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DOC文档下载  

    银行(信用社)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doc

    • 资源ID:4131237       资源大小:108KB        全文页数:26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8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8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银行(信用社)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doc

    银行(信用社)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管理行为,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促进业务发展与稳健经营,根据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国税发2000101号)、省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农信联200563号)、省农村信用社基建管理暂行办法(农信联200566号)和省农村信用社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农信联20056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辖内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下称省联社)及其派出机构固定资产的购置、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维修)改造、使用、处置和抵债资产转自用等行为,以及与上述行为相关的各种支出。第三条固定资产界定标准依照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执行。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运输设备、电子设备、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规划,总量控制,权限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一)统一规划。省联社根据农村信用社经营发展方向和中长期经营战略,确定全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的总体规划和重点。 (二)总量控制。全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控制在省联社当年下达的计划以内,各信用社(指经批准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单位,下同)实际投资额不得突破省联社当年下达的计划。 (三)权限管理。省联社财务管理委员会是固定资产核准(审批)的最高权力机构。省联社依据全省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确定各级机构在固定资产管理方面的核准、审批权限和职责。 (四)分级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各级机构在其权责范围内,对辖内固定资产实施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规范、安全、经济、效益的原则,并坚持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分离,根据业务发展,调整布局和结构,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投资效益,避免浪费和无效投资。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计划包括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工程建设计划和固定资产处置计划。其中:工程建设计划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维修)改造计划;固定资产处置计划包括固定资产出售、报废、投资转出、盘亏、置换、其他减少以及在建工程处置等计划。 第七条 固定资产计划管理是综合经营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省联社计划财务(会计)部负责编制、下达、调整、监督实施和事后评价。第八条 固定资产计划编制应遵循“总量控制、效益优先、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对效益好、市场潜力大的信用社实行倾斜,对效益差、管理混乱的信用社从严控制。 第九条 计划编报与核准(审批、下同)采取逐级申报、审查、汇总、审批的程序。各市联社、办事处和省联社各部门的年度计划报告应于每年1月31日前报至省联社计划财务(会计)部。省联社计划财务(会计)部根据信用社经营状况和业务发展需要及有关规定,合理编制固定资产年度计划,提出计划分配方案,报省联社财务管理委员会审定后执行。计划编制的基本方法和步骤:(一)省联社计划财务(会计)部根据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政策的要求和省联社确定的统一规划和发展重点,结合近几年全省农村信用社的固定资产变化规律、经营规模和经营效益及当年需求情况等因素,初步确定全年固定资产投资总量计划。(二)各市联社、办事处和省联社有关部室(含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和发展需要,编制辖内及各专业的固定资产计划,报省联社计划财务部审核;省联社计划财务部根据省联社总体发展规划和各单位上报的分项计划及业务规模、业务发展潜力、经营效益情况和经营绩效考核结果等相关因素,初步确定固定资产分项计划及核定依据,并与总量计划进行平衡,分项计划包括综合业务网络系统投资计划、营业办公用房购建计划、购置车辆和安防设施计划及零星固定资产采购计划等。