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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储蓄业务(会计部) 范围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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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储蓄业务(会计部) 范围规定.doc

    银行储蓄业务(会计部) 范围规定目 录Ø 总 则Ø 储蓄业务的范围 Ø 储蓄业务基本规定 Ø 储蓄业务管理 Ø 储蓄业务风险管理 总 则u 目的:为规范和加强银行人民币储蓄业务管理,确保储蓄业务依法合规经营,促进储蓄业务健康发展 。u 依据: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制度 。u 适用范围:适用于银行人民币储蓄业务的管理。总 则u 储蓄定义:储蓄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存入在中国境内的储蓄机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营业机构为其开具存折、存单、银行卡等作为存款凭证,个人凭存折(单、卡)及密码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营业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 总 则u 通存通兑定义:储蓄通存通兑业务是指在银行所辖营业机构之间为客户办理的存取款业务。u 客户凭银行所辖营业机构开立的人民币活期或定期储蓄存折(单、卡)及密码可在任一营业机构办理通存通兑及销户业务。u 储蓄通存通兑包括活期储蓄和定期储蓄。 总 则 储蓄原则:u 存款自愿,u 取款自由,u 存款有息,u 为储户保密。总 则 办理储蓄业务的营业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u 有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营业场所; u 熟悉储蓄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四人; u 具备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 u 符合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总 则 营业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应遵循下列规定: u 凡参加通存通兑的业务必须预留密码; u 客户因对自己储蓄存款账户的信息保管不善或泄露给他人,造成的损失,营业机构不负赔偿责任; u 营业机构在受理客户储蓄业务开户申请时,应当要求客户填写开户凭证;受理客户存取现金业务时,可根据业务需要由客户填写凭证或采取免填凭证签字确认方式;受理客户无存折或银行卡活期存款续存业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填写存款凭证。总 则 营业机构办理储蓄业务还应遵循以下规定: u 营业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营业时间营业,不得擅自停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 u 营业机构应当保证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违反规定无故拒绝支付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 u 营业机构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储蓄存款;u 营业机构须严格执行我国反洗钱相关规定。 目录 储蓄业务的范围 人民币储蓄业务包括:u 人民币活期储蓄存款 u 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u 人民币通知存款 u 人民币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u 人民币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u 人民币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u 人民币教育储蓄存款u 人民币定活两便储蓄存款u 报经有权监管机关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储蓄存款 储蓄业务的范围 人民币活期储蓄存款u 人民币活期储蓄存款是营业机构为客户提供的一种不限存期,凭存折(卡)及密码可随时存取现金的业务。u 活期储蓄1元起存。储蓄业务的范围 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u 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是营业机构为客户提供的一种在存款时约定存期,一次存入本金,全部或部分支取本金和利息的业务。u 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按金额分为普通和大额定期储蓄存款。界定金额 10万元; u 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约定自动转存功能u 50元起存,多存不限。u 存期: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五年。储蓄业务的范围 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约定自动转存u 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约定自动转存是营业机构为客户提供在存款时就约定整存整取储蓄到期后按原存期继续存入的一种存款;u 税后利息所得并入本金或本金转存而利息转入客户指定活期账户;u 定期储蓄存款约定到期自动转存后若遇客户支取,除到期日和约转到期日外,均视同提前支取。 储蓄业务的范围 人民币零存整取储蓄存款u 人民币零存整取储蓄存款是营业机构为客户提供的一种按月固定金额存储,到期一次支取本息的业务。u 5元起存,多存不限;每月存入一次。 u 存期:一年、三年、五年。u 零存整取储蓄存期内如漏存一次可在次月补齐,未补存者或漏存次数超过一次的视为违约,违约后存入的部分,支取时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u 零存整取储蓄不可部分提前支取,但可全部提前支取。 储蓄业务的范围 人民币教育储蓄存款u 人民币教育储蓄是营业机构为客户提供的一种为接受非义务教育积蓄资金的业务。 