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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精品培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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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精品培训].doc

    建设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人教20027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交通厅,直辖市建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劳动保障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快提高建设行业职工队伍素质,根据劳动法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在建设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种(职业)范围是:建设行业内各类企、事业单位施工、生产、服务的技术工种。技术工种(职业)目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确定。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协作,按照建立健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总体要求,结合当地建设行业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建设行业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各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的指导,切实履行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能,做好统筹规划、质量督导工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综合管理和指导下,组织实施本地区建设行业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并按照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统一证书的原则及规定的程序开展鉴定工作。 三、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核发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在职业资格证书上加盖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印章。职业资格证书的填写、编码和打印,按劳动保障部的有关规定执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收费管理按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4号)执行。 四、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资格证书的核发,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对建设行业涉及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的关键岗位的持证上岗,按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原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按规定需换发职业资格证书的,采取逐步过渡的办法。过渡期间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继续有效,待持证者升级或转岗时,按规定进行培训与鉴定,合格后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六、各地区要按照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6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对生产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要求,实行就业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二二年三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号)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已经年月日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部长张左己二年三月十六日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一条为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者就业,加强就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制度。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工种(职业)(以下简称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技术工种范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根据实际需要,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可增加技术工种的范围。第三条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国家职业资格分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第四条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到技术工种岗位就业。第五条对从事技术工种的学徒,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所规定的学徒期进行培训。对转岗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要求进行培训,达到相应职业技能要求后再上岗。第六条用人单位因特殊需要招用技术性较强,但当地培训机构尚未开展培训的技术工种人员,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先招收再培训,达到相应职业技能要求后再上岗。用人单位安排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应当先组织培训,达到相应工种(职业)技能要求后上岗。第七条对本规定发布前从事技术工种而不具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在岗人员,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进行培训,使其达到本工种的职业技能要求。第八条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劳动者在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技术工种范围内就业时,应当按本规定执行。第九条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发布技术工种人员招聘广告时,在应聘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中须注明职业资格要求。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元以下罚款。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原劳动部年月日颁发的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规定同时废止。附: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工种(职业)目录附: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工种(职业)目录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车工、铣工、磨工、镗工、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铸造工、锻造工、焊工、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涂装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锅炉设备装配工、电机装配工、高低压电器装配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装配工、机修钳工、汽车修理工、摩托车维修工、精密仪器仪表修理工、锅炉设备安装工、变电设备安装工、维修电工、计算机维修工、手工木工、精细木工、音响调音员、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电气设备安装工、管工、汽车驾驶员、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化学检验工、食品检验工、纺织纤维检验工、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防腐蚀工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沼气生产工商业、服务业人员营业员、推销员、出版物发行员、中药购销员、鉴定估价师、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调剂员、冷藏工、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调酒师、营养配餐员、餐厅服务员、前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保健按摩师、职业指导员、物业管理员、锅炉操作工、美容师、美发师、摄影师、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照相器材维修工、钟表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保育员、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秘书、公关员、计算机操作员、制图员、话务员、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供油漆工、木工、水电工、泥水工等工种国家职业技能培训鉴定信息号:441540关于油漆工、木工、水电工、泥水工等工种国家职业技能证书培训鉴定的报名通知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国建筑领域的市场秩序,提高建筑领域农民工的素质,建设部提出在3年内建立规范的劳务分包制度,要求建筑领域从业人员要持证上岗。农民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在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才能被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聘用。根据建筑法、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设行业生产*作人员实行职业资 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人教20027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建筑装饰行业从业人员的实际情况,协会培训中心拟开展建筑装饰行业从业人员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工作,对鉴定成绩合格者授予相应级别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为使装饰技工培训鉴定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特将有关培训鉴定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工种: 装饰涂裱工(油漆工)、装饰镶贴工(泥水工)、装饰木工(精细木工)、装饰水电工(管工及维修电工)、幕墙安装工等。 二、职业资格等级: 初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三、培训对象: 基本文化程度:初中毕业。 适用对象: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四、申报条件: 初级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中级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技术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 高级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7 年以上。 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以上职业技术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 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并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 年以上。 五、鉴定考试: 鉴定方式:采用理论知识考试与技能*作考核两种方式。理论知识考试采用笔试,技能*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作方式进行。两种考试(核)成绩均实行百分制,皆达60分以上为合格。技师、高级技师鉴定还须通过综合评审。 鉴定时间:各等级的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为90120分钟,各等级的技能*作考核时间按考核内容确定,不得超过180240分钟。 六、培训周期: 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国家职业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七、培训及鉴定费用: 级  别 培训费用(元/人) 鉴定费用(元/人)木工 水电工 涂裱工、镶贴工、幕墙安装工初级工 300 285 385 235中级工 350 335 435 285高级工 400 435 535 335八、证书颁发:     鉴定合格人员颁发相应级别、工种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九、报名时间及地点:  持证上岗是大势所趋,目前在国内已有部分城市开始实行装饰技术工人持证上岗制度,请各单位负责同志能够高度重视,尽快将有关培训、鉴定人员名单统计上报至协会培训中心,我们将根据各企业上报人员的工种类别、鉴定等级进行分班,并及时开展培训鉴定工作。     报名地址:杭州市马塍路4号B座三楼    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培训中心     报名电话:0571-88821205       传真:0571-88078170     中心网址:      建筑装饰QQ群:708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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