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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社(银行)不 良贷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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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社(银行)不 良贷款管理办法.doc

    信用社(银行)不 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不 良贷款管理,加大不 良贷款监测、考核、清收、盘活、保全力度,提高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村信用社不 良贷款的监测、考核、清收管理的对象是列入农村信用社统计口径的不 良贷款。实行贷款五级分类的联社,按贷款五级分类的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末收利息(现阶段重点是按期限分类的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末收利息)。非信贷不 良资产的分类标准和考核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制定前可参照贷款五级分类标准掌握。第三条 不 良贷款管理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范管理、有效运作,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其监测、考核、清收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由县级联社信贷(风险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员专(兼)职,实行专项考核。第四条 农村信用社要加强不 良贷款管理,真实反映不 良贷款。损失类贷款(呆滞、呆帐贷款)的认定必须由县(区、市)联社信贷、会计、稽核部门联合审查认定,报理事会批准后方能进行帐务调整。要确保不 良贷款数据真实、准确。对采取故意隐瞒、做假帐等手段造成不 良贷款不真实、数据不准确;对重大问题隐瞒不报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要给予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第二章 不 良贷款的监测和分析第五条 建立健全不 良贷款管理监测体系。各信用社要建立不 良贷款分户台账,各县级联社要建立大额不 良贷款分户台账,逐户记载不 良贷款客户的经营情况以及在农村信用社贷款情况。大额不 良贷款的具体额度由各县联社确定。第六条 县联社要采取有效方式,对重点农村信用社和客户进行直接监控。重点农村信用社指:不 良贷款率前5名的信用社;不 良贷款余额不减反增或不 良贷款率不降反升的信用社。重点客户指:大额不 良贷款客户及贷款余额(排列在本社前十名)的客户和拥有关联企业的集团客户。第七条 各级联社要按月对不 良贷款进行监测、按季对不 良贷款进行分析,对辖内农村信用社风险状况和变化趋势作出总体判断和评价,变化情况明显的要重点说明,并形成分析报告。第八条 不 良贷款分析。重点分析不 良贷款的变动及原因、贷款集中程度,对贷款质量的真实性和损失程度进行判断,对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分析预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情况。本期贷款余额、不 良贷款余额及比例以及与上期和年初比较的变化情况。如出现重大变动和异常情况,应对其原因进行重点分析。(二)县(含乡、镇)和客户结构情况。各县联社要分别列表说明和分析不 良贷款余额、不 良贷款比例较高的前5名农村信用社,以及贷款余额、不 良贷款余额最大1户和最大10户的客户。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中的不 良贷款,各县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乡镇和农户数。(三)不 良贷款清收转化情况。可分别按现金清收、贷款核销、以资抵债和其它方式进行分析。对中央银行专项票据置换出来的不 良贷款清收转化情况,也参照此方式进行分析。(四)新发放贷款质量情况。对近两年以来发放贷款质量和当年新发放贷款情况要进行持续监测和分析。(五) 新发生不 良贷款的内、外部原因分析及典型案例。外部原因包括自然灾害、企业经营管理不善或破产倒闭、企业逃废银行债务、企业违法违规、地方政 府行政干预等;内部原因包括违反贷款“三查”制度、违反贷款发放管理规定、农村信用社职工违法等。(六) 对不 良贷款的变化趋势进行预测,提出继续抓好不 良贷款管理工作的措施和意见。原因分析全面、深入,趋势分析合理、科学,措施及时、有效。第三章 不 良贷款考核 第九条 不 良贷款考核实行县联社考核农村信用社,省联社考核县级联社的形式。省联社在认为必要时,可委托省联社州、市办事处(地(市)级联社)考核县级联社。第十条 不 良贷款考核主要指贷款质量考核。贷款质量考核指标包括不 良贷款比例变化和不 良贷款余额变化。第十一条 省联社州、市办事处(地(市)联社)根据省联社委托按季对县级联社不 良贷款变化及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后作出综合评价,并向上级上报考核报告。不 良贷款考核结果要作为县级联社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第十二条 省联社要在每季度或根据风险状况不定期采取通报、约见会谈、戒免谈话等形式,听取县级联社不 良贷款变化情况汇报,督促其提出防范化解不 良贷款的措施。