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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社(银行)社团贷款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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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社(银行)社团贷款实施细则.doc

    信用社(银行)社团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广东省农村信用社整体金融服务功能,加大对地方经济的支持力度,优化信贷资产结构,提高市场竞争力,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银团贷款指引(银监发今年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社团贷款,是指由广东省内多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村信用社或联社(以下简称农信社或联社),采用同一贷款合同,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资金的贷款方式。第三条 发放社团贷款必须遵守国家相关金融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不得超过银监会对农信社或联社单户贷款的最高限额,并严格执行省联社有关信贷制度和审批程序。第四条 社团贷款各方应重合同、守信用。参加社团贷款的农信社或联社应遵循“自愿协商、权责明晰、讲求效益、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按出资份额或按合同约定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第五条 社团贷款借款人必须是在信用社开立基本结算账户,且信用记录良好,并符合贷款通则规定,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第六条 社团贷款投向必须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地方发展规划的优质大中型企业和资金流量充足、能够还本付息的重点建设项目。第七条 社团贷款的筹组范围可以是联社所辖信用社,也可以跨联社。第八条 社团贷款的筹组原则上应坚持“谁营销、谁牵头、谁评审、谁管理”。第九条 社团贷款成员由牵头社和参与社组成,二者统称成员社。原则上牵头社是社团贷款的发起人和贷款管理人,所占社团贷款份额一般最大。参与社是接受牵头社邀请、参与认贷份额的信用社。第二章 社团贷款的操作第十条 牵头社在接到借款人的大额贷款申请后,立即进行贷前调查,认真分析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偿债能力、借款人拟投放项目的市场前景、预期效益、贷款收益与风险等情况后,与借款人达成初步意向,并向其提交附有贷款条件清单的贷款安排建议书。贷款条件清单包含贷款价格、金额、期限、贷款用途、币种、贷款方式、担保方式、提款时间等内容。第十一条 贷款安排建议书经借款人签字盖章确认后,表明借款人正式委托受理借款申请的农信社作为牵头社负责组织社团贷款,并接受贷款条件清单中载明的各项贷款条件。第十二条 获得借款申请人的正式委托后,牵头社向其确立的潜在参与社发出社团贷款邀请函,并附上根据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资料编制的信息备忘录、贷款条件清单、贷款调查的初步审查意见。第十三条 参与社根据牵头社提供的借款人及贷款项目的基本情况,对社团贷款项目自行进行初评。参与社在评审贷款项目时,有权要求牵头社向其提供用于评估、审查项目所需的有关文件资料。牵头社有义务如实向参与社提交贷款所需资料,接受有关查询和通报借款人及贷款项目的有关情况。参与社一般不直接向借款人索取资料和单独进行实地调查。第十四条 参与社初评后自行决定是否参与该社团贷款,不同意参与的,应在约定时间内书面回复牵头社;同意参与的,必须书面答复拟承担贷款的金额,同时提出贷款调查的方式、相应权责等初步意见。各成员社在充分协商后,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第十五条 社团贷款调查方式由成员社共同协商确定,主要有以下两种:1、牵头社与参与社共同参与贷款调查。牵头社就贷款调查的时间、方式等在征求参与社意见,达成共同参与的意向后,牵头社要与参与社在约定的时间内组成调查小组,共同进行贷款调查,形成调查意见,共同承担相应责任。2、牵头社接受参与社委托,代表参与社进行贷款调查。牵头社自行进行贷款调查后,将贷款调查的有关情况向参与社进行通报。参与社如存在疑问,可向牵头社进行咨询,并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六条 参与社在贷款调查的基础上(或根据牵头社的调查评估报告),在对该社团贷款的方式、期限、利率等要素协商一致后,各自对该笔贷款按照贷款审批程序进行审查、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参与社在规定时间内对牵头社做出承担社团贷款份额的书面承诺。第十七条 成员社承诺的贷款份额之和达到社团贷款的资金总额后,牵头社应组织参与社协商签订社团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明确各成员社承担的贷款份额及相应的权责。合作协议签订后社团即告成立。合作协议是社团贷款成员社经充分协商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各成员社承担的贷款份额及相应权责的内部合作协议。主要包括:(一)各成员社的基本情况;(二)对借款人的贷款总额及各成员社承诺的贷款份额;(三)牵头社及参与社的权利与义务;(四)牵头社及参与社之间的资金划拨方式和时限;(五)贷款费用支出和利息收入的分配;(六)贷款损失的承担份额;(七)确定贷款持续分类与分类后的日常监督管理责任;(八)社团贷款联席会议的召集方式、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解决争议方式、违反协议的处罚办法;(九)各成员社认为其他应该约定的条款。