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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疑难问题与解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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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疑难问题与解答.doc

    大乘电子期刊第0012期税务疑难问题与解答个人所得税专题【按语】为了帮助我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税务工作者和广大企事业单位会计人员更好的掌握最新税法知识,提升审计、评估执业质量,降低审计和评估风险,我们曾于2010年初整理了涵盖2009年度发生的税收疑难问题与解答,并印发了税务知识实用手册(共577个问题与解答,2010年3月1日出版)。为持续支持大家掌握和用好税法知识,我们再次整理了2010年度发生的税收疑难问题与解答,仍以税务知识实用手册印发给大家(2011年3月1日出版)。本手册依据最新的税收政策、法规,就涉税方面经常碰到的税务核算、管理、筹划等疑难问题,采用原“一问一答”的形式,作了详细的解答和深入浅出的剖析,内容详实,可操作性强,便于审计、评估、会计等专业人员即学即用,是一本方便实用的工具书。本手册以现行的税种为线索,仍分为14个部分,分别是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房产税、契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税收征管和其他税种,共计803个问题之解答。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权威性。该书主要收录了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等权威部门就实际工作中遇到的热点问题、疑难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国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为准绳,具有很强的权威性。二、时效新。该书以国家新修正、修订的法律条文为依据,全部以2010年度全国会计人员在执行新法律、行政法规的过程中遇到的热点问题、疑难问题进行的解答,具有很强的时效性、新颖性。三、系统性。该书 “以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主线,其他各税种及税收征管为辅助”进行了分类、整理,层次清晰,条理分明,便于快速查找。四、实用性。内容详实,形式新颖,可操作性强,让涉税人员可以有针对性、有目的性的进行阅读和学习,处理好日常工作中碰到的各种实际问题,达到正确的纳税,合理避税的目的。由于税收法律、法规不断变化,且更新速度较快,请涉税人员在具体执行时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发布时间和补充的相关规定为准。本书仍由山东大乘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孙琦铼同志和山东大乘税务师事务所魏连玉同志具体负责资料搜集和编撰,由协会进行审定。由于水平有限,加之时间仓促,书中可能有不足之处,恳请方家批评指正。本手册编写组二一一年三月一日主办大乘审计集团大乘管理商学院主编魏连玉(大乘税务所所长)本期目录 1. 关于所得税征收管理机关问题?2. 企业年金个税问题?3. 关于住房公积金的问题?4. 提成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5. 如何提供境内工作天数的有效证明?6. 个人收取还款时,是否缴纳个税?7. 09年4月补交08年的年金应按什么方法计算个税?8. 企业为员工支付补充医保如何缴付个人所得税?9. 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10. 煤矿企业的个人所得税问题?11. 外籍人员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12. 支付给派遣员工的工伤赔款如何处理?13. 单位代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员工本人可以拿到税务机关的收据吗?14. 个人合伙企业投资人如何计缴个人所得税?15. 国税发200497号与国税发1994148号文中的公式是否有冲突?16. 民办非企业单位征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17. 取暖费、劳动保护和防暑降温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18. 财税200610号文件中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免征?19. 白糖生产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20. 取得解除租赁合同的违约金是否缴个税?21.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缴纳个税吗?22. 随工资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否缴纳个税?23. 继承房产转让个税如何缴纳?24. 外籍个人从外企分红是否不缴个人所得税?25. 在不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如何计缴个税?26. 发放董事长奖励基金应按何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7.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有何规定?28. 个人从多处所得的工资薪金应如何纳税?29. 企业员工讲课费所得如何缴纳个税?30. 继承房屋转让如何缴纳个税?31. 个人转让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所得是否征收个税?32. 如何支付外籍个人技术转让费?33. 董事津贴是否征收个税?34. 个人从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财产是否征个税?35. 港人在国内出入境超过183日,是否需要纳税?36. 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相关问题?37.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股票转让收入如何缴税?38. 个人承包企业车间如何征税?39. 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与扣减问题?40. 财税字199420号文件第四条是否有效?41. 退休人员津贴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42. 林地转让怎样缴纳个人所得税?43. 工资总额可以扣除我以个人参保形式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再来缴纳个人所得税吗?44. 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华侨还能不能扣除四金?45. 企业重组时自然人股东是否须缴纳个人所得税?46. 股权激励所得如何缴纳个税?47. 国税函2005424号文件相关问题?48. 清算期间的坏账损失是否需要报批?49. 竞业禁止补偿金如何纳税?50. 外资投资性公司的员工个税如何缴纳?51. 企业分红代扣代缴所得税时点如何确定?52. 股改后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53. 劳动合同补偿款要不要缴税?54. 自然人股东平价转让股权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55. 个人将私人藏画转让给博物馆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56. 购物索取发票后得知发票中奖,获得的奖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57. 某单位按照绩效考核办法发放工资,因绩效考核而扣除的部分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58. 我是某单位的职工,单位按月将我的工资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请问,我是否可以到地税局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59. 我单位于2005年6月成立,一直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请问,现在能否申请支付自2005年7月至今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手续费?60. 年终奖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61. 退休人员取得的过节费是否需要缴纳个税?62. 股票复牌日前股东所持股份是否缴纳个税?63. 个人以有条件优惠价格购得的商店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64. 个人申报需要补缴税款的,是否征收滞纳金?65. 企业给客户赠送礼品是否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66. 发放剩余车辆补助是否计征个人所得税?67. 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68. 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等利润是否缴纳个税?69. 个人转让基金所得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70. 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如何缴纳个税?71.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如何缴纳个税?72. 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境外人员,如何缴纳个税?73. 