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P资料 保险规划讲义.doc
目录目录1第一章 年金保险7第一节 年金保险概述81年金保险的含义82年金保险的机理93年金保险与寿险的比较10第二节 年金保险的分类121按年金购买方式划分122按年金给付频率划分123按年金给付起始时间划分124按年金终止时间划分135按年金领取人数划分166按年金给付金额是否有保证划分16第三节 年金保险的作用191消除对生命不确定性的担忧192享受保险公司提供的投资管理服务193享受一定税收优惠194在相关领域的应用19第四节 税优年金计划201一般储蓄计划202非税优个人年金计划203税优个人年金计划214三种储蓄/年金计划累积价值比较21第二章 健康保险23第一节健康保险概述241.健康保险的含义242.健康保险的特征243.健康保险的分类264.影响健康保险发展的主要因素27第二节 医疗费用保险301.医疗费用保险的含义302.医疗费用保险的特征303.医疗费用保险的主要内容304.医疗费用保险的主要类别32第三节 疾病给付保险351.疾病给付保险的含义352.疾病给付保险的主要类型35第四节 失能收入保险401.失能收入保险的概念402.关于伤残的定义413.给付条款的基本内容424.保险金的给付金额及给付方式43第五节 长期护理保险471.长期护理保险的含义472.保障内容473.合同条款48第六节 个人健康保险的常见条款511.续保条款512.犹豫期条款523.体检条款524.既存状况条款525.职业变更条款536.等待期条款53第三章 团体保险54第一节 团体保险的概念及特点561.团体保险的含义562.团体保险的特点56第二节 团体保险的主要险种介绍591.团体人寿保险与个人人寿保险的区别592.团体人寿保险的保障范围603.团体人寿保险的险种604.团体寿险保险费的计算实例60第三节 团体保险的经营621.团体保险的产品设计622.团体保险的销售623.团体保险的核保634.团体保险的核保要素分析64第四节 关于规范团体保险经营的有关规定66第四章 寿险产品分析70第一节 定价要素711影响定价假设的因素712定价假设73第二节 利润来源811利源分析812盈余管理81第三节 保障分析841普通型人寿保险842新型寿险产品85第四节 产品的精算限制901以普通型人寿保险为例对于保费计算进行说明90第五章 寿险销售与核保93第一节 寿险销售过程94第二节 销售渠道99第三节 核保、理赔与服务103第四节 银行保险118第六章 保险市场与监管125第一节 保险市场概述1261保险市场的参与者1262我国保险市场体系变迁一览1263当今保险市场的特点128第二节 保险公司1291目前市场上的保险公司1292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129第三节 保险公司评估1301评估内容1302评估信息来源1303评估要素131第四节 保险中介1331保险代理人1332保险经纪人1333保险公估人1334保险市场中介的功能133第四节保险监管内容1341市场准入监管1342条款费率监管1343资金运用监管1344市场行为监管1365偿付能力监管137第七章 保险需求分析与产品选择140第一节 寿险保障需求分析1411寿险保障需求分析原理1412保险保障需求估算方法1413(需求法)寿险保障估算过程1424寿险保障需求的检测与调整1435总结145第二节 家庭风险分析中的问题1461资产变现中的风险1462封闭式企业所有人的风险1463遗产规划中的保险1484老年风险问题149第三节 选择需要的保险类型1511主要产品类型的基本性质1512寻求保险的目的1513客户的实际情况1514选择可行的产品与产品组合151第四节 保险方案中的其他问题1531保单更换1532避税问题1533高额保单1544保单选择权155第八章 案例与讨论1561案例讨论规则:1572参考费率表:年龄35,年保费(期缴20年),保费/万元保额1573参考表:资产强迫变现的损失率1574案例题目157第一题:157第二题:158第三题:159第四题:159第五题:160第一章 年金保险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年金保险概述 第二节年金保险的分类 第三节年金保险的作用 第四节税优年金计划第一节 年金保险概述1年金保险的含义年金:一系列定期有规则的支付。年金是一种支付方式,在经济与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如零存整取、分期支付的房贷、工资收入、一般的投资项目等。年金保险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一种合同,保险公司以年金领取人的生存为条件定期给付约定金额。