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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卫知识讲义第一章 银行安全保卫的历史与现状一、 银行安全保卫的历史沿革(一)旧制度下的银行安全保卫工作我国的银行安全保卫工作和银行业具有同样悠久的历史。据史料记载,南北朝时期,寺院就开始经营质押业务,替富人保管钱财,并用聚集的资财放债获取利润,这是我国银行的雏形。由于当时打家劫舍者众多,于是寺院就训练护寺僧保卫质押的钱财。唐代初期的柜坊,北宋时的钱铺和质库,明代和清初的钱庄,都是专门经营金银、典当银票的。这些早期银行雇佣了相当多的保镖或重金雇请镖局护卫库院,押送金银、钱币等。到了乾隆年间,我国早期银行发展到全盛时期的票庄,使用的保镖、院丁就更多了,护卫措施也逐步完善,昼夜监护。20世纪初,清政府明文规定,银行在申请开业的同时,必须申请警卫、枪械和特制运款车辆,保管钱款使用双人双锁成为规章。在造币厂,不仅警卫森严,而且有十分严格的制度,如工人下班后,必须脱去工作服,经浴池出来穿上自己的衣服离厂。旧中国的官僚买办金融体系也对银行、金库、造币厂实施重点护卫。19世纪中叶,外国列强陆续在中国开设银行。到1949年全国解放前夕,有9个国家在中国开设了68家银行,拥有200多个分支机构。这些外国银行摄于中国人民的反对和黑帮势力的抢劫,纷纷设立护卫机构,购置枪弹,安排专人负责银行的安全保卫工作。(二)我党早期的银行安全保卫工作早在20世纪30年代中央苏区时期,负责苏区内部保卫工作的中央特科就把造币厂、财政、金融部门列为保卫工作重要目标,采取措施确保安全,有力地保证了中央苏区金融工作的开展。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我党的金融安全保卫工作也随着党的金融事业的发展而发展,党对金融安全保卫工作给予了极大的关注,许多保管运送金银、边币的同志为了保卫党的宝贵财富,不畏艰险英勇战斗,有的甚至献出了自己的生命。1950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了关于在国家财政经济部门中建立保卫工作的决定,要求“财经委员会所指导的各部、厅、局、处以及所有的国营工厂、矿山、银行、公司、铁道、航运、电讯、仓库、森林等部门,应一律建立保卫工作机关或保卫工作组织,列入各部门的便装系统内,成为各部门的组成部分之一,统一领导、统一供给。各部门的保卫工作机关,同时亦为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经济保卫局及各级公安部门派出的代表机关,执行国家公安机关的权力”。从此,我国银行的安全保卫工作走上了正轨,并且不断发展,完善和壮大。(三)新时期我国银行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发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时期,银行业也随之跨越式发展,业务种类日益创新,业务量快速扩大,银行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更好地发挥金融在国民经济中宏观调控和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进行了金融体制改革,建立了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形成了统一开放、有序竞争、严格管理的金融市场体系。银行作为经营货币的部门,特别是随着网上银行、电子银行等新业务的出现,犯罪分子把银行当作实施诈骗、抢劫、盗窃犯罪的重要目标。同时,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和银行业务的发展,银行安全保卫工作的内涵和外延也在不断变化,反洗钱等业务内容也都融入了银行安全保卫的范畴,银行安全保卫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中央领导同志对银行安全保卫工作十分重视,采取了许多措施支持搞好银行安全保卫工作,使我国银行安全保卫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各级公安机关经济保卫部门根据银行系统的特点,把银行安全保卫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1996年,人民银行总行成立了保卫部,各专业银行总行也陆续成立了保卫部,安全保卫队伍得到了加强,素质得到了提高。银行安全保卫部门不断强化内部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卫责任制,加强保卫队伍和安全设施建设,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制订防范各类犯罪的措施和预案,逐步形成了全员防范的大保卫格局。同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认真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努力防范各类侵害,有力地保证了各项金融业务的顺利开展。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银行业已经初步形成了以犯罪预防为核心,以损失预防为目的,以管理预防为保证,以法律为准绳,强化预案处置功能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了由传统型向现代型、综合型向专业型、人防型向技防型的转变。