卖房1年内以他人名义购房可否享受个税优惠?74. 个人领取的住房公积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75. 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76. 华侨是否适用个人所得税附加费用扣除?77. 外籍人员应在什么地点自行申报个税?78. 残疾人取得房租收入能否免征个税?79. 因公用私人身份购买的汽车,是否代扣个税?80. 个人转让股权的纳税地点如何确定?81. 因公用私人身份证购买的汽车,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2. 个人取得保期内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83. 残疾人取得房屋租赁收入能否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疑难问题与解答1. 关于所得税征收管理机关问题?问:某企业原为集体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机关为国家税务局,现企业注册类型变更为私营独资企业,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按照企业所得税管理相关规定,变更的企业仍由原税务机关管理,请问这家企业是由地税局管理征收个人所得税,还是税种继续鉴定为企业所得税由原国家税务局管理?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规定:“第二条 本法规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指:(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四)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根据上述规定,您所说的私营独资企业,如果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那么按规定应缴个人所得税不缴企业所得税。其主管税务机关应为地税机关。2. 企业年金个税问题?问:我公司于2009年11月缴纳了2008年度的企业年金,国家关于年金个税的文件于12月份下发,请问:我们的个税应“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还是“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同时,“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时的“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是每个职工算一个月平均工资额分别确定税率,还是计算全公司员工的平均工资作为工资额统一确定个税税率?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规定:“五、本通知下发前,企业已按规定对企业缴费部分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不再退税;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应限期责令企业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税款: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在2009年11月缴纳企业年金,属于本通知下发前,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贵公司应按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应代扣的个人所得税,该方法中“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是指每一个职工而不是全体职工的月平均工资额,具体到每一个职工分别确定税率。3. 关于住房公积金的问题?问:我在深圳上班,公司按照应发工资总额的13%计提住房公积金,在个人所得税前扣掉,然后又以现金的形式将这笔住房公积金发给我们,这种形式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税前扣除吗?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三、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税前计提但并未实际缴存,以现金形式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不能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并且贵公司按应发工资总额的13%计提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也超过了12%的标准,即使上述计提并实际缴存,超过比例的部分也不应从个人的工资总额中扣除。4. 提成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问:我在的公司是底薪加提成,底薪扣除保险后是1000,提成一直未发,如果老板在年底一次性发提成的话,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分摊到之前的月份上吗?如果分摊的话每个月2000块钱都不到。答:根据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一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四、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行。”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提成,不能将其分摊到之前各月份,应按国税发20059号第二条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5. 如何提供境内工作天数的有效证明?问:在计算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工作时间的时候,我国的税法里规定,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的个人,其中国境内工作时间应包括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请问这里应该如何理解?如果这样的话,那我们在计算外籍个人的中国境内天数的时候,是不是就不能看护照上的出入境记录了?那么我们需要以什么为标准来确定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的天数呢?要公司出据相关休假或培训的证明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25号)规定:“一、关于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境外工作期间的界定问题通知中所说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包括兼职,下同)、受雇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中任职并在境外履行该项职务或在境外营业场所中提供劳务的期间,包括该期间的公休假日,为在中国境外的工作期间。税务机关在核实个人申报的境外工作期间时,可要求纳税人提供派遣单位出具的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任职的证明,或者企业在境外设有营业场所的项目合同书及派往该营业场所工作的证明。不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受雇的个人受派来华工作,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来华工作期间在中国境内所享受的公休假日。五、核实个人工资薪金及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凭据证明问题凡属依据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通知的规定,应就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申报纳税的个人,或者依据通知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应就视为由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支付或负担的工资薪金申报纳税的个人,应如实申报上述工资薪金数额及在中国境内的工作期间,并提供支付工资证明及必要的公证证明和居住时间的有效凭证。前述居住时间的有效凭证,包括护照、港澳同胞还乡证、台湾同胞“往来大陆通行证”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凭据。” 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核实个人申报的在中国境内的工作期间,应提供支付工资证明及必要的公证证明和居住时间的有效凭证,包括护照、港澳同胞还乡证、台湾同胞“往来大陆通行证”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凭据。 6. 个人收取还款时,是否缴纳个税?问:我于2008年9月和10月各借一笔资金给某国有公司用于经营,口头约定年利率为15%,未提所得税由借款人交纳。近日该公司从银行贷款还给我,说要扣20%个人所得税。我认为,借款时并未说要我交所得税,要交,也得由公司交。假设由我交,是否应该扣除法定贷款或存款利率所得部分,超过部分才交税?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根据上述规定,您将资金借与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您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税款由支付利息的企业代扣代缴。且该项所得没有任何扣除项目,以收入全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7. 09年4月补交08年的年金应按什么方法计算个税?