也就是说,年金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年金领取人和投保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但通常情形是同一人。需要说明的是,年金保险的年金领取人,即领取年金给付的人应该是被保险人(有时会是非年金领取人的受益人,具体见下面的内容)。年金保险的给付期限可以是定期的,也可以是终身的,也就是定期年金保险和终身年金保险。市场上年金保险通常包括两类:养老年金保险:养老保险通常采用年金保险的方式,即当被保险人到达领取年龄后(可以设计为退休年龄),按照事先规定的周期(年或月)领取年金给付,一般为终身年金保险,本讲中的年金保险主要指养老年金保险。教育年金保险:年金保险是儿童教育金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多以定期年金保险为主。例:养老年金保险典型条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前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中数额较高的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约定一次性领取养老金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养老金领取金额给付养老金,本合同终止。约定按年或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本公司于每年或每月的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载明的养老金领取金额给付养老金,保证给付10年。若被保险人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不满10年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未满10年部分的养老金,本合同于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满10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终止。若被保险人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满10年后仍生存,可继续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例:教育年金保险典型条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生存至15、16、17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额的10%给付高中教育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在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给付教育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从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于每年的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成长年金,直至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为止。若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缴费期内,从其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年金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即保险公司。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并交纳保费的人。年金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年金保险的保险标的,即被保险人的生存为年金保险金支付的条件。被保险人通常就是年金领取人,因为年金保险本质上属于生存保险,年金通常在被保险人生存时给付给被保险人(即年金领取人)。但是有时年金领取人也可为保单约定的、除被保险人之外的“受益人”,这时通常被保险人死亡,而保险公司承诺的一些保底给付尚未支付完毕,这剩余部分就支付给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上述情况下的领取保险金的人。