9.2.2 发现下列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应责令限期改正:a)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未保持完好有效不能立即改正的; b) 损坏、挪用、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不能立即改正的; c)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能立即改正的; d)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不能立即改正的; e) 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f)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 g) 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不能立即改正的;h)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不能立即改正的;i) 不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第17条、第18条、第21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的;j) 其他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9.2.3 对不能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期限和人员,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10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10.1 一般规定10.1.1 养老机构重点部位、消防安全布局及消防设施器材、安全疏散设施等应设置醒目、美观、内容简单明了的标志标识。10.1.2 应在公共部位等处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语,利用展板、专栏、广告牌、电子显示屏、电视、网络等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10.1.3 春、冬季防火期间和重大节日、活动期间应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10.1.4 养老机构应对全体员工每年进行一次集中消防安全培训,对志愿消防队员每半年进行一次集中消防安全培训,员工上岗前应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及技术培训。10.1.5 养老机构对服务对象应进行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10.1.6 宣传教育培训情况应做好记录。10.2 宣传教育培训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包括以下内容:a) 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b) 本单位和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预防措施;c) 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d)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逃生自救的知识和技能;e) 其他消防宣传教育内容。10.3 消防安全专门培训下列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a)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b)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c) 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人员;d)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e) 特殊工种人员;f) 其他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11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11.1 一般规定养老机构应结合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演练,以提高灭火和应急疏散能力,减少灾害损失。对于失能和半失能的老年人应制定专项的疏散预案。11.2 预案内容11.2.1 组织机构灭火和应急疏散组织机构应包括的组织和职责:a) 指挥员:公安消防队到达前,指挥灭火和应急疏散工作,公安消防队到达后,指挥权移交公安消防队指挥员;b) 灭火行动组:主要负责初期火灾的扑救;c) 通讯联络组;主要负责报告火警、迎接消防队,与相关部门联络,传达指挥员命令等;d) 疏散引导组:主要负责维护火场秩序,引导人员疏散,抢救重要物资等;e) 安全救护组:主要承担救护受伤人员,准备必要的医药用品,保证后勤供给;f) 其他必要的组织:现场警戒组等。11.2.2 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要点:员工发现火灾立即呼救并拨打“119”,靠近火灾报警按钮或消防电话附近的员工,也可立即摁下火灾报警按钮或拨打消防电话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当消防控制室接到探测器报警时,立即通知现场工作人员、巡查人员或通过视频监控设备进行确认,现场确认火灾后,应立即向“119”报火警,将消防设施转入自动状态,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11.2.3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要点:开启火灾应急广播或喊话等方式,说明起火部位、疏散路线,稳定人员情绪,引导疏散。应逐楼层、逐部位确定疏散引导员,对于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由疏散引导员按预案疏散、转移。人员疏散顺序为:二层及以上的楼层发生火灾,应先通知着火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首层发生火灾应先通知本层及二层;多个防火分区的应先通知着火区域及相邻的防火分区。11.2.4 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要点:起火部位当班现场员工及现场确认人员1min内形成第一灭火力量,利用现场附近的消火栓、灭火器进行灭火。3min内按照予案组成第二灭火力量,在火场指挥员指挥下,利用消防设施器材迅速扑救,视火势蔓延范围,启动灭火设施,协助消防队员做好扑救火灾工作。11.2.5 通讯联络、安全救护的程序和措施要点:按预定通讯联络方式,保证通讯联络畅通。准备必要的医药用品,进行必要的救护,并及时通知医护人员救护伤员。11.2.6 善后处置程序要点:火灾扑灭后,寻找可能的被困人员,保护火灾现场,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调查,指挥员组织填写事故报告。11.3 演练11.3.1 对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养老机构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11.3.2 演练前通知养老机构的所有人员,必要时还应通知老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并在养老机构入口处设置带有“正在进行消防演练”字样的标识牌,防止发生意外混乱。11.3.3 演练结束,应总结演练情况,做好记录,针对演练中曝露出的问题,修增预案内容。12 火灾事故处理12.1 火灾扑灭后,养老机构应当保护火灾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处理火灾事故,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12.2 发生火灾的养老机构应当对事故发生因素进行全面分析,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对有关责任人员应当进行追查处理,教育全体员工。13 消防档案13.1 一般规定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单位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内容信息应详实、准确,并附有必要的图表,不应遗漏,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和完善。13.2 单位消防档案内容13.2.1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包括下列内容:a) 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b) 审核、验收、备案等法律文书;c) 消防安全管理机构;d) 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e) 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f) 消防设施器材情况;g) 志愿消防队员及其装备配备情况;h) 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i) 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文件;j)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13.2.2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包括下列内容:a) 燃气、电气设备检测记录、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记录;b) 防火巡查、检查记录(含消防设施检查记录);c)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及其改正情况记录;d)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记录;e)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f) 火灾情况记录;g) 消防奖惩情况记录;h) 单位自我评估报告;i) 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j)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13.3 管理要求13.3.1 养老机构应确定消防档案信息维护和保管人员,对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养老机构应同时建立消防电子档案,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养老机构还应对单位消防档案内相关的资料信息录入户籍化管理系统。13.3.2 流动保管的巡查记录等台帐,交接班时应有交接手续,不应缺页。13.3.3 原始技术资料、图纸、消防审核、验收、备案等永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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