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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制度自考必过(已整理成小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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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制度自考必过(已整理成小字).doc

    公务员制度自考必过(已整理成小字)第1章 公务员制度的产生无论是资本主要的公务员制度还是社会主义的公务员制度,都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其本质特征都是实行民主化、科学化与法制化的管理原则。第一节 我国公务员的含义与推行公务员制度的意义一、我国公务员与公务员制度的含义(07-4)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人民团体、如工会机关、共青团机关、妇联机关等则是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机关,其工作人员的称谓则不叫公务员。 (07-4)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法院院长属于公务员。(08-4)在我国,省政府机关领导、自治县办公室主任、中国致公党主席属于公务员职位。第二节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产生与指导思想一、资本主义国家公务员制度首选产生于美国(08-4)世界上最早建立公务员制度的国家是英国。资本主义国家的公务员制度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推行资产阶级政党政治的产物。1855年5月,新上台的我国公务员制度对原干部人事制度的继承与发展(08-4)我国公务员制度从1993年10月1日正式推行。一、我国公务员制度对原干部人事制度的继承(简答) (07-4)简述我国公务员制度同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相比的特点。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公务员不搞“政治中立”;党的基本路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务员制度的根本指导原则。2.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公务员不搞“两管分途”;3.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公务员不单纯追求“才能”标准;德才兼备、任人唯贤,是原根部人事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干部人事管理的核心4.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公务员不是独立的“利益集团”。5.坚持中国特色的分类制度。首先,在我国各级国家机关中,所有公务员不论职务高低,都按党和政府对他们的要求做人本事。其次,我国公务员的职位分类制度实行以职位设置的科学性为基础,兼有我国传统的品位因素,即推行职位分类为主,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相结合的模式。二、我国公务员制度对原干部人事制度的发展实行分类管理体制是针对我国传统的高度集中的人事观看制度弊端进行的改革。分类管理成为与原干部人事制度相区别的首要特点。实行积极竞争机制是针对我国原干部人事管理长期存在的端“铁饭碗”、做”铁交椅”,而缺乏生机和活力所进行的改革。 实行勤政廉政保障机制是针对我国原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中滋生的消极、腐败现象所进行的改革。实行法制化管理体制是针对原干部人事制度存在着人治弊端所进行的改革。第2章 公务员义务与权利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通常会以明确的法律条予以规定,它构成了公务员法律规范的核心 公务员义务权利的含义与意义一、公务员义务与权利的含义公务员在结构上具有非自主性、规范性和强制性三个要素。公务员权利在结构上具有自主性、规范性和保障性三个要素。公务员法中的权利主要是与公务员身份而非公民身份联系的权利。第二节 公务员义务的内容(简答)一、规定公务员义务的原则(1)违法必究原则。不论何种职位上的公务员,都必须模范遵守公务员的义务,不得违反,一旦违反,必须依法追究,并根据情节轻重和有关程序,作出相应的纪律处分。(2)平等原则。任何公务员,不因其职务高低、党派、社会关系、宗教信仰及年龄、资历等原因而履行不平等的义务、任何人不得享有特权。(3)服务与稳定原则。我国对公务员义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国家机关事务的有效运行,所以,制定公务员义务时,即对公务员提出政治要求,又提出服务规则,以使公务员有效地为国家机关服务,并通过这种服务,使国家呈现安定团结的局面,以保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二、我国公务员的义务1.忠于宪法的义务;“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核心内容在于对宪法的忠诚。2.依法履职的义务;3.为民服务的义务;4.忠于国家的义务;5.服从命令的义务;(简答)简述公务员服从命令义务的要求。这项义务包括了“忠于职守”和“服从命令”两项基本邀请,这两项要求是科层制组织固有本性的表现,是宪法规定“实行工作责任制”的具体要求。“忠于职守”的义务要求公务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专心于职务工作,尽职尽责地完成本职工作,换句话说,公务员必须把全部工作时间和职务上的全部注意力用于职务的完成。“服从命令”的义务要求公务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必需遵从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决议、指示(令)、通告(知)等一般性命令和针对特定公务员的个别性命令,以保证行政事务执行的统一性和效率性。上级的命令应当具有合法性,具体来讲有三个方面的要求:第一,权限要合法;第二, 公务员权利的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第一节 公务员职务级别的含义与设置目的一、公务员职务级别的含义职务是公务员所承担的应该完成的任务,是机关对公务员职权、职责的委托。级别是反映公务员职务、能力、业绩、资历的综合标志。(简答) 二、我国设置公务员职务级别的目的1.为公务员管理提供科学的管理基础;职务是机关与公务员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根据。职务设置是其他公务员管理环节的前提与基础。2.增强职务与级别的激励作用;3.便于借鉴国外公务员分类制度的合理因素。(论述) 试述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的特点及国外分类制度给予我们的启示。(07-4)(05-4)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两种分类方式各有长短。品位分类是以“人”为中心的分类,侧重人的资历条件。职位分类是以“事”为中心的分类 ,侧重职位的职务、职责与职权。品位分类相对简单,对于吸收教育程度较高的优秀人才,便于公务员流动;缺陷是不利于公务员的专业化发展。职位分类按职位的要求择人,利于公务员的专业化发展;缺陷是灵活性不足,不利于人才流动。两种分类方式近年来有相互兼容的发展趋势。