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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社(银行)稽核工作暂行规定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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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社(银行)稽核工作暂行规定1.doc

    信用社(银行)稽核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经营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稽核监督行为,促进农村 信用社全面贯彻落实各项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经营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银监会加强信用社(银行)稽核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和农村信用 社联合社章程规定,结合我省信用社(银行)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信用社(银行)(包括农村合作银行,下同)稽核工作是信用社(银行)对其 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各项自律、自控机制进行的再监督,是信用社(银行)内部控制系 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信用社(银行)自我监督、主动防范、查错除弊、规避风险、提 高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第三条 稽核工作总体要求是:建立健全稽核体系,完善稽核制度,努力实现 稽核工作规范化、程序标准化;创新稽核方法,加强电子化稽核手段的运用,注重 现场稽核和非现场稽核的有机结合;落实稽核责任,严格问责制度,提高稽核工作 的效率和质量,通过对全省信用社(银行)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性、风险性和效益性进 行监督、分析及评价,促进和保证信用社(银行)实现稳健经营、稳步发展。第四条 全省信用社(银行)按照“精干高效、责权分明、统一管理、全面监督” 的原则,建立健全“统一指导、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的信用社(银行)稽核管理体 系,全面加强稽核工作。第五条 稽核工作实行理事长(董事长,下同)负责制,直接向理事会(董事 会,下同)负责和报告工作。县级联社稽核部门在理事会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并 及时向理事会报告稽核工作情况。各办事处稽核工作向办事处主任和上级稽核部门 负责,业务上接受上级稽核部门领导。第六条 逐步完善各项稽核工作制度,调整和充实稽核力量,加强教育和业务 培训,提高稽核队伍整体素质。稽核工作以县级联社为重点,健全稽核职能,扩 大稽核范围,提高检查频率,强化常规稽核工作。建立明确的岗位责任制,严格问 责,加大处罚力度,强化后续检查,确保稽核工作的有效性和权威性。认真探索、 积极运用、不断创新科学的稽核方式方法和技术手段,求真务实、因地制宜地开展 稽核工作。第七条 稽核部门和人员开展稽核工作以及办理稽核事项应当坚持独立、客 观、公正的原则,做到遵纪守法、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保持必要的 审慎和严谨。第八条 稽核部门在稽核中发现重大问题、内外案件或线索,应及时向理事 会、省联社办事处和上级稽核部门报告,需向有关部门移交的应及时移交。第九条 全省信用社(银行)内部实行稽核监督制度,各级营业机构、业务管理机 构、派出机构的全部经营管理活动及其有关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按照本规定接受 稽核监督、检查、评价和处理。第二章组织体制第十条 信用社(银行)各级管理组织设立内部稽核监督机构。 各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设立独立的稽核部门,按编制和要求配备稽核人员,具体负责对辖内营业机构的稽核监督工作。县级联社对信用社(银行)的 稽核可采取人员派驻、分片包干、定期轮换的形式,稽核员的管片应根据农村信用 社分支机构的多少、业务量的大小以及道路交通的条件确定,但必须保证管片稽核 员每半年对所负责的机构、网点进行一次全面常规稽核。省联社设立审计稽核部,加挂稽核总队牌子,对省联社理事会负责。代表省联 社具体负责指导督促全省信用社(银行)稽核工作,组织开展专项审计和稽核检查。省联社办事处设立稽核组,加挂稽核大队牌子,办事处主任兼任队长,代表省 联社行使对县级联社稽核指导和监督职能。省联社开展专项稽核可采取人员集中、交叉检查的方式,稽核的对象、内容根 据信用社(银行)的经营、风险状况确定。省联社稽核总队和办事处稽核大队组成人员 由各地办事处稽核人员和辖内县级联社部分稽核人员组成,完成较为重要的专项稽 核任务。第十一条 各级要更加关心稽核人员、为他们提供工作上的便利解决工作中遇 到的问题。稽核队伍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要随意调动,稽核人员调整须征得稽核 部门同意,县级联社稽核部门负责人调整须征得省联社稽核部门同意。第十二条 稽核部门依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独立行使稽核监督权,对理事会负 责,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稽核部门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辖内稽核工 作的组织与实施,对本级业务部门、辖内信用社(银行)的业务运行及内控制度进行监 督,并向理事会和上一级稽核部门报告工作。