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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启用会计登记簿的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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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启用会计登记簿的说明.doc

    银行启用会计登记簿的说明:日常会计业务必须使用的26种手工登记簿(试行)省联社已核准下发,辖内所有营业机构自2010年1月1日正式启用。各种手工登记簿的具体使用及登记方法暂时规定如下:登记簿封皮:机构名称:填写规范后的该机构具体名称,不可简略;机构号:填写该机构的机构号码(4位数);启用日期:2010年1月1日;止用日期:不填。(一)、代保管、抵(质)押物品保管登记簿:1、记录代客户保管的有价值品、抵(质)押物品的保管变动情况。2、“种类”填写“代保管有价物品”、“抵押物”或“质押物”。按“代保管有价物品”、“抵押物”及“质押物”分别建立登记簿,不可混淆记录。3、“物品名称”栏填写“存单”“汇票”“仓单”“提单”“他项权利证”“土地证”“房产证”等代客户保管的有价值品或抵(质)押物品的名称;“单证起止日期”栏填写代保管的单证有效日期;“入库编号”填写系统生成的抵质押品编号;“记账员”栏由会计记账员加盖个人名章;“保管人”栏由有价值品、抵(质)押物品的保管员加盖个人名章。“日期”栏填写办理贷款业务抵(质)押品入库的日期;“借款人名称”栏填写借款人的实际名称;“出质人名称”栏填写实际出质人的名称,与借款人名称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贷款金额”、“贷款起止日期”以及“抵(质)押单证号码”、“数量”、“收入金额”、“付出金额”、“余额金额”栏依据实际填写;“销账日期”栏填写贷款结清后物品出库、提出物品的日期;“领用人签字”栏由提出物品的经办人签字。4、本登记簿由保管员登记保管。保管员审核账实相符后,要将抵(质)押品的评估报告复印件加盖信贷部门审批章与抵(质)押物配对保管。5、采用订本式,可跨年连续使用,自归档日起保管15年。6、2009年12月31日止,辖内信用社、部及清算中心未结清的“代保管有价物品”、“抵押物”及“质押物”全部通过结转方式将旧登记簿中未结清的“代保管有价物品”、“抵押物”及“质押物”按类别、逐笔结转到新的“代保管、抵(质)押物品保管登记簿”中,并在旧登记簿未结清的“代保管有价物品”、“抵押物”及“质押物”项中逐笔标注“结转下年”字样;结转到新登记簿中的“代保管有价物品”、“抵押物”及“质押物”的日期栏填写原登记簿的日期;旧登记簿装订、归档保管15年。7、此登记簿信用社、部及分社均须建立。但辖内的分社无“代保管有价物品”、“抵押物”及“质押物”业务,需建立“代保管、抵(质)押物品保管登记簿”备查。 建议:省联社会计部认为代保管的有价值品、抵(质)押物品应存放入联社中心库集中保管,由联社清算中心人员双人管理,建议依据联社信管部门相关手续办理出库。如不具备上述条件即可在分中心保管,同时由联社出具有价值品、抵(质)押物品保管的管理实施细则。(二)、票据退出、退入登记簿:1、记录信用社退出、退入票据情况,包括同城票据、受理客户的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等退票。2、“票据种类”栏填“支票”、“汇票”、“进账单”、“税票”、“托收票据”等。3、本登记簿由会计主管(负责人)指定专人登记保管。4、采用订本式,可跨年度连续使用,自归档日起保管15年。5、“日期”、“退入行(社)”、“票据号码”、“收款单位户名、帐号”、“付款单位户名、帐号”、“退票金额”、“退票理由”及“电话记录的时间、对方通话人”栏依据实际填写;“经办人”栏由登记簿保管人加盖印章;“客户签收”栏由提出票据的经办人签字。