u 教育储蓄的特点: 储户特定:开户对象为在校小学四年级(含四年级)以上学生; 存期灵活:教育储蓄为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存期:一年、三年和六年; 总额控制:最低起存金额为50元,本金合计最高限额为2万元 ;利率优惠、利息免税:教育储蓄到期支取时,客户凭学校提供的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享受利率优惠,并免征个人利息所得税;u 教育储蓄开户时储户应与营业机构约定每月固定存入的金额,分月存入,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齐,未补存者按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储蓄业务的范围 人民币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u 人民币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是营业机构为客户提供的一种在存款时约定存期及支取方式,一次存入本金,分次支取本金和利息的业务。u 1000元起存。u 存期分为一年、三年、五年。 储蓄业务的范围 人民币个人通知存款u 人民币个人通知存款是指存款人在存入款项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金融机构,约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u 个人通知存款按客户提前通知的期限,划分为一天通知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两个品种。u 个人通知存款最低起存金额、最低支取金额均为5万元,本金一次存入,可一次或分次支取。储蓄业务的范围 人民币定活两便储蓄存款u 人民币定活两便储蓄存款是营业机构为客户提供的一种存款时不确定存期,一次存入,随时可以支取的业务。u 定活两便存款50元起存。 储蓄业务的范围 人民币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u 人民币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是营业机构为客户提供的一种存款本金一次存入,约定存期及取息期,存款到期一次性支取本金,分期支取利息的业务。 u 存本取息定期储蓄5000元起存,存期分为一年、三年、五年; u 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取息日由客户开户时约定,可以一个月或几个月取息一次;取息日未到不得提前支取利息;取息日未取息,以后可随时取息,但不计复息; u 客户需要提前支取本金,按照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规定计算存期内的利息,并扣回多支付的利息。目 录储蓄业务基本规定n 个人存款实名制 n 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税 储蓄业务基本规定个人存款实名制 基本规定:n 个人存款账户是指个人在营业机构开立的人民币存款账户,包括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定活两便存款账户、通知存款账户以及其他形式的个人存款账户。 n 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个人存款实名制自2000年4月1日开始实行。 n 营业机构须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及相关规定。 n 客户到营业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需持有效证件,代理他人开立存款账户时,代理人应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公民信息核查系统中核查身份证的合法性。单位代理个人开户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出示单位负责人、授权经办人及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储蓄业务基本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账户的,下列证件为实名制有效证件: n 居住在中国境内16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n 军人、武装警察尚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可出具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n 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的华侨,可出具中国护照; n 居住在中国境内16岁以下的中国公民,应由监护人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出具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账户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n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n 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储蓄业务基本规定n 辅助证件:除以上法定有效证件外,银行还可根据需要,要求存款人出具户口簿、护照、工作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会保障卡、公用事业账单、学生证、介绍信等其他能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以进一步确认存款人身份。n 开户需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储蓄业务基本规定 对于离开户口所在地外出就读的16周岁以下学生要求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特殊规定:为解决其既无居民身份证又不能随身携带户口簿的问题,营业机构应凭本人学生证连同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办理小额存款。营业机构应登记发放学生证的学校名称、学生证号码,并将学校出具的证明附存款底单后留存;该账户在办理实名登记之前,其存款余额不得超过1万元人民币。