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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基础 知识宝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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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基础 知识宝典.doc

    一、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实施细则和强制检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1、计量法的立法宗旨: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2、计量法的目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3、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采用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4、计量法监督管理: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5、计量:是量值准确一致的测量,即进行的科技、法制、管理活动,计量工作具有准确性、一致性、溯源性、法制性的基本特点。6、计量器具:是指能用以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包括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工作计量器具。7、计量基准:是指用当代最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工艺水平以最高的准确度和稳定性建立起来的专门用以规定保持和复现物理计量单位的特殊器具和仪器装置等。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计量基准的量值应当与国际上的量值保持一致。8、计量基准分类:按性质和用途分为主基准(一级)也称原始基准、副基准(二级)和工作基准(三级)。三个基准都必须经国家批准,基准本身并不一定正好等于一个计量单位。工作基准的目的是不使主副基准因频繁使用而丧失原有的准确度。9、计量基准器具的使用条件:、经国家鉴定合格;、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10、计量标准器具:是用于检定计量标准或工作计量器具的计量器具,其准确度低于计量标准。按法律地位可分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 11、计量标准器具的使用条件:、经计量检定合格;、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12、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是指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建立统一本地区量值的依据的各项计量标准,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13、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建立统一本地区量值的依据的各项计量标准,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14、工作计量器具:是指工作岗位上使用的,不用于量值传递而是直接用于测量对象的量值的计量器。第三章计量检定 15、计量检定:是指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确定其是否合格所进行的全部工作。计量检定工作应当符合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检定的计量器具的目录、管理办法和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第四章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16、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的管理: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方可投入生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17、定型鉴定:是指对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的计量性能进行全面审查、考核。、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样机试验由所在地方的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 18、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第五章 计量监督19、计量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管理人员,计量监督员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负责执行计量监督、管理任务;计量监督员负责在规定的区域、场所巡回检查。第六章 计量认证:20、计量认证:是指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有关技术机构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进行的考核和证明。21、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内容:、计量检定、测试设备性能;、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第七章计量调解和仲裁检定22、仲裁检定:是指用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所进行的以裁决为目的的计量检定、测试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计量纠纷当事人对仲裁检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仲裁检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诉。