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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概论》第七章担保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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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概论》第七章担保法.ppt

    经济法概论,第七章 担保法,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一、担保的概念及担保方式(一)担保的概念 是指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采取的法律措施。(二)担保方式,二、担保法的概念,担保法是调整担保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三、反担保,反担保是指债务人对为自己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提供的担保。主合同 担保合同 反担保,四、无效担保合同的法律后果,主合同无效一般担保合同无效(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有效但担保合同无效 1.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1.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2.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第二节 保证,一、保证的概念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其中保证人是以自己的一般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第三人,被保证人是债务人,而债权人既是主合同关系中的债权人,又是保证合同关系中的债权人。保证是一种人保?,二、保证人的资格,保证人的资格,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对于保证人来说,这种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主要表现在其应当拥有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财产。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货的以外,国家机关不得作保证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三、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是指由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责任的协议。保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应当包括如下内容:(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的方式;(4)保证担保的范围;(5)保证的期间;(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上述内容的,并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对欠缺的内容,保证人和债权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协商补正;当事人没有补正的,依据担保法的规定予以确定。,四、保证方式(一般、连带),1一般保证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保证人和债务人在对债权人承担责任方面是有主次和先后顺序的,债务人是主要责任,保证人是补充责任;债务人是第一顺序,保证人是第二顺序。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2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在这种保证方式下,当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和债务人在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没有主次和先后顺序之分。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五、共同保证和最高额保证,1共同保证共同保证是指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同时为一个债务提供保证。共同保证方式:(1)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每个保证人的保证份额,各个保证人仅以约定的份额为限承担保证责任,彼此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2)保证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份额,各保证人对全部债务都负有清偿责任,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2最高额保证,最高额保证是指保证人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所提供的保证。最高额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享有单方终止保证合同的权利。即对以后发生的债权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六、保证责任,(一)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 1.代债务人履行债务;2.承担赔偿责任(二)保证责任的范围,(三)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三)保证责任的免除,(1)保证合同约定债权人转让主债权,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2)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但没有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的;(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4)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没有行使相应请求权的;(5)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6)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在其提供可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7)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四)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承担,1主合同无效导致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承担在由于主合同无效而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仅应就自己由于过错为无效的主合同提供保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通常认为,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而仍然为之提供保证的,其主观上就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承担,(1)保证人不具备法定资格的,属于保证人自身有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2)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造成保证合同无效完全在于主合同当事人双方的过错,因此,保证人对此不承担民事责任。(3)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造成保证合同无效的原因是债权人的过错,而非保证人的过错,故保证人对这种无效合同不承担民事责任。(4)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5)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答:(1)保证合同无效。担保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并且,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本案中的职业技术学院是某大学的内部机构,不具有作为保证人的合法主体资格,因此,保证合同无效。(2)被告某大学不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某大学事先对职业技术学院提供担保一无所知。在发现职业技术学院提供保证后,便立即向乙方书面声明保证担保无效,所以,某大学主观上无过错,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某大学不承担连带责任。,第三节 抵押,一、抵押的概念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二、抵押财产,1抵押财产的范围(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红色登记设立 黑色生效设立,2抵押担保中的房地产关系,地随房走或者房随地走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但随其一同抵押的只是抵押时该土地上的房屋,而不包括新增房屋。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3禁止抵押的财产,根据担保法规定,不得用来抵押的财产包括:(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三、抵押合同,抵押合同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订立的关于设定抵押权的协议。抵押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应当包括的内容有:(1)被担保的债权的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4)担保的范围。,四、抵押物登记,(一)抵押物登记的作用1.通过抵押物登记,可以使抵押担保关系公诸于世,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2.抵押物登记,便于债权人了解抵押财产是否已经抵押过以及其与担保债权在价值上的关系,以决定是否接受该财产作为抵押。3.抵押物登记,有助于与债务人进行交易的其他人了解抵押财产的状况,以便审慎地决定是否接受该项财产,以及如何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因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给自己带来的损害。4.抵押物登记,对抵押权的实现顺序有重要影响。在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时,抵押物是否登记以及登记的先后,是确定债权清偿顺序的依据,这有利于防止抵押纠纷的发生,保证债权的合理受偿。,(三)抵押物登记的效力,以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当事人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不得对抗第三人,是指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如果抵押人出卖、转让抵押物使其为第三人占有时,抵押权人只能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担保,或者要求债务人及时清偿债权,而不得直接向第三人主张实现抵押权。,五、抵押的效力,1抵押担保的范围抵押担保的范围,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按照抵押合同约定或者担保法规定,就抵押物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债权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2对抵押物孳息的效力,抵押物孳息是指由抵押物产生的收益。孳息依产生的方式不同,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3抵押对租赁关系的影响,(1)租赁在先,抵押在后的 抵押人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就是说,已出租的财产是可以用于抵押的,抵押设立后,在该财产上已存在的租赁关系继续有效。抵押的效力对抵押物上已经存在的租赁关系不发生影响。(2)抵押在先,租赁在后的 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可见,抵押的效力对于租赁关系有着重大的影响。