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笔记 自考串讲讲义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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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笔记依据教材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金瑞林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笔记依据目录第一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总论第一章绪论第一节环境与自然资源的概念第二节生态学基本知识第三节环境问题第四节环境科学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第一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第二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性质和特点第三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和任务第四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第三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第一节外国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第二节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第三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历史必然性第四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第一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概念第二节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第三节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第四节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第五节环境标准第六节其他部门法中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第五章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第一节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体制与立法规划第二节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第六章国家对环境与资源的管理第一节环境管理的概念、原则和范围第二节国家对环境管理的历史发展第三节环境管理是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第四节环境管理机构第五节我国环境管理机构的职责第七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确定的依据第二节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第三节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第四节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的原则第五节公众参与原则第八章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第一节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第二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第三节“三同时”制度第四节许可证制度第五节征收排污费制度第六节经济刺激制度第七节其他重要环境保护制度第九章自然资源保护基本法律制度第一节自然资源权属制度第二节自然资源规划制度第三节自然资源调查和档案制度第四节自然资源许可制度第五节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第十章环境标准第一节环境标准的概念和性质第二节环境标准的作用第三节环境标准体系及其制定第四节环境标准的法律意义第十一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第一节行政责任第二节民事责任第三节刑事责任第二编环境污染防治法第十二章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第一节环境污染防治及其立法第二节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的体系第十三章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节大气污染防治法概述第二节大气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规定第十四章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一节海洋环境保护法概述第二节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第十五章水污染防治法第一节水污染防治法概述第二节水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第十六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一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概述第二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规定第十七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概述第二节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主要法律规定第十八章放射性污染防治和其他危险物质管理的规定第一节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第二节其他危险物质的安全管理规定第三编自然资源保护法第十九章自然资源保护法概述第一节自然资源及其特征第二节自然资源保护法第二十章土地资源保护法第一节土地资源保护及其立法第二节关于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的规定第三节关于保护耕地的规定第四节关于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的规定第五节关于进行土地复垦、恢复土地功能的规定第二十一章水资源保护和水土保持法第一节水资源保护及其立法第二节水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第三节水土保持的法律规定第二十二章森林资源保护法第一节森林资源保护及其立法第二节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第二十三章草原资源保护法第一节草原资源及其立法第二节草原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第二十四章渔业资源保护法第一节渔业资源保护及其立法第二节渔业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第二十五章矿产资源保护法第一节矿产资源及其保护立法第二节矿产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第二十六章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法第一节野生动植物资源及其保护立法第二节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第三节野生植物保护的法律规定第四节动植物检疫的法律规定第二十七章特殊区域环境保护法第一节特殊区域环境保护法概述第二节自然保护区保护的法律规定第三节风景名胜区保护的法律规定第四节文化遗迹地保护的法律规定第四编国际环境法第二十八章国际环境法概述第一节国际环境法的概念第二节国际环境法的渊源第三节国际环境法的主体和客体第四节国际环境法的历史发展第二十九章国际环境法的原则与实施第一节国际环境法的一般原则第二节国际环境法的实施第三节国际环境责任和争端的解决第三十章环境与资源的国际法律保护第一节大气与外层空间第二节海洋环境第三节淡水资源第四节废弃物与有毒有害物质和行为第五节生物多样性第六节两极地区与世界遗产第一编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总论(重点)第一章绪论(基础)(非重点)第一节环境与自然资源的概念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中“环境”的范围与环境科学中“环境”的范围不同与差异环境的一般概念,是指相对于某一个中心事物而言的,即围绕某个中心事物的外部空间、条件和状况,便构成某一中心事物的“环境”。