随着银行安全保卫工作日益专业化、职业化,我国已经出现了专门从事银行值守押运的保安企业,部分银行把守库押运工作移交给专业保安公司,更加有效地避免了各类风险和隐患。二、 银行安全保卫的现状从我国银行安全保卫工作的现状看,基本建立起一套包括组织、队伍、业务管理、安全设施建设管理等在内的比较完整的安全保卫工作体系,保障了银行改革与业务发展的顺利进行。(一)银行安全保卫体制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第五条规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领导,由分管负责人或单位保卫机构主管并具体组织实施。银行安全保卫工作,是整个国家经济安全和治安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银行内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我国的银行普遍实行分支行制。与分支行制相适应,各家银行基本从上到下建立了专门的银行保卫工作机构,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安全保卫组织体系。一般而言,银行总行单独设立保卫部,负责本系统安全保卫工作的总体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市行设立保卫处(部),负责本辖区内银行安全保卫工作的管理;县级支行有的不设置单独的保卫机构,但设专职或兼职保卫干部、经济民警、守押人员,负责本行的安全保卫工作。从事银行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包括:(1)专门从事安全保卫管理的专职保卫人员,主要分布在各级行保卫管理部门;(2)专职守库押运人员,主要在银行一线专门从事押运、值守等工作;(3)基层营业场所的兼职保卫人员,主要负责基层营业场所的日常安全防范工作;(4)保安人员,主要从保安公司聘请,大部分分布在营业机构和各网点,从事营业机构安全保卫工作。(二)银行安全设施为了进一步增强银行抵御外来侵害的能力,提高抗拒风险和内部控制水平,各银行都注重安全防范设施的设计、安装和管理。经过多年的建设;(1)基本上建成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物防、技防体系。对大型安防工程一般都编制了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内容包括设备选型、技术分析、方案整体论证、系统功能实现方式、技术支持等方面;对已经安装的大型安防工程都进行了工程监理和验收。防盗门安装数量、防弹玻璃安装率达到了60%100%,报警器、电视监控安装率达到了70%以上。明确了对大宗设备采购或对安防公司的准入资格。(2)根据科学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有步骤地完成银行安防设施从模拟设备向网络数字设备的转化。(3)逐步建立了专业化的建设、管理队伍,提高了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整体水平。(三)银行安全保卫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全国人大、国务院、人民银行、公安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先后颁布、制定了一系列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构成了银行安全保卫的有效“软件”,是打击犯罪的有力武器。1、法律为了维护金融业正常的秩序和发展,预防、打击金融犯罪活动,国家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1979年7月1日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该法中,大部分金融、银行经济和刑事犯罪都集中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害财产罪、渎职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四章中。与金融犯罪关系密切的罪名主要有:盗窃罪、抢劫罪、伪造和贩卖国家货币罪、诈骗罪、抢夺罪、玩忽职守罪、伪造有价证劵罪等。1982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又增设了挪用公款罪、隐瞒境外存款不报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的金融体制发生了巨大变化,国家金融刑事立法也随之改变,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主要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我国的金融刑事立法除了在刑事法典和一些单位的刑事法规上有规定外,在其他一些部门法规上也有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的解释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2、法规为了保证我国货币的独立、统一和稳定,维护人民币的信誉,巩固金融制度,1951年4月19日政务院公布了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这是我国金融制度建立后的第一个金融刑事单项法规。