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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版民法学 自考复习资料 小抄版 已整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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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版民法学 自考复习资料 小抄版 已整理.doc

    自考 民法学 xinxin024 整理于2013.11.13。根据历年真题、老师讲义和课本整理,小女子高分通过本科考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根本规则,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民法中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意义: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人身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的任务: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和内容: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讲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诚信原则的表现:总体而言,民事主体在各种民事活动中都应当诚实不欺,正当竞争;在行使权利时,应善意为之,不损人利己;履行义务时,应信守诺言,不擅自毁约;约定不明或情势变更时,应依诚信要求确定权利、义务和责任,不以钻合同空子为能事。民法适用应遵循的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对于某一事项,特别法有规定的优先适用之;只有特别法没有规定时才适用一般法。强行法优于任意法。对于某一事项,既有强行性规范又有任意性规范时,当然得优先适用强行性规范。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对于某一事项,有一般规定也有例外规定时,应适用例外规定。具体规定优先于一般性条款。具体规定是指具体规定某种事实状态发生的法律效果的法律规范。一般性规定是指并不具体规定某种事实状态发生的法律效果,而仅是规定原则的法律规范。论民法调整的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即社会关系)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有:是主体地位平等的一种财产关系;这种财产关系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这种财产关系一般应遵循价值规律,实行等价有偿。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以经济利益而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不调整全部的人身关系,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是主体地位平等的人身关系,而不是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被领导、命令与被命令的关系;是与民事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有关的人身关系,而不是与政治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有关的人身关系;是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且不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根据民事法律关系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利益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分为财产法律关系与人身法律关系;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的范围,民事法律关系分为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根据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复杂程度,民事法律关系分为单一民事法律关系与复合民事法律关系;根据民事法律关系形成和实现的特点,民事法律关系分为权利性法律关系与保护性法律关系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民事法律事实可分为自然事实和人的行为。自然事实是指与人意志无关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包括:事件,即具体的自然事实。人的出生、死亡,自然灾害都是自然事实。状态,即抽象的自然事实。如时间的经过、生死不明、成年、精神病状态、植物人状态等。人的行为,是指直接体现人的意志,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可将人的行为分为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民事行为,是指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例如设立遗嘱、捐助财产、订立合同、抛弃财产和债务等。尤其是合同,是最重要、最普遍的民事行为。事实行为,是指当事人实施行为并非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但因该行为实施的事实即直接依据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当然,无论民事行为还是事实行为,都有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之情形。连带责任:是指违反连带债务或者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各责任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民事权利的含义: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或某种行为可能性;权利是权利主体要求他人实施某种行为或不实施某种行为,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得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民事权利的分类: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分为财产权与人身权;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根据两项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之间的关系,民事权利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根据民事权利相互间是否具有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分为原权与救济权;根据民事权利有无转移性,民事权利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民事权利的行使:是指权利人为实现自己的权利实施一定的行为。权利行使的方式:事实方式、法律方式权利行使应遵循的原则:自由行使原则、正当行使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民事权利的保护:是指为保障权利不受侵害或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所采取的救济措施民事权利的保护种类:自我保护、国家保护实施自助行为的条件:须为保护自己的权利、须情事紧迫来不及请求国家保护、须采取法律许可的方式、须不超过必要限度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责任的特征: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为基础,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权利为目的;民事责任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民事责任是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国家也能成为民事主体;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利益的可能性与现实性不同。民事权利能力仅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的资格,仅是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的前提条件和可能性;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参与具体民事法律关系实际享有某种利益的形式,是以利益为内容的。取决的意志不同。民事权利能力是由法律赋予的,不决定于民事主体的意志;而民事权利的享有可由民事主体的意思决定之。能否放弃和转让不同。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既不能放弃,也不能转让;而民事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民事主体可以放弃和转让。