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的仲裁检定为终局仲裁检定。23、仲裁检定检验机构的要求: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24、仲裁检定的依据:如果是计量器具准确度引起纠纷,则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一章总则1、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二章标准的制定2、标准的制定: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3、标准的分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第三章标准的实施4、标准的实施:、国家检验机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组织或授权)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审查。、地方检验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组织或授权)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和承担其他标准实施的监督检验任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一章总 则1、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2、抽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3、抽查异议复检: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4、产品质量不合格处理:、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5、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查:、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6、消费者的权力: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第四章损害赔偿7、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第五章罚则8、生产者、销售者的处罚:、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9、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处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10、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处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工程监理制度: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第七章监督管理2、国务院行政部门职责: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措施:、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第八章罚则4、施工单位的处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1、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是指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机构。2、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是指经考试合格,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能力,并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二章检测机构等级评定3、 检测机构等级:是依据检测机构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水平、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检测人员的配备情况、试验检测环境等基本条件对检测机构进行的能力划分。检测机构等级,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专业。公路工程专业分为综合类和专项类。、公路工程综合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公路工程专项类分为交通工程和桥梁隧道工程。水运工程专业分为材料类和结构类。、水运工程材料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水运工程结构类设甲、乙2个等级。4、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人员配备:、综合甲级检测机构试验检测人员28人、试验检测工程师12人;、综合乙级检测机构试验检测人员16人、试验检测工程师6人;、综合丙级检测机构试验检测人员7人、试验检测工程师3人。5、质监站评定工作:质监总站负责公路工程综合类甲级、公路工程专项类和水运工程材料类及结构类甲级的等级评定工作。省站负责、公路工程综合类乙、丙级;、a水运工程材料类乙、丙级;b水运工程结构类乙级的等级评定工作。等级评定工作分为受理、初审、现场评审3个阶段。6、等级申请:所申请的等级属于省站评定范围,但申报的试验检测项目有属于质监总站评定范围的,对该项目的评审省站应当报请质监总站同意,评审专家从质监总站专家库中抽取,质监总站对该项目的评审进行监督抽查。7、现场评审的项目:现场评审是为了对提出申请的实验室是否符合规定的实验室认可准则而进行的一种检查。现场评审所抽查的试验检测项目,原则上应当覆盖申请人所申请的试验检测各大项目。抽取的具体参数应当通过抽签方式确定。