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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社(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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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社(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1.doc

    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信用社(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省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提高流动资金贷款经营管理水平,防范信贷风险,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等法规、制度,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经办机构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人民币贷款。第三条 开展流动资产贷款业务必须遵守“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四条 流动资金贷款必须纳入借款人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第五条 各经办机构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第六条 经办机构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经办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第七条 流动资金贷款应按照“先调查评估、再审查审批、后款项发放与支付”的流程合规办理,其基本操作程序为:贷款申请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贷款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回收与处置。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第二章种类与用途第九条 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划分可分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贷款。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期限在一年至三年(含)的贷款。第十条 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途用于满足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为耗用或销售而储存的各类存货、季节性物资储备等生产经营周转性、经常占用性或临时资金需求。不得发放铺底流动资金贷款。第三章 对象与条件第十一条 流动资金贷款发放的对象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借款人)。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必须符合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的法人类客户条件,对存在如下问题的借款人,不得发放贷款:(一)企业连续两年亏损,或连续两年净现金流为负。(二)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告。(三)违反国家规定骗取、套取贷款,用借贷等行为以牟取非法收入的。(四)有不良(含逾期)贷款、欠息等重大不良记录。(五)违反国家规定用经办机构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或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的。(六)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或严重有损于社会公益和道德的产品或项目。(七)在进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落实原有债务或未对其清偿债务提供足额担保的。(八)有其他严重违法或危害经办机构信贷资金安全行为的。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方式第十三条 经办机构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见附件1),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贷款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第十四条 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是指从第一笔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按合同约定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的时间。 第十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应根据借款人预计现金流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第十六条 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利率有关规定,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第十七条 享受贴息的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先收后贴的原则,经办机构按规定计收全部利息,待有关部门将贴息资金拨入后,再返还借款人。第十八条 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约定,原则上实行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第十九条 流动资金贷款采用担保贷款方式。第二十条 流动资金贷款金额较大的,可采取农村信用社内部社团贷款方式或联合其他商业银行办理银团贷款方式发放。办理社团贷款和银团贷款须严格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及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执行。第五章 受理与调查第二十一条 经办机构应对借款人提供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第二十二条 经办机构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履行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双人调查制,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借款人基本情况简单介绍借款人情况。借款人公司性质,注册地点,注册资金构成,所有权结构及主要股东;借款人主营业务(如主要产品)以及在其主营行业中的地位;借款人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商标、产品声誉;借款人的组织结构图,管理水平及主要管理人员的情况(学历、业绩,个人信用状况),等等。(二)借款人及关联企业资信状况查询借款人及关联企业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银监会客户风险预警系统及截止贷款申请前一个月的借款总量及余额、逾期借款额、拖欠利息额及其在各农村信用社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分布;对外提供担保情况;借款人与经办机构的合作关系及经办机构相关效益情况;发放贷款可能给经办机构在存款、结算、中间业务和原有贷款回收等方面带来的相关效益。从存贷比、增加结算量、提高资产质量等方面定性、定量分析贷款给经办机构带来的附带效益。(三)财务状况分析调查借款人近三年及申请借款前一个月的财务状况及其变化的主要原因,尤其要说明主要财务指标及主要科目异常变化的情况和原因。对财务报表主要指标进行比较分析。