是否义务因素不同。民事权利能力不仅是享受民事权利的资格,也是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换言之,民事权利能力也包括民事义务能力;而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是相互对立的概念,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是不能相互包含和相互替代的。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平等性、内容的广泛性和统一性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得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和行使权力、设定和履行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的一种资格;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对客观事物的判断和认识能力即意识能力为依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部分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可以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的资格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可完全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根据自然人的年龄、精神健康状态,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三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包括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包括: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他们的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行使。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住所的法律意义:确定民事主体的状态,确定某些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地点。确定债务的履行地;确定案件的管辖;确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和某些特定行为的实施地。确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监护:是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监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监护设立的方式:法定监护、指定监护、遗嘱监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设定:父母为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当然的法定监护人。父母以外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双亡或均丧失监护能力;或者均被取消监人资格,此时,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担任监护人。其他亲友担任监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双亡,又没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及成年兄姐的,其他亲友愿意,父母所在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同意。单位担任监护人:无上述人的,则由父母所在单位、村委会、居委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设定:精神病人之监护人的设立:法定监护人的顺序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非法定监护人担任:其他亲友,须其愿意且经精神病人所属单位或其居(村)委会的同意方可设立。没有上述人,由其所在单位或居(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未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适用未成年人的监护规定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须由人民法院宣告宣告死亡:是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自然人死亡的制度。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有顺序限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人。前一顺序人不同意,后一顺序人不得申请宣告死亡;但同一顺序人有人申请宣告死亡,有人不同意,则应宣告死亡。须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须离开住所无任何消息即下落不明满4年,从音讯消失的次日起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或因意外事故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须由法院依法宣告。法院受理后应发出公告。公告期1年,因意外事故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为3个月,期满仍无消息才宣告。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组织上的独立性体现在:法人有自己独立的健全的组织机构,能形成统一的意志和执行自己的意志;法人组织与其成员完全相独立,不会因其成员的死亡、退出或破产而影响其存续;无须依赖其他组织而能独立存在。法人的特点: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法人是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法人的独立性表现为:组织上的独立性、财产上的独立性、责任上的独立性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法人的分类:学理上对法人的分类:根据法人设立所依据的法规为标准,法人分为公法人与私法人;根据法人成立的基础,法人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根据社团法人设立的目的,法人分为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与中间法人;根据法人的国籍,法人分为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法律上对法人的分类:我国民法通则根据法人设立的宗旨和活动性质,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相比的特点: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生死是自然现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人自然属性的限制。法人是社会组织,自不能享受自然人基于其自然属性所享有的权利;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内容具有差异性。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仅受其自然属性的限制,而且还受其目的范围的限制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相比的特点: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在存续时间上是一致的;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受其目的和经营范围的限制;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法人机关或者代表人实现的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的特点:法人民事责任能力是与其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的;法人民事责任能力是对其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认定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学说:经营活动说、法人名义说、执行职务说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就产生的不需特别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管理法人的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法人机关的种类:由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构成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法第147条第1款: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担任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法人的财产的特点:法人的财产是法人独立享有、自主支配的财产。