国家有关行政机关根据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根据其职权,制定了相应的行政规章。中共中央、国务院的主要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管理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职责任务的通知、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的规定(试行)、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处置紧急治安事件有关事项的通知。此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3、规章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有:(1)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与金融单位联网报警管理规定的通知、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的通知、关于银行系统换装防暴枪工作的通知、关于银行系统换装防暴枪工作的补充通知、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等。(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案件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的通知、关于修订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等。(4)各银行金融机构自订的大量安全保卫规章制度。我国银行安全保卫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各异,各银行金融机构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建立健全适应本单位实际、能够满足内部安全保卫工作需要的安全保卫工作制度主要有:营业场所安全保卫管理规章制度,运钞、守卫金库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现金、票据、印鉴、重要空白凭证、有价证劵等使用、保管安全保卫规章制度,员工安全防范教育培训制度,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报告制度,安全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和奖惩制度,保密制度,单位内部门卫、值班、巡查、消防制度等。(四)当前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制定的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1、陕西省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责任制实施细则2、陕西省农村信用社枪支、弹药管理办法3、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营业、守库、押运期间安全保卫工作规程4、陕西省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检查工作实施细则5、陕西省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责任追究暂行规定6、陕西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处理规定7、陕西省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办法8、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营业网点金库防范预案(五) 当前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营业网点、金库安防设施现状及安全保卫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目前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共有营业网点2825个,设有金库1461个,全省共有制式运钞车230辆,全省107个县、市联社中,有30个单位实行了社会化押运和守护。我省原有的营业网点和金库在全省金融行业中,安防设施最差,物防和技防能力比较滞后,给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业务发展带来了相当大的危害。按照公安部GA38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要求,从2006年起经过三年的努力,全省累计投入资金2亿多元,安装电视监控2637个,安装互动联锁门2597个,安装防弹玻璃36345平方米,购置制式运钞车160辆,改造业务库97个,与110联网279个网点,全省网点达标率达到了98%,其中西安、宝鸡、榆林、延安、咸阳、铜川七市网点达标率达到了100%。