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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欺诈及防范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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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欺诈及防范对策.doc

    保险欺诈及防范对策叶 红摘 要: 伴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欺诈也呈上升趋势,并成为当前保险业健康发展的最大威胁之一,人身保险也不例外。本文着重分析我国人身保险欺作的类型、特点、成因及危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应对防范的建议。关键词: 保险欺作 人身保险 防范从保险业诞生之日起,保险欺诈事件就如影随形。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的不断扩大,保险欺诈活动日益频繁。资料显示,在上世纪80年代末期,保险欺诈仅占诈骗犯罪的2左右;到1994年底,上升到6左右;到2000年,则升至9.1。保险欺诈行为严重影响了我国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因此有必要做专门的研究和探讨。从狭义上讲,保险欺诈的实施主体是投保方,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从广义上讲,保险当事人双方都可能构成保险欺诈,保险欺诈的主体除投保方外,保险人也可以构成保险欺诈。本文仅对狭义的保险欺诈做论述与研究。一、保险欺诈的定义按照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欺诈是指投保方利用保险谋取不当利益,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以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或保险事故发生原因、夸大损失程度、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手段,致使保险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和判断而向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行为。二、保险欺诈的常见类型及特点(一)带病投保带病投保,是指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有预谋的骗取保险金。从理赔欺诈案件看,这是人寿保险欺诈中最为常见的一种形式,多发生于重大疾病保险或终身寿险。投保人在已经获知自己或被保险人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况下购买大额保险,投保时故意不将身体状况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在度过保险合同规定的观察期后不久即报案进行理赔要求给付保险金,理赔时故意掩盖之前的就诊情况或伪造确诊时间。(二)先出险后投保“先出险,后投保”是一种十分常见的保险欺诈手法,多见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这种形式的欺诈活动实际是“打时间差”,发生意外事故后再投保,将投保前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伪造成投保后发生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大多在保单生效一两天后报案谎称出险时间,单从提交的病历上看不出以前曾治疗过的记录,并常常伙同工作单位或亲属编造事故和治疗经过迷惑保险公司。(三)冒名顶替,骗取保险金冒名顶替,顾名思义,就是假冒他人之名申请保险理赔。目前,我国的保险密度仍不高,一个家庭或单位投保时,只为一部分人参加保险,一旦未投保的人发生事故,投保人往往会采用以假充真的方式,未参保人员借用参保人员的名义和保单,冒名顶替骗取保险金。冒名顶替骗取保险金在健康险中最为常见。(四)疾病身故谎称或冒充意外身故意外险具有高保额、低保费的特性,在人身保险条款的设置中,含意外责任的给付责任也相对较高,同时意外出险没有观察期。被保险人病故或自杀后,受益人为了获取高额的意外身故保险金,谎称被保险人意外身故并伙同医院或者单位伪造证明文件,从而获得高额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五)未发生保险事故谎称发生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伪造或编造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保险金,这种保险欺诈常跟医院联系在一起。