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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大唐电信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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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大唐电信案例分析.doc

    绩优公司大唐电信为什么警报不断 2002年2月9日,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唐电信)董事会发布了2001年度业绩预警公告,全文如下: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1年度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现将公司预计2001年度业绩将大幅下滑事宜公告如下:我公司于2001年3月8日公告的2000年度报告中利润总额为216 788 841.97元;但根据财政部财会字200025号文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和财会字200117号文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我公司于2001年中期”将以前年度研发所形成的待摊费用“作为会计差错进行了追溯调整,调整后的2000年度利润总额为124242831.79元,并于2001年8月21日公司2001年中期报告中予以公告。 预计公司2001年度利润总额将比2000年度报告中公布的利润总额216 788 841.97元减少50%以上;具体数据待本年度决算并经审计后在2001年度报告中予以详细披露。”2002年6月28日,大唐电信又就2002年中期业绩发布了提示性公告,称由于上半年中国电信重组于5月份完成,预期市场未能如期启动,因此预计本年中期盈利水平较去年同期出现大幅下滑,利润总额减少50以上,但中期营业绩不会发生亏损。大唐电信自1998年10月上市以来,前3年每股收益分别达0.351元、0.404元、0.406元,股价也一度冲至40多元。这样一家投资者寄予厚望的绩优企业,为什么一而再、再而三地预警,其股价也熊途漫漫,2002年6月跌至16元多呢?大唐电信2000年利润总额为21 678万元,2001年发布预警时称,将比这一数字减少50以上,谁知年报出来实绩仅5 649万元,净利润更减至3 611万元,扣除委托理财收益后,每股收益仅0.023元。就是在这样“大幅下滑”之后,2002年中期还要“大幅下滑”。大唐电信到底要滑向何处? 大唐电信是高科技企业,科研费用投入很大,根据公司2000年度财务报告,当年增加的研发费用中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的为1.08亿元,按照过去的会计政策,科研费用均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5年内分摊,理由是这些科研投入将长期起作用。2001年根据财政部的新规定,当期研发费用必须计入当期成本。2001年,由于电信设备市场竞争激烈,公司投入大量研发费用后,营业利润率反而由2000年的3.15降至2001年的1.04,2002年一季度更是出现4800万元亏损,这还是以1年20多亿元销售、被客户拖欠20多亿元应收账款为前提的。就这样,大唐电信每年投入的巨额科研费用都要进入当年成本。别的不说,2000年6月,公司以26元高价配股募资8亿元,在7.6亿元项目投入中,约5.5亿元用于“软件购置、研发环境建设和研发成本”等,这些本可在5年内分摊的“长期待摊费用”,按新会计政策大部分也将一次性计入成本。一、问题分析:(1)作为一家业绩良好、经营一向稳健的上市公司,为何出现业绩大幅下是整个通信设备制造业的行业因素,还是公司的内部原因?(2)试对目前我国会计准则中有关研究与开发支出的规定作出评价。答案:1.(1)会计准则调整大唐电信是一家高科技企业,科研投入很大,按照过去的会计政策,科研费用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 5 年内分摊。 2001 年根据财政部的新规定,当期研发费用必须计入当期成本。正是这一“会计调整”,累计影响公司利润 124 亿元,其中 112 亿元采用追溯调整,将 2000 年净利润由 178 亿元调减为 6 996 万元。问题还在于,这一“会计政策”影响的还不仅仅是历史数据,而将对公司的财务指标长期起作用:按原会计政策,1998、1999、2000年三年的管理费用平均为11亿元,采用新会计政策后,2001年和“调整后”的2000年管理费用平均上升至24亿元,增加的1亿多管理费用,就是本来可以慢慢摊销、现在必须一次计入的昂贵的科研投入。对大唐电信这样的高科技企业来说,如果数亿元的科研投入能为公司换来高利润率的产品,会计政策再“调整”也不怕。遗憾的是,由于电信设备市场竞争激烈,公司投入大量研发费用后,营业利润率反由2000年的315降至2001年的104,2002年一季度更是出现4800多万亏损,这还是以一年20多亿销售、被客户拖欠20多亿应收账款为前提的。就这样,大唐电信每年投入的巨额科研费用都要进入当年成本。别的不说,2000年6月公司以26元高价配股募资8亿元,在76亿项目投入中,约55亿用于“软件购置、研发环境建设和研发成本”等,这些本可在5年分摊的“长期代摊费用”,按新会计政策大部分也将一次性计入成本,多计成本就是少计利润。这正是大唐电信业绩大幅下滑的根本原因。 (2)三项期间费用过高业绩整体仍表现不佳,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期间费用居高不下。公司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超过了20亿元,存货超过了12亿元,超过流动资产的80%,显示资金利用效率较低。