我们的网点硬件设施经过这几年的努力改造,已不亚于专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设施再好关键在与人来维护和使用,但是我们好多基层网点在安防制度执行上,仍然存在着很多缺陷,主要表现为:一是人防意识差,好多单位领导只注重业务经营,忽视安防工作的重要性,没有认识到安全出效益,安全出战斗力,安全出团结,安全也是生产力的重要性,只是在会上讲,很少深入网点进行检查,在员工中的表现是认为我们网点设施比较牢固,社会环境比较好,一般歹徒不会在我们这里作案,经常存有侥幸心理;二是安防制度贯彻不扎实,在日常工作中,随意性比较大,不按规章制度进行操作,比如金库门不按规定双人管理钥匙,开库时两把钥匙由一人使用,甚至只是用钥匙,不启用金库密码,还有些单位对金库内设置的二道门长期不使用;三是柜面现金仍然存在着问题,大多数联社都核定了网点库存限额,但对柜面现金核定没有根据当地情况进行核定,全县一个标准,大量现金存放在营业桌子抽屉内,没有按规定配备提款箱和保险柜,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五是安防设施管理存在较大漏洞,有些联社虽然安装了视频监控,但数据存储达不到30天,视频监控存在大量盲区,消防器材过期未进行及时更换,营业柜台防弹玻璃成了张贴栏,各种告示、通知都贴在防弹玻璃上,存在表面看既不整洁但实际上严重影响了视频监控视线,甚至个别联社为了节约费用,没有将视频监控按24小时启用,经常下班时关机,上班时开机,但有时只关机忘记了开机,出现业务纠纷后无法解释清楚,给金融单位造成了比较坏的影响;六是不按规定使用安防设施,营业网点安装的防尾随连锁活动门,是单位给员工在营业期间安装的第一道安全门,也叫生死门,这一个门造价将近万元,但在日常工作中有些员工为了方便,经常是这道门双开,不按规定使用,给犯罪分子留下了可趁之机,如绥德2006年的“12.23”案件就是典型事例,还有些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营业场所出入登记薄,上级来人、熟人、外边检查只看证不登记,甚至只认人不认证就放行,也在一定程度上给犯罪分子留下可趁之机。因此提高人防意识、按章操作、熟练掌握安防设施是基层网点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章 银行安全保卫工作的意义一、为什么要加强银行安全保卫工作银行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命脉,一旦受到侵害将会给国家财产带来重大损失,甚至会造成银行员工的死亡。因此,银行安全保卫工作不得有一丝一毫的差错。没有安全保卫工作,银行就难以巩固和发展。这些道理已经被我国一千多年的金融发展史所证实。随着银行业务的日益广泛化、现代化,以及银行犯罪的残忍性、贪婪性、狡诈性,银行安全保卫工作面临着严峻挑战,任务更为艰巨。我们必须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才能做好银行安全保卫工作。1、 银行的业务特点要求必须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银行是经营货币信用的业务、聚集和分配社会资金、调节经济生活的特殊企业。银行的经营对象不是普通商品,而是货币这个特殊商品。遍布全国各地的银行网络,每天都经营着大量的金银、现金和有价证券等,这些特殊商品体积小、重量轻、价值高,便于携带运输,因而容易成为不法分子侵袭的重要目标,如果稍有不慎就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金融网络的广泛性和银行业务的不断拓展,要求大力加强保卫工作。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银行网络和金融业务迅速发展,各家银行业务不断扩大,许多金融业务交叉发展,形成了互相竞争的可喜局面,大大促进了国民经济发展。但这些新情况也为不法分子实施犯罪创造了大量的场所,同时,银行安全保卫工作方面的薄弱环节也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这些新情况对银行安全保卫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2、银行犯罪的特点和发展趋势要求必须加强安全保卫工作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全世界范围内,以银行为侵害目标的案件逐年上升,尤其是经济发达国家上升幅度更大。这些案件的主要特点有:(1)犯罪分子十分残忍,有的一起抢劫案件造成数十人死亡;(2)犯罪分子手段先进、计划周密,有的甚至动用了直升机、装甲车、数量炸弹、焊割器材等等;(3)盗窃、抢劫数款巨大;(4)智能犯罪日益增多,不法分子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窃取资金的案件层出不穷;(5)银行案件破案率低,许多案件久侦不破,另警方和银行十分头疼。近年来,以银行为目标的犯罪案件在我国也大幅度上升。这些事实从反面印证了银行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性,不管在什么情况下,银行安全保卫工作只能加强而不能削弱。3、安全保卫工作是银行机制安全运行的可靠保证银行的运转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在这个系统工程中,银行安全保卫工作与每一个环节都紧紧相连,从而保证了整个机制的安全运行。从以下几个方面可以看出安全保卫工作对于确保银行机制安全运行的重要性。(1)从组织机构看。银行各级机构遍布全国,彼此上下贯通、纵横交错,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网络系统。许许多多的机构之间每天都在进行着大量的业务往来,传递着大量的金融信息,一个环节套着一个环节,形成硕大无比的连锁系统。