以英国为代表的品位分类,开始重视公务员的专业化建设。以美国为代表的职位分类,开始重视通才的培养与流动。从对国外分类制度的考察中给予我们的启示:一是职位分类制度与品位分类制度正在走向融合,而不是走向两个极端的“分流”。二是在两种类型的分类制度中,类别划分的标准可能各异,却都划分公务员类别。三是在两种类型的分类制度中,公务员的职务序列都是根据类别设置的。四是职务与级别的功能是有区分的。在职位分类制度下,职务一般解决领导指挥关系,级别一般解决经济待遇。(06-4)在人事分类中,职位分类强调的是以“事”为中心。第二节 公务员的职位分类一、职位分类的作用(06-4)(04-4)构成公务员职位分类的因素有: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和所需资格条件。(08-4)(03-4)我国公务员的分类是一种以职位分类为主,职位分类和品位分类相结合的分类制度。职位分类制度的作用在于:(1)为职务设置提供基础;(2)为各项管理提供依据。二、公务员职位类别的标准与类别的划分日本1950年以一般职员报酬法替代了国家公务员职阶法,以工资分类表代替了职位类别的划分。我国公务员职位类别划分:1,专业技术职位;2.行政执法类职位;行政执法类职位主要集中在公安、海关、税务、工商、质检、药监、环保等 政府部门,且只存在于这些政府部门中的基层单位。3.综合管理类职位;(08-4)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最大,是公务员职位的主体。4.法官、检察官类职位;5.其他类别职位。三、公务员的职位设置机关设置公务员职位所依据分四大要素为:职能、规格、编制限额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第三节 公务员的职务一、公务员的职务类型我国公务员分类制度没有职系的划分,只有职位类别的划分,这是与西方分类制度的一个区别。根据公务员是否承担领导职责,将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两大类型。二 、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我国公务员他的职务序列主要有:1.公务员领导职务序列是各类公务员的共有职务序列;(07-4)(05-4)在公务员领导职务序列中,最低领导职务是副科长。2.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序列;(04-4)调研员属于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序列。(08-4)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我国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最低职位是办事员。(07-4)相当于正处级领导职务是调研员。3.专业技术类职务序列;4.行政执法类职务序列;5.法官、检察官职务序列。第四节 公务员的级别(简答)一、公务员级别的功能(1)确定工资及其他待遇的重要依据。从各国级别制度时间来看,级别主要是确定工资待遇的依据。实行职位分类的国家(如美国、日本等),职位的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待遇的唯一依据。(2)平衡比较各类职务序列的标尺。我国公务员职务序列根据职位类别分别设置,便会出现多种职务序列。而多种职务序列对应同一个级别序列。级别在此成为平衡比较各类公务员职务序列的统一标尺。将统一的级别序列作为平衡比较各类职务序列的标尺,有助于淡化“官本位”这把标尺,避免将领导职务序列作为其他职务序列的标准参照系。二、公务员级别与职务的对应我国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一职数级、上下交叉”的对应关系。(简答)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具体对应关系,在工资制度中主要体现在:(1)合理增加级别数量。原来的15级太少,难以发挥对公务员的激励作用。公务员法增加到27级。(2)“一职数级、上下交叉”。在我国,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工资待遇的两个基本要素,“一职数级、上下交叉”,符合级别的功能定位,符合我国的工资制度。(3)向基层倾斜。基层公务员职务晋升台阶相对较少,职业发展空间相对较少,为此应在级别设置中给基层公务员更多的发展空间。体现在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上,职务层次越低,与级别的交叉对应幅度越大,这样,级别对基层公务员的激励效果将会更明显。 职务与级别关系对应表国家级正职 1国家级副职 24省部级正职 48省部级副职 610厅局级正职(巡视员) 813厅局级副职(副巡视员) 1015县处级正职 (调研员) 1218县处级副职(副调研员) 1420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 1622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 1724科员 1826办事员 1927三、公务员的衔级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第4章 公务员录用公务员的录用制度,是公务员队伍的“进口”和公务员管理的首要环节。第一节 公务员录用的含义与意义一、公务员录用考试制度形成于英国(07-4)我国公务员的录用适用范围仅限于国家机关增补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公务员录用的行为主体是国家机关,录用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系统以外的公民、学生或工作人员。(简答)三、我国公务员录用的意义(1)有利于为国家机关选拔一批高素质的优秀人才,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构建和谐社会服务;(2)有利于抵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加强国家机关的廉政建设;(3)有利于激励人们积极进取,奋发向上,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第二节 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种类与录用的资格条件一、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种类适用非公开竞争性考试办法分情况,大体有以下几种职位:(1)因职位特殊不宜公开招考的。例如,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2)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3)录用主考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采用非公开竞争性考试方法录用公务员的“特殊职位”以及如何简化程序,采用什么样的评测办法,必须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其他任何机关不能自行决定。(简答)二、公务员录用的资格条件1、基本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08-4)(2)年满十八周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具有良好的品行。(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在我国,根据教育事业的现状,报考公务员一般要求大专以上学历,报考中央和省级公务员一般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但特殊情况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放宽。