储蓄业务基本规定个人存款实名制制度实施前开立账户的处理 :n 2000年4月1日前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需要延续使用的,存款人到开户银行办理第一笔业务时,存款人应当出具拥有该存款的存折、存单等,并出示账户管理制度规定的有效证件,进行账户的重新确认; n 2000年4月1日前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不再延续使用的,存款人应当出具拥有该存款的存折、存单等,并出示规定的有效证件,办理销户手续。 储蓄业务基本规定 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税 :n 营业机构在向个人结付储蓄存款利息时,根据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国务院272号令)从1999年11月1日起代扣代缴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n 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本条所称结付储蓄存款利息,是指向储户支付利息、结息日和存款自动转存业务时的结息。n 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税率为20%; 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税率为5%; 2008年10月9日起孳生的利息所得免征利息税。 储蓄业务基本规定 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税 : n 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其他专项储蓄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n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以结付利息的营业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实行代扣代缴;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取得国家规定比例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代扣税款时,应当在给客户的利息清单上注明,已扣税款的利息清单视同完税证明。存款人如对以利息清单作为完税凭证有异议的,应到税务部门咨询解决。 n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缴入中央国库,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目 录储蓄业务管理Ø 储蓄存款利率及利息计算 Ø 定期储蓄存款提前支取 Ø 大额储蓄存取款业务管理 Ø 小额支付系统跨行通存通兑业务管理 Ø 储蓄存款凭证挂失及密码管理 Ø 储蓄存款的查询、冻结及扣划 Ø 存款人死亡后储蓄存款的过户或支付 Ø 其他业务管理 储蓄存款利率及利息计算利率 u 人民币储蓄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拟定,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公布。营业机构必须挂牌公告储蓄存款利率,不得擅自变动。u 利率根据计算利息时间单位的不同分为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三种。年利率用百分之几表示,写成“%”;月利率用千分之几表示,写成“”;日利率用万分之几表示,写成“ ”。年、月、日利率换算的公式为: 日利率( 千分之符号 )年利率()÷360 月利率()年利率()÷12 储蓄存款利率及利息计算 利息计算u 储蓄存款利息计算公式为: 本金×利率×存期=利息 其中:本金,是指客户存入营业机构的存款金 额;利率,是指营业机构挂牌公告的储蓄存款利率;存期,是指客户在营业机构的存款存储时间,从存入日算起至支取日前一天止,即算头不算尾。 储蓄存款利率及利息计算 计息规则u 各种储蓄存款均以元为计息单位,元以下角分不计息;储蓄存款利息应计至厘位,支付时计至分位将厘位四舍五入;u 各种储蓄存款利息(除活期储蓄季度结息、整存整取定期储蓄自动转存外)一律利随本清,不计复息,特殊规定除外; u 利息计算可采用积数计息法和逐笔计息法; u 自存入日至次年同月同日为一整年;存入日至次月同日为一整月。如存入日为到期或支取月份所无,则以到期或支取月份的最末一天作整月计算; u 定期储蓄存款恰逢法定节假日到期,造成储户不能按期取款,储户可在营业机构节假日前一天办理支取或转存,手续上视同提前支取,必须验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但利息按到期支取计算。 储蓄存款利率及利息计算 计息法u 积数计息法 是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计息公式为: 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 其中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 u 逐笔计息法 按预先确定的计息公式逐笔计算利息。计息期为整年(月)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同时,可选择将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即每年为365天(闰年366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储蓄存款利率及利息计算 定期储蓄存款计息 u 条例实施前存入的各种定期储蓄存款在原定存期内如遇利率调高,其到期利息需分段计算,调整日前按原利率计息,从调整日起按原定存期的调整后利率计息;利率调低时,在原定存期内,其利息仍照原定利率计算;在原定存期内先遇到利率调高又遇到利率调低时,则利息按最高利率调高日分段,调高前按原利率计息,调高后按调高利率从调整日起算至到期日止。定期储蓄存款提前支取时,凡存款满三个月以上的,按实存天数的同档利率计息;不满三个月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储蓄存款利率及利息计算 定期储蓄存款计息 u 条例实施后存入的各种定期储蓄存款 ,在原定存期内如遇调整利率,不论调高或调低,均按开户日所定利率计付利息,不分段计息。 逾期支取的定期储蓄存款,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的以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定期储蓄存款逾期支取,其逾期部分以条例生效日为界,以前的逾期部分按原存期同档次利率分段计息,以后的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储蓄存款利率及利息计算 零存整取储蓄存款计息 u 条例实施前存入的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在原存期内遇利率调低时,按原利率计息;调高时,分段计息。