我国环境保护法把“环境”定义为“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相同点:“环境”在法律上的定义必然是以环境科学关于“环境”的定义为依据的,且在质的规定性方面,二者是一致的。欲获取完整版请QQ:67460666 TEL137 8381 6366索取不同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把环境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看待的,其概念和范围必须明确和具体,而且把环境所包括的主要因素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尽可能具体、明确地作出列举规定。从环境科学的理论来说,一切与人类生存和发展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环境要素、成分、状态都是人类环境系统的组成部分,都是环境科学的研究对象。但是,整个自然界和无限的宇宙不可能都成为法律保护的客体。作为法律保护的客体,除了必须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发生影响以外,还必须是人类的行为和活动所能影响、调节和支配的那些环境要素。作为法律保护的自然客体的范围,只能是那些人类活动能够影响、调节或支配的自然客体,凡是人类不能对其产生影响的自然物,即使它与人类生存有关,也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人类把环境作为法律保护的客体,其最根本的目的是从整体上保护生命维持系统的功能,保护生态系统的平衡,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某些自然物存在于自然界具有环境功能时,它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自然客体,当其脱离自然界失去环境功能时,就不再属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保护客体,而可能成为民法的保护对象。补充:人类环境这个概念是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提出的。按照环境要素的形成,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环境科学中最常用分类:自然环境,是指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各种天然形成的物质和能量的总体,如大气、水、土壤、日光辐射、生物等。人工环境,也叫人为环境、经人工改造过的环境,是人类为了提高物质和文化生活,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经过人类劳动的改造或加工而创造出来的,如城市、居民点、水库、名胜古迹、风景浏览区等。按照环境的功能不同,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我国宪法采用此分类,按照环境范围的大小,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室内环境和村镇环境、城市环境、区域环境、全球环境和宇宙环境。按照环境的不同要素,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大气环境和水环境、土壤环境、生物环境、地址环境。既是自然环境要素,又是自然资源:土壤,阳光,水,草原,森林,野生动植物二、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人类同环境的关系可以作两个方面的最基本的概括:人类是环境的产物人类是环境的产物,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同整个生物界一样,要完全依赖于地表的环境条件。如地表大气中氧的形成,一切动物离开氧气便不能生存、臭氧层的形成也是地球生命存在的先决条件之一、对人体血液成份所作的科学测定表明,人体血液含有60多种化学元素,而且其平均含量同地壳各种元素的含量在比例上惊人地相似。人类又是环境的改造者人类能通过劳动,通过社会性的生产活动,有目的、有计划、大规模地改造自然环境,使其更适合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人类在改造环境的过程中,人类环境系统工程存在着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复杂关系。为了维持人类环境系统的动态的平衡,人类的经济活动和改造自然的活动必须不超过两个界限:从自然界取出的各种资源,不能超过自然界的再生增殖能力;排放到环境里的废弃物不能超过环境的纳污量,即环境的自净能力。如果超出这两种界限,就会打破生态系统的正常平衡,一方面造成资源枯竭,一方面使环境质量恶化。环境保护应该遵循的自然规律主要是生态学的规律。生态学的概念是由德国人伊·海克尔在1866年提出的,研究动物同有机和无机环境的全部关系。后来被定义为:研究生物与其生存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科学,把主体从动物扩大这整个生物界。70年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把“人与生物圈”的研究列为全球性课题,强调从宏观上研究人与环境的生态学规律。生态系统是生态学研究的中心课题。第二节 生态学基本知识一、生态系统的组成(单选或多选)生态系统是指自然界里由生物群体和一定的空间环境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综合体系。每个生态系统就是生物界活动的基本单元,人类便处于由各种生态系统组成的生物圈内。生态系统的组成包括:生产者。生产者主要指绿色植物及单细胞藻类。在生态系统中居于重要的地位。消费者。消费者是指所有的动物。一级消费者是以植物为食的草食动物;以草食动物为食的是二级消费者;以二级消费者为食的食肉动物是三级消费者。有的动物包括人类是杂食者,既食植物又食动物,称为混合消费者。消费者虽然不是有机物的直接生产者,但在生态系统的物质和能量转化过程中处于中间环节,因而也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欲获取完整版请QQ:67460666 TEL137 8381 6366索取分解者。分解者主要是指有分解能力的各种微生物,也包括一些腐生性动物,如白蚁、蚯蚓等,其作用是保证生态系统的循环,也是生态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无生命物质。无生命物质包括自然界各种有机物、无机物和自然因素。如阳光、水、土壤、空气等,为生物提供了必需的生存条件。二、生态系统的功能生态系统的能量流动生态系统全部生命需要的能量都来源于太阳。生态系统的能量流动通过食物链和食物网进行的。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其中最主要的是水循环、碳循环和氮循环,它们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非常密切。食物链概念形成一条以食物把各种生物连结起来的锁链,叫做食物链。营养级概念在食物链上的各个环节称为营养级。一般有4至5个营养级。1/10定律是指低位营养级所获得的能量,通过自身新陈代谢要消耗一部分,而剩余的能量又只1/10被上一营养级所利用(即1/10定律)。生物放大同一食物链上某些元素或难分解的化合物在生物体内随着营养级的提高而逐步增大的现象称为“生物放大”。