第四章 不 良贷款清收管理第十三条 不 良贷款清收管理包括不 良贷款的清收、盘活、保全和以资抵债。第十四条 不 良贷款清收是指不 良贷款本息以货币资金净收回。清收的标准为:(一)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 良贷款本息。(二)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 良贷款本息。(三)以租赁、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抵债资产获取货币收入,冲减不 良贷款本息。(四)确需自用的抵债资产,按XX省农村信用社购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经折价入账冲减不 良贷款本息。第十五条 不 良贷款盘活是指通过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强债务主体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盘活的标准为(必须同时符合):(一)债务主体合法,银企关系(协调)。(二)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有净利润或较以前亏损大幅下降。(三)企业按时支付当期利息,落实贷款本金及原欠利息还款计划并按期偿付。如有新增贷款,企业必须按时还本付息。(四)有足值有效的抵押、保证担保。(五)贷款形态由不 良转为正常。第十六条 不 良贷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已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保全的标准为:(一)原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落实了合格的承贷主体。(二)原担保手续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贷款或原不符合条件的信用贷款重新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三)原已失去诉讼时效的贷款重新恢复了诉讼时效。第十七条 以资抵债是指在依法收贷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的资产,用于抵偿贷款本金和利息。以资抵债的标准按农村信用社财务实施办法执行。第五章 不 良贷款清收管理的组织实施第十八条 不 良贷款清收管理实行县级联社统一清收与农村信用社属地清收相结合,以属地清收为主的方式进行。统一清收是指县级联社成立或指定专职机构负责统一清收管理辖内不 良贷款;统一清收管理机构可以是县级联社信贷(风险资产)管理部门。属地清收是指由各农村信用社负责不 良贷款清收管理工作。不 良贷款占比15%以上和不 良贷款余额1000万元以上的县联社,必须采取统一清收的方式组织清收。第十九条 不 良贷款清收管理人员主要是指组织安排、内部竞聘的专职清收人员。造成不 良贷款的主观责任人,坚持人随业务走,作为清收机构成员,清收责任贷款。第二十条 不 良贷款清收管理实行主任领导下的部门分工负责制。信贷(风险资产)管理部门是负责不 良贷款清收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人事、财务会计、稽核、科技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为不 良贷款清收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法律、财务、人员、技术等支持。第二十一条 不 良贷款清收管理权限(一)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权限按农村信用社财务实施办法执行。(三)农村信用社风险基金注资盘活不 良贷款,由XX省农村信用社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主任审批。(四)呆账贷款核销审批按执行。第二十二条 在不 良贷款清收管理过程中,对有弄虚作假、越权操作、造成农村信用社资产流失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工作人员,要按照农村信用社有关规章制度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不 良贷款统一清收管理的程序第二十三条 不 良贷款实行县级联社统一清收的,各农村信用社原则上要将辖内不 良贷款借款人相关资料上报到县级联社。上报不 良贷款要逐户确认。在操作上,对现有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两呆贷款),又有正常和关注类贷款(正常、逾期)的同一客户,根据企业实际分别情况同时上报,具体归属由县联社确定。第二十四条 不 良贷款上报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贷款所在农村信用社在规定时间内将符合下列条件的不 良贷款分成五类:第一类属借款人虽已资不抵债,但尚在经营,原有贷款有一定盘活的可能;第二类属借款人已歇业关闭、破产,原有贷款债权清晰、手续完备,通过抵押、保证等方式(包括以资抵债),可以追偿部分债权的贷款;第三类属已无发展前景,不实施强制退出,信贷资产将面临更大损失的企业贷款。第四类属已丧失诉讼时效,贷款手续不全,执行中止和借款人已逃匿,责权追偿难度大的贷款;第五类属已核销的贷款。贷款所在农村信用社按五类逐笔填列上报县级联社清收管理部门。贷款所在农村信用社提交书面报告,列出上报清单,报县级联社。(二)县级联社按照统一清收管理的范围和条件 ,进行认真审查认定。2000年10月底以后发生的不 良贷款,必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不 良贷款认定办法规定,履行认定程序,处理造成不 良贷款的主观责任人。