提前支取,实际存期不足一年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实际存期一年以上,按实际存期同档利率计息;逾期支取按实际过期天数按照原存期同档次利率分段计息。到期支取对年、对月、对日计算存期,提前支取不满月的零头天数不计息; u 条例实施后存入的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在原定存期内遇利率调整,不论调高或调低,均按开户日所定利率计息。在原定存期内提前支取,按支取日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利率计息。逾期支取,其逾期部分以条例生效日为界,以前的逾期部分,按原存期同档次利率分段计息,以后的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储蓄存款利率及利息计算 定活两便储蓄存款计息 u 条例实施前存入的定活两便储蓄存款,计息按原规定,即:存期不满三个月的,按支取日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存期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不满半年的,按支取日整存整取定期三个月期存款利率九折计息;存期半年以上(含半年),不满一年的,按支取日整存整取半年期存款利率九折计息;存款一年以上(含一年),无论存期多长,整个存期一律按支取日整存整取定期一年期存款利率打九折计息; u 条例实施后存入的定活两便储蓄存款,计息一律按统一规定执行,即:存期不满三个月的,按支取日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存期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不满半年的,按支取日整存整取定期三个月期存款利率六折计息;存期半年以上(含半年),不满一年的,按支取日整存整取半年期存款利率六折计息;存款一年以上(含一年),无论存期多长,整个存期一律按支取日整存整取定期一年期存款利率打六折计息。 储蓄存款利率及利息计算 人民币个人通知存款计息 u 人民币个人通知存款存入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营业机构,约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营业机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相应利率和实际存期计息,利随本清。u 个人通知存款已办理通知手续而不支取或在通知期限内取消通知的,通知期限内不计息;u 个人通知存款部分支取,留存部分高于最低起存金额的,留存部分从原开户日计算存期;留存部分低于起存金额的予以清户,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息,或根据存款人意愿转为其他存款。 储蓄业务管理储蓄存款利率及利息计算 人民币个人通知存款计息 u 个人通知存款如遇以下情况,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实际存期不足通知期限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未提前通知而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已办理通知手续而提前支取或逾期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支取金额不足或超过约定金额的,不足或超过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支取金额不足最低支取金额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储蓄业务管理 储蓄存款利率及利息计算 教育储蓄存款计息 u 教育储蓄实行利率优惠。一年期、三年期教育储蓄按开户日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六年期按开户日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教育储蓄在存期内遇利率调整,仍按开户日利率计息。教育储蓄到期支取时按实存金额和实际存期计算利息。储蓄业务管理 储蓄存款利率及利息计算 教育储蓄存款计息 教育储蓄到期支取时应遵循以下规定:u 储户凭存折和学校提供的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一次支取本金和利息。储户凭“证明”可以享受利率优惠,并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储蓄网点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后,应在“证明”原件上加盖“已享受教育储蓄优惠”等字样的印章,每份“证明”只享受一次优惠; u 储户不能提供“证明”的,其教育储蓄不享受利率优惠,一年期、三年期按开户日同期同档次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六年期按开户日五年期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息计付利息。同时,应按有关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储蓄业务管理 储蓄存款利率及利息计算 教育储蓄存款计息 u 教育储蓄逾期支取,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按支取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按有关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u 教育储蓄提前支取时必须全额支取。(提前支取时,储户能提供“证明”的,按实际存期和开户日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储户未能提供“证明”的,按实际存期和支取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按有关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储蓄存款利率及利息计算 u 储户认为储蓄存款利息支付有错误时,有权向经办的营业机构申请复核;u 经办的营业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复核。 定期储蓄存款提前支取 u 各种定期储蓄存款,在约定存期内,客户如需全部或部分提前取款的,可凭储蓄存折(单、卡)及密码和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营业机构必须认真核对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并记录身份证件类型、号码等要素,在验证存折(单、卡)开户人姓名与证件姓名一致后,即可支付该笔未到期定期存款。