第十八条 社团贷款合同的签订 社团组成后,牵头社应当尽快与借款人在贷款条件清单的基础上协商议定社团贷款合同的具体条款。社团贷款合同是借贷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后所签订的贷款合同。牵头社、参与社、借款人分别在社团贷款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后,社团贷款合同成立,同时对借贷双方产生约束效力。第十九条 贷款资金的汇划及贷款的发放:牵头社根据借款人的提款通知书,审核确认其满足提款条件后,按照贷款承诺份额计算参与社的放款金额,并于提款日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参与社;参与社接到书面通知后应立即确认自己的贷款金额并组织资金汇划至牵头社的指定账户;牵头社收齐参与社划来的款项后,按借款人申请的提款日期将贷款资金转入借款人账户。借款人如是分期提款,每次提款时应根据资金需求情况、项目进度向牵头社递交提款通知书、贷款用途证明和项目进展情况等资料。第二十条 社团贷款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收利息。参与社应向牵头社缴付社团贷款管理费。管理费根据贷款期限、贷款份额由牵头社与参与社协商确定。第二十一条 贷款到期,借款人应按期如数归还贷款本息,如不能按期全额归还社团贷款,对归还的部分,牵头社应依照协议规定,根据参与社的贷款份额分别划归各成员社。借款人的展期、借新还旧等应经社团贷款联席会议同意并按有关信贷政策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社团贷款必须采用担保方式。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息时,社团贷款成员社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及约定以抵押物或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或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或由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的规定履行债务、承担责任。第三章 牵头社和参与社的职责第二十三条 牵头社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接受借款申请,在调查分析基础上向借款人发出附有贷款条件清单的贷款安排建议书;(二)负责社团贷款的筹组,向有意参与社团贷款的农信社或联社发出组团邀请函、项目组织备忘录、调查初步意见等,并召集参与社有关人员商议社团贷款有关事宜,详细介绍有关借款人及项目的具体情况,规定参与社的反馈时间并集中其反馈意见;(三)落实社团贷款担保手续及其他附加条件;(四)负责召集参与社共同协商并签订合作协议;(五)严格按照社团贷款合同的有关规定,发放和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按照社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办理放款、本息回收及资金划拔手续,监控贷款资金流向,不得滞留资金;指示参与社将贷款资金划到牵头社的指定账户;将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和归还的本金,按贷款份额及时划至参与社的账户;(六)建立社团贷款台帐管理制度,对发生的每笔贷款业务必须逐笔进行登记;(七)对社团贷款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控,负责对社团贷款贷后管理,收集借款人及担保人的相关信息,动态监控借款人及担保人的风险变化情况,定期召开社团贷款联席会议(原则上为每一季度一次),通报项目风险情况,确保资金安全;(八)社团贷款出现不良时,统一协调参与社积极采取清收措施并对信贷资产进行保全;(九)完成参与社委托的有关社团贷款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四条 参与社的职责:(一)向牵头社函复参与社团贷款的意见;(二)将承担的贷款金额在约定的时间内划款至牵头社;(三)必要时参与牵头社组织的贷款调查、贷后检查、资产保全等相关工作;(四)发现借款人及担保人存在风险隐患应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牵头社;(五)按规定及时向牵头社支付管理费; (六)完成牵头社委托的有关社团贷款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五条 牵头社在开展社团贷款业务时,不得损害参与社的合法权益。对于牵头社的不尽职行为给参与社带来损失的,应依据其过错和损失程度,向参与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 参与社在参与社团贷款业务的过程中,应按照贷款承担份额各自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任一参与社不履行社团贷款合同规定义务的,其他参与社不承担其任何责任,但不免除其他参与社在社团贷款合同中的义务。