6、此登记簿信用社、部、清算中心及分社均须建立。如辖内的分社无同城票据、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等退票业务,需建立“票据退出、退入登记簿”备查。上年度有未结清的同城票据、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等退票业务要进行结转;旧登记簿装订、归档保管15年。(三)、会计专用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1、记录业务公章、现金清讫章、转讫章、结算专用章、联行专用章、汇票专用章、受理凭证专用等会计专用印章领取、启用、使用、保管、交接、停用、销毁等情况。2、县级联社管理部门、各级营业机构应分别设置本登记簿。3、“刻制完成日期”栏登记县级联社取回专用章日期,信用社无需登记。4、“交接记录”栏,填写“使用人”或“保管人”发生变化时的交接信息。5、县级联社管理部门与各级营业机构登记的“启用日期”应一致。6、本登记簿由县级联社印章管理人员、各级机构会计主管(负责人)、储蓄所长登记保管。7、采用订本式,可跨年度连续使用,永久保管。8、“印章名称”、“使用单位”、“领取日期”栏按照实际填写;“领取人”为到联社领取印章的人员(2人)加盖印章;“保管人”为印章领取后暂未交付使用时的印章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加盖印章;“使用人”为该印章实际使用时的使用人,使用人加盖印章;“交接记录”栏的日期、移交人、接管人及监交人依据实际情况填制,移交人、接管人及监交人要求加盖印章;停用日期的年月日填写该印章的停止使用时间,经办人由会计主管主任盖章;上缴日期的年月日填写该印章上缴到联社会计部的时间,经办人由上缴机构的会计主管主任及联社会计部的负责人签字;销毁日期的年月日填写该印章的销毁时间,经办人由联社会计部、稽核局、监察室及保卫部的负责人共同签字;预留的印模要清晰、端正,其日期全部调到2009年1月1日;每页只准加盖一枚印模。9、此登记簿辖内各信用社、部、清算中心、储蓄专柜、分社、储蓄所及事后监督中心和联社管理部门均须建立。信用社、部的会计专用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要控制辖内所有印章领取、启用、使用、保管、交接、停用、销毁等情况;信用社、部的储蓄专柜、分社及储蓄所各自建立会计专用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控制各自印章的领取、启用、使用、保管、交接、停用、销毁等情况;同时各信用社、部及清算中心要另外建立两套会计专用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交计划财务部留存。在原登记簿的备注栏注明:此印模已于2010年1月1日转至“会计专用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并由会计主管主任签字;“使用人”栏由2009年12月31日该印章的使用保管人加盖印章;原登记簿装订、归档永久保管。(四)、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1、记录会计档案保管、上缴和销毁等情况(包括入档前和入档后,入档前指信用社暂时保管,年底统一归档的会计档案)。2、“档案类别”栏填“传票”、“账簿”、“报表”、“其他”等。3、“保管期限”自归档日算起,分为“3年”、“5年”、“15年”、“永久”。4、“案卷目录号”、“档案编号”栏填入档后排列的案卷目录及编号(未入档前可不填)。5、“保管地”栏填档案保管地点。6、本登记簿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档案类别”分页登记。7、上缴、销毁业务发生时需在本登记簿中粘贴上缴或销毁清单。