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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力讲课稿吉林省民族宗教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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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力讲课稿吉林省民族宗教网.doc

    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解读省委统战部二处处长 郭 力今年,国家宗教局确定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为主题,继续在全国宗教界开展“学习月”活动,使十八大精神进团体、进场所、进院校、进信众,切实把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思想行动统一到中共十八大精神上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中共十八大提出的奋斗目标上来。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指出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作为一名宗教职业者,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也好,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团结奋斗也好,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力量也好,首先要做一名合格的宗教教职人员。当然也就离不开充分理解并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因此,今天我想着重和大家共同学习理解一下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一、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1.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就是说: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什叶派和逊尼派);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在强调保障人们信教自由的同时,也应当强调保障人们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这是同一问题的两个不可缺少的方面。任何强迫不信教的人信教的行为,如同强迫信教的人不信教一样,都是侵犯别人的信仰自由,因而都是错误的和绝对不能容许的。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和国家对待宗教问题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不能因为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而出现权利和义务上的不平等。党和政府一贯倡导,要在社会上造成一种讲团结的风气,要共建和谐社会。信教的和不信教的群众之间要互相尊重,和睦共处。党和政府还一再强调,任何人都不应到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无神论的宣传,或者在信教群众中发动有神还是无神的辩论,任何宗教组织和宗教徒也不要到宗教活动场所之外去传教布道、宣传有神论、散发宗教宣传品和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按法律、法规未予批准出版发行的宗教书刊。(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的前总理周恩来同志说的浅显易懂),他说:“我们(这里是指共产党人)所遵守的约束是不到教堂里去作马列主义的宣传,而宗教界的朋友们也应当遵守约束,不到街上去传教。这可以说是政府同宗教界之间的一个协议,一种默契。”2宗教必须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活动。宗教活动必须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进行,国家保护一切在宪法、法律和政策范围内的正常的宗教活动。公民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国家统一、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社会、集体的利益,妨碍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3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二、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指政府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政府依法保护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和宗教活动制造混乱、违法犯罪,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为了使宗教活动纳入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不是去干预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宗教是由宗教意识、宗教制度、宗教礼仪、宗教活动、宗教设施等等多种要素组成的复杂体系。其中宗教意识是核心,直接反映宗教的本质特征。宗教徒则是宗教的主体,也就是宗教中最活跃、真正在社会生活中产生影响和作用的部分。当他们按照一定的形式组织起来,就成为一种社会实体,当他们按照宗教仪轨开展活动,就成为一种社会活动;当他们按照宗教观点提出社会主张、表达政治意愿时,就成为一种社会力量或政治势力。因此,宗教不仅是一种思想意识、一种观念形态,还是一种社会现象,一种社会实体,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对社会产生影响。事实上,宗教实体必然与其他社会实体或社会整体之间发生关系。(不管是一个人一个个体也好,还是一个团体,我们都是生活在这个国家里、这个社会中,也就是说我们不是生活在真空中,因此,可以这么说,离开了其他社会实体或社会整体,我们就无法生存下去,比如我们的吃穿住行),宗教活动与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都有着密切联系。宗教是在现行社会秩序内活动,就必须受现行社会秩序的约束和规范。宗教事务是社会事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政府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依法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履行正常的职责,不仅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十分自然的,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中央6号文件提出:“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指政府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这里,有几点需要明确:第一,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必须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宗教必须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内活动,政府宗教部门必须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也就是咱们老百姓常说的必须依法办事儿,不能胡来)。政府宗教部门依法办事,是权(利)责(任)统一的,既不能失责也不能越权,既不能不作为(该管的不去管),又不能胡作为(不该管的乱管)(因此,作为一名宗教职业者,应该熟悉宗教事务条例,及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这样你就知道什么是你应该做的,什么是你不应该做的,同样,也明白什么是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该管的,什么是宗教事务部门不该管的。换句话说,你该做的就可以理直气壮地去做,不该做的就坚决不要去做;宗教事务部门该管的你就得听就得服从,他们不该管的就要和他们据理力争,维护信教群众和我们宗教场所及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比如,一个信徒信仰哪个教派、经常愿意到哪个清真寺上去,等等,只要是合法的宗教组织,正常的宗教活动,政府部门就不能加以干涉。