公司的主营业务在中国电信重组大局已定的情况下,市场升温有望,鉴于公司在通信领域的技术实力,主营业务增长是可期的,其实,大唐电信一季度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利润同比分别增长了44.91和26.83,增长是较快的,主营收入的增长幅度甚至超过了中兴通讯。但公司最大的问题还是三项费用过高,第一季度三项费用的支出大大超过主营业务利润,且基本占到2001年三项费用支出的近1/4。是经营费用过高导致了业绩下滑。 (3)国内电信设备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大唐电信过于重技术轻市场;作为由研究院改制而成的上市公司,大唐电信在产品技术研发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但是重技术轻市场的问题也凸现出来。自1998年上市以来,大唐电信的收入和利润下降,主要影响因素有公司对市场变化的反应速度、科研成果的商业化速度和市场的开拓速度。 在通信设备领域,技术的重要性毋庸置疑,通信设备本来就是技术的结晶。每一家设备制造商都极为重视技术研发,大唐电信都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研发以期抢占市场先机。技术开发投资的风险很大,只有获得市场认同的技术产品才能获得预期的投资回报,因为拥有技术不是必然拥有市场。 与中兴通讯类比,大唐电信在cdma项目研发投资巨大,一度也曾取得先发优势,但其后的研发投资回报却差强人意,远不如中兴通讯。比技术,大唐电信和中兴通讯各有千秋;拼市场,大唐电信拼不过中兴通讯。归根结底,大唐电信的市场反应速度远不如中兴通讯,而在市场营销上更是无法抗衡。 在传统的交换接入产品和光通信产品陷入低谷时,中兴通讯能够有新的利润增长点来代替它们,从而保持公司的持续快速增长,此外国际化战略扩大了中兴产品的市场需求。 同样,在交换产品和光通信产品上,中兴通讯和大唐电信一样,研发投资回报率很低。但不同的是,中兴通讯不仅拥有技术,而且有强烈的市场意识。中兴通讯的研发投资往往直接瞄准市场需求,市场定位准确,反应灵敏。比如小灵通的突起,cdma产品销售的迅速国际化,可以看出中兴通讯强大的市场运作能力。(4)其他影响中期预警公告称,因为中国电信重组5月份才完成,预期市场不能如期启动,减少了营业收入,这当然是原因之一。 2.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首先,对世界各国确认研发费用的会计规范进行比较。从国际上看,研究与开发费用的会计确认不外乎三种情况:费用化、资本化、有“条件”地资本化。其方法分别为:(1)全额费用法,即将研究与开发费用全部作期间费用,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2)全额资本法,即将研究与开发费用在发生期内归集起来,待开发成功并投入使用时列作无形资产,分期摊销。(3)成果决定法,即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期内,设置多栏式账户专门记录其相关支出,最后按研究与开发活动的成果来决定采用何种处理方法。倘若已经取得成果并预计能够产生收益时,就将相关支出全部资本化;反之则将其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其次,企业会计制度又规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按照现行的会计规范,企业的研发费用应全部采用费用化,即研究与开发费用在发生当期计入损益。这既说明了我国对研发费用采取了“谨慎性”原则,又充分体现了税收和会计政策对研究与开发活动的鼓励。但是,在某些行业,采用费用化明显可能导致企业借此来规避税收。例如,软件行业,其制造成本并不大,其最主要的支出就是研发费用,如果对行业的研发费用采用全部费用化的会计政策,则有违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甚至会导致这些企业的资产被低估。“鉴于这种情况,我们拟借鉴国外通行的做法,如美国的做法,在继续要求研究费用费用化处理的同时,允许将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部分开发费用资本化。”再次,从企业会计业务处理的惯例来看,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区分相当重要。研发的目的不是为了本期收益,而是在经过一个较长时间以后才能表现出来的收益。单纯的费用化,无法体现出这种支出获得的收益是由几个会计期间获得的,也就无法向报表的外部使用者提供一个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因此,将研发费费用化不符合配比性原则。大多数无形资产在尚未开发成功的会计期间里可能不产生任何收益,却要承担大量的开发费用,而开发成功以后的受益会计期间仅摊销少量的申请、注册费用,显然很不合理,同时,也会造成管理者的短期化行为,不利于技术的革新。同样,就会计原则所要求的真实性来看,费用化也不能反映无形资产的真实价值。因为有些无形资产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很大,如果仅以最后阶段的申请、注册费用计价,势必使得其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相差甚远。就其相关性来说,也不便于考核无形资产开发的投资效益。另外,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实质重于形式”,这为研究与开发费用的资本化奠定了理论基础。在研发费用的处理中,如果本身数额比重不大,计入管理费用是合理的,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和重要性原则。