委托他人代取的,还须核对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作相应记录。 u 部分提前支取仅限于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且不限提取次数。部分提前支取后,未提取部分仍按照原存入日期和原定利率开具新存单或账户。 大额储蓄存取款业务管理u 营业机构对以上需客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需报备的业务,必须按业务发生顺序逐笔将证件名称、号码等内容登记至相关登记簿内。营业机构对登记备案的存取款人的存取款情况执行本行备案制度并负有法律规定的保密责任。小额支付系统跨行通存通兑业务管理 注册开通u 小额支付系统跨行通存通兑(以下简称“通存通兑”)业务须由存款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存折(卡)到本地区任一营业网点办理注册申请开通通存通兑业务,并签订通存通兑业务协议,严禁代理人代为签订通存通兑业务协议。u 可申请开通通存通兑业务的账户类型为储蓄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u 注册开通通存通兑客户需要提供下列要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地区开户的个人存折(卡);填写银行跨行通存通兑业务申请书。 撤消通存通兑协议 u 客户申请撤消通存通兑业务协议,可在本地区任一营业网点办理,不得由代理人代为办理。需要提供下列要件: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已签订协议的个人存折(卡); 填写银行跨行通存通兑业务申请书。u 下列情形,开户行可终止客户通存通兑业务: 客户本人提交银行跨行通存通兑业务申 请书; 客户违反通存通兑业务协议。 u 开户行在与客户签订通存通兑业务协议 或收到客户提交的业务终止申请后,应于24小时内实施业务开通或终止。 通存业务 u 客户委托办理通存业务时,应向代理行提交下列要件: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代理人代为办理的还需要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客户填写的银行个人结算业务凭证;采取转账通存的,应提交付款人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u 代理行受理通存业务时,应进行下列审核: 审核客户提交的要件是否齐全;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查身份证件的有效性;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同时查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审核无误后进行系统操作,打印的业务凭证由客户确认签字。 通兑业务 u 客户委托办理通兑业务时,应向代理行提交下列要件: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代理人代为办理的还需要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客户填写的银行个人结算业务凭证; 付款人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 u 代理行受理通兑业务时,应进行下列审核: 审核客户提交的要件是否齐全; 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查身份证件的有效性; 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同时查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留存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客户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同时留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审核无误后进行系统操作,打印的业务凭证由客户确认签字。账户信息查询 u 账户信息查询业务需客户本人办理,严禁代理人代为办理。 u 客户委托代理行办理账户信息查询业务时,应提交下列要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 填写银行个人结算业务凭证。u 客户在办理通存通兑业务时委托代理行办理账户信息查询业务的,不再另行提交上述要件。 储蓄存款凭证挂失及密码管理基本规定u 挂失是指客户存折、存单、借记卡因保管不慎而发生遗失、毁损及忘记密码时,可向银行(以下简称“我行”)申请办理凭证或密码挂失的行为。挂失分为临时挂失、正式挂失(凭证挂失、密码挂失、密码及凭证挂失)。 u 经办网点在受理正式挂失、撤销挂失及解挂时,经办人员应认真核对客户身份证是否真实有效,应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鉴别证件真伪,核对证件真实有效后,还要核对身份证件上的照片与办理业务的客户相貌特征是否相符,经办人员在核对身份信息及存款账户信息无误后为客户办理相关业务;对于客户持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的,经办人员应对该文件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后方可受理。 u 客户办理挂失之前,存款已被支取的,银行不承担责任。 储蓄存款凭证挂失及密码管理挂失期限 u 挂失期限计算方法为算头不算尾,从挂失生效之日即挂失当日开始计算。 u 存款人本人办理存折、存单、借记卡及密码的正式挂失,营业网点与客户约定可在7个工作日内为客户办理解除挂失业务。u 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或凭证与密码同时挂失的,挂失期限为7天。 u 客户办理挂失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件经“联网核查系统”核查身份信息存在不一致现象或用户口簿挂失的,挂失期限为7天。 u 营业网点与客户约定的正式挂失期限或规定的挂失期限到期后,客户未办理解挂或撤销挂失的,挂失账户存款仍然为止付状态。 u 临时挂失有效期限为5天,挂失到期前未办理正式挂失或撤销挂失的,到期后系统自动解挂。 u 存款人本人办理挂失申请书的挂失时,若原挂失申请已到期的无挂失期限,可即刻办理解挂。若非存款人本人办理时,参照上述规定的挂失期限办理。 储蓄存款凭证挂失及密码管理挂失申请书 挂失申请书共四联u 第一联交客户收执,凭此联到银行办理相关业务;u 第二联营业网点留存;u 第三联挂失到期处理时随业务传票上交;u 第四联挂失时随业务传票上交。 