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系统论文:三种模式构架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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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系统论文:三种模式构架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doc
银行系统论文:三种模式构架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根本问题。当前,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现代化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是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化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对加快我国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方向是近年来金融理论和实务部门关注的焦点,争议较多。2004年2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对农村金融工作进行了集中和专门的阐述,强调“要从农村实际和农民需要出发,按照有利于增加农户收入和企业贷款,有利于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要求,加快改革和创新农村金融体制”。从目前全国8个试点省市的改革实践看,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典型模式有三种:一是坚持并完善合作制,二是实行股份制改造,三是办成股份合作制农村金融企业。一、三种模式并存的必然性与可行性1、坚持并完善合作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化发展的必要要求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在中央政府的主导下,中国农村信用社先后进行了包括恢复“三性”、与农业银行脱钩、提高业务自主性、扩大管理权限、恢复合作制性质等一系列的制度变迁。但是,经过多年的改革实践,人们在思想认识、司法实践、产权关系、法人治理等各个层面,都未能对合作制的性质形成一个清晰规范的概念,并进一步导致了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停滞不前,业务发展和风险防范也受到严重制约。但是,我们并不能因此否定合作制的存在,相反,还应坚持并进一步完善合作制。究其原因,主要是:第一,制度变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不是合作制本身的功能缺陷,而是政府对恢复合作制预期过高,对改革成本预期不足,没有充分调动社员和员工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加上农村信用社的历史包袱沉重,国家政策扶持力度不够等多种原因所致。第二,即便在制度变迁过程中出现了较多问题,但农村信用社总的经营方向始终未变,尤其是重新恢复合作制的性质后,农村信用社在支持“三农”、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作用愈加突出。目前,金融机构用于“三农”的信贷资金,基本上是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在“三农”未来的发展中,农村信用社更将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第三, 从国际合作社运动的发展历程来看,合作金融是以个人为主要金融服务对象的一种非商业性质的金融组织。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个人的金融服务需求主要集中于功能相对单一的储蓄业务,对其他金融服务需求较少,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的发展,中国农村居民收入有了较大提高,农村居民有了更多金融服务需求,在商业银行专注于高端商业客户的情况下,广大农村信用社将自身的产权归属与服务对象定位为农村居民为主的合作性质的金融组织,不仅是社会的需要,也是农村信用社自身发展的要求。第四,在我国现阶段,由于种种原因,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一方面使社会财富总量有了较快增加,另一方面也加大了城乡间的贫富差距,占全国80%人口的农村居民中绝大部分相对来说仍是弱势群体,他们事实上很难获得商业金融的眷顾,如果他们能够自愿加入合作性质的金融组织,实现互助自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2、全国统一采用合作制模式有悖于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根本特征我国幅员辽阔,广大农村地区的经济结构差异较大,发展极不平衡。在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产业结构已经实现了以第一产业为主向以第二、第三产业为主的转移,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基本实现了工业化、城镇化,外向型经济发展迅速,农村资金外流较少;而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产业结构仍以传统农业为主,农村资金外流较为严重。与此同时,广大农村地区经济活动主体的层次特征也非常明显,不仅有从事传统农业的农民,还有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经济组织和工商企业的农民。经济结构的差异性和多层次性决定了对农村金融服务需求也呈多元化特征,不同地区不同经济主体的市场生存竞争能力差别很大,即使同一地区不同经济主体对农村金融服务的需求也明显不同,有的愿意以市场交易价格和方式与金融机构交往,有的则愿意采用合作方式从金融机构获得服务。因此,在农村地区经济多元化、多样性和不均衡前提下,试图对现有农村信用社采取全国“一刀切”的做法,统一采用合作制的模式,不仅难于完成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任务,而且也很难达到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服务的目的。3、近年来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成功为三种模式并存提供了实践依据为解决农村信用社制度变迁以来久而未决的历史包袱、管理制度、产权体制等问题,2000年8月,江苏省在全国率先开展了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到2003年,浙江、山东、吉林、重庆、贵州、陕西和江西7个省市也陆续加入了首批改革试点行列。江苏等省市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为全国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探索了道路、积累了经验,改革方案得到了国务院的充分认可。改革中既出现了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组建省级联社的模式,又出现了常熟、张家港、江阴三市农村商业银行模式,以及浙江鄞州农村合作银行模式。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实践证明,三种模式在不同经济地区均发挥了各自的优势,产生了积极影响,改革成效显著。二、实行三种模式的利弊分析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任何事物都包含着肯定和否定两个方面,是肯定和否定的对立统一。