(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特殊资格条件,必须经中央或省级录用主管部门批准认可,才能有效,以防止滥设特殊条件,破坏录用考试的公平竞争原则。2.限制性资格条件凡具有这些否定性资格条件所列情况之一者,即被认为不能报考公务员。它们是:(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的。(3)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第三节 公务员录用的原则与录用考试的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方式与录用的主管部门一、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方式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方式通常包括笔试、面试和实际操作,此外还有情景模拟和心理测验。从2000年开始实行的“申论”这一考试科目既考察了应试者多方面的知识,又考察了应试者的文字表达、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创新能力和思维的深度。结构化面试。由59名人员组成面试考官委员会,对应试者就个人的经历、求职动机、兴趣以及与报考职位相关的知识和建议等问题,连续发问。办公业务处理是将应试者置于一定职位爱的模拟环境中,有主考人提供一个文件筐,其中有若干份待处理的文件,文件顺序混乱,内容复杂。要求应试者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简答)二、公务员录用的主管部门(1)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中共中央组织部与国务院人事部门即国家人事部是公务员录用最高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录用公作的宏观管理。(2)省级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08-4)省级公务员录用的主管部门包括省委组织部和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即人事厅、局。(3)设区的市级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公务员法规定,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程序与违法处罚(简答)(08-4) 一、公务员录用的程序(1)发布招考公告;(2)资格审查;(3)对审查合格者进行公开考试;(4)对考试合格者进行考察;(案例分析)(074)录用计划的审批权问题。县人事局是否既有录用计划的审批权取决于其所在省级政府人事部门的规定,如果省级政府人事部门没有授权于县级政府人事部门,则县人事局违规。发布招考公告和组织考试问题。公务员录用的报考公告由政府人事部门发布,公共科目的笔试由获得授权的政府人事部门组织,用人单位不得自行发布招考公告不得自行组织公共科目的笔试。录用的审批权问题。县人事局没有公务员录用的审批权,需要报上级设区的市政府人事局审批。(5)体检;(6)录用。录用有两个环节: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予以公示;审批、备案。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录用考试程序作出了一些特别的规定。主要是:(1)对少数民族应试者的录用。公务员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主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2)特殊职位公务员的录用。录用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或者专门技术性很强的特殊职位的公务员,不宜进行公开考试,但经中央或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08-4)我国新录用公务员的试用期为一年。二、对录用工作中违纪行为的处罚有权对录用工作中违纪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主体是录用的主管机关,即中央和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录用工作中,招录机关或公务员(责任人)承担违纪责任的条件共有四种:第一,不按编制限额进行录用;第二,不按所需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第三,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进行录用的;第四,不按所需规定的程序进行录用的。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违纪者承担违纪责任的后果有两种:(1)宣布无效。(2)责令按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第5章 公务员考核公务员考核是公务员管理的基础环节,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用、晋升、工资福利、奖惩等的基础和依据,并可分人事决策科学化和改进人事制度提供指导。第一节 公务员考核的含义与意义一、公务员考核的含义平时考核是指对公务员日常工作中的表现以及是非功过进行考察与记录的活动,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已经出勤情况。定期考核按一定的周期和固定的程序、方法进行。定期考核是考核制度的主要形式。从我国的实践情况看,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一般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对领导成员普遍采取届中、届末考核的方式。(简答)简述公务员年度考核与录用考察、晋升考察的区别。(1)目的不同。年度考核是对公务员的全年表现进行评价;录用考察是对录用人员的一贯工作表现进行评价,以确定能否录用为公务员;晋升考察是为晋升公务员职务进行的评价。(2)法律依据不用。年度考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录用考察依据公务员录用相关规定;晋升考察依据公务员晋升相关法规。(3)考核组织不同。年度考核由行政首长或考核委员会进行考核;录用考察由用人部门组织实施;晋升考察由任免机关进行。(4)考核方法和程度不同。年度考核方法和程度比较规范,有法律明确规定,程度严谨;录用考察方法和程度相对简单;晋升考察方法和程序严格。与其他考察相比,公务员年度考核具有以下三个特点:范围广泛、定期进行、目的单一。(简答)二、公务员考核的意义考核是是国家机关公务员管理的重要环节,建立和健全公务员考核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1)有利于客观公正地评价公务员,激励公务员提高自身素质,改进工作绩效。(2)有利于对公务员的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3)为公务员管理的其他环节提供了依据。有效的考核制度能够对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这便公平地调整公务员的职务、级别、工资奖金,公正地奖优罚劣,提供了客观依据。第二节 公务员考核的原则与重点考核是指在对考核德、能、勤、绩、廉的基础上,要着重考核工作实绩,并把工作实绩作为评价公务员的主要依据。 (07-4)公务员考核中最重要的一项考核原则是注重实绩。