如果某一个环节尤其是重要环节遭到不法分子的破坏货治安灾害事故,就会危害庞大的锁链,造成一定范围内的机制运行受阻,随之而来的连锁反应所造成的损失是无法估量的。(2)从业务范围的交往看。银行各级机构之间,现金、票汇、凭证结算、款项划拨等业务项目,每时每刻都在穿梭般的进行着。与此同时,这些机构又与部门、单位、企业乃至个人之间进行着广泛复杂的业务往来,这些业务也是银行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在某一个环节发生案件或事故,也会波及到一个较大的范围,造成经济损失。(3)从银行部门的工作环境看。良好的工作环境是保证银行机制安全运行的重要条件。在安全可靠的工作环境中,每一名银行员工都在尽职尽责,但如果因为犯罪案件造成伤亡,对每一名银行员工的心理都会造成巨大压力。发生案件的部门,在一定时期内难以恢复正常的工作秩序,员工心理上的阴影很长时间无法消除。这种群体的心理障碍,将大大降低员工的工作热情、工作效率,影响他们创造性思维发挥,这种损失难以估量的。4、安全保卫工作是银行信誉的支柱之一(1)信誉是银行开拓业务的支柱。银行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只有广开现金来源,大力吸收各种企业存款和个人储蓄,才能聚集资金,增强银行实力,支援国民经济建设。而要聚集资金,首要的条件是赢得客户的信赖,使他们乐于把钱存在 银行里。要赢得客户的信赖,信誉是至关重要的。在银行激烈的竞争情况下,哪家银行的信誉高,服务质量好,哪家银行将可以吸收大量存款,确保自己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2)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是提高银行信誉的重要措施。从银行发展史看,不论什么时期,不论什么国家,银行都把安全保卫工作放在重要的位上,把安全问题作为提高信誉、生存发展的重要问题考虑,对安全保卫工作丝毫不敢松懈。安全保卫工作对于提高银行的信誉,增强竞争能力是十分重要的。5、安全保卫工作对银行业务具有督促管理作用安全保卫工作是银行工作的组成部分,保卫部门是银行管理的只能部门之一,对银行安全负有管理职能,通过协调、检查、督促等职能,保障和促进各项业务的安全开展。(1)安全保卫工作对银行业务开拓具有参谋作用。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银行之间激烈竞争局面的形成,各家银行不断推出新业务。每一项新业务的开展,开始时安全方面都存在着薄弱环节。由于分工不同和行业特点,银行在开办新业务的同时,需要安全保卫部门提出安全措施,尤其是会计、储蓄、票证、债券、信誉卡等方面的新业务,更需要安全保卫方面的措施。为了确保安全,保卫部门对新业务在时间、地点、方法、证件、暗记等程序和技术方面提出安全工作的建议,使新业务在出台之前就有一套完整的保卫措施和制度,以保障新业务的安全开展。(2)安全保卫工作对银行业务管理具有监督作用。银行业务复杂、网点多,从业人员多,在众多的环节中,总会有一些薄弱环节,加之在管理水平、人员素质、经费等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从而存在着许多隐患和漏洞。针对这些问题,保卫部门通过安全检查和平时的观察,可以及时发现被业务人员忽视的安全问题,并将问题通报业务部门负责人,提出改进措施,协助做好改进工作,对于未及时整改者,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按期改进,通过这种监督管理形式消除不安全的因素。(3)安全保卫工作对银行损失具有弥补作用。保卫部门对银行发生的抢劫、盗窃、诈骗、贪污等案件,负有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查处的责任。通过对这些案件的协助查处,保卫部门能够与公安机关一起尽力追偿不法分子窃取的资金,尽量弥补案件给银行造成的损失。二、银行安全保卫工作的宏观意义1、金融安全属于国家安全战略体系确保金融安全的银行安全保卫工作从属于国家安全战略体系,是其经济安全中的重要环节。近几十年来,亚太各国以经济和科技为主的国力竞争进一步加剧,非军事安全如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的地位有所上升。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一些学者开始关注经济安全。70年代日本开始研究,在80年代发表了题为以确立经济安全保障为目标的国家经济安全报告。随后世界各国如俄罗斯、印度等国都把国家的经济作为其发展战略中必须重点保护的领域。尤其是冷战结束后,随着国际间以经济、文化、科技实力为基础的综合国力的竞争,经济安全越来越突出,已成为国家安全领域的一个重大战略命题。而金融安全则是国家经济安全中的重中之重。国家安全战略主要解决与国家安全有关的全局性的问题,既包括政治和军事,也包括外交、经济、科技、文化等一切领域的国家安全利益,是国家的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军事安全和文化安全的统一。随着世界经济政治形势的变化,社会安全也越来越凸显,关注社会安全已成为世界各国国家安全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本质上讲,金融安全既是一个国家的经济安全问题,又是具有高政治性质的安全问题,它一般不被各国政府看成纯经济问题,而是当作政治问题或国家安全问题处理。狭义的经济安全是指当一个国家经济利益受到某种事件的威胁和影响的时候,国家维护自身经济的能力。这些事件可能是国内外的突发事件、原发事件(自然力作用的结果)或人为事件。国家经济具有以下特征:(1)国家性,即强调国家利益不受伤害,代表国家利益的中央政府是维护安全的终极主体。