2年金保险的机理年金保险是基于生命不确定性设计的,死亡保险是保障由于被保险人死亡而给家庭成员造成的经济困难,年金保险则是保障被保险人生存而没有经济能力的经济困难,特别是对于养老保险,由于每个人的寿命长短是无法预期的,固定的资金不能保证与人的寿命完全对应,因此年金保险可以解决这样的问题。因此,早逝是一种风险,长寿同样也是一种“风险”,即生命不确定性带来的财务风险。年金保险适用的也是保险的基本机理,即具有相同风险的单位进行汇聚,再将风险在所有人中进行分担,即在所有参见年金保险的人群中,早死亡的人为晚死亡的人承担了部分成本。中国的人口老龄化趋势使人的寿命增加,从而导致了年金保险的需求增加。目前中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如2000年60岁以上人口接近1.3亿,约占人口总数的10%,2005年60岁以上人口约1.6亿,占总人口比重约11.5%。3年金保险与寿险的比较年金保险与寿险的不同点(1)防范风险不同购买年金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在老年期间持续获得一笔资金,用以防范因寿命过长而导致没有足够生活费用来源的财务风险。购买寿险的目的是为了在需要时积聚一笔资金,用以防范被保险人早逝导致收入损失的财务风险。(2)给付条件不同年金保险是以年金领取人生存为给付条件,主要为被保险人提供生存期间的经济收入保障。寿险是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条件,主要为受益人提供经济收入保障。(3)逆选择不同一般情况下,身体健康、预期死亡率低于平均水平的人更倾向于购买年金保险,身体健康状况较差、预期死亡率高于平均水平的人更倾向于购买人寿保险。被保险人的逆选择导致死亡率差异,统计结果表明,年金死亡率明显低于寿险死亡率(见下页图)。上图是根据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002003)中的死亡率数值进行的年金保险和寿险的死亡率比较。为了能够反映死亡率的不同,使保险经营更加科学,在保险实务中使用不同生命表,即年金保险使用年金生命表,寿险使用寿险生命表,一般年金生命表的死亡率低于寿险生命表的死亡率。(4)死亡率改善对保险公司的影响不同因为死亡率是变动的,任何预期都不可能是完全准确的。为了安全起见,保险公司使用的生命表都有一定的安全边际,即生命表中的死亡率假设比预期死亡率更加保守,以防止死亡率的波动可能造成的经营困难。对于寿险使用的生命表:安全边际意味着生命表中的死亡率高于预期死亡率,也就是用于定价的死亡率比实际预期的死亡率高,使得保险公司可以应对死亡率在一定范围内的不利波动(即变高)。对于年金使用的生命表正好相反:安全边际意味着生命表中的死亡率将低于预期死亡率,也就是用于定价的死亡率比实际预期的死亡率高,使得保险公司可以应对死亡率在一定范围内的不利波动(即变低)。由于年金保险与寿险的保障责任不同,因此死亡率的变动对两者的影响不同。一般情况下,人们预期寿命不断延长,即死亡率降低,这一趋势将使年金生命表的安全边际逐渐减小(生命表中的死亡率逐渐接近预期死亡率),而寿险生命表的安全边际将不断扩大(生命表中的死亡率与预期死亡率差额变大),产生相反影响。年金保险与寿险的相同点 年金保险与寿险的保险机理是一样的,正如前面所说两者都是运用相同的风险汇聚技术,而且定价原理也是相同的。 第二节 年金保险的分类1按年金购买方式划分趸缴年金在购买时保费一次缴清的年金,即指年金保险费由投保人一次全部缴清后,于约定时间开始,按期由年金受领人领取年金。这类年金不管期限多长,只在购买时缴纳一次保费,就可以享受保险有效期内的保险保障。期缴年金在一定时期内(在给付日开始之前)分期缴纳保费的年金,即指保险费由投保人采用分期缴付的方式,然后于约定年金给付开始日期起按期由年金受领人领取年金。期缴年金可以分为水平保费期缴年金和浮动保费期缴年金。2按年金给付频率划分按照年金给付频率划分,年金可以划分为按年给付年金、按季给付年金、按月给付年金和其他支付频率的年金。 3按年金给付起始时间划分即期年金从年金购买之日起,满一个年金期间后就开始给付的年金,即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即行按期给付年金。年金期间:相邻两次定期给付的时间间隔,如每年支付一次则为年,或每月支付一次则为月。即期年金通常是趸缴即期年金。由于即期年金在购买后不久保险公司就开始给付,保费通常采用趸缴形式,相应的保单称为趸缴即期年金。延期年金从年金购买之日起,超过一个年金期间后开始给付的年金,即合同成立后,经过一定时期或达到一定年龄后才开始给付的年金。人们通常在工作期间购买延期年金,以满足退休后的生活费用需要。对于延期年金,有两个“期间”的概念:累积期间,从投保人开始缴费到保险公司开始给付的期间;给付期间,保险公司向年金领取人提供给付的期间。如果是期缴年金,缴费期可以与累积期间一样长,也可以比累积期间短,但一般不会比累积期间长。