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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会计主管内控操作手册 第一章会计主管内控职责与权限(目录) 一、工作职责(一)代表委派行正确组织受派机构会计核算工作,落实各项会计规章制度,做好营业机构会计内部控制建设,防范会计操作风险。(二)合理确定劳动组合,正确划分柜员业务范围和权限,落实柜员岗位责任制。(三)做好会计监控系统预警信息的核实,组织核查各类会计业务差错、事故和违规行为,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督促改进工作。(四)积极配合会计监管员及其他有权检查部门的检查辅导,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五)履行其他会计管理工作。二、工作权限(一)有权在授权范围内,对会计核算事项进行审批。(二)有权对柜员违反银行各项会计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并按规定提出处理、处罚意见。(三)有权参与制定派驻机构柜员绩效考核办法中涉及内控管理的考核内容。(四)有权对不能落实内部控制要求的人员配置提出意见;对柜员的岗位轮换提出轮换意见;对派驻机构的会计内控建设提出合理意见。(五)有权抵制上级领导、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违规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章基础控制(目录) 第一节ABIS行部类型的选择(目录) ABIS行部类型决定了动态授权管理中授权额度的大小,目前我行的行部类型设置是在行政级别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业务量和业务种类等因素设定的。选择行部类型就是在最大程度上解决不同行部类型风险控制与操作效率两者之间的矛盾。一、行部类型划分现行的行部类型划分共20类,分别以字母a-t表示,具体见银行动态授权金额控制标准一览表(附表一)。储蓄所分为4类:一类储蓄所(a)、二类储蓄所(b)、三类储蓄所(c)、四类储蓄所(d)。分理处分为4类:一类分理处(e)、二类分理处(f)、三类分理处(g)、四类分理处(h)。营业部分为4类:一类营业部(i)、二类营业部(j)、三类营业部(k)、四类营业部(l)。财务核算机构分为2类:一类财务核算机构(m)、二类财务核算机构(n)。清算中心分为6类:一类清算中心(o)、二类清算中心(p)、三类清算中心(q)、四类清算中心(r)、五类清算中心(s)、六类清算中心(t)。二、行部类型确定与维护新开业的营业机构要首先确定它的行部类型。确定行部类型时,会计主管应根据受派行的行政级别、业务种类、业务规模、人员配备、会计内控要求和管理水平等情况选择适合本营业机构的行部类型,并向管辖行提出行部类型维护申请,会计主管不得跨行政级别选择行部类型;在后续的行部类型维护管理中,会计主管应根据营业机构行政级别变化情况、内控管理要求和评价结果对行部类型进行及时维护和调整。行部类型确定和维护由会计主管向县级支行提出行部类型维护调整建议,县级支行报二级分行审定,一级分行同意后,进行行部类型维护。 第二节ABIS柜员管理(目录) 一、柜员分类ABIS营业机构的柜员包括柜台柜员和系统柜员。(一)柜台柜员。按操作权限可分为普通柜员、主管兼柜员、主管。普通柜员:办理规定的业务并通过柜台终端执行相应的应用处理和交易操作。主管兼柜员:办理规定的业务并通过柜台终端执行相应的应用处理和交易操作,可从事权限内的交易授权。主管:仅负责业务的监控与授权,并从事权限内的柜员管理类交易操作。主管按其授权权限的大小划分为四级,从低到高顺序为1、2、3、9级,其中1、2级可设置为主管兼柜员,3、9级主管不能兼柜员,9级主管实行上收管理。 (二)系统柜员。系统柜员包括自动柜员机(ATM)、销售点终端(POS)、电话银行(TBS)等自助终端设备及批交易处理柜员。 二、新增柜员管理(一)会计主管应根据既定的编码规则,对新调入需在ABIS进行业务操作的人员确定柜员号。柜员号编制应坚持一人一号,在一段时期内,避免同一柜员号被若干人使用。(二)根据业务分工,合理限定新增柜员操作权限,正确选择交易掩码及应用掩码,上报管辖行审核。(三)严禁建立机动柜员。三、变更柜员管理(一)会计主管应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对柜员卡启用关联、柜员休假离职、柜员密码重置及修改柜员现金箱限额进行处理。(二)对修改柜员属性、删除柜员现金箱等权限外的柜员管理类交易,会计主管应填写相应的申请表交由管辖行处理。四、删除柜员管理在做删除柜员管理时,会计主管应首先确认:(一)柜员现金箱、凭证箱余额为零。(二)当天未发生金融性交易。(三)柜员没收假币已上缴库房。