调查分析借款人流动比率、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周转率、利息保障倍数等主要流动性指标的变化及原因。(四)现金流量分析调查分析借款人近三年及申请借款前一个月的现金流量及其主要变化原因,预测全年度现金流趋势,计算债务保障率、现金比率、强制现金支付比率、销售净现率等四个指标进行对比分析,判断借款人是否有足够的现金流归还贷款本金及支付贷款利息。(五)本次申请贷款情况调查流动资金贷款的贷款用途及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是否采用社团贷款,利率的浮动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考虑了经办机构筹资成本、综合收益及风险因素。(六)担保分析拟提供担保情况调查,包括担保方式,担保人资格、能力,抵质押物是否足值有效、变现难易程度、抵质押率等。(七)流动资金贷款额度需求的合理性分析1根据借款人生产规模、经营特点、发展计划和流动资产周转期等因素,准确测算其正常、合理的流动资金总量需求。分析现有流动资金的来源构成;分析借款人流动资金需求增加的原因;分析该笔贷款投入后是否超过借款人合理支付能力;分析该贷款额能否满足借款人正常运营的需要;分析借款人资金营运的季节性及对流动资金贷款的季节性需求等。2调查反映借款人贸易或交易真实性的合同(协议)、订单或意向书是否真实、有效;是否有真实的贸易或交易背景;是否属于借款人正常经营范围;流动资金贷款在审查与贸易或交易有关的合同(协议)时应该注意以下内容:(1)合同(协议)必须真实。需认真审查合同或协议是否真实并已生效;即将履行或正在履行的合同或协议,应尽量实地调查贸易或交易背景的真实性。(2)合同(协议)标的必须合法并为借款申请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或其经营范围所允许,若需政府部门特许,借款人须提供相关许可批文。(3)借款申请金额不得多于购货合同订明的一次或分期付款金额,要求借款人要有30%以上的自有流动资金。(八)法律问题调查简要说明贷款在主体资格、操作环节及合同、担保、承诺等方面是否有需要澄清和解决的法律或政策问题;借款人是否已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等。(九)风险与防范调查分析借款人生产经营风险状况及相应的防范措施。包括借款人面临的行业、市场、经营等风险是否引起管理层的重视;已经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及效果;尚存风险及拟采取的措施;针对贷款投入后的主要风险因素,经办机构拟采取降低、规避及转移风险的措施。(十)调查报告结论调查报告应明确调查意见,是否同意办理此项业务,并对拟提供贷款的用途、额度、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等基本要素提出意见。第六章 风险评价、审批与咨询第二十三条 经办机构信贷审查部门负责对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进行风险评价。风险评价指经办机构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方面进行的论证与风险评价。第二十四条 经办机构信贷审查部门负责对流动资金贷款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基本要素审查:1. 借款人及担保人有关资料是否齐备。2. 信贷业务内部操作资料是否齐全。(二)主体资格审查:1. 借款人及担保人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2. 借款人及担保人组织机构是否合理,产权关系是否明晰。3. 借款人及担保人法定代表人、主要部门负责人有无不良记录或违法、违纪行为。(三)合规、合法性审查:1. 提交资料内容是否相互矛盾。2. 信贷用途是否合规合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3. 信贷用途、期限、方式、利率等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有关规定。(四)信贷风险审查:1. 审查借款人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2. 分析、揭示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财务风险及经营管理风险等。3. 审查保证人的保证能力和代偿债务的可能性。4. 审查抵(质)押物是否足值和变现的可能性。5. 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第二十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内部管理权限按照省联社核定的各级机构信贷业务管理权限执行。第七章合同管理第二十六条 经审批/咨询同意发放的流动资产贷款,应根据审批内容与借款人、担保人面签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需要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合同正式签署前,经办信贷员应逐项落实审批条款,对合同填写内容进行核对,包括约定具体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方式、贷款约束条件、还贷保障及风险处置等要素和有关细节,确保合同内容填写合法合规、要素完整、主从合同衔接一致,经法律人员审核后方可正式签署合同。合同中应详细规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避免对重要事项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贷款的支付中应约定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及借款人应及时提供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第二十七条 经办机构应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及时向经办机构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配合经办机构对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经办机构;经办机构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借款人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经办机构同意等。第二十八条 经办机构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未遵守承诺事项、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申贷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约定的财务指标约束等情形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经办机构可采取的措施。第二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在合同中约定流动资金贷款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和资金回笼账户。在贷款发放前借款人应持开户材料在经办机构开立专门账户,贷款发放与资金支付均须通过该账户办理。同时借款人在经办机构开立资金回笼账户,经办机构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的管理。经办机构应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第八章 贷款发放与支付第三十条 各经办机构应设置贷款支付审核岗,支付审核岗人员应由独立于流动资金贷款的调查、风险评价、审查、审批、合同签订与贷后管理环节之外的人员担任。其岗位职责包括:(一)审核审批限制性条款是否落实。(二)对合同填写内容进行核对与审核。(三)审核借款人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四)审核证明贷款用途的交易资料是否符合要求,交易是否真实合法、受益人是否与交易对手一致。第三十一条 经办机构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提款条件以及贷款资金支付接受经办机构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第三十二条 贷款发放和支付应通过合同约定的专门贷款发放账户办理。