第十三条 稽核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务预算。第十四条 建立稽核工作考核制度。省联社对办事处稽核工作进行考核,办事 处对县级联社稽核工作进行考核,办事处或县级联社对稽核员工作进行考核。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五条 稽核部门应配备与业务量及岗位设置相适应的稽核工作人员。省联 社各办事处配备承担稽核工作的人员,原则上不少于编制的50%。县级联社稽核人 员编制依据辖内信用社数和机构网点数、辖内员工总数和业务规模确定,具体编制 配备标准原则上应达到:县级联社稽核人员编制数=1+(辖内信用社数/4+辖内营业机构数/10+辖内员工 总数*1.5%+存款总额/18000万)/4第十六条 严格稽核人员的准入条件,建立稽核人员任职资格制度。省联社对 辖内信用社(银行)的稽核人员逐步实行统一的任职资格考试、颁证、持证上岗制度。 第十七条 稽核人员的配备必须坚持“品行优良、业务全面”的原则,要将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人员充实到稽核队伍。稽核人员基本条件:(一)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二)具有与稽核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熟悉信用社(银行)的各项业务,有比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强的工作能力,能够独立开展稽核工作。(三)必须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四)应身体健康,能够适应稽核岗位工作。(五)具备下列两项条件之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取得中级以上职称,在 信用社(银行)会计、信贷等主要业务岗位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 初级以上职称,在信用社(银行)会计、信贷等主要业务岗位工作五年以上。(六)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判断和写作表达能力。(七)通过信用社(银行)稽核人员资格考试。第十八条 稽核人员办理稽核事项如与被稽核单位、个人或者稽核事项有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九条 稽核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 阻碍稽核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打击报复稽核人员。 第二十条 上级稽核部门可根据稽核检查工作需要,对辖内稽核人员进行统一调度和使用。第二十一条 稽核部门组织辖内跨域稽核时,应按无关联要求组成稽核组;稽 核人员在进行现场稽核时,必须坚持双人工作制。第二十二条 稽核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二)违背理事会决议;(三)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四)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五)受贿或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六)滥用职权,侵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七)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八)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九)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第二十三条 稽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调离稽核 工作岗位:(一)违法违纪或有其他不良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二)对稽核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责任事故及经济案件等隐瞒不报, 或隐瞒事实真相,拒不承认错误,阻挠调查和处理的;(三)帮助或串通被稽核对象,编造虚假账务凭证、报表及其他资料,或指 使、教唆他人违反金融规章制度,给信用社(银行)造成较大财产或信誉损失的;(四)向外界泄漏有关被稽核单位重要信息和商业秘密的;(五)因违反规章制度受到行政处分或严重损害稽核职业形象的;(六)其他不适于继续从事稽核工作的情况。第二十四条 对来信来访反映稽核人员有上述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程序进行 核查,查实的应进行严肃处理。第二十五条 稽核人员实行持证上岗。稽核人员办理稽核事项,必须持证、亮 证上岗;调离稽核工作岗位时,必须收回稽核证。稽核证由省联社稽核部统一制 发。第二十六条 为便于稽核工作的开展,信用社(银行)逐步建立稽核人员专业职级 管理体系。第二十七条 实行稽核人员轮岗制度。县(市)联社稽核员采取派驻、分片包干 的,稽核员管片应定期轮岗;稽核人员进行部门之间交流的,需报上一级稽核部门 备案。 第二十八条 建立稽核人员业务培训制度。稽核人员须定期接受专业基础培训和新业务培训。省联社负责对各级稽核部门负责人进行业务培训,各市办事处和 县级联社负责组织对辖内稽核员的培训。每年对稽核人员业务培训应不少于一周时 间。第四章稽核任务和职责第二十九条 稽核工作是通过“查、帮、纠、处”等手段,达到强化农村信用 社内部管理,促进国家有关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有效 落实,防范金融风险,保障信用社(银行)安全稳健、规范有序运行。