法人的财产是与其他组织、与发起人或投资人、与法人的成员的财产完全相分离的财产法人设立的原则:特许设立主义、许可设立主义、自由设立主义、准则设立主义、强制设立主义法人设立的方式:命令设立、发起设立、募集设立、捐助设立法人设立的条件:有发起人或设立人、须有法律依据法人变更:是指法人成立后在其存续期间内因各种原因而发生的组织体、组织形式以及其他事项的变动吸收合并:是指各个合并在一起的法人中一个法人的资格保留,其他法人的资格消灭新设合并:又称创设合并,是指各合并在一起的法人的资格均消灭,而成立一个新的法人法人的终止:又称法人的消灭,是指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存在,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企业法人的终止原因: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被宣告破产;其他原因,如合并、分立都引起企业法人的终止法人的清算:是指于法人终止时由清算组织依职权清理该法人的财产,了结其参与的财产法律关系清算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终止的法人进行清算的组织或个人,又称为清算人清算组织的职责:进行清算活动,包括:了结现存的业务;收取债权和清偿债务;将清偿债务后剩余的财产移交给享有权利的人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社会组织非法人组织的特点:非法人组织为社会组织;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非法人组织不具备法人的条件非法人组织的种类:根据非法人组织的成立目的,非法人组织可分为营利性非法人组织与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根据非法人组织的成立是否以办理登记为要件,可将非法人组织分为需登记的非法人组织与不需登记的非法人组织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按照协议组成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组织合伙的特点:合伙是按照共同协议组成的联合体。合伙人成立合伙的共同协议称为合伙合同。合伙是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联合体。合伙是由合伙人共同出资成立的联合体。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合伙是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社会组织。合伙收益由合伙人共享,合伙的经营风险由合伙人共担。在普通合伙中,合伙人对于合伙的债务负连带责任;在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的分类:根据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的范围,合伙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根据合伙人的自然属性,合伙分为个人合伙与单位合伙;根据合伙的目的和组织形态,合伙分为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合伙债务: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因合伙的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债务合伙债务的清偿:应以合伙财产清偿;合伙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外的财产清偿。法定退伙:又称非任意退伙,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条件而非基于合伙人的意思而发生的退伙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宣告破产;法律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备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退伙:又称除名退伙,是指合伙人因有某种事由经合伙人全体一致决议将该合伙人开除强制退伙的情形: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合伙的解散:又称合伙的终止,是指合伙终结,合伙人间结束合伙关系合伙企业解散的原因: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合伙协议约定的目的实现或无法实现;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法律、法规规定的合伙解散的其他原因合伙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的事务:清理合伙财产,必要时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未了结的事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合伙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合伙参与民事诉讼法人分支机构:是指由法人为实现其职能而设立的一种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机构法人分支机构的特点:法人分支机构是由法人为实现其职能而设立的机构;法人分支机构是相对独立的机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的特点:个人独资企业由自然人一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个人独资企业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并须经核准登记;个人独资企业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个人独资企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个体工商户的特点:个体工商户是以户为经营单位的;个体工商户须依法核准登记;个体工商户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个体工商户以户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个体工商户的户主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特点:农村承包经营户是以户为单位的农村集体经济的一个经营层次;农村承包经营户依照承包合同从事商品经营;农村承包经营户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经营者对承包经营期间的债务负无限责任某人入伙必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票即可否决。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用家庭财产投资的,或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也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收入为夫妻的共有财产,债务也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特点:有益性。是指能够满足人们的利益需要,须是能满足人们利益需要的财富。客观性。是指不依主体的意识而转移。包括客观物质世界的现象和客观精神世界的现象。法定性。是指由法律所规定。非为法律确认的客观现象不能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物(包括金钱、有价证券);其他财产(物以外的财产);行为(人的工作和服务);智力成果(商标、专利、技术秘密、发现等);人身利益(身体、生命、健康、自由、名誉、个人秘密、荣誉等);其他(能够满足人们物质和精神利益需要的其他财富)民法中的物:是指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资料民法中物的特点:须存在于人身之外;须能够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须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须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动产:是指可以一般方法移动且移动后不会改变或不会损害其价值的物不动产:是指不能以一般方法移动或移动后会改变或损害其价值的物物在民法中的意义:物涉及多种民事法律关系;物可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物会影响案件的管辖有价证券:是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有价证券的特点: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不可分离;有价证券的持有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有价证券的支付义务人有单方的见券即付的履行义务有价证券的种类:根据有价证券上所代表的权利的性质,有价证券可分为:代表一定货币的有价证券,如本票、汇票、支票;代表一定商品的有价证券,如仓单、提单;代表一定股份权利的有价证券,如股票;代表一定债权的有价证券,如债券。根据有价证券权利的转移方式,有价证券可分为:记名有价证券,即在证券上记明权利人姓名或名称的证券。