第三十三条 经办机构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为主、借款人自主支付为辅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经办机构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经办机构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经办机构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一)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 (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三)经办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五条 对需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借款人应提供与提款条件相符合的交易材料、省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支付申请书(附件2)经支付审核岗审核同意后发放贷款。支付审核岗负责审核借款人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相关交易资料(包括购销合同、承包合同、发票以及其他能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合法资料)是否符合要求,交易是否真实合法、受益人是否与交易对手一致,审核后进行出账。 第三十六条 对可采用自主支付的,借款人应提供省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支付申请书(附件2)、流动资金贷款自主支付用款计划表(附件3)经支付审核岗审核同意后发放贷款。支付审核岗负责审核借款人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金额是否在自主支付范围、相关资料是否符合要求。经办机构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第三十七条 受托支付的贷款资金应于当日将款项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对自主支付的贷款资金,经办机构逐笔审批,审批时应与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自主支付用款计划表相核对。第三十八条 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经办机构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一)信用状况下降。(二)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三)借款人有不按合同约定的用途和金额标准支付贷款资金。(四)借款人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情况。(五)经办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况。第九章 贷款管理第三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后的管理,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第四十条 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后,经办机构必须在15日内进行贷款发放后跟踪检查,并形成贷款跟踪检查报告。第四十一条 流动资金贷款贷后检查采取常规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一)常规检查是指经办机构在一笔贷款发放15日内应进行首次检查,重点检查该笔贷款的使用情况。经办机构应按月对贷款进行检查,并形成信贷资产检查报告。常规例行检查内容包括:1基本情况(1)营业执照是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年检合格。(2)贷款卡(证)是否经人民银行年审通过,如是贷款卡,检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中借款人的情况有否异常。(3)借款人是否正常纳税。(4)借款人的名称、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是否变更或准备变更。(5)借款人经营组织形式是否变更或准备变更。(6)借款人的资本结构是否变更或准备变更及其原因。(7)借款人经营范围是否调整或准备调整,及其对经办机构信贷资产安全的影响程度。(8)借款人内部管理水平(管理层素质、稳定性、经营管理作风等)是否发生变化,及其对经办机构信贷资产安全的影响程度。(9)其他。2经营状况(1)通过了解借款人所在行业和企业内部各类因素的变化对借款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分析借款人经济效益和还款能力的变化状况和趋势。借款人所在行业的国家宏观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发生重大变化。(2)借款人所在行业的经济周期状况如何。(3)借款人在行业中的地位是否发生重大变化。(4)借款人生产是否正常。(5)产品销售情况如何。(6)其他。3贷款的使用及借款人信用情况(1)借款人是否按合同约定支付方式使用信贷资金。(2)借款人是否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或履行义务。(3)借款人是否被列入各家银行或外汇管理局等有关管理机构的“黑名单”等。(4)其他。4财务状况(1)借款人是否按期提供财务报告(表)。(2)财务报表中的以下项目是否发生异常变化。分析资产负债表时,要关注存货、应收账款、短期投资、长期投资项目、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特别应关注对外债务不成比例的异常增长)等项目的余额变化。分析损益表时,要关注销售额和利润等的余额及变化情况,固定资产折旧、坏账准备、各项投资减值准备或存货跌价准备等的计提情况。分析现金流量表时,要关注借款人过去和未来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的能力。5重大事项进展情况(1)拟或正在进行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情况。(2)拟或正在进行对外投资情况。对投资活动现金流量比重较大的借款人,要检查其主营业务状况;对外投资额较大的借款人,要分析其投资业务的风险程度。(3)拟或正在进行合资、重组、承包兼并、破产、收购、股份化等改制情况,严防借款人借资产重组之机剥离资产逃避还款责任。(4)遭受重大自然灾害、事故情况。(5)是否卷入重大法律诉讼,了解并分析其原因。密切注意借款人起诉和应诉事项,分析其对经办机构信贷资产安全的影响。(6)其他。(二)借款人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应当立即实施重点检查:1按贷款风险分类或不良贷款认定结果,贷款形态由正常转为不良或不良贷款形态恶化。2欠息超过60天,本金出现逾期。3借款人发生可能影响贷款安全和信贷资产质量的生产经营已停止、项目已停建、重大投资活动、体制改革、债权债务纠纷、事故与赔偿、人事调整等重大事项。4省联社、市联社(市办事处)、县级行社或外部监管部门要求对特定借款人(包括首次列入不良信用借款人内部控制名单的借款人)组织重点检查。重点检查必须是现场检查,必须由县级行社分管信贷副主任(副行长)或主任(行长)牵头实施。重点检查中,应当着重分析借款人出现的异常变化对其还款/履约能力的影响,以及给经办机构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害,研究相应的解决措施,并形成信贷资产检查报告。属于重大风险事项的,还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通报信贷管理部门和法律部门。本级联社不能独立解决的,必须报上级机构研究处理。第四十二条 省联社对已咨询的贷款要每年检查一次,对市联社(办事处)、县级联社咨询/审批的贷款随时进行抽查。市联社(办事处)对已咨询的贷款要每半年检查一次,对县级联社审批贷款随时进行抽查。县级行社对本级审批的贷款每季度检查一次,对基层经办机构审批的贷款随时进行检查。第四十三条 经办机构应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第四十四条 经办机构应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第四十五条 经办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参与借款人大额融资、资产出售以及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等活动,有效维护经办机构债权。第四十六条 流动资金贷款需要展期的,经办机构应审查贷款所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展期,并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加强对展期贷款的后续管理。