任一参与社没有按社团贷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将所承担的贷款金额划至牵头社,应由牵头社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保证借款人及时足额地提取贷款,牵头社保留因此对该参与社的处置权;如仍无法补救,违约的参与社应当按每日未提供贷款金额的日贷款利息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七条 社团贷款最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社团贷款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但原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第四章社团贷款的管理第二十八条 牵头社负责社团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牵头社设立社团贷款贷后管理岗,负责社团贷款的全面管理,对贷款使用、项目建设、生产经营、担保等情况进行认真的跟踪检查和监督,落实各项措施,核实借款人经济效益和还款能力等有关情况,按时通知还本付息等有关事项,按季(或约定)将贷后检查结果向参与社通报,并接受参与社的咨询与核查,必要时牵头社可以组织参与社进行社团贷款贷后检查。第二十九条 若社团贷款因借款人违约而提起诉讼的,所发生的费用由成员社按贷款份额分摊;处理债务人的资产时,所得款项优先抵偿上述费用,若不能抵偿的,按份额分担。第三十条 参与社有权查询贷款档案资料,必要时参与社可协助牵头社跟踪了解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资产负债变化情况以及贷款项目的进展情况。第三十一条 社团贷款成员社之间应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和重大事项随时通报制度,涉及贷款出现潜在风险等重大事项时,任一成员社都有权要求牵头社组织召开社团贷款联席会议,商讨解决办法。社团贷款联席会议由成员社按照认贷份额行使表决权。第三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通过社团贷款联席会议并由全体成员社一致同意:(一)贷款数额的增加;(二)贷款展期;(三)担保方式的变更。第三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通过社团贷款联席会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社表决同意,其决定对全体成员社均具有约束力:(一)宣布借款人违约,并依照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二)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三)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四)借款人取消未提贷款;(五)借款人提前或者推迟提款;(六)借款人提前还款;(七)社团贷款五级分类结果的认定;(八)其他有关事宜。第五章 不良社团贷款的管理第三十四条 社团贷款划为不良贷款,或目前虽被划为关注类,但如不及时采取措施极有可能影响贷款本息偿还时,牵头社应迅速组织召开社团贷款联席会议,确定管理和处置方案,并由牵头社组织实施。第三十五条 社团贷款到期,借款人无法履行还款责任,应通过牵头社向借款人、担保人进行追索,参与社不得直接向借款人、担保人追索。第三十六条 在贷款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借款人被宣布破产并被清算,社团各成员社的贷款均按贷款份额受偿。第三十七条 当借款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所欠贷款时,按各成员社在社团贷款中所占份额受偿。逾期部分的罚息由牵头社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统一向借款人计收,并按逾期贷款的额度及贷款份额在各成员社中分配。第六章违约及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 社团贷款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违约及违约责任。借款人或担保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的,由牵头社组织参与社召开社团贷款联席会议,共同研究有关对策,并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做出追究其违约责任的决定。决定由牵头社以书面形式告知借款人及其担保人。追究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终止贷款合同、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要求支付违约金以及赔偿损失等。第三十九条 社团贷款成员社的违约及违约责任。(一)社团贷款成员社的违约行为:1、牵头社如有下列行为属于违约:(1)收回贷款本息不按规定份额和规定时间划给参与社,或先收本社在同一贷款中的贷款本息;(2)未按规定履行贷款管理职责;(3)滞留资金;(4)其他违反社团贷款约定的行为。2、参与社如有下列行为属于违约:(1)收到牵头社按协议规定份额和规定时间划款的通知后,未按时足额划付款项; (2)未按约定向牵头社支付管理费用;(3)其他违反社团贷款约定的行为。(二)社团贷款成员社的违约责任:对社团贷款成员社出现上述违约行为的,应通过社团贷款联席会议充分协商后进行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必要时受损方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章 外部监督和管理第四十条 牵头社应在社团贷款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合作协议和社团贷款合同报送当地银监局。第四十一条 省联社负责指导、监督辖内农村信用社开展社团贷款。第四十二条 社团贷款的成员社由同一联社的信用社组成的,由联社报省联社办事处备案;社团贷款的成员社由省内联社组成的,由牵头社报省联社备案;跨省组成社团的成员社应经省联社批准,报当地银监局备案。第四十三条 以联社为单位组成的社团贷款,牵头社应在社团贷款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将报备资料报送省联社信贷管理部备案。省联社信贷管理部在收到报备资料的10个工作日内向报备的牵头社反馈意见。