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400保险 中银保险3 1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预警能力的实证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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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400保险 中银保险3 1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预警能力的实证研究.doc
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预警能力的实证研究赵宇龙瞿玲中国保监会上海财经大学摘要:本文使用我国保险公司2001年和2002年的偿付能力额度和监管指标信息对我国现行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的预警能力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发现现行的监管指标评价结果与偿付能力额度指标评价结果具有一致性,并且可以预测下一年度的偿付能力额度状况和变化方向。关键词:偿付能力 偿付能力额度 监管指标 实证研究一、问题的提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系统是对可能出现偿付危机的保险公司做出预警的一种重要方法。其主要原理是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监管报表、财务报表和业务报表等信息,及时分析公司的财务状况,根据一些指标的异常情况,尽早发现需要监管部门重点关注的保险公司,提高监管部门偿付能力监管的效率。国际上比较成熟的监管指标预警系统主要有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的保险监管信息系统IRIS(Insurance Regulatory Information System)。近年来,中国保监会就监管指标系统的建立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尝试建立中国的偿付能力预警指标体系。2001年1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试行)(保监发200153号 ,以下简称“53号文”),其中针对产险公司设立了11个监管指标,针对寿险公司设立了 9个监管指标,并根据中国市场当时的情况对每个指标都设定了相应的正常范围。在总结两年试运行的经验并充分借鉴国外成熟经验的基础上,保监会对53号文进行了重大修订,于2003年3月颁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 (保监会令200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令”)。1号令强调了监管指标体系对偿付能力状况的预警功能,改变了数据的报表基础、在充分借鉴国外成熟经验的同时考虑了中国的国情。对产险公司原来的11个监管指标,取消了4个,修改了7个,新增了4个,修订后共11个指标;对寿险公司原来的9个监管指标,取消了2个,修改了6个,新增了5个,修正后的指标增加到12个,同时对各指标的正常范围进行了调整。在对监管指标的使用上,1号令将原来53号文的综合评分考核制度改变为是否有四个指标超标的预警标准,即保监会通过预警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态和变化趋势进行监测,对指标超过正常范围的个数达到4个及其以上的公司,保监会将要求公司进行解释、提交改进报告,或者实施进一步的检查以评估其偿付能力。1号令的发布和实施,标志着偿付能力预警指标体系成为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历史还不长,有关财务数据的积累严重不足,监管部门在设计指标和确定指标值的正常范围时往往缺乏足够的经验数据支持。1号令实施后,业内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是:这套新监管指标体系,是否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和变化趋势具有良好的预警能力?本文将对我国保险公司20012002年的偿付能力额度和监管指标实际数据进行实证分析来回答这个问题。二、样本选取与研究设计(一)样本选取本文采用2001年和2002年两个年度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以及以1号令为标准计算的监管指标数据。到2002年底总共有44家保险公司开业,其中20家寿险公司、18家产险公司。但由于在下文的统计检验中多处需要同时运用两年数据进行比较,我们剔除了在2001年尚未开业,或开业不足3个月的保险公司共8家(光大永明、友邦苏州、友邦北京、太平人寿、中意人寿、太平保险、中银保险深圳、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因此,样本一共包括36家保险公司,其中寿险公司15家,产险公司21家。(二)研究设计要检验监管指标是否能发挥预警作用,至少需要检验两个问题:第一,一致性检验,即监管指标的评价结果与偿付能力额度的评价结果是否一致?具体来说,用于对偿付能力额度变化趋势进行预警的监管指标,其评价结果不应该与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额度指标存在重大的差异。