8、本登记簿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登记保管。9、采用订本式,可跨年连续使用,保管期限为永久。10、“登记日期”、“档案名称”、“机构号”、“案卷起止日期”、“册数”、“销毁批号”及“销毁或上缴日期”栏按实际填写;“保管人”由事后监督员或档案管理员加盖印章。11、此登记簿信用社、部、清算中心及事后监督中心、档案中心均须建立,以控制会计档案的保管、上缴和销毁等情况。(五)、查询(复)登记簿:1、记录会计结算业务查询、查复情况,包括大(小)额支付、特约电子汇兑等业务的查询、查复、自由格式书等。2、凡有查询、查复业务必须根据查询(复)书据实登记。查询(复)书编号按照系统生成的查询书号、查复书号后4位填写,无生成编号信息的由操作员按顺序编写4位号码填写。3、摘要栏填写发出或收到查询、查复、自由格式等;报单种类栏填写电汇、汇票等报单类别。4、本登记簿由会计主管(负责人)指定专人登记保管。5、采用订本式,可跨年连续使用,自归档日起保管5年。6、“年月日”、“发报社(行)名称及机构号”、“收报社(行)名称及机构号”、“查询(复)书编号”、“报单金额”、“查询内容”及“处理结果”栏根据实际填写;“经办人”栏由经办人加盖印章;“审批人”栏由会计主管主任加盖印章。7、此登记簿信用社、部及储蓄专柜、分社、储蓄所均须建立,以记录会计结算业务的查询、查复等情况。上年度有未结清的查询、查复业务要进行结转;原登记簿装订、归档保管5年。(六)、结算账户开(销)户及变更登记簿:1、记录结算账户的开户、变更、销户、印鉴卡启用、变更、注销等信息。2、一个账户登记一页。3、开户信息须根据客户所提供的开户材料准确填写(账户性质为: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临时账户、专用账户)。4、变更内容须根据客户变更事项逐项填写,具体包括:账户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负责人(法人)、印鉴等。5、印鉴变更的要在本登记簿“印鉴变更登记”中加盖变更后预留印章及单位公章。6、本登记簿由各机构账户管理员登记保管。7、采用订本式,跨年连续使用,永久保管。8、“久悬户管理”、“销户信息”栏依据实际填写;“经办员”栏由经办员加盖印章;因印鉴卡省联社拟重新设置,则印鉴卡编号暂不填。9、现开销户登记簿中未清户的帐户全部在“结算账户开(销)户及变更登记簿”中按开户的时间顺序予以记载,并加盖结算帐户预留印鉴;原开销户登记簿逐户标注“已转至结算账户开(销)户及变更登记簿”、经会计主管主任签字,装订、归档永久保管。10、此登记簿辖内各信用社、部、储蓄专柜、分社、储蓄所均须建立。11、联社清算中心也应建立结算账户开(销)户及变更登记簿,记录辖内信用社、部社内往来账户的开户、变更、销户、印鉴卡启用、变更、注销等信息。(七)、重要物品保管登记簿:1、记录“联行机具(包括密押机、压数机等)”、“印模(套模)”、“库房及保险柜钥匙”、“个人名章”、“柜员卡”、“印鉴卡保管簿”等重要物品的领取、保管、交接、停用、上缴、销毁等情况。2、本登记簿分为两部分,其中“个人名章”、“柜员卡”等领用、启用、保管、停用等情况在“个人重要物品保管使用登记簿”中登记,其他重要物品在“重要物品保管使用登记簿”中登记。3、县级联社管理部门、信用社(专柜)、分社、储蓄所应分别设置本登记簿。4、“交接记录”栏填写“保管人”发生变化时的交接信息。5、县级联社管理部门、信用社登记“启用日期”应一致。6、上缴、销毁业务发生时需在本登记簿中粘贴上缴或销毁清单。7、本登记簿由会计主管、储蓄所长(负责人)登记保管,定期与实物核对。8、采用订本式,可跨年度连续使用,永久保管。