(四)柜员已正式签退。在此基础上,会计主管将柜员状态置于“休假离职”状态,然后及时填写删除柜员申请表交管辖行进行删除维护。 第三节柜员现金箱管理(目录) 一、严禁为不办理现金业务的柜员建立现金箱,因柜员岗位调整不再办理现金业务的,必须及时删除其现金箱。二、柜员现金箱实行限额控制。会计主管应根据柜员的业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柜员现金箱限额。三、营业期间,柜员的现金箱余额超过其现金箱限额时,超过部分必须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四、柜员休假或短期离职时,其现金箱必须缴空,即现金箱余额清零。五、会计主管应经常检查所辖营业机构的现金箱管理情况;非现金业务柜员不得建立现金箱;不再办理现金业务的柜员,要及时删除其现金箱;柜员现金箱余额超限额的应及时入库。六、会计主管必须监督柜员执行“一日三次碰库(箱)”情况:早上开门营业前,柜员必须检查现金实物与上日“柜员日终平账报告表”现金箱余额是否相符,会计主管或由其指定人员要监督柜员清点现金实物,并对柜员现金实物卡把大数;中午下班时,柜员必须将现金实物与系统中现金箱余额进行核对(若柜员中午休息,则碰库(箱)后,必须将现金入库房保管),会计主管或由其指定人员要监督柜员清点现金实物,并对柜员现金实物卡把大数;日终下班签退前,柜员必须核对现金实物与“柜员日终平账报告表”现金箱余额是否相符,经会计主管审核无误后,双人加锁入库保管。 第四节柜员卡及密码管理(目录) 一、柜员卡管理(一)一个柜员只能配备和使用一张有效的柜员卡,严禁一人多卡或一卡多人。(二)柜员卡在启用前,必须与柜员号建立关联,否则不予启用。(三)新增柜员卡应由营业机构填报银行柜面业务安全认证卡新增申请表,经管辖行审核后,由制卡行进行制卡。(四)柜员工作变动不使用该柜员卡时,应及时填报银行柜面业务安全认证卡变更申请表,经管辖行审核后,连同卡片实物一并上缴制卡行,由制卡行进行作废。(五)柜员卡丢失的,当事人应及时填写银行柜面业务安全认证卡变更申请表,逐级审核上报,由制卡行进行作废。(六)柜员卡的领用、变更、停用、作废等,应登记相关登记簿。(七)柜员卡新增和变更等事项涉及柜员管理的,同时还须按ABIS柜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八)柜员卡仅限本人使用,凡凭该卡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系统登记的持有人所为。(九)柜员离柜(岗)应收起柜员卡,并妥善保管。二、柜员密码管理(一)柜员密码仅限本人使用并严格保密,不得泄露,一旦泄露必须立即更换。(二)柜员密码必须定期或不定期更换,每月更换不得少于一次。密码设置应考虑易于保密(应使用英文字母加数字组合),不得使用初始密码、重叠数、顺序数字等有规律的数字或字母组合作为操作密码。(三)柜员插卡签到或主管插卡授权输入密码时,应要求他人回避,并采取物理遮掩。(四)柜员密码重置。1、营业机构3级以下柜员的密码重置由本机构3级主管操作;3级主管的密码重置必须由9级主管操作;9级主管的密码重置可由同级9级主管处理,也可由管辖行的9级主管处理。重置时,操作主管与被重置密码的柜员为同一机构的,必须双方现场操作;密码重置后,柜员应立即修改密码。2、3级以下柜员密码重置,由3级主管选择柜员密码重置交易,经主管授权后,打印记账凭证,并在凭证上加盖操作和授权主管个人名章,登记会计主管工作日志。3、3级主管密码重置,应填写银行柜面业务安全认证卡变更申请表,连同柜员卡送交管辖行,由9级主管作重置操作。具体操作处理同第2点。三、监督检查会计主管应经常监督检查柜员卡的配备和使用情况:检查每个柜员是否只配备和使用一张柜员卡,是否由本人使用,是否存在一人多卡或一卡多人的现象;柜员离岗时,柜员卡是否妥善保管;柜员密码是否存在泄露现象;柜员密码是否定期或不定期更换;柜员、主管输入密码时,是否要求他人回避并采取物理遮掩。 第五节柜员掩码设置(目录) 交易掩码、应用掩码是控制柜员交易范围、限定柜员操作权限、设置营业机构柜员劳动组合的主要工具,也是实现柜员管理的有效措施和对业务操作风险进行事前控制的重要手段。交易掩码针对ABIS系统中所有应用交易设定12位可执行标志, “”表示开放,“”表示关闭,每一位代表一类不同的业务。应用掩码是对应不同子系统代码设定50位可执行标志,按数字“1”至“0”分5次重复排列,依次表示1至50个“应用”,“”表示开放,“”表示关闭。具体见ABIS交易掩码与应用掩码设置说明表(附表二)。一、掩码设置要求会计主管必须在清楚掩码设置规则的前提下,根据柜员的业务分工,合理确定柜员的交易掩码和应用掩码。在柜员的业务范围发生变化时,会计主管应及时对柜员掩码设置做相应调整。会计主管在确定柜员掩码时应遵循以下要求:(一)交易掩码与应用掩码密不可分,配合使用。(二)交易掩码与应用掩码必须严格按照“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等相关制度规定设置。