8、现场评审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由质监机构组建,3人以上单数组成(含3人);、评审专家从质监机构建立的试验检测专家库中选取,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专家评审组;、按现场评审计划分工,评审组成员分别进行专项考核分为材料组、硬件环境组、技术考核组。9、现场总体考察中评审组:可按试验检测工作流程查看试验室重点观察材料初审时发现的疑问,对环境安全防护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能存在的薄弱环节,试验室总体布局环境设备管理状况。10、档案材料组:通过对档案和内业资料的查阅考核申请人的业绩检测能力管理的规范性和人员状况,查阅内容包括:检测人员考试合格证书、所有强制性试验检测项目的原始记录和试验检测报告或者模拟检测报告、试验检测项目适用的标准规范和规程现行有效、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收样留样和盲样运转记录。11、硬件环境组:通过现场符合性检查,考核检测机构实际是否与所申请材料的内容一致,是否满足等级标准的要求。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逐项核查仪器设备的数量和运行使用状况,与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仪器设备管理状况,核查仪器设备的购货凭证、使用记录、维修记录、检定校准证书,试验检测场地是否便于集中有效管理,样品的管理条件是否符合要求。12、现场评审报告内容:、现场考核评审意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分表;、现场操作考核项目一览表;、两份典型试验检测报告。13、质监机构的等级评定:质监机构依据现场评审报告及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对申请人进行等级评定。 质监机构的评定结果,应当通过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 少于7天。14、等级证书:等级证书应当注明检测机构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的专业、类别、等级和项目范围。等级证书有效期为5年。15、等级证书的换证:、等级证书期满后拟继续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提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构提出换证申请。、换证的申请、复核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等级评定程序进行,并可以适当简化。在申请等级评定时已经提交过且未发生变化的材料可以不再重复提交。、换证复核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换证复核的重点是核查检测机构人员、仪器设备、试验检测项目、场所的变动情况,试验检测工作的开展情况,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执行情况,违规与投诉情况等。、换证复核合格的,予以换发新的等级证书。不合格的,质监机构应当责令其在6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内不得承担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的试验检测业务。16、检测机构的变更:检测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质检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17、检测机构的停业:检测机构停业时,应当自停业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发证质检机构办理等级证书注销手续。18、等级证书的要求: 质监机构依照本办法发放等级证书可以收取工本费。等级证书遗失或者污损的,可以向原发证质监机构申请补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租借等级证书。第三章试验检测活动19、试验检测活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大型水运工程项目和高速公路项目验收的质量鉴定检测,质监机构应当委托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甲级或者相应专项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承担。、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可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检测机构在同一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标段中不得同时接受业主、监理、施工等多方的试验检测委托。、检测机构依据合同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不得转包、违规分包。、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当由试验检测工程师担任。试验检测报告应当由试验检测工程师审核、签发。、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以上检测机构,不得借工作之便推销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第四章监督检查20、质监机构监督检查:质监机构对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采取以下措施:、查阅、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检查相关的事项和资料;、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本办法规定的试验检测行为时,责令即时改正或限期整改。21、比对试验:质监总站不定期开展全国检测机构的比对试验,验证检测机构的能力,并于年末将比对试验的实施情况报质监总站。22、检测机构的处罚:、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质监机构不再委托其承担检测业务。、实际能力已达不到等级证书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质监机构应当给予整改期限。