(三)农村信用社上报的不 良贷款,经县级联社审核批准后,组织辖内农村信用社落实清收管理措施,进行清收。第七章 不 良贷款清收管理的措施第二十五条 不 良贷款清收管理以农村信用社资产损失最小化为目标,采取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力求取得实效。第二十六条 依法收贷和保全信贷资产。依法收贷适用于债权债务关系明晰、诉讼时效有效的不 良贷款。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措施,对不 良贷款进行催收:(一)无担保人的借款,以借款人为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二)有担保人的主债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保证人。(三)行使代位权、撤销权、不安抗辩权。(四)申请破产。(五)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保证人的财产或申请生效的法律文书(如:支付令、判决书、调解书等)。对无效担保贷款,补办有关手续,重新确定担保方式和签订担保合同。对已失去诉讼时效或超过保证期间的贷款,向债务人、保证人主张债权,重新恢复诉讼时效或延续保证期间。第二十七条 借助社会力量清收(一)在逃废悬空农村信用社债权严重,社会信用环境差的地区,可通过人民银行、银行同业协会和新闻媒体,采取包括联合制裁、内部发布黑名单、公告催债、公开曝光等方式间接清收。(二)对从事社会公共事业、当地经济支柱产业的企业的不 良贷款,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国家工职人员拖欠贷款,以及因逃废悬空农村信用社债权而形成的不 良贷款,可借助地方政 府行政力量清收。(三)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农户、城镇居民的不 良贷款,可委托社外机构、人员代理清收。第二十八条 以资抵债。对现有抵债资产,采用租赁、拍卖和变卖等方式,加快处置步伐。债务人无货币清偿能力,现有财产又暂时难以变现的,可与债务人达成协议或经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裁决,形成生效法律文书,以企业的有效资产办理以资抵债手续。抵债资产按照农村信用社财务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接收、管理、处置和财务处理。第二十九条 呆账贷款核销。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呆账贷款,履行规定申报审批手续后核销。第八章 不 良贷款清收管理的考核奖励第三十条 不 良贷款清收管理计划是指不 良贷款本息清收、盘活、保全(含以资抵债)计划。计划一年一定,年初下达,年末考核。计划执行情况是考核县级联社领导班子工作业绩的主要指标,也是上级联社对下级联社进行费用、人员、固定资产等资源配置时的主要参考指标。各联社每年可按计划执行情况评选不 良贷款清收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各联社的奖励晋级指标优先用于奖励在不 良贷款清收管理中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清收人员。第三十一条 不 良贷款清收管理奖励分为社内奖励和社外奖励两部分,奖励对象为在清收盘活中作出贡献的个人。单人清收,按标准奖励单人;单位清收或多人清收(含社内、社外共同清收),按标准奖励到单位或小组,再以个人清收盘活额占该笔贷款清收盘活额的比例计算个人应得奖励。第三十二条 社内奖励(一)奖励对象:社内在不 良贷款清收中作出贡献的人员。清收管理计划内不 良贷款实行工效挂钩,超额完成计划给予奖励。(二)超额完成清收计划的奖励开支渠道:在岗清收人员奖励,可在上级联社下达当年效益工资总额中开支,也可在各项责任目标津贴中开支。其他清收人员奖励,在“其他营业支出”科目的“手续费支出”子目据实列支。(三)奖励标准:1.清收不 良贷款(1)清收已核销呆账贷款本息,最高按收回金额20%兑现奖励。(2)清收呆账贷款本息,最高按收回金额10%兑现奖励。(3)清收形成呆滞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呆滞贷款本息,最高按收回金额5%兑现奖励;清收形成呆滞未达到三年的呆滞贷款本息,最高按收回金额的3%兑现奖励。2.盘活不 良贷款(1)盘活形成呆帐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的呆账贷款本息,最高按盘活金额5%兑现奖励;形成呆帐未达到三年的呆账贷款本息,最高按盘活金额3%兑现奖励。(2)盘活形成呆滞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的呆滞贷款本息,最高按盘活金额3%兑现奖励;形成呆滞未达到三年的呆滞贷款本息,最高按盘活金额1%兑现奖励。3.保全和以资抵债不 良贷款不给予奖励。待处理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按本条第一款视同不 良贷款清收进行奖励。4.责任清收人员清收责任贷款,不适用本办法奖励政策。第三十三条 社外奖励(一)奖励对象:社外人员、机构清收不 良贷款,按不 良贷款清收额扣减清收费用后的一定比例,逐笔奖励。(二)奖励渠道:在“其他营业支出”科目的“手续费支出”子目据实列支。(三)奖励标准: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可适当增加奖励标准,以社内人员清收不 良贷款奖励标准为基数适当上浮,但最高上浮幅度不得超过50%。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和修订。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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