(三)根据营业机构柜员的业务范围设置交易掩码与应用掩码,对综合柜员、单项柜员和多项柜员应区别控制。(四)划分前后台柜员的营业机构,联行业务中金融性交易与非金融性交易、联行编押与一般联行业务应分开控制,前后台业务的掩码设置必须分离,没有相关业务的营业机构其相应的掩码必须关闭。(五)若对公柜员与对私柜员分离,则对公柜员必须关闭对私掩码,对私柜员必须关闭对公掩码。(六)重要金融性交易(如通用核算子系统借记类交易)必须进行单独控制。(七)兼职管库员的交易掩码第8位必须设置为“0”。(八)除银行卡管理中心外,所有对外营业机构必须将交易掩码第9位设置为“0”。(九)已经不使用或停用的应用掩码必须设置为“N”,交易掩码备用的第11、12位必须设置为“0”。二、掩码设置与维护新增柜员设置掩码时,会计主管应严格根据柜员岗位制约、岗位分工的相关要求和柜员权限内可以处理的业务范围确定其应用掩码及交易掩码,并向9级主管提出柜员维护申请。如:为了控制营业机构管库员做库房管理类交易,同时不影响其办理其它业务,需开放应用掩码第6位,关闭交易掩码第8位;若不允许柜员办理通用核算子系统中的现金交易,则需在开放应用掩码第1位的同时关闭交易掩码第5位。柜员岗位或业务处理范围若发生变化,会计主管需及时报9级主管进行柜员掩码的变更维护。三、掩码设置举例(一)临柜综合柜员。交易掩码设置为010111100000或010111100100,可以操作除编押、库房管理、国际业务管理、银行卡管理类交易以外的所有交易,其中对联行、现金管理通存通兑等业务仅能具有录入或确认二者之一的应用权限。应用掩码设置应根据柜员岗位分工,对可办理的业务种类所对应的子系统,应用掩码全部设置为“Y”。(二)临柜单项柜员。举例一:仅办理对私业务。交易掩码设置为000101000000,可以操作普通金融性交易、非金融性交易。举例二:仅办理某单项业务。如营业机构金融超市仅受理贷款业务,柜员仅负责贷款户卡管理,交易掩码应设置为000000100000;其所有贷款类、现金管理类、客户信息类子系统对应的应用掩码设置为“Y”,其他子系统全部设置为“N”。(三)临柜多项柜员。柜员办理对私业务为主,兼办其他某类特定业务或特殊时期兼职某特定岗位时,可在开放常用交易掩码的基础上,根据开办的特定业务种类需要分别开放相应的交易掩码。正常情况下常用交易掩码设置为000101000000;如兼联行编押员,交易掩码应设置为001101000000;如同时可对现金管理通存通兑业务进行确认,则交易掩码应设置为000101000100等。(四)联行专职编押员。联行专职编押员交易掩码设置为001000000000,可以操作编核押交易。应用掩码设置时除将联行业务类对应的子系统设置为“Y”外,其他子系统均应关闭。(五)专职库房记账员。负责记载库房现金核算的人员不得兼任管库员。交易掩码设置为000000010000,可以操作库房现金调入、调出,重要空白凭证入库、出库,重要空白凭证调拨出库、入库,柜员现金入库、柜员领入现金,柜员领入重要空白凭证、柜员重要空白凭证入库等库房管理类交易。应用掩码除将库房现金及表外子系统、公共子系统设置为“Y”外,其他子系统均应关闭。(六)出纳专柜操作员。出纳专柜操作员仅办理现金收付业务,交易掩码设置为000100000000。应用掩码设置时仅将公共应用子系统应用掩码设置为“Y”,其他子系统全部关闭。(七)3级、9级柜员。掩码由系统自动设定,其中交易掩码系统自动设置为100000000000,应用掩码设置为50位“Y”。(八)营业机构理财经理。对于不办理业务的理财经理,可将其设置为仅具查询权限的柜员,交易掩码一般控制为100000000000,应用掩码第3、10、13、29、30、43、44、45、46、49、50位设置为“Y”,其他子系统关闭。对于兼办正常ABIS业务的理财人员应视同ABIS普通柜员,按照ABIS柜员进行管理。(九)客户服务中心柜员。客户服务中心柜员主要办理查询类和部分非金融性交易,交易掩码一般控制为000001100000,应用掩码第3、21、29、30、32、38、39、49、50位设置为“Y”,其他子系统应关闭。 第六节劳动组合(目录) 一、劳动组合管理模式(一)柜员制模式。柜员制是指营业机构的柜员单人临柜,在权限范围内单独从事业务操作的一种管理方式。这种模式按柜员业务范围划分单项、多项和综合柜员,对柜员办理的重要业务或超过一定金额的业务需换人授权。 (二)集中制模式。集中制是在柜员制模式的基础上,将业务凭证通过一定的方式集中到后台,由后台柜员进行集中后续账务处理的一种管理方式。凭证传递采取缩微、传真或运送等方式。后台可以集中在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支行。 (三)复核制模式。复核制即采取双人操作,对ABIS相关业务进行一人操作和一人复核或两人共同操作的一种管理方式。在这种模式下,由两个操作柜员共同完成相关业务处理和会计核算。 二、劳动组合原则柜员劳动组合应坚持贯彻“有利于明确职责和监督制约,有利于制度执行和风险控制,有利于加强服务和提高效率”的原则。