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后,明明没有生病住院,却通过跟医院的医生合作,让医生出具假病历或假诊断证明,办理假住院,提供虚假索赔资料,从而达到骗取保险金的目的。(六)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等保险事故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等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这种被业界称为“硬欺诈”的行为,以受益人不顾违法犯罪铤而走险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者被保险人自伤自残来达到获取高额保险金的目的。目前在我国,“硬欺诈”比“软欺诈”的发生率低。三、保险欺诈的成因分析保险欺诈的产生不仅有法律缺失的原因,投保方原因,也有保险人自身经营的原因。(一)谋取高额保险金的利益驱动马克思曾经说过,如果有300的利润,就会有人铤而走险,敢冒上绞刑架的危险。保险从产生之初就具有射幸的性质,保险人所负的具体保险金给付的义务取决于保险事故的发生与否及损失的大小。特别是对于人身保险的投保方而言,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仅付较少的保险费便可以获得几十倍于所交保险费的保险金。人身保险诈骗成本低的特点造成目前企图利用保险获得不当经济利益的保险欺诈行为,不仅发生在个人身上,在一些单位、机构中都大量存在。(二)法律缺失,惩罚力度不够目前我国涉及保险诈骗方面的法律规定仅有保险法第二十八条和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这两条法律规定的保险诈骗行为方式局限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谎称发生保险事故,提供伪造编造的事故证明、虚假材料理赔,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等五类。但是近十年来,保险诈骗的方式不断翻新,先出险后投保、冒名顶替等保险诈骗事件日益增多,保险诈骗的手段多样化,我国法律对于新出现的保险诈骗方式出现了真空。保险法对保险欺诈的处罚只是拒赔,不退还已交保险费。而刑法则规定,保险诈骗犯罪既遂且个人诈骗数额一万元以上、单位三万元以上的情况下才追究诈骗者的刑事责任。法律惩罚力度太弱造成在不少诈骗者眼中,保险欺诈称为可以原谅的“公众游戏”。保险公司往往付出很多人力、物力、财力来调查保险诈骗案件,而最终诈骗者往往得到的不过是一纸拒赔通知书而已。于是,诈骗者敢于一而再、再而三的以身犯险、不断欺骗保险公司、如未被识破则获利匪浅,如被识破也没有任何损失,如此逐渐造成保险诈骗的坏风气。(三)保险公司自身经营管理不完善恢复国内保险业务20多年来,商业保险重业务发展、轻质量管理的倾向一直未能改观。加之近年保险市场竞争程度日益激烈,导致保险公司仍旧主要注重保费的增加和保险领域的扩张,经常对投保方的不合理要求加以迁就,轻视所保业务质量和风险防控,助长了保险欺诈的发生。由于保险专业人才的匮乏,大多数保险的承保理赔制度不够科学严谨,承保时未能对保险标的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估,发生赔案时,理赔把关不严,给保险欺诈者以可趁之机。保险从业人员素质偏低,保险公司对保险业务人员的管理不严格。少数从业人员甚至在理赔时收取被保险人的“好处费”,帮助被保险人提供假证明,保户私下串通骗取赔款。这些保险公司的自身原因也助长了保险诈骗行为的发生。四、保险欺诈的危害保险欺诈的危害首先表现在损害保险公司盈利水平方面。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国际上某些险种因保险欺诈而导致的赔款支出最高可达保费收入的50,保险公司为侦破保险案件所支出的费用和每年因保险欺诈得逞而支出的保险费合计的损失平均在10-30左右。保险欺诈的存在,不仅仅影响保险公司的盈利水平,更重要的是,将必然损害众多善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保险的公正性和公平互助性,背离创办保险的宗旨,影响保险的社会功效。因为保险“一人困难,众人分担”的特点,一旦保险诈骗成功则必然导致诚信客户为此要支付额外的保险费。如果有一天,保险欺诈具备相当大的规模,则这不仅意味着保险公司和其保户之间赖以维系的最大诚信原则将彻底崩溃,而且保险费率将不断攀升,其最终结果是保险机制的彻底崩溃。五、保险欺诈风险防范对策和建议在美国,保险诈骗被认定为当前对保险盈利构成威胁的最大因素之一。为了有效的遏制保险诈骗行为,美国的各家保险公司都积极地采取各种防范保险诈骗的措施,同时由政府、保险人、消费者团体共同组建反骗赔联盟。我国保险业正处于大发展的初期,对于保险诈骗的防范还处在摸索与研究中。