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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培训资料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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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培训资料2.doc

    中国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培训资料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 2006 121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有序可控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满足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金融投资和资产管理的合理需求,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要立即将其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是指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受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境内非居民除外,以下简称“投资者”)委托以投资者的资金在境外进行规定的金融产品投资的经营活动。第三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负责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准入管理和业务管理。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外汇额度管理。第五条 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投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及行业管理规定,并依照投资所在地法律、法规开展投资活动。 第六条 商业银行受境内居民个人委托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应遵守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受境内机构委托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应参照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的有关内控制度建设、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和其他审慎性要求执行。第七条 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相关风险的管理。 第二章 业务准入管理第八条 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应向中国银监会申请批准。第九条 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是外汇指定银行,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 建立健全了有效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 (二) 内部控制制度比较完善; (三) 具有境外投资管理的能力和经验; (四) 理财业务活动在申请前一年内没有受到中国银监会的处罚; (五) 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审慎条件。第十条 商业银行向中国银监会申请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 申请书; (二) 相关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 (三) 托管协议草案; (四) 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一条 中国银监会按照行政许可的有关程序和规定,审批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后,在境内发售个人理财产品,按照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 商业银行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后,向境内机构发售理财产品或提供综合理财服务,准入管理适用报告制,报告程序和要求以及相关风险的管理参照人理财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投资购汇额度与汇兑管理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受投资者委托以人民币购汇办理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应向外汇局申请代客境外理财购汇额度。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以投资者的自有外汇进行境外理财投资的,其委托的金额不计入外汇局批准的投资购汇额度。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申请代客境外理财购汇额度,应当向外汇局报送下列文件: (一) 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拟申请投资购汇额度、投资计划等); (二) 中国银监会的业务资格批准文件; (三) 托管协议草案; (四) 拟与投资者签订的委托协议(格式合同)范本,协议应包括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收益、风险承担等相关内容; (五) 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外汇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批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抄送中国银监会。第十五条 在经批准的购汇额度范围内,商业银行可向投资者发行以人民币标价的境外理财产品,并统一办理募集人民币资金的购汇手续。第十六条 境外理财资金汇回后,商业银行应将投资本金和收益支付给投资者。投资者以人民币购汇投资的,商业银行结汇后支付给投资者;投资者以外汇投资的,商业银行将外汇划回投资者原账户,原账户已关闭的,可划入投资者指定的账户。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从事代客境外理财的净购汇额,不得超过外汇局批准的购汇额度。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通过远期结汇等业务对冲和管理代客境外理财产生的汇率风险。 第四章 资金流出入管理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境外理财投资,应当委托经银监会批准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其他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其用于境外投资的全部资产。第二十条 除中国银监会规定的职责外,托管人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为商业银行按理财计划开设境内托管账户、境外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 (二) 监督商业银行的投资运作,发现其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及时向外汇局报告; (三) 保存商业银行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和资金往来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15年; (四) 按照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五) 协助外汇局检查商业银行资金的境外运用情况; (六) 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一条 托管人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提交有关报告: (一) 自开设商业银行的境内托管账户、境外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银监会和外汇局; (二) 自商业银行汇出本金或者汇回本金、收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报告有关资金的汇出、汇入情况; (三) 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报告有关商业银行境内托管账户的收支情况; (四)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外汇局报送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情况报表; (五) 发现商业银行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银监会和外汇局报告; (六) 中国银监会和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在收到外汇局有关购汇额度的批准文件后,应当持批准文件,与境内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并开立境内托管账户。