(一)明确职责、监督制约。营业机构应根据岗位制约的关系,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和操作权限,落实岗位责任制。实行柜员制的,柜员在操作权限内处理的业务自我复核、自担风险,并对柜员日间业务采取滞后复核或事后复审方式进行监督;实行复核制的,必须实行二人柜组或多人柜组的劳动组合方式,柜员经办的所有业务必须即时换人复核。(二)制度执行、风险控制。营业机构设置劳动组合应坚持有利于银行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和会计操作风险的有效控制。在提高临柜业务操作效率、制度执行力和会计风险控制能力的基础上,安全、高效、合理地设置劳动组合。(三)加强服务、提高效率。营业机构设置柜员劳动组合应遵循满足服务、方便客户、操作快捷的要求,根据本机构业务量大小合理设置对外服务窗口,减轻柜面压力,缩短客户等待时间。柜员劳动组合应尽可能减少业务处理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三、营业机构最低柜台人员配置(一)只办理储蓄业务、节假日对外营业、不设现金库房的营业机构最低配置柜台人员为5人(含会计主管)。(二)节假日对外营业、不设现金库房的综合营业机构最低配置柜台人员为6人(含会计主管)。(三)在日人均业务量为150笔的基础上,营业机构日均业务量每超过150笔的,原则上应增加1人;联行日均业务量超过100笔的,原则上要设置联行专柜。(四)营业机构要做好平日和节假日期间人员安排,做到至少3人到岗,其中1人履行会计主管职责。四、营业机构岗位设置基本要求营业机构柜员劳动组合必须坚持“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原则,根据业务量、产品种类和营业时间合理配备人员和设置不同级别的主管,做到相互制约、相互控制。(一)印、证、机使用管理岗位设置,必须做到印、证、机分管分用,不得将本人经管的印、证、机随意交予他人使用。对达不到印证分管的营业机构不得办理汇票签发业务。(二)联行业务录入、确认必须严格分开,严禁一人操作,并应严密会计凭证传递手续。票据交换提出(录入)岗位必须与复核(数据发送)岗位分设。(三)事后监督岗与业务处理岗位分设。设置专职复核员、综合员的,该柜员不得兼办柜台业务;滞后复核、事后复审应采取交叉复核方式。(四)记账和对账岗位相分离,记账员不得承担对账工作,会计主管必须检查对账执行情况。(五)管库员不得处理ABIS现金账务,不得兼任现金调拨员和查库员。库房管理必须坚持“账款分离”的原则。中心金库的管库员不得设置为ABIS柜员;营业机构(单点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的金库管库员不得处理ABIS库房管理类交易。五、营业机构劳动组合会计主管应按照劳动组合原则和岗位设置要求,结合营业机构的实际,合理确定岗位设置,正确划分柜员权限。举例一:只办理储蓄业务的营业机构最低配置柜台人员5人(含会计主管), 3人当班,其中1人负责主管授权,2人临柜。节假日不休息,不设现金库房,开两个对外营业窗口。设置现金库房的营业机构,再增加1人。(一)岗位设置。会计主管1名,前台柜员4名。(二)权限设置。会计主管担任3级主管,2名柜员设置为普通柜员,另外2名为主管兼柜员,周六周日负责授权。 前台主管兼柜员C或D 前台柜员A或B 举例二:综合营业机构最低配置柜台人员6人(含会计主管),日常4人当班,节假日3人当班,其中1人负责主管授权。节假日不休息,不设现金库房,至少开两个对外营业窗口。设置现金库房的营业机构,再增加1人。 (一)岗位设置。会计主管1名,联行及票据结算员1名,前台柜员4名。(二)权限设置。会计主管设为3级主管,联行及票据结算员设为2级主管,2名柜员设为普通柜员,另外2名柜员设为主管兼柜员,周六周日负责授权。(三)印、证、机分管。前台柜员负责保管、签发汇(本)票,联行及票据结算员负责保管使用汇(本)票专用章,会计主管或由其指定人员负责保管使用票据交换专用章、压数机。 第三章一日业务管理(目录) 第一节一日流程图(目录) 一日流程图是按时间顺序描述会计主管一日监督或执行内控管理工作的主要事项: 第二节营业前准备(目录) 一、检查内部安全防范措施是否到位,安全设备运行是否正常。二、检查人员到岗情况及到岗人员的劳动组合是否符合“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原则。三、通报上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未了事项,安排当日重要工作事项,提示柜员做好营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四、签到ARMS系统,及时查看并处理相关信息,确保ARMS系统全程监测ABIS业务。