示例例:王女士在50岁时获得10万元现金收入,她用这笔现金购买了一份年金,以便在60岁后按月领取年金收入。年金类型:趸缴延期年金;累积期间:10年;给付期间(领取期间):60岁起至终身;年金期间(给付间隔):1个月。4按年金终止时间划分终身年金至少在年金领取人生存期间定期给付的年金,有的提供更多的保证(如后面提到的期间保底和金额保底年金),即年金受领人在有生之年一直可以领取约定的年金,直到死亡为止,这种年金称为终身年金。具体分为:纯粹终身年金(普通终身年金)仅在年金领取人生存期间定期给付的年金,即只有被保险人生存才可以按期领取年金。这种年金约定:从年金给付日开始,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公司按期向被保险人(即年金领取人)支付年金。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则保险公司停止年金给付,保险责任终止。虽然终身年金可以获得终身保障,但一旦被保险人死亡则年金给付立即停止,为了防止由于被保险人过早死亡而领取年金总额不足的情况,出现了具有保底特点的期间保底终身年金和金额保底终身年金。期间保底终身年金这种年金保证在年金领取人生存期间定期给付年金,并保证给付期间不少于约定期间。保底期间过后,则成为纯粹终身年金,即被保险人死亡则年金支付停止。显然,保底期间越长,保费越高。例如,一份从60岁开始每年年初支付的10年保底终身年金。保险公司承诺至少给付10年的年金,不论被保险人生存与否。如果被保险人在65岁死亡(即被保险人已经领取了6年的年金),则保险公司将向保单受益人继续支付后4年的年金,直至支付满10年为止。如果被保险人活过70岁(即被保险人已经领取了10年的年金),则保险公司依据被保险人生存与否决定是否继续给付。只要被保险人继续生存,保险公司将继续给付,没有期限限制;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则保险公司停止给付。例:期间保底终身年金的保证给付金额参照表每1000元累积价值的最低月度给付(元)首次给付到达年龄只在生存期间给付保证给付期间10年15年20年404.134.124.114.09454.364.344.324.28504.654.624.584.52555.054.994.914.81605.565.455.325.14656.276.075.825.48707.336.896.385.7675以上8.957.896.875.92表中的“每1000元累积价值”是指在领取开始日有1000元的基金,相当于趸缴保费1000元,即相当于趸缴即期年金;“首次给付到达年龄”是指年金开始领取的年龄;“只在生存期间给付”即是纯粹终身年金。从上表可以看出,当累积价值相同的情况下,保底期间越长,每月获得的年金给付越小。金额保底终身年金这种年金保证在年金领取人生存期间定期给付,并保证年金给付总额至少等于一个合同约定的金额。保底金额过后,则成为纯粹终身年金,即被保险人死亡则年金支付停止。显然,保底金额越高,保费越高。保底金额具体如何约定要依具体年金合同约定。比如趸缴保费保单,通常约定为趸缴保费;比如期缴保费保单,通常约定为所交保费(不含利息)。例如,一份趸缴保费10万元、从60岁开始支付的金额保底终身年金(约定给付的年金总和至少等于购买价格即10万元)。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公司只支付了6万元,则保险公司将向保单受益人继续支付余下的4万元;当保险公司支付的年金总和已经达到或超过10万元,则保险公司依据被保险人生存与否决定是否继续给付。只要被保险人继续生存,保险公司将继续给付,没有期限限制;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则保险公司停止给付。终身年金示例例:高先生现年55岁,用趸缴保费购买了一个10年延期金额保底年金,保费为20万元,每年给付金额为2万元。假设高先生在(1)60岁死亡,(2)70岁死亡,(3)80岁死亡,保险公司的给付金额分别是多少?该保单是一份延期年金,在高先生满65岁时开始给付。(1)因为是在累积期间,可以按“保单现金价值”、或者“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数额较高的”、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高先生已领10万元(不足20万元),受益人再领10万元。(3)高先生已领30万元(超过20万元),停止给付。定期年金在约定期限内或年金领取人死亡之前(以先发生者为准)定期给付的年金,一旦约定期限届满或年金领取人死亡,给付停止。即年金的给付以一定的年数为限,若被保险人一直生存,则给付到期满;若被保险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死亡,则年金给付立即停止,这种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间内生存为给付条件的年金称为定期生存年金。