如果一家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只有50,但其12个监管指标值都在正常范围内,这样的监管指标就很难发挥预警功能。所以,监管指标要发挥良好的预警作用,其评价结果首先应与偿付能力额度的评价结果基本一致。第二,预警能力检验,即我们是否可以通过本期的监管指标状况预测以后一期(或以后几期)的偿付能力额度指标?如果是,我们就可以认为监管指标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具有一定的预警作用。为此,我们引入联列表的(Chi-square)检验。有关变量的含义与取值如下:l :第t年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小于100,t2001,2002l :第t年末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00, t2001,2002l :第t年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较第t-1年末上升或不变,t2002l :第t年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较第t-1年末下降,t2002l :第t年末监管指标(1号令)超标个数小于4,t2001,2002l :第t年末监管指标(1号令)超标个数不小于4,t2001,2002(对当年开业而导致某一监管指标值为999%者,不作为超标;这一处理方法与监管部门的认定规则是一致的)1用于一致性检验的联列表构造如下:(1)绝对量模型A11A12A21A22其中A11表示同时满足和的公司家数,A12表示同时满足和的公司家数,A21表示同时满足和的公司家数,A22表示同时满足和的公司家数。(2)变化量模型变化量模型就是将绝对量模型中的和分别替换为和。2用于预警能力检验的联列表构造如下:(1)绝对量模型B11B12B21B22B11B22的含义与前面的A11A22同理。(2)变化量模型变化量模型就是将绝对量模型中的和分别替换为和。 我们对以上的几个联列表模型实施(chi-square)检验来检验变量X和变量Y分布的独立性。对一致性检验,如果值显著,则说明监管指标评价结果与偿付能力额度评价结果一致;对预警能力检验,如果值显著,则说明本期的监管指标可以预测以后一期的偿付能力额度状况;反之同理。三、检验结果(一)一致性检验一致性检验模型考察监管指标评价结果与偿付能力额度评价结果是否一致。该检验分为绝对量检验和变化量检验,其中绝对量检验模型又可以按年度分为三个分模型。表1所列的检验结果显示,无论是从绝对量模型看,还是从变化量模型看,监管指标的评价结果与偿付能力额度指标的评价结果都是一致的。表1 一致性检验模型的值绝对量检验变化量检验年度t2001及2002200120022002样本量7236363614.6207*8.3155*8.7090*24.9669*注:*表示在1的水平下显著,* 表示在5的水平下显著(二)预警能力检验模型预警能力检验模型考察监管指标评价结果是否可以预测下年度的偿付能力额度变化趋势,与前面的一致性模型相似,检验同样分为绝对量检验和变化量检验两个分模型。表2所列的检验结果显示,无论是从绝对量模型看,还是从变化量模型看,我们可以通过2001年的监管指标情况在1%的显著水平下预测2002年的偿付能力额度及其变化量。表2 预警性检验模型的值滞后一阶的绝对量检验滞后一阶的变化量检验样本量363613.5251*24.1788*注:*表示在1的水平下显著,* 表示在5的水平下显著四、研究结论及今后研究的方向实证研究表明,1号令中的监管指标评价结果与偿付能力额度评价结果具有一致性,通过监管指标可以预测下年度偿付能力额度的变化方向,即监管指标具有一定的预警性。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保险业在偿付能力监管中引入预警指标体系和额度指标的时间不长,监管模式还在摸索之中,可供经验研究的数据缺乏,使得本研究只能停留在比较粗泛的层次上。我们认为,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数据基础的改善,研究者至少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进一步的工作:(1) 分产、寿险进行研究。受公司数量制约,上述所有模型都是将产、寿险公司合并研究的,这可能并不能完全反映产、寿险监管指标各自的真实效果,因此可以按产、寿险公司将以上诸个模型各自分解为两个分模型,以便更详尽、确切的研究产、寿险监管指标系统。(2) 汇集多年度数据进行研究检验。由于本研究只运用了2001和2002两个年度的数据,研究结果可能受这两个年度个别情况的影响较为严重,这一点必须等到1号令执行时间的增加、数据的积累达到一定程度后,才能完成,也是必须完成的。当然这也并不是说年数越长越好,因为监管指标并不是呆板的、一成不变的,而是可以随着市场环境、监管环境等大环境的改变进行调整,以满足实际的监管需求的。要求同一套监管指标在不同的环境下发挥同样的功效是不现实的。基于这点考虑,年数应该选择为一段各环境大致平稳的阶段,比如35年。(3) 对超标指标数的临界点进行研究。1号令采用的是“四个指标超标”标准,但这个标准是否适用还要接受实践的检验,究竟以多少个指标超标为判断标准也是一个值得进一步进行实证研究的课题。参考文献: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试行),保监发200153号2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保监办函2002102号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2003年第1号4 施锡铨、范正绮:数据分析方法,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