指示有价证券,即在证券上指明第一个取得证券权利人姓名或名称的有价证券。无记名有价证券,即证券上无权利人姓名或名称记载的有价证券主物与从物一定是要属于一个人所有;主物是起主要作用的物,从物是起辅助作用的物。能够单独发挥作用的物之间,不是主物与从物。例如西装的上衣与裤子,桌子和椅子,茶几和沙发,都不是主物与从物的关系。手表与表带;自行车与车锁;房屋与窗帘、汽车与备用轮胎、锁和钥匙、电视机和遥控器、拖拉机和挂拖等,都属于主物和从物的关系。原物与孳息,有产生和被产生的关系。一定要注意原物产生出了孳息后,原物一定要还存在,否则不是原物。例如,皮革和皮革制成的皮鞋,就不是原物与孳息,因为皮革制成的皮鞋后,皮革不存在了。鸡蛋与鸡蛋孵化出的小鸡,也是一样。民事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实施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欲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即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特点: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能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合法行为民事行为的分类:根据构成民事行为的意思表示为单数还是复数,分为单方行为与双方或多方行为。意义:正确确定民事行为是否成立。单方行为只需有一个意思表示;而双方或多方行为则需有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且意思表示的内容一致。根据民事行为是否对价,分为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意义:有偿行为当事人的责任重于无偿行为当事人的责任;有偿行为的当事人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受利益的无偿行为。根据民事行为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关系,分为双务行为与单务行为。意义: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双务行为的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其义务;一方在未履行自己的义务时请求对方履行的,对方有权拒绝;一方因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不能履行义务时,对方有权依法解除法律关系并要求赔偿。单务行为不发生上述法律后果。根据民事行为的成立生效是否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要件,分为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意义:诺成性行为自当事人达成合意时成立,交付标的物为履行义务;而实践性行为自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时成立,交付标的物是民事行为的成立条件。根据民事行为是否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分为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意义:正确确定民事行为的成立与否。对于要式行为,当事人若未采用法律规定的形式,则不能成立生效。根据民事行为与其原因的关系,分为要因行为与不要因行为。意义:正确确定民事行为的效力。要因行为的原因不存在时,行为无效;而无因民事行为则不会因原因的不存在而无效。根据民事行为发生效力的时间,分为生前生效行为与死后生效行为。意义:法律对死后生效行为多设有特别规定。根据两个民事行为相互间的关系,分为主行为与从行为。意义:从行为的命运决定于主行为,主行为不存在,从行为也不能存在单方行为:是指仅有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行为双方或多方行为:是指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行为双务行为:是指当事人双方均负担相应义务的民事行为,一方的义务也就是另一方的权利单务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仅负担义务而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民事行为要因行为:又称有因行为,是指民事行为与其原因不可分离,原因不存在,民事行为也就不能成立生效的民事行为无因行为:是指民事行为可与原因相分离,原因存在与否不影响其效力的民事行为意思表示:是指民事行为的行为人欲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内在意思的外在表现意思表示的分类:根据意思表示的表示方式,分为明示的意思表示与默示的意思表示。意义:有的意思表示必须是明示的,否则不能成立。根据意思表示有无相对人,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意义: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须向相对人为之,并且受领意思表示的相对人原则上须有受领能力;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则不必向相对人为之。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根据表示到达对方的方式分为对话的意思表示与非对话的意思表示。意义:正确认定二者的生效时间。根据意思表示有无瑕疵,分为健全的意思表示与不健全的意思表示。意义:正确认定二者的效力。健全的意思表示为有效的意思表示,不健全的意思表示可影响民事行为的效力受欺诈的意思表示的构成条件:须有他人的欺诈、需表意人因受欺诈而陷入错误、表意人因该错误而作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受胁迫的意思表示的构成条件:须有他人的胁迫、需表意人受胁迫而产生恐惧、表意人因恐惧而为违背真意的意思表示危难意思表示的构成条件:需表意人处于危难之中、对方利用表意人的危难迫使其作出符合自己意思的意思表示、表意人为摆脱困境而迎合对方作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民事行为的成立条件:一般成立要件:行为人,即实施行为作出意思表示的主体。意思表示。标的,是指行为的内容。特别成立要件:是指特别的一些民事行为成立所需要的特有条件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设定一定条件,以条件成就与否作为民事行为的效力发生与否的民事行为。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的特点:需为尚未发生的客观事实;需为将来能否发生不能肯定的事实;需为合法的事实;需为当事人约定的事项;需为与当事人希望发生的法律效果不相矛盾的事实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的分类:根据条件的作用,分为停止条件与解除条件;根据条件的内容,分为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附限期的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以将来确定到来的客观事实作为决定民事行为效力的附款的民事行为附限期的民事行为中所附的期限与附条件的民事行为中所附的条件的异同:其作用是相同的,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期限是将来肯定发生的事实,而条件是将来能否发生不肯定的事实附期限的民事行为所附的期限分类:依其作用分为生效期限与终止期限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根本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自始确定的、当然的、完全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特点:无效民事行为是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生效要件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是自始不能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是确定的当然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行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所为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恶意串通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当事人双方有共同的故意;双方合谋的目的是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可撤销民事行为:又称可撤销或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是指因意思表示有瑕疵,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的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特点: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可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是只有当事人才可主张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已撤销的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已撤销的民事行为也是自始无效,发生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的后果,但两者存在很多区别:两者发生的原因不同。