如果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4对抵押期间转让抵押物的限制,(1)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2)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3)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5抵押物价值减少时的补救,(1)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2)由于不可归责于抵押人的原因造成抵押物价值的减少,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致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仍有剩余的,仍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物灭失且抵押权人未得到赔偿的,抵押权消灭。,六、抵押权的实现,1抵押权实现的方式(1)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2)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折价,是指抵押权人与抵押人通过协商,按照双方确定的价值将抵押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抵押权人,以实现所担保的债权。抵押物折价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法将抵押物卖给出价最高的竞买人变卖,是指以一般买卖的方式将抵押物出售。变卖抵押物时,应当参照市场价格。,2抵押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1)抵押权已登记的 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其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有登记的、有未登记的 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均未办理登记的 按照债权比例清偿。,3抵押权实现的特殊规定以城市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合同签订后,在已抵押的土地上仍可依法进行房地产开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以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拍卖该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应先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对其剩余的部分抵押权人才有权优先受偿。,第四节 质押,一、质押的概念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办理出质登记,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以处分该动产或者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在质押法律关系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用于质押的动产或者权利称为质物或者质权利。债权人所享有的依法处分质物或者质权利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称为质权。,二、动产质押,(一)动产质押的概念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二)质押合同,出质人和质权人在设定质押时,应当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质押合同应当包括的内容有:(1)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4)质押担保的范围;(5)质物移交的时间;(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只有当出质人将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质权才设立。,(三)动产质押的效力,1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可由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当事人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适用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担保的范围,即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2对质物孳息的效力,质物孳息是指由质物产生的收益,它可以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类。根据担保法规定,除质押合同另有约定外,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如果当事人双方对质权人是否可以收取孳息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质权人亦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其剩余部分再用来充抵主债权利息和主债权。,3质物的保管质押合同生效后,质权人取得了对质物的占有权。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在占有质物期间,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灭失、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灭失、毁损时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押财产,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4.转质,转质是指质权人为担保自己债务的履行,将质物移交给自己的债权人而设定的新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5.质物价值可能明显减少时的补救,在质押期间,由于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造成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四)质权的实现,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三、权利质押,(一)权利质押的概念权利质押是指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转让的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处分该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二)可质押的权利范围(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三)权利质押的设定和效力,1票据、单据质押的设定和效力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2基金、股权质押的设定和效力,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3知识产权质押的设定和效力,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4.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设定和效力,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的区别,答:(1)该质押有效。依据法律规定,质押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同时质押合同又是实践合同,当事人双方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后,该合同并不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当出质人将质物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质押合同才有效。在本案中,当事人双方虽没有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但王某已经实际占有了质物,并且双方对质押效力均没有异议,所以应认定该质押有效。(2)张某要求退还小牛没有法律依据。依据担保法的规定,除质押合同另有约定外,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如果当事人双方对质权人是否可以收取孳息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质权人也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在本案中,张某和王某对质权人王某是否可以收取质物母牛的孳息没作约定,所以本案应当由王某收取,张某无权请求返还小牛。(3)不能用小牛充抵200元的债权。担保法规定,动产质押只有在出质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权人才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权人收取的孽息首先充抵收取孳复的费用,其余部分再用来充抵主债权利息及主债权。在本案中,张某的债务履行期尚未届满。所以不能用小牛充抵债权。,第五节 留置权,一、留置的概念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二、留置的效力,1.留置担保的范围留置担保的范围是指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在处理留置物后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债权范围。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2.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保管,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所收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三、留置权的实现,留置权的实现,是指在债权人留置财产后一定期限内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处置留置物并就该价款优先受偿。当债务人不履行届期债务时留置权人不得立即实现留置权,而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过了宽限期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人方可实现留置权。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四、留置权的消灭,债权消灭的。作为担保物权,留置权同其他担保物权一样因被担保债权消灭(清偿、抵销、免除、提存等)而消灭。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五、特殊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第六节 定金,一、定金的概念和种类(一)定金的概念定金是指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当事人一方按照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货币。定金不同于单纯的预付款,(二)定金的种类,1立约定金 2成约定金 3违约定金4解约定金,二、定金的设定,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它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定金的数额,担保法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这一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无效。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三、定金的效力,给付定金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部分不履行债务的,就不履行部分适用上述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1)刘某不能行使对江某所加工的西装的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在本案中,江某虽然未支付全额加工费,但是在经过服装店老板刘某同意下,已经取走了西装,也就是说。刘某准备将江某起诉到法院时,已经不存在“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西装”这一行使留置权的条件,所以,刘某不能再行使对江某所加工的西装的留置权。,(2)手表质权?留置权?(3)刘某不能行使对江某自行车的留置权。因为,行使留置权的财产必须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本案中,刘某是在几次要钱,而江某都躲起来的情况下。擅自把江某的自行车推回自己家的,这是一种侵权行为,不是合法占有。因此,刘某不能行使对江某自行车的留置权。,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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