、重新评定的等级低于原来评定等级的,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申报升级。被注销等级的检测机构,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被注销考试合格证书的检测人员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六)、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第一章 总 则1、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分类:、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2个专业,设试验检测工程师和试验检测员2个等级;、公路检测工程师分为道路专业、桥梁隧道专业和交通工程专业3类,检测员分为道桥专业和交通工程专业2类;、水运检测工程师分为材料专业、结构专业2类,检测员分为材料专业、结构专业2类。 2、质监总站负责:、确定考试大纲,建设和管理考试题库;、指导监督各省的考试工作;、确定考试合格分数线,组织对检测工程师的考卷评判;、核发检测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制定有关考试工作管理规定并监督落实。3、各省级质监机构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考试计划,报质监总站核备;、发布考试通知,组织报考、审查报考者资格;、组织考试,负责监考,承担相应考务工作;、组织对检测员的考卷评判;、核发检测员考试合格证书;、建立并维护考试合格检测人员的管理数据库。第二章 考试科目与方式4、考试科目:公路检测工程师考试科目为:公共基础、材料、公路、桥梁、隧道和交通工程。5、考试方式:笔试考题和现场操作项目在质检总站确定的操作考试题库中选定。每个考生可报考多个专业,单科考试成绩可保留2年内有效。第三章 报名及考试6、申请考试基本条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及2年以上所申请专业的工作经历,或具有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可申请试验检测员考试;、取得中级或相当于中级(含高级技师)以上工程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有1年以上所申请专业的试验检测工作经历,可申请试验检测工程师考试。另博士学位当年,研究生毕业4年以上,硕士学位从事专业的工作3年以上,大专学历从事专业的工作6年以上,中专学历从事专业的工作12年以上,可申请试验检测工程师考试。7、考场违规处罚:考试作弊取消当场考试成绩,当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对已取得试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如是违规替考、提供假资料者将取消证书资格,并2年内不得报考。(七)、实验室管理制度、岗位基本职能第一章 实验室管理制度1、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共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的方式及措施,以确保发挥仪器设备的效益以及实验室的正常运转;、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涉及实验室拥有的所有仪器和设备的使用、管理、维护的管理行为;、在发生本制度没有明确,而涉及仪器、设备的所有行为时,解释、执行权在所有人或实验室;、为保证大型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充分发挥效能,实行统一管理集中使用;、实验室仪器、设备对所内各科研实验室开放,并向社会开放;、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的有关规定,对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定期检定;、各种仪器设备必须建立专人负责制,实行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档案,做到技术档案资料齐全、使用记录完整;、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方能上机实际操作,使用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仪器设备实行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事故,仪器负责人应立即报告管理部门,并写出事故报告,各仪器的故障、维修、及解决过程均需记录备案。2、计量标准器具管理制度:、是质监机构的最高实物标准,只能用于量值传递,必须使用时,需经检测中心领导批准;、有仪器设备室专人管理;、保存环境必须满足其说明书要求;、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操作证书,且使用后应做记录。第二章 岗位基本职能3、试验检测中心主任的岗位职责:、主管中心的人事工作及人员培训考核提职、晋级;、考核各类人员的工作质量;、协调各部门的工作,使之纳入质量管理的轨道;、批准经费使用计划,奖金发放计划。4、技术负责人职责:在中心主任的领导下,负责技术工作,制定技术发展计划,批准设备效验方法,主持检定工作,了解技术问题,组织人员考核,签发试验检测报告。5、质量保证人职责:负责检测工作质量,负责质量事故处理,负责质量政策方针,检查人员的工作质量,负责质量手册的执行情况。6、检测资料室的岗位职责: 、保存抽样记录样品发放记录及处理记录;、保管产品技术资料设计文件图纸及其他资料;、负责保管检测报告,原始记录;、保存全部文件及有关产品质量检测的政策法令,法规。7、仪器设备室的岗位职责:、制定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周期表并付诸实践;、计量标准器具的计量检定及日常维护保养;、大型精密仪器值班及日常维护保养;、全部实验检测仪器的设备及日常维护及保养等工作。二、计量认证 (一)、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第一章 总 则1、计量认证与审查认可(验收)的评审标准依据: 是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实验室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实验室评审是为了对提出申请的实验室是否符合认可准则进行现场验证所作的一种访问。