五、监督ABIS行所签到,确认第一个签到柜员经主管授权;检查印、证、机等重要物品及时到位、分管分用。六、检查箱包出库或接收情况,监督柜员执行第一次现金碰库、换人清点。七、检查或指定专人检查ATM等自助设备的运行情况。八、打印或指定专人打印上日(批处理)报表、清单等资料。 第三节日间监督(目录) 一、主要业务审核与审批(一)上日报表审核。1、审核日计表“70301通存通兑往来”科目余额是否为零;“99999”、“66604待处理来账贷方报单款项”、“35104待处理来账借方报单款项”、“35199其他待收结算款项”、“66999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是否有挂账,已发生挂账是否按规定及时核销;其他应收应付款科目、损益科目及有大额发生额的存贷款科目发生额与原始凭证、相关业务清单是否相符,损益科目是否出现反方发生额。2、审核日计表“35106网内应收结算款项”、“66606网内应付结算款项”、“66611大额支付应付结算款项”、“66615应付电子支付结算款项”、“66616小额支付应付结算款项”、“10201运送中现金”等科目余额是否结清;审核日计表其他重要科目的发生额、余额是否正常。3、审核营业机构批量、联机两种网点平账报告表中业务数据是否相符;“网点平账报告表”的现金余额与日计表库存现金科目余额及现金情况统计表的余额是否相符,如不符应查明原因。4、审核重要空白凭证余额统计表中“统计结果”栏是否为“相符”;“柜员凭证箱”栏余额总计与“网点平账报告表”中“重要空白凭证余额”合计是否相符。5、审核批量运行情况表中系统内往来账户余额是否平衡。(二)账户的开立、销户及变更审核。1、审核新开账户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开户条件,并按新开户的资金性质确定会计科目;审核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的领取手续是否齐全。(1)对存款人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以及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应严格实行核准制度。对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须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2)对存款人开立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的,要严格审查存款人提供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验资期间账户只收不付;认真核查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名称是否与出资人名称一致。验资结束后,依据正式资料办理开立结算账户手续。 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在验资期满后,应向银行申请撤销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资金应退还给原汇款人账户。注册验资资金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需提取现金的,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单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3)未在我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单位申请办理单位定期存款,必须提交定期存款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正本等,并预留印鉴。已在我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单位申请办理单位定期存款,只须提交定期存款开户申请书和转账支票,并预留印鉴。2、审核单位结算账户销户手续是否合规。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对收回的重要空白凭证应当面切角作废或加盖“作废”戳记,作废凭证做销户记账凭证附件。存款人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3、审核单位结算账户变更手续是否合规。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报告。4、审核内部账户开销户的合规性。(三)支付结算审核。1、审核各类结算业务的查询、查复的处理。