9、因个人名章辖内未统一,所以“个人重要物品保管使用登记簿”暂不记录个人名章的领取、保管、交接、停用、上缴、销毁等情况,只对柜员卡的领取、保管、交接、停用、上缴、销毁等情况进行记录;“物品名称”栏填写柜员卡;“印模(卡号)”栏填写柜员卡号码;“启用日期”、“停用日期”栏依据实际填写;“保管人”栏由柜员卡的使用人加盖印章;“交出人”栏由交出该物品的人员加盖印章,柜员卡的交出人由清算中心管库员加盖印章;“接收人”栏由该物品纳入重要物品管理时,接收(保管)该物品的人员加盖印章,柜员卡的接收人由各会计主管主任加盖印章;“接收日期”栏填写该物品纳入重要物品管理时的时间或在清算中心领取柜员卡的时间。10、重要物品保管使用登记簿上的各项内容要依据实际情况填写,其中领取人、保管人、移交人、接管人及监交人要加盖印章;停用日期的年月日填写该物品的停止使用时间,经办人由会计主管主任盖章;上缴日期的年月日填写该物品上缴到联社会计部的时间,经办人由上缴机构的会计主管主任及联社会计部的负责人签字;销毁日期的年月日填写该物品的销毁时间,经办人由联社会计部、稽核局、监察室及保卫部的负责人共同签字。11、密押机、压数机、印模(套模)、库房及保险柜钥匙、印鉴卡保管簿等重要物品前期如有登记的全部结转到重要物品保管使用登记簿上,如前期未登记的从2009年1月1日起进行登记。12、此登记簿信用社、部、清算中心及储蓄专柜、分社、储蓄所、联社事后监督中心均须建立,以记录重要物品的领取、保管、交接、停用、上缴、销毁等情况。(八)、现金库房券别登记簿: 1、记录清算中心、信用社现金大库内的现金情况。2、根据库内实际券别分类填写。3、本登记簿由现金大库管理员或出纳员登记保管,定期与实物核对。4、采用活页式,自归档日起保管5年。5、“记账”、“复核”栏由出纳员、出纳复核员加盖印章。6、此登记簿由信用社、部及清算中心建立。(九)、挂失登记簿:1、记录综合业务系统内“对公”“对私”“股金”“银行卡”等各种业务挂失的受理及处理情况。2、密码挂失、挂失结清和撤销挂失必须本人办理。3、“挂失单证种类”登记支票、存单、存折、银行卡、股金证、印鉴等具体挂失单证名称,记载挂失信息须与综合业务系统录入挂失内容一致。4、本登记簿由挂失业务记账员登记保管。5、采用订本式,可跨年度连续使用,永久保管。6、除挂失经办员、挂失授权人、经办员及授权人须加盖印章外,其余各项依据实际填写。7、2009年12月31日止原挂失登记簿有未结清的挂失业务全部结转到新的挂失登记簿上,依据其格式内容填写;原挂失登记簿逐笔标注“转结到挂失登记簿”,装订、归档永久保管。8、此登记簿信用社、部、储蓄专柜、分社、储蓄所及联社事后监督中心均须建立,记录对公、对私、股金、银行卡等各种业务挂失的受理及处理情况。(十)、账销案存登记簿:1、记录信用社清理所有者尚有追索权的各种账类长期不动户(久悬账户)的转出、支取等情况(包括:活期存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个人支票户、已核销呆账等)。2、“转入记录”为信用社核销各种长期不动户时填写,填写内容要与核销清单核对无误后据实填写,“处理记录”为所有者追索时填写。3、“转出方式”栏填写现金或转账。4、证件种类及号码栏填写所有者的证件及号码。5、使用单位可根据账户种类分页设置登记。6、本登记簿由会计主管(负责人)指定专人登记保管。7、采用订本式,永久保管。8、“经手人”、“记账”、“复核”分别由会计主管主任、会计记账员及会计复核员加盖印章。9、此登记簿信用社、部、储蓄专柜、分社、储蓄所均须建立,记录各种账类长期不动户的转出及支取等情况。(十一)、查询、冻结、扣划登记簿:1、记录信用社受理的查询、冻结、扣划等情况。2、“受理事项”有“查询”、“冻结”、“解冻”、“扣划”等,其中冻结包括“司法冻结”、“质押”、“银行止付”、“存款保留”。 3、账户状态有正常、已冻结、已扣划、已注销等情况。4、“执行依据”按执行单位出具法律文书名称、文号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10填写。5、“执行人姓名及证件号码(2人)”按实际执行人提供的证件名称及号码填写。6、“冻结编号”栏填写综合业务系统实际冻结编号。7、处理结果分为已处理、未处理。8、由会计主管(负责人)指定专人登记保管,登记人根据受理事项逐项填列。9、本登记簿采用订本式,可跨年连续使用,永久保管。 