商业银行应当自境内托管账户开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报送正式托管协议。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境内托管账户的收入范围是:商业银行划入的外汇资金、境外汇回的投资本金及收益以及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收入。商业银行境内托管账户的支出范围是:划入境外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的资金、汇回商业银行的资金、货币兑换费、托管费、资产管理费以及各类手续费以及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支出。第二十四条 境内托管人应当根据审慎原则,按照风险管理要求以及商业惯例选择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其境外托管代理人。境内托管人应当在境外托管代理人处开设商业银行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用于与境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之间的资金结算业务和证券托管业务。第二十五条 境内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代理人必须为不同的商业银行分别设置托管账户。  第五章 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购买境外金融产品,必须符合中国银监会的相关风险管理规定。 中国银监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风险进行监管。第二十七条 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在发售产品时,向投资者全面详细告知投资计划、产品特征及相关风险,由投资者自主作出选择。第二十八条 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定期向投资者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第二十九条 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应按规定履行结售汇统计报告义务。第三十条 外汇局可以根据维护国际收支平衡的需要,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购汇投资额度。第三十一条 中国银监会和外汇局可以要求商业银行、境内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代理人提供商业银行境外投资活动的有关信息;必要时,可以根据监管职责对商业银行进行现场检查。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银监会和外汇局备案: (一) 变更托管人及托管代理人; (二) 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东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三) 涉及诉讼或受到重大处罚; (四) 中国银监会和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的境内托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外汇局: (一) 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涉及重大诉讼或受到重大处罚的; (三) 外汇局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及其境内托管人违反本办法的,由外汇局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中国银监会和外汇局有权要求商业银行更换境内托管人或取消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购汇额度。境外托管代理人拒绝提供相关信息的,中国银监会和外汇局有权要求更换境外托管代理人。 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投资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金融产品,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六年四月十八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14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自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64号,以下简称通知)公布以来,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基本理顺了相关业务流程,积累了投资经验。在商业银行严格区分自有资金与客户资金进行境外投资并根据客户类别销售产品的前提下,为进一步丰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投资品种,促进该项业务稳健发展,现对境外投资范围做如下调整并提出相关要求: 一、通知第六条第四款中“不得直接投资于股票及其结构性产品、商品类衍生产品,以及BBB级以下证券”的规定调整为:不得投资于商品类衍生产品,对冲基金以及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级BBB级以下的证券。二、商业银行发行投资于境外股票的代客境外理财产品时,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所投资的股票应是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二)投资于股票的资金不得超过单个理财产品总资产净值的50%;投资于单只股票的资金不得超过单个理财产品总资产净值的5%。商业银行应在投资期内及时调整投资组合,确保持续符合上述要求。(三)单一客户起点销售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四)客户应具备相应的股票投资经验。商业银行应制定具体评估标准及程序,对客户的股票投资经验进行评估,并由客户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签字确认。(五)境外投资管理人应为与中国银监会已签订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境外监管机构批准或认可的机构。商业银行应对所选择的境外投资管理人进行尽职审查,并确保其持续取得相关资格。(六)商业银行应选择在与中国银监会已签订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境外监管机构监管的股票市场进行股票投资。三、商业银行发行投资于境外基金类产品的代客境外理财产品时,应选择与中国银监会已签订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境外监管机构所批准、登记或认可的公募基金。四、商业银行发行投资于境外结构性产品的代客境外理财产品时,应选择获国际公认评级机构A级或以上评级的金融机构发行的结构性产品。五、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时,应按照审慎原则和资产多样化原则,充分考虑市场形势、银行的资源、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从资产配置的角度进行产品开发和投资组合设计,避免投资地域、资产类别和投资标的等集中度风险。六、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时,应制定相关投资管理制度,详尽规定甄选境外投资管理人和筛选各类投资产品的原则、基准和程序,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具备的素质和资格。七、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向客户约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进行投资。八、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时,运用掉期、远期等金融市场上流通的衍生金融工具应仅限于规避风险目的,严禁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九、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时,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建立客户适合度评估机制,依据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的、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投资预期等资料对客户的风险承受度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等级,向客户提供与其风险等级适当的产品,避免理财业务人员错误销售和不当销售。