检查查询、查复处理是否及时,查询查复书与查询查复登记簿核对是否相符,收到的查复书与发出查询书、发出的查复书与收到查询书是否配对保管。审核支票影像业务是否及时发出止付申请及应答。2、审核各类应收保证金是否足额到位。3、审核结算业务差错处理(含退汇、抹账、退回)是否合规。4、审核银行卡紧急取款和系统故障时索权手续是否及时、真实、合法、有效。(四)票据交换业务审核。1、监督提出、提入票据与清单是否换人逐笔勾对,退票理由书要素填写是否齐全。2、审核同城清算账务核算是否正确,退票户余额是否结清,每日清算差额是否正确。3、对因支票影像磁介质文件丢失或损坏导致提入行无法导入的,应审核重新从票据交换所导出的相关影像信息。(五)现金业务审核。1、审批营业机构现金调拨业务及柜员现金出入库是否合规。 2、审核客户支取大额现金手续是否合规、支付凭证是否真实有效、大额现金取款是否预约。(1)营业机构必须对开户单位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及临时存款账户的大额现金支付建立分级审批制度、大额现金支付台账制度和月度统计分析制度。(2)从企事业、行政单位等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中支付现金,必须经人民银行批准;开户银行的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台账应于月后规定时间内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六)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审核。1、审批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的调出、调入及柜员领用。2、审核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是否按规定处理。 3、审核ABIS系统不能自动销号的重要空白凭证是否按规定核算,“柜员重要空白凭证销号表”反映的凭证销号情况与使用情况是否一致,领用、销号份数、起讫号码及余数是否核对相符,与上日结余情况是否衔接。(七)特殊业务审核。1、监督审核抹账、错账冲正、挂账处理是否合规。当日发现错账的处理。当日发生账务差错,柜员必须在记账凭证摘要栏注明原日志号、交易码、传票号和抹账原因,连同被抹账凭证经会计主管审批后,进行抹账处理。 次日及在本年内发现差错的处理。对次日及在本年内发现的差错应区别不同类型,柜员填制相关记账凭证,经会计主管审批,进行错账冲正处理后,登记会计主管工作日志。 对当日无法核销的过渡账项,柜员应填制记账凭证,注明挂账原因,经会计主管审批,选择“挂账”交易,将未核销过渡账项转入“其他应付款”挂账专用账户。发现系统“99999”挂账,应立即查明原因,填制红、蓝字记账凭证,经审批,选择“冲正”交易,冲销“99999”余额,补记正确账户,登记会计主管工作日志。2、监督审核存单(折)、票据、银行卡等业务挂失处理和领取手续是否合规。(1)办理储蓄存款、凭证式国债等挂失,柜员必须严格审查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并在确认需止付的凭证未被支取后,进行挂失处理。对代办挂失手续的,必须严格审查委托人、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核对无误后,进行挂失处理。(2)严禁他人代办密码挂失和密码重置。(3)审查挂失票据种类。以下票据凭证可挂失止付:支票、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已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填明“现金”字样、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和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4)支票、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已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填明“现金”字样、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和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3、监督审核有权部门调阅会计档案,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手续是否齐全、合法。(1)审批有权部门调阅会计档案手续,登记会计档案调阅登记簿后,方可调阅会计档案。(2)审查有权部门签发的查询、冻结、扣划款项手续,登记会计主管工作日志或相关登记簿。