生态平衡在一个正常的生态系统中,它的结构和功能包括生物种类的组成和各种种群的比例以及不断进行着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都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生态学上把这种相对稳定状态称为生态平衡。破坏生态平衡的因素有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两种。自然因素,如火山爆发、地震、海啸、台风、水旱灾害、泥石流等,都可以在短期内使生态平衡遭到破坏。人为因素,如建造大型工程,从而大规模改变环境条件;大量毁坏植被,从而改变生物的生境;向环境中大量排放有毒污染物,等等,这些人为因素都能破坏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引起生态失调,甚至造成生态危机。欲获取完整版请QQ:67460666 TEL137 8381 6366索取第三节 环境问题一、环境问题的概念及分类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这就是环境问题。第一环境问题,是指自然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称为原生环境问题或第一环境问题。第二环境问题,是指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称为次环境问题或第二环境问题,有的国家称为“公害”。广义的环境问题包括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和自然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两类。狭义的环境问题则仅指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环境科学主要研究第二环境问题。欲获取完整版请QQ:67460666 TEL137 8381 6366索取第二环境问题的分类自然环境的破坏,所造成的后果往往需要很长时间才能恢复,有的甚至不可逆转。环境污染,主要是工农业生产和城市生活把大量污染物排入环境,使环境质量下降,以至危害人体健康,损害生物资源,影响工农业生产。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又有密切联系,二者具有复合效应。环境破坏可以降低环境的自净能力,如森林减少会加重大气污染;而环境污染又会降低生物生产量,加剧环境破坏。当前的环境问题:没有彻底解决环境问题,环境污染以新的形态在发展出现了全球性的3大问题是:酸雨二氧化碳的温室效应臭氧层破坏自然环境和资源难以承受高速工业化,人口剧增,城市化的巨大压力自然灾害显著增加大气污染范围越来越大,出现了全球性的并直接影响整个生物圈的某些机制和平衡的3大问题是:酸雨二氧化碳的温室效应臭氧层破坏环境,资源,人口和发展间的关系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和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和必要条件。一个国家的地理条件和资源状况对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为了保证人类的生活和经济发展的正常需要,就必须对自然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和养护。欲获取完整版请QQ:67460666 TEL137 8381 6366索取环境问题和人口问题有密切的互为因果的联系。在一定社会发展阶段、一定地理环境和生产力水平的条件下,人口增殖应有一个适当比例。认为社会发展只取决于社会制度而与人口增殖无关,甚至社会主义制度下不存在人口过剩问题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人口增长过快,会刺激需求和生产,从而破坏人类环境系统的总平衡。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人口膨胀是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它引起了粮食紧张、资源破坏、能源危机、环境污染加剧等一系列问题。非洲自然环境破坏引起的大灾荒,根本原因是人口激增。我国的人口问题是一个在短期内很难扭转的最大的社会难题之一。发展包括社会发展、经济发展两方面,而基础是经济发展。经济发展尤其是物质资料的生产是人类生活的物质基础。保障和改善人们衣、食、住、行的生活需要是发展的主要目标。在发展中国家,要摆脱贫困、提高人们的物质生活,唯一的出路是发展经济。包括环境问题的解决。也需要通过发展经济来为其提供资金和技术。但是经济的发展,生产的增长,意味着取自环境的资源和排向环境的废弃物都要增加,因而受到资源可供量和环境容量的限制。盲目发展生产,会造成资源、环境也发展之间的比例失调,从而导致资源枯竭、环境污染与破坏加剧。这样不仅使发展不能持续进行,还会带来灾难性后果。西方国家工业化过程中普遍走了一条重发展、轻环保,甚至牺牲环境发展经济的道路,曾经为之佬出了巨大的社会和经济代价。二、环境与发展的关系(很重要)可能简答或论述环境问题的解决,也需要通过发展经济为其提供资金和技术。但是,经济的发展,生产的增长,意味着取自环境的资源和排向环境的废弃物都要增加,因而受到资源可供量和环境容易的限制。盲目发展生产,会造成资源、环境与发展之间的比例失调,从而导致资源枯竭,环境污染与破坏加剧。这样不仅使发展不能持续进行,还会带来灾难性后果。在人口、资源、环境与发展之间存在着相互制约关系,实际上是三种再生产即人类自身的再生产(人口增长)、自然的再生产(资源增殖)和经济再生产(经济发展)相互结合和制约的关系。由于为这三者这间是相互制约的关系,在社会发展中或经济发展中只能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第四节 环境科学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一、环境科学的产生和发展】1、环境科学是在50年代环境问题严重化的背景下诞生的。1954年,美国一批学者最早提出“环境科学”这一名词并成立了“环境科学学会”,但当时指的是研究宇宙飞船中的人工环境问题,同现在的环境科学的研究对象并不完全相同。国际性环境科学机构出现于60年代,1968年国际科学联合理事会设立了环境问题科学委员会。2、70年代出现了以环境科学为内容的专门著作。为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而出版的只有一个地球,可以说是环境科学中一部有名的绪论性著作。欲获取完整版请QQ:67460666 TEL137 8381 6366索取50-60年代,环境科学侧重于研究环境污染机理和防治技术。70-80年代,学科的交叉和渗透明显加强,科学技术、生产、环境与资源这三者的相互作用也明显加强。二、环境科学的分支学科环境地理、生物、物理、化学、医、工程、经济、管理学。三、环境科学的任务它是一门宏观研究与微观研究相结合的综合性学科,主要任务包括:A.探索全球环境的的演化规律。B.研究人类活动同自然生态之间的关系。C.研究环境变化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影响。D.研究区域环境污染和破坏的综合防治措施。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和特点第一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和含义1、欧洲国家多称“污染控制法”,2、日本称“公害法”,3、俄罗斯和东欧国家称“自然保护法”,4、我国以前称“环境保护法”,5、美国一般称“环境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概念及三点含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个定义主要包含三点主要含义:表明环境与资源保护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法律规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是通过防止自然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来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协调人类同自然的关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要调整的是社会关系的一个特定领域,即人们(包括组织)在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中所产生的同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主要包括两个主要方面:同保护、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环境与资源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同防治各种污染和防治各种公害等有关的社会关系。