但就目前来说,在科技飞速进步的大环境中,研发费用的比重大幅增加,这就要求会计工作者必须从客观现实出发来看待这个问题,在研发费用比重较大的企业,如果还按制度记入“管理费用”,既夸大了“管理费用”,也扭曲了资产价值,无法真实体现企业的价值,极可能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在一些技术含量高的企业,无形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高,有的已高达60%-70%.如果单纯将研发费用费用化,那么无形资产的价值将非常低,资产负债表中也就无法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真正价值,特别对于上市的高科技公司来说,这方面的冲击更大。如作为高科技“龙头股”之一的清华紫光,为了保持强劲的竞争力,公司每年的主要投资就是研究与开发项目,而这些项目均要经过一个研发、实验、试产、改进、稳定和成熟的自然过程,以及市场培育、推广、快速成长和稳定的过程,一般的投入产出期达3年甚至更长的时间。从以往的投资经验看,公司的大部分项目一般是第一年亏、第二年平、第三年实现盈利、五年左右才有大的发展。而在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实施的当年,由于研究与开发支出全部费用化,使得公司的管理费用大幅度上升,中期业绩与往年同比有大幅度下降,在公布了预警公告后,股票大跌,使公司通过股市募集资金的计划受挫,不得不压缩对研究与开发的投入。这种情况不但会导致信息的失真,降低管理者的创新动力,还可能左右投资者的决策行为。我国的处理,应是出于如下考虑:可以给企业带来延期纳税的好处。将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减少了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对发展中的企业是有利的。符合谨慎性原则。研究与开发的项目是否能够成功、是否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对一些产生未来收益的可能性不是很大的研发项目进行资本化,会虚增企业的资产价值,粉饰企业的盈利能力,容易导致投资者盲目投资,不利于投资者规避风险、。况且从资产确认的角度讲,也不满足资产确认的第二个标准,即“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人企业”。研究与开发支出往往与其他项目的支出混合在一起,难以单独辨认,不满足资产确认的可计量性标准。避免了因为资本化处理所带来的资产成本的任意摊销、利润操纵行为。便于会计人员操作,且减少了监管成本。目前阶段,我国会计人员职业判断能力有待提高,且企业造假动机也一直存在,所以一刀切的规定最易于操作且便于管理。 基于以上几点,我国会计准则中有关研究与开发支出的规定至少在目前阶段是合理的,且是奏效的,对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起到一定积极作用。但是,这样的处理方式不可避免地存在以下一些问题: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拥有资产的价值。当研发项目成功后,计入无形资产价值的只是金额较少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而为其形成付出较大数额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却并不包含在内,歪曲了企业资产的实际价值,使企业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很大,使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缺乏相关性,不利于投资者的决策。研发项目成功后各期的收益和费用缺乏配比性,导致产生研发前期低盈利甚至亏损,较低投人的研发后期及研发成功投入使用后的各受益期高盈利的现象,使企业不同时期利润波动较大,亦不利相关信息使用者作出决策。促使企业管理层重视短期效应,降低企业研发热情。就西方的经验而言,企业在研究和开发方面的大量投入是推动当今西方国家技术进步与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而受当前会计政策的影响,企业管理层为了当期业绩或上市公司为享有配股权等,可能不会积极地进行研发投入,久而久之,会导致企业技术落后,失去长远发展的竞争力。而对于长期致力于研发的企业而言,如大唐电信,则可能会久久徘徊在亏损的边缘。 综上所述,我国将研究与开发支出确认为当期费用,与我国现阶段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和业务管理能力不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公信力不强有密切关系。但是这样产生的会计信息,是以牺牲相关性来换取可靠性。为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对研发费用部分资本化是必要的,并且,随着我国投资者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逐步提高,我们认为,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应更多反映研究与开发方面的信息,使得投资者对公司革新活动所产生的效益能有一个客观的了解和评价。 .二、小组讨论:1、针对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调整对企业的影响,如何更好的确认研发费用。就我国来说,各类企业应该根据行业特点和自身的情况来选择合适的方法,但需强调的是同行业应该采取大致相同的方法,在不同行业,则可以酌情选择:(1)若研发费用支出较小,可以采取全额费用法。这一般应用于传统产业,它遵照了会计的“重要性”原则,即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适当简化核算并反映。