查询、冻结、扣划款项手续专夹保管,永久保存。 (3)解冻存款的,审查有权部门签发的“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登记会计主管工作日志或相关登记簿后,督促柜员抽出专夹保管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选择“解冻”交易,作解冻处理,“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专夹保管,永久保存。4、监督审核抵(质)押物收退手续是否合规,登记是否及时。5、监督审核营业机构出具的资金证明和对外各类询征回复是否合规。(八)其他业务事项审核。1、审核内部自制凭证是否合规。2、审核应收、应付款项业务是否真实合规,并监督记入指定账户,对结算差错、通存通兑异常交易、行部挂账、柜员挂账和出纳长短款情况,立即查明原因,及时处理。3、监督检查柜员临时离岗时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印章、压数机、预留印鉴等入箱加锁保管和临时退出操作系统情况。二、重要事项监督管理(一)会计交接监督。会计交接应坚持“先交后接”的原则。1、监督检查柜员轮班交接情况。()柜员交接时必须平账,保管的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等,应与交接时的柜员平账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核对相符。(2)柜员交接时必须登记柜员交接登记簿,详细列明交接的凭证、账、表、印章(加盖印模)、压数机、档案文件、相关资料以及应交接的其他物件等。()交接双方应对有关账、款、实物等进行认真核对。(4)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应在柜员交接登记簿及有关书面资料上签章证明。2、监督检查柜员短期离职交接情况。柜员短期离职交接除按轮班交接进行处理外,由短期离职柜员对待办事项、遗留问题等提供书面说明。交接完毕后,由会计主管修改柜员工作状态为“休假离职”。会计主管短期离职时,除做好上述交接工作外,需通过“转授权”交易,将操作权限转移给指定的柜员。3、监督检查柜员调离交接情况。柜员调离交接除按柜员短期离职交接进行处理外,还应编列移交清册,对待办事项、账务差错、悬案等情况提供书面说明。交接完毕后,由会计主管做“休假离职”。需要删除的,上报管辖行9级主管按制度要求做删除柜员处理。3级主管调离时,上报管辖行9级主管按制度要求做“休假离职”或删除处理。4、监督箱(包)交接是否合规。(二)现金箱、库房管理。1、检查柜员现金箱管理情况。实行现金箱限额管理。按实际业务的需要,合理设置柜员现金箱限额。超限额必须办理入库手续。柜员休假或短期离职等,现金箱余额必须清零。督促柜员执行“一日三次碰库(箱)”。对自助设备配钞,必须按照柜员现金箱管理要求,双人进行现金清点、核对、登记,确保账款相符。2、检查出纳长短款处理情况。(1)柜员发生长短款,当日无法退还或找回的,经审批,登记会计主管工作日志后,暂挂其他应付(收)款,不得溢(空)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2)ATM机发生长短款,经审批,登记会计主管工作日志或相关登记簿后,存入指定专户,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3、检查库房管理情况。(1)坚持管库和守库相分离,在任何情况下,管库员和守库员不得由同一人担任。(2)坚持“钱账分管”原则。管库员不得处理ABIS现金账务,不得兼任现金调拨员和查库员。中心金库的管库员不得设置为ABIS柜员;营业机构(单点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的金库管库员不得处理ABIS库房管理类交易。(三)业务印章、压数机管理。1、检查业务印章管理情况。 (1)从上级行领回的业务印章,按规定在业务印章、联行机具、库房及保险柜钥匙登记簿上预留印模并签章,同时注明领取日期;使用人启用印章时,在业务印章、联行机具、库房及保险柜钥匙登记簿上签章,并注明启用日期。使用单位应按规定用途正确使用业务印章,严禁超范围使用。业务印章在未启用或停用、上缴、销毁期间,应加封,指定专人入库(柜)保管。(2)严格印章使用。各类印章只能按规定使用,不得在重要空白凭证、一般凭证(如现金缴款单、进账单、委托收款凭证等)、各类合同上预先加盖业务印章。(3)字迹不清的印章应按规定上缴管辖行统一销毁。2、检查压数机保管使用情况。(1)营业机构领取压数机时,指派专人、专车领取;在业务印章、联行机具、库房及保险柜钥匙登记簿上登记,并注明启用日期。(2)柜员临时离柜将压数机入箱加锁保管。营业终了,将压数机入箱加锁入库(柜)保管,严禁将压数机交予他人代保管。