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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社(银行)大额现金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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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社(银行)大额现金管理实施细则.doc

    信用社(银行)大额现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打击防范和利用大额现金交易进行经济犯罪活动,规避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转账结算业务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社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开户单位是指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办理人民币现金收付及相关业务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账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期货公司。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社办理存取款的单位和个人。第二章 开户单位的现金管理 第四条 开户单位可以通过在信用社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业务。 第五条 开户单位可以通过在信用社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业务,但不能从一般存款账户支取现金。 第六条 经信用社审查并报人民银行批准,开户单位可以通过在我社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 第七条 经信用社审查并报人民银行批准,开户单位(除非银行金融机构处)可以通过在信用社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经信用核定的可以支取现金的专用存款账户只能用于个人支付的社会保障支出、房屋折迁、破产清算、劳务报酬、农副产品采购等特定用途。 第八条 经信用社审查批准,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在信用社开立的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开立的受托管理客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解缴业务,但只能选择其中的一个受托管理客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办理现金支取业务,该账户由非银行金融机构选定并由信用社报当地人民银行审核,当地人民银行在确认该非银行金融机构尚无在其他开户银行申请开立的受托管理客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办理现金支取业务后签署审核意见。经信用社和当地人民银行核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取现的专用存款账户只能用于个人支付的社会保障支出、证券期货保证金等特定用途。第九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单位客户办理股票交易、债券、保险以及期货交易业务,必须采用转账结算;对个人客户从事上述业务应委托信用社收付现金。第十条 信用社必须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核定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库存现金限额应由上述开户单位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由信用社审核后通知开户单位执行,同时信用社应将审核文件存档以备当地人民银行检查。信用社必须核定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库存现金限额,填写非银行金融机构库存现金限额核定报备表,报当地人民银行批准后通知非银行金融机构执行。信用社原则上按年调整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并要加强对开户单位超库存限额情况的检查。第三章 大额现金登记备案管理第十一条 信用社必须建立大额现金登记备案制度,包括建立大额现金支付台账、填写个人大额现金存款登记表、大额现金支付登记表及将前述登记表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第十二条 信用社对单位或居民个人储蓄账户存款,单笔金额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应逐笔登记,填写个人大额现金存款汇总登记表,于每月随月报报送资金组织科备案,资金组织科每季汇总后报送联社。第十三条 信用社对单位或居民个人一日一次性从其储蓄账户提取现金5万元(含5万元)以上,柜台经办人员必须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军人证等),经审核后方可支付。信用社对一次性提取现金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应要求取款人至少提前1天以上以电话等方式预约。信用社对居民个人一日一次性提现或一日数次提现累计超过5万元(含5万元)以上,应逐笔登记,填写大额现金支付登记表,于每月随月报报送资金组织科备案,资金组织科每季汇总后报送联社。第十四条 信用社对单位或居民个人一日一次性提现或一日数次提现累计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需填制大额现金审批表并由分社负责人审批后登记大额现金审批登记簿,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需报送资金组织科审批,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除填制审批表外,还应填制异常大额现金交易报备表并报送资金组织科备案。第十五条 信用社资金组织科要按季汇总和分析大额现金存取数据,并将分析报告情况上报。第十六条 信用社对登记备案的取款人的存取情况负有法律规定的保密责任。第四章 居民储蓄账户现金管理第十七条 信用社必须严格遵守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严禁公款私存套取现金,不得将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资金转入个人储蓄账户,不得为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将经营性资金转入个人储蓄账户提供方便,并为其通过储蓄账户办理结算。第十八条 对于开户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给个人的下列款项,允许转账至个人结算账户。(一)工资、奖金;(二)小额劳务报酬(如附有完税证明);(三)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的价款;(四)证券期货投资收益;(五)证券期货保证金;(六)买断工龄支出;(七)社会保障支出;(八)房屋拆迁;(九)其他合法款项。开户单位将(一)至(九)等项转入个人结算账户,应向信用社提供相关的依据。第十九条 信用社按照规定发放给个人的住房贷款、汽车消费贷款、助学贷款等,应直接转入房地产开发商、汽车销售商、就读学校等商品供应商的指定账户,不得为个人直接办理提取现金的业务。第五章 异常大额现金交易管理第二十条 所谓异常大额现金是指在柜台发生的下列现金支取活动:(一)开户单位提取的大额现金明显超过其实际需求;(二)开户单位提出的大额现金的时间出现异常变化;(三)开户单位连续几个工作日提取的大额现金出现异常变化;(四)信用社认为的其它异常大额支取情况(如突发性的集中提现等)。第二十一条 信用社柜台人员要尽到应有的异常大额现金交易的关注责任,对柜台发生的异常大额现金交易活动,应及时向资金组织科报告。经资金组织科查实、确认为异常现金交易后,连同有关资料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进一步关注尚未结束异常大额现金交易的进行。第六章 信用社现金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第二十二条 信用社要固定现金管理岗位,确定现金管理人员,强化现金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使相关岗位能够互相制约和监督,并对部分大额现金审批岗位实行轮岗以及进行离岗审查。第二十三条 信用社要进一步坚特现金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 各分社有把单位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采取允许单位或者个人超限额提取现金、及违反其他现金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信用社将根据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进行处理。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农村信用社负责解释、修订。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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