第四十四条 社团贷款向省联社报备时,须提交以下资料:(一)贷前调查报告;(二)信贷业务审批资料;(三)信贷业务报备情况表;(四)社团贷款合同和合作协议;(五)省联社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第四十五条 社团贷款出现不良贷款应由牵头社及时向省联社书面报告。第四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省联社应派人对牵头社进行尽职调查:(一)牵头社未按协议严格履行职责,损害了参与社的合法权益,且拒不执行社团贷款联席会议达成的整改意见;(二)不良贷款余额超过省联社规定的限额。第四十七条 省联社应将尽职调查结论如实通知各成员社。如发现牵头社未能勤勉尽责的,省联社可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以下措施:(一)责令改正;(二)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三)对牵头社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给予相应处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东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制订和修改。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广东省辖内的农信社或联社。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文到之日起执行。附件:1、社团合作协议2、社团贷款合同3、社团贷款安排建议书4、社团贷款条件清单5、社团贷款组团邀请函6、社团贷款提款通知书7、社团贷款划款通知书8、社团贷款划款通知书回执附件1社团合作协议编号: 农信团合字第 号社团合作协议牵 头 社: 参与社1: 参与社2: 参与社3: 参与社4: 参与社5: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1、在本合同中,除非本合同另有所指外,下列术语含义如下:(1)社团贷款是指由成员社组成的非行政性的临时性团体,采用同一贷款合同(即本合同),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资金的贷款方式。(2)贷款人包括牵头社和参与社,二者统称成员社。(3)牵头社是社团贷款的发起人和贷款管理人,原则上由主要贷款社或基本账户社担任。(4)参与社是接受牵头社邀请、参与认贷份额的信用社。(5)“承担金额”指每个贷款人各自承诺的贷款额。(6)“贷款承担比例”提款前是指各成员社的承担金额占贷款总额的比例,提款后指各成员社的贷款余额占贷款总余额的比例。(7)“农信社营业日”指全体成员社各自所在地工作日。(8)“社团贷款联席会议”是指由牵头社组织召开或牵头社应参与社的提议召开,全体成员社参加,共同商议社团贷款相关事宜的组织。2、本合同目录和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不影响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含义。第二条 总则本协议各方同意向借款人 提供币 总额 万元的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各成员社所占份额为:(1) 贷款金额为 元,占比为 %;(2) 贷款金额为 元,占比为 %;(3) 贷款金额为 元,占比为 %;(4) 贷款金额为 元,占比为 %;(5) 贷款金额为 元,占比为 %;(6) 贷款金额为 元,占比为 %;各成员社根据其贷款承担比例参与每次放款。本协议旨在明确贷款人(即:社团)内部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本协议中,专有名词均按照上述社团贷款合同第一条解释。社团是指由广东省内多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村信用社或联社以向借款人提供贷款为目的共同组成的非行政性的临时性团体,社团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第三条 牵头社的权利和义务(一)牵头社的权利1、牵头社在业务上与参与社是委托代理关系。牵头社履行职责的行为对各参与社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各参与社应通过牵头社行使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牵头社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的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社团各成员社共同承担,但超越授权范围而实施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则应由牵头社自行承担。2、协调参与社的关系,督促借款人和其他有关方面落实贷款发放的条件;3、指定专人负责本合同项下参与社具体事务;4、牵头社认为必要时,可书面召集参与社召开社团贷款联席会议或应参与社提议组织召开社团贷款联席会议;5、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或社团贷款联席会议的决定对重大事项发表相应的声明或采取相应的行动,同时应以社团贷款联席会议的决议或相关参与社共同出具的函件作为授权证明;6、在履行社团贷款合同时发生争议的,牵头社为维护各参与社的利益而采取行动所发生的合理支出,各参与社应按贷款承担比例向牵头社进行支付;7、按本协议和社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向各参与社收取社团贷款管理费,管理费为各参与社所承担贷款额的 ;8、除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外,牵头社对下列事项不承担法律任:(1)其他缔约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2)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不真实;(3)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4)其他牵头社无法预见或者无法控制的事由。