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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寿保险公司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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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寿保险公司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条款.doc

    附加康乐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条款【重要提示】本公司确认本商品条款内容已符合保险法律的规定。本公司业务员将主动出示保险单条款,耐心引导您理解条款主要内容及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为使您理解商品特点并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适当商品,在购买本商品前您仍应详细并认真阅读保险单条款内容,以确保自身权益。您在阅读本商品条款时,可由条款前的目录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并在条款最后的索引中轻易地找到想进一步了解的条款内容,另外条款中画底线或是黑体的文字特别关系着您的重要权益,请您务必详细阅读。阅读以下内容可以帮助您快速把握本条款的核心保险责任一、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二、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一)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A)(一)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A)(二)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B)(二)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B)责任免除事项一、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因醉酒或受酒精、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 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前的既往症,但在投保书上告知并经本公司同意承保的,不在此限; 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六、被保险人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而住院治疗; 七、被保险人作为器官捐献者为摘除捐献器官而住院的; 八、矫形、视力矫正、义眼或助听器、义肢等其他类似设施的装配; 九、美容、牙齿镶补治疗、牙齿手术、牙科保健或非意外事故所致的外科整形手术。但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牙齿手术,不在此限; 十、疗养、康复治疗或一般健康检查; 十一、怀孕、分娩(含难产)、剖腹产、流产、堕胎及其并发症或产前产后检查、不孕症、人工受孕、避孕及节育(含绝育)手术、绝育后复通; 十二、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十三、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十四、被保险人因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 十五、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十七、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十八、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武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各种车辆表演、赛马或赛车等。犹豫期为了保障您的权益并再次确认您已选择了合适的保险商品,在您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的次日起十日内为犹豫期。如果认为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确实不适合您,您可以在犹豫期内撤销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并取回全部已交的本附加险的保险费。本公司不接受单独撤销本附加合同的申请。退保的损失 退保后实际退还的数额将小于您所交的保险费。条款目录 第一条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第三条保险责任 第四条责任免除 第五条保险合同的撤销第六条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及保证续保 第七条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第八条第二期以后或续保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附加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九条附加合同效力的恢复(以下简称“复效”) 第十条如实告知 第十一条投保人解除附加合同的处理 第十二条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十三条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效 第十四条失踪处理 第十五条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六条保险金的给付第十七条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十八条受益人 第十九条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条批注 第二十一条释义 索引 条款内容第一条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后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后始为有效。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书、变更申请书等其他约定书面文件共同构成。主合同的构成文件及其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但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有抵触时,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若前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第二条投保范围一、投保人:即主合同的投保人。二、被保险人:指主合同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当时,年龄不满六十六周岁的主合同被保险人或其配偶释一或出生满三十天以上、不满二十六周岁的子女释二或继子女释三并经记载于保险单上的。第三条保险责任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有社保(A)保险责任或无社保(B)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释四或疾病释五,经医院释六医师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时,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一)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A)1、如果被保险人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参保人员的身份在医院住院且接受治疗,并且已经获得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给付以下二项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1)按住院期间住院医疗费用中属于就医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实际住院医疗费用总额,经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所应承担的部分后100%给付保险金。(2)除给付第(1)项保险金外,按住院期间住院医疗费用中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基本医疗外药品费释七的80%给付保险金。2、如果被保险人未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参保人员的身份在医院住院且接受治疗,或没有获得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给付以下二项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1)按住院期间住院医疗费用中属于就医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实际住院医疗费用总额的65%给付保险金。(2)除给付第(1)项保险金外,按住院期间住院医疗费用中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基本医疗外药品费的80%给付保险金。(二)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B)1、如果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且接受治疗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给付以下二项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1)按住院期间住院医疗费用中属于就医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实际住院医疗费用总额的80%给付保险金。(2)除给付第(1)项保险金外,按住院期间住院医疗费用中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基本医疗外药品费的80%给付保险金。二、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入院起始日起算的前十五天内,及出院截止日起算的后十五天内,因治疗同一疾病或伤害,或因此引起的并发症为直接目的于医院门诊部或急诊部接受门诊或急诊治疗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A)1、如果被保险人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参保人员的身份在医院门诊部或急诊部接受治疗,并且已经获得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本公司按属于就医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实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总额,经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所应承担的部分后100%给付保险金。2、如果被保险人未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参保人员的身份在医院门诊部或急诊部接受治疗,或没有获得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本公司按属于就医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实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总额的65%给付保险金。