(三)省联社计划财务(会计)部将总量计划和分项计划及核定依据一并报省联社财务管理委员会审议,根据审议结果确定全年的固定资产总量计划和分项计划及分项计划核定办法。(四)分项计划的核定和管理1.对新购建营业办公用房、新购车辆、新增递延资产、新增无形资产和抵债资产转自用的,经逐级申报、审查后,逐项(笔)报省联社计划财务(会计)部审核;2.对20万元(含)以下的房屋维修(装修)及零星的机器设备、电子设备(特殊情况除外)等零星固定资产支出,根据各市联社、办事处上报的需求情况,按零星固定资产计划的核定办法进行确定;各市联社、办事处在分配的计划总量额度内,按办法中的管理权限要求合理安排使用,并报省联社计划财务(会计)部备案;3.以上情况按规定需要省联社财务管理委员会审议的事项,需经省联社财务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按规定不需要省联社财务管理委员会议定的事项,由省联社计划财务(会计)部依据有关规定审查后,报分管主任批准。第十条 县级联社在编制固定资产购建计划时,应充分考虑辖内信用社现有固定资产存量和结构,经营规模和业务发展潜力,在建项目的数量和投资进度等因素,避免无效投资。 第十一条 未经省联社计划财务(会计)部核准,年度增量计划不得突破。因特殊情况需追加计划时,应遵循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除特殊规定外,各信用社因固定资产出售、报废、投资转出、盘亏、置换、其他减少以及在建工程处置等原因腾出的固定资产指标由省联社统一管理,一律不准自用。省联社将根据全省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发展需要、各信用社经营效益、存量规模和当年实际需求等情况进行调控。 第十三条 各市联社、办事处应根据省联社核准的年度计划,积极落实和督促辖内信用社合理安排使用,并于每年12月20日向省联社计划财务(会计)部报送年度固定资产计划执行情况。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各类房屋、构筑物的购建,改建、扩建、装修(维修)等支出和信用社拥有使用权的固定资产改造、维修工程。第十五条 项目投资的基本原则是以效益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优化网点布局,优先保障营业用房面积,实现效益最大化。存在以下情况的机构原则上不得新购建和改建、扩建项目:(一)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之和占所有者权益(不含未分配利润)比例超过50%的信用社;(二)历年亏损挂账较多的信用社(按现有盈利状况和发展速度在5年内不能予以全部弥补的);(三)上年账面利润亏损的信用社和全辖盈亏轧差亏损的县级联社在扭亏之前不得新建营业办公用房,特殊情况,报省联社核准。 第十六条 营业办公用房购建标准采用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办法,按照营业办公用房、附属用房的分类分别确定。定量评价包括申报单位近3年的利润、存款、贷款、收息等状况,固定资本比率,人员核定的编制等指标;定性评价主要是通过分析政策、环境、业务发展等因素预测未来发展潜力。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的营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及装修标准原则上按省农村信用社基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对新成立的营业网点以定性分析审查为主,但针对其他不同的客观情况具体遵循以下规定:(一)县级联社人均(按机关人数)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总建筑面积(含附属建筑,下同)一般不超过3000平方米。具体标准是:1.全辖存款规模(数据以提出购建申请时上一年度月平均余额为准,下同)在10亿元(含)以下,其经营利润在全省县级联社平均水平(全省经营利润÷77家县级联社)以下的,建筑面积原则控制在2200平方米以内;经营利润在全省县级联社平均水平以上的,建筑面积可控制在2500平方米以内;2.全辖存款规模在10亿元以上至30亿元(含)以下,其经营利润在全省县级联社排位前40名以下的,建筑面积原则控制在2500平方米以下;经营利润在全省县级联社排名前40以上的,建筑面积可控制在3000平方米以内;3.全辖存款规模在30亿元以上的、经营利润在全省县级联社排位前20名以下的,建筑面积原则控制在4000平方米以下;经营利润在全省县级联社排位前20名以上的,建筑面积可控制在5000平方米以下。(二)信用社人均建筑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总建筑面积(含附属建筑)一般不超过700平方米。具体标准是:1.全辖存款规模在3000万元(含)以下的,建筑面积原则控制在300平方米以下;2.全辖存款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以下的,建筑面积原则控制在400平方米以下;考核经营利润(包括未统一法人和统一法人两种情况的还原后信用社利润)150万元以上的,建筑面积可控制在500平方米以内;3.全辖存款规模在1亿元以上至5亿元(含)以下的建筑面积原则控制在500平方米以下;考核经营利润500万元以上的,建筑面积可控制在700平方米以内;4.全辖存款规模在5亿元以上至10亿元(含)以下的,建筑面积原则控制在700平方米以下;考核经营利润800万元以上的,建筑面积可控制在900平方米以内;5.全辖存款规模在10亿元以上的,建筑面积原则控制在800平方米以下,考核经营利润1000万元以上的,建筑面积可控制在1200平方米以内。(三)分社、储蓄所人均建筑面积控制在25平方米以内,总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200平方米。1.全辖存款规模在2000万元(含)以下的,建筑面积原则控制在100平方米以下;2.全辖存款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以下的,建筑面积原则控制在150平方米以下;3.全辖存款规模在5000以上至1亿元(含)以下的,建筑面积原则控制在200平方米以下;4.全辖存款规模在1亿元以上至3亿元(含)以下的,建筑面积原则控制在260平方米以下;5.全辖存款规模在3亿元以上的,建筑面积原则控制在350平方米以下;6.由于特殊原因,原信用社降格为信用分社,但仍行使信用社职能的信用分社,营业办公用房购建视同信用社的标准执行。