(2)研发费用比重较大的企业,则采取成果决定法。这主要应用于大中型高新技术企业。如果宣告失败的开发活动,由于时间长且成本大,采用全额费用法使得当期利润的波动过于剧烈时,可以考虑列作“待摊费用”,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分期摊销,并在会计报表中如实披露该项目的有关内容、失败成本处理方法及其对利润的影响程度等,以便有关方面详细了解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3)目前,有的企业专门以研究开发或是提供先进的生产技术为主,在这些以研究开发为主要业务活动的单位,可以采用全额资本法,将研发费用全部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如果研究开发活动失败,则应将失败成本全部、及时地转入管理费用。由于全额费用法是传统的记账方法,且在会计制度上与会计准则上有明确的规范,本文不作更多的阐述。而全额资本法,其实质就是把研发时发生的所有支出都列作资产,这种方法简单且适用面不广。所以,下文将重点讨论成果决定法。成果决定法,我们认为当今大多数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采用此方法。高科技产业其本身的制造费用相对较低,间接费用相对较高,所以,包含在间接费用内的研发费用就有必要按照相关的作业分别进行归集,然后,再根据最后的研发结果,来决定费用的分配。这是作业成本思想的体现。由于研究开发并不一定能最终取得成果,所以,在处理研发费用时,应该分别对待开发不成功与开发成功两种可能。当然,不管研究开发是否成功,在最初的研发期间并不能知道未来的结果,但是研究开发费却发生了,所以需要有一个过渡账户来登记这笔费用。我们认为较为合适的账户是“长期待摊费用研发费用”,即在费用发生期,作会计分录: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研发费用”,贷记相应科目。这里应注意一个问题:企业研究开发某项产品、技术、设备,初衷是认为会成功的,会获得收益的,而不是相反,而且,企业毕竟是一个营利性的组织,所以预期研发收益高于成本是我们继续讨论的前提。研发是否取得成功,在最初阶段无法确知。此时可以设置一个类似于与“应收账款”相对应的“坏账准备”一样的备抵账户,建立一个“研发费用备抵”与研发的“长期待摊费用研发费用”相对应,期末以技术分析其失败的可能性有多大,来决定各期应该提取和实际提取的“研发费用备抵”(以下简称费用备抵)。企业每期期末应该计提的费用备抵=总的投资额×(1-期望成功率),而每期实际计提费用备抵应为当期应该计提的减去其账户的贷方余额(或加上借方余额)。当期计提的费用备抵,计入管理费用,予以费用化,待研发成功时,计提的费用备抵一次转回。企业可及时对研发费用进行信息披露基于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实质重于形式”和对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的要求,企业应将研究开发费用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单独披露。“长期待摊费用研发费用”及“研发费用备抵”的期末余额可以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以向报表使用者明示企业在研究开发的投资力度,提示报表使用者对研发进程的关注。对于自行研发成功的无形资产,则将“长期待摊费用研发费用”及“研发费用备抵”转为无形资产,并列入无形资产项目,计提折旧和减值准备。同时,在企业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中,我们建议增加一张附表“无形资产的具体构成明细表”,在该附表中对企业的每项研发项目及其进度进行列示。包括当年投入成本、累积投入成本、预期成功率、研发费用备抵计提以及研发费用净值等。此外,对于自行研发成功的无形资产,在转入无形资产后也应列入此表,并反应其折旧和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以披露企业在研发中的实际能力和进展情况,以利于报表使用者对企业的研发情况和科研技术力量进行评价。2、其他会计准则的调整对于企业资产负债表的影响会计语言是一种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可比性是其最主要的一项质量特征。随着我国会计准则和相关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会计师执业水平的逐渐提高,对于那些发行B股、H股或其它境外上市外资股以及金融类等实行双重审计和双重披露的上市公司而言,其境内外审计后净利润的差异已显著降低。如,日前披露年报的HB公司,其2002年度“按照中国会计规则和制度计算的合并净利润”与“按香港普遍采纳之会计原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一致)计算的合并净利润”均为28723.60万元,两者并无差异。事实上,在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的2001年年报中,已有部分公司境内外审计后的净利润相同。对净资产规定有差异但不能忽视的是,这些公司境内外审计后的净资产却依然存在差异。比如上述H公司需要按香港会计原则“冲回不予确认的拟派股息”11305万元,因此其“按照香港会计原则编制”的合并净资产要高于“按照中国会计规则编制”的金额。这是因为根据境内的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中,与财务报告所属期间有关的现金股利应当作为调整事项,需要据此对资产负债表日所反映的负债和净资产进行调整,即从“未分配利润”调至“应付股利”。