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责任清单.docx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责任清单、风险清单和措施清单(一)食品数据云服务易食安2022-12-0717:00发表于吉林点击蓝字I关注我们近期,为落实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管理办法,夯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生产安全风险排查防控能力,提升常态化防范化解食品生产安全风险工作水平,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责任清单、风险清单和措施清单,内容详细实用,包含3大部分:【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责任清单】【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总体风险清单和措施清单】、【各类别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清单和措施清单】。图片注明:以下为第一部分【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责任清单】,由于本期分享内容较多,【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总体风险清单和措施清单】和【各类别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清单和措施清单】分别在本期内容第二篇和第三篇文章中分享给大家,返回点击文章标题即可阅读。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责任清单(一)总体要求1 .食品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1.1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L2处罚依据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关条款。L3法律责任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关条款。(二)许可资质管理的责任L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1.1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L2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L3法律责任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2.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2.1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2.2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2. 3法律责任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3.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应当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性评估许可。3.1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3. 2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3. 3法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4.生产的食品应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食品类别。4.1 责任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4. 2处罚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4. 3法律责任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食品类别的,视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5.应当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5.1 责任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5.2 处罚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5. 3法律责任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6. 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6.1 责任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6. 2处罚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7. 3法律责任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7.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生产要求,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7.1 责任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四款。7. 2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8. 3法律责任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8.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变更申请。8.1 责任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8. 2处罚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9. 3法律责任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9.生产场所迁址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9.1 责任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9. 2处罚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10. 3法律责任生产场所迁址后未重新申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10.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10.1 责任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10. 2处罚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11. 3法律责任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报告的,食品生产企业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11.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11. 1责任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11. 2处罚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12. 3法律责任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报告的,食品生产企业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12.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时,应当如实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13. 1责任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14. 2处罚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条。15. 3法律责任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13.不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13.1 责任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13. 2处罚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16. 3法律责任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三)禁止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责任1 .禁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1.1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L2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L3法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2.禁止生产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2.1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2.2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2. 3法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3.禁止生产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3.1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七项。3. 2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3. 3法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4.禁止生产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4.1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4. 2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4. 3法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5.禁止生产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5.1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5.2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5. 3法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6. 禁止生产添加药品的食品。6.1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6. 2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7. 3法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7.禁止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7.1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7. 2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8. 3法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8.禁止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8.1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8. 2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9. 3法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9.禁止生产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9.1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9. 2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10. 3法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10.禁止生产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11. 1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12. 2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13. 3法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11.禁止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11. 1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11. 2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14. 3法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15. 禁止生产利用未通过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性评估的新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性评估。15.1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15.2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款。12. 3法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13.禁止生产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13.1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13. 2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13. 3法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14. 禁止生产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14.1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九项。14.2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14. 3法律责任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15.禁止生产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15.1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15. 2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15. 3法律责任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生产过程控制的责任1 .应当就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运输和交付控制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1.1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1.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2. 3法律责任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2.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2.1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2.2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3. 3法律责任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检验,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3.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3.1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4. 2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5. 3法律责任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4.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4.1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4. 2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6. 3法律责任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5.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5.1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5. 2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7. 3法律责任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8. 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8.1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九条。6. 2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7. 3法律责任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7.不得在食品生产、加工场所贮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制定的名录中的物质。7.1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7. 2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8. 3法律责任在食品生产、加工场所贮存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制定的名录中的物质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8.对食品进行辐照加工,应当遵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对辐照加工食品进行检验和标注。8.1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8. 2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9. 3法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9.应当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9.1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9. 2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10. 3法律责任未按照规定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10.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11. 1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12. 2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13. 3法律责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11.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11. 1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11. 2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14. 3法律责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12.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12.1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12.2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15. 3法律责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13.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13.1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13. 2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16. 3法律责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17. 生产活动应当符合有关食品生产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17.1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17.2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14.3法律责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15.生产经营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15.1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15.2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15.3法律责任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该食品,责令食品生产企业改正;拒不停止经营或者改正的,没收不符合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五)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宣传的责任L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1.1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L2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L3法律责任生产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2.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1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2.2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2. 3法律责任生产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3.生产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3.1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3. 2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3. 3法律责任生产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4.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4.1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条。4.2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条。4. 3法律责任生产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5.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5.1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5.2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5. 3法律责任生产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6. 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6.1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6. 2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7. 3法律责任生产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