(2)根本性,即强调国家的根本经济利益,如经济主权利益、生存利益、发展利益不受伤害。(3)广泛性,即国家经济安全问题涉及到较多领域,既包括经济领域的问题,也涉及到政治、军事、社会、科技等领域,且各领域安全关系十分复杂,交叉较多。(4)战略性,即国家经济安全具有超现实的战略意义,涉及到国家根本的长久安全态势。(5)整体性,即国家经济安全强调的是整体上的安全性,而不仅仅是某一部分或某个领域的安全性。(6)国别性,即国家安全具有国别差异。(7)危机性,即当国家最根本的经济利益受到威胁时,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危机的发展,把损失减少的最低程度。我们可以看到,金融危机和危机管理机制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金融危机管理处置机制刻不容缓,而银行安全保卫工作是建立金融安全管理的基础。抢劫银行运钞车犯罪、抢劫银行营业场所犯罪、抢劫金库犯罪、经济诈骗犯罪、走私犯罪、涉税犯罪等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直在我国社会各项犯罪活动中增长较快,已经严重地影响到国家金融和经济的安全。基于中国国情的国家经济安全,目前无论从看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仍是一个尚未开发的研究领域。尽管我国在国家保护经济、文化、科技安全上有一些可以借鉴的做法,但如何站在国家安全的高度,重视国家经济安全,尤其是金融安全和金融危机管理,仍是我们必须解决的课题。传统的银行保卫工作如何站在理论的高度,在新的形势下,把握保卫工作的规律,建立符合实际的工作机制,需要我们具有创新精神和脚踏实地的作风。2、金融安全是经济发展的保障金融安全,国之命脉。只有金融安全,社会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经济发展才能得到保证,否则也就谈不上经济建设,更谈不上经济发展。因此,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必须加强金融安全工作,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认识到这一点,是为了解决某些同志尤其是地方某些党政领导在认识上的偏差,认为金融安全尤其是预防犯罪仅仅是司法部门的工作,而没有把金融安全上升到经济建设这个当前的中心工作来认识。银行安全保卫工作既创造社会效益同时又直接创造经济效益。这种思想是与时俱进理论的具体化,是符合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的。银行安全保卫工作通过安全防范、犯罪控制和危机管理工作,预防了各种危害银行的刑事犯罪,避免了火灾、爆炸等治安灾害事故发生,处理了破坏金融服务、办公、生活秩序的各种不安定事端,避免了损失的发生或扩大,客观上不正是创造了价值吗?3、银行安全保卫工作有助于区域发展和社会稳定(1)银行安全保卫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银行保卫工作在维护社会长久久安和社会政治稳定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又不可替代的作用。一个地区的经济、文化、科技和社会发展要处在一个正常的状态,必须要有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金融安全是经济发展的基础,很难想象一个金融危机事件频发和群众没有安全感的地区,它的经济、文化、科技事业能够飞速发展。我们看到,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必须要有良好的社会环境,其中良好的金融环境必须要有对各种危机事件的控制能力,这种控制能力取决于我们银行安全保卫工作的水平。(2)银行安全保卫工作能保障一个地区的可持续发展。有效控制金融危机的发生,就能够为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因此必须站在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高度评价银行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性。可持续发展问题是一个地区具有创新思路、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关键,而保证有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和经济环境,实现社会治安的良性循环和保持地区经济安全,又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核心内容。因此要将 整个地区的金融安全工作与城市和地区发展规划一同考虑,建立危机管理的总体战略计划加以推动,实施危机管理现代化,进一步提高整体危机防范和对危机的管理控制能力。第三章 银行安全保卫工作的方针和原则 我国正处在一个历史上少有的经济持续繁荣时期,同时我们又必须安全地度过“经济转型、社会转型”的关卡。在社会发展序列谱上,我国正处在“非稳定状态”频发阶段,即国家和地区的人均GDP处于500美元至3000美元的发展时期往往是对应着人口、资源、环境、效益、公平等社会矛盾的瓶颈制约最为严重的时期。发生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深圳的股票发售,几乎演变为一场社会动乱,外国一个小小职员的操作居然使得具有200多年历史的著名银行破产,这给我国的银行业敲响了警钟。