显然,这类年金保险的保费相对较低。例:一份10年期的限期生存年金:最长给付期间是10年,若年金领取人在第5年死亡,给付立即停止。定期确定年金在约定期间内定期给付、约定期满后停止给付的年金,这种年金与年金领取人生存与否无关。如一份5年期的定期确定年金:给付5年,不论年金领取人是否生存。从严格意义上讲,定期确定年金不是一种保险产品,因为它不包含“生命不确定性”。条款示例普通终身年金:本公司自年金开始领取日起按年(或按月)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证给付十年终身年金:本公司自年金开始领取日起按年(或按月)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保证给付十年。如果被保险人未领满十年身故,其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十年部分的年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十年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至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定期年金:本年金给付期限分为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三种,由被保险人选择。本公司自年金开始领取日起按年(或按月)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约定给付期限届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约定给付期限届满前身故,本公司给付年金至其身故时为止,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定期确定年金:本年金给付期限分为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三种,由被保险人选择。本公司自年金开始领取日起按年(或按月)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本公司保证给付约定期限的年金,给付完约定期限的年金后,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5按年金领取人数划分个人年金1个年金领取人,即以一个被保险人生存作为年金给付条件的年金称为个人年金。联合及最后生存年金两个或两个以上年金领取人(被保险人),年金给付至最后一个年金领取人死亡为止。一个年金领取人死亡后,年金给付额是否改变(如降为原来的1/2或2/3)依合同约定。具体来讲,这种年金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保险人中至少尚有一个生存作为年金给付条件,即是指年金的给付继续到其中最后一个生存者死亡为止。这种年金有两种设计:给付金额随着被保险人数的减少不发生变化;给付金额随着被保险人数的减少而进行调整,即给付金额根据仍存活的被保险人数进行相应的调整。联合生存年金两个或两个以上年金领取人(被保险人),只要其中一个年金领取人死亡,给付就停止,即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保险人均生存作为年金给付条件的称为联合年金,即是说,这种年金的给付,是在数个被保险人中头一个死亡时即停止其给付。因为这种年金以所有被保险人生存为条件,因此这种年金较“联合及最后生存年金”便宜,但市场需求不大。6按年金给付金额是否有保证划分定额年金(固定给付年金):保险公司保证对所收取的年金保费至少以约定金额定期给付的年金。也就是每次按固定数额给付的年金,这种年金的给付额是固定的,不随投资收益水平的变动而变动。变额年金:变额年金的累积价值和每月给付金额将随着分立投资账户的绩效而上下波动,即年金给付按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水平进行调整,这种年金的设计用来克服定额年金在通货膨胀下保障水平降低的缺点。对于定额年金和变额年金的风险评价:对于定额年金,每期给付的年金金额事前确定,给付风险不大;但这种年金未考虑通胀对货币购买力的影响,购买力风险较大。对于变额年金,从长期看,因为投资收益率很有可能高于同期通胀率,通常能保持货币购买力,购买力风险相对不大;但每期给付的年金金额事前不确定,给付风险较大,需要消费者有较强的风险承受力。定额年金(固定给付年金)正如前面定义的,保险公司保证对所收取的年金保费至少以约定金额定期给付的年金。大多数定额年金给付金额保持不变,即均衡给付,但也有少数定额年金规定,当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超过预期水平时,将适当提高给付金额。