(一)加强社会诚信建设,提高公众道德水平保险欺诈破坏了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危及保险机制的运行,甚至危及公众道德标准。通过媒体宣传、书籍、社区服务等形式向民众宣传保险知识,使民众了解保险的功用,特别是宣传保险诚信原则,引导大众树立最大诚信观念、加强社会道德和诚信建设,提高公众道德水平,使人人自觉自律,不实施、不参与保险欺诈活动。(二)完善我国法律规定,利用法律严厉打击和震慑保险欺诈行为,为我国保险行业良性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1、进一步明确界定保险欺诈行为。目前我国法律对于保险欺诈行为的界定已明显滞后于现实。建议结合现存的保险欺诈形式,借鉴国外打击保险欺诈研究积累的经验,对保险欺诈行为作出明确的界定,这样有利于法律法规的准确适用,有利于民众认识保险欺诈,有利于指导民众共同防范保险欺诈。建议将有预谋的带病投保、疾病身故冒充意外身故列入保险欺诈法律法规中。2、建议修改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加重骗赔者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虽然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的规定,但是“支出费用”指的是什么,界定不清晰。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导致该条在实践中适用的落空。保险公司因保险欺诈支出的费用主要是调查费用。目前理赔调查是理赔阶段防范保险欺诈的主要手段。由于保险欺诈案件具有预谋性、隐蔽性的特点,加之我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医疗制度不规范等实际情况,保险欺诈者往往利用这些增加调查难度。很多案件仅依靠保险公司的调查很难获得突破,为此,保险公司也常常聘请专业调查公司调查,这样支出的费用必然较多。长期以来,业界一直认为调查支出属于保险公司合理正常支出,因此对因调查保险诈骗所支出的超额费用没有向骗保者索要过。笔者认为正常的理赔案件调查费用属于正常营业支出,保险诈骗案件调查支出属于非正常营业支出,属于因保险欺诈而造成损失的一部分,依据民法公平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理应由保险诈骗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建议进一步完善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明确由保险诈骗者赔偿保险公司的调查费用,以此弥补保险公司的损失,保护广大客户的利益。3、进一步完善刑法规定,加强刑事打击力度。我国刑法对保险诈骗的打击力度较弱,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意图诈骗者的勇气和决心。建议修改刑法有关保险诈骗罪的规定,加重刑事责任,以威慑保险诈骗者。(三)完善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1、提高核保、核赔人员专业素质,严把核保、核赔关保险核保、核赔是保险人防范保险欺诈的重要环节。保险公司应当不断提高核保、核赔人员在风险识别、评估、筛选、审核方面的专业素质,建立有效的从入口核保到出口核赔的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健全对业务人员的管理制度,对参与保险欺诈的业务人员严格处罚。2、建立案件的追踪调查制度。一般很多公司对于虽然存在疑点,但经调查最终无法获得确凿证据的案件只好无奈的理赔,之后该案就结案了。岂不知,一旦保险欺诈人从保险人处诈取了保险金,他们经常就会放松警惕,露出马脚的可能性增大。因此建议保险人对保险金给付后的保险欺诈案件建立案件追踪调查机制,派人在案件给付后继续进行追踪调查。相信不懈努力最终会获得可喜的收获。(四)保险公司间应当加强反欺诈合作,建立保险欺诈信息共享平台目前,我国反保险欺诈工作仍然处于单兵作战状态,这种各自为政的割据状态既给了保险欺诈者以可乘之机,又浪费了大量的保险公司资源。因此,保险公司间应当加强反欺诈合作,联合调查欺诈案件。同时建立全国保险业欺诈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全国范围内保险欺诈案件及投保方黑名单信息共享。参考文献:1 许崇苗.中国保险法原理与适用M.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2 陈小萍.人身保险中的保险欺诈及防范对策思考J.贵州商专学报.2001(3).3 黎光宇.试析保险欺诈及其防范J.社会工作.2007(4).4 陈正云.金融欺诈及其防治M.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5 李玉泉.保险欺诈问题研究J.6 汪熙、李浩.