在我国的金融领域中,这一时期另一个显著的特点是犯罪之手越来越多地伸向银行系统,银行安全日益受到威胁,针对银行系统的犯罪日益猖獗,犯罪方式多种多样。如中国农业银行衡水中心支行100亿美元信用证诈骗案,“卫益行”诈骗银行贷款案,1996年发生在首都北京的鹿宪州抢劫银行系列案件,震惊全国的张君案件和2003年1月18日发生在沈阳爆炸抢劫银行运钞车案等等。这些犯罪有来自银行系统内部的贪污、渎职、挪用等,有来自银行外部的盗窃、抢劫、诈骗,犯罪手段也五花八门,利益计算机犯罪、利用信用卡犯罪、利用各种汇兑方式犯罪,涉及银行资产数额之大,危害之深,令人触目惊心。如何建立健全银行安全管理机制,成为我们必须解决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 一、银行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方针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二条规定,“单位内部的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一)“预防为主”的含义 “预防”即事先防范,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预防为主的思想从古至今,源远流长。荀悦申鉴。杂言下云:“进忠有三术,一曰防,二曰救,三曰戒。先期为然谓之防,发而止之谓之救,行而责之谓之戒。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银行的重要性要求银行安全保卫工作应当始终把预防工作放在首要地位。从内保工作方针的演变过程看,预防为主一直是内保工作的首要原则和核心内容,同时又是内保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和做好内保工作的基本出发点。预防为主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把银行的预防工作放在重要位置,通过各种有效途径指导和监督银行安全保卫工作。切实指导银行安全保卫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指导安全防范措施的实施和落实,指导和监督银行安全隐患的检查和整改,把各种针对银行的违法犯罪遏制在预谋阶段,把各种治安灾害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预防为主又是银行保卫部门主动做好内保工作的主要手段。预防为主强调积极防范,而不是消极被动的等待。要求银行负责人、银行保卫组织或由银行负责人指派的保卫负责人重视预防工作,并切实落实各项安全保卫预防措施。通过宣传教育、安全检查、安排守护巡查等多项手段和措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和违法犯罪苗头,及时排查和处置,把好安全防范的第一道关。重视制订安全保卫工作预案,充分考虑各种危害银行安全的因素,合理、完备地制定工作预案。最大程度地降低各种后果的发生。此外,各级地方政府也应当高度重视银行安全保卫工作,把预防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避免只抓业务,忽视安全保卫工作的核心和灵魂。要保卫银行安全,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采取各种措施把不安全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把各种犯罪活动制止在其行为实施之前。 如何把握预防为主,正确处理好打击与防范之间的关系,是做好银行把握工作的基础。打击是被动的,防范才是主动的,打击是“治标”之策,而防范才是“治本”之策,治标固然重要,但要根本解决问题,必须从“治本”上下功夫。如果过分的强调严打的功效,注重侦破案件,客观上就会造成对预防工作的忽视。银行安全管理的精髓和工作的落脚点是预防工作,银行安全管理的基本职能,主要体现在银行安全保卫的预防工作上,保卫工作的最终目标是保证安全。 (二)“预防为主”的方法 以提高银行安全管理综合控制能力为要求,以改革银行安全保卫工作运行机制为动力,以规范银行保卫组织的基层基础工作为载体,调动一切可以利用的内部保卫力量和其他力量。采取专群结合,动静结合,点、线、面结合,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等方式,构建打击侵害银行犯罪及时,预防各种侵害银行犯罪,治安灾害事故和不安定事端超前,发现违法犯罪、治安灾害事故和不安定事端主动,攻防兼备的银行安全保卫整体防范体系。 银行风险的预防,就是要通过建立以银行安全保卫工作信息平台为依托的指挥高效、责任明确、反应灵敏、政令畅通、组织健全、整体联动、运行规范的保卫工作体系,加强银行安全保卫基础工作,提高快速反应、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综合控制能力、整体作战能力,使各类案件得到有效控制,实现“发案少、秩序好、银行稳定、群众满意”的工作目标。 二、银行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方针中的“单位负责”实质上就是“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的体现,也是现阶段我国企业事业单位内保工作方针的突出特色。银行安全保卫工作是本单位内部各类工作的一部分,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改革方向,保卫工作不能再延续计划体制时期企事业单位和公安机关双重领导的体制模式,现行的法律制度也不允许这种体制模式的继续存在。