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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依据征收决定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规定的通知(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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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依据征收决定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规定的通知(2023).docx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依据征收决定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规定的通知(哈政规(2023)1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哈尔滨市依据征收决定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23年3月28日哈尔滨市依据征收决定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动产注销登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一、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区县(市)政府依法做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生效后,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征收范围内不动产注销登记的,适用本规定。二、实施主体依法作出征收决定的不动产所在地区县(市)政府可以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其所属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具体工作。三、一般程序规定(一)作出征收决定的区县(市)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持已经生效的房屋征收决定、征收公告、房屋征收明细等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二)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协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联合实地查看,共同核查被征收不动产权属情况。(三)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房屋征收部门已经生效的征收决定、征收公告、不动产权属证书、承诺书、征收现场实地查看记录等登记所需材料,以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确权结果和审核意见,按照法定程序完成不动产注销登记。(四)房屋征收部门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时,对确实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书面说明,并在登记完成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四、特殊情况规定涉及已被国家机关依法查封,已设立抵押权登记、异议登记或者已办理预告登记的限制登记类的不动产,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国家机关或者相关权利人解除对不动产的查封、抵押、异议或者预告情形后,再申请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一)对已被依法查封的不动产,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决定生效后及时通知查封机关,在查封机关出具解封手续或者查封失效后,再申请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对已设立抵押权登记的不动产,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决定生效后及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持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消灭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后,再申请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三)对存在异议登记的不动产,异议登记期间,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以及第三人因处分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该权利已经存在异议登记的有关事项。房屋征收部门申请继续办理的,应当予以办理,但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知悉异议登记存在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或者在异议登记失效后,再申请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四)对已办理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决定生效后及时通知预告登记的权利人。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出具书面同意的材料申请注销预告登记或者在预告登记失效后,再申请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五、其他事宜按照本规定完成注销登记后出现的信访、纠纷、涉法涉诉等问题,由属地区县(市)政府负责协调解决。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依据征收决定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规定的通知(哈政规(2018)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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