前者因意思表示有瑕疵,后者因根本不具备生效要件即标的不合法。两者的效力不同。前者在未撤销之前还是有效的,后者是自始无效的。确认两者无效的条件和程序不同。前者只有当事人才能主张,后者为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都可以主张,法院或仲裁机构也可以依职权认定。前者须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或变更,后者不待谁确认即是当然无效的。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又称效力未定民事行为,是指于民事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法定代理人追认:是指法定代理人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成立后表示同意该行为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所为的处分他人的物或权利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都是合法行为,不合法的民事行为有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由本人直接承受其法律后果的制度,又称直接代理。间接代理:又称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行为后果为本人承受的制度代理的特点: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代理进行的主要是民事行为;代理人独立为代理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实施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代理的意义:代理扩大了民事主体的活动范围;代理可以补充某些民事主体资格上的不足不适用代理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应由本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事实行为。违法行为。代理的分类:根据代理人代理权的发生根据,分为委托代理、指定代理与法定代理。根据代理人代理权限的范围,分为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根据代理人的人数,分为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根据代理权是否是由本人授予的,分为本代理与再代理代理权: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并由被代理人承担其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资格。授权行为属于不要式行为代理权的行使: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权的行使应遵循的原则:在代理权限内积极行使代理权;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合法行使代理权。不得滥用代理权。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违背代理的宗旨而实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滥用代理权的情形:对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对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行为双方代理:是指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为同一民事行为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的情形: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所实施的代理无权代理发生的原因:行为人自始就没有代理权;行为人所为的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行为人的代理权消灭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也没有使他人足以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而实施的代理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本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就本人方面说,无权代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该行为若经本人追认,则为有效代理,对本人发生法律效力;若本人不追认,则对本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同时,相对人有催告权,其得对本人定一合理期限,催告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作出是否追认的决定,在催告期间本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在本人未对无权代理行为追认前,可以自己的意思予以撤销该无权代理行为。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在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无权代理行为经善意相对人撤销的,自不发生效力;未经相对人撤销而经本人追认的,行为人不承担行为的后果;本人拒绝追认的,行为人应承担行为的后果。行为人与本人之间。在行为人与本人之间,若无权代理行为,经本人追认,则行为人属于本人的代理人。若无权代理行为未经本人追认,则依不同情况处理表见代理:又称表现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善意相对人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的,该民事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行为人无代理权却以本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客观上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相对人主观上无过错;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具备生效要件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本人对第三人表示授权给行为人而实际上本人并未向行为人授予代理权或在授权后又撤回其授权。本人交付证明文件给行为人,行为人以此证明文件与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代理关系终止后,本人未收回代理证书,行为人以原委托授权书等代理证书与相对人实施行为。本人知道行为人为无权代理行为而不表示反对代理有法定代理、委托代理、指定代理,只有委托代理才需要授权授予代理权为单方法律行为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本人知道行为人为无权代理而不表示反对,视为追认,实际上就是表见代理代理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延伸,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本人亲自实施也可通过他人代理。但必须本人亲为的行为不得代理,主要有结婚登记行为、立遗嘱的行为情况紧急下的再代理,本人拒绝追认也有效,后果不利也有效,代理人不担责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有三种、对己代理、双方代理、与第三串通。但属于有权代理而非无权代理再代理与本代理的区别,在于代理人是本人选任不是代理人选任民事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时效包含的要素和含义:须有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需该事实状态持续不间断地存在了一定期间。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即权利取得或消灭时效期间的构成条件: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一定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期间民事时效的性质:时效为法律事实中的自然状态;时效具有强行性民事时效的种类:依据时效的构成条件和法律后果,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诉讼时效的特点: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时效完成,起诉权没有消灭,只是通过诉讼保护权利的权利丧失,即胜诉权丧失。诉讼时效具有强行性。当事人不能协议排除对诉讼时效的适用,也不得以协议变更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除法律另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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