(二)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B)如果被保险人在医院门诊部或急诊部接受治疗的,本公司按属于就医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实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总额的80%给付保险金。前一、二项情形,被保险人如已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商业保险公司、工作单位或其他任何机构的途径获得了部分医疗费用补偿,则被保险人由本公司所获得的保险金合并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属于本附加合同约定范围的各项医疗费用为限。本合同每一保险期间内,各项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约定的给付限额释八为限。如果被保险人住院治疗跨二个保单年度时,本公司以被保险人该次住院入院起始日所在的保单年度的给付限额为限给付保险金。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须于医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因醉酒释十或受酒精、管制药物释十一的影响而导致的; 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前的既往症,但在投保书上告知并经本公司同意承保的,不在此限;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六、被保险人因遗传性疾病释十二、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释十三而住院治疗; 七、被保险人作为器官捐献者为摘除捐献器官而住院的;八、矫形、视力矫正、义眼或助听器、义肢等其他类似设施的装配; 九、美容、牙齿镶补治疗、牙齿手术、牙科保健或非意外事故所致的外科整形手术。但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牙齿手术,不在此限;十、疗养、康复治疗或一般健康检查; 十一、怀孕、分娩(含难产)、剖腹产、流产、堕胎及其并发症或产前产后检查、不孕症、人工受孕、避孕及节育(含绝育)手术、绝育后复通; 十二、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十四、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十三、被保险人因妊娠释十五、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事故释十六导致的伤害; 十四、被保险人因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释十七; 十五、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十七、被保险人进行潜水释十八、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释十九或探险活动释二十; 十八、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武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释二十一表演、各种车辆表演、赛马或赛车等。 前述责任免除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虽未发生责任免除情形但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中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本公司将按日数比例计算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释二十二。第五条保险合同的撤销 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的次日起十日内,可以书面形式连同保险合同亲自或挂号邮寄向本公司提出撤销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申请。本公司不接受单独撤销本附加合同的申请。 投保人依前款规定行使保险合同撤销权利的,撤销的效力自本公司收到书面形式申请及保险合同(若为邮寄,则以邮戳为准)的次日零时起生效,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自始无效,本公司应向投保人退还所有已交的保险费。 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于收到本附加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的,则不可以再行使本条的保险合同撤销权利。第六条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及保证续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主合同有效期间内,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以继续交付保险费,使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投保人与本公司双方均无反对的意思表示的,则本附加合同视为续保一年。续保的始期以原附加合同届满日的次日为准。 本附加合同连续投保满两年后(以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为准计算),自下一个主合同的合同生效对应日起,每五年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保证续保期间内,投保人享有保证续保的权利,本公司不得拒绝,但本附加合同发生第十二条约定的情形时除外。 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本公司将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如果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则被保险人在下一个保证续保期间继续享有保证续保的权利。如果审核后本公司不接受续保,将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附加合同续保时,依续保生效当时被保险人的年龄重新计算保险费。本附加合同交费期间内,经本公司向保险监管机构备案后,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的权利,但不会针对个别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作保险费率的调整。第七条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如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生效日。投保人已交付首期保险费且经本公司同意承保后至附加合同签发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如属中途申请附加的,以附加合同上所批注的日期为生效日。 本附加合同如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保险费应与主合同保险费同时交付;如属中途申请附加的,本期应交保险费按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至主合同下一期保险费到期日的日数比例计算交付。自下一期起,与主合同保险费同时交付。 如主合同的交费期间早于其保险期间届满的,则于主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限以年交交费方式交付。第八条第二期以后或续保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附加合同效力的中止 分期交付的第二期以后或续保保险费,投保人应按主合同所载的交费方式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本公司将签发发票作为交费凭证。本公司如派员收取保险费的,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或续保保险费到期未交付的,自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起六十日内为宽限期间,宽限期间内本附加合同仍然有效。被保险人在宽限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由给付保险金内扣除欠交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当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主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亦同时中止。第九条附加合同效力的恢复(以下简称“复效”)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日起的两年内,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提出复效的书面形式申请, 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释二十三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通过并交付保险费后,自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的效力恢复。其保险费应按当期应交保险费,就未到期的日数比例计算。但主合同未申请复效的,本附加合同不可以申请复效。第十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中该被保险人的部分。 前款附加合同解除权,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经过两年不行使而消灭。但本附加合同已经终止的除外。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中该被保险人的部分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释二十四后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附加合同时,若投保人因身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致使通知不能送达的,则本公司可以将该项通知传达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第十一条投保人解除附加合同的处理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解除附加合同申请书; 、附加合同; 、投保人的身份证明。 本公司接到解除附加合同申请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将于收齐前述证明文件和资料后三十日内按日数比例计算退还当期已交的本附加合同未满期保险费。第十二条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效力即行终止。如有未满期保险费,本公司应按日数比例计算退还:一、投保人或本公司解除本附加合同的;二、投保人或本公司解除主合同的;三、主合同已经终止或投保人及本公司双方中的任一方做出不续保的意思表示的;四、主合同经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的; 五、主合同被保险人、配偶于满六十六周岁的主合同生效对应日,或子女、继 子女满二十六周岁的主合同生效对应日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即行终止。第十三条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效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若由于延误时间而导致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公司由此增加的勘查、调查、检验等费用亦由其承担。但因不可抗力释二十五导致的延误除外。若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在规定的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十日内通知本公司。 