(3)压数机使用员临时替班或使用人员变动时办理交接手续。(4)压数机作废、销毁时,应按规定抄列清单上缴,由上级行统一处理。3、检查印、证、机分管分用情况。营业机构应做到印章、压数机和重要空白凭证分管分用;汇票、结算专用章指定第一、第二保管人,压数机指定第一、第二保管人,不得混岗操作。 (四)预留印鉴管理。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登记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签章式样等相关证明文件。个人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章或更换签字人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经原预留印章或签字人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以及本人身份证件。银行应留存相应的复印件,并凭以办理预留银行签章的变更。原印鉴卡片保留10天后随传票装订。客户要求变更预留印鉴时,要严格审核把关,严禁手续不全变更预留印鉴,严禁不经会计主管审批变更预留印鉴。对预留印鉴卡要指定专人专箱保管,为客户保密,不得随意乱放,营业终了应入箱加锁保管。 (五)其他监督事项。1、根据营业机构现金收付情况,及时安排调缴款,合理压缩库存现金余额,审核调缴款凭证。2、做好会计主管工作日志的登记工作及各种登记簿登记情况的检查工作。3、做好职责权限内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三、授权管理与监督履行和监督其他主管授权职责。对需要授权的业务认真审查原始凭证,确定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实时授权,并在相关交易清单上签章。(一)主管进行授权前,应根据相关制度办法审查业务真伪,核实原始凭证主要要素与柜员输入内容是否一致,现金业务应卡把现金大数,核对无误后再插卡、输入密码进行授权。输入密码时应物理遮掩,要求经办柜员和他人主动回避。授权需在确认授权业务成功后方可离开现场。对授权后不成功的交易,授权主管应监督经办柜员修改后重新提交,直至成功或退出交易界面。(二)授权必须由主管亲自操作。严禁将主管的柜员卡和密码交予经办柜员自我授权或交予他人代为授权。(三)会计主管本人短期离职,必须进行转授权处理,不得进行柜员卡交接。转授权期间,被转授权柜员按转授权业务范围代替会计主管行使相应管理职责,不得再对其他柜员作转授权处理;会计主管回岗时,应及时做好转授权的撤销工作,被授权柜员通过相关交易将操作权限转回。办理转授权和撤销转授权时,会计主管应在会计主管工作日志上注明。四、预警信息的审查与核销(一)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核销预警信息。1、根据柜员交易情况实时核销预警信息,营业机构预警信息核销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个小时,柜员下班离岗前该柜员的预警信息必须核销完毕。2、预警信息必须当日核销完毕。会计主管必须在ABIS行所签退及柜台柜员预警信息核销完毕后才能从系统签退。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及时从系统签退,必须在会计主管工作日志中说明。(二)核销预警信息时必须做到认真核实、如实核销。1、认真核实。核销预警信息时必须对预警信息及其相关交易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原始凭证和交易记录的一致性进行检查,根据需要调用监控录像核实柜面业务操作流程,得出正常或违规操作的核销意见。2、如实核销。预警信息核实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必须据实反映,柜员违规操作要及时纠正并在核销时据实说明。下列几类交易,核销时要做具体说明:(1)核销100万以上的现金交易应说明:客户名称、是否预约、单位账户取款用途等。(2)核销500万以上的转账交易应说明:客户名称、资金流向等。(3)柜员操作同名账户应说明是否为柜员自办业务。(4)储蓄账户存入大额资金时,必须说明资金来源是否单位账户,若为对公转对私,必须说明对公账号及用途。(5)非营业时间的现金交易、非营业时间的单位账户转储蓄账户应做详细说明。(6)支票户取款使用非重要空白凭证的,必须说明凭证种类及用途。以上几类交易会计主管未按规定核销的,属于会计主管违规核销。会计主管授权核销或违规核销的,监管员必须按上述内容核销。(三)会计主管因临时离岗、休假等原因无法履行职责时,必须通过ARMS中的“会计主管转授权”交易指定专人代为履行职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