十、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时,应严格管理理财业务人员,高度重视理财业务营销人员的培训,使其清楚了解所销售的理财产品的特征和风险,并在销售过程中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告知客户,确保销售行为的合规性。十一、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时,应将募集的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及各相关责任人的资金完全分开,并以理财产品的名义开设独立账户。严禁商业银行及各相关责任人挪用客户资金。十二、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时,严禁与各相关责任人发生任何利益输送的行为。十三、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时,应在相关责任人的协助下严格按照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定期向客户披露所有便于其进行投资决策的相关信息,并对投资者权益或者收益率等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及时向客户披露,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十四、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时,应建立并执行恰当的内部客户投诉处理程序,妥善地受理、调查及处理客户投诉。十五、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时,应建立相关的风险管理体系,制定并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切实防范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等各类风险,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十六、通知中除本次调整的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仍然适用。请各银监局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等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OO七年五月十日中银稳健增长(R)产品说明书 产品管理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内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托管代理人:美国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 重要提示:产品管理人保证产品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但并不表明投资于本产品没有风险。 产品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管理和运用本产品财产,但不保证本产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产品管理人除按标准收取相关费用外,产品投资收益完全归投资者,投资的风险也完全由投资者承担。投资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股票价格波动风险、利率风险等)、信用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投资人投资于本产品前应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中银稳健增长(R)产品说明(概要)本产品根据2006年6月29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批复(银监复2006198号)的核准募集。产品名称:中银稳健增长(R)产品代码:830002产品运作方式和类型:开放式,配置型本产品以人民币募集,产品份额净值和相关费用均以人民币计算。 投资方向:本产品将募集而来的人民币资金转换成美元投资于开放式股票基金、美元固定收益和货币市场产品。投资目标: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在获取稳定的现金收益的基础上,谋求资本增值机会,取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回报。 美元部分业绩比较基准:25%恒生股票指数+25%摩根斯坦利中国股票指数+50%雷曼兄弟美元综合债券指数(1-10年,A级以上)风险收益特征:本产品预期的风险水平和收益水平高于债券类产品,但低于股票类产品。 目 录 一、绪言 二、释义 三、产品管理人 四、产品托管人 五、相关服务机构六、产品的募集安排 七、产品的生效八、产品份额的申购、赎回九、产品的投资十、产品的财产十一、产品资产估值 十二、产品的收益与分配 十三、产品的费用与税收 十四、产品的信息披露 十五、风险揭示 十六、差错处理 十七、产品的终止与产品财产的清算 一、绪言 本产品说明书依据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以及其他有关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与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编写。 产品管理人承诺本产品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产品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产品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产品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释义 本产品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产品或本产品 指中银稳健增长(R);2.产品说明书 指中银稳健增长(R)产品说明书; 3.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4.元 指人民币元; 5.产品管理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产品境内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产品境外托管代理人 指美国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8.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产品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产品账户管理、产品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产品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产品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9.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产品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10.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或中国银监会允许购买代客境外理财产品的其他投资者; 11.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代客境外理财产品的自然人投资人; 12.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代客境外理财产品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13.产品募集期 指产品说明书中载明的募集期限; 14.存续期 指本产品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15.工作日 指除去周六、周日、所有国内法定节假日以及圣诞节、复活节之外的正常工作日; 16.认购 指在产品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本产品的行为; 17.申购 指在本产品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本产品的行为; 18.赎回 指产品份额持有人按规定的条件,申请卖出本产品的行为; 19.代销机构 指接受产品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产品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业务的机构; 20.销售机构 指产品管理人及本产品代销机构; 21.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产品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22.摊余成本法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23.T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24.产品收益 指产品投资所得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25.产品资产总值 指产品购买的开放式基金、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产品财产的价值总和; 26产品资产净值 指产品资产总值减去产品负债后的价值; 27.