3、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授权、验收)的评审应当遵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实验室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有利于检测资源共享和避免不必要重复的原则。实验室审查认可验收的评审标准为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4、检测实验室:从事检测工作的实验室。5、检测:是指按照规定程序,由确定给定产品的一种或多种特征、进行处理或提供服务所组成的技术操作。6、校准实验室:从事校准工作的实验室。7、校准:是指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实物量具或标准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8、施工企业工地实验室:分为标段实验室、中心拌和站试验站、工点试验点。9、实验室评审准则要素:由组织和管理、质量体系、审核和评审、人员、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量值溯源和校准、检验方法、检验样品的处置记录证书和报告、检验的分包等13个要素组成。10、试验机构资质要求:要求检测部门人员、仪器设备、机构均应有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11、比对:是在规定条件下对相同准确度等级的同类基准、标准或工作计量器具之间的量值进行的比较,其目的是考核量值的一致性。12、能力验证:是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确定实验室的检测能力。13、实验室比对:是按照预先规定的条件下,有两个或多个实验室对相同或类似的被测物品进行检测的组织、实施和评价。第三章 管理要求第一节: 管理术语 14、认证:与产品、过程、体系或人员有关的第三方证明,给予书面保证(合格证书)。注:、管理体系认证有时也被称为注册。 、认证适用于除合格评定机构自身外的所有合格评定对象,而对合格评定机构适用认可。15、认可:正式表明合格评定机构具备实施特定合格评定工作能力的第三方证明,即权威机构对某一机构或个人有能力执行特定任务的正式承认。注:认可本身并不赋予实验室批准任何特定产品的资格,但是,当批准机构和认证机构决定是否接受与其业务有关的实验室提供的数据时,认可就可能与这些机构有关。第二节: 组织 16、组织要求:、实验室一般为独立法人;非独立法人的实验室需经法人授权,能独立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独立对外行文和开展业务活动,有独立帐目和独立核算。、实验室应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应具备正确进行检测和(或)校准所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临时和可移动检测和(或)校准设备设施。、实验室管理体系应覆盖其所有场所进行的工作。、实验室应有与其从事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第三节: 质量体系17、质量体系:为实施质量管理所需的组织结构、程序、过程的资源。 、质量体系的内容应以满足质量目标的需要为准。 、一个组织的质量体系,主要是为满足该组织内部管理的需要而设计的。它比特定顾客的要求更为广泛,顾客仅仅评价质量体系中的有关部分。 、为了合同或强制性质量评价的目的,可要求对已确定的质量体系要素的实施进行证实。 注:实验室应按照本准则建立和保持能够保证其公正性、独立性并与其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体系。管理体系应形成文件,阐明与质量有关的政策,包括质量方针、目标和承诺,使所有相关人员理解并有效实施。18、质量方针:由某组织的最高管理者正式发布的该组织的质量宗旨和质量方向。注:质量方针是总方针的一个组成部分,由最高管理者批准。19、质量管理:确定质量方针、目标和职责,并在管理体系中通过诸如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使其实施全部管理职能的所有活动。、 质量管理是各级管理者的职责,但必须由最高管理者领导。质量管理的实施涉及到组织中的所有成员。、 在质量管理中要考虑到经济因素。20、质量控制:为达到质量要求所采取的作业技术和活动。、质量控制包括作业技术和活动,其目的在于监视过程并排除质量环中所有阶段中导致不满意的原因,以取得经济效益。、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的某些活动是相互关联的。21、质量保证:为了提供足够的信任表明实体能够满足质量要求,而在质量体系中实施并根据需要进行证实的全部有计划和有系统的活动。、 内部质量保证:在组织内部,质量保证向管理者提供信任。、 外部质量保证:在合同或其他情况下,质量保证向顾客或他方提供信任。第四节:文件控制22、质量手册:阐明一个组织的质量方针,并描述其质量体系和质量实践的文件。、质量手册可以涉及一个组织的全部活动或部分活动,手册的标题和范围反映其应用的领域。、质量手册通常至少应包括或涉及以下方面:a质量方针;b影响质量的管理、执行、验证或评审工作的人员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c质量体系程序和说明;d关于手册评审、修改和控制的规定。、质量手册在深度和形式上可以不同,以适应组织的需要,它可以由几个文件组成。根据手册的范围,可以使用限定词,如“质量保证手册”、“质量管理手册”。注:质量手册应包括或注明含技术程序在内的支持性程序,并概述质量体系中所用文件的构架,应界定技术管理层和质量主管的作用和责任,包括确保遵循本标准的责任。23、质量计划:针对特定的产品、项目或合同,规定专门的质量措施、资源和活动顺序的文件。、质量计划通常参照质量手册中适用于特定情况的有关部分。、根据质量计划的范围,可以使用限定词,如“质量保证计划”、“质量管理计划”。24、程序:即程序文件,是为进行某项活动所规定的途径;过程:是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一组彼此相关的资源和活动。25、程序文件的制定:、实验室应建立和维持程序控制构成其质量体系的所有文件(内部制定或来自外部的),诸如规章、标准、其他规范化文件、检测和(或)校准方法,以及图纸、软件、规范、指导书和手册。、实验室制定的质量体系文件应有唯一性标识。该标识应包括发布日期和(或)修订标识、页码、总页数或表示文件结束的标记和发布机构。