变额年金由于变额年金的累积价值和每月给付金额将随着分立投资账户的绩效而上下波动,因此具有投资风险:该产品由投保人承担投资风险,保险公司不保证投资收益率和定期给付金额,类似于变额寿险(投资连结保险)。对于变额年金,投保人在缴费期间缴纳的保费转化为累积单位,而在给付期,年金领取人领取年金时是按照给付单位计算的,因此有一个累积单位向给付单位(年金单位)转换的问题。示例例:某人购买了一个变额延期年金,月缴保费1200元,并选择某投资账户作为年金的投资工具,假设该账户的累积单位价格在一、二、三月份中分别为2元、2.5元和3元。问三个月总共可以购买多少个累积单位? 600(即1200/2)480(即1200/2.5)400(即1200/3)1480(个)上述例题给出了计算累积单位的方法。在被保险人退休日,可以知道其累积单位总额,然后根据当日的累积单位价值计算得到总价值。然后将总价值转换为年金单位(或叫给付单位),年金单位总数在整个给付期间保持不变,但年金单位价格会随投资账户业绩上下波动,因此年金给付金额也会相应波动。年金领取人可以选择给付单位的方法,也可以有其他选择:投保人在满期给付日,可将变额年金转化为固定给付年金,或一次性领取累积价值。变额年金计算示例张三今年65岁,他40岁时购买了一份变额年金保单,经过25年的缴费,目前他一共拥有6,000个累积单位。在积累期向给付期的转换日,每个累积单位的价值为15元。在转换日,该保险公司对于一份65岁男性趸缴即期纯粹生存年金,每1,000元保费可以获得的年金给付为每月6.08元(年金价格)。在转换日,变额年金的每个给付单位的价值为54元。请问:张三当月可以得到多少给付?如果第二个月每个给付单位的价值变为60元,则张三在第二个月可以得到多少给付?如果第三个月每个给付单位的价值变为50元,则张三在第三个月可以得到多少给付?解答:在积累期向给付期的转换日累积单位的总价值:6,000×1590,000(元)累积单位价值按年金价格折合的年金给付金额:(90,000/1,000)× 6.08547.20(元)这一步的计算说明:由题目可以知道,在转换日,该保险公司对于一份65岁男性趸缴即期纯粹生存年金,每1,000元保费可以获得的年金给付为每月6.08元(年金价格),也就是如果在65岁由1000元的保费,可以购买月给付为6.08元的终身年金 ,而张三有基金总额为90000元(相当于趸缴保费,购买即期纯粹终身年金),因此可以获得547.2的月给付。转换日折算单位数:547.20/54=10.13(个)因为在转换日,给付单位的价值为54元,因此可以转换为10.13个给付单位。也就是张三在退休期间每个月可以获得10.13个给付单位,实际给付额等于10.13乘以当时的给付单位价值。因此:首月的给付:10.13×54547.02(元)第二月的给付:10.13×60607.80(元)第三月的给付:10.13×50506.50(元)如果张三选择另外两种方式,则张三可以在退休时一次性领取90000元的养老金,或者购买一个月给付额为547元的终身年金。第三节 年金保险的作用1消除对生命不确定性的担忧如果人的寿命比预期长,则会产生老年期间的生活费用问题,年金保险消除了这个问题。2享受保险公司提供的投资管理服务购买年金保险以后,年金领取者不必在投资方面花费心思,因为保险公司对于保费构成的基金进行适当的投资,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通常可以提供合意的投资回报和投资管理服务。考虑年金领取者主要是老年人,则这种特点更有意义。3享受一定税收优惠“税优个人年金”计划的税收优惠体现在:在规定限额内,由个人缴纳的年金保费可以抵扣当年的个人总收入,递延到领取时缴纳所得税;投资收益递延到领取时缴纳所得税。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个人年金税优政策。4在相关领域的应用结构给付年金为了解决因受害人生命不确定性带来的赔偿金额不确定的问题,在一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不是一次性付清损害赔偿金,而是以年金形式支付,确保在受害人生存期间或强制保障期间提供定期支付。采用结构给付方式的案件通常涉及一般责任、医疗事故、产品瑕疵、汽车事故、雇员工伤等事件。例如,某员工在工作中受伤,造成残疾,在结构给付年金的设计下,该员工不是获得一次性的保险支付,而是在其生存期间获得定期的支付,这样就会避免一次性支付可能不能满足长期需要的情况。反向抵押年金反向抵押年金的流程是:房产所有人(该个人拥有一处无负债房产)与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签订协议, 保险公司签发一份每月固定给付的终身年金,作为对价,房产所有人逐渐放弃房屋产权,当房产所有人身故时,保险公司取得房屋产权。