产品财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产品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产品资产净值和产品份额净值的过程。 三、产品管理人 1.产品管理人概况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肖钢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公司网址:2.产品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产品,办理产品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登记等事宜; (2)对所管理的不同产品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3)按照产品说明书的约定确定产品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产品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4)计算并公告产品份额资产净值,确定产品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5)办理与产品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6)保存产品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7)以产品管理人名义,代表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8)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3.产品管理人的内部控制  管理人内部控制是指管理人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各级工作人员共同实施的,为实现经营目标,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1)确保国家法律规定和管理人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确保管理人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3)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2)内部控制的原则1)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均应以审慎为出发点,贯彻“内控优先”要求,在控制措施严密充分的前提下进行; 2)内部控制应渗透到管理人的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  3)任何部门、岗位、人员不得拥有不受约束的权力,应职责分离,相互监督制约;4) 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职能应独立于内部控制建设、内部控制执行职能,并有直接向董事会报告的渠道; 5)内部控制措施应与具体业务的规模、复杂程度和特点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3)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多个层面,公司章程是公司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内部控制指引是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对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总揽和指导性文件;在上述基本原则的指引下,公司制定了各项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法律合规制度、稽核制度、反洗钱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等,同时以业务规章对各项业务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进行具体说明,以将内部控制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员工和每道程序。 4.产品管理人的承诺 (1)本产品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和产品说明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银监会有关规定和产品说明书的行为发生。 (2)本产品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以及其他有关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与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本产品财产从事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产品财产; 3)利用产品财产为产品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产品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银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产品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产品财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2)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买卖其他产品份额,但是另有规定的除外; 4)向其产品管理人、产品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产品管理人、产品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由所投资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管理人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除外); 5)买卖与其产品管理人、产品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产品管理人、产品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股票或债券(由所投资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管理人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除外);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债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债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银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5.产品投资运作人员情况本产品具体的投资运作由中国银行全球金融市场部香港交易室承担,主要人员包括:张军勇:清华大学工学硕士,1995年7月加入中国银行总行,先后从事外汇交易、即远期结售汇及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外币货币市场投资组合管理、风险管理、外币债券投资组合管理,现任全球资产管理主管。在本产品运作中,负责确定资产配置及整体运作;胡昆:中国金融学院经济学学士,2000年7月加入中国银行总行,先后从事外汇交易、即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债券交易、外币货币市场投资组合管理、外币债券投资组合管理,现任投资经理。在本产品运作中,协助确定资产配置及经营策略并负责日常运作;明佳:香港大学金融学硕士,注册金融分析师(CFA),1999年7月加入中国银行总行,先后从事外汇交易、即远期结售汇、贵金属交易、债券投资组合管理,现任高级投资经理。在本产品的运作中,作为按揭抵押证券(MBS)产品专家,就该类产品投资提出建议;张媛媛:中央财经大学国际金融硕士,注册金融分析师(CFA),2000年7月加入中国银行总行,先后从事外汇交易、黄金交易、外币债券投资组合管理,现任高级投资经理。在本产品运作中,作为信用产品专家,就该类产品投资提出建议;冀燕彬:北京外国语大学学士,注册金融分析师(CFA),2000年7月加入中国银行总行,先后从事人民币债券投资组合管理、外币债券投资组合管理,现任投资经理。在本产品运作中,作为资产抵押证券(ABS)产品专家,就该类产品投资提出建议。6.产品投资运作人员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产品说明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产品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和产品说明书,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本产品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产品投资内容、产品投资计划等信息。 四、产品托管人 1.