(二)牵头社的义务1、牵头社作为社团贷款的发起人和贷款管理人,应该严格执行社团贷款合同,并按照社团贷款合同保证社团贷款各参与社之间的利益,不得利用牵头社的地位损害参与社的合法权益;2、根据贷款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自行完成本合同约定贷款项目的评估审查,确认借款人满足提款先决条件;3、建立专门的登记台账,对审定同意发放的社团贷款总额及各参与社分担的贷款金额,逐笔进行登记(收回时亦同);4、组织办理社团贷款的担保手续;5、按社团贷款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发放贷款,将各参与社认购的贷款金额按约划款至借款人开立的账户,因参与社的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6、设立借款人贷款专户,将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归还的本金按贷款承担比例于下一个农信社营业日划回各参与社指定的账户;7、将借款人或参与社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文件、证明等资料及时传达给参与社或借款人;8、监督、检查借款人履行合同情况,跟踪调查贷款使用、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9、发现问题,应当尽快以书面形式通报参与社,除故意或重大过失外,牵头社对借款人提供资料、文件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10、如果某个参与社不能按时、按比例足额发放所认购的贷款,牵头社应采取应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另觅资金渠道)进行补救,尽量保证借款人能及时、足额提取贷款,但牵头社不负有垫付义务;11、社团贷款出现不良时,统一协调各参与社积极采取清收措施并对信贷资产进行保全;12、牵头社未经社团贷款联席会议同意不得转让其在社团贷款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13、办理参与社委托办理的有关社团贷款的其他事项时以授权委托书或社团决议为授权证明。第四条 参与社的权利和义务(一)参与社的权利1、有权通过牵头社要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2、有权通过牵头社要求借款人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等文件资料;3、有权向牵头社了解借款人的贷款使用、生产经营和财务等情况;4、参与牵头社组织的贷款调查、贷后检查、资产保全等相关工作;5、任一成员社认为必要时,可以书面要求牵头社召开社团贷款联席会议。牵头社应在接到召开社团贷款联席会议的书面要求后 日内,向各参与社发出召开社团贷款联席会议的通知,说明议题、时间和地点。6、有权在社团贷款联席会议上按照贷款份额行使表决权;并应当在社团决议上签章或出函作为证明;7、有权指出并要求纠正牵头社或其他参与社未尽职责和义务或损及参与社权益的行为;8、牵头社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怠于履行其职责的,参与社有权依照本协议的规定召开社团贷款联席会议,要求牵头社限时改正。牵头社未按社团贷款联席会议的决定改正的,经贷款承担比例合计达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参与社决定,可以更换牵头社,牵头社应于达成决议当天将与社团贷款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资金及时移交给新的牵头社,同时应及时通知借款人签订更换牵头社的协议,作为内部合作协议和社团贷款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在社团未选定新的牵头社之前,牵头社仍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二)参与社的义务1、参与社应按社团贷款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发放贷款,将认购的贷款金额按约划款至牵头社指定的帐户。因借款人的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2、参与社不得逾越牵头社对社团贷款合同的任何条款作任何形式的增减、变更或调整;不得在社团贷款合同之外,相互间达成与社团贷款合同相关且违反社团贷款合同或损害社团贷款合同项下其他参与社合法权益的任何约定或承诺,已经达成的或已经实施的与社团贷款合同相关的任何约定或行为均为无效。 3、参与社转让其在社团贷款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的,应当通知牵头社,由牵头社书面通知借款人和其他贷款人,且其他贷款人对该参与社转让的权利和义务享有优先受让权;4、配合和协助牵头社处理与贷款相关的事宜。第五条 社团贷款联席会议1、牵头社和参与社履行社团贷款合同和本协议的有关事项,行使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应通过社团贷款联席会议形成决议,共同决定采取一致行动。2、任一成员社可以书面要求牵头社召开社团贷款联席会议,牵头社应在接到召开社团贷款联席会议的书面要求后 个工作日内,向参与社发出召开社团贷款联席会议的通知,说明议题、时间和地点。3、下列事项应通过社团贷款联席会议并由全体成员社一致同意:(1)贷款数额的增加;(2)贷款展期;(3)贷款担保方式的变更。