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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公司财智双赢金保险(分红型)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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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公司财智双赢金保险(分红型)条款.doc

    附件九: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智双赢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C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v 本合同有犹豫期条款,请您注意犹豫期内退保的权利1.4v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v 您有参加红利分配的权利4.1v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7.2v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减额交清的权利7.3v 您有退保的权利8.1C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v 本合同有未成年人身故给付限制条款,请您注意2.2v 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2.5v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我们3.2v 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4.1v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5.1v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8.1v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9.1v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1C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C 条款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1.2 合同成立与生效1.3 投保年龄1.4 犹豫期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2.2 未成年人身故给付限制2.3 保险期间2.4 保险责任2.5 责任免除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3.2 保险事故通知3.3 保险金申请3.4 保险金给付3.5 宣告死亡处理3.6 诉讼时效4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的确定4.2 保单红利的领取4.3 保单红利派发日期4.4 保单红利的给付对象5. 保险费的支付 5.1 保险费的支付5.2 宽限期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6.2 效力恢复7现金价值权益 7.1 现金价值7.2 保单贷款7.3 减额交清8合同解除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9说明、告知与解除权限制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9.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10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0.1 年龄错误10.2 未还款项10.3 合同内容变更10.4 联系方式变更10.5 争议处理11释义 11.1 保单年度11.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11.3 合同生效日对应日11.4 周岁11.5 有效身份证件11.6 全残11.7 毒品11.8 酒后驾驶11.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1.10 无有效行驶证11.11 机动车11.12 情形复杂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智双赢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2011年6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财智双赢年金保险(分红型)”简称“财智双赢”。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财智双赢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1u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2 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我们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均以该日期计算。1.3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0周岁至55周岁。1.4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但是,若受益人已领取过年金,我们将在受益人退还所领取的年金后,按上述约定退还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v我们提供的保障2.1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性别、投保年龄、投保份数、交费方式及交费期间等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2未成年人身故给付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3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2.4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年金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一次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首期年金于本合同生效日给付,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全残额外年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被鉴定为全残,我们自收到全残鉴定书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一次全残额外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首期全残额外年金于我们收到全残鉴定书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祝寿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7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祝寿金。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7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以前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时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若被保险人在7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及以后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基本保险金额;(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2.5责任免除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发生全残,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全残额外年金的责任;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3w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除另有指定外,年金、全残额外年金、祝寿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3.2 保险事故通知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3.3 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包括年金、全残额外年金、祝寿金和身故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年金、全残额外年金、祝寿金申请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被保险人全残的,应提供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年金、全残额外年金、祝寿金领取资格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年金、全残额外年金、祝寿金留存于我们的生存给付累积账户,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生存给付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年金、全残额外年金、祝寿金受益人申请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在同一保单年度内,若我们改变累积利率的,本合同在该保单年度内仍适用改变前的累积利率。年金、全残额外年金、祝寿金受益人可以通过我们的服务热线或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生存给付累积利率。年金、全残额外年金、祝寿金受益人在一个保单年度内的累计领取金额不能超过年金、全残额外年金、祝寿金在该保单年度的合同生效日或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余额。发生身故给付、合同解除等合同终止情形的,我们一次性给付年金、全残额外年金、祝寿金在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余额,但若年金、全残额外年金、祝寿金受益人在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至合同终止期间已经领取过年金,我们将予以扣除。身故保险金申请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3.4 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3.5宣告死亡处理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双方依法确定。3.6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4x保单红利4.1 保单红利的确定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我们每个保单年度会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4.2保单红利的领取红利留存在我们的红利账户,按我们每年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本合同终止时或您申请时给付。在本合同终止前根据您的申请给付红利的,同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累积到该保单年度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红利。发生身故给付、合同解除等合同终止情形的,给付累积到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红利,但若您在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至合同终止期间已经领取过红利,我们将予以扣除。在同一保单年度内,若我们改变红利累积利率,本合同在该保单年度内仍适用改变前的累积利率。申请领取红利,须凭保险合同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4.3保单红利派发日期本合同保单红利派发日期为合同生效日对应日。4.4保单红利的给付对象在本合同终止前,我们根据您的申请给付红利。如在本合同终止时,本合同尚有红利未领取完的,我们按以下约定分别向受益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您给付红利余额:(1)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我们将红利给付予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2)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因本保险条款“2.5责任免除”第(1)项情形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我们将红利给付予被保险人的继承人。(3)您或我们解除本合同的,或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保险条款“2.5责任免除”第(1)项之外的其他情形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我们向您给付红利。 5保险费的支付5.1 保险费的支付本保险按份计算。本合同的保险费采用趸交(即一次性支付)或限期年交(即在约定的交费期间内每年支付一次保险费)的方式支付。限期年交方式下的交费期间有3年、5年、10年和20年四种。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选择限期年交交费方式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5.2 宽限期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6.1 效力中止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不参加红利分配,已分配的红利不予计息。已留存在生存给付累积账户的年金不予计息。6.2 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相应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前述补交保险费的利息按我们参照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作相应浮动后宣布的利率计算。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7z现金价值权益7.1 现金价值指本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现金价值见本合同相应栏目。7.2 保单贷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当日24时起,本合同终止。7.3减额交清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单累积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不低于我们当时规定的最低金额的情况下,您可提出书面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将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减额交清时,我们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作为一次性支付的减额交清保险费,以变更当时的合同条件,减少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继续有效。减额交清生效后(不含减额交清生效当日),年金给付金额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计算祝寿金和身故保险金时,“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调整为一次性支付的减额交清保险费。8|合同解除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9说明、告知与解除权限制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9.2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本保险条款“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0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10.1年龄错误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保险条款“9.2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保险单上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与根据实际年龄确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不符,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调整基本保险金额。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年龄计算并给付保险金。(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以及每年分配的保单红利及累积利息与实际不符的,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调整。10.2未还款项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红利、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若存在欠交保险费、保单贷款或其他未还款项及相应利息,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10.3 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10.4 联系方式变更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10.5争议处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11释义11.1保单年度从本合同生效日或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零时起至下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的24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11.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保险费交费期间内每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前一日。11.3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指本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11.4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11.5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11.6全残本合同所定义的全残是指至少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全残的鉴定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进行。注: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活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11.7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11.8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11.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11.10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11.11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11.12情形复杂指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或损失程度等在我们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无法确定,需要进一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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