也就是房产所有人将房屋作为保费购买终身年金,只是该房屋是在被保险人死亡后才转给保险公司。第四节 税优年金计划“税优年金计划” 的税收优惠体现在:在规定限额内,由个人缴纳的年金保费可以抵扣当年的个人总收入,递延到领取时缴纳所得税;投资收益递延到领取时缴纳所得税。年金计划分为三类:一般储蓄计划:没有任何税收优惠的年金计划,即储蓄本金不能延税,储蓄利息也不能延税;非税优个人年金计划:年金本金不能延税,但投资收益可延税;税优个人年金计划:年金本金可延税,投资收益也可延税。说明:对个人年金给予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是许多国家的普遍做法,但在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个人年金税优政策。例:基本假设和符号说明假设:约翰从工资收入中拿出1000美元进行储蓄;个人所得税率为28%;年度税前投资收益率为10%,比较三种储蓄/年金计划。符号说明:-n:年数-t:个人所得税率-r:年度税前投资收益率 1一般储蓄计划没有税收优惠:储蓄本金不能延税,储蓄利息不能延税。1美元税前工资投资n年后累积值为:则约翰在40年后的积累值为:2非税优个人年金计划税收政策:年金本金不能延税,投资收益可延税。1美元税前工资投资n年后累积值为:则约翰在40年后的积累值为:3税优个人年金计划税收政策:年金本金可延税,投资收益可延税。1美元税前工资投资n年后累积值为:则约翰在40年后的积累值为:4三种储蓄/年金计划累积价值比较从数值结果看:税优个人年金 > 非税优个人年金 > 一般储蓄。若退休期间的适用税率更低,则税优个人年金计划的税收好处将更加突出,因为除延税的好处(减少税款现值)外,退休期间较低的适用税率还降低了税款的绝对数额。表:三种储蓄计划的税后累积价值比较 单位:美元储蓄计划投资年限(年)12510203040一般储蓄计划771.84827.411019.311443.052892.205796.6411617.80非税优计划771.84828.861036.491546.203689.149247.3723664.00税优计划792.00871.201159.571867.494843.8012563.5732586.66下图是利息延期纳税与当期纳税情况下的年金增长(i=8%,每年US$1,000元,边际税率=31%)。资料来源:人寿与健康保险(13版中译本),肯尼思布莱克、哈罗德斯基博著,孙祁祥、郑伟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8月。第二章 健康保险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健康保险概述 第二节医疗费用保险 第三节疾病给付保险 第四节失能收入保险 第五节长期护理保险 第六节个人健康保险常见条款第一节 健康保险概述1.健康保险的含义健康保险是对因健康原因(疾病、意外伤害等)引起的费用支出或收入损失提供补偿或给付的保险。如同人寿保险并不是保证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避免生命风险一样,健康保险并不是保证被保险人不受疾病困扰、不受伤害,而是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伤害等原因需要支付医疗费、护理费,因疾病或意外造成残疾、暂时或永久不能工作而减少劳动收入作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人身保险。健康保险主要有以下两层含义:1)健康保险承保的保险事故是疾病和意外伤害事故两种。疾病主要是由人体内部的生理或病变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事件则由人们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的因素所造成的。2)健康保险所承保的风险是因疾病(包括生育)和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开支损失和正常收入损失。其中收入损失既包括因疾病或意外造成残疾、暂时或永久不能工作,也包括因患病治疗而耽误工作减少的劳动收入。健康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具有许多共同之处,因此国外有时将二者合二为一,统称为健康保险。