(四)附属用房(包括生活用房、锅炉房、厨房等)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营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的1015。(五)营业办公用房的装修原则上不使用进口材料;对外营业的机构网点装修应按省联社统一的设计方案和标准实施,其余部分一律作普通装修。第十七条 市联社办公用房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0000平方米;市办事处办公用房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00平方米。 第十八条在上述规定的建筑面积中,含库房、营业厅、计算机房、会议室、档案室等用房所占用的面积。第十九条 房屋建造价格按当地的建筑工程造价标准执行。第二十条 信用社房屋购建(含征地和附属用房)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无营业(办公)用房;(二)经市、县(含县级市)政府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危房;(三)被纳入城镇规划拆迁范围(含因部分拆迁而需改建的);(四)使用面积过小(人均营业办公面积少于15平方米),影响正常业务开展;(五)地处险区险段,危及人身和资金安全;(六)土地购置多年,缓建或不建将直接造成信用社损失;(七)因国家重点建设需搬迁的。第二十一条信用社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装修费)支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若尚未提足折旧,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具体规定为:(一)发生的修理费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二)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三)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为新的或不同的用途。第二十二条 对固定资产维修费用发生金额较大,通过递延资产科目核算的,应逐级上报、审查,并报省联社计划财务(会计)部审核,严格控制递延资产支出。通过递延资产核算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单项固定资产维修费超过其已提取的折旧额50,且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作为递延费用,通过递延资产科目核算的,还应报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分期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作为递延费用,通过递延资产科目核算的,应在租赁合同的剩余期限内平均摊消;(三)固定资产改良支出若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消。第二十三条房屋购建申报应提供如下资料:(一)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项目审批表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说明;(二)房屋购建申报理由,如符合规定的危房鉴定书(附照片)、拆迁通知书或其他有关文件等;(三)按照省农村信用社基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立项审批同意后,还须上报工程设计图纸、投资预算(包括土建工程、装修、配套设施、税费等);(四)对房屋购建规模或层次有特定要求的,应附当地政府部门的正式文件;(五)其他需要报备的事项。第二十四条各级联社保卫部门应按安防和消防设施建设要求,对信用社营业场所设计严格把关,保证库房设计和建造标准符合规定要求。第二十五条单独征地申报应提供如下资料:(一)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项目申报表;(二)征地理由;(三)城镇建设规划图;(四)地质地貌情况说明。第二十六条申报先征地后建房的,除应符合以上所述条件之外,还应有能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证明,在两年内能开工兴建。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项目购建报批程序按照省农村信用社基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程序为:立项申报、立项批准、正式申报、正式批复。各信用社在申请立项时,需按照省联社规定的内容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固定资产项目审批表及项目概算,经营概况,各级机构的财务管理委员会决议等相关说明及附件;立项批准后正式申报时,应附项目主要建筑施工图、设计施工的预算等资料,批准购置的项目,应将购房合同复印件报省联社备案。第二十八条 上报项目时需按规定履行申报手续,正式行文上报。其中:(一)正文部分由市级联社、办事处按照请示文件的一般格式,详细说明增加固定资产项目的原因和内容等。(二)附件部分按照省农村信用社基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内容详细上报。主要包括:1.法人信用社和县(市)联社固定资产项目的请示材料。内容主要包括申请项目的信用社近三年的人员情况、资产负债规模、所有者权益、未弥补历年亏损、存贷款规模及结构、经营效益、发展潜力、固定资本比率等;2.现有固定资产情况、增加固定资产的理由、新建建筑面积、房屋结构、装修标准、投资预算等;3.固定资产项目审批表、基建项目可行性报告、工程预算书、财务审查委员会会议记录复印件、法人信用社上年末决算报表(包括业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等。第二十九条抵债资产需要转自用的,信用社应履行固定资产项目新购建报批程序。正式申报时,应随申报文件附借款人合同(借据)、抵债物品清单。属房屋、土地抵债的,还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和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三方达成的协议书;人民法院判决书或仲裁机构裁定书(以上均提供复印件,并经信用社盖章确认)。