二、公务员考核的 公务员考核的范围、等次与标准一、公务员考核的范围(论述)中组部、人事部2006颁布了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对考核范围作了如下九个方面的补充规定:1.请病假、事假的公务员的考核;(06-4)因病假、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2.调任或转任的公务员的考核;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3.挂职锻炼的公务员考核;(07-4)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在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4.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的考核;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5.新录用的公务员的考核: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6.(05-4)公务员法规定,参加考核既是公务员的权利也是公务员的义务。公务员不得不故不参加考核。如果公务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7.受处分的公务员的考核;(03-4)公务员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8.对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公务员的考核管理;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9.对在考核中违纪行为的处理。对在考核过程中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案例分析)(05-4)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相关规定:(1)根据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规定,嘉奖是国家公务员奖励的一种,其批准权在县政府。县卫生局批准嘉奖公务员的行为属于越权行为。(2)根据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规定,对撤职的行政处分的解除期限为两年,提前解除期限不得超过原行政处分期限的一半。县卫生局提前解除张某的行政处分违反这些规定。(3)根据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规定,国家公务员在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期间,对其进行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县卫生局对张某年终考核确定为称职等次是违法规定的。二、公务员考核的等次(08-4)英国公务员考核分为:优异(A)、良好(B)、满意(C)、尚可(D)和不良(E)。(08-4)美国公务员的考核等次分别为不满意、满意和特别优异三等。(04-4)1993年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将公务员的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公务员法吸收了各地、各部门的意见,将公务员考核等次划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三、公务员考核的标准(简答)(03-4)简述我国公务员年度考核中优秀与称职等次的标准。1.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1)思想政治素质高;(2)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3)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4)工作实绩突出;(5)清正廉洁。2.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1)思想政治素质较高;(2)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3)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4)能够完成本职工作;(5)廉洁自律。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2)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用工作要求;(3)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4)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严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5)存在不廉洁,且情形较为严重。(08-4)某机关公务员500人,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最多超过100人。第四节 公务员考核的方法与程序一、公务员考核的方法(简答)(07-4)简述公务员考核的基本原则。(1)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这是我党多年来实行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与民主集中制原则在考核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和运用。(2)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这就要求对公务员既要进行平时考核,又要实行定期考核,正确处理好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之间的辩证关系,力求考核结果全面公正。(3)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将二者相结合就是定性考核必须以定量考核为客观基础,定量考核要以定性考核为基本目的。 (案例分析)(08-4)公务员考核的主要方法之一是: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首先,公务员考核要在有关行政领导人员主持下进行,他们对考核结果拥有最后决定权。其次,公务员考核还必须走群众路线,让群众参与考核。有关行政领导人员考核公务员时,要通过不同形式向群众了解公务员的有关表现,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其主要程序是:(1)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2)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3)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4)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5)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对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届中、届末考核的方式进行。没有明确届期的,每两年或三年进行一次定期考核。定期考核包括八项程序:(1)考核准备;(2)述职;(3)民主测评;(4)个别谈话;(5)调查核实;(6)撰写考核材料;(7)综合分析,评定考核结果;(8)反馈。