储蓄存款凭证挂失及密码管理临时挂失 u 客户办理临时挂失可到我行任一营业网点柜面或电话银行或网上银行等方式办理,不需出示证件。 l 客户通过营业网点柜面办理临时挂失时,须提供挂失账户户名、存款种类和开户时有效证件名称、号码,需填写银行储蓄存款挂失申请书(以下简称“挂失申请书”)。经办人员核对客户提供的挂失存款账户相关要素与系统记载信息无误,即刻办理挂失手续,挂失后的账户存款同时止付。 l 客户通过电话银行办理临时挂失时,如选择人工受理时,座席员应认真核对客户挂失账户信息,并及时进行挂失处理。 u 临时挂失后,客户应在5日内到凭证开立地区的我行任一营业网点办理正式挂失。 储蓄存款凭证挂失及密码管理正式挂失申请 u 存折、存单、借记卡因保管不慎而发生遗失、毁损及忘记密码,可向我行开立凭证地区任一营业网点(对存款人姓名中存在生僻字的挂失业务,必须回存折、存单或银行卡开客户网点办理)申请办理凭证或密码挂失。 u 客户办理正式挂失时,需提供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卡、存折或存单账(卡)号、开户时间、储蓄种类、账户余额、地址、预留电话、近期存取款发生日期及金额等存款账户信息,并由挂失申请人填写挂失申请书办理正式挂失。 u 客户申请正式挂失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若代理人代为办理应同时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营业网点须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其他证明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u 客户将收执的挂失申请书遗失或损毁,应按正式挂失手续向银行申请办理挂失申请书的挂失,并收取相应挂失手续费。 u 存折、存单、借记卡或密码挂失后,凭证状态为“挂失”,账户状态仍为“正常”,账户存款为止付状态,客户只可以办理存款业务。 储蓄存款凭证挂失及密码管理挂失解挂 u 挂失解挂是指营业网点与客户约定或规定的正式挂失期限到期后,为客户办理补发新的存折、存单、银行卡或取款及密码重置业务。挂失解挂必须由存款人本人办理。 储蓄存款凭证挂失及密码管理挂失解挂 u 挂失解挂必须由存款人本人办理,但遇下列情况可分别采取不同方式进行处理:1. 存款人持户口簿办理时,网点经办人员必须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实信息真实、有效后方可受理。并在“联网核查系统”打印核查信息做解挂凭证附件。2. 因存款人长期居住外地等特殊情况由代理人办理挂失的且挂失账户合计余额2000元(含)以内的,由代理人(应为存款人近亲属或监护人)出具代理挂失承诺书,在严格做好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代理人身份证件的识别以及相关材料核查的前提下,方可办理。3. 对于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应由其法定监护人代理,监护人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存款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存款人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口簿的,应提供监护人资格证明。 储蓄存款凭证挂失及密码管理挂失解挂 4. 存款人为重病症无自理能力人员的,经银行人员双人上门确认办理,并由存款人本人签署书面授权书后,由被授权人持其本人及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到营业机构办理代理解挂业务。5. 存款人因重病导致无民事行为能力而无法出具授权书的,代理人(应为存款人近亲属或由法院指定的代理人)持法院确认存款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书、存款人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申请办理。 6. 存款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应持公证部门或人民法院的继承权证明书、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及合法继承人有效身份证件。存款人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还应提供相应的法院宣告死亡判决。若继承人为多人时应全部到场并签字确认。7. 对于实名制实施前未使用实名的,需客户出具法院判决或裁定。 储蓄存款凭证挂失及密码管理撤销挂失 u 客户已办理的正式挂失在挂失期内或超过挂失期限,均可办理撤销挂失手续,挂失时收取的手续费不予退回。 u 正式挂失撤销由客户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挂失申请书客户留存联、原凭证及密码到原挂失营业网点办理。 u 客户通过各种渠道办理的临时挂失,5日内存款人本人可凭挂失的存折(单)或银行卡、密码及有效身份证件到我行任一营业网点办理临时挂失撤销,办理撤销挂失时由客户填写挂失申请书。 u 挂失申请书客户收执联丢失的,客户办理撤销挂失时,先办理挂失申请书的挂失后,再办理撤销挂失手续。 查询、冻结及扣划 u 储蓄存款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基本规定1. 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是指营业机构依法协助有权机关在规定范围内对规定对象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的行为。2. 有权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3. 营业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必须坚持“依法合规、不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等原则。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必须依照法律或相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查询、冻结和扣划个人存款。 查询、冻结及扣划 4. 两个以上有权机关对同一笔储蓄存款采取冻结或扣划措施时,应当协助最先送达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的有权机关办理冻结、扣划手续。两个以上有权机关对金融机构协助冻结、扣划的具体措施有争议的,应按照有关争议机关协商后的意见办理。5. 