但是,如果进行的宗教活动妨碍正常的社会秩序,损害了其他公民权益,政府就要依据有关法律进行干涉。在同一个宗教、教派或宗教团体里,如果出现损害教徒身心健康、骗取教徒巨额财产、用强制或变相强制的手段阻止教徒履行公民义务等行为,这就不属于你教会的内部事务,政府就有责任依法进行管理)第二,政府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为了更好地全面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能片面理解是对宗教的限制。正如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对各项社会经济活动的调整和规范一样,我国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也是对宗教事务的调整和规范,有保护,当然也有制约。江泽民同志曾经指出:“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写上了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并且对这种管理作了明确的界定,这就是政府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从四十多年的经验看,规定这样一条,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和宗教活动制造混乱、违法犯罪,有利于抑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这是为了更好地全面地正确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决不意味着干预宗教团体自身的活动,更不是宗教政策收紧了。我们一贯主张在宗教工作中一定要充分发挥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的作用,支持你们按照我国的国情和各宗教的特点,独立自主地办好教务。”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首先是要依法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对正当的宗教信仰、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进行干涉或侵犯的行为,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所不允许的,一旦发生应当予以及时纠正,触犯刑律的,要依法处理。同时,也要通过依法管理,实现宗教活动的正常化,妥善处理宗教方面的人民内部矛盾,坚决制止敌对势力和不法分子打着宗教旗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要旨,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要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制止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活动,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那种一提管理就是“限制宗教信仰自由”,一提管理就是“政策收紧”的想法和说法,不符合客观实际,是要不得的。第三,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为了使宗教活动纳入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不是去干预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实现宗教活动的正常化,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也符合各宗教的利益。要实现宗教活动正常化,除加强政府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还要依靠各级爱国宗教团体和我们这些宗教教职人员发挥积极作用,自主地处理好教会内部的事情,加强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只有这两方面的有机结合,才能达到依法管理的预期目的,才能办好宗教事务,才能使我们的教会健康有序地发展。三、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1.问题的提出。宗教是在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人类社会出现社会主义制度以前,宗教已经经历了若干不同的社会形态,宗教自身也发生了很大变化。社会主义制度与以往任何社会制度有着根本区别,单从宗教这个角度看,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是坚持无神论的,国家政权无意也无需利用宗教,而在此之前的现存的其他社会制度,在这一点上是完全不同的。因此,新生的社会主义制度在这里遇到了一个古老的问题,而古老的宗教在这里遇到了一个全新的问题,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问题,就是在这种矛盾的对立统一性中生发出来的。2理论和实践依据。“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一提法,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没有提到过,我国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也没有提出过,它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运用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得出的新论断。它是基于以下四点提出来的:一是基于宗教发展对社会发展的适应性。我们知道,宗教是社会发展的产物。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决定宗教的发展和变化。综观我国和世界的宗教历史,可以发现一个共同的规律,就是宗教都要适应其所处的社会和时代才能存在和延续。可以这么说,宗教发展的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宗教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过程。正是由于宗教的这种适应性,才使得宗教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不致湮灭,而得以顽强地生存下来,并得到不断发展。二是基于宗教长期存在的客观事实。宗教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有其发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历史经验证明,我们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或其他一切违反客观规律的手段去消灭宗教,而只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我国社会主义历史条件下宗教将不可避免地长期存在,这是一个基本事实。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就是从承认这一基本的客观事实出发的。三是基于求同存异的思想。从意识形态上,宗教与社会主义是完全不同的,这是“异”;但社会主义集中体现了全国各族人民(包括信教的和不信教的)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这是“同”。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它的目标是带领人民群众把中国建设成为一个民主、文明、富强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包括信教的和不信教的全体人民最根本的利益所在。这种根本利益的一致性,集中体现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中,是爱教能够与爱国相统一,信教与不信教的群众能够团结合作共同奋斗,党同宗教界能够结成爱国统一战线,宗教能够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政治基础。与全体人民群众在政治经济上的根本利益的一致性相比,信仰上的差异就成为比较次要的差异。强化或夸大信仰上的差异,显然有害于我们党团结全体人民共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四是基于我国具备的政治基础和宗教实践基础。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符合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就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政治基础。