境内托管人概况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法定代表人:姜建清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存续期间:持续经营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核准中国工商银行基金托管人资格的批复(证监基字19983号)2.境外托管代理人概况成立于1818年的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BBH)是全球领先的托管银行之一。BBH自1928年起已经开始在美国提供托管服务。 1963年,BBH在其美国客户开始持有美国国外证券时开办了全球托管服务,是首批开展全球托管业务的美国银行之一。随着跨国投资的扩张,BBH以其擅长向机构投资者提供托管、会计及管理服务而赢得很高的声誉。作为一家全球化公司,BBH拥有服务全球投资的专长,其全球托管网络覆盖全球九十多个市场。BBH的托管资产超过一万五千亿美元,其中百分之七十是跨国境投资的资产,亚洲是BBH业务增长最快的地区之一。由于坚持长期提供优质稳定的客户服务,BBH在行业评比中屡获殊荣,包括在2004年被全球投资者(Global Investor)杂志评为国际托管30年中的“最佳全球托管银行”。在全球投资者杂志(Global Investor)2005年首次对亚洲客户的调查中,BBH名列榜首。2006年,BBH再次被亚洲客户评为最好的全球托管行。BBH作为纽约的一家有限合伙制银行,接受纽约州银行督察、宾夕法尼亚州银行部门以及马萨诸塞州银行专员的监督管理。BBH有资格在美国提供托管服务,在美国以外的市场BBH使用当地的合格银行提供次级托管服务。BBH所使用的次级托管行都是“合格境外托管行”,满足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17f-5条例的要求。3.产品托管人的职责(1)保管产品财产;(2)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产品进行账户开立和证券登记;(3)承担清算职责,包括现金及托管资产的汇划、与投资相关的资金交收与证券交割及相关费用的支付;(4)按照约定原则,对托管资产进行定价;(5)按照产品管理人确定的会计原则和会计准则进行托管资产核算;(6)对产品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进行监督;(7)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相关报告;(8)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相关服务机构 1.产品销售机构(1)直销机构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肖钢 公司网址:(2)代销机构  无2.产品注册登记机构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法定代表人:陈耀先六、产品的募集安排 (一)产品运作方式和类型:开放式,配置型 (二)产品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募集对象 1.募集期限:自产品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到产品份额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两个月。产品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可延长份额发售的时间,本产品可在募集期内继续销售。 2.募集方式:本产品通过中国银行各理财中心、理财工作室、开放式柜台和对公柜台募集。 3.募集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4.产品代码:830002。(三)募集目标 本产品不设定认购期募集规模上限,但在募集期内,产品管理人可以根据认购情况提前结束认购。 (四)认购的时间 2007年2月12日至2007年4月6日。(五)产品的认购 1.认购程序:认购程序与投资者在中国银行认购其代销的开放式基金相同。2.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产品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产品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人可在本产品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消;(4)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产品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人。 3.产品认购金额的限制: (1)在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人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2)认购最低限额:在产品募集期内,投资人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4.认购费率本产品按认购金额采用递减比例费率,具体费率如下: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            1.0%100万M<1000万 0.75%1000万M<5000万 0.5%    5000万M<1亿 0.25%M1亿        05.有关产品认购数额的计算 (1)募集资金利息在产品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人认购金额中,折合成投资人所认购的产品份额。募集资金利息的数额以产品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产品每份产品份额面值均为人民币1元,每份产品份额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本金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本金认购份数本金净认购金额/产品份额面值 利息认购份额认购期利息/产品份额面值 认购份数=本金认购份数+利息认购份数 其中:认购份数保留至0.01份产品份额,小数点后两位以下四舍五入。多笔认购时,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举例如下: 假设某投资者以10万元认购中银稳健增长(R)产品,募集期发生的利息为100元,则其可得到的份额数计算如下:认购费用 100,000×1%=1,000本金净认购金额 100,000-1,000=99,000 本金认购份数 99,000/1.00=99,000份 利息认购份数 100/1.00100份 认购份数99,000+10099,1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万元认购本产品,在此期间产生了100元的利息,可获得99,100份产品份额。 6.产品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银行,不得动用。 七、产品的生效 自产品份额发售之日起两个月内,产品管理人可根据认购情况宣布本产品正式生效或本产品不能生效。若本产品不能生效,产品管理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已募集资金连本带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产品认购人。 八、产品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产品投资人范围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或中国银监会允许购买代客境外理财产品的其他投资人。 (二)申购、赎回的场所 中国银行各理财中心、理财工作室、开放式柜台和对公柜台。 产品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产品的销售机构及网点,并按规定予以公告。条件成熟时,投资人还可通过产品管理人或者指定的产品销售机构以电话或互联网等其他电子交易方式进行申购、赎回。 (三)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产品的申购、赎回自产品生效后不超过1个月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和赎回开始时间后,由产品管理人最迟应在申购、赎回开始日前3个工作日进行信息披露。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除去周六、周日、所有国内法定节假日以及圣诞节、复活节之外的正常工作日,同时不包含下述时段:春节、五一及十一长假之前的两个非周六和周日的工作日;复活节前一工作日;12月21日至12月31日之间的工作日。若因海外市场其他节假日导致对产品的申购赎回有重大影响,产品管理人可视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并提前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产品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当日计算的产品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产品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产品管理人在不损害产品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最迟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赎回的申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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