第三十条各级计划财务部门对正式申报的项目必须认真审查,逐级审核和申报,对确需购建的,按规定权限经省联社计划财务部或省联社财务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以文件形式正式批复。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购建项目立项后三个月内不正式申报的,或正式申报后需进行修改在三个月内未提出修改方案的,立项无效;房屋购建项目正式文件批复后六个月内不开工或不购买的,批复自动作废。第三十二条 对虽经批准但未在规定期限内购建,以至立项批复作废的项目,若需购建的,须在次年重新履行申报、立项、审批等手续。第三十三条 基建项目和购置房屋交付信用社正式使用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办理房屋产权手续,保证信用社资产的合法权益。第三十四条 审批权限:(一)对新增营业办公用房的固定资产购建和抵债资产转自用项目及递延资产支出项目,无论金额大小,一律报省联社计划财务(会计)部审查,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核准;(二)对维修(装修)等零星的固定资产项目支出,在省联社核准的零星固定资产计划内,单个项目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下的,由市联社、办事处审查、核准(审批);各市联社、办事处也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核定县级联社的计划指标和审批权限,并于下季初15日内把审批或核准的项目支出情况及对县级联社的核定审批权限(权限不变的只上报一次)上报省联社计划财务部备案; (三)对同一项目在一年内有两笔以上支出的,视同单笔维修(装修)支出管理,累计金额超过上述规定权限的,按权限履行报批手续。严禁化整为零、逃避上级管理部门监督。第三十五条 房屋日常管理规定 (一)计划财务部门负责房屋的价值管理。包括新增与退出的账务核算、计提折旧、办理保险和辖内调拨的核算批复; (二)行政分管等部门负责房屋的实物管理。包括建立实物台账、维修保养、清查盘点、实物统计、办理产权手续、申报报废拆除、对外出租出售置换等。第四章车辆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是指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交通运输设备,包括运钞车、大客车、面包车、小汽车及其他各种车辆。第三十七条 存在以下情况的机构原则不得新增公务用车:(一)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之和占所有者权益(不含未分配利润)比例超过50%的信用社;(二)历年亏损挂账较多的信用社(按现有盈利状况和发展速度在5年内不能予以全部弥补);(三)亏损的信用社和全辖盈亏轧差亏损的县级联社在扭亏之前不得新购公务用车,特殊情况,报省联社核准。第三十八条机动车辆原则上限于公务用车和运钞车两种。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及购置价款原则上遵循以下规定:(一)市级联社公务用车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配备,但原则上总数不得超过6辆,其中:市联社允许配备2辆购置单价在30万元以内的公务用车;市级办事处公务用车配备原则上总数不得超过3辆,其中:市办允许配备1辆购置单价在30万元以内的公务用车;市联社、办事处其他公务用车购置单价原则上控制在25万元以内。(二)县级联社公务用车配置数量原则上按下列标准掌握,购置单价原则上控制在20万元以内。1.不超过40个(含)营业网点的县级联社公务用车配备控制在3辆以内;2.超过40个营业网点的县级联社可配备4辆公务用车; 3.对连续两年经营利润3000万元以上的县级联社,在车辆控制总量内,可配置一辆购置单价在25万元以内的公务用车。(三)信用社原则上不配备公务用车,但对存款规模超亿元,且连续两年账面利润超过400万元的信用社,确因业务需要配备公务用车的,可配置一辆购置单价在12万元以内的公务用车。(四)以上工作用车配备不含实行“车改”单位。第三十九条对运钞完全实行守押社会化的信用社,严禁购置运钞用车。对未实行运钞守押社会化的县级联社,原则上按每5个(含)营业网点以上配备1辆运钞车的标准执行。专用运钞车的车型、种类按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小型运钞车的购置单价控制在15万元以内,中型运钞车的价格控制在25万元以内。第四十条 机动车辆购置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按配置标准配备不足的;(二)现有车辆超过使用(折旧)年限,且行驶里程超过40万公里以上,或严重毁损,经有关部门鉴定后确认无法使用,需更换的。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辆购置申报分为新增购置申报和更新购置申报。申报文件应附“省农村信用社车辆购置申报表”, 对现有车辆即将报废或已报废等原因需更新的,必须提供原有车辆即将报废或已报废的相关资料证明及详细原因说明。更新购置原则上应在处理旧车后方可再购新车,严禁新旧并用。运钞车因其特殊用途,允许新旧并用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第四十二条 车辆购置管理实行总量或定编控制,原则上不得超编新增车辆。因特殊情况需要购置和抵债资产车辆转自用的,无论金额大小,一律报省联社计划财务(会计)部进行审查,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具体申报内容参照项目申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车辆日常管理规定 (一)计划财务部门负责车辆的价值管理。包括新增与退出账务核算、计提折旧、办理保险和辖内调拨的核算批复。 (二)行政分管等部门负责车辆的实物管理。包括建立实物台账、维修保养、清查盘点、实物统计、办理产权手续、申报报废、对外出售等。第五章设备管理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设备是指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电子设备、机器设备、防卫设备、工具器具类等,如:大中型计算机设备、复印机、空调、监控设备、锅炉设施、办公家具等。