、凡作为质量体系组成部分发给实验室人员的所有文件在发布之前应由授权人员审查并批准使用。、实验室应建立并保持文件编制、审核、批准、标识、发放、保管、修订和废止等的控制程序,确保文件现行有效。、试验室中需要专柜保管的有:操作手册、原始记录表、说明书。26、程序文件的修订:、建立识别质量体系中文件当前的修订状态和分发的控制清单,或等同的文件控制程序的目的是易于查阅; 、及时地从所有使用和发布处撤除无效或作废的文件,或用其他方法确保防止误用;出于法律或知识保存目的,而保留条款作废文件应有适当的标记;、如果实验室的文件控制制度允许在文件再版之前对文件进行手写修改,则应确定修改的程序和权限;修改之处应有清晰的标注、签名缩写并注明日期;应尽快发布。第五节:要求、标书和合同的评审27、标书和合同的评审要求:、对实验室能力的评审,应证实实验室具备了必要的物力、人力和信息资源,且实验室人员对所从事的检测和(或)校准具有必要的技能和专业技术。、该评审也可包括以前参加的实验室间比对或能力验证的结果和(或)为确定测量不确定度、检出限、置信限等而使用的已知值样品或物品所做的试验性检测或校准计划的结果。、由客户或法定单位制定的分包方除外,为客户提供检测和(或)校准服务的合同可以是书面或口头的协议。28、标书和合同的评审内容:、除有要求实验室应建立和维持评审客户要求、标书和合同的程序外,还有应保存包括任何重大变化在内的评审记录;、应包括被实验室分包出去的所有工作;、对合同的任何偏离均应通知客户;、工作开始后如果需要修改合同应重复进行同样的合同评审过程,并将所有修改内容通知所有受到影响的人员。第六节: 检测和校准的分包 29、分包要求: 、如果实验室将检测和(或)校准工作的一部分分包,接受分包的实验室一定要符合本准则的要求;分包比例必须予以控制(限仪器设备使用频次低、价格昂贵及特种项目)。、实验室应确保并证实分包方有能力完成分包任务。实验室应将分包事项以书面形式征得客户同意后方可分包。、当实验室由于某些原因需将工作分包时,应就其所分包方的工作对客户负责;由客户或法定管理机构指定的分包除外。30、检测和校准的分包规定:当实验室由于未预料的或持续性的原因需将工作分包时应分包给合格的分包方。 属于未预料的或持续性的原因有:工作量、需要更多专业技术、暂不具备能力等。第七节: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31、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要求: 、实验室应有选择和购买对检测和(或)校准质量有影响的服务和供应商品的政策和程序。、还应有与检测和校准有关的试剂和消耗材料的购买、验收和存储的程序,以确保服务和供应品的质量。第八节: 服务客户32、服务客户的规定:实验室应与客户或其代表合作,以明确客户的要求,并在确保其他客户机密的前提下,允许客户到实验室监视与其工作有关的操作。33、客户的抱怨:实验室应有政策和程序处理来自客户或其他方面的抱怨,并应保存所有抱怨的记录,以及实验室针对抱怨所开展的调查和纠正措施的记录。34、申诉和投诉:实验室应建立完善的申诉和投诉处理机制,处理相关方对其检测和(或)校准结论提出的异议。应保存所有申诉和投诉及处理结果的记录。35、不符合检测和(或)校准工作的控制:当检测和(或)校准工作的任何方面,或该工作的结果不符合其程序或客户同意的要求时,实验室应实施既定的政策和程序。第九节: 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36、基本要求:实验室在确认了不符合工作时,应采取纠正措施;在确定了潜在不符合的原因时,应采取预防措施,以减少类似不符合工作发生的可能性。实验室应通过实施纠正措施、预防措施等持续改进其管理体系。37、纠正:指“返修”、“返工”或调整涉及对现有的不合格所进行的处置。 38、纠正措施的内容:、实验室应制订政策和程序并规定相应的权力,以便在确认了不符合工作、偏离质量体系或技术动作中的政策和程序时实施纠正措施。、需采取纠正措施时,实验室应确定将要采取的纠正活动,并选择和实施最能消除问题和防止问题再次发生的措施。、实验室应对纠正措施的结果进行监控,以确保所采取的纠正活动是有效的。39、预防措施程序:应包括措施的启动和控制,以确保其有效性。第十节: 记录的控制40、记录的控制程序:实验室应有适合自身具体情况并符合现行质量体系的记录制度。实验室质量记录的编制、填写、更改、识别、收集、索引、存档、维护和清理等应当按照适当程序规范进行。记录控制包括质量记录、技术记录程序。41、记录的要求:、实验室所有记录应清晰明了,应以便于存取的方式存放和保存记录,可存放于任何形式的载体上,如硬拷贝或电子媒体,防止未经授予权的侵入或修改。、所有记录、证书和报告都应安全储存、妥善保管,并为客户保密。42、质量记录:包括来自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的报告及纠正措施的记录。43、技术记录:是进行检测和(或)校准所得数据和信息的累积,它们表明检测和(或)校准是否达到了规定的质量或规定的过程参数。44、技术记录要求:、如可能,实验室对每项检测或校准的记录应包含足够的信息,其目的是以便识别不确定度的影响因素,保证该检测或校准在尽可能接近原条件的情况下能够复现;、记录应包括负责抽样的人员、从事各项检测和校准的人员和结果校核人员的标识。、当记录中出现错误时,每一错语应划改,不可擦涂掉,以免字迹模糊或消失,并将正确值填写在其旁边。对记录的所有改动应有改动人的签名或签名缩写;对电子存储的记录也应采取同等措施,以避免原始数据的丢失或改动。45、技术记录包括: 、表格、合同、工作单、工作手册、核查表、工作笔记、控制图、外部和内部的检测报告及校准证书、客户信函、文件和反馈。、原始记录如果修改,作废数据应画两条水平线将正确的数据填在上方。、观察结果、数据和计算工程记录属于技术记录。46、原始记录:技术记录的原始观察记录、导出数据、开展跟踪审核的足够信息、校准记录、员工记录以及发出的每份检测报告或校准证书的副本均按规定的时间保存。原始数据应该集中保管,保管期不少于2年。第十一节: 内部审核47、内部审核的要求:、实验室应定期地对其质量活动进行内部审核,以验证其运作持续符合管理体系和本准则的要求。、每年度(周期通常为一年)的内部审核活动应覆盖管理体系的全部要素和所有活动。、审核人员应经过培训并确认其资格,只要资源允许,审核人员应独立于被审核的工作。第十二节:管理评审48、管理评审:由最高管理者就质量方针和目标,对质量体系的现状和适应性进行的正式评价。 、管理评审可以包括质量方针评审。 、质量审核的结果可作为管理评审的一种输入。、“最高管理者”指的是其质量体系受到评审组织的管理者。49、管理评审的周期:实验室最高管理者应根据预定的计划和程序,定期地对管理体系和检测和(或)校准活动进行评审,以确保其持续适用和有效,并进行必要的改进。其典型周期为12个月。51、管理评审考虑内容:、政策和程序的适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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