问:某公司于2009年4月份补交了2008年的商业保险,转到企业年金账户,交纳时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请问这笔年金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是按应“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还是“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 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规定:“五、本通知下发前,企业已按规定对企业缴费部分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不再退税;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应限期责令企业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税款: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又如何理解第五条的规定,是不是该通知下发之前企业09年补交08年的年金并入当月工资计算个税?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文件下发之日为2009年12月10日,根据该文件第五条的规定,贵公司在2009年4月补缴年金,属于在该通知下发前缴纳的年金,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如果已按规定依法代扣代缴了企业缴费部分的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不再退税;如果贵公司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应按第五条规定的方法计算该部分未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即: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而“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计算方法是针对该文件下发之后企业每月缴纳的年金的计算。8. 企业为员工支付补充医保如何缴付个人所得税?问:我单位今年为企业员工按1500元/年/人标准向保险公司支付补充医疗保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代扣代缴。我想咨询一下:文件中“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工资收入”的“当期”是指支付补充医保的当月,还是享爱补充医保服务的全年?(即:将1500元分摊至全年各月分别并入各月工资,按“工资、薪金所得”征个人所得税)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中所述,“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是指并入缴付保险金的当月工资,而不是享受保险金的当月,也就是说不能分摊到全年各月工资中计算个人所得税。9. 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问:根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特定行业,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计征方式,是指本条例第四十条所列的特定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9号 规定了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办法,基本逻辑是: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了特定行业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另外国税发20059号又规定了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方法。 以上两种方法能否同时适用? 假设:1季度工资2万元,2季度工资2万元,3季度工资2万元,4度度工资2万元,年终一次性奖金2万元。税前扣除标准为2千元。下述为能否同时适用的举例,有两种不同的结果: 1、不能同时适用:全年合计10万元收入,平均到12个月,每月8333元。合计全年应纳税 10,699.20 2、能同时适用:全年合计10万元收入,一般工资薪金8万元,平均12个月每月6667元,12个月应纳个税 6900.6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2万元应纳税1975元。全年合计应纳税 8,875.60元。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的精神,全年一次性奖金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仅适用于日常按月所得计算税款的纳税人,主要考虑全年一次性奖金归属于各个月份的实际,避免作为一个月所得导致适用税率过高的问题。而对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采取按年计算、按月预缴税款的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等行业,由于已采取按年计算税款的方法,因此,对上述行业的纳税人不再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收政策。10. 煤矿企业的个人所得税问题?问:有一煤矿企业,职工分为管理服务人员和一线工人,请问:对于管理服务人员和一线工人的个人所得税是不是全部适用“采掘业”的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计算方式?有没有政策依据?答: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等行业的工作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或季节性因素,季度、月份之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差距较大,为平衡这些特殊行业就业人员各月之间工资、薪金所得的税负,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这些行业工资、薪金采取分月预缴、按年计算的方式。根据税法这一精神,对于煤矿企业中管理服务人员,如果其工资薪金也和一线工人的工资一样,根据产量不同在季度、月份之间有较大浮动,可以采取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但如果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薪金不与煤矿的产量挂钩,各月之间相对均衡和稳定,应按月计算税款。11. 外籍人员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问:根据规定,以下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1)对外籍人员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2)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人员,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除上述两项以外,外籍人员因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来自中国境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外籍人员属于和我国政府已签订税收协定(安排)的国家(地区)的居民,可出具有关护照和居民身份证明,按照各税收协定(安排)所规定的不同的优惠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籍人员取得的股息、红利一般是拥有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或干股,对于上述第(1)条的免征是否仅指拥有干股?答: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外籍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只限于两种情况:一是对外籍人员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二是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人员,从发行该B股或者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外籍个人因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来自中国境内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外籍个人或者其委托扣缴义务人、代理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可按税收协定约定的优惠税率执行。12. 支付给派遣员工的工伤赔款如何处理?问:我公司有部分员工是由劳务公司派遣过来的,合同中明确规定:员工由劳务公司提供,如发生工伤,劳务公司按国家规定赔偿外,其余不足部分由我公司承担赔偿。由于工作的原因,偶尔有些工伤事件发生,我公司会一次性支付额外的工伤赔款给劳务工,请问:1、我公司支付给劳务工的工伤赔偿是否属于个人所得税中的“抚恤金“,免征个人所得税?2、是否可以按合同的约定,凭劳务工的工伤鉴定、领款签名等,作为公司的费用支出直接在企业所得税中扣除?答:一是关于个人所得税。如果劳务公司已按国家规定向劳务派遣人员支付的赔偿金,用工公司再支付的部分就属于超出国家规定标准之外的部分,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抚恤金”免税范围,应按“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是关于企业所得税。按照合同规定由企业负担的,属于合理的费用,可以税前扣除。13. 单位代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员工本人可以拿到税务机关的收据吗?