4、下列事项应当由贷款承担比例合计达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成员社同意,其决定对所有成员社均具有约束力:(1)借款人违约,并依照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 (2)决定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3)决定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4)借款人取消未提贷款;(5)借款人提前或者推迟提款;(6)借款人提前还款;(7)牵头社转让其在社团贷款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的;(8)其他有关事宜。5、以上重大事项在社团贷款联席会议表决通过后,应出具社团贷款联席会议的决议并由相关成员社签章;或由相关成员社共同出函证明,牵头社在以上重大事项上作出任何声明或行为的时候以此决议或函件为授权证明。第六条 内部违约责任与风险承担1、各成员社均是在各自对借款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独立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自主决定订立社团贷款合同及本协议;各成员社在履行社团贷款合同及本协议的过程中,其所承担的权利与义务是相互独立的,应按照贷款承担比例各自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任一成员社不履行社团贷款合同或本协议规定义务的,其他成员社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也不免除其他成员社在社团贷款合同中的义务。2、任一成员社不按照社团贷款合同或本协议中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借款人造成损失的,按社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处理。3、牵头社不按照社团贷款合同或本协议中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参与社造成损失的,牵头社应当赔偿其直接损失;4、任一成员社不按照社团贷款合同或本协议中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牵头社或其他参与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直接损失。第七条 不良社团贷款的处置1、社团贷款划为不良贷款,或目前虽被划为关注类,但如不及时采取措施极有可能影响贷款本息偿还时,牵头社应迅速组织召开社团贷款联席会议,确定管理和处置方案,并及时实施。2、各参与社的债权如到期无法得到借款人部分或全部清偿,应通过牵头社向借款人、担保人进行追索,不得直接向借款人追索。3、在借款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借款人被宣布破产并被清算,社团各成员社的债权均按债权比例同等受偿。第八条争议解决本协议各方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后,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需进行诉讼的,诉讼管辖地为牵头社住所地。第九条协议生效本协议一式 份,牵头社、各参与社各一份,经各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牵头社(公章): 参与社1(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参与社2(公章): 参与社3(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参与社4(公章): 参与社5(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附件2社团贷款合同 编号: 农信团借字第 号目 录第一条定义与解释第二条借款人陈述与保证第三条贷款第四条利率和结息第五条发放借款前提条件第六条提款第七条还款第八条提前还款第九条支付第十条担保第十一条借款人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 贷款人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变更、解除与转让第十四条 通讯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第十六条争议解决第十七条合同生效借款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借款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住所(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贷款人1(牵头社):住 所:贷款人2:住 所:贷款人3:住 所:贷款人4:住 所:贷款人5:住 所:贷款人6:住 所:借款人因,向以上各家农信社组成的社团申请借款。以上各家农信社根据编号为 农信团合字第 号的社团合作协议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经各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贷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1.1 在本合同中,除非本合同另有所指外,下列术语含义如下:1.1.1 社团贷款是指由成员社组成的非行政性的临时性团体,采用同一贷款合同(即本合同),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资金的贷款方式。1.1.2 贷款人包括牵头社和参与社,二者统称成员社。1.1.3 牵头社是社团贷款的发起人和贷款管理人,原则上由主要贷款社或基本账户社担任。1.1.4 参与社是接受牵头社邀请、参与认贷份额的信用社。1.1.5 “承担金额”指每个贷款人各自承诺的贷款额。