保险与市场经济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作者单位:中国人寿济南分公司)我的大学爱情观1、什么是大学爱情:大学是一个相对宽松,时间自由,自己支配的环境,也正因为这样,培植爱情之花最肥沃的土地。大学生恋爱一直是大学校园的热门话题,恋爱和学业也就自然成为了大学生在校期间面对的两个主要问题。恋爱关系处理得好、正确,健康,可以成为学习和事业的催化剂,使人学习努力、成绩上升;恋爱关系处理的不当,不健康,可能分散精力、浪费时间、情绪波动、成绩下降。因此,大学生的恋爱观必须树立在健康之上,并且树立正确的恋爱观是十分有必要的。因此我从下面几方面谈谈自己的对大学爱情观。2、什么是健康的爱情:1) 尊重对方,不显示对爱情的占有欲,不把爱情放第一位,不痴情过分;2) 理解对方,互相关心,互相支持,互相鼓励,并以对方的幸福为自己的满足; 3) 是彼此独立的前提下结合;3、什么是不健康的爱情:1)盲目的约会,忽视了学业;2)过于痴情,一味地要求对方表露爱的情怀,这种爱情常有病态的夸张;3)缺乏体贴怜爱之心,只表现自己强烈的占有欲;4)偏重于外表的追求;4、大学生处理两人的在爱情观需要三思:1. 不影响学习:大学恋爱可以说是一种必要的经历,学习是大学的基本和主要任务,这两者之间有错综复杂的关系,有的学生因为爱情,过分的忽视了学习,把感情放在第一位;学习的时候就认真的去学,不要去想爱情中的事,谈恋爱的时候用心去谈,也可以交流下学习,互相鼓励,共同进步。2. 有足够的精力:大学生活,说忙也会很忙,但说轻松也是相对会轻松的!大学生恋爱必须合理安排自身的精力,忙于学习的同时不能因为感情的事情分心,不能在学习期间,放弃学习而去谈感情,把握合理的精力,分配好学习和感情。3、 有合理的时间;大学时间可以分为学习和生活时间,合理把握好学习时间和生活时间的“度”很重要;学习的时候,不能分配学习时间去安排两人的在一起的事情,应该以学习为第一;生活时间,两人可以相互谈谈恋爱,用心去谈,也可以交流下学习,互相鼓励,共同进步。5、大学生对爱情需要认识与理解,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一) 明确学生的主要任务“放弃时间的人,时间也会放弃他。”大学时代是吸纳知识、增长才干的时期。作为当代大学生,要认识到现在的任务是学习学习做人、学习知识、学习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在校大学生要集中精力,投入到学习和社会实践中,而不是因把过多的精力、时间用于谈情说爱浪费宝贵的青春年华。因此,明确自己的目标,规划自己的学习道路,合理分配好学习和恋爱的地位。(二) 树林正确的恋爱观提倡志同道合、有默契、相互喜欢的爱情:在恋人的选择上最重要的条件应该是志同道合,思想品德、事业理想和生活情趣等大体一致。摆正爱情与学习、事业的关系:大学生应该把学习、事业放在首位,摆正爱情与学习、事业的关系,不能把宝贵的大学时间,锻炼自身的时间都用于谈情说有爱而放松了学习。 相互理解、相互信任,是一份责任和奉献。爱情是奉献而不时索取,是拥有而不是占有。身边的人与事时刻为我们敲响警钟,不再让悲剧重演。生命只有一次,不会重来,大学生一定要树立正确的爱情观。(三) 发展健康的恋爱行为 在当今大学校园,情侣成双入对已司空见惯。抑制大学生恋爱是不实际的,大学生一定要发展健康的恋爱行为。与恋人多谈谈学习与工作,把恋爱行为限制在社会规范内,不致越轨,要使爱情沿着健康的道路发展。正如马克思所说:“在我看来,真正的爱情是表现在恋人对他的偶像采取含蓄、谦恭甚至羞涩的态度,而绝不是表现在随意流露热情和过早的亲昵。”(四) 爱情不是一件跟风的事儿。很多大学生的爱情实际上是跟风的结果,是看到别人有了爱情,看到别人幸福的样子(注意,只是看上去很美),产生了羊群心理,也就花了大把的时间和精力去寻找爱情(五) 距离才是保持爱情之花常开不败的法宝。爱情到底需要花多少时间,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有的大学生爱情失败,不是因为男女双方在一起的时间太少,而是因为他们在一起的时间太多。相反,很多大学生恋爱成功,不是因为男女双方在一起的时间太少,而是因为他们准确地把握了在一起的时间的多少程度。(六) 爱情不是自我封闭的二人世界。很多人过分的活在两人世界,对身边的同学,身边好友渐渐的失去联系,失去了对话,生活中只有彼此两人;班级活动也不参加,社外活动也不参加,每天除了对方还是对方,这样不利于大学生健康发展,不仅影响学习,影响了自身交际和合作能力。总结:男女之间面对恋爱,首先要摆正好自己的心态,树立自尊、自爱、自强、自重应有的品格,千万不要盲目地追求爱,也不宜过急追求爱,要分清自己的条件是否成熟。要树立正确的恋爱观,明确大学的目的,以学习为第一;规划好大学计划,在不影响学习的条件下,要对恋爱认真,专一,相互鼓励,相互学习,共同进步;认真对待恋爱观,做健康的恋爱;总之,我们大学生要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念,让大学的爱情成为青春记忆里最美的风景,而不是终身的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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