主要任务有:(一)检查监督国家有关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和落实,对违反 国家金融方针、政策、违法、违规等行为及时予以揭露、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或 建议。(二)检查监督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对执制不严、 管理缺位、违章操作等现象及时予以纠正,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三)检查监督业务经营、风险控制、财务收支等情况,适时评估风险状况, 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四)检查监督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完善情况,评价内控的有效性,并对落 实内控机制,防范和化解风险措施提出进一步改进意见。(五)总结、交流、推广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好的王作经验,分析典型稽核案 例,提高稽核工作质量和纠错除弊的能力。(六)针对信用社(银行)业务发展与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 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发挥参谋助手的作用。第三十条 县级联社稽核部门的主要职责:负责对联社营业部和辖内信用社各 项业务经营及管理的合规性、风险性、效益性和真实性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主 要包括:(一)信用社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二)信用社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三)信用社各项财务收支、经营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四)信用社各项负债、资产业务及中间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及风险状况;(五)信用社计算机业务应用系统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六)信用社基本建设项目预决算情况; (七)信用社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情况;(八)其他应开展稽核监督的事项。第三十一条 县级联社稽核工作职责主要内容,并对信用社内控和风险进行评 价。(一)实时稽核内容:库存现金账实的核对;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使用;表外科目核算;会计出纳工作的授权分责管理情况;业务周转金的收支;往来业务核 对;不良资产比例、资产负债比例的变化情况;安全保卫制度的落实等。(二)定期稽核内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规性;当期新增贷款投向的合理 性、手续的合规性、抵质押的有效性以及责任落实情况;其他应收、应付款项等过 渡性资金的收支;大额贷款及农户信用贷款的发放、管理、回收情况;固定资产购 建、管理情况;呆账贷款认定、核销的真实性、合规性等。(三)其他常规性稽核内容:信用社(银行)年终决算的稽核;信用社(银行)高管 人员任职期间的年度稽核;信用社(银行)高管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离任稽核,凡属 提职上任或调职转任的,必须在任命之前进行稽核;计算机系统运行、管理的安全 性、合规性情况等。第三十二条 省联社稽核工作职责: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全省信用社(银行)稽核 工作。一是制定各项稽核规章制度,对辖内稽核工作进行规划、部署并实施检查、 监督、评价和指导;二是组织布置辖内信用社(银行)开展专项稽核;三是对省联社、 办事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常规稽核;四是组织实施辖内稽核人员任职资格考试,颁 发资格证书,开展稽核人员培训;五是统计、汇总辖内信用社(银行)稽核数据。六是 统一规划辖内稽核工作电子化建设,并组织实施。第三十三条 省联社办事处稽核工作职责:贯彻落实省联社稽核工作意见和部 署,并根据省联社的授权,对县级机构的稽核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评价和指导。 一是组织落实省联社布置的各项专项稽核;二是对县级联社的信贷、资产、财务收 支情况进行常规稽核;三是对县级联社高管人员进行任职期间的年度常规稽核;四 是根据授权对县(市)联社高管人员进行离任审计或稽核;五是对县级联社的稽核 工作进行整体评价。第三十四条 各级稽核部门重点对下一级被稽核对象、也可对本级的被稽核对 象进行稽核;稽核部门可组织下级稽核部门,对辖区内被稽核对象进行专项稽核。 第三十五条 上级稽核部门可对辖内稽核部门的稽核事项及稽核行为进行再稽核。稽核部门可对被稽核单位执行稽核建议情况进行再稽核。第三十六条 建立稽核工作问责制。按照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建立和完 善稽核工作问责制,定期进行考核,加大奖惩力度。(一)凡属工作不力,影响信用社(银行)稽核工作完整性和有效性,造成风险隐 患或损失的,稽核部门及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理事长承担领导责任。稽核部门对稽核发现的问题已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并据实、及时报告后,理 事会没有对问题进行处理,或由于理事会未能及时处理而导致问题激化、造成损失 的,稽核部门不承担责任。