党和政府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宗教惟一正确的选择就是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积极为社会主义社会服务。一切对抗与冲突,既违背社会主义的根本利益,也违背广大宗教信徒的意愿,甚至将失去宗教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基础。建国60多年来宗教发展的历程证明,我国各宗教为服务新中国和努力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不仅实现了宗教制度的重大改革,还在具体实践中不断摸索适应社会的途径和方式,走出了一条“爱国爱教,团结进步”的正确道路也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打下了一定的基础。实践证明,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社会发展对宗教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宗教自身发展的客观要求,有着历史缘由和现实基础,是我国宗教在社会主义历史条件下发展的正确方向和必由之路。3“引导相适应”的基本内涵。概括起来就是“两个要求”和“两个支持”。“两个要求”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从事的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两个支持”是:支持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努力对宗教教义做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与全国人民一道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多做贡献。这些再概括一点儿讲就是八个字“爱国、守法、团结、进步”。 4“引导相适应”的主要途径。一要巩固宗教制度改革成果。新中国建立初期,面对社会的巨大变革,宗教面临何去何从的重大历史抉择。在广大信教群众的强烈要求和积极推动下,在党和新生人民政权的热情鼓励和大力支持下,宗教界有识之士发起并进行了宗教制度的重大改革,在我们伊斯兰教而言就是革掉了封建剥削和压迫制度,走上了全新的道路。今天回过头来看这次宗教制度改革,我们不仅感到它是完全必要的和正确的,而且能更深地感受到它所产生的积极的深远的影响。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和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只有巩固已经取得的成果,并以此为基础,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继续前进,行是唯一正确的道路。二要发扬各宗教的优良传统。伊斯兰教虽然是外来的,相对于中国文化属于异质文化,但经历过漫长的历史过程,已经融合于中国传统文化之中,形成了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伊斯兰教文化,并极大地丰富了中国文化,成为中华文化园中的一支奇葩。比如爱国爱教的传统(伊斯兰教强调:爱国是伊玛尼的确一部分)、崇尚和谐的传统(伊斯兰教本身就是顺从、和平的意思)、服务社会的传统(伊斯兰教主张两世并重、两世吉庆,注重为今世工作,把今世作为后世的“栽种之场”)、独立自主的传统等三要探索适应社会发展的新途径(这在我们伊斯兰来讲就是解经、讲新卧尔滋)。宗教在相适应的努力中,不仅要在继承和不断调整自身方面下功夫,还要在创新方面下功夫,积极探索适应社会、服务人群的新途径新形式。5“引导相适应”不等于调和。在我国社会主义历史条件下,宗教对社会主义社会的适应,是指在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前提下,宗教能通过自身的调整和变革,制约自身与社会进步和发展不相协调的因素,发挥自身有利于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因素,正确地确立自身在社会中的适当地位,并为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服务。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是指宗教与社会主义的融合,也不是指无神论与有神论的折中。历史上曾经出现过门类众多的宗教,一些宗教或湮没无闻、或分崩离析;一些宗教则走出民族和地域的藩篱,成为影响世界的精神力量。究其原因,只有那些顺应了历史的变化,提升了民族精神,承担起社会责任的宗教才找到了适合自己发展的土壤,从而绵延久远。反之,则被历史的风沙掩没而荡然无存。宗教分裂、融合或者创新无不深刻反映出时代对宗教的要求,宗教或早或迟都必须对社会的呼唤做出回应。研究宗教自身的发展历史,我们不难发现一些信徒和教职人员把政府的正常管理说成“以政代教”、“政教不分”,或者希望宗教回到历史中去,拒绝现代管理制度,这对于宗教的健康发展是非常危险的。在很长的历史时期中,社会需要宗教,但我们更应当清楚,社会需要的是能够自觉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宗教。同时,宗教更需要社会,不论是过去,现在还是将来。在新的形势下,伊斯兰教面临着与以往截然不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环境,要善于因时而变,但要坚持自己核心东西不变、坚持基本传统不变的前提下,根据社会发展变化做出适当的调适。这是社会发展的要求,也是伊斯兰教自身发展的必然要求。四、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如果说“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更多是从现实的角度来讲的话,那么,我们讲“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则更多地同基督宗教(这里指的是包括天主教、基督教和东正教在内的基督宗教)传入中国的历史联系起来。但是,已经传入中国1400多年、并很好地融入了中国社会的伊斯兰教,是不是就不需要谈“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了呢?我认为不是这样的。这里面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一方面就如前面所说的,大家要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不要被别有用心者利用,不给想利用你去搞非法活动的人以可乘之机。另一方面,坚持“独立自主自办”不是搞自我封闭,而是为了使对外交往得以正确地健康地发展。伊斯兰教是世界性宗教,我国伊斯兰教一直与其他国家伊斯兰教组织保持着友好关系,从1991年至2010年赴麦加朝觐的中国穆斯林已超过13万人次。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我国伊斯兰教界与世界上其它伊斯兰教国家的联系越来越多,要增进彼此了解和友谊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种作用是其他任何方面都无法替代的。那么,我们靠什么去在对外交往中宣传自己、展示中国伊斯兰教的形象?换句话说,凭什么让人家佩服你?没有点儿真东西人家能信服你吗?因此,我认为,伊斯兰教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更好地发展自己,在对外交往中立得住,关键是要提高素质。这里面当然包括太多的东西:道风建设,道德建设、文化素质、自身修养等等。我们要大力加强自身建设,以德性好、道风正、学识高为重要目标,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教职人员队伍(我省伊斯兰教存在后继乏人的问题,这个问题又和我们的自养工作做的不好有关,已经快要成为恶性循环了,如何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大家共同努力、共同思考、共同探索,学习外省的好做法。);要加强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对宗教的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抵御渗透的能力;加强制度建设探索和总结宗教团体和场所管理的实践经验,推动管理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轨道。对我们广大穆斯林而言,敬业就是敬主,古兰经要求信仰者扎实工作,力求更好。中世纪著名伊斯兰教学者安萨里在其名著圣学复苏中说:“先知的一些弟子们不是经商于海陆,便是劳作于枣树园里,他们都是我们的榜样,我们应当向他们学习,而不应仿效那些背离穆圣道路,整天坐在清真寺里,两眼盯着他人的手,期待施舍的人。其实,那些努力生产,自力更生的人,才会得到主的宽恕和奖励。”这就是说,有敬业精神并踏踏实实干事的人,会得到真主的眷顾和奖赏。因此,要想取悦于主,就必须自强不息,有所作为,有所贡献,有所建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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