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第十四条失踪处理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失踪,且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依据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所确定的死亡日期为准,按日数比例计算退还本附加合同未满期保险费。第十五条保险金的申请 受益人申请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附加合同; 3、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或住院证明; 5、医疗费用原始凭证正本及清单(如有通过其他途径取得部分医疗费用补偿 的,应一并提出证明文件); 6、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本公司认为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及加速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等有关的其他证明文件和资料,经受益人同意的。 受益人提供的前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不齐全的,本公司将以书面形式通知补齐。第十六条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收到受益人提供第十五条约定的完整的保险金申请证明文件和资料后,依下列方式处理: 一、保险事故不需要调查的1、对确定属于本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责任,本公司应在十个工作日释二十六内做出 理赔决定,将决定通知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并同时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2、对确定不属于本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责任,本公司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发出不给付保险金的书面形式通知。 二、保险事故需要调查的,本公司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进展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受 益人或被保险人,并说明可能需要的时间1、调查后,对确定属于本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责任,本公司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理赔决定,将决定通知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并同时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2、调查后,对确定不属于本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责任,本公司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发出不给付保险金的书面形式通知。 本公司收到受益人提供第十五条约定的完整的保险金申请证明文件和资料后,对于保险事故需要调查的,应当于三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但调查确有困难或不属于本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责任的除外。逾期未给付保险金,本公司应按给付当月中国人民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加计利息给付。此外,对于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本公司将针对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给付,等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再支付相应的差额。第十七条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书上按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及性别填明,若发生错误,则按下列规定办理: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续保逾两年的除外。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将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折算给付各项保险金。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第十八条受益人本附加合同各项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该被保险人本人。第十九条争议的处理本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由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方式处理:一、提交仲裁。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书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二、通过诉讼解决。以诉讼法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第二十条批注本附加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形式申请及本公司在附加合同上批注,不生效力。第二十一条释义本附加合同有关名词释义如下:一、配偶:指主合同被保险人户籍或结婚证书登记的配偶。二、子女:指主合同被保险人的婚生子女及养子女,但不包括已被收养的婚生子女及终止收养关系的养子女。三、继子女:指主合同被保险人的现在配偶与其前夫或前妻所生或所收养的子女。四、意外伤害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伤害。五、疾病:指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持续有效三十日以后或复效日起所发生的疾病。六、医院:指法令规定的医院分级标准中属于二级(含)以上医院。但不包括专供康复、疗养、门诊、护理、戒酒、戒毒等的医疗机构。七、基本医疗外药品费:是指被保险人住院就医所在地颁发的社会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自费药品,但不包括下列种类的药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类、美容及减肥类、预防类、中药类、免疫功能调节类。收据收费项目及金额应由就诊医院开具且与医师处方一致。八、给付限额: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各项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乘以下表所列给付限额比例为限,其中床位费、药品费和其他医疗费用的限额应分别适用。项目给付限额比例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基本医疗费用释九床位费6%药品费30%其它治疗费38%基本医疗外药品费20%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6%注:(1)若基本医疗费用中无法区分床位费、药品费和其他治疗费的,则按下列原则予以区分:床位费以基本医疗费用乘以6/74计算;药品费以基本医疗费用乘以30/74计算;其他治疗费以基本医疗费用乘以38/74计算。(2)若除基本医疗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金额中无法区分床位费、药品费、其他治疗费、基本医疗外药品费和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的,则按照上表的给付限额比例予以区分。九、基本医疗费用:指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医疗费用。收据收费项目及金额应由就诊医院开具且与医师处方一致。其中:床位费:指住院期间使用的医院床位的费用。不包括观察病房、陪人床、家庭病床等。药品费:指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药品费用。其它治疗费:指以治疗为目的,提供医学手段而发生的治疗者的技术劳务费和医疗器械使用费,以及消耗品的费用。十、醉酒:指被保险人经检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八十毫克。 十一、管制药物: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兴奋剂。管制药物 的范围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最新规定为准。十二、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十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十四、酒后驾驶:指被保险人驾驶车辆经检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二十毫克的情形。十五、妊娠:指胚胎和胎儿在母体内发育成长的过程。十六、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十七、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英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十八、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 动。 十九、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二十、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等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二十一、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二十二、未满期保险费:指“(保险费-手续费)*1-(保单当期已经过天数/当 期已交保险费对应的保险期间)”。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二十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指法令规定的医院分级标准中属于三级 (含)以上医院。但不包括专供康复、疗养、门诊、护理、戒酒、戒毒等的医疗机构。 二十四、手续费:指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及佣金的总和。 二十五、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十六、工作日:指金融保险机构对外营业之日。【索引】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文件第一条如实告知第十条投保年龄第二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第十一条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A)第三条附加合同效力终止第十二条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B)第三条保险事故通知第十三条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A)第三条失踪第十四条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B)第三条保险金申请文件第十五条责任免除条款第四条保险金给付第十六条撤销合同(犹豫期)第五条年龄错误处理第十七条保险期间及保证续保第六条保险金受益人第十八条保险责任的开始第七条保险争议处理第十九条宽限期间第八条批注第二十条附加合同效力中止第八条保险名词释义第二十一条复效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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