第四十七条 流动资金贷款形成不良的,各经办机构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及时制定清收处置方案。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经办机构可与其协商重组。第四十八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经办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第四十九条 对流动资金贷款实行风险预警制度和重大风险报告制度。在借款期限内,发生重大风险预警信号,危及信贷资金安全的,要按规定及时风险预警和报告,调整风险分类,并视情况采取限期纠正、停止发放贷款和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等措施,或采用其它风险控制、化解措施。(一)国家产业政策重大调整。(二)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财务状况恶化、销售收入大幅度下降严重影响到经办机构信贷资产安全。(三)原材料及产品市场条件、产品质量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四)经营管理状况恶化;对经办机构及其他债权人出现拖欠或违约行为;违反约定在未还清贷款之前以自有资产为其他负债提供担保。(五)拒绝接受经办机构对贷款的监督管理;不按期还款,又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展期手续。(六)借款人改制、产权变更、高层管理人员变动、逃废债务、涉及诉讼案件等重大预警信号。(七)在贷款期限内借款人重大投资及股东分红。第五十条 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分类按照省联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相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一条 流动资金贷款档案管理按照省联社信贷档案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罚 则第五十二条 流动资金贷款相关责任认定与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省联社相关制度执行。第十一章附 则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和修改。第五十四条 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制定的有关制度及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按本细则执行。第五十五条 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应基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即流动资金缺口)确定。一般来讲,影响流动资金需求的关键因素为存货(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现金、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同时,还会受到借款人所属行业、经营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重要因素的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当期财务报告和业务发展预测,按以下方法测算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一、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影响因素主要包括现金、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在调查基础上,预测各项资金周转时间变化,合理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在实际测算中,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可参考如下公式:营运资金量上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其中: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周转天数=360/周转次数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预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预收账款余额存货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存货余额预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预付账款余额应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应付账款余额二、估算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将估算出的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量扣除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以及其他融资,即可估算出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三、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情况(如借款人所属行业、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分别合理预测借款人应收账款、存货和应付账款的周转天数,并可考虑一定的保险系数。(二)对集团关联借款人,可采用合并报表估算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原则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成员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总和不能超过估算值。(三)对小企业融资、订单融资、预付租金或者临时大额债项融资等情况,可在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确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情况下,根据实际交易需求确定流动资金额度。(四)对季节性生产借款人,可按每年的连续生产时段作为计算周期估算流动资金需求,贷款期限应根据回款周期合理确定。附件2:省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支付申请书 :根据与贵社(行)签订的 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第 条贷款资金支付方式的约定,我公司申请支付流动资金贷款资金,支付金额为人民币 元,支付方式采取以下 种方式:一、自主支付。自主支付明细详见所附流动资金贷款自主支付用款计划表。二、受托支付。受托支付材料详见所附:用款计划;交易合同;货物单据;付款单据; 。我公司委托贵社将款项支付给与所附材料相符的交易对手,交易对手名称: ,账号: , 开户行名称: 。我公司承诺:若交易对手账户开户行退款,导致贵社(行)无法及时按照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交易对手的,贵社(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在本合同下已产生的还款义务不受影响。对于交易对手开户行退回的款项,我公司在此授权贵社(行)予以冻结。在此情况下,我公司重新提交支付委托及审核所需的用途证明材料等相关交易资料,经贵社(行)审核同意后,将贷款资金支付给交易对手。申请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附件3:流动资金贷款自主支付用款计划表申请人名称(盖章):账号:预计用款时间预计用款金额(万元)款项用途交易对手备注合计-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申请单位经办人(签章): 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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