营业机构应建立和完善协助工作的登记制度,登记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登记簿,记载有权机关名称、执行人员姓名及证件号码、被查询、冻结、扣划人姓名、账号、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时间和金额,相关法律文书的名称和文号,协助结果,并由有权机关执行人员和营业机构经办人员签字。 查询、冻结及扣划 6. 有权机关对存款账户冻结、扣划时,必须到存款的开户机构。若为借记卡、一本通或定期一本通等凭证内有多个账户的,以借记卡、一本通或定期一本通主账户的开户机构为主体办理冻结或扣划业务。7. 有权机关对个人存款户不能提供账号的,营业机构应当要求有权机关提供该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足以确定该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8. 查询、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与解除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均应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依法送达,营业机构不得接受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以外的人员代为送达的上述通知书。 查询、冻结及扣划 储蓄存款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协助查询u 协助查询,是指营业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有权机关的查询要求,将个人存款的金额以及存款其他信息告知有权机关或个人的行为。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是指营业机构依法协助有权机关在规定范围内对规定对象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的行为。u 协助有权机关查询的资料应限于个人存款资料,包括被查询人开户、存款情况以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资料。有权机关进行查询后,要求对需要的资料进行抄录、复印或拍照时,原件不得带出,但营业机构可以应执行机关要求在上述复制材料上加盖业务公章。协助复制的存款资料等支付了成本费用的,可按相关规定收取工本费; 查询、冻结及扣划 u 协助查询业务时,营业机构经办人员应当核实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以及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含,下同)机构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u 营业机构经办人员应告知执行机关查询时的余额有可能发生变动。如执行机关同时出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应在办完冻结手续后,方可在查询回执上填写余额;u 营业机构经办人员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完毕查询存款手续后,有权机构要求保密的,应当保守秘密,银行经办人员填写存款查询登记簿,并由执行机关经办人员在存款查询登记簿上签字。 u 营业机构受理个人客户查询时,必须出示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代理人代为查询时,应同时出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同时出具存款凭证及密码。若存款人死亡由代理人查询时,必须出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存款人死亡证明及与存款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查询、冻结及扣划 储蓄存款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协助冻结u 协助冻结,是指营业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有权机关冻结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禁止个人提取或划转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u 有权机关在冻结、解冻工作中发生错误,其上级机关直接作出变更决定或裁定的,营业机构接到变更决定或裁定书后,应予以办理。 查询、冻结及扣划 储蓄存款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协助冻结 u 办理协助冻结业务时,营业机构经办人员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 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冻 结存款通知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人民法院出具的冻结存款裁定书、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冻结存款决定书。查询、冻结及扣划 储蓄存款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协助冻结u 冻结存款的冻结期应从冻结次日起开始计算,至期满当天营业终了时为止。有权机关冻结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期满后可以续冻。有权机关应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续冻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冻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措施;u 已被冻结的存款,其他机关要求再行冻结的,可办理轮候冻结; 查询、冻结及扣划 储蓄存款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协助冻结u 冻结期内的存款,只有在原作出冻结决定的执行机关出具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后,营业机构才能对已经冻结的存款予以解除; u 冻结期内,被冻结存款的存款人对冻结提出异议的,应告知存款人与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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