10、其余各项依据实际情况填写。11、2009年12月31日止查询、冻结、扣划登记簿有未处理完毕的业务全部结转到查询、冻结、扣划登记簿上,依据其格式内容详细填写;原登记簿装订、归档永久保管。12、此登记簿信用社、部、储蓄专柜、分社、储蓄所均须建立,记录受理的查询、冻结、扣划等情况。(十二)、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登记簿:1、记录会计人员因轮班、离职、轮岗等工作变动进行的工作事项交接情况。2、“会计档案、重要物品及印章”栏填实际交接账务、档案、物品和印章的名称、数量及明细交接内容等。3、“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依据交接时库存实际内容详细填写。4、“其他”栏填写其他需要交接或说明的事项。5、会计工作变更时由实际交接人员进行详细登记。重要物品及印章的交接除在其登记簿中记录外,在本登记簿中要有记载并加盖印模;重要空白凭证的交接需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的名称、号段及数量。6、本登记簿由会计主管(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7、采用订本式,可跨年连续使用,永久保管。8、移交人、接管人及监交人须加盖印章。9、原登记簿装订、归档永久保管。10、此登记簿信用社、部、清算中心、储蓄专柜、分社、储蓄所、事后监督中心均须建立。(十三)、查库登记簿:1、记录库存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及重要物品等检查情况。2、根据实际查库情况填写。3、被查单位要提供账簿余额表、日计表等。4、本登记簿由查库人员登记,出纳人员保管。5、采用订本式,自归档日起保管5年。6、负责人由被查单位的会计主管主任、储蓄专柜负责人、分社负责人及储蓄所负责人加盖印章;管库员由出纳员加盖印章;查库人由查库人员签字(2人)。7、此登记簿信用社、部、清算中心、储蓄专柜、分社、储蓄所均须建立,记录库存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及重要物品等的检查情况。(十四)、会计业务差错登记簿:1、记录日常操作中出现的业务差错及事后监督发现的差错情况。2、“差错内容”填写隔日冲正业务、操作差错等;“责任人”中“操作员”、“复核员”、“授权员、会计主管”为形成差错的当事人。3、差错类型有“一般差错”、“重大差错”、“违规差错”。4、事后监督发现的差错要详细登记并发出查询书。5、“处理情况”要注明差错更正的日期及处理结果。6、营业机构与事后监督均使用本登记簿。7、本登记簿由会计主管(负责人)指定人员登记保管。8、采用订本式,可跨年连续使用,自归档日期保管15年。9、“责任人”栏的操作员、复核员、授权员、会计主管须加盖印章。10、此登记簿信用社、部、清算中心、储蓄专柜、分社、储蓄所及事后监督中心均须建立。原登记簿装订、归档保管15年。(十五)、会计人员工作日志:1、记录信用社、分社、储蓄所(柜)、清算(结算)中心的坐班主任记录及会计例会、日常工作中重要业务事项、特殊业务事项、更正业务事项等需要记载的情况。2、“例会内容”栏填每日例会内容。3、“重要业务事项备忘”栏填写发出(收回)委托收款、托收承付、转账错误报单及日常业务中的重要事项等;“特殊业务事项”栏填写协助查询、冻结扣划、挂失等特殊业务情况;“更正业务事项”栏填写差错更正、帐务冲销(当日取消、隔日冲正)、手工补账等;“其他需要登记事项”栏填写系统故障、柜员岗位职责监督检查、上级机构下发文件、通知的处理情况、各级机构检查督导及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4、本登记簿由会计主管(负责人)指定人员登记保管。5、采用订本式,自归档日起保管3年。6、此登记簿信用社、部、清算中心、储蓄专柜、分社、储蓄所及事后监督中心均须建立。