在我国现阶段,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银行安全保卫工作各类模式非常重要。 就银行而言,“单位负责”是指安全保卫工作的组织、设施都由银行自己主动承担,同时,银行对安全保卫工作负有法律责任。“单位负责”实质上是要求银行主要负责人对本行的安全保卫工作负总责。银行安全保卫工作可以通过在银行依法建立安全保卫工作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严密安全保卫措施,确保业务活动有序开展,保护银行人身财产和秩序的安全。 银行主要负责人要履行好安全保卫工作职责,不仅应当充分认识安全保卫工作在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处理好安全保卫工作与其他业务工作的关系,还应当把安全保卫工作纳入到全面建设的总体规划,并抓好检查、落实。银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保卫工作职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2)安全保卫工作与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统筹安排;(3)建立、健全安全保卫责任制;(4)组织制定安全保卫工作的制度、措施,包括督导落实各种人防、物防、技防措施;(5)按照本行安全需要组建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护=保卫人员;(6)保障安全保卫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和设备;(7)处理其他涉及安全保卫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科学管理和依法指导原则 科学管理,是指从银行安全管理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按客观规律办事,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和方法,合理运用人力防范、物理防范、技术防范和环境预防的综合手段,建立高效保卫工作管理机制,发挥职能作用。要改变以往银行安全保卫工作主要凭经验的做法,建立银行安全管理的科学的业务结构框架,把国外先进的安全理论和方法借鉴和引用进来,从安全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等级确定和建立防范风险的标准等方面,全国建立银行安全保卫工作的科学管理模式。 依法指导,是指公安机关对银行安全保卫工作的依法指导和监督工作。随着单位保卫工作业务与公安机关保卫部门直接领导关系的接触,银行安全保卫工作更多的是通过法律法规来进行调整。目前,对银行安全保卫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必须加强保卫工作,维护生产秩序,保护国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第三十一项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应依法履行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明确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内保工作的主要内容、目标任务、方针原则、方法手段,指明了今后一个时期内保工作改革和发展的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虽然只有二十三条,但内容丰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适应范围较广,对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一并加以规范,适应了新的形势和任务的需要;(2)明确了新形势下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突出了以人为本的立法价值取向;(3)确立了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管体制,明确了公安机关、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管职责;(4)规定了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制为核心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机制,明确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基本要求、基本制度和基本措施;(5)区别重点和一般,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进行分类规范,对关系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和公共安全的重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作出了特别规定;(6)明确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设置、治安保卫人员配备及治安保卫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