第二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性质和特点(本章重点难点)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性质不否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阶级性,但认为阶级性不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唯一本质属性,应该全面把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产生的背景、任务、性质和特点,进行具体分析,防止简单化现代环境法的产生,不是因为阶级矛盾不要调和,而是因为生产力的发展严重危害了人类生存环境,也就是说,环境法产生的背景不是阶级矛盾,而是人同自然的矛盾。欲获取完整版请QQ:67460666 TEL137 8381 6366索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保护对象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任务是保护与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类健康。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同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有密切的联系,并体现执政阶级的政策和利益,因而也使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法的一般属性。但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保护对象和任务的特殊性决定了它还有更重要的一个方面,即强烈的社会性、自然性和技术性。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综合性,保护对象的广泛性和保护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一个极其综合化的法律部门。技术性,环境保护需要采取各种工程的,技术的措施。社会性,环境保护的利益同全社会的利益是一致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公益性,最明显地体现了法的社会职能一面。共同性,当代的环境问题已不是局部地区的问题,有的已经超越国界成为全球性问题。污染是没有国界限制的,一国的环境污染会给别国带来危害,因此,环境问题是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尤其是全球性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各国的合作与交流。第三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和任务(重点难点可简答)目的:环境保护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任务合理利用环境与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建设一个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民健康;协调环境与经济的关系,促进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第一项任务即保护环境与资源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直接目的。第二项任务保护人民健康,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根本任务。两种目的(目的二元论)概括和比较分析世界各国环境法关于目的性的规定,可以从理论上把环境法的目的分为两种:一是基础的直接的目标,即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二是最终的发展目标,包括两方面:保护人群健康,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第四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了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但决定这种思想关系的除了社会经济基础外,还有自然因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调整对象的广泛性和调整方法的综合性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重要特征。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要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又称为“权义主体”或“权利主体”。在我国,包括国家、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主体享有的权利:是指某种权能或利益,它表现为权利主体可以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或相应地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欲获取完整版请QQ:67460666 TEL137 8381 6366索取主体承担的义务:是指必须履行某种责任,它表现为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不能作出某种行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的承担的义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只有物和行为。一般认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精神财富和其他权益三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只有物和行为。物。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作为权利义务对象的物,是指表现为自然物的各种环境要素。就是说这些自然物必须是人们可以影响和控制的、具有环境功能的自然物。(另外,前面提到的某些环境要素,如太阳,对人类来说至关重要,但因人的行为不能影响和控制,它就不能成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某些珍稀动物,在它们脱离自然界失去环境功能时,如动物园和马戏团里的熊猫、老虎,也不再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某些可以作为财产权利对象的自然物如土地、森林、草原、山脉、矿藏、水流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能由国家或集体拥有所有权,而不能成为私人财产的客体;还有一些作为环境要素的自然物,如空气、风力、光照等,只能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而不能作为具有财产权内容的法律关系如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说,它们不能作为财产而被主体占有或处分。注意案例)欲获取完整版请QQ:67460666 TEL137 8381 6366索取行为。作为法律关系客体之一的行为,是指参加法律关系的主体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常常表现为从事一定的行为,或不得从事一定的行为。