同样,在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中,无论是采用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组建省级联社的模式,还是实行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的模式,都会给我们带来积极因素和负面影响(见实行三种模式的利弊分析表)。实行三种模式的利弊分析表产权 关系 所有权 控 制 结 构 法人 制理 结构 支农 作用 金融服务和创新能力 增资 扩股 能力 抗御 风险 能力 获取 利润 能力 合作制 基本 明晰 基本 合理 基本 完善 强 较弱 一般 一般 一般 股份合作制 基本 明晰 基本 合理 基本 完善 较强 一般 较强 较强 较强 股份制 较明晰 较合理 较完善 较弱 较强 强 强 强 有比较才有鉴别,通过比较实行三种模式产生的利弊,可以发现,三种模式在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所有权控制结构和法人制理结构等主要方面作用趋同,均能起到较好的效果,但在“支农”作用、金融服务和创新能力、增资扩股能力、抗御风险能力以及获取利润能力等方面却差别较大。因此,在对待三种模式产生的影响这一问题上,关键是我们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辩证得看待改革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要能找出适合于三种模式生存和发展的土壤,最大限度发挥各种模式的优势,尽可能避免各种负面影响的产生。三、推广三种模式的政策建议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农村信用社改革应结合中国实情,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准确把握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规律,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趋利避害、积极稳妥得进行;要根据不同地区农村经济发展的特点,综合考虑三种模式具备的经济功能,来确定可以最好行使这些功能的模式。同时,农村信用社改革又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为此,还必须要做好相关配套措施的改革。(一)、三种模式的设置1、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组建省级联社 对经济相对落后的中西部地区而言,传统农业在产业结构中占较大比重,农业生产方式以农户分散经营为主,经济对金融服务的需求较为单一,农户的小额存贷款需求有较大发展空间。而与其不相适应的是,现行县、乡(镇)二级法人体制的农村信用社由于产权模糊、管理混乱、吸储困难等原因,加剧了这些地区资金外流,农户贷款需求难以满足。因此,通过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组建省级联社的模式,有利于农村信用社明晰产权,规范管理,发挥资金规模优势,真正实现立足“三农”、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目标。2、重组为农村商业银行 对东部少数经济特别发达的地区而言,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个体经济十分活跃,民营经济发展迅猛,经济主体对金融服务有多样化的需求,农村信用社自由配置资金和追求利润的政策空间较大。将这些地区的农村信用社改组为股份制的农村商业银行,不仅能满足这些地区经济活动主体多样化的金融需求,而且也能提高改制后的农村信用社自由配置资金和追求利润的能力。3、改造为农村合作银行 对东部大部分地区而言,一方面,经济活动主体的金融服务需求多样化;另一方面,农户贷款需求仍有较大市场。通过在这些地区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可以保证改制后的农村信用社在服务“三农”方向不变的前提下,正确兼顾不同经济活动主体的金融需求,充分实现其追求一定盈利和为社员服务并举。(二)、相关配套措施的改革1、制订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尚未针对农村信用社制订相关的法律、法规,取而代之的是银监会、人民银行制订并负责实施的一些暂行规定,以及各地农村信用社制订的一些章程,法律效力低下,对农村信用社内部的交易行为缺乏约束力,极易产生内部人控制和道德风险。因而,有必要通过制订相关的法律、法规,从法律上进一步规范农村信用社的行为,保护农村信用社、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2、理顺政府与农村信用社的关系 随着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职能的分离,对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的工作也由人民银行移交给了银行业监管机构,事实表明,这种既是行业管理者又是金融监管者的双重身份已经制约了管理双方工作的开展,弱化了管理的效率。省级联社成立后,由地方政府专门履行对辖内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将更有利于农村信用社的长远发展。但过犹不及,地方政府的过多干预往往又容易抑制农村信用社的自主经营。因此,地方政府对农村信用社实施行业管理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政企分开”的政府职能改革要求,实行间接、宏观的管理。表现在,一是要依法指导农村信用社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督促农村信用社选好领导班子和聘用高级管理人员;二是要密切农村信用社与中央、地方等政府经济部门的联系,积极争取政府经济部门对农村信用社的支持,尽快出台新政策、新措施,帮助农村信用社降低不良贷款、消化历史包袱;三是要大力倡导信用道德文化,帮助农村信用社及时清收旧贷,打击逃废债,查处各类案件,努力为农村信用社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四是要积极探索,帮助农村信用社建立存款保险和农户贷款担保基金等制度,努力降低农村信用社的经营风险,增强其抗御风险的能力,为农村信用社改进支农服务提供保障。3、加快人才队伍建设 人才是最保贵的资源,当今和未来的国际竞争,说到底是人才的竞争。面对入世后日益激烈的金融竞争,农村信用社应加快人才建设步伐,大力营造吸引人才、尊重人才的良好环境,加大员工培训力度,积极引进先进人才,努力造就一支懂业务、善管理、具有团结协作精神的良好团队。 4、依法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 对农村信用社实施监管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赋予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的重要职责。在深化农村信用社的体制改革中,银行业监管机构应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机制、改进监管方式,以监管体现服务,以服务促进监管,着力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相应的监管规章制度;二是要做好农村信用社及其营业网点的设立、变更、终止和业务范围的审批工作、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工作;三是要督促农村信用社做好贷款五级分类和损失准备金的计提工作;四是要进一步促进农村信用社改善报送数据的质量,加强信息披露和导向的作用;五是要依法组织对农村信用社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加强信息统计和风险评价,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六是要及时向省级政府提供有关的监管数据和信息,对高风险信用社提出风险预警,并协助省级政府处置风险;七是要做好对省级联社专职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八是受国务院委托,对省级政府管理农村信用社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