第四十五条 申报购置设备类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为保证营业办公用房正常使用而必须配备的;(二)因安全防范需要必须配备的;(三)为改善服务手段,提高办公效率,以及职工教育等必须购置的等。 第四十六条 设备的购置,应当服从全省农村信用社的统筹规划,并与业务发展相适应,避免重复采购和盲目采购。对符合固定资产认定标准的固定资产购置,按照固定资产设备购置的审批权限办理;对不符合固定资产认定标准的支出,在下达的营业费用指标计划内自行列支。第四十七条 审批(核准)权限:(一)涉及全省统一的大宗、批量设备改造或购置,年初计划由各级分管部门(如科技、保卫、办公室、计划财务等)提出年度专项计划,报同级计划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后,逐级汇总、上报,经省联社财务管理委员会审定后,纳入固定资产计划;应实行集中采购的支出,由省联社或市联社、办事处等管理部门按省农村信用社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实行集中采购。(二)日常属零星固定资产购置的电子设备、机器设备等(特殊情况除外)支出,在省联社核准的零星固定资产计划内,采购单价5万元(含)以下,单笔采购金额10万元(含)以下的,由市联社、办事处审查、核准(审批)。各市联社、办事处也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省联社核批的零星固定资产计划内,分解或核定各县级联社的计划指标和审批权限,并于下季初15日内把核准或审批的支出情况及对县级联社核定的审批权限(权限不变的只上报一次)上报省联社备案。具体采购时按照省联社分管部门要求的品牌和技术标准购置。 (三)对同一法人单位在同一季度内采购同一项目(品种)两次以上的设备购置,视同单笔采购支出管理,累计金额超过上述规定权限的,按权限履行报批手续。严禁化整为零、逃避上级管理部门监督。第四十八条设备日常管理规定 (一)计划财务部门负责设备的价值管理。包括新增与退出的账务核算、计提折旧、办理保险和辖内调拨的核算批复。 (二)科技及其他相关分管部门负责设备日常维护、维修保养等。 (三)行政分管等部门负责设备的实物管理。包括建立实物台账、清查盘点、实物统计、申请报废、对外出售等。第六章处置管理第四十九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固定资产出售、置换、报废等行为。各单位处置固定资产原则上应以溢价为前提,尽量避免资产的损失。第五十条 固定资产处置权限:(一)房屋类固定资产原值或评估价值在20万元(含)以上的,报省联社审批;20万元以下的由市联社、办事处审批。各市联社、办事处可在省联社授权(核准)权限内,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核定辖内县级联社的审批权限;凡经市联社、办事处及县级联社核准(审批)的处置项目,处置时原则上通过评估、公开竞价、拍卖等方式进行,并报省联社计划财务(会计)部备案。(二)除房屋类固定资产外的其他固定资产处置,批量(单项)的固定资产净值在10万元(含)以上的报省联社核准;净值在10万元以下的由市联社、办事处审批(核准)。各市联社、办事处可在省联社授权(核准)权限内,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核定辖内县级联社的审批权限;凡经市联社、办事处及县级联社核准(审批)的固定资产处置事项,处置时原则上通过评估、公开竞价、拍卖等方式进行,并报省联社计划财务(会计)部备案。(三)固定资产处置损失的核准(审批)权限按省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财产多缺的处理确认权限办理。第五十一条 已无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经以下有权部门的报废认定同意后,按审批权限经计划财务部门审核后处理:(1)房屋类的固定资产报废应有当地危房鉴定部门或拆迁管理部门的相关文件和通知;(2)车辆类的固定资产报废应有当地车辆管理部门的有关鉴定和通知等材料;(3)已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的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和机器设备的报废应按规定经科技等分管部门技术审核同意后,按审批权限报计划财务部门审核后进行账务处理。第五十二条 短时期难于出售的闲置固定资产可用置换的方式换取经营需要的固定资产。房屋、车辆置换视同新购建,一律报省联社计划财务(会计)部审核。第七章核算管理第五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确认、初始计量、折旧、后续支出和减值以及账务处理遵照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执行。第五十四条 会计人员要做好各类固定资产的编号,建立账、簿、卡,准确及时记录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情况。做到资金实、账目清、物卡准,达到账账、账卡、账实一致。第五十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严格的清查制度,单位负责人、相关管理部门人员每年至少要对固定资产清查一次,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及时处理。第五十六条 年终,基层信用社要向上级联社报告辖内固定资产相关信息,经逐级审核汇总后,报省联社计划财务部。