例题补充:以下属于环境法保护对象的有:池塘里青蛙,马戏团大象,农民种植的庄稼,草原上放牧的牛羊,人工栽种的次森林第三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较简单)第一节 外国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现代环境法产生于工业发达国家,大体经历了产生、发展、完善三个阶段产生阶段时间:18世纪60年代20世界初(公害发生时期,也是环境法的产生时期)内容:工业经济造成的环境污染是人类历史上出现的空前规模的人为的环境污染。1873、1880和1891年,英国伦敦三次发生因燃煤造成的毒雾事件,死亡上千人。同期在日本也发生了严重的公害事件,1873年日本爱知县别子铜山冶炼所因排放大量二氧化硫造成附近农业的严重损害,引起农民数次骚动。由于一些公害事件的发生,引起了公民的骚动,也震动了当时的执政者。在一些工业发展较去快的国家,开始制定防止大气污染和河流污染的单行法规。其中代表的有:1863英国颁布了制碱业管理法(1906年修订)、1876年英国颁布了河流污染防治法,禁止向河流排放污染物以保护水源、1913年英国煤烟防治法,其控制对象是制碱业以外各种向大气排放烟尘的污染源,是防止大气污染的早期的主要立法。日本1896年颁布了矿业法和河川法。“公害”一词最早就是在日本河川法里提出的。特点:西方国家早期的环境立法,主要针对当时的环境污染,即大气和水的污染,防治范围比较狭窄;立法措施主要是限制性的规定或采用治理技术,较少涉及国家对环境的管理。发展阶段(注意这一时期立法特点)时间:20世纪初20世纪60年代这一时期是西方工业化国家公害发展和泛滥的时期。这一时期的环境立法有两个重要特点:制定了大量环境保护的专门法规,从数量上说,远远超过其他部门法。除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外,又制定了一些新的环境法规,如噪声防治、固体废物处置、放射性物质、农药、有毒化学品的污染防治等,使环境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更加广泛。完备阶段(注意标志性的东西,立法特点)时间:20世纪70年代现在在“环境危机”深刻化、全球化的背景下,很多国家对环境实行更加全面、严格的管理。这一时期的环境立法有如下特点:为了提高国家对环境管理的地位,很多国家在宪法里增加了环境保护的内容,有的国家把环境保护视为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不少国家制定了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各国环境政策和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发生了根本转变,采取了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政策和措施。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后各国把“可持续发展”作为基本的环境政策和立法指导思想。把环境保护从污染防治扩大到整个自然环境的保护,加强自然资源与自然环境保护的立法。法律“生态化”的观点在国家立法中受到重视并向其他部门法渗透。欲获取完整版请QQ:67460666 TEL137 8381 6366索取环境立法的完备化和对环境保护这一社会关系的全面调整,使环境法从传统法律部门中分离出来,形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第二节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我国古代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的产生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殷商时期,在世界历史上可能是最早出现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国家,但是我国现代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生比西方工业发达国家至少晚一个世纪。中国古代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早在公元前3世纪,杰出的先秦思想家荀况就在王制中指出,如果按照自然法则处理开发、利用、保护自然环境和资源的关系,就可以使自然资源永续利用。殷商时期有禁止在街道上倾倒生活垃圾的规定,而且视其为犯罪。西周时期颁布了伐崇令这是中国古代较早的保护水源、森林和动物的法令。极为严厉。(2000年出过题。)中国比较完备的封建法典唐律中设有“杂律”一章,更具体、更详细地对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活环境作了规定。明律、清律,多沿唐律,也有类似保护环境的规定。中华民国时期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1、国民党方面:渔业法、森林法、狩猎法、土地法、水利法2、共产党(革命根据地)(多选):闽西苏区山林法令、晋察冀边区森山办法、晋察冀边区垦荒单行条例、陕甘宁边区森林保护条例、晋察冀兴修农田水利条例、东北解放区森林保护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时期从新中国成立1973年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矿产资源保护法规。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矿藏、水流、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第一次把重要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规定为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从所有权方面确立了全民所有的宪法原则。1956年颁布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这是我国第一个对防治工业污染作出规定的法规。1959年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规程除规定了生活饮用水的水质标准外,还对水源选择和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作了规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时期自1973年8月我国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至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止。这一阶段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发展过程为:官厅水库及北京西郊污染情况的调查和国务院关于防治城市大气污染和水污染的批示的发布。1973年国务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把环境保护提上了国家管理的议事日程。1974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这是我国第一个防治沿海水域污染的法规。197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次对环境保护作了如下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为我国的环境保护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提供了宪法基础。一系列环境标准的制定和颁布。A.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该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污染物排放标准。B.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的水质标准等。C.食品卫生标准,第一次对我国各种食品规定了系统的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初步完善时期自1978年党的十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国家的环境保护事业和法制建设也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时期并初步建立了完整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197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这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工作进入了法治阶段,也标志着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体系开始建立。