(二)凡属稽核工作人员不尽职,致使问题没有及时发现,造成风险隐患或损 失的,稽核人员承担责任,稽核部门负责人和有关领导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稽核人员对稽核发现的问题根据职权做出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或处理意见 据实上报,由于稽核部门、理事会未能及时处理导致问题发生或造成损失的,稽核 人员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七条 稽核人员对其在执行公务中知悉的行业秘密和被稽核单位的商业 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第三十八条 建立稽核报告制度。稽核部门建立稽核工作情况按季报告制度。 对稽核中查出的问题应认真分析总结,及时向理事长报告,对存在的问题应提出整 改处理意见,特别是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应提出相应措施和建议;对稽核中发现好 的做法和经验,应认真总结推广。建立稽核重大问题和特发事件稽核报告制度。对稽核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应及时如实向上级部门报告,对不及时如实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稽核人 员的责任。第三十九条 建立稽核工作考评考核制度。县级联社负责制定本联社稽核人员 工作考核办法并对其组织考评。省联社负责制定稽核工作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县 级联社稽核部门和负责人工作考核由省联社办事处组织。第四十条 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确保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 层及时了解经营和风险状况,确保每一项信息均能够传递给相关的员工,各个部门 和员工的有关信息均能够顺畅反馈。建立有效的预警预报机制。业务部门应当围绕经营行为建立资产定期业务分 析、信贷资产质量评价、资金运用风险评估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系统的评审反 馈;对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建立预测预警系统。第五章稽核工作职权第四十一条 稽核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具有相应职权,被稽核单位应积极配合。 稽核人员主要职权:一是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情况,查阅被稽核单位的业务、财 务、会计、出纳等有关凭证、账表和文件资料;二是检查被稽核单位的库存现金、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等,必要时有权采取先封后查措施;三是责成被稽核单位 停止或纠正违反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业务活动以及违反财经纪律的 业务收支;四是参加被稽核单位的有关会议,对稽核发现的问题有权进行调查,并 索取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越级反映;五是对不适合做某项业务的工作人员,稽核 人员有权向其领导提出问题建议;六是对具有违规行为的责任人,稽核人员根据有 关规定有权给予处理,对具有重大违规行为的责任人,稽核人员有权提出处理意 见。第四十二条 稽核部门的主要权限:(一)稽核部门负责人有权参加本单位有关会议和活动,知晓经营决策,并可 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进行调查、质询,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在 计算机网络上享有较高的业务信息访问限权;(二)有权审查各种凭证、账簿、报表、会计决算;核实资金和财产;检查贷 款项目管理资料和档案;审查各种软件及检查涉及的其他资料;(三)有权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章制度的行为,提出稽核意见和 稽核决定。稽核意见是根据稽核事实对被稽核单位提出加强内部管理与控制的整改 建议;稽核决定是根据稽核事实对被稽核单位给予一定形式的处理决定,具有强制 性;(四)重大情况有权越级向领导和上一级稽核部门专题汇报;(五)稽核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依据有关法规提出纠正和 处理意见;对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和经济损失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提 出处理建议;对于涉嫌重大违规违纪的或大案、要案的,可提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处理的建议。第四十三条 稽核部门在实施稽核时,对稽核中的涉嫌问题,可以向被稽核单 位和有关个人进行质询、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资料和会议记录,必要时有权 召开有关调查、座谈或汇报会。第四十四条 稽核部门在实施稽核时,因被稽核单位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故 意阻挠,致使无法实施稽核的,可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第六章检查方法与程序第四十五条 稽核部门一般采取日常监督和稽核检查两种方式履行监督职能。 根据不同稽核任务、项目和内容,可进行非现场稽核和现场稽核,常规稽核和专项稽核,交叉稽核和委托稽核。第四十六条 特定事项经单位领导批准,稽核部门可以授权或委托下级稽核部 门在指定的范围进行稽核。第四十七条 稽核部门实施非现场稽核主要程序:确立监督事项;确定报送资 料;整理、分析、评价;质询、核实;提出稽核报告和处理意见;信息反馈。第四十八条 稽核部门实施现场稽核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一)准备阶段:主要是研究制定稽核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目的、内容、期 限、方式及重点。