而依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如果股利(无论现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提议或宣告发放的,企业则不应当在资产负债日将这些股利作为负债确认;同时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将其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权益(净资产)的一个单独组成部分或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该情况即可。财务结构会受影响这一境内外会计准则的差异无疑将会影响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结构,特别是负债权益比例。我们不禁想起了日前披露年报拟发行可转债的某公司,其2002年度的每股收益为0.1953元,拟发放的现金股利却高达0.52元/股,而该公司自97年上市以来,除2000年曾实施每股派送0.06元外,其余年份均未分配过现金股利,并且其在2001年报中还曾预计2002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这不免引起了市场的广泛关注。该公司2002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股收益为0.1881元,较2001年度的0.1368元上升了37.5%,但由于董事会宣告发放3.03亿元的现金股利,占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98%,大幅度减少了未分配利润,故而其2002年度按加权平均法计算的净资产只比2001年度上升了7.43%,扣除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则从2001年度的5.88%上升到了2002年度的7.52%。这家公司在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计算表中还特别注明:其最近三年未扣除时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算数平均数为7.09%,扣除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算数平均数为6.18%,这两个指标都恰巧略高于证监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中对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公司的相关要求。事实上,利用宣告发放巨额现金股利这一资产负债表日后的调整事项来减少未分配利润,从而减少净资产以提高净资产收益率的做法早有先例。比如ML1999年度每股收益为0.32元,扣除后的每股收益则是-0.09元,由于当时对“四项计提”进行追溯调整,其年初未分配利润数已经被调减,但该公司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却仍然高达0.39元/股,直接导致年末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这家自设立以来持续盈利的公司虽然由于超额分配出现了“未弥补亏损”,但净资产收益率却从1998年度的6.81%猛增到13.34%,三年平均值到达了10.13%,恰巧略高于当时的配股条件。应考虑进行必要修订1998年制定和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之所以将现金股利作为调整事项,是考虑到如果将利润分配方案中与财务报告所属期间有关的利润分配,无论是现金股利还是股票股利均作为非调整事项,那么报告期间利润分配表中有关利润分配这部分内容将是一块空白,不便于股东了解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情况。而从当时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事项(1978年10月公布,1980年起生效,1994年曾重编)来看,这一事项的确既可以作为调整事项,也可以作为非调整事项。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已在1999年3月修订了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改变了对股利的处理方法即上文所述将其视为非调整事项,不在资产负债表日将股利作为负债确认。由于需要将其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权益(净资产)的一个单独组成部分或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作出披露,股东同样可以了解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情况。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国会计准则规范的重点过去一直偏向于利润表,当发现少数上市公司利用公允价值操纵利润后,便修订了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而从以上案例来看,对资产负债表的监管同样重要。由于目前在部分上市公司中,存在利用这一在已颁布会计准则中为数不多的境内外差异来调节净资产收益率的情况,因此有必要考虑是否可以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的最新动态,对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进行必要的修订,以遏止除利润操纵外又一种类型的报表粉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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