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定期考核结果是对公务员进行奖惩、培训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直接或间接的依据。这赋予了考核结果以法律效力,使考核作用的发挥有了可靠的保证。影响考核者知觉偏差的心理因素常见的有:(1)从众心理;(2)趋中误差;(3)近因效应;(4)晕轮效应。二、公务员考核的程序(07-4)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大致包括以下 公务员考核结果的反馈与使用公务员考核结果的使用(08-4)关于考核结果的使用,法国的规定是:100分者,加薪;125分者,加薪和提级;60分者,免职。(简答)为配合公务员法的实施,2007年1月,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对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的使用做了如下具体规定:1.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第一节 公务员职务任免、升降的含义与意义一、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的含义公务员任职是指有任免权的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任免条件,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手续,任用公务员担任某一职务的管理活动。 公务员免职是有任免权的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和免职条件,通过法定程序和手续,免除公务员所担任的职务的管理活动。 免职包括程序性免职和单纯性免职两种。公务员职务晋升是指公务员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机关工作的需要和公务员本人的工作表现与业绩情况,根据公务员原有的职务,由较低的职务升任至较高职务的管理活动。公务员降职是指公务员管理机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由于各种原因不能胜任现任职务的公务员,依一定程序,降低其原有的职务,改任一种较低职务的管理活动。(简答)二、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的意义(1)对于机关来说,职务任免与升降是保证机关各个职位获得适宜人选的主要途径;(2)对于公务员来说,职务任免与升降是一种有效的激励手段;(3)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是实现职务管理的保证。第二节 公务员任职的 公务员免职的内容一、选任制公务员的免职选任制公务员免职情形:(一)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所任职务自然免除;(二)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所任职务免除。二、委任制公务员的免职(一)免职情形免职情形分为以下几类:1.程序性免职的情形。(1)转任职位的;(2)晋升或降低职务的;(3)调出机关的;(4)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如公务员因为犯了错误被辞职、撤退、开除公职等,也都需要免职。2.单纯性免职的情形。(06-4)公务员离职学习连续一年以上的,根据有关规定,要免去离职者的职务。3.自行免职的情形。(07-4)(06-4)(05-4)(04-4)公务员如有以下条件之一时,其职务自行免除,但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所单位报任免机关备案即可:(1)受到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2)受到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的;(3)被辞退的;(4)因机构变动失去职位的;(5)死亡的。(简答)(04-4)(二)免职的程序(1)提出拟免职的建议。公务员所在单位或上级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拟免职人员的建议。(2)审核。由公务员任免机关人事部门负责对免职事由进行认真审核,如属实,可交由任免机关领导讨论。(3)作出免职决定。按照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免职。(4)发布免职通知。一旦领导作出免职决定,就发布免职通知,并通知公务员本人。第四节 公务员职务晋升的内容(简答)(08-4)(05-4)一、公务员职务晋升的原则(1)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这是我们党和国家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和坚持的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也是我国干部人事工作的优秀传统之一。(2)注重工作实绩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必修注重工作实绩,以工作实绩作为衡量公务员德才的主要尺度。(3)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要求公务员的职务晋升工作必须公开进行,要在一定范围内向公务员公布有关情况。(4)逐级晋升原则。指晋升公务员的职务,在一般情况下应按规定的职务序列逐级晋升。二、公务员职务晋升的条件和资格(简答)简述晋升领导职务的资格。按照根部任用条例规定,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应当具备下列资格:(04-4)(03-4)(1)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2)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3)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一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08-4)(4)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5)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6)身体健康。(7)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无论晋升领导职务,还是晋升非领导职务,需要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定为优秀或近三年年度考核中被定为称职以上,并符合任职回避规定。三、公务员职务晋升的程序(简答)(07-4)(06-4)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程序。(1)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2)组织考察。在考察前,要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沟通协调,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3)讨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职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4)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委任制职务,由任免机关依法任命。