具体包括:(一) 新增固定资产计划执行情况;(二)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包括期初和期末各类固定资产账面总金额及累计折旧金额,以及各类扩建、处置及其他项目的金额; (三)当期确认的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及当期转回的固定资产减值损失; (四)在建工程的期初、期末数额及增减变动情况; (五)暂时闲置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六)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七)已报废和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五十七条 信用社要按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国税发2000101号)、省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农信联200563号)、省农村信用社基建管理暂行办法(农信联200566号)和省农村信用社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农信联200565号)等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和处置等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第五十八条对不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或虽经报批,但擅自超计划、超标准、超权限购置、使用和处置固定资产的;对固定资产购置、使用及处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舞弊等行为的;一经查实,按照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暂行规定(农信联200552号)和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规定(农信联200580号)等文件规定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附件:1.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项目申报表2.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车辆申报表3.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设备购置申报表(大宗、批量)4.省农村信用社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申报表5.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及递延资产计划执行情况表6.省农村信用社零星固定资产计划指标核定办法附件6: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指标核定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零星固定资产计划指标核定办法,促进资源配置向经营效益好、发展潜力大的地区倾斜,实现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投资收益和避免浪费的目标,省联社依据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省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零星固定资产购置是指固定资产单位价值相对较小,且采用非批量购置方式采购的固定资产。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指标是指核定需求单位允许购置零星固定资产的总量指标。 第三条 零星固定资产购置的范围包括:2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维修(装修)改造项目,零星购置的电子设备、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类等固定资产,如复印机、空调、锅炉设施、办公家具、电子设备等,但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指标不得用于新购建营业网点和新购车辆等制度规定需要省联社逐项(笔)核准的事项。第四条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指标核定应遵循公正、合理、发展、效益的原则,以上报的需求计划为基础,以考核指标定量分配及核定为主。第二章指标核定的内容 第五条零星固定资产核定的总量计划指标年初经省联社财务管理委员会审议确定,全年按两次分配及核定,即上半年3月15日前分配核定一次,分配核定额占全年总量的70;下半年7月20日前分配核定一次,分配及核定额占全年总量的30。 第六条零星固定资产分配核定的考核指标是: (一)人均经营利润指标:两次分配指标数据均以上年末人均经营利润额为准,人数按财务会计报表上报的正式职工数为准,与分配及核定总量挂钩的比例为20;(二)存款指标:上半年分配指标数据以上年度月平均余额为准,下半年分配指标数据以本年度上半年月平均余额为准,与分配及核定总量挂钩的比例为10;(三)贷款指标:上半年分配指标数据以上年度月平均余额为准,下半年分配指标数据以本年度上半年月平均余额为准,与分配及核定总量挂钩的比例为10;(四)人数指标:全年分配指标数据以上年末各市农村信用社(不含市联社、办事处人数,下同)的正式职工人数为准,与分配及核定总量挂钩的比例为10;(五)机构网点数指标:全年分配指标数据以上年末各市的机构网点数为准,与分配及核定总量挂钩的比例为20;(六)绩效考评结果指标:全年分配指标数据以上年末各市综合绩效考评综合得分为准,与分配及核定总量挂钩的比例为30%。第三章分配核定的办法第七条指标核定以上报的需求计划为基础,按各项指标占总量指标的比重进行综合计算分配,确定各市分配的数额,在此基础上,参考各市上报的需求计划等综合因素进行核定,确定各市的分配指标计划。第八条计算方法为: (一)将全省零星固定资产分配的总量计划额乘以上述六项指标的分配比例,确定与六项指标挂钩分配的分项计划额。其计算公式为:某项指标挂钩分配的计划额=零星固定资产总量分配计划额×该项指标的分配比例。(二)某市某项计划指标分配额等于某项指标挂钩分配的计划额乘以该市某项指标实际完成额占全省该项指标总量(人均利润指标按全省人均利润平均值做分母)的比重,具体公式为:某市某项指标计划分配额某项指标挂钩分配的计划额×该市某项指标实际完成额/该项指标全省总量额(人均利润是全省平均值)(三)某市零星固定资产计划分配额某市各项挂钩指标分配计划额的总和。第四章附则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6

    注意事项

    本文(银行(信用社)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doc)为本站会员(文库蛋蛋多)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