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信贷风险管理咨询委员会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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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信贷风险管理咨询委员会工作制度.doc
信用社(银行)信贷风险管理咨询委员会工作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的“管理、指导、协调、服务”职能作用,提高农村信用社防范、控制和化解政策性、体制性、系统性信贷风险的能力,确保信贷业务稳健发展,省联社设立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风险管理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条 委员会为省联社内设的信贷风险管理咨询机构,由专职或兼职的人员组成。委员会主要工作是为全省农村信用社提供信贷政策、贷款行业信息、贷款项目风险等咨询服务,促进农村信用社各项信贷资产业务在保证质量前提下持续发展。第三条 委员会下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联社信贷管理部,办公室工作人员主要由省联社信贷管理部及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第二章 人员构成第四条 委员会实行委员制,由20名以上的委员组成,内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第五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省联社主任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省联社主管信贷业务的副主任担任。委员主要由省联社信贷管理部及相关部门的人员和有关联社的信贷专业人员组成。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由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具有丰富信贷风险管理经验及较高宏观分析能力和决策水平的人员担任。第七条 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可视其工作需要及特殊情况作适当的调整,需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列席会议。第八条 对于各联社上报省联社咨询、备案的大额贷款、特殊行业贷款以及跨地区社团贷款项目,委员会可邀请该贷款行业的专家参与贷款项目的研究和分析,也可邀请该贷款联社的业务人员列席。第三章 主要职能第九条 委员会应行使以下主要职能:(一)根据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以及广东省区域经济发展的新情况和新特点,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研究和分析全省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政策以及信贷风险控制目标、原则及措施,并提出建议;(二)对全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规章制度执行的可操作性及有效性,提出改进意见;(三)研究各联社信贷管理等级的评定标准和办法,并提出建议;(四)适时地根据信贷市场、贷款行业的变化趋势,研究防范、控制和化解市场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授信风险、流动风险等整体性信贷风险的措施,并提出建议;(五)审议和评价各联社上报省联社咨询、备案的大额贷款、特殊行业贷款以及跨地区社团贷款项目,对其作必要的风险警示,并提出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的措施及建议。(六)研究涉及农信社信贷风险管理的其他事项,并提出建议。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第十条 委员会委员应享有以下权利:(一)了解全省各地经济、金融发展及贷款投放等情况;(二)了解全省农村信用社信贷风险管理状况及相关数据;(三) 向贷款报备单位了解有关借款人及贷款项目的相关情况;(四) 对提交委员会审议的有关事项和贷款项目独立发表意见;(五)对委员会工作提出改进建议。第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委员会工作纪律,按时出席委员会会议;(二)严格按照委员会工作规则,对提交委员会研究和审议的事项,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和建议;(三)贯彻委员会的决议,完成委员会委托或交办的事项并向委员会报告执行情况。(四)出席会议的委员须对会议所议事项保密,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会议信息。第五章 会议制度及工作规则第十二条 委员会根据省联社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定期会议一般每半个月召开一次;不定期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临时召集,并由办公室提前通知。第十三条 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的委员出席才能召开,也可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提议,根据省联社工作需要随机抽取人员参加会议。第十四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主任委员指定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审议意见必须经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批准后生效。第十五条 拟提交委员会研究、审议的有关事项,办公室须提前报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认可,再将相关材料提前2天送达各委员。第十六条 委员在研究、审议有关事项时,有权对有关事项提出质询,充分陈述个人意见,并提出有关建议。第十七条 委员会应定期向省联社领导班子报告有关工作开展情况。第六章 委员会办公室第十八条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受理各联社上报的议题申请,并根据省联社的工作需要,拟定会议议题和评议计划,按要求组织会议,分送会议材料,做好会议记录以及相关文件和报告等的起草工作;(二)委员会形成意见后,办公室负责起草有关文件,及时向省联社领导班子通报情况,以书面形式向相关联社、部门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并督促相关联社、部门贯彻和落实;(三)负责保管经委员会研究、审议的相关文件及材料;(四)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七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由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条 本工作制度自今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