(二)实施阶段:应严格按照稽核检查方案进行,可采取谈话、核对账表、凭 证、查阅有关资料等检查方式,发现可疑或重大问题要进行追溯检查。检查初步结 束后,稽核员要填制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书,被稽核单位对所涉及的有关问题 及稽核结论签署意见。(三)报告阶段:主要是现场检查结束后,稽核员要以现场检查事实与评 价为基础,并结合被稽核单位的反馈意见,撰写稽核报告。报告应包括以 下内容:被稽核单位的基本经营情况(或被稽核项目的基本情况)、实施检查的情 况、检查的问题、内控和风险的评价、整改的建议、被稽核单位的意见以及对有关 责任人拟做出的处理意见等。对简单项目的稽核,可采取格式化稽核报告的方式填 报。稽核报告在报理事会的同时,必须报送上级稽核部门。(四)处理阶段:稽核人员实施现场检查中,对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发生的一般 性违章、违规行为,在规定权限内可以对责任人做出相应处罚;情节严重、屡教不 改或涉嫌重大问题的违章、违规行为,按权限根据有关制度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 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因违章违规受到处罚的员工,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 复议,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信用合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复核决定 为最终决定。(五)建档阶段:现场检查结束后,稽核员对记录检查过程、反映检查结果、 证实检查结论的主要资料建立档案,以备查考。归档的案卷要按文档要求编制档案 目录,专人管理,保存期至少5年。第四十九条 被稽核单位和个人对“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有异议,应在接到 “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后十五日内,向派出单位提出申诉;派出单位必须在30个 工作日内做出复审意见。第五十条 稽核部门可对被稽核单位执行“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情况进行 后续稽核。 第五十一条 稽核检查的方法一般有抽样、核对、审阅、计算、比较分析、账户分析、现场查勘、调查取证等。第五十二条 现场查勘。一般采取现场观察和写实记录的方式,对被稽核单位 的实际运行状况进行检查。第五十三条 调查取证。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和需要被稽核单位证明的稽核事 实进行调查取证。第五十四条 内部控制制度评价,主要是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科学性和 可行性进行综合评价。通常采取查询制度、询问调查和现场查勘三个步骤。第五十五条 建立稽核档案管理制度。省联社稽核部门分县(市)建立稽核档 案;县级联社按分支机构建立稽核档案。稽核报告、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稽核决 定执行报告为重要稽核档案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保管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罚 则第五十六条 对稽核检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批评并责令 其纠正,情节严重的,责成给予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相应纪律处分:(一)拒绝、拖延、阻挠稽核;(二)提供虚假资料;(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凭证、账目报表和其他有关证据;(四)屡查屡犯;拒不执行稽核处理决定;(五)打击、报复、陷害稽核人员。第五十七条 省联社制定信用社(银行)稽核违规处罚规定。对稽核检 查中发现被稽核单位和个人违反金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信用社(银行)业务操作 规程和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予以经济处罚。第五十八条 对稽核检查中发现被稽核单位和个人违反金融法律、法规、政策 规定及信用社(银行)业务操作规程和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作责任事故的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 稽核部门因做出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被稽核部门(单位)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的,给予稽核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因稽核人员玩忽职守、对重大问题失察造成严重后果或发现重大问题故意隐瞒 不报的,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追究有关稽核人员的责任。第八章附 则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信用社(银行)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改,各地可依据本 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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