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DOC文档下载  

    济宁市国家税务局税务检查管理办法.doc

    • 资源ID:4119910       资源大小:21.50KB        全文页数:5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8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8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济宁市国家税务局税务检查管理办法.doc

    济宁市国家税务局税务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税系统的税务检查,提高税务检查效率,避免多方重复检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检查是指市、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税收征管工作需要,组织实施的各类税务检查工作。 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检查,其组织实施的各类税务稽查,属于本办法所称税务检查的范畴。 第三条 开展税务检查,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和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 凡经各检查实施主体实施的检查,在确保检查质量的前提下,其检查结果共认、共享。 第五条 市、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税务检查的计划性,建立健全税务检查台帐、档案资料管理制度,维护税务检查的严肃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 市、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对各类检查,除稽查局查办的群众举报、上级转办案件及协查案件外,应制定具体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目的、依据、方法、步骤,列明被查企业名单及相关数据,报法规部门备案,并报局长办公会研究批准。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示的检查外,应在实施检查3日前在本局或者向社会公示。  第二章 检查分类  第七条 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的性质和内容,税务检查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专案检查和涉外税务审计。 (一)日常检查是指市、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综合涉税事项组织实施的检查。 对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达到市、区(县)级税务机关确定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标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自行处理。 (二)专项检查是指市、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上级部门的统一部署,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特定涉税事项,有针对性地组织实施的税务检查。 (三)专案检查是指市、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群众举报、上级交办、协查案件、部门转办的案件,组织实施的税务检查。 (四)涉外税务审计是指市、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其雇员,以及从事独立个人劳务的外籍人员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进行的审计。 第八条 市、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组织实施税务检查,除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出口退税清算检查、涉外税务审计以及注销检查、专案检查外,检查所属期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度的纳税情况为主。 第九条 上级部门对检查所属期有统一部署和要求的,按照上级部门的部署和要求执行。 第十条 凡已经各级稽查局稽查,或者被各级稽查局确定为税务稽查对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各级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自行安排税务检查(发票协查、专案检查除外)。 第十一条 市局与各区(县)局之间应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市局每季初确定一次检查范围、检查名单,并及时通报所属区(县),以利于各区(县)局制定相应检查计划及检查名单,避免重复。同时,各区(县)局制定的检查计划及名单,也应及时上报市局法规科及相关业务科室,便于市局及时掌握情况,以利监督。  第三章 程序及文书  第十二条 由稽查局办理的税务稽查案件,按照税务稽查规程及文书进行处理。市、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开展的除税务稽查以外的税务检查,应使用统一、规范的税务文书,并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检查处理。 第十三条 税务检查一般程序: (一)检查实施前,应由检查实施部门确定检查对象,编制案件编号,指定检查人员。 (二)检查人员必须由二人或二人以上组成,并事先制作税务检查通知书,列明被检查人名称、检查人员、检查所属期等事项,加盖税务机关公章。 (三)进行检查时,检查人员应首先向被检查人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将税务检查通知书送达被检查人,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被检查人在“受送达人签收”栏和“检查证出示回执”栏签字、盖章。(四)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应制作税务检查工作底稿,对发现的违法事实及时在底稿上登记,并对有关原始资料进行取证,由被检查人在底稿及证据资料上签字、盖章。 (五)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或疑点,可以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由被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押印。 询问人员应由二人或二人以上组成,一人负责记录,其他人员负责询问。有条件的,可以由被检查人指定第三方在场见证。 (六)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拟处理意见制作税务检查报告,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经检查,查无问题的,将税务检查报告提交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呈报分管局领导签批后,由检查实施部门制作税务检查结论,送达被检查人,并由被检查人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 2、经检查发现存在违法事实且对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将税务检查报告及其证据资料提交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呈报分管局领导签批后,由检查实施部门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被检查人,并由被检查人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 3、如违法行为应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处理。 (1)由检查人员将税务检查报告及其证据资料提交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呈报分管局领导签批后,由检查实施部门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被检查人,并由被检查人分别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 (2)被检查人对税务行政处罚事项书面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后,由检查实施部门将案件全部检查资料、文书以及被检查人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一并移交税政法规部门。 (3)税政法规部门应根据违法事实、税务处理决定、处罚告知事项以及被检查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组织专人进行审理,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审理报告,呈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由检查实施部门送达被检查人,并由被检查人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 被检查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事项提出听证要求的,应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组织进行听证。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工作由市、区(县)级税政法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4、对情节复杂、性质恶劣以及达到本级标准的重大税务违法案件,应集体审理决定。 第十四条 对有违法事实的税务处理决定以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以区(县)级机关的名义作出。 第十五条 税务检查案件编号应以市、区(县)局为单位统一编制,按照科、室、分局区分,不得交叉重复。 下列税务文书编号,应当与案件编号一致: 1、税务检查通知书(附件一) 2、税务检查报告(附件二) 3、税务检查结论(附件三) 4、税务处理决定书(附件四) 5、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附件五) 6、税务行政处罚审理报告(附件六) 7、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附件七) 第十六条 税务检查结果由检查实施部门具体处理,并通过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违法违章处理”及相关模块进行操作。  第四章 案件转交及处理时限  第十七条 市、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在实施检查过程中,对涉嫌构成下列事实的税务违法案件,应转交稽查局进行处理: (一)企业偷税、逃避追缴欠税的; (二)企业抗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三)有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 第十八条 税务检查案件转交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事实,应登记税务检查工作底稿,并及时取得相应的证据。 (二)对确认的违法事实已达到转交标准的案件,由检查人员制作税务检查报告,列明已确认的违法事实、政策依据及转交意见,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制作税务违法案件转送书,呈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连同全部检查资料一并转交稽查局处理。 上级部门对案件转交事项有特殊规定和要求的,按照上级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办理。 第十九条 市、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及稽查局应建立健全税务检查案件转交制度,指定专人专职负责案件转交的具体事项。 第二十条 市、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转交税务检查案件事宜,应在出具税务检查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一条 稽查局应在收到税务违法案件转送书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立案,并安排专案稽查。 对转交案件的专案稽查,应在一个月内查结,并于查结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稽查处理结果等信息。对情节复杂的案件,报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稽查时间。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市局应当加强对税务检查案件的复审工作,全年复审案件比例不得低于当年税务检查案件的5%。 对在复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执法过错行为,按照山东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1、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实施税务检查的; 2、未使用统一规范的税务检查文书的; 3、因适用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不当导致检查结论错误的; 4、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强行处理(行政处罚)的; 5、违反规定的程序进行税务处理(行政处罚)的; 6、超越执法权限,擅自进行税务处理(行政处罚)的; 7、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工作不负责任,应查处的问题而未予依法处理的; 8、违反有关规定,导致行政复议而变更检查结果,或者行政诉讼而败诉的; 9、应转交而未转交税务检查案件的; 10、应受理而未受理税务检查案件的; 11、超出计划自行安排检查,导致重复检查的; 12、其他执法过错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济宁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意事项

    本文(济宁市国家税务局税务检查管理办法.doc)为本站会员(laozhun)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