(十六)、档案资料调阅登记簿:1、记录档案资料的调阅(包括系统内调阅和系统外调阅)。2、详细填写调阅人证件或证明(如有介绍信,应列出介绍信号码及开出单位名称)。系统外调阅时,要附上调阅证明和会计档案的详细清单。3、档案调阅时由调阅人、保管人、签批人签名确认。4、本登记簿由会计档案管理员登记保管。5、采用订本式,可跨年度连续使用,永久保管。6、此登记簿信用社、部、清算中心及事后监督中心、档案中心均须建立。(十七)、汇出汇款登记簿:1、记录签发、结清银行汇票时汇出汇款的变动情况。2、签发汇票机构必须设置本登记簿。3、银行汇票结清(部分结清)后同时登记该笔业务的销账日期。4、本登记簿由签发汇票经办员登记保管。5、采用活页式,年末进行结转,自归档日起保管15年。6、记账员、复核员栏加盖印章。7、此登记簿信用社、部、清算中心、分社及事后监督中心均须建立。(十八)、银行卡登记簿: 1、记录柜员(包括虚拟柜员)办理销户及在办理银行卡业务中产生的废卡、吞没卡及其他业务处理收回卡的保管、处理情况。2、银行卡登记簿按营业网点(含事后监督中心)设立,由会计主管人员指定专人登记保管,登记时应将银行卡实物与交易流水和实际业务核对无误后进行登记。3、本登记簿需要登记的废卡包括制卡过程中产生的废卡、发卡网点在发卡前发现的不可用卡;吞没卡包括ATM吞没卡(包括吞没他行卡)、拾到卡和其他原因的没收卡;其他业务处理收回卡包括持卡人换卡、交回注销卡等。4、“种类及签发行”栏按实际情况填写借记卡或贷记卡(暂为吞没他行卡)以及发卡社(行)名。5、“经办员”和“复核员”栏填写要求:登记吞没卡时由管理自助设备人员双人盖章;登记销户卡、废卡及其他业务处理收回卡时由本业务操作员及复核员盖章。6、卡片处理情况中“经办员”和“复核员”栏由对本登记簿中卡片处理的经办员、复核员盖章。7、本登记簿由会计主管(负责人)指定人员登记保管。8、本登记簿采用订本式,保管期限15年。9、其余各项依据实际填写。10、此登记簿信用社、部、储蓄专柜、分社、储蓄所及事后监督中心均须建立。(十九)、出具个人存款证明情况登记簿 : 1、记录柜员为客户出具个人存款证明的情况。2、经办员根据开立存款证明明细进行登记。3、本登记簿由出具个人存款证明经办员登记保管。4、采用订本式,保管期限15年。5、经办员、授权员栏加盖印章;其余各项依据实际填写。6、此登记簿信用社、部、储蓄专柜、分社、储蓄所均须建立。(二十)、事后监督工作日志:1、记录事后监督日常工作、例会及其他需要记载事项的情况。2、本登记簿由会计主管(负责人)指定人员登记保管。3、采用订本式,自归档日起保管3年。4、此登记簿由事后监督中心按照能生成日计表的机构分别建立,详细记录每日监督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差错情况等。(二十一)、对账登记簿:1、记录营业机构对账人员与客户、他行、行内账户对账及电话通知的记录。2、具体包括如下内容:(1)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授权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大额款项支付的电话核实记录;(2)营业机构会计人员与存放他行款项的“余额”对账记录;(3)营业机构会计人员与行内往来款项的每日“余额”对账记录;(4)久悬户清理前通知客户的记录。(5)其他需记录的事项。3、“业务种类”填写“转账支票”、“电汇凭证”、“余额对账”、“久悬户通知”等内容。4、本登记簿由会计主管(负责人)指定对账人员登记保管。5、采用订本式,保管期限5年。6、经办人栏加盖印章;其余各项依据实际情况详细填写。7、此登记簿信用社、部、清算中心、储蓄专柜、分社、储蓄所均须建立。(二十二)、柜员登记簿:1、登记各营业机构柜员级别、类别的设置及变更情况。2、“柜员级别”栏填写内容:无授权权限操作员;有个人授权权限操作员;由单位授权权限操作员;营业机构业务主管;基层社主任;联社管理员;联社主任;办事处管理员;省中心管理员;省联社管理员。