1.1.6 “贷款承担比例”提款前是指各成员社的承担金额占贷款总额的比例,提款后指各成员社的贷款余额占贷款总余额的比例。1.1.7 “农信社营业日”指全体成员社各自所在地工作日。1.1.8 “社团贷款联席会议”是指由牵头社组织召开或牵头社应参与社的提议召开,全体成员社参加,共同商议社团贷款相关事宜的组织。1.2 本合同目录和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不影响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含义。第二条 借款人陈述和保证2.1 借款人是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正式成立并合法存在的企业,符合贷款通则等关于借款人的各项基本条件和要求。2.2 借款人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已获得股东会或董事会或任何其他有权机构的专门授权。2.3 向牵头社和参与社提供的与贷款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凭证及信息等是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的。2.4 在签订本合同时没有发生对主要财产产生重大不利后果的诉讼、仲裁或刑事、行政处罚,并预计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也不会发生此种诉讼、仲裁或刑事、行政处罚,如有发生,立即通知成员社。2.5在签订本合同时,没有发生任何足以影响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义务履行的重大事件。2.6借款人承认和遵循牵头社的业务制度和操作惯例及本合同项下的操作规程。第三条 贷款3.1 成员社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币 万元的贷款。各成员社所占份额为:(1) 贷款金额为 元,占比为 %;(2) 贷款金额为 元,占比为 %;(3) 贷款金额为 元,占比为 %;(4) 贷款金额为 元,占比为 %;(5) 贷款金额为 元,占比为 %;(6) 贷款金额为 元,占比为 %;各成员社根据其贷款承担比例参与每次放款。3.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途为。3.3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共个月,自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在贷款期限内,借款的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借据为准,但借据上载明的还款日不得迟于合同最后到期日。借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借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与本合同有抵触的,以借据记载为准。第四条 利率和结息4.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确定为 (A年利率B月利率)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并且本合同项下的利率在规定的调整范围内,则由牵头社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作相应的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调整后的利率从次年一月起开始执行。4.2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自贷款划付至借款人账户之日起按实际天数计算,借款按 (A、月;B、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 (A、月;B、季末月)的第20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当日付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与借款本金一并支付(日利率月利率/30)。第五条 提款前提条件每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否则贷款人有权拒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5.1 借款人已在牵头社处开立 账户。5.2 借款人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贷款人的具体要求,办妥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续;5.3 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担保已生效并持续保持有效;5.4 本合同生效、并且借款人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5.5 贷款人在对借款人所提交的资料审查合格后,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本合同项下的借款;5.6双方约定的其他发放借款的前提条件。第六条 提款6.1本合同项下贷款根据借款人资金需求情况逐笔核放,借款人应于每次提款前 个农信社工作日填写提款通知书并提交牵头社,牵头社应于下一个营业日向参与社寄送划款通知书,参与社于收到通知书当日将回执送达牵头社。6.2 借款人提款时,应于提款日前 个农信社营业日,向牵头社提供填妥的发放贷款的借据。牵头社应于下一个营业日转送各参与社,各参与社根据收到的借据发放贷款。6.3 如需提前或推迟提款,应于拟提前提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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