其实,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健康保险在保险责任上是有区别的,在保险合同的实务处理上也存在显著差别,这些我们将在随后的讨论中逐步比较,但这里首先必须明确的是:第一,二者虽然都要对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提供保障,但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仅限于意外伤害造成的死亡、残疾,其他原因如疾病、生育等引起的残疾、死亡及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则不属于其保险责任范围,而属于健康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第二,意外伤害保险是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死亡或残疾保险金,有些意外伤害保险品种可能还会附加给付医疗保险金,但对因意外伤害造成的其他损失(如劳动收入减少损失)则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而属于健康保险中收入损失的保险责任范围。另外需特别说明的是,健康保险作为人身保险的一种,其覆盖的范围却因国家而异,因此对健康保险概念的界定也有不同的阐述。在有的国家,比如美国,健康保险是包括意外保险、疾病保险、医疗费用保险、失能收入保险以及护理保险等多个险种的统称,涵盖的范围相当广泛。在这些国家,健康保险费收入往往可以达到人身保险费收入的一半左右,是一项重要业务。而一些高福利的发达国家则明文规定,健康保险的保险人是政府或健康保险合作社,私人保险人很少经营,这就将健康方面的人身风险基本上完全纳入了社会保险体系,使之更方便地接受政府管理。2.健康保险的特征健康保险虽然与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同属人身保险的范畴,但健康保险也有许多不同于其他人身保险险种的特点。健康保险的特征,不仅体现在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方面,而且体现在健康保险业务的独特性质方面。与寿险相比,健康保险更加复杂,原因在于:在保单有效期内,保险事故可能发生多次;损失程度可能多种多样;需要更多的技术性定义(医学方面等);涉及三方: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医疗服务提供者。具体分析如下:1健康保险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具有特殊性健康保险的风险具有变动性和不易预测性。健康保险涉及许多医学上的技术问题,尤其是风险的估测、保险费的测定都比较复杂。人类的疾病种类越来越多,医疗技术日益发展,医疗器械和药品也不断更新,医疗费用的支出水平也不断上升。而且,健康保险日益增长的医疗费用中存在不少人为因素,其中既有合理的因素,也有不合理的因素,且二者之间难以区分,这就进一步使得健康保险的风险不易预测。健康保险是一种综合保险。健康保险的内容广泛而复杂,一般情况下,凡不属于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人身保险都可以归为健康保险。2健康保险的经营内容具有复杂性无论是从健康保险经营内容的整体出发,还是从某一具体的健康保险业务经营内容出发,其复杂性的特征均很明显,主要表现在:(1)承保标准复杂。由于健康保险的保险事故不同于其他人身保险,健康保险的承保条件相对于人寿保险而言要严格得多。以“疾病”这种主要风险为例,要对疾病产生的因素进行严格的审查,一方面要根据病历考察既往病史;另一方面也要对被保险人所从事的职业及其居住的地理位置等做详细的分析。(2)确定保费的要素复杂。我们已经知道,人寿保险纯保费计算的三个基础是预定死亡率、预定利息率和预定费用率。健康保险因保险内容不同,所以保费确定上也略有区别。首先,决定健康保险费率的因素比人寿保险以及其他险种多,而且这些因素很难进行可靠、稳定的测量,主要包括:疾病发生率、残疾发生率、疾病持续时间、利息率、费用率、死亡率等因素。其次,同其他险种一样,类似保单失效率、展业方式、承保习惯、理赔原则以及保险公司的主要经营目标等都影响着费率的高低。第三,由于健康保险承保内容的特殊,确定保费时对诸如医院的管理、医疗设备以及经济发展、地理环境等条件的依赖程度较大,这些方面的变化都会给保险人对未来的赔付的预测以较大的影响。总之,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各个因素又不易完整而准确地预测,这都为健康险保费的确定带来一定的困难。(3)保险金给付基础的多样性。人寿保险的给付通常根据保险合同规定为定额给付,所以也有“定额保险”之称。健康保险则不同,其给付金额通常具有不确定性。总体看来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有三种不同的给付基础,即:1)定额基础(valued basis),类似寿险的给付;2)实际补偿基础(reimbursement basis)在最高限额之内依据实际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