选任制职务,进行依法推荐和民主协商,由选举机关选举产生。 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晋升领导职务的程序进行。四、公务员竞争上岗、公开选拔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规定,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央、国家机关内设的司局级、处级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或者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规定,公开选拔适用于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工作部门或者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的领导成员或者人选。公务员法中规定,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也可以公开选拔。五、任职公示和任职试用期制度公务员任职前公示的公示对象:提拔担任地(厅)级以下(含地厅级)委任制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选任制干部的推荐提名人选、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平级转任重要职务的人选。公务员任职前公示的公示期一般以七至十五天为宜。六、国外公务员的职务晋升制度功绩晋升制是以公务员实际工作成绩大小为晋升标准的晋升制度。美国是典型的以功绩晋升制为公务员主要晋升制度的国家,从1883年起就实行了以“功绩制”为主的公务员制度。自荐晋升制是奥地利和澳大利亚公务员晋升的一种特殊形式,指公民可以自己申请出任空缺的政府职位。 第五节 公务员降职的 公务员奖励与惩戒第一节 公务员奖励、惩戒的含义与意义公务员奖励是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工作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所给予的精神或物质的鼓励。公务员奖励针对的是两类情形,一类情形是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工作成绩和贡献的;另一类情形是有其他突出事迹的。 (简答)公务员奖励有以下基本特征:(1)公务员奖励的主体(授奖主体)就是公务员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即拥有授奖权限的机关。(2)公务员奖励的对象(受奖对象)就是公务员个人或者公务员集体。(3)公务员奖励必修依法进行,即公务员奖励的条件、种类、方式、权限等都由法律法规规定,奖励主体必修按照这些规定实施奖励,不能随意改变法律法规规定的这些内容。(论述)(08-4)试述公务员纪律与义务的关系,(1)义务和法律是两个不同层次上的行为规范,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的行为规范,纪律则是组织通过其规章制度规定的行为规范,纪律规定必须受法律的约束和指导。(2)公务员纪律是国家为保障各个机关实现其职能、维护机关的秩序和正常运转而制定的,要求每个公务员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公务员纪律具有规定性,这是公务员纪律不同于其他组织纪律的重要区别点。公务员的义务和纪律对应于公务员的身份,公务员个人以及公民身份行为时还必须履行党员的义务、遵守公民纪律,以党员身份行为时也必须履行党员的义务和遵守党的纪律。(3)在中国,公务员义务和公务员纪律都是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的,此处的纪律规定在本质上是另一种形式的义务规定,故二者是完全一致的。义务是相对于权利而言的,它从正面要求公务员应当怎么做并从宏观上支配和约束着公务员行为,纪律则是义务的具体化,从反面要求公职人员不应当怎么做并从微观上支配和约束着公务员的行为。简单来说,义务规定积极性的作为要求,纪律则规定消极性的不作为要求;义务为纪律规定了前提,纪律则是义务的具体展开,二者相辅相成,相互补充,完整地构成约束公务员行为的法律体系,为公务员惩戒规定了条件。(简答)二、实施公务员奖励与惩戒的意义(1)建立和健全奖励与惩戒制度是公务员管理体系的必要环节。完整奖惩制度有助于其他环节的进展,反之,就会影响其他环节的进行。(2)建立和健全奖励与惩戒制度是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法规的落实的有效措施。(3)建立健全奖励与惩戒制度是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重要保障。(4)建立健全奖励与惩戒制度是实现各级党政机关廉洁、高效运行的切实需要。第二节 公务员奖励的 公务员奖励的 公务员不得散步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不得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公务员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不得组织或者参加罢工;公务员不得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2)组织纪律。组织纪律是公务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应当遵守的组织行为准则,即组织纪律是限制公务员组织行为的准则,它主要包括如下两项纪律要求:公务员不得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公务员不得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3)工作纪律。工作纪律是公务员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即工作纪律是限制公务员履职行为的准则,它主要包括如下五项纪律要求:公务员不得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公务员不得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公务员不得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公务员不得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务员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4)廉政纪律。廉政纪律是公务员在廉洁从政方面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即廉政纪律是防止公务员以权谋私的行为准则,它主要包括如下三项纪律要求。公务员不得贪污、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08-4)贪污违反了廉政纪律。公务员不得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加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5)道德纪律。道德纪律是公务员在职务调查中发现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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