问:单位代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员工本人可以要求拿到税务机关开据给个人的收据吗?还是税务机关直接给单位1张总的收据,员工只看到复印件?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58号)规定:“二、关于试行开具完税证明的范围鉴于目前给所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的条件尚不成熟,从2005年1月1日起,税务机关应区别以下情况,给纳税人分别开具完税证明:(一)对实行了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信息化程度较好的地区,以及纳入重点管理的纳税人,无论扣缴义务人是否给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以及纳税人是否提出要求,税务机关均应根据系统内掌握的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信息和其他涉税信息,汇总纳税人全年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经核实后,于年度终了3个月内,为每一个纳税人按其上年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开具一张完税证明。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因出国、向境外转移财产、对外投资等原因需要完税证明并向税务机关提出要求的,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开具其相应期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款的完税证明。(二)虽实行了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但信息化条件暂不具备的地区,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开具完税证明要求的,须提供合法身份证明和有关已扣(缴)税款凭证,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开具其相应期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款的完税证明。”根据上述规定,员工本人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开据完税证明。14. 个人合伙企业投资人如何计缴个人所得税?问:关于个人合伙企业,查帐征收,投资人在其企业任职并按月取得工资收入,请问:其是否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交,在按查帐征收计算投资人分配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对因任职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从其应纳税款中扣除?谢谢!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第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第六条 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法规确定。但下列项目的扣除依照本办法的法规执行:(一)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规定:“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根据上述规定,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在其企业任职并按月取得工资收入,不按“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是以每一个投资者(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先按各自分配比例分别确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再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15. 国税发200497号与国税发1994148号文中的公式是否有冲突?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文中第三、关于对不同纳税义务的个人计算应纳税额的适用公式问题(二)按国税发1994148号第三条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仍应适用国税发1994148号第六条规定的下述公式: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第六条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实际在中国天数÷当月天数 问题:这两个公式中“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和“当月实际在中国天数”意思一致吗?假如有外籍人员在我公司,我公司每周工作天数为22天,而外籍人员实际在中国天数是30或者31天,请问这两个文件中提及的公式是不是有冲突?答:计算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实际天数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所列公式“当月境内工作天数”,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所列公式“当月实际在中国天数”表述虽然不一致,但两个文件对这一问题的具体含义是相同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25号)规定,无住所个人在中国境内的工作时间,应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所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16. 民办非企业单位征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问: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以前国税发199965号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也将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纳税人,但财税200091号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指:(123略)(四)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请问: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征企业所得税没有问题,但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和(合伙)是征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有点疑惑,个人觉得应征个人所得税,不知是否正确?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对自然人投资兴办个体或合伙经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17. 取暖费、劳动保护和防暑降温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问:我单位12月份按公司标准为职工报销了一定比例的取暖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因费用跨难度(2009.10.152010.4.15)是否所得税申报要按属期纳税调整?另,劳动保护费和防暑降温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一)个人因工作需要,从单位取得并实际属于工作条件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属于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单位发放的取暖费、防暑降温费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18. 财税200610号文件中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免征?问:企业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在财税200610号中认为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而条例25条明确讲是“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所以财税200610号关于“免征”的说法是与条例的表述是不一致的。请问,本质上有区别吗?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明确基本保险费等“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主要参照国家统计局有关个人所得(收入)的计算口径,单位替个人缴纳的所有支出均计入个人收入数额。我们与财政部研究财税200610号文件时,为便于基层征税机关和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的具体操作,采用了另一种表述方法,两者本质上是一致的。19. 白糖生产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问:生产白糖的原料是甘蔗,每年甘蔗成熟后糖厂开始生产,生产期一般为25个月不等,云南今年是百年一遇的特大干旱,有个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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