为了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严重比例失调,1982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这是又一个环境保护的综合性法规,也是对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的补充和具体化。至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发展十分迅速,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成为中国法制建设中最为活跃的一个领域。为了加强环境的定量管理,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不断颁布了一批具有规范性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基础方法标准。在其他一些部门法的立法中,也注意到了环境保护的特点和管理的需要,作了相应的有关规定。目前我国正在准备制定一批新的环境保护单行法规。第三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历史必然性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依据和标志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依据是其是否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即所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在国外,环境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观点已为一般人所承认。在国内,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前几年认识尚不一致。更多人的主张在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已形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目前这种观点基本成为共识,其基本的依据和标志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有其所调整的明确的、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欲获取完整版请QQ:67460666 TEL137 8381 6366索取我国近年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发展很快,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已经形成。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必然性三点记住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世界上很多国家(包括我国在内)面临的严重社会问题,以致必须由国家来承担保护和管理的职能。国家对环境的管理需要通过多各手段,其中特别重要的是法律手段。环境与资源的整体性和环境保护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必须把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社会关系视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进行整体的、全面的保护和调整。欲获取完整版请QQ:67460666 TEL137 8381 6366索取第一编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总论(重点)第一章绪论(基础)(非重点)第一节环境与自然资源的概念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中“环境”的范围与环境科学中“环境”的范围不同与差异环境的一般概念,是指相对于某一个中心事物而言的,即围绕某个中心事物的外部空间、条件和状况,便构成某一中心事物的“环境”。我国环境保护法把“环境”定义为“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相同点:“环境”在法律上的定义必然是以环境科学关于“环境”的定义为依据的,且在质的规定性方面,二者是一致的。欲获取完整版请QQ:67460666 TEL137 8381 6366索取不同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把环境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看待的,其概念和范围必须明确和具体,而且把环境所包括的主要因素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尽可能具体、明确地作出列举规定。从环境科学的理论来说,一切与人类生存和发展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环境要素、成分、状态都是人类环境系统的组成部分,都是环境科学的研究对象。但是,整个自然界和无限的宇宙不可能都成为法律保护的客体。作为法律保护的客体,除了必须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发生影响以外,还必须是人类的行为和活动所能影响、调节和支配的那些环境要素。作为法律保护的自然客体的范围,只能是那些人类活动能够影响、调节或支配的自然客体,凡是人类不能对其产生影响的自然物,即使它与人类生存有关,也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人类把环境作为法律保护的客体,其最根本的目的是从整体上保护生命维持系统的功能,保护生态系统的平衡,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某些自然物存在于自然界具有环境功能时,它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自然客体,当其脱离自然界失去环境功能时,就不再属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保护客体,而可能成为民法的保护对象。补充:人类环境这个概念是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提出的。按照环境要素的形成,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环境科学中最常用分类:自然环境,是指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各种天然形成的物质和能量的总体,如大气、水、土壤、日光辐射、生物等。人工环境,也叫人为环境、经人工改造过的环境,是人类为了提高物质和文化生活,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经过人类劳动的改造或加工而创造出来的,如城市、居民点、水库、名胜古迹、风景浏览区等。按照环境的功能不同,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我国宪法采用此分类,按照环境范围的大小,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室内环境和村镇环境、城市环境、区域环境、全球环境和宇宙环境。按照环境的不同要素,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大气环境和水环境、土壤环境、生物环境、地址环境。既是自然环境要素,又是自然资源:土壤,阳光,水,草原,森林,野生动植物二、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人类同环境的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