3、“柜员类别”栏填写内容:单位业务柜员;储蓄业务柜员;综合柜员;贷款业务柜员;中间业务柜员;联行业务柜员;内部账柜员;制卡员;库管员;稽核员;管理柜员;自助设备管理员;监督柜员;虚拟柜员。4、“临柜标志”栏填写内容:单人临柜;双人临柜。5、“变更事项”栏填写内容包括:柜员类别、柜员级别、临柜标志、所属部门、休假、离职、退休、调动等等。6、采用订本式,永久保管。7、授权员栏加盖印章;其余各项依据实际情况详细填写。8、此登记簿信用社、部、清算中心、储蓄专柜、分社、储蓄所及事后监督中心均须建立。(二十三)、柜员箱包交接登记簿:1、记录前台柜员及事后监督员箱包交接等情况。2、柜员箱包指每日营业必须的凭证箱包。3、此登记簿由营业机构柜员、事后监督员分别保管、登记并签字确认。4、采用订本式,按年装订,保管期3年。5、此登记簿信用社、部、清算中心、储蓄专柜、分社、储蓄所及事后监督中心均须建立。事后监督中心按日期建立登记簿用以登记信用社、部及清算中心每日上交的箱(包),另设登记簿用以登记信用社、部及清算中心每日在事后监督中心领取的箱(包);各信用社、部及清算中心按日期建立登记簿用以登记每日上交事后监督中心及在事后监督中心领取的箱(包),同时各信用社、部按日期建立登记簿用以登记其营业网点每日上交的箱(包);各营业网点按日期建立登记簿用以登记其每日上交到各自信用社、部的箱(包)。其年月日、机构号、机构名称、接收时间、数量须详细填写、不准漏项,编号可不填;由于会计传票传递包已加锁,因此移交人、接交人栏由单人签字。(二十四)、自助设备运行日志:1、本登记簿为营业网点的自助设备管理或维护人员登记使用。2、用于登记自助设备网点的设备运行、使用及异常处理等情况。3、本登记簿共100页。4、此登记簿信用社、部、储蓄专柜、分社、储蓄所均须建立。(二十五)、自动柜员机现金登记簿:1、记录自动柜员机日间现金的收、付发生额及余额。2、摘要栏填写自动柜员机加钞、退钞及业务发生额等,自动柜员机加钞、退钞分别填写,业务发生额可按照借贷方汇总填写。3、登记后由出纳员、复核员分别盖章。4、采用订本式,按年装订,保管期3年。5、此登记簿信用社、部、储蓄专柜、分社、储蓄所均须建立。(二十六)、储蓄大额现金登记簿: 1、逐笔登记储蓄存款一日一次性超过5万元以上的现金支付或一日数次累计超过5万元以上的现金支付,并妥善保管有关资料,按月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2、根据业务发生按账户据实填写。3、本登记簿采用订本式,按年归档自归档日起保管5年。4、此登记簿信用社、部、储蓄专柜、分社、储蓄所均须建立。5、逐笔登记对公存款一日一次性超过5万元以上的现金支付或一日数次累计超过5万元以上的现金支付,并妥善保管有关资料,按月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6、户名、帐号及身份证号码栏不准简写,金额栏单位为“元”,经办人及审批人栏分别由会计记账员、会计主管主任加盖印章。7、原登记簿装订、归档保管5年。十、其他登记簿:上述日常会计业务必须使用的26种手工登记簿(试行)省联社已确认于2010年1月1日在辖内所有营业机构正式启用。经与省联社会计部联系,现使用的登记簿凡与上述登记簿相同或相似的均于2010年1月1日起以上述登记簿替代,原登记簿停止使用,装订、按规定的年限归档保管;其他不在上述登记簿之中的登记簿作如下规定:1、现手工销号的“重要空白凭证收付登记簿”于2010年1月1日取消,停止使用;原登记簿装订、归档保管15年。2、现“抹账登记簿”于2010年1月1日取消,停止使用,其抹账业务记录在“会计人员工作日志”中;原登记簿装订、归档保管15年。3、“假币收缴登记簿”继续使用。4、“存款止付登记簿”于2010年1月1日取消,停止使用,其原记载的存单质押贷款业务记录在“查询、冻结、扣划登记簿”中;原登记簿装订、归档保管15年。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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